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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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1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监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2

1.实施综合监管分类执法。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网格化”,依托市场监管网格小组,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定人、定责、定标准。协同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充实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专业力量。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结合综合监管分类执法,调整优化落实“县乡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区市场监管局、区编办、各中心、街道)

2.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职责,分级确定各级重点工作任务,并逐级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将食品药品安全分别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区考核办、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心、街道)

3.完善中心(街道)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落实中心(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统筹属地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网格员”、食品药品安全“四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职责和考核管理办法,健全中心(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心、街道)

4.推广“双随机”抽查。研究制定全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计划,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大力推广

“双随机”抽查和“三查三单”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5.推行风险分级管理。配合落实市食药监局风险分级管理模式,实现分级管理在食品药品监管品种、环节的全覆盖,提供精准监管、风险管控水平。(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6.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完善“红黑榜”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7.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创建各级各类食品药品安全(诚信)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照芜湖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补缺补差,认真做好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迎检工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心、街道)

8.深化“一大三小”整治。加大整治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按季调度考核,落实以奖代补政策,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原则上每个中心(街道)每个季度完成1家小作坊、3家小餐饮、1家小药房整治,全区每半年完成1家农贸市场整治。(各中心、街道、区市场监管局)

9.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管理、生产档案管理、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和产地准出管理(自律性检测)等制度,协同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公开抽检结果,强化抽检发现问题处置。(区农水局、各涉农中心、街道)

10.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以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水产品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滥用抗菌药,未按规定实施病死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农水局、各涉农中心、街道)

11.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规范化。全面落实许可认证、监督检查、稽查执法、抽检监测、检验检测等各项工作规范。严格许可准入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许可(备案)操作流程,严格许可审查和审批结果公开。加强许可备案现场核查,加强食品药品许可(备案)跟踪检查。(区市场监管局)

12.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痕迹化。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市场监管平台,分级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对象数据库。全面实施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各级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量化分级检查2次,非重点监管对象按计划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量化分级不少于1次,量化分级结果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全部上网公开。(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13. 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国家、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围绕节假日、中高考等重点时段,学校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两超一非”(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重点问题,疫苗、食用油等重点品种深入开展各类整治。结合投诉举报办理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加强“小饭桌”食品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快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各中心、街道)

14.加强粮食、进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推进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开展库存粮和收购粮质量安全监测,防止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开展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控和预警工作。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管,落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

15.加强监督抽检。统筹“国抽”“省抽”“市抽”品种、对象、时段安排,开展区级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大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扩大监督抽检覆盖面,提高食品药品抽检靶向率。*年,区级食品抽检不低于300组。(区市场监管局)

16.加强风险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药械(化妆品)不良反

应(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统计、分析工作。(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加强应急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水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区应急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各中心、街道)

18.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稽查结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加强案件协查和投诉举报办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提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零差错”。完善食品药品广告监测查处机制,加大违法食品药品广告查处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侵权的民事保护。(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19.打击违法犯罪。推进检打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信息前舆情应对分析等工作衔接机制,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水局、区检察院、镜湖公安分局、各中心、街道)

20.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市场监管“网格员”培训,培养业务骨干。推动基层全面深化“六统一”,探索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规范投诉举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21.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实施农产品食品安全民生工程,确保5个基层所建立检验室,8个社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生办)

22.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力度。将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举报奖励、科普宣教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区财政局、各中心、街道)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3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市场;标准化;中央对手方:透明度

JEL分类号:G1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2-0081-05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场外衍生品市场备受争议,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缺失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机后,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各个国家和经济体都掀起了一场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改革的浪潮。在美国,历时两年、被誉为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明确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在欧盟,2009年10月20日,经过公开讨论后,欧盟委员会公开了其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的建议。全球层面上,2009年9月29日召开的G20峰会更是详细列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这如火如荼展开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改革一方面凸显当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彰显着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场外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彰显加强监管的重要性

场外衍生品市场自产生以来,凭借其不受合约标准化、保证金、信息披露以及相关规则约束的优势,受到投资者青睐。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全球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场外衍生品更是因其具有的多样化、灵活性等特征获得快速发展,并形成巨大规模。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6月,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合约名义本金余额为582.7万亿美元,市场价值为24.7万亿美元,分别是1998年同期的8.1倍和9.6倍。

与此同时,企业通过场外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的比例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势头,根据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2009年的统计数据,全球500强企业中有94%的企业使用场外衍生品市场管理经营风险,与ISDA在2003年进行的同类调查相比,增长了4个百分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在企业风险管理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显示,监管有必要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

二、金融危机凸显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与场外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个国家、经济体、国际组织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却相对滞后和缺位,即使占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名义本金余额43%的英国和39%的美国也不例外。

(一)法律供给严重不足

美国期货市场第一部立法是1922年9月21日实施的《谷物期货交易法》,但很快该法被1936年通过的《商品交易法》取代。《商品交易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期货交易的直接监管,并设立专门监管期货市场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1947年商品交易所委员会改组为商品交易管理局。1974年,美国国会针对期货市场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品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颁布实施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并依据该法于1974年成立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取代原商品交易管理局。《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扩大了“商品”的范围,将有关货物、服务、权利、利益等期货合同都包括进来,但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外币、政府债券、证券期权、抵押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场外交易。为了促进金融创新、维持美国在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的领导权,美国通过了《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CFMA明确规定,只要交易满足以下条件,就不受CFTC的监管:在达成协议、合同或交易时,缔约双方都属于“合格缔约者”;缔约双方都属于个别协商完成交易;不在统一平台上完成或进行交易:而“合格缔约者”包括富有的投资者、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在合格“购买者代表人”的协助下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这样,利率、汇率、货币、证券、股票指数、信用风险等类的衍生品交易,由于全部都是发生在“合格缔约者”之间,因此被排除在监管之外。这就意味着,CFMA明确排除了CFTC对OTC市场的监管。金融危机期间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破坏性最强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违约掉期(credit-default swaps,CDS)等产品,CFMA也明确规定,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掉期协议”不受联邦证券法管辖。

但是,金融危机爆发证明这种对“合格缔约者”之间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豁免监管的“去规则化”的做法是完全失败的。随着金融工程科学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被不断创新,一些衍生品几经结构化后,变得非常复杂。这些复杂的、结构化的衍生品由于全部发生在“合格缔约者”之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几乎不受任何监管,完全是一个不透明的黑暗市场。

英国和美国一样,也没有单独的立法来规范场外衍生品交易,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英国金融市场主要的法规是《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年以前,英国金融市场以自律监管为主,2000年FSMA的颁布奠定了英国成文法规范下的单一监管模式,自此英国逐渐告别主要依靠自律的监管模式,转而采用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框架,1998年6月1日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成为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FSMA的规定,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经纪服务的,都需要获得FSA的授权,但是为自己进行交易,或者通过FSA授权机构进行交易,或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交易,或者为同一集团其他公司交易,则不需要取得授权,这样,场外衍生品交易就被排除在FSA的监管范围之外。随着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此规模庞大、却疏于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恣意发展最终成为引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之一。

(二)自律监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自律监管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有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其中以ISDA最为重要。

ISDA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协会,成立于1985年,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为场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合同的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ISDA最主要的贡献是制定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行业标准,并为合约条款提供了法律定义,其中ISDA主协议是当今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标准化协议,得到广泛适用。通常情况下。衍生品交易者进行交易前先签订ISDA主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协议签订后,双方

再签订书面确认函、确定交易的特定条款。ISDA根据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主协议的内容。

ISDA制定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主协议在增加合约的流动性、减少交易不匹配现象、节省谈判和达成协议的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们提出的原则和措施对各个国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建议很难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监管措施,而且,由于ISDA主要由少量大交易商控制,他们制定的ISDA主协议维护的是交易商的利益,尤其是在交易商和终端用户的协议中,更为明显。因此,自律组织在规范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行为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交易主体内部控制不足

由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操作复杂,资金流动隐蔽,单靠外部监管很难全面、及时地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同样是现代企业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受制于资本本身的逐利性和交易主体的利润驱动本质,交易主体内部控制机制很容易失灵。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2004年中航油事件、2008年法国兴业银行事件以及2010年华尔街“欺诈门”事件,都说明交易主体内部控制不足是导致衍生品交易风险的重要原因。

总体上,金融危机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金融危机使得这些缺陷充分暴露出来。为了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开始反思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缺陷,并因此掀起了一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浪潮。

三、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改革趋势

(一)提高产品标准化程度

场外衍生品区别于场内衍生品的最大特征之一是产品结构多样、复杂,在场外衍生品市场,既有高度标准化的产品,也有结构非常复杂的产品和专门订购的产品。金融危机证明,当大量非标准化产品出现时,就可能破坏市场基础结构、降低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风险,进而影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所以,提高场外衍生产品标准化程度成为金融危机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核心。

各国监管者努力通过提高场外衍生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鼓励交易者使用标准化程度更高的、相对简单的衍生品,以此降低产品上不必要的复杂性,采用更健全的风险管理,降低衍生品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在美国,监管者粗略估计,大约2/3至3/4的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可以被标准化,在能源和其他商品领域,大约一半的产品可以被标准化。英国监管者也意识到提高场外衍生产品标准化程度有助于促进场外衍生品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有助于在清算和交割环节采用统一的制度安排,进而有助于促进场外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效率,目前,英国正努力采取行动,在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之间,就什么是标准化以及如何实现标准化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提高市场透明度

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超出法律规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是酿成金融危机的根源,而且,金融机构持有的这些场外衍生品都属于表外资产,即使专业机构投资者也很难判断它们的价值,尤其是在信用评级机构给予其AAA等较高评级的情况下,这些场外衍生品的真实价值就更难以确定。金融危机期间,没有人能够确切知道那些抵押类衍生品的价格,以至于这些资产被称为“有毒资产”。金融危机后,增加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成为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标。

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通过修改《商品交易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内容,要求所有未经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合约向受监管的记录机构报告,中央对手方和受监管的记录机构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后,建立总持仓量和交易量数据库并开放给公众,要求单个交易者的交易和头寸情况以保密的方式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该机构的上一级管理者报告,以此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英国监管者也明确提出,要更多披露有关场外衍生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推动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

金融危机暴露出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最薄弱的环节。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将抑制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并因此破坏交易者之间的联系网络、影响市场流动性、遏制市场活力。因此,金融危机后,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包括一些国际组织都意识到采取更健全的对手方风险管理,促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交易通过受监管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进行统一清算是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最关键的一步。

所谓中央对手方统一清算是相对于双边清算(bilateral clearing)来说的,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的买卖双方分别与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交易者履约风险由中央对手方承担,中央对手方就像一个断路器,一个交易者的违约风险不会产生多米诺效应而传递给其他交易者;而后者是合约双方互相清算、互相承担履约风险,当一个交易者尤其是大的金融机构产生违约风险时,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甚至给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

正是由于CCP能够产生持续的、关键的风险管理职能,降低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者努力促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修订《商品交易法》及证券市场相关法律,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产品通过受监管的CCP进行集中清算;欧盟于2010年7月完成的《关于衍生品和市场的公众咨询》也要求所有适宜进行清算的合约都必须在授权的中央清算所进行清算;英国政府同样支持那些“具有统一清算可能”的场外衍生品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2009年9月召开的G20匹兹堡峰会上更是提出“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最迟应该在2012年进行集中清算”的目标。同时,美国、欧盟、英国还要求CCP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必须有充足的保证金覆盖,实施稳健的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以此降低CCP本身的风险。

(四)加强非集中清算交易的风险管理

场外衍生品市场最重要的特征是产品结构多样、复杂。尤其是那些专门为非金融企业定做的产品更是如此,因此,场外衍生品市场总是存在一些因为难以标准化。无法通过CCP进行集中统一清算的产品的交易。为此,各国监管者提出通过采用双边担保机制加强这类交易的风险管理,同时,双边担保机制要配合经常(最好是逐日)评估并补充足够保证金、完善的法律和操作框架、适当的资本金需求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此避免当一个大的市场参与者发生违约风险时波及其他交易者、进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五)充分发挥资本金的作用

提高资本金要求是消除场外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又一重要工具。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要求所有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商以及其它能够对其对手方形成大的风险头寸的机构实行稳健和审慎监管,内容包括保守的资本金要求以及与对手方信用风险相关的保守的保证金要求;对于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不通过中央清算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应提高资本金要求。欧盟委员会和英国监管者也提出,要加大中央清算和双边清算之间的资本差异,以控制市场风险。在2009年9月开展的G20峰会上,各国监管者也达成一致:非中央清算的合约应该比中央清算的合约执行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以与其风险相匹配。

(六)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4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5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6

关键词:金融工具创新 市场监管 方针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市场也随着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初步的发展创造了全新的条件。但是,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研究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与规范金融创新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工具创新及监管概述

(一)金融工具创新概述

金融工具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它就是从以前传统的基础性金融工具,通过技术渗透而衍生发展出来新型的金融工具。这种创新主要是通过对金融工具的收益,风险,流动性,可交易性,数量大小,期限长短和权利义务等不同特征的分解和重新组合而形成的。金融工具创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形式是指期货、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

(二)金融监管概述

1、金融监管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的政府机构(如中央银行)由演员进行的金融交易。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特定含义和政府监管行为。纵观全球,所有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也有客观上的所有政府控制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类型

(1)分业监管。分业监管即金融行业针对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比如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对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支柱性金融产业进行监管。

(2)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即由职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专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金融领域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3)不完全统一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主要表现形式是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全权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从而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比较及时有效的协调磋商机制。双头监管模式主要是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综合金融监管委员会,然后由金融监管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共同负责其他相关金融监管主体的协调工作。

二、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现状

(一)政府监管现况

对于监管主体,其中一个重要监管组织为银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管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物,也对在中国境内依据法力法规开设的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汽车公司的法人,国外银行在中国国境内的分行等凡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而与银监会不同的是,证监会主要对国内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进行监管。

(二)行业自律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成熟,我国将会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场内交易工具,针对场内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为目前主要的自律组织。我们国家目前一共有四加自律交易机构,为了场内的金融创新工具我国设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三)跨镜监管和国际合作现况

各国政府组织之间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监管合作主要通过信息共享的形式完成,一般为单边或多边。即监管合作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政策调节和使用现代技术,使用大致相同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并充分理解各国国情的不同,从而找到共同的监管目的,并积极制定相应措施,达到各国间政策上的融合。

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国际清算银行等是目前国际上进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交易监管机构。我国已经成为了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组成成员。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的会员。

三、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政府监管效率低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强,我国仍使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监管职能,当金融创新工具这一新兴的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拿出相应的应急措施,这大大延长了解决问题时间周期,从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风险往往具有突发性,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对具体情况作出反映,拿出解决办法。

(二)行业自律水平不足

目前看来我国虽然有一些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但是他们均是在计划经济市场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律性组织完全成为了政府的附庸,没有独立的地位,且本身其自律性发展很不完整,很难独立性的起到作用,不能发挥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故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组织水平低下,基本不能完成自动监管金融市场的功能,且受政府影响严重。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佳

在金融市场不断深入开放、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速的情景下,我国在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虽然取得了前进,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接纳,但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仍需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衍生品是进行国际合作的主体部分,尚未涉及其他主体的合作。目前我国达成的国际合作协议也同样是针对监管金融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合作,极少是对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交易主体如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交易行为的国际监管合作。在企业及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

(四)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多部金融法规,但只对市场准入有着严格规定,而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市场退出的法规。所以,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金融监管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

四、完善我国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高效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

随着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一步发展以及混业经营模式的强化,综上分析得知我国监管模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与不足,以前一线对多头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构建一种新的监管体制,应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及想要达到的监管目标进行全方面的设定,以弥补现价段监管体系的不足,且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随时调整,应对突况。

(二)完善健全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工具为后起的新兴产业且发展速度很快,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系统都相对滞后,而我国是一个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国家,政府部门政策的引导对各方面的影响较大,常常对市场造成混乱场面,弄不清政府的明确政策导向,又影响了自律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故应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创新工具市场。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虽然我们国家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等协会对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的自律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各个协会没有显示出他们在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机制中的作用。在监管金融创新工具市场时, 应明确区分各协会自律监管的职能,改变传统一对多的监管模式;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应该提升自己监管的能力,设立于金融市场运行相符合的管理条例。

(四)放松金融行政管制,加强审慎性监管力度

现如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逐渐由社会的政治功能向优化资源配置的社会经济目标转移,改变了仅仅依靠行政命令的监管模式,有效发挥了金融管制和约束作用。在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活动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创新动向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积极鼓励金融行业不断进行创新,通过更新金融目标转移方式及手段,从根本上减少“行政国家”各种副产品滋生发展的现象,从而促进金融监管向新的高效方向转变。从某种意义上看,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一方面是逐渐减少计划性监管,另一方面是逐渐增加审慎性监管。审慎性金融监管主要是在尊重金融机构自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着重强调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经济力量本身制约一些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而保证金融服务业的品质,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五、结束语

金融创新工具作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产物,是实现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也是资本经济发展中的焦点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风险远远高于一般金融工具,加大政府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容小觑、势在必行。但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还远远不够,同时还要建立包括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管理在内的三层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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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洪军,邢成.美国场外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的实践与启示[J].海南金融.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