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务处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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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1

第二条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顺利实施,税务机关须相应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人工审核、机审、疑点调查、审批、退调库办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数据库服务器所在地区需设立专职系统管理员。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原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内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地不得擅自改动。对审核系统内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税审核配置内容,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接受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根据审核无误的认定申请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补充完整。

第七条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关认定内容的变更或注销,并出具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退税单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保证正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并依照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将装订成册的汇总申报表、明细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按申报期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数量、印章等是否齐全;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人员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受理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后,将所接收的申报资料移交初审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完整性,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环节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应退还出口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人工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计算机审核环节。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审核人员在接到初审转来申报数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逻辑关系审查和外部信息对审。审核通过的数据,生成退税待审批表,并提交审批环节。在审核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审核时应以企业为单位,退税数据范围应控制到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

(二)每户企业每一次审核出口退税应由一人负责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中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少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初审环节依据纸质凭证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企业经办人员和税务机关初审人员需在企业申报表上更正处签字盖章确认;(二)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应退还申报受理环节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退税审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属于政策规定可以退税的,予以人工挑过;

(二)对录入的错误数据,退还受理申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环节;

(三)属于应该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转至检查环节进行函调。

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退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退税的领导对审批人员上报的拟审批结果及特殊审批项目,应进行综合审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税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人员对领导审批的情况,应进行逻辑关系检测,将检测无误的已审批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系统生成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入)库及已退库核销。

第六章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退税证明时,应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将需要开具单证的内容进行录入,生成开具单证的申报数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证明单证申请表和相关数据后,应核对申请表和录入数据是否相符,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确认无误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审核环节;核对未通过的数据应退还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计算机审核人员对申报环节转来的单证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出具环节;未通过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进一步核实。审核环节不允许直接更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退税证明的人员只能对机审已通过的单证数据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核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定期完成审核系统中提供的异常发票核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核查、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对退(免)税审核中需函调核实的货源情况进行函调。

第八章出口退税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税务系统有关要求做好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接收、安装、维护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等,定期(月、季、年)备份数据并将备份数据纳入数据档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员未获授权不得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生成上报总局各类数据。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础性检查:按统一规范检查清理各地业务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规定,检查系统的特殊约定,确定系统的版本、系统配置、系统参数、审核配置、单证的起始编号、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等。

(二)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三)用户数据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制约性检查。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应从事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环节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骗退(免)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2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有所不同,产生差异的主要是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所得税税法则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现将这种差异,也就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述如下: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未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1.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每年按其账面价值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做账务处理。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例】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地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资200万元,其他费用400万元。年底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

(1) 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贷:原材料 5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

银行存款 400

(2)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100

无形资产 1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3)2011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摊销:

借:制造费用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某公司的税务处理: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金额:

(1)当年税前扣除金额=100×(1+50%)+(1000×150%/10)=300(万元)

计算该公司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费用:

(2)加计扣除的费用=100×50%+1000÷10×50%=100(万元)

从本例的账务处理看,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00万元)不体现在账簿上,也就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当年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才计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在未来10年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二者之间产生的5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视为一项资产,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3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措施

中图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2009年以来,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治污行动纲要,要求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工程,将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标准由原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结合《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建设计划》及《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根据东营市环保局要求,2012年前河口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必需提高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因此,为响应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改善油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油田生产环境,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适时提出了河口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

1、河口污水处理厂概况

河口污水处理厂位于东营市河口区东外环东侧3公里处,始建于2007年,工程建设规模3万m3/d,采用氧化沟工艺,设计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目前已有处理构筑物有:进水控制井、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钟式沉砂池、氧化沟及二沉池、消毒池、污泥池、污泥脱水间及加药间等。

经过多年来的运行数据统计,河口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水质升级改造,存在几个难点:首先,河口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不稳定,进水水质B/C≈0.3,属于较难生物降解范畴,C/N≤3,属于碳源不足的污水,现状没有碳源补充,近几年来进水中色度指标也有增高的趋势,出水色度指标接近30mg/l,出水水质TN、TP指标也偏高,无法满足排放标准提高为一级A后的需要。其次,河口污水处理厂现有生化处理为氧化沟工艺,其中厌氧区和缺氧区停留时间均为2.2hr,好氧区停留时间为13.46hr,总停留时间为17.86hr。根据升级后的排放水质标准,现有的生化部分不能满足升级要求,需要进行扩容。再次,现状氧化沟中表面充氧机充氧率降低,导致氧化沟内污泥浓度仅维持在1800~2200mg/L,溶解氧量约为0.5~1 mg/L,无法满足现状及提标后的生化处理要求,需要对曝气形式进行调整。;最后,提标改造后污泥产量也相应提高,原有污泥处理系统只能满足现有水量在一级B排放标准下泥量(3~4吨/天)的需求,因此需对生化系统、运行设备及污泥系统进行调整。

2、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的工程措施

根据河口污水处理厂现有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果,处理工艺升级改造基本思路如下:首先,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调研后,分析影响一级A标准稳定达标的主要因素,合理选择强化生物处理措施,使COD、BOD5、NH3-N 、TN等指标在生化单元得到达到较高的去除率;同时,增设三级深度处理工艺,进一步降低SS及TP的指标,去除污水的色度和浊度。具体来说,工程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氧化沟改造、新建碳源投加系统、新建深度处理系统和污泥系统改造。

2.1生化处理单元改造

河口污水处理厂现状生化处理单元为氧化沟,本次升级改造后一方面需要在现有池体基础上扩容,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工程措施提高污水溶解氧值,考虑到河口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不稳定、生物降解性差、碳源不足等特点,改造方案优先选择措施方便可行、原有设施利用率高、运行成本低、管理简单的工艺。

通过技术分析和方案比选,生化处理单元设计通过改造氧化沟池型、改造曝气系统及新建碳源投加系统,满足升级改造需要。

2.1.1 氧化沟改造

通过技术对比及工艺计算,在现状氧化沟主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新建或拆除隔墙、增设阀门及回流设备,将现有氧化沟改造为多模式A/A/O工艺,划分部分原有二沉池容积做为生化池容积,剩余部分仍作为二沉池。改造后的生化池既能满足升级改造后的扩容需要,也能加强脱氮除磷的效果。原有氧化沟平面如图1所示,改造后的A/A/O平面如图2所示。

图1:原有氧化沟平面示意图 图2:改造后A/A/O平面示意图

考虑到河口污水处理厂进水碳源不足,选择采用分点进水倒置A/A/O工艺,将回流污泥、70~50%的进水和50~150%的混合液回流均进入缺氧池内进行反硝化,去除硝态氧,再进入厌氧池内,保证厌氧池内的厌氧状态,强化除磷效果。

改造后的生化池设计总停留时间20.5h,设计污泥浓度3500mg/L,好氧污泥负荷0.11kgBOD5/kgMLSS.d,总污泥龄:13.5d。

2.1.2改造曝气系统

河口污水处理厂氧化沟内现有曝气形式能耗大,供氧效率低,无法满足升级改造后的曝气需要。因此在提标改造工程,结合A/A/O工艺,将曝气形式改为底部微孔曝气,不仅在充氧效率上能满足水质提升后对溶解氧的需求,还可以降低能耗和运行费用。同时配套新建鼓风机房一座,内设三台离心鼓风机。

2.1.3 新建碳源投加系统

河口污水处理厂进水C/N值较低,属于碳源不足的污水,现状又没有碳源补充,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后,由于水量增加和出水水质要求提高,氮的去除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本工程中设计投加碳源。结合厂区现状的占地情况,采用工程经验丰富,价格便宜、运行成本低的甲醇作为外加碳源。

2.2新建深度处理系统

由于出水标准提高,河口污水处理厂需新建深度处理单元,其主要处理对象与目标是进一步降低COD、BOD5、NH3-N 、TN、SS、TP等指标,使出水进一步稳定,同时消毒杀菌,去除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本次工程深度处理单元的主要对象为SS和TP,采用常规的混凝沉淀+过滤的综合处理工艺来满足出水水质要求。

2.3改造污泥系统

原有污泥处理设施均按现状处理量配置,不能满足提标后的需要,需要新建池体或配置相应设备,主要包括新建污泥池,增加污泥泵及污泥脱水机,同时增加絮凝剂药剂泵的数量。改造完成后所有的污泥排入新建及改建后的污泥浓缩池中经重力浓缩后泵入脱水机中脱水,最后泥饼外运。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5

关键词:中空膜生物床 含油废水 中试研究 HRT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Study on Treatment of Harbor Oil-Contained Wastewater with Membrane Bio-reactor (MBR) Process

Yang Yue

(Tianjin Research Institute of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Tianjin300456)

Abstract: A Pilot-Scale Membrane Bioreactor (MBR) was applied to treat harbor oil-contained wastewater after coagulation-sedimentation process. When the influent COD was 245~544mg/L, average COD concentration of effluent from the MBR was 146.5mg/L under the HRT of 4h, with the average removal efficiency of 64.2%; Under the HRT of 8h, average COD concentration of effluent was 133.4mg/L, with the average removal efficiency of 64.6%. Advanced treatment of effluent from MBR was carried out by PAC adsorption. After this process, COD concentration was less than133.4mg/L, ammonia nitrogen was 1.2~4.1mg/L, oil content was 0.4~0.9mg/L. Transmembrane Pressure (TMP) of MBR was less than 0.03MPa throughout the one-year operation time

Key words: Membrane bioreactor; harbor oil-contained wastewater; pilot-scale; HRT

近年来,膜技术在污水处理领域中的应用特别是与生物反应器相组合的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作为一种新型高效污水处理技术得到了广泛的研究与应用,它具有节省用地、易于实现自动化等优点。经过不断的研究与改进,技术日益成熟,目前已有大量MBR工程应用实例[1,2],具有成熟的运行经验可供借鉴。与其他传统工艺相比,MBR在出水稳定、节能环保和设备可靠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本文即利用中试规模的中空膜生物床处理混凝沉淀后的港口含油废水,研究其对COD、氨氮的处理能力,并就水力停留时间 (HRT) 对MBR除污效能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装置与运行方式

1.1.1 膜生物反应器

膜生物反应器中试装置由不锈钢板制成;外观尺寸为L×B×H=1000×800×800mm;有效容积为0.40m3;反应器中的水位通过液位计控制进水泵的开启来保持恒定。系统出水采用恒流泵抽吸出水,出水水量由恒流泵调节控制,采用8min出水/2min停的出水方式。汽水比为1:20。

试验用膜组件由多幅帘式膜组合而成,单幅膜的详细参数见表1。

表1 膜组件参数

1.1.2 试验用水与污泥来源

试验用水取自天津市某港区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混凝沉淀后出水。

接种污泥为由实验室功能菌经三级扩大培养后的活性污泥。首先将实验室功能菌液在摇床上完成1000mL的培养,然后在25L的塑料桶在完成25L的二级扩大培养,最后在有效容积500L容器中完成500L菌液的三级扩大培养,经过一周的培养结束后,将菌液分装在3个25L的塑料桶中运抵中试试验投入生化处理系统进行适应性。第一天将经过混凝沉淀预处理的排放含油污水及少量港区生活污水加入至生化池的一半,曝气扩大培养;水中的溶解氧在3.5~5.0mg/L。第二天又陆续进水继续曝气培养。第四天将水加满,溶解氧控制在4.0~4.5mg/L。

1.3 分析项目及方法

pH、COD、氨氮、含油量、含盐量均采用标准方法测定[3]。

2 试验结果与讨论

2.1 MBR对含油废水中COD的处理效果

在膜生物反应器系统中,水力停留时间HRT是一个重要的参数,它不仅与系统的处理效果有关,还直接关系到生物反应器的大小,影响系统的基建投资,因此,确定合理的HRT对保证膜生物反应器的出水水质,节省工程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试验在水温为22~28℃,进水COD浓度为245~544mg/L,盐度为3500mg/L~8000mg/L,石油类2~6mg/L,pH=6.5~7.0的条件下,考察HRT分别为4h、6h、8 h时MBR对COD的去除效果(见图1)。试验数据表明,当HRT=4h时,MBR对COD的平均去除率为64.2%,出水COD平均浓度为146.5mg/L;当HRT=8h时,MBR对COD的平均去除率为64.6%,出水COD平均浓度为133.4mg/L。在HRT较长的条件下,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并没有明显的优势,说明在该套工艺中,HRT过长意义不大。在后续的放大工程中,建议选择HRT=4~6h作为设计的主要参数。

图1 膜生物反应器COD去除性能

同时由以上数据可知,部分运行时段MBR出水COD>150mg/L,不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为此,我们探讨了在膜生物反应器后耦合活性炭吸附池对出水进行深度处理。处理效果见图2。

图2 活性炭深度处理后出水COD变化

试验结果表明,活性炭深度处理后出水的COD浓度均小于130mg/L,可以达到并优于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出水的COD平均去除率基本稳定在70%左右,体现了膜生物反应器耦合活性炭吸附的高效去除率和稳定性。

2.2 MBR对其他污染物的处理效果

中试试验中,MBR对其他污染物的去除性能统计结果见表2。试验结果表明:MBR与活性炭吸附联用后,最终的BOD5出水浓度为17.2~38.9mg/L,小于60mg/L的排放限值。MBR的NH4+-N出水浓度为2.7~6.8mg/L,去除率为80.5~91.2%;活性炭吸附出水NH4+-N浓度为1.2~4.1mg/L,即活性炭吸附对于污水中氨氮去除的作用不明显,大部分氨氮主要依靠MBR中硝化菌、亚硝化菌等脱氮微生物的降解。MBR进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浓度较低,为2.0~5.8mg/L;经过MBR及活性炭的进一步去除,最终的出水石油类污染物浓度为0.4~0.9mg/L。

表2 稳定运行期MBR对其他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2.3 MBR膜污染

由于采用表面错流流速模型设计[4],MBR稳定运行期间,膜组件的操作负压稳定在0.03MPa以下,远低于化学清洗时的操作负压控制标准0.05Mpa,油类污染物对于膜组件的污染程度较小。

3 结论

(1) MBR处理含油废水的中试试验中:进水COD浓度为245~544mg/L,当HRT=4h时,MBR对COD的平均去除率为64.2%,出水COD平均浓度为146.5mg/L;当HRT=8h时,MBR对COD的平均去除率为64.6%,出水COD平均浓度为133.4mg/L;较长的HRT对反应器运行的积极作用不明显。

(2) 单独采用MBR处理该类含油废水,部分运行时段出水COD>150mg/L,不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采用活性炭进行深度处理后出水的COD浓度均小于130mg/L,NH4+-N浓度为1.2~4.1mg/L,石油类污染物浓度为0.4~0.9mg/L,可以达到并优于国家二级排放标准。

(3)MBR稳定运行期间,膜组件的操作负压稳定在0.03MPa以下,远低于化学清洗时的操作负压控制标准0.05Mpa。

参考文献:

[1] 朱亮,朱凤春,许旭昌,等. MBR/PAC组合工艺处理污水厂尾水的中试研究. 中国给水排水,2006, 25 (5): 59~62.

[2] 曹斌,黄霞,Kitanaka A., 等. MBR-RO组合工艺污水回收中试研究. 环境科学,2008, 29 (4): 915~919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6

[关键词]税务筹划 业务流程 经营模式 抵税 退税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所具有的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也使其和偷、逃、抗、骗税截然不同,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重要经济杠杆和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一、税务筹划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向导,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达到减少或延缓税收支付,获得正当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筹划的基本实质是节税,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节税和税负转嫁活动。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免税、减税、税率差异、税负分割、扣除、抵免税、延期纳税、退税等。

二、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

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税务筹划运用要结合企业特点和行业特点,与企业特定的经济环境相协调。下面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对税务筹划的应用方法进行案例剖析。

1.案例概要

某进出口公司主要出口石化产品,进口设备及原材料,业务类型包括:出口业务、进口及采购业务。其中,进口及采购业务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国外进口设备,需要报关、商检,有的需要开信用证;二是从国内商处购买国外设备,然后再开发票卖出,属于买断经营;三是从国内采购设备,但是不垫付资金,属于采购。

2.需要解决的问题

(1)出口货物包装物的抵税问题

该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税且退税的税收政策,所以该公司出口商品为免税商品,出口货物的包装物不允许抵扣。

(2)出口货物的运费抵税问题

由于出口商品免税,出口货物的运费不允许抵扣,该公司的出口产品主要通过铁路和公路在国内运输。

(3)采购业务的类型确定

该公司有两种操作方式:买断经营或采购。两种操作方式的区别:买断经营需要该公司垫付资金,而采购则不用;开具发票流程不同,买断经营需要该公司开具发票,而采购则不需要;适用税种不同,买断经营适用增值税,税率17%;采购适用营业税,税率5%。

3.主要理论依据

该进出口公司涉及的主要税收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5]5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出口货物具体退税率的有关文件。该公司出口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比率,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税且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出口商品已经免税,增值税的增值链条断裂,所以购进的出口商品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包装物和运费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如果采取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营业税,税率5%;如果采取买断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增值税,税率17%。

4.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所述,涉及增值税抵扣和退税问题和不同经营模式下适用的税种问题,这些问题决定着公司的税收负担。

(1)出口商品包装物及运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与该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相关的包装物及运费不允许抵扣,因此要做费用化处理。经测算,该公司当年包装物及运费共做费用化处理210.2万元,这两项的费用化也减少了公司利润。解决方案是改变原有发票开具流程,以增加进项税抵税额度。发票开具流程见下图。

包装物、运费税务筹划的思路是设法让包装物的供应商和承担出口商品境内运输的运输公司分别将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制造商将货物价款、包装物和运费价款加总,然后整体开具发票给该进出口公司。对产品制造商来讲,由于把包装费、运费支出加到商品总额中,因此加大了货物发票的开具金额,但不会增加制造商的费用负担。当然,有一点不同的是:当运费和包装费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时,由于运费发票税率是7%,其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的税率是17%,制造商将多负担10%的税负。

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制造商将多负担税款44.35万元。解决办法是将该税款加到货物总金额中,然后再转嫁给进出口公司。假设该进出口公司与制造商经过协商,决定按照44.35×1.17=51.89万元为基准,将多负担的税款转给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如下:货物总金额24500万元,包装费总额1065万元,运费总额443.5万元,协商后供货商应转嫁的税费51.89万元,供货商开具销售发票总金额为24500+1065+443.5+51.89=26060.39万元,销项税26060.39×17%=4430.27万元。而在原发票开具流程下,与出口相关的运费、包装费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只能全额费用化,原流程下开具发票金额24500万元,销项税24500×17%=4165万元。在新的发票开具流程下,原不允许抵扣的210.2万元被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商品)”明细项下,留待做出口退税处理。该公司出口退税率是13%,不允许退税的4%部分被记入成本210.2×4%=8.4万元。因此,该筹划方案为进出口公司减少成本费用210.2-8.4=201.8万元,同时还多退增值税(4430.27-4165)×0.13/0.17=202.85万元。

(2)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采购业务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尽可能多做模式,少做买断模式。因为买断经营模式要交纳增值税,税率17%;而采购模式交纳营业税,税率5%。因此,采取模式可降低流转税负。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采购计划测算,该公司全年采购设备总额14000万元。其中,可以做成模式的金额12000万元。在模式下,收入按采购设备总额的2.5%向设备最终购买方收取,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5.55%=16.65万元。如果做成买断模式,则要缴纳增值税,假设加价率2.5%,则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17%×1.11=56.61万元。可见,模式比买断模式节税39.96万元。

另外,对于无法直接做成模式的设备采购,可以采取下述办法:即可以采取平价销售或少量加价销售的方式,使增值税额最小化。然后进出口公司与设备最终购买方协商,假设仍按设备总额的2.5%收取费,开具收入发票。这样,就把本应该交纳增值税的业务转化为营业税。当然,这种做法减少了设备购买方的增值税抵扣额度,这可以通过协商费收取比例来解决。该办法的节税效果计算如下:因为增值税很少,这里可以忽略不计;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2000×2.5%×5.55%=2.78万元。如果不采取上面的办法,则要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2000×2.5%×17%*1.11=9.44万元。可见,通过税种转换可以节税6.66万元。

这样,通过上述办法实现了税种转换,总共节税46.62万元。

(3)税务筹划效果分析

总之,上述税务筹划是借助业务流程和经营模式的改变来实现的,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该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额的增加,并较少公司费用支出,从而增加利润和现金流量;同时,通过增值税转为营业税的税种转换实现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减少。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业务量测算,上述筹划总共减少费用支出201.8万元,多退增值税出口退税202.85万元,减少流转税及影子税税负46.62万元。

三、结论

税务筹划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税务筹划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不胜枚举。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某进出口公司存在的问题,探讨该公司涉税业务的解决方案,从而为进出口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开辟思路。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