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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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范文1

[关键词]货币供给量 信贷规模 资金链

一、现状简介

2008年美国爆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欧洲紧接着出现债务危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欧美各国盛行,世界经济总体增长速度放慢。危机的爆发起源于金融行业,然而很快实体经济也受到沉重打击,危机从美国扩散到全球,由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

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宏观方面,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到2011年,中国的宏观政策转向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从货币供给量的角度来看,以每年十二月的M2作比较,2002年到2008年,中国货币供给量每年同比增长16%左右。2008年末,中国M2为475166.6亿,2009年末为610224.5亿,同比增长28%左右。2010年末M2比2009年末同比增长19%左右,达到725851.8亿,到2011年末中国M2为851590.9亿。在此期间中国GDP增长率为每年10%左右,表明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国货币供给量严重过剩。

于此同时,中国民间资本活跃,民间借贷盛行,其借贷利率也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对高收益的追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一系列的现象。原本存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正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理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导致我国出口额的下降,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国外市场紧缩,部分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在出口受影响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消费和投资来保增长。提高消费所占GDP的比重,以及消费结构的调整需要很长的时间,投资便成为短期内一种拉动经济的快捷方式。

此时,中国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供给增长比例超过前期,面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可以获得贷款而存活下来,把投资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大环境的恶化并没有立刻改变,除美国金融危机外,欧洲出现债务危机,中国国内消费也没有立刻启动呢。过度的货币供给量带来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于此同时,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如火如荼的发展,房价节节攀升,股票市场也迎来一波反弹。在赚钱效应作用下,部分从银行流出的资金,本来应当流向实体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却流入楼市,股市。为稳定物价,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价合理回归,人民银行开始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缩减信贷规模。银行信贷的紧缩导致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减少,企业再次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压力。本来依靠银行而存活的部分中小企业,在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存活,或者倒闭破产。另一方面,在楼市宏观调控作用下,购房者不断调整预期,持币观望,楼市成交量下降,价格止涨,部分流入楼市的资金不能及时套现收回成本,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维系企业生存。

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促进了中国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对象主要是危机中存活的中小企业。这些危机中暂时存活的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较弱,贷款者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有的甚至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几倍。高收益的示范效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部分以民间借贷为形式的金融组织出现,随之而来的就是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现象。

可以认为,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现象中存在的问题是金融危机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情况下,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结果。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金融危机后对维持经济增长有一定作用,而当货币供给增长比例下降,银行信贷紧缩时,部分企业就会再次出现破产倒闭情况,或者被迫选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刺激投资增长,出现通货膨胀,而增长速度的降低又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出现通货紧缩。货币供给量及增长速度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建议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货币供给增长率应当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增长率过快导致通货膨胀,抑制通胀又会导致通货紧缩。通胀和通缩本质是货币现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金融组织形式不断演进,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就会出现非法集资等金融现象。

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体系的健全,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方面宏观货币政策的选择应当审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短期与长期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安娜・J.施瓦茨.美国货币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

[2]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范文2

关键词:民间资本;规范;创新

民间资本投资运作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民间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有利于打破垄断,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民间资本流动具有一定的无序性和不稳定性,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则会极大促进经济发展,若操作不当,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破坏。就目前调查显示,民间投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和不利环境,亟待给予合理引导与规范利用。

一、当前民间资本运作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向

1.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快速增大

受政府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鼓舞和地方政府配套政策指引,我市民间投融资活动日趋活跃。据调查,目前汾阳市列入规划的大型投资项目50余项,累计吸引区内外民间资本80余亿元,较上年同期猛增89%,其中,已建成的20个项目共完成投资8.48亿元。

2.民间资本流向非煤产业趋势明显

(1)投资旅游产业。原汾阳安兴煤业公司在转型中斥资近亿元重建汾州府文庙,力求打造汾阳的标志性文化旅游景观。重建项目占地60亩约4万平方米,规模宏大,目前该项目工程已接近完工。

(2)投资文化教育产业。原汾阳敬仁煤业公司在转型中选择发展教育产业,该公司投资9000余万元创办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职业中学为一体的敬仁学校。

(3)投资白酒产业。部分汾阳煤老板联合中阳县煤老板以及中煤汾阳公司等投资人,集资50多亿元积极投入山西省重点项目--汾阳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按照“民营资金投资建设,汾酒集团托管经营”的模式,依托汾酒品牌,开拓白酒行业。

(4)投资涉足金融行业。主要是煤老板李祥如等人发起组建山西汾阳市祥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该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正常,截至2011年底贷款余额达5600余万元。

3.民间资本融资投向地域化特征明显

据调查显示,目前汾阳市民间融资发展日趋呈现区域化、产业化特征,表现为融资投向主要集中于当地主导产业。比如,三泉镇民间融资受吕梁三泉焦化园区带动,主要投向煤焦、运输等关联领域;杏花村镇民间融资集中投向白酒生产及相关行业;演武镇及邻近地区依托华北最大再生胶市场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再生胶加工、收购等。

4.民间资本融资规模与利率变化与当地产业景气度息息相关

如:汾阳市三泉镇,受焦化行业低迷影响,该区域民间融资规模约为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0%,利率水平也较去年同期25%左右下降至15%左右;而焦化市场火爆的2007年该区域融资规模达5000万元,利率水平也维持在25%至40%区间。

5.民间资本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

据调查显示,2011年,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中,汾阳市24家被兼并的煤炭企业决定联合组成“汾阳市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联合协会”,该协会成员联合起来将从煤炭行业中挤出闲散资本投向当地农业、教育、文化旅游和城乡建设等方面资金总计达6亿多元。

6.民间资本融资主体多元化

贷款人由传统的商人逐渐扩散为干部、群众、农民和教师等社会各个阶层。据调查,柳林县约有1/4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借贷者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为主。私营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额度比较大、利息比较高,而且没有固定期限,是一种长期借贷。也有企业为了银行贷款周转而进行短期高息大额民间借贷。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社会融资,额度一般不是很大。在3万元-20万元不等,月利率以1.5%-3%居多,还款期限为3个月-2年。农民为发展生产也参与民间借贷,借款金额较小,大多数在1万元-3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12个月。

二、民间资本发展中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资本的本性,民间资本发展过程比较曲折,由于政府的认可程度不够,资本所有者并不能将资本注入合适的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大致只能在传统的微利行业融资,或者是短期对某类或者某些商品进行炒作以追求利润,运作流程不够规范。其产生的根源为:

1.市场准入门槛的制约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落实对民间投资的增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不仅仅在具体落实中,有些还在于政策本身。对民间投资仍存有歧视现象,使得民间投资在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投资还不能一视同仁,这无疑阻碍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因此,市场准入制度直接限制了民间投资的通道。

2.市场垄断者的制约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执行效果不佳,被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配套措施和细则的缺失。而新“36”条从理论上突出了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国务院还将各个领域引导民资进入分配给了相关的部委来负责。但民间投资主体是否能够顺利介入各个领域,还得看各部委的实施细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近年来,民间投资范围是不断放宽的,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国家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 ,部门垄断阻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保险、通信、卫生等新型服务业,民营资本只能限于传统的消费品工业和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而目前这些行业大多趋于饱和,竞争激烈,盈利的空间较为有限,使投资积极性受到抑制。

3.缺乏成熟投资市场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较少,没有成熟的投资市场,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的许多行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存在各种门槛和限制,民间资本根本就没有进入投资领域的机会。根据2009年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披露,目前在国民经济80多个行业中,允许公有制经济进入的有72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行业,但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仅仅有41个行业。因此,民间资本只好选择农产品等没有投机限制的商品进行炒作,从而引发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4.相关法律层面的制约

据调查,由于担心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 ,私营企业家无法形成对将来的稳定预期,也就不会全力以赴地扩大投资。实际上,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是影响我市民间投资的深层次原因。

三、规范利用民间资本发展的措施与创新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修订现有法律法规。民间资本涉及领域广泛,政府在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时难度较大。因此,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必须要多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将涉及民间资本投资运作的法律条款细化。针对民间资本投资涉及的范围,要修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合伙法》、《信托法》等,让民间资本投资活动有法可依,防止国家出现法律监管真空领域,导致民间资本投机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扰乱正常经济活动。

(2)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针对我国目前在民间资本管理方面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风险投资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收购与兼并法》、《投资权益保护法》、《私人财产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领域和行业,为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扩大提供法律保障。使民间资本所有者既能够在法律的监管之下依法进行投资活动,尽量减少投机活动,同时又能够给予他们法律保护。

2.完善政府政策

(1)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针对我国目前国家对民间资本投资门槛设定较高,限制过多的情况,政府要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以及允许外资经营的项目,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贸易、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水利、电力、燃气、集中供热、通信、城市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个领域投资经营。在开放的同时,要避免出现“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和“弹簧门”(进得去,但无法持续经营,又被弹出来)。

(2)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政府要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指导方针下,推动相关机构给予民间资本在投融资、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让民间资本能够顺利地获得发展机会。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要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者补偿方式投入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更好的运作。同时要适当扩大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范围,提高民间资本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资金回报率。其次,在税收方面,政府要尽力让民间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如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出口产品开发等,则要加大优惠力度以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政府要根据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加速折旧、费用列支、投资抵免以及关税与增值税方面予以优惠。同时要避免中央和地方的重复征税行为,以保护合法经营的民间资本所有者。

3.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的监测分析

继续加强民间借贷样本点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包括民间借贷发生额总量、借贷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指标,要动态跟踪把握指标变化趋势,及时预警和防范民间借贷行为中“乱集资”和“高利贷”的潜在风险。同时,还要加强民间借贷情况的实证调查研究,包括民间借贷资金投向、企业信用状况等。

4.加强投资引导,提升民间资本使用效率

加强产业投资目录引导,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领域,投向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项目领域。加强信息引导,建立投资信息机制,及时向民营企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社会资金供需、优惠措施和技术进步等信息,引导民间资本良性运作,逐步进入市场潜力大、投资回报好的产业领域。

5.增强民间资本自身发展能力

(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我市民间资本所有者要针对自身信用等级不高的弱点,努力改变形象,尽力提高在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争取得到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民间资本所有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出现欺诈行为,更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收等。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按照相关财会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依法核算和严格控制。要以《会计法》为基础,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自律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约束民间资本所有者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3)加快培养专门人才。民间资本所有者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多渠道引进国内外的高技术人才,为我市的民间资本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6.推进金融创新,增加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供给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民间融资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资本金发放贷款,其信贷供给没有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在紧缩背景下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规模,支持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范文3

一借条一定要由借款人当面书写,而不是由出借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借条的格式为: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还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他内容。

核实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信息,签的名字要与身份证名字相同,书写端正,借条上最好写下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号,并将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一份备底。

二借条内容尽量简洁明确,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因此,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尤其要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种模糊不清的语言。

对于涉及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等关键数字,要用中文数字来明确,比如月息1.5分,要用月息一分五厘来表达。

三在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有些借贷中,借款人为获得高息而借款,可一旦产生纠纷,过高的利息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一般来说,一分息是指月利率1%,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由此可以推算出,三分息、五分息有多高。

如果借条内,没有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归还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四章放忠庭长还提醒出借人要保留好付款依据,对于民间借贷要求的举证责任越来越严格,法院除了认定书面借据,还要核实双方借款的基础关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此外还需要确认是否发生了款项的交付。所以最好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的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利于举证。

五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抵押物应做好抵押登记,避免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或出售。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法律思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商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间接融资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众多中小企业在难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而资金又非常紧张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二、法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这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机会。

(二)没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随后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而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也纷纷出台。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制轨道。但该法关于信用担保的条文仅限于第19条和第20条,可见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内容极其简单,难以应对事件中复杂的担保现象。

(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在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处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 为筹措资金, 不少企业转而进行民间借贷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条和210条。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此可知,这些零星、单薄的规定实在不能约束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且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三、法律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一)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关于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担保。对于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是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对列入计划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该法的政策性。我国不妨借鉴此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给与其融资支持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从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于零散、过于粗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民间贷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从概念上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我国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以以上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理清三者关系,给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范畴。

(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区规定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机约束机制等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应在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担保、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的基本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林艳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法律思考》、《现代财经》、2010年12期、30-33页

[2]刘颖、《关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商业经济》、2009年7期、42-43页

[3]李同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探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29期,27-28页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范文5

关键词: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

2012年,货币政策持续从紧,银行提高准备金率和加息,加剧了企业的融资负担。内蒙古是欠发达地区,企业平常融资就比较困难,在这种货币政策下,融资对内蒙中小企业难上加难。面对这些困难,中小企业如何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是值得我们认真深思的问题。

一、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蒙古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依赖企业自有资金、向商业银行贷款、民间融资这几种形式,内蒙古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资金利用率低,在此,我们详细的分析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困难。

(一)业绩不稳定且贷款数额小

规模小、管理理念落后、市场竞争能力差等都是内蒙古中小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导致中小企业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额小。我国的银行机构可以说是“以制借贷”,商业银行一般愿意给实力雄厚的国有大企业放贷,国有企业不仅业绩稳定、信用等级高,而且即使国有企业业绩下滑,无力偿还贷款,但有国家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银行就不用承担太多的责任。中小企业大部分融资款都来于商业银行,银行也会给中小企业放贷,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素质比较差、信用等级低,银行每年只会把占据全部贷款1/3的数额借给中小企业,而且,中小企业贷款要比国有大企业借贷付出更多的成本(利率高),向银行贷款的数额小、成本高,这与中小企业对内蒙古经济、就业等方面作出的贡献是不成比例的。

(二)民间融资成本高、风险大

民间融资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也很大。首先,民间借贷大多属于短期借贷,出于高回报率等原因,放贷人并没有全面、长远的规划,再加上金融市场波动大,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面临资金缺口的可能,影响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其次,我国目前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市场比较动荡、混乱,非法经济行为时有发生。

号称内蒙古的温州——鄂尔多斯,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相当繁荣,该地区中小企业的一半资金来源于民间融资。但是中小企业向民间融资必须背负高额的利息,自从2011年上半年因为资金链断裂出现多起金融案件,民间资本一下子变得很紧张。有些地方,连4分、5分的利都没法吸引借贷者把钱拿出来。高额利率贷款使中小企业背负着沉重的还贷负担,使中小企业的业绩不稳定,企业经济利益较小,最终走向破产。

(三)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随着企业的壮大,企业的自有资金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但其向银行贷款成功率不高。1996年前后开始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尝试,进行股权私募。由于内蒙古的资本市场不发达,2012年前内蒙古共有22家上市公司,只有这些上市公司能够运用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方式进行融资,而我国对企业上市融资有很高的要求,在股本数额、盈利数额、开业时间等方面严格把关,缺一不可。内蒙古中小企业的自身能力很难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标准,中小企业上市遥遥无期,想运用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更是不可能。所以,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很被动,在这种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并没有主动为自己融资寻求其他的机会,融资难一直困扰着企业的发展,企业也无法利用财务杠杆给企业带来额外收益,这种融资结构与其他省市相比差距甚远。

(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缓慢

一方面,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它们规模小、发展慢、经营业绩差,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在财务报表上做文章,使得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银行无法得到中小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反过来,企业也无法向银行借贷。此外,有些中小企业由于借贷成本高、经营不善等原因,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会制造一些假象来逃脱银行贷款,银行因为某些企业的不良借贷现象对所有的中小企业“印象不好”。另一方面,内蒙古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信用评定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往往不合实际;同时,内蒙古中小企业也缺乏信用担保机制,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时,一般需要企业用车、房等固定资产来做担保,但很多中小企业处于发展初期,固定资产少,即使是担保成功,办理信用担保的程序很复杂,短则需要十几天,有时甚至需要几个月,资金无法准时到账,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从中小企业自身的方面来说,首先,本身的营业能力低下,盈利水平不稳定,财务管理体制不规范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及经营体制。其次内蒙古的中小企业的资信不高,信用水平低很难从银行获得主要的资金贷款。

从外部环境来说,首先,内蒙古的金融机制的缺乏。其一内蒙古的资本市场本身发展就比较滞后,而我国对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门槛高,“双压力”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其二,中小企业贷款数额小、贷款次数多,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虑,有些银行会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放贷利率,甚至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其三,内蒙古的基金市场处于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很难从该渠道募集到资金。其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相关制度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这些制度大多缺乏柔性,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质性问题,此外,随着融资环境的变化,相关制度弊端百出。在内蒙古中小企业非常受欢迎的民间融资,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难以对民间融资市场的正确引导,已经渐渐地摒弃了。

影响融资难的关键原因——信用问题不解决,融资难是在所难免的,维系信用刚靠道德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府执行力,不维系利益,银行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之路也就难以继续下去。

三、内蒙古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是一项复杂、长期的改革,需要企业自身、政府、融资机构等多管齐下,互相协调解决这一难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弥补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方面的法律空白,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条件。只有正确的制度才能引导中小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在对银行的考核中,应该有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规定与考核,这样会大大地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房贷的积极性;再者,应该整顿民间融资市场的秩序,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与民间融资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二)发展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创新

内蒙古中小企业规模小、比较分散,这是它们融资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所以,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银行的建设。规范民间金融机构也是很有必要的,民间融资确实有很多优势,它与中小企业处于同一层次,在各方面都可以相互适应,不存在沟通不良的情况,在银行借贷吃紧的经济形势下,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道路。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带来福音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了,一方面,民间融资市场比较混乱,融资手续不规范,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加剧社会的动荡;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市场随意性大,不好控制。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势必会削弱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中小企业要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中小企业要诚实守信,做好公司的财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地财务状况,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不要出现逃债、躲债等不良行为。其次,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在制度与资金给予支持;企业要相互联合进行担保,克服原本单个中小企业规模小等缺点,可以更好地获得银行的信任;完善区内信用评定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做真实的考核,给银行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不会因为个别中小企业信用不好导致整个中小企业群融资难,也是督促企业强化信用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扩宽融资渠道

首先,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一方面企业在短时间内得到的先进的生产设备,另一方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了较少的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缓解了资金压力。其次,中小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联盟,最好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可以向大企业提供一些捆绑配套服务,形成利益合作关系,大企业的命运与小企业息息相关,更容易得到大企业的资金帮助。再次,内蒙古的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边界优势,再加上长期以来与俄罗斯、蒙古有着经济贸易来往历史优势,利用招商引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国外资金,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五)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首先,加快中小企业体制改革,改变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明确企业的产权结构,学习先进开放的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规范中小企业的经济行为,杜绝短期行为,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创新优势,利用新技术、新原料满足日益变化的多样化消费需求,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再次,完善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强化管理,要求企业全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同时,内蒙古中小企业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契机,与东部沿海城市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合作关系,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管理理念、高新技术、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罗如芳.内蒙古民族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未知,2011.2

[2]刘玉春.内蒙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6

[3]唐坤.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2008

[4]杨丽媛.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民间融资:现状、利弊及对策建议.厦门大学,2009

[5]杨芳.内蒙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战略研究.内蒙古大学,2011

[6]王妍.民间金融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基于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经济论坛,2010.7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范文6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日益增多,并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却能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也不利于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现金流的控制。本文主要是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并就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 策略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并将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80%左右的资金需求来自于民间融资,事实上,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使得其规模远不止这一数据。民间借贷俨然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有很多企业并不是以解决个人自身或企业发展需求为目的,而是以非法从事资本经营来获利,严重偏离了传统的民间借贷的方向,影响到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所以,很有必要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提高民间资金的利用率。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1.灵活性。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机构不同,其借款或还款的数额和方式都比较灵活,有多种选择余地的选择,只需双方约定好就行。只要你想借,便会有人愿意借给你。

2.广泛性。调查显示,在空间上民间借贷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很遍普遍,尤其是那些金融网点较少的地区。同时,在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行为则涵盖于民营小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个阶层。

3.快捷性。快捷是民间借贷中吸引人之处,你所想要借贷的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尤其是数额较小的资金,可以在数小时之内即可到位,并且这种借贷关系往往只需口头形式或借条,从而有效地免去了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所需要得一系列复杂程序,因此,民间借贷更适合那些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

二、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1.积极、合理、稳妥地引导民间借贷发展

1)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

国家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和预警、监测、通报制度,当民间借贷遇到风险时,要及时化解。同时,充分考虑到相关体系的操作可行性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最好只对专业的民间借贷组织或者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民

间融资实施监管。

2)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面来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对于高利贷坚决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将民间借贷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和借贷公司

国家要及时出台相关有利于放宽信用担保机构、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更要率组建相应的融资组织,让分散、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正规化、公开化,确保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并逐步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民间融资组织。从而不仅可以增加农牧区金融供给,缓解农牧区贷款难问题,还可以提高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

3.加强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

国家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民间借贷中介的地位与职责,例如民间借贷中介的组织形式、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准入条件等,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最好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民间借贷的监管、监测工作,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以及成立民间借贷中介行业协会,依靠相关的自律性组织进行统计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反映民间借贷的动向与发展,并尽早处理民间借贷在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4.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

这就要求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对于那些有良好发展前景、订单农业户、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加工户等城乡个体经营户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不断创新经营理念、改善手段的金融服务策略,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功能,从而为民间借贷双方的顺利交易提供先决条件。逐步加强农村信息咨询服务,加快支农服务电子化建设,并全方位地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此外,还要适当扩宽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以便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合理分布,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多,并将面临这新的挑战与机遇。同时,民间借贷作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快速的发展也会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金融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民间借贷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分析,从中找出问题,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确保民间借贷能够真正成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

参考文献:

[1] 曹一萍.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会计之友.2009.

[2] 邢增艺.引导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当代经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