广告审批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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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批标准

广告审批标准范文1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合法有效的《申请审批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审核期限)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以及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逾期不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设施设置变更的限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设施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设施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由于前款规定的原因,经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或者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有权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市容整治费的减免)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公益宣传内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

第二十一条(市容整治费的存储和使用)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条(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程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告审批标准范文2

广告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编辑出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会刊______________上(彩色?黑白)广告。广告刊登版位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必须在广告刊出出版日前_____个月(截止_____月_____日止),提前提供广告样稿形式(四色片或文字图片)。如需乙方代为设计的,另交广告设计制作创意费(彩色_____元/版,黑白_____元/版);如需乙方代为审批,另交广告审批费_____元(此费由广告审批单位收取)。如果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广告样稿,则按广告价的_____%收取加急费。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广告内容同时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商标注册证以及广告内容涉及到的各种证明的复印件。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及各种证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形式及证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

四、广告收费标准为:封面_____________元,封底____________元,封二_____________元,封三_______元,彩插__________元/版(次),黑白广告_______________元/版(次),_______元/半版(次),共刊登版数_______,共计_____元。

五、甲方每刊登1版彩色广告,赠样书_____________本,刊登_____________版黑白广告,赠样书_____________本。

六、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内将广告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_(邮局汇款/银行转帐)。

七、以上刊登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__百元;广告审批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制作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合计需汇款总数为人民币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元,预计汇款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违约解决办法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有关部门申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广告审批标准范文3

一、广电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告收入是广电行业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强广电行业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对广电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广电行业财务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不仅给广电行业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更是危害到了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广电公司开始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并开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广告收入财务管理。当前广电公司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电公司管理者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广电公司管理者往往对财务风险的警惕性不高,缺少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的经验。且部分广电公司在广告业务的投资决策过程或融资决策过程中,不是依靠科学的财务分析,而是依靠管理者的个人经验,投资或融资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这些都导致广电公司存在或多或少的资金管理问题,影响广电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

(二)广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广电公司往往存在组织建设不健全的现象,这不仅使职能部门的职权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各个职能部门也起不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广电公司受自身规模和人才因素的影响,往往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广电公司财务人员在广告业务中主要负责审核广告合同和录入广告信息审核及锁定,但往往存在服务意识不够,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电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广电公司广告收入管理不善。很多广电公司的广告业务都是坐等顾客上门,思想观念陈旧,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公司直接将广告业务外包了,直接收取广告承包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个别广告客户虚开发票提供了机会,引起其他客户的不满,不利于广电公司进行正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有很多广电公司存在广告资金管理的问题,通常不能及时管理转入单位的广告资金,单位要想查询每笔广告资金的到账时间,必须要通过电话咨询等很多不必要的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正常广告业务的开展。

(四)广电公司不能全面、客观地掌握客户信息。由于广电公司运营成本低,利润薄,所以广电公司大多不设置专门的部门对客户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记录和评价。信息管理制度的缺乏增加了商业风险,影响广电公司自身的发展。

二、加强广电行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引进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当今社会,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广电公司的发展更是离不开人才的力量,尤其是在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中,具有专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人才对广电公司的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广电行业不同于其它行业,作为广告收入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广告合同进行核对和系统信息进行录入,还必须对广告进行投放及审批、订单排期、最终收款额等进行一个全面的核查,这都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广电公司必须加强对专业财务管理人才的引进,综合考虑人才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这对广电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广告价格进行合理确定。广告价格的管理方面主要是财务管理部、广告编排部、广告策划部都要根据标准的广告价格政策要求,设立本公司的广告价格,然后在广告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设置,具体包括广告的价格、时间时段、折扣率、播出频率及审批权限等事项,系统将会自动计算应当收取的广告价格。作为广电公司财务管理的人员需要派专人对广告价格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并实时监督,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广告创收部分反映,并按照广告价格政策规定或批件及时修改,将整理好的文件归档保存。

(三)对广告合同加强审批管理。在完善了广告价格管理后应当加强广告合同审批管理,对合同审批的管理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广告投放合同,二是广告投放合同。广告合同的审批程序一般都是先由业务员填写申请报告单,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负责审核,然后由广告经营部门负责审批,最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批示审核并盖章。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应当派专人对审批后的广告合同和播出单进行保存,并有针对性地按照客户类别整理广告合同。

(四)加强广告的刊播和稽核管理。健全广电行业广告收入的财务管理,应加强广告的刊播和稽核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及工作流程,形成一个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运作氛围,最终实现一个目标――盈利。财务管理人员在广告的刊播过程所起的作用主要是编排广告下单、撤改广告单、播前付款、播后付款、实物补偿及资源互换广告、返还广告、免费广告及差错广告等。财务管理人员在广告稽核方面应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广告编排人员要对客户名称、品牌和公司等客户信息及广告播放信息进行核对;二是对刊例价、广告收取金额及广告结算等信息进行核对,完成对整个广告合同的锁定工作。

(五)加强广告投放担保和未结款方面的管理。为了保证收回广告收入通常需要广告投放担保,一般在评估了风险之后由个人或多个人对客户进行担保,一旦出现客户付款异常的情况,担保人和审批人都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要求来帮助追回广告播出款,如果不能追回播出款就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未结款也是广告收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广告播出后,一些客户进行了部分付款,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对未结的广告款进行计算,并定期提交客户欠款详单,督促客户按时结算,如果客户不能按时结算就通过责任人进行追款,若仍不能追回就要采取法律手段。

广告审批标准范文4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

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教育机构来华同中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各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应拥有房地产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不予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地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认真履行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审批按照行政考察、专家实地评估、民办教育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通过三个环节进行。2007年上半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照民办学校相应的设置标准,对已经审批和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学校设置、办学标准、教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依法规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筹设已满3年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停止筹设,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四)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顿,对违法办学予以强令取缔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办学者造成群众经济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

(一)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民办高等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予以协助;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全部由属地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理顺管理体制。

(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党团组织。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党团干部,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三)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做到按时、足额出资,投入学校的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后要过户到学校名下。办学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四)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六)加强招生宣传管理。重点是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在区县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重点审核学制、收费、发证、就业安置等方面是否有乱承诺等虚假成分。未经审核,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对不能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必须注明取得学历的途径(如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自学考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核文号必须与广告和简章内容同时。对未按审核权限报批或擅自更改内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文字,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职业院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加强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校园、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否细致完备,传染病、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无保障,并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在使用时,至少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到全过程参与。

(九)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它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统筹。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后,因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检制度。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计划财务及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参加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小组,重点检查民办学校财务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民办教育主管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民办学校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区县,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派专、兼职督导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引导民办学校重视社会效益,重视自身价值和形象,不断增强民办学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有关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目前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按民办学校性质运营,但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必须尽快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予以取缔。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存在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民办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管理,持续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广告审批标准范文5

北京市质量监督局近日宣布,今年1-9月的质量检查中,有近两成食品不合格。

市质监局共抽检了2626种产品,合格2080种,总体合格率为79.2%,其中食品抽查了1741种,合格1439种,合格率为82.7%。此外,市质监局对1905家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了检查,查处违法行为248起。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市质监局建立了469家食品和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预计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年底实现试运行,全方位实现对企业的动态监管。

食用菌

合格率不足八成

10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对食用菌产品质量进行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共抽查了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吉林、上海、福建、江苏、浙江、江西等10个省、市50家企业生产的50种产品,合格3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6.0%。其中抽查了36种香菇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7.8%;6种榛蘑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3.3%;8种蘑菇产品,抽样合格率为62.5%。

抽查发现,个别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部分食品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部分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错误,个别产品水分含量超标。

SFDA:报纸药品广告违法率达91.3%

9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拒绝虚假药品广告”新闻通气会上公布,今年1-7月,SFDA对全国181份报纸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违法药品广告率达91.3%。SFDA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将考虑建立违法广告警示制度和医药企业诚信体系。

今年1-8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为8852份,医疗器械广告1270份,今年7月1日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以来共审批815份保健食品广告。根据SFDA最新监测数据,今年1-7月,全国181份报纸的10598次药品广告中,违法药品广告9680次,违法率达91.3%;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的20792次药品广告中,违法药品广告9573份,违法率为4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不得。不过,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中大部分属于未经审批擅自的广告,此外还有一些广告擅自篡改了审查批准的内容。上述违法广告均已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SFDA则对违法广告5次以上的品种和企业进行了曝光。

我国三成纯净水

亚硝酸盐超标

近日从卫生部获悉,我国有三成市售饮用水亚硝酸盐超标,卫生部最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在近期公布。

全国环境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金银龙介绍,目前,全国约4亿人饮用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水,城市供水仍有20%不达标;日前卫生部从全国490个市售纯净水样品的调查结果看,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的超标率分别为49.06%和27.31%,同时有三成纯净水亚硝酸盐超标,PH超标率更是高达52.12%。

腌腊肉制品三成不合格

广告审批标准范文6

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是西安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一项重要职能。几年来,我们探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为规范西安市的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市容市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作出了贡献。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与“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户外广告的管理和执法谈点浅见。

一、西安市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的现状

目前西安市的户外广告管理是由政府两个部门分别实施的,一个管行政审批,一个管行政执法。工作衔接上稍不缜密,就容易出现批而不管、管而不批的现象。比如,对正在设立的广告设施,执法人员不知其有无手续,盘来查去,既干扰设置单位的正常施工,又浪费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从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上来说,目前是市区两级管理,市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区执法局负责对门头牌匾进行规范、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由于“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概念界定不清,加之利益作怪,因而存在着“越权”执法现象。

二、基于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凡未做规划或规划中未包括的路段、地点,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设立户外广告;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许可设立户外广告。这样,可避免因“先斩后秦”、先设后审而带来的随意设立、审批混乱等弊端。

(二)建立“批、管联席会”工作制度。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及时通报户外广告审批情况和对无手续广告的查处情况,以便执法人员按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广告设施完工后再处理,导致执法难度加大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符合“执法前置、预防为主”的理念,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思想。

(三)出台一套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从基本概念、外形特征、内容要求、设置标准以及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方面,尽快对“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都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四)加大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力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行为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经营行为,每季度或每半年应组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包括广告公司和)召开一次座谈会。组织学习《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宣传政府对广告设施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倾听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使行政执法工作从事后的行政处罚转向事前的监管和教育预防。

(五)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执法局应与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签订《户外广告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不经审批不得随意乱设置户外广告;对经过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对广告画面破损、污浊以及霓虹灯夜间不亮或显示不全的要及时更换、清理、修复;违规责任追究等。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增强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形成设置单位与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建立工作信息平台。各执法支队要充分利用网络,与辖区内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搭建起信息交流平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网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回访、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执导、告知其户外广告设置上存在的问题、通知其户外广告整改的地点、时限等。

三、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和执法中应把握的环节

(一)预防为主,注重宣传。教育执法人员树立“预防比惩处重重要”的理念,改变过去“轻事前监管、重事后处罚”的工作方法。对非法广告设置单位,要注重宣传教育,使其学法、知法、懂法,进而做到守法。预防为主,注重宣传,可减少违法设置广告的数量,减轻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实现城管执法的良性循环和城市的净化、美化。

(二)及时发现,温馨提示。支队、各大队要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做到腿勤眼尖,对辖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情况了如指掌。发现未经审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时向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发出温馨提示,告知该行为已违反了某法规的某条某款,提示其在一周内自查自改(拆),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通过温馨提示,给违法设置单位充足的时间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自觉组织人力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实现人性化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三)督促整改,鼓励自拆。在温馨提示的基础上,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经常询问整改情况,积极指导协调。对于正在整改的,监督其按审批的规格施工,不得超标;对于正在拆除的,提醒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深入设置单位(广告公司),进一步做政策宣传及思想教育工作。对于需要拆除的,积极鼓励自拆;对于自拆确有困难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力、调动机械协助拆除,不断加大督促整改及拆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