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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范文1
【关键词】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作为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以及实现家庭职能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保护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权的经济关系。而继承和受赠之财产作为构成夫妻财产之一部分,也必须体现以上之原则。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以前,就有许多学者对以上两项财产定为夫妻共同之财产提出质疑,但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采纳这种建议。这显然违背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不符合我国经济基础对该类财产立法之要求,忽视了财产权人处理财产的权利。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1.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共有的财产。”本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个人财产制。《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条所谓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3.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此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外国相关法律中关于继承财产归属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即使为婚姻期间取得的,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夫或妻一方为其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按其性质亦为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姻期间,由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财产。”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2)结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3)因精神赔偿所获得的补偿金;(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1)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2)以继承、遗赠或赠与方式转移或获得的财产,除非赠与人规定其为共同财产;(3)夫妻任何一方供个人使用的财产或从事其职业所需要的财产;(4)作为奖品或奖金获得的财产,科学或文学手段,艺术手稿及草图,革新或发明的设计稿以及其他类似的物品;(5)保险金或作为造成个人伤害的赔偿而判给的损害赔偿金;(6)能表示或代替单独财产的价值或体现该价值的财产。”
由上可以看出,外国法律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而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与我国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反的。笔者认为将其归入个人财产更具合理性。
三、与我国其它相邻法律立法精神相冲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的物权变动自继承开始即发生。虽然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归继承人,但是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作为夫或妻一方的继承人应当为该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而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的登记生效相冲突。《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婚姻法》上结婚的效力。
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范文2
老人还活着,如何“放弃”遗产?
上海市民顾老伯与老伴丁阿婆共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一家在国外定居,其他子女均居住在上海。二儿子顾青曾在东北插过队,同沪成家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考虑到顾青一家三口的经济状况不如其他兄弟姐妹,且常年照料二老生活,顾老伯遂召集子女协商今后自己的遗产分配。经多次商议后,全家人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约定老夫妻俩的遗产由顾青继承,其他子女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2014年4月,丁阿婆去世,小儿子拒绝履行家庭协议书的约定,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顾青无奈,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却告知,该协议书中的遗产继承部分无法律效力,小儿子的要求合法。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遗产,也才会产生继承关系。老人既然还在世,就没有遗产一说,子女又怎么能放弃遗产?”律师表示,子女即使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很多家庭协议书中会写明对老人将来的遗产的分配,其实都是无效的。
赡养协议“说废就废”?
上海市民张老伯多年前与小儿子因房屋拆迁闹了点矛盾,后一直随大儿子一家生活。两年前,张老伯就赡养问题和两个儿子签订了家庭协议,将名下的一套产权房过户给了大孙子,今后自己的晚年生活由大儿子及孙子照料,不需要小儿子赡养。
2014年年初,张老伯骨折后需要装支架,他以无力承担医药费及后续康复费为南,要求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小儿子拿着家庭协议书气愤地来到社区调委会:“三个人白纸黑字都签了名,上面写明了我不拿分文也不养老人,现在这张协议说废就废了?”
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范文3
问:我是独生子女,我的父母如果去世了遗产是否都由我继承?我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去逝,但我的父母各自都有兄弟姐妹。
答:你父母均是在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去世之后去世的,你作为他们唯一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的,你父母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你父母的遗产的。
2、父母离婚后,被判给对方的孩子,还能继承没有直接抚养一方的财产吗?
问:父亲出轨多年,2007年在外育有一子。父母2008年离婚,当时12岁的我被判给妈妈,妹妹一岁判给爸爸。请问,对父亲的财产我能继承吗?父亲的私生子是否有继承的权利?如果父亲立遗嘱不让我和妹妹继承财产,该怎么办?
答:从法律上来说,你和你妹妹和你父亲的婚外生子有同等的继承你父亲财产的权利。但如果你父亲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3、婚前一起办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吗?
问:我跟我老公在一起7年,2013年办的结婚证,现在我们想离婚,请问我有财产分割权吗? 所有房子都是我们在一起,但还没结婚的时候买的。
答: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是婚前财产,但仍然是共同在一起置的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只是要有有效证据。
4、妻子借钱给情人收不回,该怎么办?
问:妻子和一个男人通过微信认识后发展成婚外情。她偷偷借了7万元钱给情人投资,情人拿走钱后变脸不还钱,他们才闹翻,我也才知道其中情况。现在,她情人一直承认拿了钱,但是以投资失败为由拒绝还钱,请问,我该怎么办?能他吗?
答:所谓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你妻子借款给其情人,这是你妻子的个人债务,你无须连带偿还,也不能要求其情人还你这笔款,应该由他们双方自己解决。
5、爸妈只把房产留给妹妹,可以吗?
问:我父母有两个女儿,我是老大,都已成家。父母在县城有一处单门独院房产。去年,父母家房屋拆旧新建,父母自主决定由二女儿女婿筹钱新建两层楼房。我提出异议后,父母依然坚持让二女儿女婿撑头新建。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父母有这个意思只把房子留给二女儿一家的话,并且以实际行动表示了此想法,那么这算是一种立遗嘱的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父母生前把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属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继承。所以,你父母的做法可能让你难以接受,但是,他们有权这样做。
6、别人拿我身份证办了贷款不还,怎么办?
问:因为曾经是很好的闺蜜,我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她办了贷款。但她钱没还,就放手不管了,我该咋办?
答:如果对方当事人只是拿你的身份证办贷款,但你没在合同上签字,那该合同不能生效。如果你签字了,那即便是该贷款非你用,你也应该偿还,至于你和贷款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对抗银行的贷款关系,你可在还款后向实际贷款使用人追偿。
7、孩子9个月,我无力抚养,可要求给男方吗?
问:我和丈夫性格不合,双方都想结束婚姻。但孩子才9个月,我独自抚养有困难,请问我可以提出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夫妻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一般会判给女方,但女方有不能抚育孩子的客观原因的,可以判给男方。你首先可以和男方协商,如果男方愿意要孩子抚养权,是可以的。
8、老人房产被儿子擅自改名,怎么办?
问:老太太七十多岁,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老太太在二儿子家生活。现在,二儿子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该房产改到了其父亲光棍兄弟的名下且不再管老太太吃喝。请问老太太应该怎么办?
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范文4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本案中的情形在农村出现的越来越多,也比较有代表性,且随着农民法律意识提高,保护财产意识加强,更多的人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因此,这是我们房屋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的一个问题。
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只要是孩子继承的,无论农房的所有权还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均给予办理继承;有的地方在农房登记时按照先地后房的原则,只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给予办理农房的过户手续,对于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等级也遵照这个程序;有的地方根本不予办理,理由是城镇户口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与《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悖。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做法都有失妥当。在此,仅对以该案例为代表的情形进行分析探讨。
一、农村的房屋可否继承,与继承人户口状况的联系
根据《继承法》第3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由此可见,公民房屋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遗产,当然可以继承。以此类推,无论继承人户口状况如何,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可以继承该房屋。《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继承就应属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所包含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镇户口的居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对于房产而言,即应办理房产继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否因继承取得,与户口状况的联系
城镇户口的居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城镇居民继承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又该如何处理呢?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所以说,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缴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宅基地的取得与农民的身份是分不开的。
对于民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直到房屋出售或灭失后,房地的权利归于统一。
综观有关集体土地管理的若干政策,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号),都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农民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等。继承的发生是与继承人主观意志无关的客观事件,并不是当事人主动购买或主动申请宅基地修建住宅。
因此,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规定中所明令禁止的范畴,在实践中,尝试为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这种特殊的转移房产行为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范文5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公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
二、 转让价格 :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清楚。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妻子、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在乙方实际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时,不得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若在乙方实际占有和居住该房屋时,甲方的亲属主张上述权利的,上述权利归乙方所有。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长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乙方仍然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权。
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甲方________于____年 月 日与茂港区坡心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协议书原件转交给乙方________,并承认乙方是合法拥有人,将该份住房协议书中住户方权利完全过渡给乙方。
五、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协议书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除协议条款和法律规定以外,若变更或解除协议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若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范文6
关键词 房地产权属登记 审点 改进方法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1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实质性审查不到位,权属登记工作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在目前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有的房产的共有人并不明确,有的房产的权属还存在着争议,但是依然进行了房产权属的登记。而正常的权属登记工作的法定程序是先进行申请再进行房产证的办理,但是在实际的权属登记工作中还是存在着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甚至越过了初始登记直接就进行了房产的转移登记,违规的现象比比皆是。
(2)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使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近几年存在凭借虚假的房产登记申请资料进行申请房产登记的行为,而相关的权属登记机构由于没有对其资格和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再加上无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证真伪进行鉴别,对买卖房屋的契约及签署字迹也无法鉴别真假,就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了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从而引发了多起房屋权属纠纷。
(3)有时在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的继承相关文件或证明的情况下,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就为申请人办理了房产继承的变更登记,而继承房产应该属于房产权属的转移登记,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的审点
(1)房产权属的总登记。总登记指的是根据需要,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权属进行的统一登记。而且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获得地方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对行政区域中的所有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书进行检验或者更换。
(2)房产权属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指的是在房屋修建完成之后,房屋的所有人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进行房屋权属的登记。此外,当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在进行权属登记时也属于初始登记。在进行初始登记之前,申请人必须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用地证明、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施工的许可证以及房屋竣工的验收报告等相关的证明文件。接着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将对这些证明文件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和核实,在确认所有的证明文件无误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写和颁发。在《房屋所有权证》当中,其内容的依据就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是互相统一和印证的,才能使房产的权属登记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当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变更,或者房屋所在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或者房屋的面积出现了增加或减少,或者房屋通过翻建等使房屋的现状发生了改变,只要符合以上的任意一条,房屋的所有人都要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中,依然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4)房产权属的转移登记。当房屋因为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转让等原因使房屋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关人员都要向房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这样的房屋权属登记就属于转移登记。
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改进方法
(1)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应该主动地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设置专门的业务咨询台,并向申请人明确各种登记类型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证明,将办事的流程指南粘贴在公告栏当中,并对申请人将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一个初步的预审,避免他们为了进行房产权属登记而来回奔波。
(2)重视房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对房产交易安全的保障。房产权属登记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登记使房产相关的物权设立、变更或者转移等情况向公众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到相关房产的物权状态。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在公示时或者接受查询时要有所限制。因为如果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被完全公开,那么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将这些信息加以利用,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只能对申请人或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房产登记薄的查询,这样才能在维护房地产交易的秩序的同时,提高房地产的交易效率。
(3)建立和健全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广泛地运用。作为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将能够协调政府的房产登记工作与人民登记需求之间的关系,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义务等应该比会计师或者律师更加了解和精通,从而能够为房地产交易双方带来更大的便利。此外,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房产交易的中介作用,所以在工作中这些人会具备丰富的房产交易经验,并对当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十分了解,比如房地产交易的价格,甚至是房地产市场未来的走向或趋势等,都能有准确的掌握和精准的预测。因此,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的相关机构能够和房产权属登记的专业人进行合作,那么将使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得到更加科学的管理和发展,使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也能够更加的便利、更加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