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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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法律法规

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1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规章制度的清理和修改完善力求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保留适应的、废止过时的、修订残缺的、制定空白的”,结合高等教育规律,特别是我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章制度清理的重点为20xx年版《学校学生手册》、《学校教师手册》中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清理标准

明确各制度的“留”、“废”、“改”、“立”,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留”是指: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废”是指:凡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式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已经过时的规章制度或条款要明确废止执行;

“改”是指:对不适应形式要求、部分内容不和适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完全适宜于学校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尚不够完善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完善。

“立”是指:现行制度整体上已不适用,已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际工作需要填补制度空白的规章制度要着手制定。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整改

从实际出发,结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填写《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的过程中,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归类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采取“分块处理”、“归口清理”的方式进行。“分块处理”即“留”、“废”、“改”、“立”,先行完成对应予废止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宣布废止的工作,之后陆续完成对拟修改和新制定的

规章制度的审核和工作;“归口清理”即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实施“谁制定(规章制度)谁清理”的原则。

新修订的党的工作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党委工作规则、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等7个方面的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教学与教研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治安保卫、后勤管理和建设规划等9个方面的制度。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清理范围内划分、归类各部门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三)清理审查

各单位在明确各项制度的“留”、“废”、“改”、“立”的基础上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和制定。

1、审核内容

(1)政策法规审核:制定主体有无权限,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是否合法、明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2)依据审核: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仍现行有效,名称是否正确。

(3)内容审核:是否从实际需要出发,是否科学、全面、合理、系统和配套;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是否重复,是否互有抵触;具体内容是否与主体一致;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内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前瞻性。

(4)体式审核:规章制度的字体、格式等表现形式是否规范统一、符合公文的形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5)文字审核: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等是否规范。

2、审核程序

拟写人初核、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

(四)印发公布

修订完毕,学校按规章制度公布程序重新印发《学校学生手册》、《学校教师手册》。

五、清理结果及报送要求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分为:保留、修改、废止、新立四类(见附表1《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对于需要废止的,提出明确理由;

对于需要重新修订的,应当说明修订的必要性。

校发规章制度需将《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纸质及电子版(目录及内容)各1份,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其它部门制定的某些规章制度是否与你处相关规章制度有重复、交叉或冲突的地方?或你认为学校还应制定哪些规章制度?

六、清理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查各单位清理目录,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具体组成如下:

总负责人:

总协调:

汇总:

政策法规审核:

依据审核:

内容审核:

体式审核:

文字审核:

校属各单位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清理目录,并派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七、清理工作注意事项

1.加强领导,组织到位。此次规章制度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制度建设的意义与紧迫性,把制度修订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任务来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阶段任务有序推进。

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巩固;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效果;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074-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国际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自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贸易、交流的深入,为我国企业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提供了平台和空间。国外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先进管理经验,不仅可以保证产品质量,而且可以提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国内的企业管理者应当要有国际化眼光,企业管理要与国际先进管理制度接轨,其中要迈出的重要一步,就是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但现阶段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得不到广泛推广,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在通过初次认证审核之后,没有持续改进、注重巩固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效果;不是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而是放松管理,体系运行形成两张皮,体系要求是一套,实际管理却是另一套,结果导致管理大大退步,前期为认证审核做的大量工作前功尽弃、付诸东流。如何巩固标准化认证的效果,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继续巩固“三同时”审核的效果

企业进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取证审核的第一阶段审核时,最重要的审核内容之一就是对企业“三同时”的遵守情况进行审核,即环境治理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业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审核,否则,第一阶段的审核不能通过,也就预示着企业不能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反之,企业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则可以说明企业在取证审核前的“三同时”是符合要求的[1]。针对已经取得ISO14001体系和OHSAS18001体系认证的企业进行监督审核或复评审核时,对企业“三同时”的遵循情况,审核人员应主要检查企业一年来有无新、改、扩建项目,如果有,则应对这些项目进行“三同时”的遵守情况审核。同样,在复评审核时,审核人员会重点检查企业上一次取证或换证以后3年来的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遵守情况,以保证监督审核和复评审核的连续性与衔接性,以巩固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效果[2]。企业的安技等职能管理部门在通过初次认证审核后,应当继续加强管理工作,打好基础,继续通过审核机构一般每年1次的对受审核企业的监督审核,以及每3年进行1次的复评换证审核。

2 继续巩固落实法律法规审核的效果

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企业通过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的底线,也是决定质量、环境和安全体系能否取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守法就是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环境和安全管理体系,守法就是企业的生产和服务等活动过程中的环境因素与危险源控制,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在监督和复评审核时,法律法规的连续性与衔接性,重点是审核在此期间是否有新颁布实施、新修订出台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变化。以此来判别企业在取证后,对法律法规的识别、收集和遵守、贯彻与落实情况[3]。例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消防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自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是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年度监督和复评审核的法规重点。同时企业还要关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结合新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一些出口外贸企业,还应当时刻关注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国外的发达国家对企业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是非常严格的。以木制品出口外贸企业为例,对于出口美国加州的木制品,2013年7月1日,美国加州制定实施了木制品中甲醛含量的控制措施,即CARB甲醛认证。所以有关企业的职能部门与审核人员,在年度监督审核和复评审核时,应对有关甲醛认证的要求给予重点关注,以此判定木制品企业对产品销售地区的新标准和新法规的遵循情况。

3 继续巩固企业文件审核的效果

企业在初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文件都要提交审核机构进行文件审核,只有文件审核通过以后,或者对文件审核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到位后,企业才能通过初次取证审核。在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和复评审核时,审核人员会重点审核企业内、外部的经营活动,相关标准有无变化,检查企业修改的文件是否涵盖经营活动和相关标准变化后的内容与要求,以此来判定企业的文件是否持续有效。所以,企业在通过初次认证审核之后,职能管理部门要继续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核心,以管理标准为支持,以工作标准为保障的企业标准化体系。设立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编制适应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企业编制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能否在本企业全面贯彻实施,关键要具有可操作性[4]。编制时要进行反复讨论审核,反复的论证和修改,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沟通。文件应简洁、易懂;考核目标尽可能量化;要为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贯彻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管理体系运行是一个持续上升的闭环,需要在企业内建立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不断改善和不断改进的机制,如果没有这样的机制,就会出现企业管理要不是维持原状,一年一年原样运行下去,一点变化和改进没有;要不就运行走样,最终导致标准化管理体系对实际管理没有多大作用,只是为了检查和审核而存在。因此,为认证后提高管理体系有效性,企业要重视内部审核,持续有效地开展内部审核,对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作出正确诊断,对发现的不合格或潜在的不合格问题,要予以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使体系步入良性循环,建立不断改进的机制。企业持续有效地开展内审,领导重视是关键,全员参与是基础,内审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地发现问题和监督落实纠正措施使其有效,是继续巩固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效果的保障。

4 结束语

究其现阶段不注重巩固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效果的思想根源,就是企业领导与安技等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单纯为通过认证审核而做这项工作。企业要巩固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认证效果,首先领导是关键,但基础必须依靠全体员工的参与和落实。如果这项工作只有领导的重视,没有基层人员的认真执行和落实,那就不能确保标准化管理体系执行到位。如何提高全体员工的意识、主动性、积极性,是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通过上述巩固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效果的措施,希望能够为以后的企业认证提供一个正确的方向。

参考文献

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3

一、转换法治思维,主动服务企业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支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上半年,我科室向“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上传408条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协助9家失信企业修复了12条失信信息。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用“服务执法”为企业保驾护航。3月18日我科室向省厅、省司法厅报送的《主动服务企业助推信用修复》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荣获全省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二等奖,并在“法治政府建设看河南”公众号上进行推广。

二、完善法治规定,修定相关制度

1.根据市局工作安排,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起草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告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制度》共5项制度。

2.按照《关于提高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及时率和准确率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错案追究制度》。

3.为全面贯彻落实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结合实际起草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开展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三、梳理权责清单,清理“土政策、土规定”

1.由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出台,今年5月,按照市编办工作要求,我科室重新梳理了《******支队权责清单》并对检查事项进行了归类梳理,共提出建议取消6项行政处罚事项,建议修改6项行政处罚事项(含高速罚款额度),建议增加26项行政处罚事项。

2.根据《**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科室针对成立以来的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文件、制度、通知等进行了认真排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土政策土规定全面予以清理,共涉及五项内容,并及时要求各县(市)执法大队,支队各超限检测站、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即日起停止执行。此项工作结果被省厅点名表扬,并报送到交通部得到了好评。

四、按期报送“典型案例”

根据省厅《关于定期报关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要求,今年上半年共报送两期典型案例,分别为“****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五、及时处理外省抄告的督办案件

根据省厅转发的外省抄告我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违法行为抄告信息”和“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抄告信息”及时分析案件案情,查询本市违法车辆信息,督办处罚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反馈。

六、做好法治宣传,开展诚信专项工作

利用“诚信交通”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展板、悬挂宣传条幅、LED屏播放滚动字幕、发放宣传页、微信转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制作宣传展板2块在火车站、高铁站、超限场所、**广场开展展板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页3000余份,利用超限站3块LED屏进行滚动屏幕大力宣传,深入货运源头企业6家,宣传法律法规。

七、制定培训计划,提升执法素质

今年6月份我科室制定了2021年度*****培训计划,并于7月5号、9号、13号分三批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民法典、道路危险品运输及企业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企业检查、公文写作、信息宣传、为民情怀与服务型执法等相关内容。

八、组织执法案卷评比

按照工作计划,今年上半年共进行了两次市**支队执法案卷评比工作,第一季度评比案卷来源为抽检日常报批案卷,第二季度评比案卷来源为自行选报案卷。同时7月4-5日在******进行了******的案卷评比工作,由各县执法大队法制科科长参与互评,评比结果在执法监督通报上进行公布。

九、加强执法监督,加大监督频次

执法监督实行常态化管理。在市处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的带领下,严格执法监督任务,突出执法监督重点,督促各被查单位积极整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今年上半年共组织执法监督检查3次,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省厅通报问题及时下发执法监督通报3期,按时反馈省厅执法监督日报、旬报5期。

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4

一、将建立制度与常态化学法相并重,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素养。根据中央“七五”普法规划中关于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的部署及税收“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在学习上,将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训中,采取“自学为主、聘请外部专家培训为辅、送出去培训与请进来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强化全员法制知识学习,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并将宪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列为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五年来利用中心组学习开展法治培训达40余次。实行税务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周五定为全员学习日,组织开展《税收相关法律及执法风险防范》集中学习,确保了普法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并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补充购买法律法规书籍150余本,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积极做好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并组织全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制培训、法律知识测试,受训面达到了100%,为税收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撑。

二、将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税相结合,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工作理念,认真执行组织收入原则,突出减税降费这一工作主题,将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执行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将依法治税贯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政策底线,严守纪律红线,确保实现高质量的税费目标。认真落实和梳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丁税宝税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务群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并通过“云直播”的方式详细解读。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向企业推送,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加强风险防控,开展“建体系、防风险、促规范”专题活动,全面梳理、重新修订涉及税收管理各环节、全行业、全流程的风险规范,形成5大类38个具体项目。针对税源特点,重点修订完善钢铁、焦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普通道路运输业、建筑业等14个重点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共扫描分析监控类指标23项,下发基础征管、发票管理等疑点数据4100余条,消除风险疑点3200余条,有力规范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了涉税风险。开展税收治理,对15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开展核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开展加油站(点)税收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补入库税款1433万元。开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业”税收治理、房地产行业评估和工业企业涉土税收核查,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实现了税负公平、执法规范,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三、将三项制度与日常执法相融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化推行三项税收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通过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税务系统的三项制度公示系统对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权责清单、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和投诉举报途径进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台共公示行政处罚41件、行政许可162件。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配备执法记录仪85台,基本上满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执法事项增值税专用发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要对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事前实地查验;一般程序注销户进行实地核查和疑点调查、文书送达方面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事项的音像记录做到了无遗漏全记录,对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及时归档。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对上述事项主要对嵌入金三系统的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审核。共审核一般行政处罚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责任贯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执法监管等税收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重大执法事项,及时联系市十力律师事务所的李青春律师进行指导,保证了重大执法活动规范开展,杜绝了执法风险的发生。

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5

原《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到25年后的首次修订,从最初的小步走到如今的大步跑,立法试水与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但也同时折射出我国环境正遭受日趋严重的考验。1989年《环境保护法》侧重于点源的控制与点源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粗放式的快速发展,使得点源污染之间以及点源污染与社会性排放之间相互叠加,导致线上与面上的环境污染问题频发。笔者根据《中国环境年鉴》(1996-2010年)中的《中国环境统计公报》等资料,对目前环境问题进行了初步统计。据统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频发,造成的经济和社会代价高昂。2006-2010年,平均每天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1.5起,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同时,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并且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带着计划经济色彩的原《环境保护法》显得苍白无力并且与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格格不入。经过二十余年的酝酿和探索,对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终于顺利展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共七章70个条款,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对当前环境问题作出回应,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针对上述环境问题做出了开拓以及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与创新,给我国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及生态建设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展现了本届政府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决心。新《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监管模式、政府责任、环境执法、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改进与革新,相信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对化解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深层次矛盾,推动科学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会产生强大的推动力。

新《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制度创新与亮点

面对新局面、新挑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制度创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于中国基本国情的制度创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二是对国际经验的吸收和借鉴,引入国际先进的环保理念和制度;三是对国内已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采纳,将环境单行法中实践成熟的制度措施吸收到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新《环境保护法》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展示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表明了政府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决心,也同时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到达必需依靠制度创新迎接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的到来。

“中国特色”的理论制度创新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纳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之中。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来替代旧法中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这更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要,这种替代最明显的就是从以往单纯强调经济建设和物质利益的目标转变为更加全面和长远的综合性、协调性发展目标。同时,在新《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表明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坚定信念。基本国策本质上是国家意志,它与法律有共同的强制性效力,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是相对滞后的,而国策更强调预测性和及时性,体现了国家对保护环境的积极引领。新环保法的这些规定决定了我国环境保护法与时俱进的新的发展趋势。

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新《环境保护法》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特点和趋势,并且表明我国已经具备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技术能力与经济实力,以及党和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新法又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这实际上为全国总体环境质量改善提出了制度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等具体要求。

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加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强化执法方面,首次以法律明文规定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对失职、渎职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在新法出台以前,‘‘环境监察”这一词语,无论是作为一个机构名称,亦或是作为一项制度,都未出现于这一基本法中,只有个别单项法曾在法律责任部分提及监管职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调了环境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仅仅几个字,就完成了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正名”,解决了长期困扰环境监察部门的‘‘身份问题”,为执法独立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加强环境执法的权威性。

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与国内环境法既是两个独立的体系,相互之间又存在许多关联。处理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应采纳‘‘衔接说”,注重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的制度、机制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

区域环境管理机制的革新与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20世纪50年代美国洛杉矶爆发了‘‘光化学烟雾事件”。以此为契机,美国环境法学界开始反思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从1970年美国环保局成立并且开始采取强有力的国家法律来控制大气污染直到现在,大气环境状况得到了长足的改善。美国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是区域环境管理机制,二是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第一,区域环境管理机制就是在区域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管理机构,对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进行全盘整合式管理,从操作方式上,主要通过区域环境自主管理和区域合作两种方式。在新《环境保护法》中,设置了专门条款来规范区域大气污染和流域水污染的防治问题,实现了由点源控制向区域协调和联动防治的转型,体现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针对性和方向性;第二,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作为一部从宏观层面调整国家政策的专门法律,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由于《国家环境政策法》的通过,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共职能与时俱进,正式扩展到资源环境领域,这对美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展开意义重大。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充分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了一整套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使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能够统一完整地行使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政府。

新《环境保护法》修正了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确立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特点和趋势。

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破坏环境、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当代许多国家采取的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美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早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案例。由于环境保护可能涉及到万千公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和违法企业可能发生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问题,新《环境保护法》成功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进行放宽,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社会组织,只要从事5年以上环境保护工作且无违法记录即信誉良好,就可以作为原告主体对违法的企业或地方政府提起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而且,新《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保社会组织不得以公益诉讼来谋取利益,以避免公益诉讼的混乱或垄断情形发生。上述规定,健全了环境保护的力量架构,政府、企业、社会达成新的角色平衡,从而形成了新的法律秩序。

引入‘‘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按日处罚是指将每天的排污行为作为一个单独的行为而加以处罚,并且根据持续排污的天数而逐日累加。按曰计罚是对持续性违法行为适用的一种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在很多国家(地区)被作为威慑污染环境者并提高其违法成本的有力武器。美国是最早对持续违法行为规定按日处罚的国家,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按日处罚的原则,此外法国、加拿大、中国台湾及香港地区的环保法律也不同程度地确立了按日处罚的原则。此次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曰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事实上,‘‘以日计罚”制度与‘‘限期治理”挂钩,企业一旦超标准排污,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罚款。如果还未治理,再进行限期治理,若限期内仍未治理的,可责令停业、关闭。但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的权力,归属于当地政府。按日处罚原则的引入有利于迫使企业遵守环保法律并且重视环境保护。

合理吸收相关环境保护单项法律法规既有制度

由于旧《环境保护法》颁布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内容显得过分简单并且严重落后于社会生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国家只能在环境政策、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单行立法等层面进行了诸多调整与改革,一些重要制度,如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上被修改;一些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在一些层次相对低的法律法规上确立。这些制度本应由修订基本法来完成,却不得已地发生错位,使《环境保护法》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其权威性的削弱,对下位法指导作用的消失,其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作用的减少,意味着其有被架空的危险。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切实地吸收整合其他环保单项法律法规已经实践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制度,既有利于处理现实生活中环境恶化问题,也有利于确立《环境保护法》在该领域中基础性、综合性的基本法地位。

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以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原《环境保护法》仅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规定,显然严重滞后。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一规定在基本法层面对规划环评以及法律后果都做出了规定,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各个企业的执法,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迈上新台阶。

确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它通过签订责任书,具体落实有污染的单位地方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较之《水污染防治法》更详细落实其制度具体层面操作,新增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监督,同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环保工作监督,以及定期汇报制度和大事件报告制度。此外,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环保的舆论监督,公众对政府和企业开展环保的社会监督。可以说,构筑了一个完整的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监督网络和体系。

引入区域限批制度。区域限批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暂停审批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一种情形即‘‘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环境保护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限批情形,即‘‘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这一规定拓展了我国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将对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加快改善环境质量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区域限批制度发生效力的关键在于将地方政府拉入了环境保护的利益链条,打破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把政府从环境保护的后台推到前台,把环境保护这种对人类来说是长远的、整体的、模糊的利益推到政府眼前,使之清晰地、量化地摆在政府的案前,迫使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和区域发展之间做出利于环境保护的抉择,不保护环境就遏止地方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张经济的可能性,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区域限批迫使地方政府促进当地污染企业整改以达成环境保护目标,达到既发展经济又能解决保护环境历史欠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临界点。

强化环境监管手段。当今时代,环境问题愈加严重,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的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是重要原因,然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则是立法所授予的监管措施的强制性和实效性不足。新《环境保护法》授予了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一规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有效解决意义非凡。此外,新《环境保护法》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规定了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譬如对于环境污染企业,银行不得给予其授信,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等。这些措施将极大地提升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有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向环境污染宣战面临的挑战

新《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的疑难问题,并对环境法律的制度、机制、体制和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新《环境保护法》表明了政府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决心,但其实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生态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如何有机协调的问题

总体来说,新《环境保护法》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应当是全面布局、统筹规划,而现实却是此次修订侧重于对污染防治的规定,对于生态保护及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规定不足。仅仅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法律机制、制度的配套。条文具体内容仍然过于 侧重规制污染防治,对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往往大而化之,甚至忽略不计,这对目前我国面临的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环境现实是极端不利的。因此,《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尚待凸显,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缺陷需要在下一步具体的立法中予以弥补。

环境保护监管体制不顺的问题

目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和生态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新《环境保护法》并未对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做出有力的调整,这充分说明部门间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协调。当前,如何区分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监督管理负责的关系、层次及其直接性与间接性,在执法实践中是一个大问题,如不解决很多先进的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将难以在实践之中发挥有效的作用。这种复杂的监管局面是逐渐形成的,因此,解决起来也必然面临诸多阻力,成为下一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强制措施实施难的问题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部门仅仅是环境监管部门,让其作为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必然给其带来巨大难度。新《环境保护法》授予环境保护部门以查封、扣押等执法权力,对于个别案件可能会有利于解决执法难的问题,但对于那些企业利益是和地方政府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而言,环保部门的强制措施执行起来依然困难重重。立法授予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环保部门不是不敢用就是不能用,其最终结果确实是环保部门不是成为权力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象,就是成为社会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对象。因此,在此情况下加强环保部门独立执法能力的建设便显得尤其重要。

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日本;职业技术教育;借鉴

一、日本的职业教育背景

日本从19世纪中叶革新以来,一直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学习欧美先进经验,提出“殖产兴业”等政策的同时,就把兴办教育视为“立国之本”,并作为基本国策确立下来。在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技术劳动者需求增加,民众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强,开始了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于是职业教育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广泛适应社会的多种需要,走出了日本职业教育的“个性化”道路。进入新世纪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与个性化,《计划》对日本21世纪的职业教育走向有着战略性的影响。

二、二战后日本职教法规及实施情况

日本国会在1947年以《日本国宪法》为依据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称作教育的宪法,《学校教育法》是学校体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学校教育法》下,日本颁布了一系列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涉及到职业训练、职教师资、职教经费、学校设置等多个领域。

在有关职业学校设置方面,日本国会在1964年通过了《部分修改学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学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学设置标准》,1982年又做了修订,使短期大学的设置更加规范化。1961年颁布1976年修订的《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对这类学校的招生、学习年限、学科种类等做了相关规定。1991年颁布《关于短期大学教育的改善》《关于高等专门学校教育的改善》,有关学校设置了相应的职业教育法规,使日本职业教育的机构设置更加规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时,社会职业训练也开始恢复,1947年4月的《劳动基准法》,1947年11月颁布的《职业安定法》,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1969的《新职业训练法》,1978的《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等法律对职业训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1985年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使日本的职业训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致力于更广泛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工作。1999年日本颁布了《雇佣一能力开发机构法》,以改善雇佣环境并促进职业能力的开发。

在有关职业教育经费的方面,《国立学校设置法》《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学校教育法》对国立和公立的职业学校经费来源做了规定。日本还制定了新的《私立学校法》《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机会均等,缩小私立与国立和公立学校在教育条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国会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对职教实行国库补助,为二战后初期陷于停滞状态的日本职教带来生机。

在培养教师队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职教师资队伍建设,1949年日本颁布《教育职员许可法》,确立教师审定制度。1961年《设立国产工科教员养成临时措施法》,在9所大学设立临时“工科教员养成所”培养教师。1976年颁布《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对教师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修订《职业教员许可法》,设置了特别兼职教员和教员特别许可证制度,以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沟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相互交流。

在产学合作方面,二战后日本围绕产学合作、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1951年的《产业教育振兴法》,1958年的《职业教育法》以及《社会教育法》《学校教育法》《职业训练法》等法律之中,通过法律法规促进产学合作,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职权和责任,引导职教发展。1958年日本设置了“产学合作委员会”,1960年在《国民经济倍增计划》中,正式提出要加强合作体制,强化学校教育与职业训练间的联系。1993年修订《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事业机构实施教育训练和在职训练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创立“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并写进了新修订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了企业或用人单位为实施主体的新型培养模式。日本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进了合作教育的发展。

三、日本职教法规的特点

(一)立法先行,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

日本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职业教育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职业教育统一管理,其立法内容广泛、层次完整、条款简明、内容重点突出、程序科学,并能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加以修订完善。

(二)从“泊来”到创新,成功实现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战后,日本根据自己的国情发展完善职业教育,发挥国情的优势与长处,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职业技术人才。日本重视依据本土需求,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走出了独树一帜的个性化发展的道路,被各国所称道和效仿。

(三)严格执法,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日本在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中都明确了的法律责任,教育执法的监督主体明确、执法监督程序规范。在《学校教育法》中规定了监督部门的设置,并在“罚则”一章中专门论述监督和惩罚,《职业训练法》的第九章、《产业教育振兴法》第十七条都阐述了违法处罚办法。明确的责罚、详实的条款,使日本的职业教育可以做到违法必究。

(四)以经济为导向,不断调整职业教育法规

日本把职业教育的发展计划与国家经济发展的计划紧密联系起来,通过不断调整、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职业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复兴计划”“经济自立五年计划”“所得倍增计划”“新长期经济计划”等一系列经济发展规划中,其显著的特点是政府将国民素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等相关的教育计划列入其中,成为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中的组成部分。这些经济计划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制订与修改。

(五)设置职教管理机构,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颁布《改正教育令》,明确了文部省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权,1894年成立实业事务局,监督职业教育法令具体实施,1935年设置实业教育振兴委员会,1945年成立了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指导审议会,日本政府依法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劳动省主管全日本的职业训练事务,劳动省以下设有中央职业训练审议会、职业训练局、雇用促进事业团、中央技能检定协会,分别用来办理职业训练与技能检定等相关事务。日本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立,为职业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思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教立法步伐,完善职教立法体系

日本以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保障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其劳动能力的提高。职业教育立法的规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依法治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

教育权力执行主体能各司其职是实现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日本在发展职业教育时制定有关法规,设置相应的机构,依法规范各职业教育执行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一方面对教育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行政权力积极参与对教育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细化投资体系立法

经费投入一直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国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有规定,但在经费责任和义务方面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对非政府性投资缺乏激励措施。因此,我国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体系、投资责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完善职业教育监督体系

《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违法处罚的问题,轻描淡写,使职业教育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各项法律的实施问题,就会形成原则归原则、实际归实际,原则与实际的分离,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国在加强职业教育立法的同时,更要重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地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以立法切实推动职业教育的特色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在突出实践特色方面还很薄弱,国家在政策倾斜和经费投资等方面必须统筹管理之外,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在产学合作上的义务及职责,拓宽高等职业教育的供给渠道,落实产学合作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谷峪.日本社会转型期的职业技术教育[D].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4).

2.冯志军.日本教育法规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