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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范文1
关键词:商务;税收;法律;对策
电子商务应否征税,应采取何种税收政策,涉税法律应如何制定等诸多问题,刻不容缓地摆在了法律工作者的面前。本文结合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问题,探索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带来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制,对交易的数量、性质无法准确地掌握,交易客体及性质无法确定。
(三)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网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
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帐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帐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的思考
(一)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
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1.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许多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应以互联网为基础,建设对非网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和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严密监视网络贸易,跟踪贸易数据流向,依据贸易规则和法律依据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和纳税。
2.完善立法
按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法。
第一,完善现行税法。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做好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研究是否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第二,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如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认定恶意修改为违法行为。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在我国建立电子商务涉税法律规定和法制框架已是势在必行。完善、规范、科学的法律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亦使电子商务的发展走上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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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范文2
一、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其他方面,如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进一步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如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适当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二是适时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1)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2)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3)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电子商务活动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形式:(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完成。(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
前两种方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劳务的的交易场所,仍需传统物流配送系统的配合才能完成,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真正存在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目前应对这种交易方式实行免税政策,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最有潜力,充满商机的领域,过重的税收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开展。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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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征收对象难以判断。现行的税务征收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础上完成的。税种和税本的相关规定也是依据有形商品的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权使用费收入。有形商品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将有形商品转化为数字模式,由于发放商品的站点不受限制,电子商可以在任何的站点提供相关的技术产品,用户不需要现实的进行购买,只需要根据相关密码对相关网站的内容下载即可,销售物质的形态发生变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界限,加大了征税的法律监管难度。
1.税收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在当前的税收征收中,征税的相关细节较清晰,例如纳税人信息中包括:真实合同、发票、单证等,相关的税务征收单位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销售方进行账务的检查,监督、管理等。税务征收部门在进行相关的税收征收的过程当中主要依据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但电子商在销售的过程当中账簿、会计凭证等都是通过表格填写完成的,这些表格可以被电子商随意的进行修改且不会留下修改的痕迹,导致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之中很难计算电子商的总共收入,电子商的收入难以界定。
二、如何解决电子商务征收的法律问题
1.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税务征收管理办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注重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尽管经济与发展组织提倡对电子商务关税进行免收,但是由于货物还没有稳定的定义,所以盲目的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是不合理的,而是将电子商务的产品进行特殊的定义后再进行合理的收税,建立针对电子商务的征管体制。对于电子商务在网上进行交易,由于交易的地址很难把握,所以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互联网的链接地址对相关的电子提供商进行强制的收费,最终达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管理和深度的监督。
2.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的完善。我国处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对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改革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的补充,进一步的细化电子交易条例,保证电子商务在有效的法律监管发下正常的运行。建立电子货币法,使网上电子支付更加的安全。加强国际交流,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自身优势制定不平等的电子商务条约。
3.加强国际的交流合作。电子商务是在全球进行交易,是全球性的商务交易。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仅靠我国政府是很难解决的,必须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化和网络化,加强与国际税务机关方关于税务情报的交流合作,对税人的境内信息和境外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对世界各地的信息充分的收集,对世界各国的站点以及纳税人的分布及时的掌握,对偷税和避税行为进行防范。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范文4
(一)企业避税方式分析
1.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也并非只有电子商务才有。然而, 电子商务使跨国公司世界范围的集中经营所能达到的水平却是前所未有的。网络传输的快捷使企业之间内部功能一体化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广泛的运作空间,从而更为灵活地调整影响集团运营成本的各种费用,转移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的正常关系。
(1)交易的确认。转让定价分析的核心是对交易的确认。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无国界和支付电子化的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以及参与交易的各方应获得的利润。
(2)无形资产的使用。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版权、专利、商标、技术的使用都基于服务器的运行。服务器虽然具有物理位置,却不具有经济位置,因此加大了税务机关追踪确认利润流向的难度。
2.筹资避税法
在网络经济结构下,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根据共同的目标建立虚拟企业之间的联合,为避税行为创造了空间。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上调存贷款利率,部分抑制了运用银行贷款进行避税的行为。然而,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我国目前针对虚拟企业的税收法规尚未出台,这就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利用电子商务逃避缴纳印花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许多企业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开展业务,销售商品。那么,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是否应该征收印花税呢?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商品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由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税收流失,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二)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式分析
目前流行的C2C交易,其参与商家中个体工商户占有相当数量的比重。那么,网民在网上交易,其选购的产品又有何特点呢?
根据艾瑞调研显示,购买各种实物产品仍是网民使用网上支付最多的行为,2007年68.5%的网民都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过实物产品。而这些产品中,都存在新品与二手物品的划分问题,从2002年起,二手物品交易基本按4%税率减半征收,而对于如何划分新品与二手物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留下了避税隐患。
(三)国际避税方式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国际避税主体――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进行的避税行为屡见不鲜,例如:
1.利用“避税地”回避税收管辖权避税
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等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在全球范围找寻“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显得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中“善意”(in good faith)给出的优惠条件极易被滥用。以“常设机构” 这一概念为例,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了认定规则的争议。由于域名和网络服务器地址具有可变性――不满足常设机构固定性这一重要属性要求,这使得准确认定常设机构出现困难。
不仅如此,电子商务以其短时高效的特征,使得利用缩短经营时间进行避税成为可能。我国与19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资本高速运转成为可能,时限内避税方式逐渐增多。
二、 电子商务环境下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一)完善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应该在技术上保持中立,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1.重新明确常设机构、固定基地、居民、无形资产等概念,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条款,制定相关纳税申报方式、纳税资料保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税收管辖权的法律法规。
2.根据国际通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反避税标准,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范围。例如对于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视同提供劳务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
(二)财税管理体制、税收征管体制与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环境,虽然给诸多避税行为创造了新的契机,却也同样给税务系统的自身建设带来新思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参考建议:
1.完善税源管理体制。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税源的监控和研究,能够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最大限度地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协助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2.完善税务稽查系统。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挑战,除了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之外,还可以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开展税务稽查。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有3种,即信用卡支付、电子货币支付、客户账户支付,而这3种支付手段都离不开银行。因此,我国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国内外银行的信息交流,并尽可能与银行建立网络连接,从而有效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动。
3.加强部门间合作,实施税务管理一体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金税工程”中,明确指出“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目标,推行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不断维护、完善,各地数据库积累数量相当可观,然而这些数据尚未被很好的利用,主要原因是数据质量不尽如人意。具体到征管业务上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决策层、管理层与操作层之间协作不足,业务与技术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等。因此,在应用软件的同时,应当做好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利用科学技术加强自身管理。此外,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三)人才培养与国际合作
高素质的税务公务员队伍是推动反避税工作进行的关键。提升现有税务人员的反避税意识,培养专业的反避税人才,能有效提升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建立完整、合理、科学的人才培养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鉴于反避税工作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较高,可为征管人员开设专门课程,使之熟悉各国税收法律政策与税收协定,通晓国内国际各种避税手段,并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反避税工作的策略。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范文5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税法;海关执行;电子商务平台
[DOI]10.13939/ki.zgsc.2016.40.099
1 前 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根据贝恩咨询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70%的奢侈品消费来自海外代购和出境购买,在如此巨大的需求支撑下进口电商交易额从2010年的约845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2254亿元,年复合增速63%。以灰色海淘为主的淘宝全球购2015年GMV达到600亿~700亿元。
然而,相关法律的缺失,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落后为不少企业带来了监管漏洞。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经营不合规以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偷税漏税,乃至走私的现象愈演愈烈。2013年“网上代购空姐逃税百万元”的案件更是将网络海外代购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有必要针对海外代购行为对税收征管进行优化研究。
1.2 文献综述
网络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吸引了国内外的大批学者进行研究。其中国内学者关于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的研究方向主要有:网络海外代购可税性研究;[1][2]网络海外代购税收立法研究[3]以及针对海外代购行为的管理优化研究。邢红霞(2008)主张短期内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呈支持态度,加大对其的税收优惠力度,甚至是进行一定的税收豁免;[4]兰兰(2012)从税收法律中海外代购的定义出发,分别从电子商务以及海外代购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分析该行为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建立“海外代购税”的可行性;[5]上海社会科学院相关课题组(2014)认为目前小额电子跨境电子商务存在偷漏税、检验检疫以及市场监管方面的三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系统,并增大管理与检测的力度。
国外关于网络海外代购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不多,主要的研究热点是:在将网络海外行为视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的基础上讨论对于电子商务是否要开征新税。由加拿大的阿瑟・科德尔和荷兰的卢克・索尔提出并完善的比特税;美国的詹姆士・托宾提出的托宾税以及美国学者R.L.杜尔伯特提出的预提税是赞同征税观点的主要代表。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则主张不征收新税,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从而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地来说,国内外现有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①国内学者对于网络海外代购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忽略了交易平台在税收征管优化中的重要作用;②国外学者对于海外网络代购税收研究只是局限于如何对其进行征税。
2 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现状
2.1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代表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关税和其他的税、费”,课税对象是出入关境的物品或者货物。海关税收征收管理一共涉及三大技术,即税则的归类、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和原产地的确认。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下,大量货物采用航空小包甚至是人工携带的方式出入境,不仅存在利用电子商务走私的风险也给我国海关带来了巨大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监管政策
(1)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对于已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实现联网的商业行为,2014年7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从监管层面上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管理,让“代购”与“海淘”有法可依。这项公告的出台限制了售卖走私货和假货的不良商贩的活动空间,让合规的海淘企业和个人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非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积极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遇到的海关监督、退税、检验、外汇收支和统计等问题。2014年9月工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了《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工作协作的措施以促进电商发展。
3 网络海外代购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税务登记不健全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基础,是取得纳税人详细信息的主要手段。我国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纳税人进行工商登记的信息,相比庞大的网络海外代购人群,合法合规经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少之又少,缺乏工商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得知其经营状况,必然影响我国的税收征收工作。
3.2 纳税申报不完善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纳税申报来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确定纳税额。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多适用上门申报的申报方式,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性的特点,纳税人仅仅需要一台链接网络的电子设备便可自由地进行交易,如果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不仅大大限制网络带来的便捷,对于如何确定其上门申报地也是一个难题。
3.3 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网络海外代购多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无纸化特性导致完税价格的确定只能根据有关交易的网上电子交易记录。而电子交易记录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不具有时效性,这给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电子交易记录具有易破坏的特点,一旦病毒入侵或者软件不兼容将损害数据安全,降低数据的可靠性,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3.4 对个人海外代购监管缺乏法律政策依据
按照现行海关的规定办法,我国进境居民旅客在携带其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时有5000元的免税额度。由于需求量和利润空间巨大,经常出境工作人员以及留学生等群体利用自身的便利性,多次携带商品进境售卖,逃避纳税义务。发生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第一,普通大众对于相关法规政策确实不了解;第二,也有一部分网络海外代购从业者明知故犯,利用法律空当故意携带超额货物进境而不申报。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相关法律的缺乏,一方面普通大众无法明确了解税收规定;另一方面让海关在实际查验过程中只能依靠经验,从而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4 非法海外代购成因分析
4.1 贸易壁垒与进口关税较高
为保护民族企业发展,国家在某些行业从政策上对相关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例如进口许可证制以及进口配额制度等。代购可以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将这些国内不易买到的商品或者价格昂贵的商品买到,因此非法海外代购屡禁不止。
此外我国对许多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较高,而且在进口环节还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当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相比国外市场已经高出许多,只能依靠价格和品牌优势取胜。一个海外商品想要依靠质量取胜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因此通过海外代购偷逃关税的行为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扩大市场方式。
4.2 需求量巨大,海关部门业务量激增
随着人民的购买力水平不断增强,国外商品在国内大有市场,由此而带来的是进出境快件数激增。从2004年到2015年我国监管的进出境快件总数年均增长10%左右。但是海关监管人员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地增加。如果单纯依靠过去的查验手段而不实现电子化更新和统计监测手段提升,只能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强大和效率低下。
5 对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5.1 规范法律法规,完善立法,规范执法
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相关法律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实际以及海关在操作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只有弥补现行法律条款漏洞,才能让不法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让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在相关税法的制定上要严格考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谨慎制定,既要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也要考虑到相关行业的发展实际,同时符合国际法价值取向。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的执法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严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让跨境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5.2 明确执行细则以及关键概念的表述,让公众更加了解相关政策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将执行细则公之于众,让普通人群更加了解国家的相关做法和政策。例如我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借鉴韩国海关的做法,专门开通海外邮件和代购专栏,明确物品和货物在海关法范围内的概念范围。从而避免相关人员以不懂法、不知法为借口从事不法行为。同时公布具体流程也可以对现场执法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防止执法不严。
5.3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收监管,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
网络海外代购需要依托一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载体,无论是微信还是淘宝都可以储存交易数据。应大力推进税务机关网络与银行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联网的工作,从而实现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可追溯。在征税的过程中,微信以及淘宝等交易平台可以起到税收监督的作用,通过交易数据记录与分析可以协助税收机关进行税务催缴工作,同时监控海外代购行为发生情况,帮助税务机关进行海外代购经营行为认定。
5.4 健全监管配套措施,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海关对网络海外代购个人或者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个别屡次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可考虑社会曝光并降低其社会信用评级。
为了提高税收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分层监管。通过数据分析,找出跨境电子商务频繁的企业以及进境夹带货品较多的个人进行重点监控,对于一个月内多次邮递进出境且均以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方式的个人展开深入调查,详细了解其购买动机和最终收货人。
最后为了避免海关人员误查以及当事人瞒报的行为,有必要引进事后稽查工作,通过与统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将风险防控及追责延伸至事后,而不是单单局限于通关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宝明.电子商务模式下中国税收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08(3):125-126.
[2]兰兰,张梦晓.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法律问题探析――建立“海外代购税”初设想[J].税收经济研究,2012(5).
[3]邢红霞.电子商务与税收立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4).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范文6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1]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现象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交易的空间扩大。传统的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但网络面向全球, 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使异地交易与同城交易、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差无几。
(二)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 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 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 它可分为三大类: 电子货币类, 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 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 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 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 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 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 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 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 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 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 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 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 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四)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五)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电子商务的迅捷、高效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四、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 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 规模小, 贸易份额小, 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 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 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 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 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 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 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 单独建帐核算, 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 Intranet) 和外联网(Extranet) 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 ISP) 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 连接均须通过ISP 的中介, 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 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 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 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 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 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注释
[1]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http//oecd.org.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税务,2002.8。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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