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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改报告范文1
按照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19年4月至5月,办公室接受了公司巡察工作组的巡察。在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部门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找出差距,狠抓落实,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公司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2个方面,对办公室提出了4个问题和意见建议。我部门针对以上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立行立改,具体解决措施及落实情况如下:
(一)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情况
问题1: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表面学习多,指导实践少,存在学做“两张皮”现象。如在学习组织上还不系统,部门制定的学习计划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实际举措。在组织学习中,存在只进行文件原文学习,没有讨论交流环节,没有与当前工作和部门实际结合进行研讨。甚至有的一次会议上学习文件多达6份,且研究其他若干事项(包括党课教育),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解决措施1:
一是根据集团党组和公司党委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和学习计划,开展党支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暨入党积极分子、青年员工扩大会,开展围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使命担当、从严治党和高质量发展的五个专题的主题教育学习活动。
二是丰富学习形式,采取主要领导领学、邀请专家授课、读书研讨会、现场感受等方式,加大讨论交流的力度。7月支部听取了革命传统教育专场“学习老一代革命家的人格风范”专题讲座、新形势下中美经贸关系专题讲座,同时积极开展红色教育主题党日活动,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深入实地,参观焦庄户地道站遗址。
问题2: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了完整的工作计划,但是个别事项未按照计划进度完成。
解决措施2:部门对工作计划进行了梳理,个别未完成事项正在积极推进。7月份开展公司《手册》的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做了基础工作,初步拟定了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问题3:在联系群众、服务业务一线方面,主动服务意识、热情服务态度、靠前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如员工反映开评标室数量紧张,员工工位紧张都未能及时解决好或者解决进程缓慢。
解决措施3:
一是做好办公室管理的两个会议室的调配工作,尽量满足一线需要。
二是大厦会议中心加快推进工作进度,尽早投入使用。目前已经完成装修工作,正在制定后期运营方案,8月初启用,解决一线对开评标会议室的使用需求。
三是积极与集团风控信息总部沟通,作为二级公司中的试点单位,与集团总部同步进行集团协同办公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实现公文系统升级和线上盖章审批。按照总部计划,同步启动。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问题4:存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记录不全面、不规范问题,具体表现:部分会议记录无发言人、无决策过程、无表决过程,有的未实行末位表态原则。“三重一大”议题缺失,部门岗位变动没有列入议题,且没有查到相关记录。有的“三重一大”事项和普通会议事项交叉记录,没有在专用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解决措施4:一是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三重一大”议题全面,部门岗位变动列入议题,实行末位表态程序。
二是“三重一大”事项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做到记录事项全面规范,写明会议的发言人、决策过程、表决过程。
公司整改报告范文2
一、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实施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法律援助数量大幅度增加,受援面持续扩大。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法律援助民心工程任务推进速度加快,1-9月已办理法律援助85件,年初确定的办理120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目标可望超额完成,达到150件。为了尽快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我局计划在2012年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增加到200件,基本实现“应援尽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能以服务于民、方便于民、有利于民为工作出发点,扩大受援面,面向社区,面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不断延伸。目前,全市相继建立了23个法律援助站,实现了全县各乡镇均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另有19个街道及工、青、妇、残联、老龄等组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部)。三是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整改活动开展,扎实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调解质量不断提高,全县今年共调解纠纷139件,调解成功率达97%,有效防止了一批群体性集访事件的发生。
二、致力于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进步,在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进一步强化律师队伍管理。成立了律协分会长制度,调整和规范了县律协分会的管理职能,实现了“两结合”律师工作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律师参与涉法接待和处理的机制以及对律师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力度,积极组织引导律师为全县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二是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今年以来,律师办理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业务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广大律师办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案件,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优质法律服务,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促进了我县律师收费的有序进行,进一步促进了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进一步促进公证工作健康发展。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公证业务不断拓展,年均递增5%;建立了执业监督及质量管理体系,公证执业行为明显规范,公证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决战两区”任务繁重的实际,按照服务于拆迁户、征地户,服务好拆迁户、征地户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好公证的“三优”原则,即对他们要优先受理、优质服务、优惠收费,认真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介入园区和城区的工程和项目建设,为全县经济发展搭建公平、公正的平台,发挥公证的信用保障和法律监督作用。
三、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在深化“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是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在学习整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级“新农村法律服务团”和“普法讲师团”的骨干作用,切实加强公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通过“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法制宣传主题教育,切实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为使青少年学法落到实处,做到了“教育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并建立完善了2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二是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制文艺演出,开展送法进农家、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等宣传活动,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进行大力宣传,积极营造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三是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在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积极推动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公司整改报告范文3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突出证据认定与否的说理性,明确证据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认证,说明认定与否的理由,并在法律文书中表述;
公司整改报告范文4
审计成果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经过实施审计程序,汇总工作成果而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结晶,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审计报告。但如果审计成果的运用仅仅停留在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未免过于单薄。笔者以某大型国有企业成本中心A公司为例,探讨一下如何利用审计成果开展企业经营风险立体防控。
一、审计成果运用存在的问题
A公司系成本中心,没有业务收入来源,公司实行扁平化管理,管理职能集中在公司本部,会计集中核算,下级单位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公司本部审计部门不独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规章制度统一应用省级主管部门通用制度,审计成果运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成果运用未有相应的企业内部资源支撑
内部审计部门与被监督部门同级。内部审计机构直属领导的层次越高,其独立性越强,权威性越高,工作也就容易开展。A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处于同级监督状态,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低。
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人力资源配置受限,两种不同的监督业务混杂,不利用审计成果运用的专项开展。
内部审计部门统一运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与自身实际情况脱节。
(二)审计成果运用流于形式
A公司高层很重视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每次审计报告特别是上级审计报告出炉后,都会及时指示整改,业务部门也兢兢业业开展整改工作,但整改后,类似问题不久就会卷土重来,一再重复发生。经营风险未达到有效控制。
(三)审计成果运用未持续深入
A公司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停留在问题整改的层面上,未进一步深挖审计成果,除了问题整改,未进一步采取防控措施,使风险点仍然是出血点。
(四)审计成果运用未与员工奖惩挂钩
A公司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未与员工奖惩机制挂钩,什么人对问题负责不确定,什么时间整改完毕不确定,整改效果如何不确定。
二、利用审计成果开展企业经营风险立体防控
针对前文所述问题,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指示审计部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变现状,A公司审计人员采取以下方式,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构建全方位的经营风险防控系统。
(一)制度审计成果运用规章制度,为风险防控提供立足之本
在A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中充分开展调研工作,听取多方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级部门制定的《审计成果运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从运用原则、程序及内容上明确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对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了被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果未按有关规定做好问题整改、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的要进行考核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已发现问题的再次发生,将考核相关责任人,从制度上保障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由于A公司无法对内审机构进行增设,职能采取增加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与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相对独立,以增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建立督办程序,为风险防控搭建防范大堤
(1)审计人员整理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形成审计决定,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再将审计决定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相关整改单位,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
(2)整改单位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及今后的防控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对未整改事项,要专题说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明确最终整改期限。
(3)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不定期抽查,确定整改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不按期整改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通报,并扣减当期绩效工资。
(三)建立审计分析会制度,为风险防控提供正反馈
在每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及时召开审计分析会,联合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讨论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对审计成果予以通报,另一方面让相关部门参与审计成果运用的讨论,提高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可行性。
(四)宣贯风险防控手册,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审计部门主动将风险防控的职责前移,加强事前监督的力度,汇总分析公司历次内外部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以业务流程为主线,逐个分析风险点,提出防控措施。将以上成果以手册形式,通过教育培训的方式开展宣贯工作,使业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存在的经营风险了然于心。
三、利用审计成果开展经营风险防控的原则
综合A公司案例,我们发现在利用审计成果开展风险防控时,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一)注意防控工作的职责界面
审计部门在风险防控中只是监督和提示部门,不是执行单位,要注意“到位不越位”,不能跳过业务部门开展经营风险防控,更不能替代业务部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二)注意防控工作的实效性
防控工作应该与企业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不建空中楼阁,脚踏实地,以内部审计的基础数据为准,有的放矢的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三)注意防控手段的可行性
公司整改报告范文5
一、专项活动组织与开展情况
(一)根据工作方案,公司对本次专项活动作出如下组织部署:
1、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动员会并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工作小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活动,切实查找存在问题与不足,制订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到位,使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财务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2、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专项活动通知》)、《关于填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常见问题通报》)和公司现有的各种财务制度与文件。
3、公司财务负责人布置专项活动工作安排,就自查阶段的分工、要求与时间安排等作出部署,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认真完成自查内容,形成工作底稿和初步自查情况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4、公司审计室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审计计划并及时开展审计。
(二)根据工作方案,本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1、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调查问卷》与《常见问题通报》分类整理、汇总自查内容,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2、财务部副经理对财务人员的自查工作底稿与自查结果详细复核,对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提出相应的自查核查结果,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3、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副经理的自查结果进行了审核,对自查底稿的内容完善提出指导意见,要求财务部按时提交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4、按《工作方案》要求,财务部将自查底稿与自查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室。
5、审计室按照制定的审计计划,依据深圳证监局相关文件要求对自查报告内容逐项稽核,并就与财务控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听取审计委员会对自查工作的指导,整改报告《财务检查工作自查报告》。
6、财务负责人就自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内容、发现问题或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等情况向总经理作出全面汇报;审计室就专项活动的稽核结果与建议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向总经理作出通报。
7、根据自查情况与内部审计情况,形成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自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逐项对照《调查问卷》和《常见问题通报》进行了认真、全面地自查。公司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资金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设、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控制、财务会计内部管理控制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规范,同时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尚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提出以下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认真加以落实:
(一)关于财务人员专业培训方面存在问题: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改措施:财务部将根据会计人员实际情况制订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关务知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针对性培训计划,同时安排财务人员积极参加各政府职能部门与银行举行的专项培训。整改期限:2010年9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二)关于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存在问题:(1)公司尚未建立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未对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考核等作出规定;(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未对亲属回避、定期轮岗作出明确规定;(3)未专门对公允价值计价、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制定标准与程序;(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仅仅规定了原则性的责任追究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整改措施: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拟定《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拟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亲属回避、定期轮岗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对公允价值计价、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核算要求,制订出可操作性的标准与程序;拟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责任追究与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公司整改报告范文6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以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运行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一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力度,以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运行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一. 排查内容
1. 人身安全:车间员工劳保用品佩戴齐全,上岗前安全培训,班前会强调员工安全生产。
2. 设备安全:车间设备重大安全隐患都已排除。
3. 消防安全:车间安全警示牌完好,各处灭火器都配置齐全,灭火器状态良好。
4. 现场安全:车间杂物、碎玻璃都及时清理。
5. 交通安全:要求员工上下班骑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1、车间部分员工安全意识薄弱,通过培训、班会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2、设备点巡检工作做得还不够细,需进一步加强对设备的点巡检工作,确保车间设备的安全运行。
3、灭火器配备还不够齐全,车间现有3瓶灭火器需要补充,需要在配备与补充的已向公司申请并登记。
4、现场碎玻璃有时清理不及时,进一步加强做符合实际现场的规范。
三、燃气安全方面
根据车间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以下燃气操作流程及规范,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1. 天然气瓶的换气操作
2. 天然气使用安全规程
3. 天然气巡检与维护
4. 天然气检漏方法以及泄漏应急处理。
以保证燃气安全规范的使用
至此,真空管车间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均已完成或申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真空管车间仍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公司的安全整改工作,努力把车间安全工作做好。
真空管车间
20_年x月x日
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二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和生产流程控制,湘佳南昌办事处车间整改报告如下:
一、 车间库存管理
1、 仓库将现有成品库存品统计,整理入档。
2、 车间将现有物料库存品统计,整理入档。
3、 业务和采购参照车间和仓库现有的库存,在接到订单的时候备注库存数量。
4、 名门店下订单后按时完成车间作业,严控每天的订单完成程度。
5、 车间接到订单,发货出库要减掉库存数量并交财务及时统计。
6、 月未及时进行仓库盘点,财务进行核对入账
7、 逐步控制工时,减少加班时间。
8、 物料损耗的控制,对生产的数量到最后出货数量的核对,查找物料损耗原因。
9、 车间入库要开入库单,发货有仓库开出库单,如果出现补货现象,须开补货单,且要备注原因有主管签字,仓库方能给予补货。
二、 车间5S管理
1、车间主任负责监督车间卫生工作实施情况,负责对车间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车间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区域清洁卫生工作。
2、整理按各设备、工具、成品、原料等车间定置规定摆放。
3、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4、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
5、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
6、照明、杀菌灯具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
7、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8、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
9、楼梯通道畅通。
10、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11、厕所、洗手处保持清洁干净、地面无积集水、墙面无污迹。
三、 检查与考核
1、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卫生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员工进行纠正,并计入个人每月的工作绩效考核。
2、办公室每周对生产区域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负责人:马杰、叶正辉、涂孟元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办事处
20_年x月x日
生产车间安全整改报告材料三
近来,我公司坚决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精神,在各项目部深入扎实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制订防范措施,保证工项目安全稳定。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工厂安全稳定工作,对排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这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结合各项目部实际情况,对工地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特提出以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安全隐患排查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规范临边洞口及出入口的防护。重视戴安全帽和高处作业系安全带;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网、安全帽和安全带。
2、规范脚手架搭设。纠正架体与建筑结构固定的作法,设置首步固定;对架体进行立面全封闭,防止坠落伤人,保证行人的安全。
3、施工场地通道不堆物,保持畅通;工地上不准流动吸烟;材料按场布图规定场所堆物,并挂好标识排,注明规格、品种、名称;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危险物品进库,妥善保管。
4、作好安全标志,以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来提醒路人注意安全。
5、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6、施工现场实施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二、整改责任
项目部经理对隐患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面安排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
项目部副经理负责组织人员,整改方案措施的安排落实,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调节。
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人,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完毕负责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三、整改资金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2.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3.项目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4.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和监督。项目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整改投入迅速及时。
5.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整改时限
根据项目部具体工作情况,整改时限为一个月。负责整改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整改完成情况。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对不按时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回复整改完成情况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预案
总体原则:抢救遇险人员和抢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是首位;控制事故灾害升级和扩大是第二位;抢救财产是第三位。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公司经理做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公司成立以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组员的应急小组,负责公司范围内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便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根据事故突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在公司内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
5、事故现场要实行统一指挥,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必须积极踊跃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6、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疏散现场人员,控制事故扩大是事故发生地指挥人员首先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7、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发生地的每个部门、每个人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本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发生重伤及其他事故,公司经理及有关负责人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2-3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及工程管理部报告情况。
2)发生事故要迅速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得当并对救援简况进行记录。
4)严格执行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