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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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律

安全生产规律范文1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安全生产规律范文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的任务、环境、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发生了变化,安全生产工作也出现新常态,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以对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的要求,强化法治意识、红线意识、敬畏意识、治本意识、担当意识,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续稳定好转。我们应该学习“女排精神”的无私奉献,团队协作,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四大精神,强化安监人员的五大意识。

强化法治意识

安全监管关键就是依法履职,依法履职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始终将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工作的脉络;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努力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动则说法、说则有法、人人护法的新常态。

强化红线意识

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做到认识清醒、绝不含糊,安全发展、绝不冒险,守住“红线”,绝不超越。要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用最严格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最有效的手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严明的纪律狠抓安全生产,对各类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

强化敬畏意识

敬畏生命,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心上;敬畏制度,按章办事,安全生产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核心就是吃透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敬畏职责,真抓实干,时刻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兢兢业业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敬畏规律,尊重科学,安全生产规律不能违背,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

强化治本意识

强化预防治本,防患于未然,要以问题为导向,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事故的发生;要当好市场主体“守门员”,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加强科技应用,将“互联网+”广泛应用到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中;要紧跟供给侧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上下功夫。

安全生产规律范文3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安全述职报告的一般结合和格式

安全生产规律范文4

关键词: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措施

中图分类号:TL75文献标识码: A

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着一个企业能否持久健康和谐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因此,多年来安全生产是人们不断关注和思考的焦点。同时煤炭行业又是典型的高危行业。因此安全生产更是我们工作中的重点,来不得半点马虎。近年来煤矿发生的较大事故给我们以血的教训。这些血的教训警示着我们时刻要把安全这根玄绷紧。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做到保证不了安全的情况下不生产,不要盲目追求效益而置生命与不顾。

1、实施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现实意义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就是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应有以下二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煤炭企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要求用较短的时间、较少的环节和较少的代价,最大可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而推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突出职工的中心地位,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实效,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可控、长期稳定,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其次就是当前的安全管理方法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前急需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来逐步完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管理是当前推进安全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安全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2、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2.1 政策支持。首先近年来煤炭企业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每年第一个会议第一个文件说安全,立章建制最早最全面是安全,始终做到不压产量保安全,专项检查和激励抓安全,形成“安全第一”的浓厚文化氛围。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2.2 安全教育。职工安全教育是保证生产安全的关键,只有职工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抓好生产安全,因此安全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做好安全教育就要从职工思想入手,经常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对安全与事故的关系有两种认识:一种是事故不可避免观,认为事故发生是必然现象,只要机器一动,就必然有事故发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看法是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看不到安全对生产的促进作用,认为安全生产的规律是不可认识、不能把握的;另一种是事故可避免观,认为事故发生是偶然现象,只要按规章制度制度操作,在正常情况下,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从哲学的因果关系来看,事物有偶然性和必然性。偶然性是指在同样条件下,某种现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这样发生,也可能那样发生的趋势,必然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现象必然发生,且合乎规律、不可避免的趋势。凭经验和直觉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很不够的。而能事先预测到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防止和消除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这就需要职工从思想认识上来保证。只有做好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管理水平,使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作业规程,才能确保安全。安全管理包括对人和物的管理,对事物的管理,如生产过程的管理,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和预防措施;对人的管理,即对人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和心理的了解和掌握。在处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时,要始终把解决安全问题放在首位,突显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要出了事故才讲安全,不出事故就忘记安全。

3、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就是通过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把制度建设为主的管理方法与提高个人积极作用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突出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安全新理念,养成安全生产良好习惯,创造安全生产优良环境,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探索立体保安全的新渠道,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3.1 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死板生硬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教育模式。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使其理解“你的安全就是家庭的幸福”、“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道理,引起职工心灵的共鸣,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生活的甜美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在工作中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为安全”的转变。

3.2 探索以人为本管理新模式。在实施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过程中,一是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作业方法、考核标准等进行一次认真梳理,及时修订和充实完善,使管理制度从约束人向激励人转变。二是改进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对职工的过错行为和违章违纪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使职工做到心服口服,切忌使用粗暴手段训斥职工,执行经济处罚时也需要有理有据,切忌随意处罚。三是注重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安全生产规律范文5

章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安全生产法》全面规定了安全

生产工作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工会、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

责任;详细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对于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促

进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企业的本

质安全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为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遏制和

制裁各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同志

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等关于安全生产

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不仅指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源???消除隐患;

还表明了抓安全生产的科学方法???预防为主;更指出了安全生产的

关键环节???强化责任。消除隐患是根本,加强防范是重点,落实责

任是关键。安全生产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保证这一系统的每

一环节、每一部位、每个工种、每个操作都到达到本质安全,才能保证

整个系统的安全生产。只有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区

队班组、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落实

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要求,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

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安全生产缺乏法律规

范,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内的企业

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部分企业的主要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

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钱不要命;千方百计降低

生产成本,减少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放松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

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能够通

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部分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在安

全生产中存在的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从法律的高度促使各级领导

干部和从业人员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对预防事故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不起来,

落实不下去”的重要措施。目前,70%左右的事故是“三违”造成的。

“严不起来”,包括了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外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

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面。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通过法律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者、安全生产者的行为提供动力和约束,强制企业建立健全上至企

业法人,下至区队班组长、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

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上下互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谁主

安全生产规律范文6

关键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尊重科学,探索规律。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1890煤矿在新疆焦煤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指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在生产建设的全过程中,必须把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第一作为煤矿生产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努力防止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故,在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煤炭工业。预防为主指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依靠立法保证、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危险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种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第一,就是讲: 人是第一宝贵的,安全就是生命。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可以减少。

坚持预防为主,预先熟悉并掌握矿井自然灾害因素,预先分析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地点,预先采取防治的措施,预先制定事故处理计划。同时必须搞好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安全卫生劳动条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在工作当中,切实从严、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符合实际并落实到现场。管理的重点是抓好工程质量、措施的落实及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的力度。通过进行强制性的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从而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使其掌握安全知识,熟练岗位技能的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让每位员工应知应会《煤矿三大规程》的重要性;杜绝“三违”。

搞好安全培训,促进煤矿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建设矿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需要。同时对培养“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煤矿员工队伍,形成良好的矿区风气。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操作和管理素质。

提高现代化安全监测仪器和装备,不断改进提高煤矿技术面貌,积极改善安全技术手段。如为了防止顶板事故,要积极发展综采,大力发展高档普采和单体液压支柱,逐步替换金属摩擦支柱和木支柱;搞好矿压观测和预报,掌握矿压活动的规律等等。

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在安全工作中要做到:争当婆婆嘴,不徇私情,不讲面子,不留退路;并敢于动真碰硬,对于“三违”人员要坚决制止,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安全工作,“宁可听人骂,也不愿见人哭,搞好安全,就必须敢抓敢管”。

抓安全要对员工有深厚的情感,做到想管;抓安全必须摸索规律,做到会管;抓安全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敢管。

在煤炭战线,有哪一个不希望自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哪一个做父母的不希望自己的儿子健康、成长,有哪一个儿子不希望有一个亲爱的爸爸。但是,煤矿是从事地下作业,危险因素较多,一旦发生了事故,受难者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就会使老人失去儿子,儿子失去父爱,夫妻永远分离,把痛苦的泪水留给了活着的人。因此,煤矿安全就象一根无形的绳索,牵动着每个人的心,关系着每个家庭的悲欢离合。为了不听悲痛的哭声,但愿团圆幸福的笑声常存人间。

煤矿安全是一门科学,在安全工作中只有认真学习,真正做到思想上要想管,工作上要会管,实际中要敢管,坚决制止“三违”。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提高自保、互保、联保的安全意识。

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是人员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安全意识,一般是指人在生产活动中,对各种有可能造成自身及他人伤亡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各种条件所保持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里状态。安全意识建立在人的安全需要的基础上,并以主体对事故致因条件的认识能力为前提的。换句话说,人的安全意识的高低取决于人的安全需要和对危险因素的认识能力。过低的安全需要会表现为冒险蛮干而不知其危险的存在。安全意识对劳动者的安全作业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对不安全行为特别是冒险行为具有抑制作用。

人对生命安全和肢体健全具有天然的强烈需要,特别是当接受宣传、教育以及员工个人见到血的教训的实例时,更能激发这种需要。所以,通过众多的、活生生的事故案例的教育来强化安全意识具有很好的效果。通过安全技术和事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熟练的安全作业技能,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则可使他们的安全意识具有可靠的基础。

安全生产需要劳动者在稳定的情绪、平静的心境下集中精力地工作。但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其间,由于社会人际关系不良、家庭冲突或各种生活事件等所造成的心理矛盾和各种杂念很难全部排除在工作之中,以致造成分心或反应迟钝等情况,从而使作业失误增加、不安全行为增多,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以促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