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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资金监管协议范文1
关键词:工程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现状
据统计,市区自2011年1月至12月底共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232起,市区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达 9373.4万元,拖欠人数达8424人,仅2012年春节前的1月份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80起,拖欠数额就达3638万元,拖欠人数达2779人,拖欠工资数额之大、涉及讨薪人员之广都是历年清欠工作中所没有过的。
二、成因分析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自主招标随意选择队伍直接发包,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省市场放开、政策优惠,部分开发商本身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搞开发,又急于施工,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无力承担分包企业的人工费,就导致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的开发项目甚至违法开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擅自招揽无施工资质的队伍违规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资金管理混乱,往往先付材料款再付农民工工资,大大增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概率。
(二)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目前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外地施工企业尤为严重,在施工现场仅设项目部,不具法人资格,出现劳务纠纷时要联系公司,时间很紧,农民工又等不得,很难处理。他们层层转包给一些不具备资质又无资金承受能力的“包工头”(即自然人), “包工头”私自招揽民工,在建筑工地务工时与民工之间往往又是 “口头协议”, 极易造成欠薪事件发生。
(三)不按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民工工资
部分建筑工地每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每月发给部分生活费或采用借资的形式借一部分工资,大量工资款要到年底或工程结束时才一次性结清。年底或工程结束时,企业因资金原因导致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全额兑现,造成民工工资拖欠。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层层拖欠
不少时候,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又不愿意或无资金能力按合同支付给承包单位,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
(五)“包工头”承包项目亏损
在工程分包中,部分包工头以极低的价格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又因管理不善,工程结算时出现亏损,从而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六)工程或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民工在工地务工后,项目部或“包工头”以没有验收为由不与民工结算工时,也不支付工资。民工投诉时,因无工资结算相关凭据(完工单、欠条、务工记录等),难以及时解决兑现拖欠的民工工资。
(七)结算纠纷造成的拖欠民工工资
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减工程量或施工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以及出现工伤事故后的赔付纠纷,造成欠薪案件。
(八)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账,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三、对策措施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的现状,为避免或努力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特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单位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
1、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
2、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开发企业实力。暂停审批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下的开发企业,外地二级以下的开发企业不准进入衡水辖区,进入衡水辖区内的外地开发企业,必须缴纳开发企业信用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开发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最低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办理土地征用、计划、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房产登记等手续时,业主必须出具由清欠办认定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手续,否则,不能办理上述五项手续。
4、在建项目未按施工进度拔付工程款且超过规定期限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施工许可证,暂停工程建设,待其按要求签订还款协议或付清欠款后,方可恢复建设。
5、严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严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如确需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必须到原施工合同备案单位进行备案,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1、凡是进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企业必须到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进衡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进衡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2、为防止发生施工总承包企业围标、串标、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外埠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衡备案手续时,必须缴纳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100万元―200万元。
3、凡是进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其注册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工资无拖欠证明”等。
4、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投诉案件纠纷问题,要求每个在建项目工地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维权协调小组的主要成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该工地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隐患、预控群体上访事件,并及时向市清欠办、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确农民工在辖区项目工地的工作身份,实行实名制,劳务负责人必须到市清欠办或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备案。
6、农民工必须与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持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否则农民工不准进入辖区工地施工,无劳动合同或无证农民工发生的劳动纠纷,将到劳动仲裁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建立依法投诉,合法维权制度
1、建筑工地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建筑业企业、维权协调小组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⑴建筑业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⑵建筑业企业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
⑶经建筑业企业聘用,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持上岗证即被派驻建筑工地上岗的;
⑷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⑸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2、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凡采取爬塔吊、堵路、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3、建筑工地农民工进行投诉,应当出示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上岗证、建工灵通卡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问责力度
1、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清除力度和处罚力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停止其在衡水市范围内的招投标资格,并做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手册,列入“黑名单”,并暂扣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上报省住建厅。
2、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张贴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告。
3、强力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的使用。各施工企业、项目部都要建立建全一卡通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并派专人负责。
农民工资金监管协议范文2
关键词:高速公路 资金 使用 管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龙城高速路面总承包项目(起点榆次龙白终点祁县城赵)属于龙城高速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71.59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 双向六车道设计,行车时速为120公里。主要工程项目有:主线,匝道、收费站、服务区的路基排水及部分坡面防护工程;路面基层结构层(砂砾垫层,水稳砂砾(碎石)底基层,水稳碎石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通信管道预埋工程;榆次太谷连接线包括路基、路面和桥涵工程,改移路路面结构层及沥青表处面层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工程.合同价10.9亿。
二、总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的使用管理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 总承包工程企业普遍存在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为加强龙城高速公路路面总包项目部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施工过程中龙城路面总包项目部对路面各分部资金的使用执行以下程序:
一是业主只和总包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总包项目部和各分部签订联合承包协议。
二是为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保证路面总部对路面各分部帐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路面总包项目部在指定开户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各分部的款项支付统一从总部账户支付。
三是 路面项目部收到龙城高速建管处拨付的建设资金后,按照路面项目部和路面各分部项目部合同约定有关条款的时间和方式,将工程计量款扣除质保金,税金,农民工保障金后分配给路面各分部,路面各分部要保证将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龙城高速建设项目,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
四是路面各分部收到分配的工程计量款后,上报《龙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表》考虑到各分部上报资金计划时间上的差异,为不耽误各分部工期,也为确保晋中龙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各分部可将《龙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表》按照龙城高速建管处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先经路面分部项目部财务及领导审核签字加盖路面项目部及分部项目部财务章后,再由各分部上报晋中龙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审批,项目部备案。
五是依据龙城高速建管处规定,支付工程款执行以下规定:
(1)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劳务分包合同。
(2)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和其他项目支出时,应先填写用款计划申请表,并出示购货合同、协议或发票并附相关材料的合格证等;经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办理,同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等复印件附在计《龙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表》备案。
(3)与上级单位发生的往来。乙方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将所支付款项分明细列表,并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相关资料,应经领导审查批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向个人支付结算款项时应提供合同(协议)、发票等;向单位和个人支付预付款和借款时提供合同(协议),并预扣各项税费,在单项工程完工结算时(或一定期间内)由收款单位、个人提供合法的发票。
(5)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禁止大额使用现金。
六是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为了确实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到位,总包项目部要求各分部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将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标准等信息资料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登记造册,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及档案管理,统一办理工资卡,每月工资25日前造表复印两份上交龙城公司,龙城公司在支付计量款时按各分部上报的农民工工资表总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暂扣5%的农民工保障金,在农民工工资全部足额发放后,并且将发放工资声明公示七天,确定农民工无疑义后,龙城公司将暂扣的5%的农民工保障金退回路面各分部。
三、高速公路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龙城高速项目资金是第一条由山西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但高速公路资金管理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财务管理观念淡薄,对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认识不足,许多施工企业比较重视施工任务的承揽、重视施工进度的完成和工程质量的提高,认为抓好生产是关键,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其次,财务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财务监督职能较弱;此外,资金管理薄弱,缺乏统一管理。施工企业的特点是流动频繁,高度分散,造成企业资金分散,影响了资金的筹集、调配和使用效率。一方面,个别单位多头开户,资金闲置,沉淀严重;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却为筹集急需的小额资金而为难。有的企业内部单位经营状况好的时候自行其是,总想摆脱公司总部的监督、控制,当经营状况恶化时,又回过头来寻求公司总部资金的支持。企业资金缺乏统一管理,在有新工程的同时却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加强对资金管理的重视,将其视为项目建设的核心来抓,同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确保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到位,最直接的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结束语
龙城路面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通过自己的一套细化的管理模式,各分部将审批后的《龙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表》留总部一份备案,送开户银行一份。总部会计,出纳在付款时逐笔核对,确保了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李刚,郑国营,郑国帅.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方式及原则[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4:129-131
农民工资金监管协议范文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称为“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工”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一方面,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顽疾;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无法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因此给一些企业有了可乘之机,同时农民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导致缺乏劳动合同的概念,不知道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由于工资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以及,这对于社会秩序的问题以及法制化建设都存在着极为不利的影响。从现有的条件出发,探索和建立适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出路。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国家、政府、社会各方对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无论是从法律政策的层面上,还是从社会舆论的层面上都给予了农民工很大的帮助,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年终欠薪事件屡屡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到这一现象的底层之中,去找寻其发生的根源,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一)体制方面
正如之前所言,农民工并没有成为单独的、明确的劳动法上的主体。客观来讲,现阶段的广大农民工仍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仍然被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所羁绊。农民工按照劳动法应该享有其作为劳动者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1]。但是,从劳动法的层面上来看,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社会地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在行业的准入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工受到政策上的歧视,因此其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在计划经济体制与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之下,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政策上的漏洞,以及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从而规避其责任,这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层面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是针对最为严重的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和制度建设水平,并且一直在不断地积极完善之中。但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始终与经济发展速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滞后性所导致的制度缺失,也是成为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1、尽管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实事是农民工自身法律素质的低下以及其所处的弱势地位,让其根本就无力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同时,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多是格式条款,有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霸王条款,农民工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因此很容易落入合同陷阱之中,等到想要维权时,才发现其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一旦发生侵权损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律都没有对此问题进行细化,法律不仅仅要做到形式上的公正,更应该从实质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仍旧存在着很大的缺失。因而,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给农民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2、从《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来看,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并没有从法制的角度出发,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违法行为往往没有太大的顾忌,最多只是罚款等,对于行政处罚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从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并没有给予行政部门强制用人单位执行赔偿金的权力,这也是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出发,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理念,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只要用人单位“认错”态度较好,能够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就不在要求其进行赔偿。这种工作态度,直接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同时也让用人单位更加得无所忌惮。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在刚才我们所提到的那种心态的指导下,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很少会为了那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去追讨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对于违法企业最多就是罚款了事,根本就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因而劳动违法情况屡屡发生,屡禁不绝[2]。3、从现行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来看,法律在设置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过于宽容,明显偏向于用人单位,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例如在规定中“用人单位如果发生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只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即可暂时延长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大多数没有自己的工会,也不知道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即便存在工会的,由于缺乏独立性,根本无法代表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博弈,同时,法律对于拖延的最后期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给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监督方面
我国的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信用体系并没有完全的建立。由于缺乏社会信用体制的监督,所以对于企业拖欠工资,似乎是司空见惯的,并没有想到将这些缺乏诚信的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之中,这也就助长了企业对于拖欠工资的心安理得。社会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农民工被迫上演一幕幕“跳楼”闹剧时,才进行一番疾风暴雨式的批判,最后也往往不了了之,并没有从整体上去理解这个问题,从制度上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3]。
(四)管理方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管缺乏主动性,而农民工往往缺乏劳动维权意识以及维权知识。因此,一旦出现被侵权的情况,不知道该向谁去告,怎么去告,或是由于担心公正以及成本等问题,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上极端。同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地方存在着劳动保障监察资源紧缺的情况,这也是制约其起到行政监管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少县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其工作经费的来源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地方企业的财政税收支出,这让其开展监管工作陷入了很大的被动与制约。由于行政监督的缺失,导致了不少企业存在着大量非法用工情况,以及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情况,却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建构途径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问题,因此是当前法律工作的当务之急。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靠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力量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才是最终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一)强化监督机制的建构1、完善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监督部门应该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扩大巡查的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且加强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尤其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例如建筑行业等,应该加强监管的力度。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的副本,以备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情况。对于存在违法情况的企业,必须加强处罚的力度。同时,建立起通报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且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以及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举报情况应该积极予以查实,并且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建立起长效的监管机制。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联合其他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专项检查,从而有效地减少欠薪事件的发生。2、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这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内的专项制度,一般在新项目开工前,要求企业按照工程合同的价款,在指定银行内预存工资方面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对这部门资金进行监管,企业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行政部门有权动用保证金,用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项目完工后,并未发生拖欠情况,这部分资金将归还给企业。这一制度在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扩大其覆盖面。国家应该对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统一的规范,在提取比例的设置上应该做到合理,对于专门账户的使用、管理以及资金的支取情况,应该公正、公开与透明。同时,施工企业也应该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足额缴纳一定比例或是限额的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应该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始终能够积极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或是无违反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或是减免其保证金的支付[4]。尽管,这一制度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各地方对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大多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而没有赋予其实体法的资格,因此法律效力较低,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这一制度的推广必须要有实体法的支持,因而必须加强其立法进程。3、建立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立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诚信意识,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将企业纳入到地方信用体系之中,根据其在工资支付等劳动问题上的表现,给予其不同的等级评定。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可以将其评为信任企业,并且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进行长效监管,向社会公布情况,让劳动者能够辨别。
(二)强化立法层面的工作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必须完善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违法惩罚力度。从完善劳动保证法律法规入手。清理其中陈旧的,不合时宜的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抛弃落后的身份等级观念,平等对待农民工。同时,从保障民生的高速,积极落实宪法中关于保障劳动权与生命权的规定,从立法的层面上保证职工的劳动报酬权,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那些长期存在恶意欠薪的企业,应该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对于恶意欠薪的认识应当明确,不能够姑息养奸,从而有效地打击这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强化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首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力度。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对于用人单位违规支付工资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应该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应该予以重点检查。其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做到权责相称。也就是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权利,同时也是其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因而需要承担行政责任[5]。这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能够有效地督促其认真执法。对于那些违规情况严重的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公布上网,对于不接受处理的企业,情况严重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甚至限制或是剥夺其再次开业的权利。
(四)强化第三方协调架构的建设职工工资水平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该尊重职工的意愿,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协议。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来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缩小市场经济中一些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异,工资的增长水平应该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让职工能够公平地享有企业发展的成果,从而更加积极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同时,各地应该积极发挥协调作用,鼓励企业开展集体工资协商制度,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或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协商,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待遇。
农民工资金监管协议范文4
关键词:建设领域 ;工资拖欠 ;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0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因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农民工过极讨薪现象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频繁上演,特别是建设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有近70%的民工被拖欠过或者正在被拖欠着工资。当前,建筑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同时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与现场、项目与总部的分离,建设领域用工量大、人员流动性大,农民工工资计算方式复杂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都加大了管理难度,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埋下了隐患。
一、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 (一)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造成给付能力不足。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现状导致建筑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处于建设方为了降低成本、转嫁风险,竞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甚至资金充裕的建设方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长期以来垫资施工已成了承建工程中的普遍现象。施工企业垫资的压力随着层层转包又转嫁于民工,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 (二)层层转包导致包工头利润薄弱。由于转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存在,建筑领域的资金供给链越拉越长,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建设方一总承包—劳务分包—大包工头—小包工头(班组长)等多个环节,才能流向民工。民工处于资金供给链的最后一环,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殃及民工,民工往往成为前面各环节主体转移风险、转嫁债务和争夺利益的牺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环。
(三)行政资源有限,无法规范用工行为。目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均处于超负荷运作,作为规范劳动秩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配备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比例较少,难以有效规范劳动人员复杂、流动性大的建筑行业。目前,建筑行业近90%的劳务用工单位都没有与班组或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因此在施工期间或完工后因计价范围、单价和质量缺陷等方面的纠纷造成帐目不清无不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和应得工资的拖欠投诉屡见不鲜,从而增大了清欠协调部门的工作难度。
二、行政部门协调难点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协调难度很大。民工工资拖欠是工程款这个债务大链条中的一环,其根源是未按合同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造成的拖欠。据统计,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投诉中,60%都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所致,而在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一时要求其弥补数额巨大的工程款缺口,相当困难。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大规模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危机社会稳定。
(二)“非法讨薪”蔚然成风致使清欠工作极其被动。农民工采用极端方式讨薪,虽然绝大部分的动机都是为了拿回“血汗钱”,而不是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不存在动机上的恶意,却产生了事实上的恶性后果,也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动辄拉闸、堵路,或聚集在政府办公场所逗留、滋事的不按正常程序讨薪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又不能给予有效制止和打击,长此以往,不仅损害了守法民工的利益,更是助长了“过激讨薪”之风气,这种形式不容乐观。
(三)超出行政协调范围的案件,民工拒绝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资存在巨大争议,在行政协调范围内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案件,因惧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及面临举证难和审理周期较长的困境,民工拒绝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容易引发民工过激行为。
(四)对劳务企业缺乏有效监管致使拖欠投诉量攀升。由于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较短,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各项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大部分劳务企业出于降低成本考虑,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动用工合同,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为其承担用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转嫁风险,而拖欠一旦发生,因“包工头”是自然人,抗风险能力差且流动性较大,造成民工权益很难保障,但劳务企业的层层转包,却为拖欠民工工资埋下了重大隐患。
(五) 协调部门执法力度不足,诉及效力不及于自然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出面协调解决的包工头威慑力不够,缺乏强制涉案人员到场接受调查的手段,导致协调处置工作难以进行。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意见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普遍存在,既是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某些深层问题在建设领域的突出反映,又使建设领域给人秩序混乱和诚信缺失的印象,严重影响整个建设领域的社会形象,很不利于建筑市场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也给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和谐因素,所以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从根源上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此,有几点建议如下:
(一)创新手段,发挥建筑企业诚信评价综合能效。一是与民工工资保障金联动,坚持保障金处罚联动的原则,起到了保证金收缴的辐射作用;二是与诚信考核、资质考核联动,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其诚信得分,限期内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申请;三是与招投标及市场准动。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等级直接影响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投标的资格,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欠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坚决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二)密切配合,形成行政司法整体合力。一方面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按照“属地管理,统筹安排,分工协作”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分工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加大行政司法之间的联动。对于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第一时间给予农民工司法援助,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给予优先立案和审理。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农民工工资“银行打卡制”是指企业须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交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同时,施工项目的承建方要给每位农民工办理银行卡,每个月由企业按时足额地把农民工工资打到银行卡上。通过这种工资款与工程款单列拨付并直接进入农民工工资卡内的支付方式,不仅能保证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程序,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还能有效防止劳务公司截留工资挪作他用,以及包工头卷款逃匿等恶性事件发生。同时,也为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减轻了工作压力,逐步规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简易操作流程如下:
通过以上工资卡支付方式,建设单位
每月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已完成工程量所需的工程款,从而有效控制了垫支修建容易造成拖欠的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包工头(班组长)以农民工工资名义来讨要利润的的发生,因此工资卡的推行和使用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农民工资金监管协议范文5
阳光工程20__—20__年培训规划
为搞好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我县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富余劳动力向非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稳定就业,按照省阳光工程办的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培训规划。一、基本情况
##地处赣西北边陲,与湘鄂赣三省九县毗邻,总面积4504平方公里,为全省之最,总人口78万,其中农业人口66万,是人多地少、山多水少的国家级贫困县之一。全县劳动力总量达35万之众,年外出务工达17.4万之多,其中农民工13.4万,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方从事手工制造或苦力打工等低技能工作,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0,月工资在300—800元不等。由于农民工文化少、技能低,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由于产业不断升级换代,相当一部分农民就业无门,有的流浪街头,有的往返反复,有的即使找到了工作,但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却没有保障,有的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城市生活常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针对农民外出务工存在的这些问题,可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已是迫在眉睫。
二、有利条件
一是农民工素质低,无一技之长,希望政府给予扶助,乐于接受培训;二是我县农村外出农民务工人员达13.4万之众,渴求参培对象多;三是县阳光工程办招标认定的8个培训基地,都已具备法人与技能资格,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农民、培训基地及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主要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坚持短期培训与学习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我县农民增收。
四、目标任务
20__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2500人,在县阳光工程办招标认定的8个培训基地开展培训;20__—20__年在全县开展较大规模的农民工培训,建立起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加大培训资源的整合开发力度,主要开展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进行岗位培训,六年计划培训30000人。其中计划20__年完成3000人,20__年3500人,20__年4000人,20__年5000人,20__年6500人,20__年8000人。20__至20__年主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20__至20__年,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业就业的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五、效益分析
农民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劳动技能,全县20__年至20__年实施阳光工程后如完成培训计划32500人,就业率按85计算为27625人,按平均每人年增收4000元计,至20__年可为全县农民增收11050万元,增加就业岗位2万余个,而实施阳光工程,都是利用现有的培训机构,无须另行投资教学场地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只需在原有基础上“锦上添花”,投资回报率很大,是一件多么“阳光”的事。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由县农业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和县城乡建设局共同参与的“##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综合协调和项目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各乡镇均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落实专门负责人,配合搞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与转移工作。
2、强化项目管理
一是坚持“管培分离”的原则。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办公室工作,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牵头搞好培训单位的招投标,认定培训基地,监督检查培训基地的培训实施情况,开展学员就业情况抽查和培训效果的评估验收,建立项目档案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监督检查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对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 责,密切配合,为农民工培训提供优质服务。培训基地主要负责具体培训任务、日常培训工作、培训后输出就业工作。
二是坚持“农民受益”原则。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培训基地,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视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3、筹措培训资金
要实施好阳光工程,不仅仅是要充分利用政策,争取财政扶助,同时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及相关农业项目的实施,千方百计从计委、老建扶贫贷款及农业专业项目等渠道争取经费支持,还要与用工单位开展联合办学培训,分担培训费用,同时调动乡(镇)村基层组织及农民本身的积极性,使对农民工的培训与转移形成齐抓共管,你帮我助的良性互动格局。
4、整合培训资源
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
5、建立效果评价制度
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健全培训网络
农民工资金监管协议范文6
今年初,云南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地多部门全力追讨欠薪,让工资受拖欠之苦的农民工们一块石头落地,可以安心回家过年。
案例一:追讨80万元工资
在蒙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持下,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甲方)与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乙方)坐在一起,商讨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80多万元工资一事。
2012年初,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就厂房建设与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合同总价为2400万元。
2013年5月,厂房竣工后,制药公司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93名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一直没有支付完。工人们多次找到制药公司讨要,但公司拒绝支付。
眼看就要过年了,农民工开始用堵路、围堵厂房等办法,讨要拖欠的80多万元工资,此事被当地公安机关劝导平息。红河州与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
在蒙自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的主持下,甲乙双方就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磋商,但甲方一直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表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进行支付。乙方说,2400万元的合同总款,甲方只支付了1800多万元。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修改了规划图纸,增加了600多万元的工程款,甲方现在还欠他们1100多万元。
由于甲方不愿意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表示拿不出来,蒙自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动用甲方交纳的6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再由乙方拿出20多万元,确保农民工拿着工资回家过年。
案例二:110余万垫付款回来了
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努力下,包工头湖北人龚士敬和他的工友们拿到了110余万元执行款。
2010年8月26日,湖北人龚士敬与云南宏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公司)签订了劳务施工协议。9月1日,他带着10多个老乡开始修建蛮耗到金平的二级公路。干了8个月后,他收到了宏仁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随后,由于宏仁公司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在2011年5月至9月间,工程被迫停工。最终,他靠借贷垫支,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之后,双方打起了官司。
2013年9月23日,云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宏仁公司向龚士敬支付工程款110.84万余元。终审判决后,宏仁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昆明查到了宏仁公司两个法人代表名下的宝马车、房产,还在中国人民银行查到了宏仁公司的财产信息,于去年12月24日拿到了全额执行款。
近两年来,红河州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共为2.8万余名农民工追讨到了工资,金额达1.9亿余元。
红河州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孙旭明说,今后将把建筑工程领域当作监管重点,要求用人单位除了交纳3%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还要按照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案例三:拿着工资回家过年
今年1月中旬,昆明几十名农民工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拿回了拖欠一年多的74万元工资。
一大早,鞠先生带着欠条,和几位工友一起领到了15万多的工资,鞠先生说,自己的工作早已做完,就盼着拿到这欠了一年多的工资回家过年。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去年12月初接到农民工的投诉,承包方四川华海建筑有限公司在接到了金坤世纪建设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包给了一名叫王志明的包工头,并且按工程进度与其结算工程款,而包工头却因为工程延期,材料上涨,将部分工资款划入工程款内。
在与承包方、包工头之间多次协调之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拖欠的工资由双方共同负责,四川华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发明说:“我们也考虑到工人回家过年的实际困难情况,决定由我们垫出欠款的70%给他们,把工资发了,让他们回家过年。”而剩下的30%欠款则由包工头王志明承担。
案例四:4万元也是辛苦钱
云南省牟定县法院,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多的案件,在非诉审查阶段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农民工在春节喜领拖欠工资。
2012年初,农民工杨某、熊某、黄某受何某的雇请到位于牟定县境内的某石材厂打工,三人工作了一年到2013年1月,包工头何某无钱支付工资,便打下欠条。三人多次找包工头何某催要未果,便到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经核实查明,该厂系武定县的王某投资设立,王某将紫砂岩荒料的开采承包给何某,而其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何某共拖欠农民工工资4万余元。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相关规定,对该石材厂处于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作出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某石材厂仅支付了1万余元工资后就再也未支付。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县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一边是辛勤劳作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无钱回家过年,一边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躲猫猫”。如何让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
在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承办人认为该石材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若按正常程序,审查完毕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移送强制执行,这样时间拖得过长,会影响到农民工回家过春节。承办法官主动做好案外协调工作,积极与王某联系,但王某表示,其与何某之间订立了合同,农民工是何某雇请,欠条也是其出具的,应该由何某支付。但此时,何某却玩起了失踪,无法查找到下落。承办法官没有放弃,采用法律手段,通知王某及三个农民工到法院接受询问。
今年1月15日下午4时,王某从武定县赶到了牟定县法院,由于王某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何某,故王某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耐心说服,王某同意由其支付何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晚上7点多,虽已是寒冬,但牟定法院行政审判庭内却充满暖意,王某当即通过手机银行将款项转到了农民工各自的银行卡上,来自禄丰县的农民工杨某、熊某和来自宣威市的黄某,在确认被拖欠的工资已打到各自的银行卡上后,脸上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云南省政府: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早在今年初,云南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办结。
曾拖欠过工资将被纳入监控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以建筑、交通、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将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欠薪隐患。对招用农民工较多和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未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建立工资准备金和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个不漏地进行排查,对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或拖欠苗头,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恶意拖欠工资可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