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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一般特征范文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
、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范文2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30年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对市场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和探讨自然也围绕着这一改革进程中价值观念的冲突而进行,并由此引发了从法律精神到管理原则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是争论。正是在这场长期的理论争论中,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推动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应当看到,虽然市场主体的概念及内涵在不断地清晰和明确,但是,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远没有结束。因此,明确这种认识的必要性,剖析传统分类的弊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理论的发展,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许多从理论上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点。但梳理这些理论问题时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却十分简单,那就是需要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涉及的基本研究范畴――市场主体,进行理论界定和再认识。对市场主体进行再认识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理论需求。市场主体是市场环境中的活动者,是市场中的能动因素,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产业的壮大,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不能从理论上认识市场主体的核心特征,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需要什么样的市场主体以及我们应当培养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这一工商行政管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需要。可以说,离开了市场主体本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就难以成立。因此,研究市场主体的概念,考察其发展过程,对市场主体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予以描述,不单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自身改革问题研究的起点。从多年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也能看到,对市场主体本质及特征的认识程度如何,对市场主体概念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及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传统市场主体认识及分类的弊端
市场主体概念的界定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研究出发,传统上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界定是狭义的概念。认为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等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范围上看,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
传统市场主体的认识局限。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是不断演进的过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活中市场概念本身的弱化自然导致了市场主体概念的缺失,微观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被长期忽视所导致的。从市场主体的范畴来看,因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被界定为企业,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也仅有企业的概念,鲜有提及其他经济单位。即使对于企业范畴,也只简单的归类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反映出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主体的业态形式非常单一,企业只是政府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附属物,并非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传统市场主体分类的弊端。我国企业的分类标准及其具体划分问题的讨论和演进,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步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管理需要,产生了不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对市场主体按照其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曾在企业分类中占据较长时间且较为重要的地位。
强调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固然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但在市场主体分类中对所有制概念的强化导致的政策结果是:所有制结构中具有“公”之属性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得到了政策扶持,而“非公”市场主体则在政策中受到排挤。从多年的政策结果分析,那种以突出公有为主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及其政策构成,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固有的多层级、不平衡的特点,必定从经济上阻碍多种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望。由于这种分类本身是带着“有色眼镜”区分对待不同企业和市场主体,这就事实上使得有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就处在不利的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可以说,这是市场主体所有制分类根本弊端所在。同时,实践还证明,按所有制性质对不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的做法影响时间越长,弊端也越突出。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市场主体再认识是我们工作的基础。这种再认识涉及到一些核心问题,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探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职能发挥及作用对象的内在规律;市场主体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市场主体培育及登记过程中的重点;而对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明确则使我们未来的制度设计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
把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些属性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的自的单位只能是某些组织的附属物,构不成市场主体,更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地运行,因而就不会具有独立性。而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又相互关联且是正常市场交易的客观要求。可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其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存在依附关系的市场主体间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看,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主体、监督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功能,不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运行的特点,不清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运行特点反映着市场经济对于主体功能的内在要求,我们就不可能创建尊重和反映这种要求的一系列制度,我们的政策就有可能不利于市场主体在运行中坚持这些属性的要求,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运行效果。
对市场主体本质特征及界定的再认识。对市场主体的再认识离不开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界定和描述。因为这种界定和描述不仅是理论概念上的探讨,更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登记对象以及登记标准的把握,因而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目前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合法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民事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问题,不仅对市场主体自身,乃至对整个市场经济活动都发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第二,把握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我们坚持营利性是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作为经营者的最本质的特征,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获取利润,并将营利性作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若离开了营利性,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中存在的资格。第三,强调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国家认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必要的审查,既可以加强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宏观调控,保护市场经济中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也表明民事主体的资格需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或确认。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范文3
关键词:路桥 建设 商品化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makes a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As the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that influences and promotes economic development,how should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faced with the contradiction of increasing demand and serious insufficient construction funds posture to meet this rar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It is the basic way to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speed up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by analysing and exploring the tendency of construction bridge commercialization, clearing the industrializ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ridge as soon as possible, accelerating the bridge commercialization process.
Keywords: bridge; construction; commerci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U2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
四、路桥商品化是路桥建设与使用的根本趋势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番议论,甚至是品头论足。把多年的“筑路架桥为人民”这种福利性的东西,要以商品的形式“卖”给过路桥者,恐怕人们不会心甘情愿地一下子接受,或许会有些议论,这不足怪。正如我国长期实行的“票、证”被逐步取消一样,过后人们反会产生“本该如此”的心理。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范文4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指的是不法经营者在违背国家市场经济法律、破坏市场竞争的原则,扰乱市场发展的秩序,采取不正当的行为,不择手段,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的行为。通过我国科学对市场经济的分析讨论,总结市场经济给市场秩序、国家法律、人身利益带来的影响,将经济犯罪的概念氛围三种,总之,我将经济犯罪的概念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将不法分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破坏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的一切不法经济行为总结为“大经济犯罪”。其次,我国将那些不法商家以及不法分子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的行为称为“中经济犯罪”,这一经济行为是不法商家通过人为操作,为了能够提高自己的地位,增加自己的权势而采取对社会关系进行破坏的行为,比如说股市运行操作、各企业竞争排挤等等。另外,从早期直至当今,国外的犯罪学家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概念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经济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对我们的市场秩序、国家金融都有很大的不利。
二、我国经济犯罪现象产生的现实条件
1、对于国内来讲,第一,由于我国的社会管理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有些不法的市场经济管理者钻了“空子”,没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品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监督力度不够,接受贿赂的现象明显,对我们的市场进行松散管理,市场发展自然而然会出现问题;其次,企业间的竞争意识太强,合作意识淡薄,为了能够让自己企业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企业管理者们不惜采用不法行为,排挤、压迫其它企业;最后,市场经济制度的问题,不能够很好的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宏观调控,不能弥补市场自身发展存在的不足。
2、对于国外来讲,为了能够打开中国市场,在中国这片沃土上发展自己国家的企业,削弱我国的市场竞争力,想利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有利条件,其它国对中国市场虎视眈眈,他们不惜采用走私货品等等不正当手段进入中国市场,这一现象也助长了经济犯罪现象的气势,对我国的市场竞争有着一定的影响。
三、经济犯罪的特征
(一)根本特性
经济犯罪是依靠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行为,商品经济是经济犯罪行为产生的催化剂,经济犯罪行为的产生离不开商品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商品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它是不稳定又很复杂的交易过程,让我们的经济犯罪行为存在的方式也是捉摸不透。经济犯罪归根结底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是非法的经济行为,不遵守国家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的经济行为。
(二)一般特性
1、经济犯罪具有营利性,商家之所以会产生经济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为了能够壮大自己企业的实力,这是每个商家的出发点,所以,经济犯罪的一般特性便包括营利性。
2、经济犯罪具有隐秘性,这些经济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利益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3、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经济犯罪大多是以团队的形式去完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着经济犯罪的复杂性。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促成了经济犯罪行为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够净化社会市场竞争氛围,加剧社会矛盾,这些商家无法可依,受不到法律的约束,必将会扰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便助长了经济犯罪行为的气势。
(二)市场竞争的追利性太强,商家获利欲望强烈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范文5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作用
就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来看,作为与经济内容息息相关的专项法律,经济法对于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发展模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加强中央调控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从国内现状来看,法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完善、合理与严谨的律法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为其高速增长创造了有利前提。本文着重探究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所发挥的促进作用。
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对于其实现外部性内部化转变极为有利
“外部性内部化”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外部性制造者创造出的社会收益或者成本变成私人收益或成本,而由创造者本人享有并承担的过程。在此转变中,经济法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一)经济法所具有的规范性
在外部性内部化这一转变中,其实现手段主要包括协商、谈判以及契约等经济行为。然而在实施此类经济行为时,参与方经常在利益最大化影响下过度谋求单方利益而做出过激的、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导致其与经济规律、商业规律相悖,而违反了经济法相关规定。基于此,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经济法,实现对此类经济行为的有效管控。
(二)经济法所具有的调节效应
经济法不仅对外部性内部化转变中的经济行为予以规范,更约束了转变过程本身。因而,在对经济法各类手段加以有效利用的同时,应统一考虑民商法和经济法,并利用二者的调节作用,对外部性内部化转变加以引导,确保这一转变过程被合理控制在法律框架内,由此确保这一经济行为能够创造积极的效益。由此,应对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二者的调节效应予以足够关注,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
(三)经济法对外部性内部化过程进行调节与控制,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为保证整体利益在外部性内部化这一转变中不致受损,我们应对经济法自身特点加以充分利用,以此来进行调控、确保其转变过程是有效而且准确的。除了约束力以外,经济法所发挥的调节作用也不容忽视。我们应熟练掌握经济法所具有的特性并加以灵活运用,从而在外部性内部化转变时为总体利益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对建设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推动作用
对于市场经济体系而言,建立经济秩序是关键而且必要的,市场经济要想实现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经济秩序必须被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经济法在建立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经济法对利益最大化这一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予以阐明
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前者在发展过程中对利益最大化原则予以明确,市场经济整体性发展始终坚持围绕利益最大化原则,而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于此。同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是抽象的,要想对其本质特征加以正确地阐述和明确,必须选择一个合理的载体,即经济法。经济法能够对利益最大化这一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予以阐明,而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应正确理解经济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经济法是法律保障
在建立社会活动相关秩序时必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所有社会活动必须与相关法规相符合,并坚持以法律为指导,同样,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也同样如此。经济法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其指导作用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与经济法相关规定相符合。
(三)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是其建立有效性的保障
任何一项活动必然需要秩序来约束,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极为重要,这是建设整体经济体制以及运行的有利前提,对于市场经济运行所收到的最终效果也具有密切关联性。因此我们应确保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正确性,并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时保证其有效性与及时性;同时还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着重发挥经济法所具有的优势以及促进效果。
三、经济法确保了政府有法可依,从而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
自立法伊始,经济法始终针对经济行为;而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的载体则为政府,政府通过经济法实现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从而确保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既定目标。简而言之,政府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极为突出的作用。而在政府调控干预市场经济的同时,经济法为其调控与干预手段始终遵循经济规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其立法环节中,经济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干预,并对其权利加以有效约束,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行为的独立性。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经济人作为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政府作为经济管理者同样具有这一本质属性。而在经济活动参与方中,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超个人主义的经济与社会目标并非是其追求的根本所在。经济法律市场与经济市场二者差别在于经济人获取利益过程中所用的手段与方法的差异。这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反应为无法有效地制约权力以及政府依法干预调控经济活动时安排了过多的强制性制度,其中以经济行政规章以及法规条文数量过多为典型表现。与其他类别行政法规相比,经济法应保持更强的针对性,并充分发挥其在约束政府权力方面所具备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并分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的作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干预和调控经济发展,从而实现调控宏观经济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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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一般特征范文6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
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万、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
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
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他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它有如下特征:
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做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的职责只能由法律来担当。
4、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涉外经济立法。
5、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即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等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不同方式的侵害。
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
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碍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碍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碍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分析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罚。
四、对经济犯罪的抑制措施
既然经济犯罪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如何抑制这种危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我国刑法对如何惩治经济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了规定就能够自动适用或者是很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怎样才能够减少、缩小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呢?
1、必须切实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门业务素质,是加强刑事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执法清廉,不为不义钱财所动,对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其次,必须注意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经济管理法规和经济政策,并注意它们的变化发展。还要注意熟悉和精通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以便掌握经济犯罪的活动规律和特点。
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由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些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刑法却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因此,要从立法的层面来看待如何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关注立法现状,同时还要从立法机关监督司法过程的角度完善法制监督体制,从而达到有效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