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例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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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例分析

法律实例分析范文1

 

关键词:  护士 法律与服务意识 护理纠纷

    1  认清形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1  强化服务意识  现在的护患纠纷往往是非技术方面的,而是产生于服务态度。临床护士每天都要与患者打交道,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是引起护患关系的矛盾焦点。对于新上岗、年资低的护理人员,缺乏与病人以及家属的沟通技巧,应由工作经验丰富、处理护患关系有技巧的老护士带教,以自己亲身工作体验,讲解良好的服务态度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言传身教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技巧,使他们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处处为病人着想。再通过角色转换的教育,使护士能够从病人及病人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体会病人及其家属就诊时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诊治的心情,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自觉地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因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

    1.2  强化风险意识  医疗行为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生命垂危、年龄不一的各种疾病人群,其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而医疗行为又是具有超过各种服务之上的高科技行为的组合活动,具有高风险性[3]。对医疗活动中承担着这种高风险的义务,应使每一位护士有明确认识。同时对一些高风险的护理活动,加强风险管理,制订相应措施,如对危重卧床者,预防褥疮管理、安全的管理,对躁动病人约束时肢体安全的管理等。使全体护士强化风险意识,自觉做好每个环节工作,将医疗护理活动中高风险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3  强化法制意识  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因此,在实践中,护士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4],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护士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这就要求护理人员需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条文保护病人及自我保护。为此,我们组织全科护士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护士管理办法》。参加了院内举办的防范医疗纠纷和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通过学习,使大家增强了法律意识,丰富了法律知识,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确保护理安全。

    1.4  服务措施到位  病人就医过程是由多环节组成,而护理措施到位是保证病人最终得到治疗目的的重要手段。护理措施落实的好坏,也是易引起纠纷的因素之一。目前来就医者中,大多数病人及家属对分级护理比以前要求更高,认为交了等级护理费用,就应享有相应的护理措施,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变化时,往往会引起护理纠纷。在护理措施落实的过程中,按规范操作,特别是一些常规的基础的操作不能疏忽。我们在工作中要求各岗护士严格按照医院下达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操作规范进行工作。要求护士时刻以病人家属的身份陪伴病人,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使病人消除紧张情绪,达到积极配合治疗护理的目的。

    1.5  管理工作到位  管理者要善于分析在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纠纷产生的原因,追究其根源,制定可行性的防范对策。并以纠纷实例及时教育全科护士,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这对防止类似纠纷的再发生很有益处。同时,严格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杜绝无证上岗。合理配备护理人员班次,避免超负荷工作。

    2  提高工作能力,防范护理纠纷

    2.1  改善服务方式  针对科内住院病人来势急、愈后不良、病人及家属心理准备不够、易产生护患矛盾的特点,护士必须要有主动与病人沟通的意识,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在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中发现,很多时候是因为病人缺少有关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的,如脑出血病人住院3天出现发热,家属指责是因为护理人员翻身造成的。针对类似的现象,我们除了强调主动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外,还强调了做耐心细致解释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做每一项治疗、护理操作前,都应给病人讲清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病人对自己疾病治疗、护理过程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有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服务方法,不仅取得病人家属的配合、理解,并能使之产生安全与依赖感。

    2.2  加强急救物品器材管理  急救物品器材每日应处于备用状态,随时可用。但在日常急救器材使用中,因管理不当,也可酿成医疗纠纷。如抢救病人时,吸引器压力不足、氧气装置漏气,均能耽误抢救时间造成纠纷。为了保证急救器材随时处于备用状态,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四定一保持”,即定位放置:专柜放置,标签明显;定人保管:护士班班清点药品器材、天天清洁、充电仪器;定期消毒;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对损坏的器材及时报修,及时补充消耗的药品以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实例分析范文2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立法 

一、大气污染现状 

(一)大气污染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大气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如火山喷发等自然现象,人为污染源按照生产来源主要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 

(二)鞍山大气污染现状分析 

鞍山大气污染的来源经调查主要有燃煤排放、建筑扬尘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炼钢工业排放以及周围地区排放的污染源等。其中燃煤排放主要在冬季危害较重,这与鞍山冬季燃煤取暖期较长有关。根据调查显示,鞍山市煤烟尘、冶炼尘约占鞍山城市污染源的50%左右,煤烟尘主要来自鞍钢燃煤,其他企业燃煤居民区采暖燃煤低空排放所造成,冶炼尘主要是钢铁冶炼所造成。 

二、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措施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鞍山市大气污染措施现状 

鞍山市实施的“蓝天工程”是鞍山市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最为重点的工程。自辽宁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实施了蓝天工程后,鞍山作为治污重点城市积极响应,确定了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为主线、以调整城市供热布局和“气化鞍山”为突破点、以主城区及重点污染企业为主战场的总体思路,出台了《鞍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鞍山市主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鞍钢蓝天工程实施子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实施“蓝天工程”之后,鞍山的大气污染的治理已取得较大成就,空气质量正在逐步好转。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鞍山空气质量仍旧未达到国际标准,与民众期望仍旧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鞍山市所实施的“蓝天工程”仅是从政策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仅针对扬尘治理出台了《鞍山市扬尘污染治理条例》并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而政策相较于法律对排污主体的约束力较低,无法对排污及监管主体进行有效地调整。目前鞍山频发的大气违规排污现象与鞍山地区并没有明确立法有很大关联。我国仅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过于笼统并不完全适用于鞍山特殊的经济社会状况。因此完善鞍山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止的法律规范,制定符合鞍山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有必要。 

2.环保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惩处力度弱 

鞍山市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而是分散到不同的部门进行分别管理。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的不利与管理部门过于分散有关,分开管理的初衷本是使管理更加专业化,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个部门职能有交叉之处便造成了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现状。造成环境监管的不利。因而在鞍山市建立一个专门的防治大气污染的行政部门的需求较为迫切。另外,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惩处力度弱的情况也不断发生。企业违法成本低,从经济角度考虑,对环保的参与意识不强。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将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教严重后果的进行刑法处罚,相信会大大打击违法企业。 

3.公民参与大气防治意识淡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国情便是行政参与较多而民众参与较少。这与公民污染防治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而在大气污染方面,污染危害结果呈现较慢且在治理过程中公众作用影响不大,再次政府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度较低,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这对于大气环境的保护将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相关治理措施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要求大气环境的保护要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然而要切实做到协调发展却不容易。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打着协调发展的幌子,却坚持优先发展经济,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保护环境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正确对待此项原则才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即保障鞍山市空气质量的提升,又不影响鞍山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落实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即人们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6]。为坚持这一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强调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严格环境执法,并且专款专用,为他其污染的治理开辟一条资金渠道,以增强鞍山市大气污染治理能力。 

(三)完善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将在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对污染的治理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适当进行回应。其中专家,学者对于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意见,一通报送审查。 

参考文献: 

[1]沙维奇.鞍山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及对策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49-5. 

[2]张楠楠,刁巧云.钢城空气差煤烟尘是“主犯”燃煤尘、冶炼尘污染占鞍山空气污染的50%[J].北方晨报,2006.9. 

[3]侯国政,金荣生,刘家伟.蓝天工程还鞍山百姓晴朗天空[EB/OL].北国网,2014.1. 

[4]姜益双.鞍山投188亿元推进蓝天工程[N].辽宁日报,2014.6. 

法律实例分析范文3

[关键词] 拉土车 治理措施 治理效果

2011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西安市相继发生三起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俗话说的“拉土车”或“渣土车”)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全年因此死亡人数已达51人,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疯狂拉土车成了屡治无效的夺命车,让行人唯恐避之不及。近年来西安为治理拉土车先后出台了给拉土车安装GPS,路上设置检查点,安装阻车器,拦截闯关拉土车,加装了标有车号的警灯等措施,2010年专门成立建筑渣土清运市场整治办公室,另外还有“每月5次以上违法者一月之内不能上路运营”、“每周违章排第一位的车队停运3天”、“渣土车发生恶性事故的车队将被取消资质”等规定。但是,如此多措施却仍然管不住拉土车飞奔的车轮。一辆拉土车上究竟系着怎样的利害关系,导致年年治理不见成效?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管理现状分析

城市快速发展体现在随处可见的建筑工地,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带来的是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城市面貌的焕然一新。但拆旧建新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建筑垃圾的处理,所以拉土车给市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成了紧随城市日新月异出现的诸多问题之一。

1.主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是拉土车管理混乱的根源所在

关于拉土车的治理归口部门,在2005年之前,由市容园林局对渣土车直接管理,2007年时市容园林局成立“渣土办”,主要管理建筑垃圾清运有关的业务。随着城管执法局的成立,园林局对渣土车的管理权限划归到了城管执法局下,渣土车高尖装载、沿途抛撒等问题由城管统一管理。至于渣土车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则由交警支队管理,市容园林局只是作为拉土车管理的牵头单位,但并没有实际的执法权。鉴于加强拉土车管理的需要,2010年3月西安市政府下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9号),专门成立“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拉土车整治办”),负责协调市容园林局、交警支队、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实行相对集中办公,负责对拉土车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及整治任务的抽查、督促和指导。但令人遗憾的是,根据记者的采访,文件中注明的“整治办”办公地点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办公地点里无人值班负责。拉土车管理的混乱现状由此可见一斑。

城市发展离不开拉土车,在渣土清运、上路行驶、渣土倾倒等各个环节涉及到的各部门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但在拉土车运营中真正出现问题后,各部门纷纷推托不归自己管,应该找其他部门;真正现场查出问题,并不从根本上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只是简单开具罚单;平时管理缺乏长效措施,对拉土车放松监控,等拉土车闯出大祸引起舆论高度关注时,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查严打一段时间。

这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消极应对、以罚代管、一阵风式的管理作风,甚至借管理权力牟取私人利益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对拉土车的管理效果。致使严管时拉土车还能稍微规矩几天,风声过后一切照旧。而且罚款只会被摊作运营成本而进一步加速拉土车的疯狂,导致拉土车越疯狂罚款越重,罚款越重拉土车越疯狂,最后造成拉土车运营和管理的恶性循环,恶果却只能由无辜路人买单。

2.拉土车所有人和司机对利益的追求是拉土车频繁肇事的直接原因

拉土车超载、超速、闯红灯、逆行、沿途抛洒、随意倾倒是历年来常见的问题,为此主管部门曾出台了车厢加盖、加装顶灯和反光条、放大号牌、加装GPS装置等措施。虽然沿途抛撒有所缓解,但超速、闯红灯、随意倾倒的现象并未彻底根治,本地媒体也一再报道,但拉土车主和司机以各种手段规避管理逃避惩罚的行为屡禁不止。

拉土车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与主管部门的混乱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一辆拉土车购置成本大多在30万左右,加上挂牌、喷发光条、加装放大号牌、GPS等费用又是10万左右,也就是说一辆拉土车要正常上路得先投入40万元左右的成本。另外,拉土车要营运必须挂靠在有拉土车营运资质的车队下,司机工资、违章罚款及交通肇事赔偿都由车主承担,各个环节的成本迫使车主、司机只能通过多拉快跑来尽快收回成本赚取利润。从2008年至今,因为拉土车闯祸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后,政府部门曾先后六次出台“严厉”的管理措施,但六次严管依然未能管住疯狂的拉土车。因此可以说,拉土车管理制度本身存在极大的漏洞,监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制度漏洞的负面效应,再加上营运人追求利润的本性,拉土车的治理难以奏效、恶性违规甚至犯罪的事件频发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现有管理手段的不合理性分析

这次因为四天连出三次恶性事故,西安市拉土车整治办、交警、市容园林、城管等部门紧急出台多项措施,包括:一、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停业整顿三天,召集全市拉土车驾驶员和22家有资质企业的负责人集中学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二、严格落实“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清运车辆驶出的出土工地一律关停;三、暂停清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准入审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不再新增车辆和人员;四、自2011年12月6日起,每日6时至22时30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不得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上通行。对连续两次恶意闯红灯的车辆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对司机进行治安拘留。后来又提出发动群众上街抓拍拉土车违章行为,并以物质奖励作为激励市民监督拉土车违法行为的手段。仔细分析这些整顿措施会发现,这种管理办法明显带有应急性质,根本不具有长期可行性。

1.多头治理,无人负责或难以落实责任人

一辆拉土车的管理涉及市容园林、城管、交警、整治办等多个部门,虽然各部门都有一定分工,但管理人员存在脱岗漏岗现象,多头管理的结果就是无人负责。建筑垃圾清运承包及离开工地时车身是否整洁由市容园林部门负责,但实践中承包建筑垃圾清运的程序不完善,拉土车离开工地检查不规范;上路行驶是否规范、标志是否清晰可辨由交警部门负责,但遮挡标志号牌、逆行、闯红灯、超速现象严重;超载、抛洒、随意倾倒归城管部门负责,城管不能及时发现或有意;整治办牵头负责,但无人值守。要么是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要么是发现问题后一味开具罚单,甚至借机牟私利,没有真正落实吊销资质、驾驶资格等措施,使得拉土车的违法行为日益突出。

2.株连工地不合理

新的整治措施要求落实“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拉土车驶出的出土工地一律关停,这让人想到了株连。现代法治社会采取株连措施的合法性在哪儿?何况拉土车驶离工地后是否违法违规应该由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追究,工地有什么权利监督拉土车是如何运营的?拉土车违法违规运营屡禁不止是监管人员的失职,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工地岂不是在变相地回避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职责?

3.暂停资格准入,有加速垄断之嫌,并可能促使拉土车更疯狂

全西安市有22家有资质的拉土车运营企业,合法的营运拉土车有4000余辆,另有黑车约2000辆。按照这次新出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车辆和人员。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后果可能远远大于其积极效果。为加强拉土车管理而采取公司化经营,但实际上全市22家企业中有20家都采取挂靠方式,这种模式下车主自负所有风险费用,车队通过垄断营运资格牟取高额利润。拉土车的疯狂与这种垄断格局不无关系。因为建筑工程需要不会减少,如果不再审批新的车辆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同样的工作量而从业人员和从业车辆逐步减少,可能加速拉土车的垄断,为了更多利润拉土车的疯狂只会有增无减。

4.限制拉土车运营时间和范围并不合理

要求拉土车在限制时间(6:00~22:30)、空间(三环内)内不得上路营运,但并未明确这一措施的有效期。那么工地上每天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减少的情况下,让拉土车在夜晚几个小时之内进行营运,是否能满足工地施工需要?造成工程延误如何确定责任?在规定时间空间范围之外的肇事又该如何处理?就在这些措施出台的当天晚上,今年第51位命丧拉土车的人就是凌晨一点在三环外的长安区遇难的。这一措施的不合理性在第51位遇害者身上得到最好的体现。

这些措施因其出台的草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拉土车管理的混乱之源。对拉土车车主和司机来说,疯狂的根源就在于对利润的追求和对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不满。因此,这次出台的第一条措施要求对拉土车司机、车主和车队负责人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培训,也就自然得不到司机车主的理解配合了。从培训当天媒体采访培训现场的报道来看,培训中司机、车主们谈笑风生,一脸不屑满不在乎,就是对主管部门治理措施不合理的最好注解。

从根本解决拉土车的治理措施

加强拉土车治理需要从技术环节上下工夫,更需要改善拉土车运营制度,而行政主管部门也需切实负起责任。

1.技术措施

拉土车加装GPS、反光条、顶灯、放大号虽早已实行,但车主、司机破坏、污损、遮盖、改装的大有人在。有市民建议在渣土车经常路过的路口设置减速带,改装拉土车发动机以降低其功率等措施,达到降低拉土车车速的目的。这些措施主管部门不妨参考。

2.实行拉土车自由竞争,保护车主、司机利益,落实处罚措施

拉土车一味实行公司化并限制竞争,最终只会导致公司受益,车主为了尽快回收和降低成本,想方设法躲避检查、并要求司机多拉快跑的恶性竞争局面。要保护车主、司机利益,应该将拉土车运营成本和风险由公司承担,考核方式多元化,并放开经营权,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严惩违法营运者和公司的做法,以保证营运人的经济收益,并进而达到保证拉土车的合法安全运营,保护市民出行安全的目的。

3.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大巡查

如上所言,破坏改装主管部门加装的监控设施的大有人在,这种破坏行为之所以盛行,就是因为破坏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足够的惩罚。落实主管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市容部门在工地门口检查拉土车车身是否整洁、是否超载、顶灯放大号GPS是否正常,交警部门在路上加强执法监督拉土车是否超速、闯红灯,城管部门加强巡查监督拉土车是否故意污损车身号牌反光条、随意倾倒等,坚决查处渎职的主管人员,打击借拉土车牟取个人利益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将治理不力的责任加诸于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远比一味出台限制拉土车车主或司机利益、加重其法律责任要管用得多。

技术再发达完善,还需人来操作,监管法规再完备,需要人来执行。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所有的监控措施都会落空。只有在保护车主司机利益的前提下严格监管,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于京玄.出渣土前须落实消纳地点和路线[N].西安日报,2010-7-2.

[2]三顾拉土车整治办:男子躲记者上厕所两小时.西部网,xian.省略/a/20111122/000240.htm

[3]李安平,濮力.渣土车GPS管理系统[J].信息与电脑,2010-7-140.

法律实例分析范文4

【关键词】 持有至到期投资; 溢折价摊销;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52-03

金融债券是现代企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要形式。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按照其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关系存在溢价、平价和折价三种办法,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长期金融资产债券、金融负债债券的后续会计核算均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在学习实际利率法时,对其核算原理比较容易理解,但在具体使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进行摊销核算时,都感到其计算过程十分繁琐,不易操作。为此,本文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为例,构建一个简捷金融债券实际利率法计算模型,以供广大初学者学习参考。

一、传统计算方法

在传统的会计教材、会计职称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在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溢折价摊销时,都是利用“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表”进行计算。这种方法需要计算“实际利率”、“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利息调整摊销”、“摊余成本”五项金额。在编制该计算表时,各项目必须分别计算出来,然后按照各项之间的数量关系得到“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和“利息调整摊销”三项金额,在得到此三项金额后才能进行有关会计账务处理。其中最关键的是计算每期末“摊余成本”此项金额。

债券的摊余成本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初始金额经过三项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债券中已偿还的本金额;(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债券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并进行摊销后所得到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在债券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发行实务中,之所以存在溢价或折价,其实质就是因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市场利率)存在差异。对债券购买者而言,溢价就是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多得利息收入而需预先支付的代价;折价就是债券购买者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少得利息收入而预先获得的补偿。同理,对于债券发行者来说,溢价就是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预先获得的补偿;折价就是债券发行者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支付的补偿。在债券的会计核算中,对债券的溢折价进行摊销,在债券到期时,无论债券原来是溢价或者折价方式进行发行、购买,债券的到期值都与债券面值相一致。其摊销过程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1)

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名义利率)(2)

利息调整摊销额=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3)

若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大于其面值,即债券为溢价发行,则(3)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反之,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小于其面值,即债券为折价发行,则(3)式计算结果为正数。当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不存在已偿还本金,也没发生减值损失的情况下,其摊余成本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摊余成本=面值±利息调整摊余金额 (4)

以下用实例加以演示。

案例1:甲公司20×1年1月1日以52 500元购入面值50 000元、期限五年、票面利率5%、到期还本、每年12月31日付息的乙公司债券。该债券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实际利率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通过试算后,采用内插法可以得到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

对案例1甲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业务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其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

甲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2 500

贷:投资收益 2 037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63

其他年份的账务处理省略。

由上述账务处理可看出,“应收利息”账户的金额每期期末都是固定的,即为50 000×5%=2 500元。“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最为关键,计算过程也很复杂,但只要计算出它的金额,则“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的金额很容易通过“应收利息”与“投资收益”两个账户的差额得到。

案例2:甲公司20×1年1月1日以47 500元购入面值50 000元、期限五年、票面利率4%、到期还本、每年12月31日付息的乙公司债券。该债券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该债券是以折价发行方式发行,通过试算后,采用内插法可得到实际利率为:

案例2甲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业务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其具体计算结果见表2。

甲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2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51

贷:投资收益

2 451

其他年份的账务处理省略。

由上述会计账务处理可看出,“应收利息”账户的金额每期期末都是固定的,即为50 000×4%=2 000元。“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最为重要,计算也很繁琐,但只要计算出它的金额,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的金额就是“投资收益”与“应收利息”两个账户的差额,其计算过程十分简单。

二、简捷计算法

从上述案例1、案例2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核算过程十分繁杂,无论对于在校学生、参加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从事会计和审计业务的人员来说,虽然能理解其核算原理,但很难准确、快速计算出所需要账户的结果,这给学习和考试带来一定困难,为此,介绍以下简捷计算方法。

首先,对该计算方法进行简单的数理推导,以便于学习者理解。假设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面值为B0,票面利率为r0,债券的期限为n,每期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且无减值损失;债券的发行价格(初始确认价值)为C0,实际利率(市场利率)为r1;债券的应收利息为Ri,债券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为R'i,债券的摊余成本为DCi。采用递归法进行推导,其过程如下。

利用公式(1)、(2)、(3)、(4)可以得到:

第一期末:债券应收利息:R1=B0r0

债券利息收入:R'1=C0r1

债券的摊余成本:DC1=C0-(R1-R'1)=C0+C0r1-B0r0

第二期末:债券应收利息:R2=R1=B0r0

债券利息收入:R'2=DC1r1=[C0-(R1-R'1)]r1=(C0+R'1-

B0r0)r1

……

第k期末:债券应收利息:Rk=Rk-1=…=R1=B0r0

债券利息收入:R'k = DCk-1r1 =[C0-(Rk-1-R'k-1)]r1 =

[(C0+R'k-1)-Rk-1]r1 k=1,2,…,n

……

(5)

公式(5)是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溢价与折价摊销最重要的模型,只要计算出此项金额,债券溢折价摊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同时该公式还直观地揭示了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利息收入的内在因素。

以公式(5)对上述两个案例进行计算。

案例1计算结果:

20x1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2 500×

3.88%=2 037元

20x2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2 500+

2 037-2 500)×3.88%=52 037×3.88%=2 019元

20x3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2 037+

2 019-2 500)×3.88%=51 556×3.88%=2 000元

20x4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1 556+

2 000-2 500)×3.88%=51 056×3.88%=1 980元

20x5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1 056+

1 980-2 500)×3.88%=50 536×3.88%=1 964*元

*系计算结果尾数调整。

案例2结算结果:

20x1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7 500×

5.16%=2 451元

20x2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7 500+

2 451-2 000)×5.16%=47 951×5.16%=2 474元

20x3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7 951+

2 474-2 000)×5.16%=48 425×5.16%=2 499元

20x4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8 425+

2 499-2 000)×5.16%=48 924×5.16%=2 524元

20x5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8 924+

2 524-2 000)×5.16%=2 552*元

*系计算结果尾数调整。

将此简捷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与表1、表2对比,二者完全一致,且计算过程十分简单,易于学习掌握。

三、研究结论

首先,本文提出的债券溢折价摊销公式简洁明了,它将债券摊销的复杂计算过程统一在一个简单模型中,既容易理解,也能很好地操作计算。其次,它将影响债券类金融资产收益的因素进行量化,为投资者准确、简便计算投资收益提供结果,为其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最后,该计算模型不仅能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核算,还能用于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核算问题,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大宗销售业务分期(年)收回长期应收款等业务的核算。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89-91.

[2] 钱逢胜.中级财务会计(第二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34-135.

[3]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第三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93-102.

法律实例分析范文5

关键词: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一、前言

旅游产业作为服务产业中的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众多旅游设施的大力建设,多种多样的旅游开发项目层出不穷,在文化生活异常丰富多彩的今天,旅游设施及项目也呈现出了一种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与现在流行的在沙滩吹海风,享受阳光沐浴,下榻海景房相比,已经有更多的人选择了另外一种旅游方式,那就是远离城市的喧嚣,到那些历史遗迹所在地,切身感受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用心去感受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所创造的宝贵财富。

二、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优势

当置身于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你一定会被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勤劳和智慧所深深地震撼和折服,而这些感受都是阳光沙滩的沐浴和疯狂购物所不能给你的。这些经验所带给你的是对人类,对历史,对自己的反思,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每个人都是渺小的。看到这些,感受到这些,感叹于人类文明的辉煌,感叹于我国劳动人民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的头脑,一场历史文化旅游引发对于历史、人类文明、人类社会和自身的思考。

三、当前历史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一)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固有冲突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冲突始终存在,而且贯穿于整个历史旅游资源开发的历史当中。保护文化资源是为了保留历史所遗留给我们的对过去人和事的思考,帮助我们解开对过去的疑惑,感受先辈们馈赠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更重要的是指导我们的未来,而开发历史文化资源就是在人们的面前打开了过去的一扇窗,透过这扇窗人们才能感受到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这其中的度需要好好把握。绝不允许在开发过程中对历史足迹的一丝一毫的损害,在游客旅游的过程当中更是要禁止一切有损和破坏历史文化遗迹的行为。

(二)资源的不可再生与有限性

资源的不可再生,保护以及再循环利用是永恒的话题,在历史文化资源旅游方面更为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的宝贵不言而喻,历史悠悠年代久远,漫长的岁月中要难免经受了自然的和人为的影响和破坏,这就要求我们在历史旅游文化资源的整个过程中将保护资源放在第一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难度,也成为了非常突出的问题。除了保护还要进行维护,常规的、定期的维护,无论是不是在旅游开放期间,都要坚持这样做。历史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就是遗存量的问题,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是重中之重。

(三)旅游开发体系不完善

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是我国的优势,但是总结目前的现状也是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还有一些是固有的,比较尖锐的问题。非常显著的是有一些历史旅游文化资源并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开发历史旅游文化资源更需要讲究方式方法,因为这当中还存在着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的问题,我们要先保护其次是开发然后才是瞻仰,而最终是将这宝贵的人类遗产传承下去。未能充分开发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对历史文化遗迹的意识不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麻木性,甚至可以说是忽视,进而导致历史文化资源优势的更新丧失,造成极大的浪费。

四、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效策略

(一)注重平衡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充分意识到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在开发资源和保护资源中如何找到平衡点,把握好这个度,将这种理念融入到工作理念当中,在最初的工作计划中就要放在首要的位置,而最重要的是如何在工作实践中彻底地贯彻并去实施。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不当除了有意识上的问题还有可能是缺乏资金上的支持,吸引社会各方力量,促使民间资金投入到我国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建设当中,这些都需要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也就是说拓宽资金渠道的来源,想到一切可能想到的方法,找到问题并努力去克服,在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做到合理科学,有效地去开发,使我国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事业真正地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注重整合周边旅游资源合作力度

如今的旅游行业都遵循着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也就是说一站式终极服务,结合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特点,要丰富游客的体验,在感受到历史遗迹的辉煌之余,也要让游客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游客对这里的历史遗迹,这个城市,包括这座城市的人民都有所了解。新的策略就是对周边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将周边有观赏价值的景点等整合起来,融入当地的地方特色,在地域统一的文化氛围下给游客完整的观赏体验。

(三)注重完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体系

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开发得过于粗犷,这类问题在中原地区特别明显,开发体系的问题也就是市场机制的问题,市场机制不健全,在对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中缺乏市场观念,这就必然导致不良的经营状态,水平低,规模小,层次低,所以就无法提高产业规模,而这样的一种经营状态就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未来将致力于改变这种现状,努力形成完整的开发体系,并让其能够良性发展是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做的事情。

五、结语

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其意义深远,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充分发掘我国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把握好我们所拥有的优势,克服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做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以游客的需求为出发点,把握旅游市场的需求,及时了解市场的变化,提高我国历史文化资源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郑青.浙江茶文化旅游模式研究及开发策略[J].福建茶叶,2016,11:146-147.

[2]徐仕强,杨建.基于SWOT分析的铜仁市旅游产品开发策略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4,16:95-97.

法律实例分析范文6

【关键词】高利转贷;套取;转贷牟利

一、“套取”行为的认定

套取,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到正常程序无法得到的贷款。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隐瞒了贷款的真实用途,因为根据上述贷款人义务的规定,行为人申请信贷资金,必须有正当用途,符合贷款条件,对于信贷资金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变更用途,如原贷款项目已停止,则应当由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由于本罪的行为人目的是高利转贷他人,因此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必然要隐瞒其高利转贷的真实意图,并通过各种手段蒙蔽贷款人的调查、审批和检查信贷资金,从“套取”的行为特征来看,行为人在“套取”贷款时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

二、关于“转贷牟利”的犯罪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要构成高利转贷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对于行为人转贷牟利的目的产生的时间是否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则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转贷的目的产生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本罪。如果产生于套取信贷资金之后、高利转贷之前,虽然在行为表现上与产生明确的转贷牟利目的后实施套取资金转贷牟利行为相同,但其实施转贷牟利行为的目的并不及于套取资金行为。另有学者认为,实施这种行为的故意应包括实施套取信贷资金行为和高利转贷行为两部分。在实施套取资金行为时,行为人的目的是获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若行为人套取信贷资金前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获取贷款后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属于事前故意,不以犯罪追究;若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并没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且符合贷款条件,但获取贷款后为牟利而将贷款转手出贷,则属于事后故意,不以本罪论处。笔者认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时间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意义,如果行为人获取贷款手段合法,只是在后期产生了高利转贷的意图,不应构成犯罪。这是因为:首先,从高利转贷的特征来看,行为的犯罪行为是由套取贷款和高利转贷两个行为组成,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获取贷款的行为不符合“套取”的行为特征,由于没有“套取”行为,因此也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其次,从法条的相互关系考察,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滥用贷款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规制都是以行为人骗取贷款为前提条件的,对于合法获取贷款后非法利用贷款的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因此行为人如果转贷牟利的目的产生于获取贷款之后,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应该在法律上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本着刑法谦抑的原则不对其进行刑法规制。

三、高利的标准

高利转贷是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套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对于何为“高利”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或认为“高利”是指行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所定利率远远高于其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从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刑法》第175条也并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多的利率转贷他人才能构成,而只是指出只要高利转贷他人就可能构成犯罪。另外,从本罪的立法宗旨来看,刑法是为了惩罚那些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而转贷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高于贷进利率的贷出利率进行转贷赚取差价,就是谋取了非法利益,而并非只能通过高出银行法定标准的利率才能实现。

四、与骗取贷款罪在法律适用中的关系问题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高利转贷罪在转贷牟利的同时给银行带来了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产生法律适用上的竞合问题。从刑罚轻重来看,对于自然人犯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处以刑罚的轻重大体相等,而对于单位犯罪中相关自然人的处罚前者要比后者重。但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可以将高利转贷罪看成是骗取贷款罪中一个特殊的情形,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又应当定高利转贷罪。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单位犯罪,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照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王新.金融刑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