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律思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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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1

关键词 地理环境 古中国 古希腊 法律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桔生淮南则为桔, 生于淮北则为枳, 果徒相似, 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 水地异也。”(《晏子春秋·杂下之十》) 春秋时期齐国人晏婴的这句话,深刻地揭示出地理因素作为一种客观因素对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兴衰成长的深厚影响,尤其是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往往很难克服地理环境所带来的困境。因此,地理环境对制度和文化的影响更为深厚。

一、地理环境简介

中国古代各族人民劳动、生息、繁育于亚洲东部这片广袤土地,我们可以称之为“东亚大陆”。从地势上看,“东亚大陆”大致呈现出一个自西向东并稍加倾斜的大三角形。它以帕米尔高原为顶点,以向东北和东南延伸的两组山脉带为两边。向东北伸展的一组包括天山——阿尔泰山——萨彦岭——外兴安岭山脉,绵延起伏直至鄂霍次克海;向东南伸展的一组包括喀喇昆仑山——喜马拉雅山——横断山脉,并一直延伸到南海岸。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下游被称之为“中原”,这一地带拥有较为平阔的平原和湿地,四季分明,适于农业的发展,形成了早期稳定的农业文明。

众所周知,欧洲文明滥觞于古希腊。从地理范围上看,古希腊主要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以及小亚西亚西部海岸。希腊半岛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多山,从古希腊的地形图上可以看出这一地域没有大河或平原。其二,三面临海且海岸线漫长曲折。古希腊多山的地理特征展现在岗峦起伏,群山连绵不断,因此,可用于进行农耕的土地甚少。据统计,古希腊只有约1/5的土地可用于耕种作物,在这些土地中,很多地区是石块沙砾,土壤贫瘠,这对农业发展十分不利。因此,靠农业耕作根本不能满足希腊地区的粮食需求。寻求粮食以解决温饱成为古希腊人生存的关键。但是,古希腊属于地中海式气候,它的山区和丘陵地带却很适合栽培葡萄、橄榄等经济作物,这就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地理环境对两国产生的影响

(一)产业选择及其影响。

中国的气候主要是温带大陆性气候和温带海洋性气候,雨量较充沛,适合农作物的生长。古老的中国人正是在这种特殊气候环境下开始了弄作物得种植,人们依赖土地而生存,有序的农业生产成为了人们生活决定因素,土地是不动产,因此人们必须定居下来根据四季的变化来完成农耕,这种形成了中国人喜好定时的心态,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农耕社会。人们依赖土地,一方面,追求“安居乐业”的保稳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的形成,另一方面,农业是所谓的“靠天吃饭”,因此在对抗自然灾害等方面也需要几代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劳作、共同生活。家族人口的增加使家族势力增大,同时家族成员也需要利用家族来确保生存,个人无法离开家族,家族成为个人的庇护场所。这样,家族便成为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个人的个体意识却被大大削弱。

因此,可总结为:地理环境——农业的选择——追求稳定——更易形成家族——个人本位意识缺失。

通过以上对古希腊的基本地里环境的介绍可知,古希腊的地势无法将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的产业,这就需要需求更多的机会去解决生存问题。古希腊三面分别濒临地中海、爱奥尼亚海和爱琴海,海岸线长达一万多公里,悠长曲折,形成了许多优良海港。且地中海渔业资源较丰富,拥有诸多的海上便利条件,促使古希腊人以海为突破,成为了自己的海洋民族特色。地中海的航路、航海业的发达。促使了古希腊与地中海地区的各国商业繁荣,因此地中海周围的文化十分发达。航海业的发展促进了各个地区的贸易往来,并形成了最初的商业。对食物的需求和生存的压力,迫使古希腊人必须离开家人去尝试冒险和竞争,逐渐淡化他们的家庭观念,而相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平等主义等价值观念则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些观念又反过来促进和发展了商品经济和政治制度。

因此,可总结为:地理环境——商业的选择——无法稳定——无法形成大家族——形成个人本位意识。

(二)对“人性”的思考及依此选择的治国之道。

中国古代的人口大部分生活在中部的平原和东部的沿海地区,处于平原地区,而且古代中国地大、人口密度低,因此人们没有很强的弱肉强食意识,在大海的西面有大片的土地可供生存,人们在潜意识里会有一种天赐的“退路”, 此外,古代人是集体生活,一个人的出生是对家族力量的壮大。因此,人们会养成一种博大、包容和礼让的心态。因此,中国古代大体上持有一种“人性本善”的观念。正如《诗经》所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而包括古希腊在内的西方国家一直以来都坚称“人性本恶”,无论是神话还是学者专著,大部分都认为人在本性上是罪恶的。我们将视野转向对地理环境的分析,却可以得出如上的结论。古希腊的人们则生活在由群山阻断的小片区域,在海洋的对面,没有足够的陆地提供生存的“退路”,国土面积小,使资源紧张,一个人的出生对其他人来说是生存机会的减少,因此,每个人从出生就是带着罪恶的。“西方历史恰恰是把这种邪恶的精神原则作为其基础所产生的必然现象……”

这种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的差异,导致中国古代与古希腊分别选择了不同的治国之道。

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是多事之秋、战乱之国,但社会却进入第一次人口大迁徙,文化大繁荣现象阶段,政治和文化领域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关于治国之道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正所谓:“志士奔走,献富国强兵之策;百家争鸣,觅救世安民之方。克己复礼,明德慎行,儒家为止奔走呼号;立制操刑,物度轨则,法家为之身体力行;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老聃之真谛;节用非攻,兼爱尚同,墨翟之要旨。”

秦王朝重法,导致暴行残忍,终不过二世而亡。自此,我国古代法律及其思想内容深受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礼尚仁”。儒家的“礼”是基于人类的情感而人为创制的规范体系。简单地说“礼”就是规则。而儒家之所以提倡“礼”、“仁义”正是基于人性本善。这使中国的法律停留在伦理学的范畴中,最终没能翻越藩篱进入科学理性的国度。

而古希腊的法律是构建在一种“人性本恶”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主要起到的是一种防范性的作用。

虽然柏拉图最初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但是古希腊的现实却使他提出的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终究成了理想,柏拉图后期认为只有法治才可行,并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强调要重视立法工作,强调守法和法律的权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性的恶导致一个国家必然不能由人来进行统治,因为人无法拒绝权力的诱惑,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所有的人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善。法治优于人治。因此可以总结为:

中国古代:地理环境——包容——人性本善——儒法结合——人治——伦理学

古希腊:地理环境——竞争——人性本恶——宗法分离——法治——科学、理性

(三)对契约的重视程度及其后果。

古代中国以农为主。因此,固定的农业生产、稳定的小民生活社会基本可以自给自足,商业发展缓慢且不发达,这就对法律要求相对简单,表现在民商法律严重缺乏,财产保护、债权契约等法律极不完善。法律体系单调,许多部门法缺乏,诉讼、行政法、民法等几乎是空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历代的成文法典只是刑法典,各种法律关系一概以“刑罚”来规范处理。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在夏商周为刑,在春秋战国为法,秦汉以后为律;三者的核心语义是刑罚的刑” 。因此,“重农抑商”、“重刑轻民”以及儒家提倡的“重义轻利”的思想深深的影响了中国契约的发展,进而也没能产生出契约所需要的个人本位及自由平等思想。

在地理环境的影响下,农业没有出路,于是古希腊人选择了商业。古希腊重视契约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人阶层,并且不断发展壮大。古希腊的法律是在商人阶层与贵族阶层不断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商人阶层迫切需要明确的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保护私有财产,促进了成文法产生。商品交换的需要使这一阶层更重视交易自由、契约平等,促进了私法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财产、担保、诉讼等领域,在当时已比较完善发达,已经从其他部门法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条文。第二,古希腊人坚信人性本恶,因此在从事交易中,他们不相信道德和伦理的约束,只有选择法律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总结为:

中国古代:地理环境——适合农业——重视伦理——礼

古希腊: 地理环境——适合商业——重视契约——法律

三、结论

导致古代中国和古希腊之间存在如此巨大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理因素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因素予以考虑。历史是人类不断探索与创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饱含了精神向度和价值取向。人类群体所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这一过程。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表征,它的出现和发展除了受人文思想的熏陶外,更离不开本国土壤的滋养。因此,在研究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思想差异时,切不可忽视会环境因素的考虑。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2

[关键词] 经验医学阶段;医德;思想

[中图分类号] R-05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7(c)-0164-02

Medical ethics thought of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DUAN Jinning CAO Xisheng ZHU Huifang YANG Yao

Beijing Tongren Hospital, Beijing 10000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edical ethics in the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in Ancient Greek, Ancient Rome, Ancient India and Arad. The authors discuss that ethics thought of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came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experience, and gradually form the theory system with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natural philosophy, it is a practicing medicine virtue with consideration for the purpose.

[Key words]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Ethics; Thought

医学是与人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相呼应的,从原始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医学伴随着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并和人类哲学思想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世界医学发展史上,从远古的小亚西亚文化到公元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前,均属于经验医学阶段。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了一部法律,史称《汉漠拉比法典》,其中记载了许多医生的活动情况和在各种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公元前7世纪,出现了以楔形文字刻在陶瓷片上的各种各样的记述,其中同样包括许多与医学有关的事情。

医德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并且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之上的,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1]。经验医学阶段的医德特点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并逐渐形成理论体系,带有明显的自然哲学的特色,是一种以尽义务为宗旨的行医美德。

1 古希腊的医德

古希腊作为西方医学的发源地,希波克拉底被尊为“西医之父”。公元前7~前6世纪,希腊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希腊人汲取埃及、巴比伦的文化长处,创新发展,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方面都取得了较高的成就。希腊医学是后来罗马以及全欧洲医学的基础。至今欧洲人所用的医学符号:手杖和蛇,即源出希腊医神阿斯克勒庇俄斯。古希腊医学在公元前6~4世纪形成。随着医学的产生,医德也伴随着出现。古希腊医德最早是由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77年)提出来的,他既是西方医学的创始人,也是西方传统医德的奠基人。

希波克拉底生活的年代,医巫并存,医德也带有浓厚的僧侣医学和寺院医学的色彩。他的代表作是《希波克拉底全集》,这是一部经典的医德文献,其主要内容:第一,阐明了行医的宗旨,是“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第二,强调医生的品德修养,“无论至于何处,遇男遇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的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之事”;第三,要求尊重同道,“凡授我艺者敬之如父母,作为终身同业伴侣,彼有急需我接济之。视彼儿女,犹如兄弟,如欲受业,当免费并无条件传授之”;第四,提出了为病家保密的道德要求:“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第五,也提出了行医的品质和作风:“我愿尽余之能力及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这些医学伦理思想都曾极大地影响了后世医学和医德的发展。至今仍然是医务人员和医学生医学伦理道德的基本教材。但是,作为医学伦理学的古典文献,它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提到自己的医术和行医成绩是神授予的,传授医学存在家传和行会的特点,对人工流产采取绝对排斥等,这些思想也对后世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3

【关键词】自由;平等;自然法;个人主体意识

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大约公元前21 世纪,中国开始进入阶级社会。由于法律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因而我国的法律始于夏朝。而西方的文明史始于公元前1500 年。为何在存续着十分发达的财产、契约制度的中国没有衍生出“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呢?我们可以从中西方不同的法哲学史及法制史的比较中探询到其中的原因。

1.“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方社会产生的文化背景

1.1“自由”、“平等”的思想起源―回归自然

西方哲学起源于古希腊,其对西方法律影响最深的是自然法思想。古希腊时,哲学家已经开始谈论“正义”、“自由”、“平等”等理念。柏拉图在对“寡头政治” 转变为“民主政治”的分析中指出“自由”是“民主国家的最大优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法律思想是以其正义思想为基础的。他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此二人是自然法思想的创始人,自然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权利,自然法永恒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平等。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在古希腊,与它的地理环境有一定的联系。古希腊多山,不适宜耕作,但其濒临地中海,海岸线曲折,海湾密布,十分利于航海,因而在航海经商、殖民活动这些动荡、冒险的活动中,原有的传统、血缘关系都无济于事,古希腊人很早就摆脱了宗法、血缘的控制,这些活动也促进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渗透,“自由”、“平等”等契约制度所含有的理念也随之突显出来,与此相适应政治上也形成了城邦式的民主制度。

1.2“自由”、“平等”的产生―从哲学到法律

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一般追溯到古希腊,而西方法学的源头一般要从罗马法说起。古罗马在古代便是意大利半岛的交通枢纽,自古就有“条条大路通罗马”的说法,因此周边的民族文化对古罗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古希腊的宗教和早期的城邦制度影响了古罗马文化的形成。公元前500 年左右,罗马人赶走伊特剌斯坎人的国王后,建立的城邦制度有点模仿希腊的城邦制度。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突破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狭隘的城邦气息,充满了理性主义的普遍精神,在罗马哲学领域,尤其是法学领域扎根后,即成为罗马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因此,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深深影响了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自然法对人自由、平等、权利的重视,促进了罗马司法的发展。第二,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由”、“平等”原则演化到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中。

2.中、西方法制的差异对比与中国古代“自由”、“平等”观念缺失的原因

2.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拥有四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文化史。其渊源的久远,特色的鲜明,都显示着中华法系紧随时代步伐的演变轨迹。第一、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社会领域并指导立法。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特权统治和世袭。以三纲五常作为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以便使民众“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王权至上。第二、中国古代著名的儒家学者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以“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明确提出了“君权神受”的思想。认为君主是天在人间的全权代表,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人民对君主有绝对忠诚的义务。第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界限森严。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合群体,分等级名分,才能制止争夺,明分使群。在整个礼治当中,要分清楚等级。礼治中处处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第四、重刑轻民。作为规定人们自由、平等等权利、调整民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历来不被封建法律所重视。民事立法内容中只规定了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没有关于“人”或“人格权”的概念出现。

2.2“自由”、“平等”等理念在中国缺失的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司法救济习惯不同,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所以说存在缺失。第一、社会历史条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用儒家思想对人们进行严厉的思想控制,体现个人权利、个人意志的法律条款在古代中国法中难以寻到踪影,更不用说追求“自由”、“平等”等理念。第二、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排除干净等级制度和等级法观念的。这一点,西方社会与中国并无两异。然而由于西方社会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其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没有中国古代宗法、等级制度那么森严。而中国古代君主奉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其核心就是等级观念。礼经过中国古代历代统治阶级的认可、提倡,逐步演变成为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因此,在宗法等级制度严明的古代中国,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能的。第三、司法救济习惯不同。西方早期的雅典与罗马政体表现出较强的私权性,以及贵族与平民权利义务的统一观,故而争端多求助于民事诉讼。古代中国的国家政体则表现出公权性突出,国家政治性与意志力较强。第四、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罗马法中主体法与权利法的性质显示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成为自然的向导,才有了“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原则。古代中国虽不乏有关自然法的思想,而且中国古代也有思想家提出过平等的主张,由于受中国古代礼治观念以及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民众漠视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个人主体意识,也就谈不上追求“自由”、“平等”的理念了。

3.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知道,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等级制度的存续阻碍个人主体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没有个人主体意识的古代中国民众而言,不存在“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而对于漠视个人主体性的社会,其民法内容、精神上的欠缺是可想而知的。因为民法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受自然法的影响,各国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注重个人的权利,各国民法典中占统治地位的观念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和个人契约自由。因此,讨论法律上“自由”、“平等”的理念,应该从讨论社会意识形态中是否注重承认和追求“个人的主体意识”以及法律规范中是否确定并保护主体的权利开始。而大力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将有助于荡涤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宗法观念和特权思想,促进宪法和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科]

【参考文献】

[1]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0.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4

关键词 先秦 古希腊 声乐起源 审美

声乐是音乐艺术中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它包含“声”和“乐”两个部分的内容。“声”是歌唱的载体,是表达传递“乐”的前提和必须的手段。“乐”给人们带来的审美感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声”的技巧、能力及发展水平。声乐中的“声”以人类自身特有的“乐器”——嗓音为发声体,借助于语言的形式,以良好的气息控制和丰满而集中的共鸣为特点:“乐”则由音高、调性、节奏等诸音乐要素组成。在中国先秦和古希腊时期,“乐”还是“诗乐歌舞”等艺术形式的综合性体现。因此,声乐中的“声”与“乐”并不是彼此分开的,“声”是手段。“乐”是情是目的。是引起人们最终审美体验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声乐作为最具代表性的艺术样式之一,同时也是人类文化的载体。古代东西方世界文化最为发达的地区——先秦时的中国与古希腊,在声乐发展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如两国在声乐的起源上,都与宗教或者人类早期的社会化活动密切相关,声乐从最初的实用性逐步发展到具有了审美的功能:两国早期声乐表演的形式都是集诗歌、舞蹈、音乐于一身的综合性艺术:声乐审美中“和”与“和谐”是声乐美的最终标准等等。

一、声乐的起源

关于音乐的起源。在中国秦代吕不韦主持编纂的《吕氏春秋·大乐》篇中就有记载:“乐之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与太一。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并对“太一”做出了解释:“道也者,视之不见、听之不闻,不可为状。……不可为行,不可为名,强为之,为之太一。”《大乐》中用所谓的“道”来解释“太一”,宇宙中一切事物的发生、运转及其内在的规律,都必须符合天道,音乐的产生也不例外。这一看似肯定音乐的产生存在着客观规律的判定,事实上体现了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经汉代整理,总结了先秦的音乐思想而成的《乐记》一书中,开篇即提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声变,变成方,为之音。”是说人们内心情绪的变化是由外部事物所引起的,因有感于外部的事物,而发出声响,音调随着情绪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产生了音乐,音乐以歌声的形式表达,形成了早期的声乐。这种“物动心感说”体现了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的哲学观。《尚书·虞书·舜典》则从包括歌在内的诗、声、律等在音乐中的相互作用以及天人合一的审美观念,对音乐的起源进行了阐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一阐述具有客观唯心论的特点。

在声乐起源上,和中国先秦时期受唯心论影响相类似的是,古希腊神话认为歌唱起源于神。今天西方世界中的Music一词,来源于古希腊,他是Muse(缪斯)的形容词形式。缪斯在古希腊的神话中司职艺术,“开始时,只有三位,其中两位体现所有艺术的共同特点:学习和技艺,第三位的名字是‘歌’”。由此看来,缪斯女神虽然承担着掌管歌唱的职责,包含了音乐的含义,却又并不仅指音乐,尤其是缪斯女神在后来的神话中发展了九个之多,统管艺术与科学,而他们中的任一个,都可以指缪斯女神。因此,缪斯女神事实上是包括歌唱在内的诗乐歌舞以及科学的综合。除此以外,关于古希腊声乐的起源,还有一种学说比较盛行。那就是“模仿说”。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歌唱出于模仿,“人类从天鹅和黄莺等唱歌的鸟学会了歌唱。”无独有偶,古希腊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音乐直接模仿人的七情六欲,亦即灵魂所处的状态一温柔、愤怒、勇敢、克制及其对立面和其他特性,因此,人类聆听模仿某种感情的音乐时,也充满同样的感情。”。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论认为音乐起源于音乐自身以外的事物,可以说是一种形式——他律论音乐哲学观的早期雏形,它为19世纪西方音乐美学中的“情感论”奠定了哲学基础。

和其他艺术样式的起源一样,远古时期的声乐和宗教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古代中国,在声乐的起源上都深受宗教文化所影响。古希腊宗教是全民信奉的一种多神教,而古代中国的宗教是一种多元化的受巫术与图腾崇拜影响的宗教。因此,就声乐的表现内容和情感所指上。两者是不同的。但就声乐表现的形式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声乐的产生与最初的发展,总是和诗歌、音乐、舞蹈融合于一体的。古希腊的神话传说中,缪斯女神同时掌管着诗乐歌舞和科学。“形式完美的古希腊的音乐总是与歌词或舞蹈。或与二者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在诗歌、音乐、舞蹈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古希腊与中国先秦之间是存有差别的。在上述综合的艺术形式中,古希腊的声乐较之中国先秦,地位更为重要。这一点通过希腊语中舞蹈“Choreia”一词是由合唱“Choros”衍生而来的便可见一斑。在盛大的音乐比赛会上,在壮观的酒神赞美歌(dithyramb)中,歌手或合唱队随着音调与诗节边唱边舞,歌为主,舞蹈辅之。而在古代中国,强调“诗言志,歌永言”,歌只是辅助的作用,舞起主导作用。舞可以在“歌”不能尽其意的情况下,“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尚书·益稷》记载虞舜时乐人夔所说:“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中国周代的“六代乐舞”中乐舞《大武》则更是以舞蹈为主,在群舞、双人舞和独舞等舞蹈表演的间歇,歌唱穿插其中,共同表现武王伐纣的主题。

古希腊和中国先秦的声乐,从内容上看。尽管最初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具有唯心论的特点,或多或少的留有模仿说的痕迹等。但就表演形式来看,古代东西方声乐中的“音乐”包含了“音”的形式,更注重“乐”的内容,是包含了诗歌、舞蹈、音乐与一体的艺术样式的综合,因此,从声乐的起源和发生的意义上讲。“乐本体”的观念是东西方声乐中所共有的观念。

二、中国先秦时期与古希腊声乐中的审美观念

随着声乐最初的起源,声乐在作为实用性手段的同时,其审美特征日益凸显。在中国先秦时期与古希腊声乐的审美观念中,“和”与“和谐”的概念是两者所共有的,尽管彼此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中国先秦声乐的审美观念中强调“天人合一”和人性的完善,即“德”的“和谐”观,在强调形式美的同时,更加注重美的内容,并且保持着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 而古希腊“和谐”的审美观念强调一切文化的神学性质,强调音乐的美是众神的绝对美的体现,和谐、整一与秩序是神的自身属性的表现。古希腊强调音乐的美在于形式,而这种美的形式又总是和神结合在一起。因此,古希腊音乐上的审美常常从纯形式因素上着眼,古希腊音乐中“和谐”的审美观念就是构建在逻辑数理这个纯形式的基础之上的,它强调审美听觉上的和谐与数量间的比例关系,这种“和谐”的审美观念在后来又增加了斗争的因素。

中国先秦时期声乐审美标准,可以通过季扎观看周乐后的评论以及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中感受到一种近乎统一的一致性。

公元前554年,吴公子季扎出使鲁国时,被“请观于周乐”。《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对季扎欣赏周乐后作出的评论进行了详尽的记载。从史书记载的当时周乐的表演内容和表演形式来看,有歌唱也有舞蹈,内容和《诗经》大体相当。纵观季扎对周乐的评论,无论在声乐表现的风格特征,还是歌曲演唱的艺术形式。无论是对音乐表现的情感体验,还是音乐中所体现出的艺术形态,包括渗入其中的主体音乐艺术审美观念,始终贯穿着“和”的音乐审美特征。在季扎看来“美”是“和”的第一层境界,“德”是“和”的最高标准。

孔子声乐审美中的“和”,体现的是其哲学思想中是否符合“中庸”的标准为前提的。他所要求的音乐,在表现情感时要有所节制,在内容和形式上必须高度统一,音乐的内在审美体验与音乐本身所表现出来的艺术美感都保持在适度“中和”的状态《论语·八佾》中还记录了孔子对于乐舞《大武》的评价:“《武》为尽美矣。未尽善也”。说明孔子对于《大武》中以武力取天下的做法是持反对态度的,他所崇尚的是“仁”政,是“和”的思想。音乐的内容与形式只有符合这一审美尺度,才是“尽善尽美”的音乐,譬如孔子推崇的乐舞《大韶》。

古希腊声乐审美中的“和”(和谐),是毕达格拉斯学派提出的。毕达格拉斯学派从音程构成上发现音体质和量上的差别与音调高低之间的比例关系,就听觉上的和谐和数量比例的关系,得出这样一个命题:“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的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因此,和谐的音乐来源于和谐的乐音运动与和谐的结构比例之中。毕达格拉斯把“数”当作音乐的本源,提出音乐的美与和谐只能从“数”的关系中寻找,把偏重于形式上的属性进行了绝对化,和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论不同,毕达格拉斯学派是形式——自律论音乐哲学的雏形和美学渊源。

此外,我们从古希腊声乐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上,也能感受到“和谐”的审美观念贯穿其中的审美倾向。“早期的希腊音乐非常简单,伴唱总是同一声部。没有两个独立并行的旋律。希腊人根本不懂得复调音乐。但是,这种简单性决不是一种原始主义的标志,他不是产生于无能。而是由某种理论即和谐的理论作为前提。”早期的古希腊声乐是由说唱、吟唱等简单的独唱形式构成的,并常常伴有舞蹈。这种以说唱为特点的声乐样式本身就比较简单,没有复杂的节奏和宽广的音区,伴奏乐器如里拉琴、双管笛或是类似竖琴的特里戈诺等只作简单的同度或八度的伴奏。在古希腊悲剧的合唱中。要求声部之间也应尽可能的简单,与其说是合唱,不如说是齐唱。因为古希腊悲剧中的合唱既不是和声式的,也不是对位式的,因此不存在多声部的写作,当时的音符的恰当名称应该是“支声”。在声乐合唱中,唯有声部之间如此的简单,才能体现出古希腊时代的真正意义上的“和谐”之美。

与毕达格拉斯学派强调音乐的和谐在于数的比例关系有所不同,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从音响的角度,从人耳所能感知的音乐运动的审美形态中,进一步地探寻音乐美的“和谐”的本质。赫拉克利特认为“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从斗争产生的。”赫拉克利特理解的音乐的“和谐”之美产生于事物对立面之间的冲突,是一种对立统一之“和”。公元前5世纪之后的赫拉克利特生活的时代,一些史诗性质的声乐伴奏乐器通常以里尔琴、基萨拉琴和阿夫洛斯管等为代表。里尔琴和基萨拉琴是源于希腊本土的乐器,音乐风格相对较温和,符合早期的希腊音乐“和谐”的审美习惯。阿夫洛斯管则由小亚细亚传入希腊,这个由单簧和双簧构成的乐器,拥有一对声音尖锐刺耳、穿透力极强的管子,用于特定的声乐形式如酒神赞歌和狄俄尼索斯崇拜之中,包括后来希腊悲剧中的合唱也常常使用阿夫洛斯管进行伴奏。这种尖锐的声响本身就是对于柔和的拨弦乐器发出的声音的颠覆,而阿夫洛斯管在当时的器乐节和声乐节中也常常与其他乐器同台竞技,这说明古希腊人曾经在早期的单一的音乐中所寻求的“和谐”已经不能满足于后来的审美体验了。原有的音乐“和谐”的审美观念正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因此,当音乐必须表现出更多的动作展现和更复杂的情感内涵的时候,音乐中“和谐”的审美观念不得不包含更多对立的因素。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5

关键词:古希腊;古罗马;历史文化

中图分类号:G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5-0160-01

一、独特的地理位置

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上,三面临海,位于亚非欧三大洲的交汇处,地理位置优越。这样的地理位置使得其航海在当时十分发达,发达的航海推动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不同地区的文化交流,从而推动了古希腊文化的发展。同古希腊一样,古罗马也具有相当优越的地理环境。古罗马位于亚平宁半岛上,三面环海,是古代商路的中心。因此,发达的航海贸易推动了罗马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另外,古希腊和古罗马这种独特地理位置所缔造的海洋文明不仅通过航海贸易推动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也通过塑造人们的性格从而推动文化的创造和发展。由于生活在海洋附近,要经常与海洋打交道,因而古希腊和古罗马人性格外向,敢于冒险,富有创造力,善于创新,这与同时期大河文明和雨水文明孕育下的东方人的内敛保守的性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是这种性格,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人在各个领域创造了许多文化辉煌,如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所创造的哲学文化,古希腊独特的建筑艺术,古罗马的法学文化等等。

二、丰厚的经济基础

由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山河纵横,耕地稀少,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难以发展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因而工商业便成为了它们的经济基础。而工商业的发展需要交流和公平的交易环境,因此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人们相互往来和交流会比较频繁,同时,除了奴隶外,人们大部分交流和接触都是平等的,这与中国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以及森严的等级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人们频繁的往来和平等的交流,又有利于不同地区、民族文化的融合和荟萃,从而丰富和发展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化,并推动它们文化更具包容性,不断走向辉煌。

三、健全的民主法制

说起古希腊,不得不提的就是其民主制。古希腊从君主专制发展到贵族制再发展到民主制,其政治文明不断进步。公元前六世纪初,梭伦把公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设立四百人议事会和公民陪审法庭,颁布解负令,为民主制确立了基础。公元前六世纪末,克里斯提尼设立五百人议事会,继续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力,设立陶片放逐法,从而确立了民主制。而公元前五世纪,伯利克里继续扩大公民大会和公民陪审法庭的权力,允许公民担任除十将军外的一切官职,给参与公务的公民发放津贴,使得民主制发展到顶峰,进入到黄金时代。对于古罗马来说,其之所以拥有辉煌的历史文化,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因为其法制。罗马贵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统治,于公元前五世纪颁布了《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罗马法体系开始形成。随后,更加完善具体的公民法以及后来的万民法的诞生和推广,使得罗马的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公元六世纪,随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颁布,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并发展到了顶峰。罗马法制建设对于古罗马历史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影响。第一,罗马的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提高平民的社会地位,这就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劳动中创造辉煌的文化;第二,罗马的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平民与贵族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第三,随着罗马法的不断完善,公民的言论权,出版权等越来越得到维护,这就有利于不同思想、学术间的交流和传播,使文化在宽松的思想环境中得到发展;第四,罗马法为商业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商业贸易环境,推动商业的发展,而商业的发展会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从而推动文化的发展;第五,罗马帝国的万民法将罗马帝国各个部分联系在一起,渗透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这就有利于不同地区、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从而创造出辉煌的文化。因此,古罗马辉煌的历史文化是离不开其卓越的法制建设的。

四、强大的国家实力

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历史文化之所以辉煌一时,这当然与其国家实力是息息相关的。古希腊在经济、政治、军事上都曾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在两次波希战争中都战胜了强大的波斯帝国,而古代罗马更是如此。古罗马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和先进的法制建设,不断征服周围的国家,并最终建立了地跨三大洲的大帝国。正是强大的国家实力,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从而推动其走向辉煌。

古希腊法律思想范文6

1、苏格拉底。

2、苏格拉底,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公民陪审员。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柏拉图,以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贤”,被后人广泛地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3、身为雅典的公民,据记载苏格拉底最后被雅典法庭以侮辱雅典神、引进新神论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尽管苏格拉底曾获得逃亡的机会,但他仍选择饮下毒槿汁而死,因为他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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