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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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的态度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1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队伍建设;能力;服务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改变农村贫困落后面貌,必须得有好的领头羊,而这只领头羊就是我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也就是我们的村干部。村干部队伍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中坚力量,面临着一些新形势不适应问题,因此如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使之在推进和谐繁荣的新农村建设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现状概述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结构方面,存在着队伍老龄化严重、低文化层次结构占主体、村干部报酬偏低的现状。以某镇村干部分布情况为例,50岁到60岁占51%,40岁到50岁占31%,30岁到40岁占18%,30岁以下为0,老龄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在思维能力、开拓创新精神、思想观念、身体状况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工作的开展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都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据调查,某镇共有21个村居,83个村干部,有大学文化程度的2人,且都是挂职,高中文化程度12人,其余都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低下严重制约了政策的理解执行能力,业务的开展能力,科技的推广能力。村干部报酬最高1000元,最低800元,在总工资里还得拿20%进行绩效考核。工资偏低,使得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出现了"瘫、软、弱、散"现象,办事不积极主动,不积极求发展,求向上。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安于现状、稳中求平安,组织协调能力相对较弱,服务意识薄弱等现状,村干部求稳怕乱思想突出,对本地经济发展缺乏长远目标,无规划,无整体认知,对外的新经验、新做法不是积极吸取,而是漠然视之,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平安是福的态度,开拓创新精神不强。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举措

(一)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队伍结构。首先,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用视野及选用渠道,大胆启用年轻有为、政治觉悟高、廉洁自律、立志干事、懂得经营管理,有发展能力及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怕吃苦、无私奉献且群众相信的优秀人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拨机制,可从到村任职大学生、经营大户、科技致富能手、复退军人、农村知识青年、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党员中选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还可以面向社会、跨行政区域进行公开招聘,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选用途径及选用领域,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结构。鼓励、动员选调大学毕业生、机关干部等到农村工作锻炼,服务于农村建设,以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在农村建设中施展才华。其次,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培养机制,支持并鼓励村干部参加高等院校、电大、函授、自学考试、党校的学习,提升其学历,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更新培训内容,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以提高教育培训的成效,尤其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相关政策及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科学管理及驾驭市场经济的水平,引导村干部在信息、技术及服务等方面下工夫、求实效,充分发挥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以更好地应对当前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首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执行政策的能力,可通过开展党校培训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能充分了解并领会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措施,以提高其政策观念及执行能力,使村干部能在实际工作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中树立起牢固的法制观念,规范法律行为,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能有效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再次,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与落实,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发展能力,使其能紧密地联系本地实际,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有效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2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

一、前言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全省耕地11745.15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9.72%,是我国人均耕地资源最富足的省份之一。2010年,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7182.1万亩,粮食总产量突破千亿斤,达到5013万吨(1002.6亿斤),总量位居占全国第二(河南省粮食总产量5437.1万吨),占当年全国粮食总产量的9.2%(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4页;《201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相关调查资料)。为我国粮食实现“七连增”做出了重大贡献。与产粮大省紧密关联,黑龙江农村经济总收入中,农林牧渔业收入是主体,非农业收入比重过低。2010年,全省农村经济总收入2873.72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收入1587.3亿元,占55.2%,非农业收入的比重仅占44.8%,大大低于全国84.2%的平均水平。非农业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深刻影响着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及成效。为了解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探索其有效发展的途径,课题组在黑龙江省农委法规处的支持与配合下,于2011年6月上旬,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及肇东市进行了调查(调查样本:阿城区、双丰街办及胜祥村、爱民村、椴树村;肇东市、昌五镇及一街村、二街村;海伦县前进镇双发村与六合村、共合镇共青团村、永和镇经建村,以及上述9村农户问卷23户,其中,有效问卷22户),获得了对东北粮食主产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的初步认识。

二、村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

阿城区和肇东市都位于哈尔滨都市经济圈内。阿城区位于哈尔滨市东南23公里,面积2445平方公里,总人口58万。2010年,全区耕地面积119.4万亩,其中,粮食种植面积108万亩(其中,水稻21万亩、玉米75.7万亩、大豆9.3万亩)。粮食总产量11.49亿斤。肇东市是国家商品粮和畜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它南距哈尔滨53公里,地处松嫩平原腹地,面积3905平方公里,总人口93万,其中,农村人口63万,耕地面积378.5万亩,2010年,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78.69万亩,总产量53.8亿斤,位居黑龙江省县级首位,全国县级第三位。

样本县域经济中农业比重都比较重。2010年,阿城区地区生产总值190.8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42亿元,占13.3%;农村经济总收入90.3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收入21.9亿元,占24.3%,非农产业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达到75.8%,但是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肇东市位居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第87位,该市地区生产总值305.4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2.4亿元,占20.4%;综上所述,样本县域农村经济中的非农产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这是研究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及状况的重要条件或经济背景。

如果,将村域经济主体分为农户经济、村级集体经济和村域新经济体(专业合作社等),调查发现:农户经济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都不低,村级集体经济普遍比较贫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尚处在发育过程中。

(一)家庭经营第一产业和外出务工是农户经济的两大主要经营方式

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户经济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层面。农户经营状况及其方式可以通过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结构指标而获得。近年来,样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快速增长,阿城区从2006年的4768元增长2010年的8588元;肇东市由2006年的4101元,增长到2010年的7898元,2010年人均纯收入均高于全国(5919元)和全省(6210.7元)的平均水平。

深入到调查村的农户问卷得到:样本地区户均人口3.18人,户均劳动力2.27人,劳动力平均赡养人口1.4人;户均承包耕地面积26.14亩(人均8.21亩),加上“四荒地”及土地流转因素带来的土地变动,户均实际经营土地面积34.77亩(人均10.93亩),在22户农家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最多的一家为74亩(人口4人),最少的一户是8亩(人口2人)。这一组数据进一步证明,黑龙江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相对富足和成规模,一般情况下,通过土地经营即可基本保证家庭生活温饱需求。

农户家庭生产性资产已有一定的基础,问卷户平均每户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2.78万元,其中,生产性用房1.38万元,农业机械0.69万元,役畜0.57万元,其他0.14万元。从农户家庭经营方式看,家庭经营和外出务工是主要经营方式,家庭经营中又以经营第一产业占据对优势(见表1)。样本地区农户经济温饱有余、富裕不足或小富即安的态势比较明显。

(二)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贫穷,补贴、发包及“一事一议”筹资是主要来源

我们选择村域经济在当地县域经济中中等偏上水平的两个乡镇(街办)做深入调查,获知如下(见表2)。

2010年,阿城区双丰街道和肇东市昌五镇共21个行政村中,当年无经营收益的村11个,占总村数52.4%。根据当前农村村域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村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低于5万元的仍然属于贫困村,两镇(街道)当年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共4个村,占19.0%。当年经营无收益和收益低于5万元的合计达到71.4%,而50万元以上较高收益的村只占4.8%。样本乡镇(街办)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的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面貌。据了解,2010年,黑龙江全省黑龙江省共有9033个行政村,当年无收益的村4496个,占49.8%,收益低于5万元的2207个,占24.4%,两项合计74.2%。

用阿城区、肇东市和海伦县村级问卷数据,可以获得更加详尽的关于村域经济基本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的状况。

表3显示:样本地区平均每村有10.2个村民小组、6.1个自然村,701.3户、3154.8人,外来农户47.1户、人口174.1人,表明黑龙江省村域规模普遍较大,外来人口占到一定的比例。从村域劳动力就业情况看,村均劳动力1513.2人,其中常年外出665.6人,占44%,从事家庭经营的占56%。从业结构同样反映出农户经济的两大经营方式。从土地资源占有情况看,村均耕地资源15297万亩,其中,承包到农户的14452.8亩,占94.5%;村均机动地607.2亩;村均林地和山地面积547.6亩,其中集体统一经营31.1亩,占5.7%;村均四荒地资源55.6亩,可养殖水面12亩。从村集体经营收入看,村均18.7万元,其中统一经营收入0.5万元、占2.7%,发包及农户上交收入6万元、占32.1%,房地产租赁收入1.1万元、占0.6%,上级补贴收入7.8万元、占41.7%,单位扶持和社会捐赠0.06万元、占0.3%,一事一议筹资3.2万元、占17.1%,表明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收入主要依靠三大来源,一是上级补贴,二是土地发包及农户上交,三是“一事一议”筹资。

(三)村域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尚在发育中

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全省约四分之一的农户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中。目前,黑龙江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43万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近7500个,养殖业的合作社近4000个。在调研的9个样本村中,只有二街村的合作社有一定的发展,共有玉米种植合作社、蔬菜合作社、养牛合作社和蛋鸡合作社四个合作社,分别有100户、30户、30户、70户入社。

三、村级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

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相对比较单一,表3已经清楚地反映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单一,主要以土地发包经营为主,而集体直接经营较少,房地产租赁以及投资收益等经营方式,只在极少数村有。

(一)集体资源发包经营

集体资源主要是“机动地”、“四荒地”、砖瓦窑厂、可养殖水面等资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其经营权则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承包给农户或企业,发包价格随着市场价格变化有所调整,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个别情况下也有承包20年的。收费方式一般采取中标农户或企业在中标第一年一次清,也有按承包年限平均逐年交纳的。正因为如此,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拥有或多或少的“机动地”或“四荒地”等资源,但却只有不到50%的村当年(2010年)有发包及农户上交收入。案例如下:

胜祥村有“机动地”350亩,承包期限3年,承包费3年5万元,一次清;另外该村还有一个砖瓦窑厂,承包期限20年,一次性付款70万元,这些收入前些年已经用于村级公路建设,因此,2010年没有发包及上交收入。

爱民村有400亩“机动地”,承包期限3年,承包费3年共4万,分3年交付承包费,所以,2010年该村有1万元的发包收入。

椴树村有450亩“机动地”,按20年期限发包,2010年没有发包收入。

街村有“机动地”800亩,三年一招标,每年15万元承包费,因此,村集体每年的发包和上交收入比较稳定。

二街村共有“四荒地”1800亩,三年一招标,从2009年开始以招标形式发包,每年承包费27.5万元;另外有“机动地”200亩,同样三年一招标,每年收入5万元。2010年,该村集体经济仅资源发包收入就达到32.5万元。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村级集体经济资源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粮食主产区(非农产业不发展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收入水平,只要抓住了这个环节,黑龙江农村及其相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将实现较大增长。

(二)村集体直接经营

直接经营是指集体经济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行使管理权。众所周知的原因,自时期的社队企业至改革开放时期的村办企业,数次热潮数次衰落,不仅留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下巨额债务,而且给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留下严重的心里阴影――村集体办企业不可能成功,村办企业留下的不是财富而是债务,这种根据“历史经验”形成的否定认识,在黑龙江农村干部和群众中影响尤甚,我们所调研访谈的村庄中,无论是村干部还是农民群众,都对村集体办企业的做法持否定态度。昌五镇干部反映,该镇以前各村都有村办企业,后来都垮了。因此,在样本地区村集体几乎都无直接经营企业的方式,3个县(市、区)9个村的问卷结果,只有二街村集体直接经营饲料加工企业,年收入4.8万元。

(三)房地产租赁经营

房地产租赁经营,是乡村工业化、城市化以及乡村非农产业发展的伴生物,因此,与粮食主产区乡村非农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情况相一致,样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房地产租赁行为较为稀少。样本村中,胜祥村的冷库租赁,租赁期10年,每年有0.2万元房地产租金收入;二街村集体有20平米的街面房17间,每年租赁收入9.5万元。

(四)补贴收入

补助收入即政府转移支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村级组织的基层治理职能和社区公共服务职能是县乡(镇)政府职能在农村的延伸,村级组织履行职能的报酬理应由公共财政支出。因此,应该把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看成政府必须支付给村级组织对基层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报酬。在这个意义上,补助收入也是村集体的经营方式之一。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域社区生产、村民生活及社区公共服务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2010年,样本村平均,每村集体经济总支出14.3万元,其中,村干部及社区固定工作人员的工资4.8万元、村内各项务工补贴0.8万元、村级组织办公费用4.3万元、环境卫生及治安巡逻费用0.7万元、村民医疗社保及福利2.3万元、文体活动费用0.1万元、用于村域农业生产服务(沟渠路维修水电等)1.3万元(见表4)。在村域公共设施建设、村民福利等许多方面,公共财政的阳光尚不能完全覆盖,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村级组织自己想办法解决,而村级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最终只能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买单。

四、促进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黑龙江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不足,村干部积极性不高。集体经济与村民利益关联度尚不够紧密,村民尚未意识到发展集体经济对农户个体经济和村庄公共服务的推动作用。

第二,就黑龙江而言,村集体可用于经营和开发的资产少、价值低。实行家庭承包后,土地、山林等大都承包给家庭和个人,农村税费改革后,家庭承包已不向集体上交收入;集体可以用来发包、出租的资产主要是一些机动地、荒山等,甚至,文章调研的很多村庄已没有可发包的资产,也就没有经营收入。

第三,就村级集体的资源管理而言,有的村集体资源发包期限过久,一承包出去就是10年或20年,一次性付费,结果不能根据市价及时调整承包费,也就无法增加村集体收入;就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经营方式而言,方式较为单一。目前阿城区和肇东市村集体经济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款、集体资产租赁和补助收入等。但集体资产租赁等收入并不是每个村都有,相当一部分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机动地的土地承包款,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相当狭窄。

因此,要促进粮食主产区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宣传力度,使村干部和农民了解到村集体经济的性质、作用和其所能带来的利益,明确自己在集体中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对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给予引导、鼓励和扶持。

第二,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支持村集体在盘活土地资产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农村集体土地尽快转化为发展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

第三,建议巩固现有的发展模式,积极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渠道,努力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式。通过产业带动增收,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与推进农业产业化、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结合起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创办形式多样的经济实体,增加村级经济收入。对空置的办公用房、旧厂房等进行改造利用,通过建设标准厂房,采用承包、出租等方式,取得长效收入;根据村庄的区位和资源特点,选取适合本村发展的产业,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探索出适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实践证明,一个村庄如果没有自己的“造血”功能,而仅靠外部“输血”,是注定没有活力的,也是不可持续的。要有效地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开发增源问题,必须要积极拓宽发展渠道。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3

关键词: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博弈分析;分配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7-8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越来越多的农用地也被征收。国家政策规定,如果农民失去土地,用地单位要给予补偿,这使得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继续不依赖土地收入而生活。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同一个主体,由于土地产权模糊,而相关法律又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土地补偿费在分配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大的争议和纠纷,面对征地补偿费这块“蛋糕”,究竟应该怎么来切,才能使所有权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主体――失地农民双方都觉得公平和满意呢?

一、集体经济组织同被征地农民博弈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一)前提和假设

我们可以把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的博弈过程看作双方同时决策且互相清楚对方的收益,基本假设如下:

1.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人口均分;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长期不变,这也意味着集体内部人均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可能存在严重不均等;

4.将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都看成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决策目标都是使自己在博弈中获得最大利益;

5.P1、P2分别表示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选择合作的概率;

6.αi、βi、γi、δi为实数(i=1,2),其中αi为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不合作策略时的效用,βi为双方共同选择合作策略时的效用,γi为双方共同选择不合作策略时的效用,δi为某一方选择合作策略时的效用。

(二)模型的建立与分析[1][2]

根据博弈理论,不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被征地农民,他们双方能否就合作达成一致意见,要看能否满足下列条件: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来说,须满足:β1P2+δ1(1- P2)>α1 P2+γ1(1- P2);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须满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

下面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具体分析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在不同博弈策略下的收益情况。根据对双方合作与不合作效用的分析,构建出如下图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由支付矩阵可知,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策略时的收益为β1 P2+δ1(1- P2),选择不合作策略时的收益为α1 P2+γ1(1- P2)。

(1)当P2=0,即被征地农民选择不合作策略,而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δ1,选择不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γ1。

在(合作,不合作)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从自身收益最大化出发,参与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他们会主动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合作。但由于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利益是失去土地以后的补偿收入和将来的生活来源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持怀疑态度,集体经济组织想要多分得一点“蛋糕”会遭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的抵制,这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为δ1。

(2)当P2=1时,即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都选择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β1,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不合作策略时收益为α1。

在(合作,合作)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策略,希望得到收益β1。此时,被征地农民选择合作,主要是基于出让土地可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红、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安置等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考虑,他们希望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村集体土地产出和增值的“额外”收益。因此,能否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成为被征地农民选择土地补偿费分配合作与否的关键。这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的选择合作的策略,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得到收益β1。

在(不合作,合作)的情况下,虽然被征地农民采取了合作的策略,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行为,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掌握的资源不加以合理利用,同时没有认真履行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物质上的承诺,使得土地补偿费分配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此时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为α1。

我们可以看出,在P2=1的情况下β1>α1,所以,集体经济组织应该选择合作策略。

(3)当0

从上面的分析中明显可以看出,β1P2+δ1(1- P2)>α1 P2+γ1(1-P2)。

因此,在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不论被征地农民采取什么样的策略,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策略时得到的收益总比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得到的收益大。所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选择合作策略。

(三)博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被征地农民会受家族势力、村治精英、乡村伦理和政策的约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并不是一个完全同质的整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可能采取“搭便车”策略,在与集体经济组织谈判协商过程中不是十分积极。谈判是有机会和时间成本的,由于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持观望、消极态度并想坐享其成,会导致被征地农民整体内部意见不一致,并削弱他们作为统一整体的博弈筹码。另外,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被征地农民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双方博弈成本加大,被征地农民只有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重复性博弈关系,并进行较长时间的谈判,才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抑制机会成本行为。

二、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博弈主体策略分析

(一)博弈主体利益诉求

1.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法律规定它有按一定比例分享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既然分配比例未定,当然比例越大越好,究竟能分多大比例要看某个村具体的情况,只要分配方案能够获得全体村民的通过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2.被征地农民:合理的安置和长期的社会保障。我国的土地具有农民生产和生活保障两种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失地农民就要考虑以后的生活问题,而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将会触动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果土地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证不能及时到位,失地农民就会产生强烈的抵触和不满情绪。因此,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可以改变被征地农民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一定不能使其生活水平因被征地而下降,被征地农民应该全面考察失去土地的成本和收益,并把谋求合理的安置和长期的社会保障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

(二)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由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时,就会对土地补偿费村级分配予以支持。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是失去土地以后补偿款的分配和未来的生活来源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个人的财产权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在获得经济补偿后,也应该积极适应环境,改变自身的就业技能,实现再次就业,防止花光补偿款后生活没有保障。应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乡村向城市转变。

三、小结

利益的分配只有剔除强权的因素,让博弈双方都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条件上进行博弈,才能使利益的分配结果充分体现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强集体”、“弱农民”的态势,尽管失地农民人数众多,可是内部却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达成一致意见的成本很高,难以形成集体行动,再加上法制意识薄弱,最终,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使博弈双方都能够处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博弈平台,首先,政府需要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把市场机制引入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等手段保护各方利益;其次,失地农民要克服机会主义行为,“化零为整”,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博弈能力;最后,应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下降。

参考文献: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4

    (一)村级党员干部素质不尽人意

    发展农村经济,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党员干部队伍,但现状令人堪忧。一是农村党员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偏低,个别党员抱有随大流、糊弄应付的态度,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二是大多数农村党员年龄偏大,党员梯队建设迫在眉睫;三是大多数村干部因工资偏低,社会保障有后顾之忧,工作积极性不高。这些已成为导致纯农业乡镇经济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

    (二)农民素质整体水平较低

    纯农业乡镇大部分农民科技水平低下,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市场观念淡薄,种地的不懂集约经营只能粗放经营,打工的只能靠卖苦力挣钱。再加上各纯农业乡镇不重视农民培训,即使有的乡镇对农民进行了培训,也存在投入不足、缺乏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等问题,使得农民素质整体水平较低,好不容易引来的项目难以落地,这些已严重影响了纯农业乡镇经济发展的步伐。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滞后

    调研中发现,许多村级集体经济状况不容乐观,集体经济基本无收益的村就占到70%,收益较多的村集体更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是由于纯农业乡镇多数村领导班子在群众中威信不高,无风险意识和创新意识,缺乏壮大集体经济的胆量和思路,依靠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来发展各纯农业乡镇经济还任重道远。

    (四)土地流转难度较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要使土地实现效益最大化,只有把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懂技术、善经营的农业种植大户或企业手中,但各纯农业乡镇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受传统“靠土地吃饭”思想的影响,怕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生活没有来源;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逐年上升,致使流转难度加大,给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了巨大的障碍。

    二、加快沁水县纯农业乡镇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必须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具体的操作中,各乡镇党委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技术和销售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户在产业发展中的难题与困难。另一方面,应适时出台一些支持性政策,使各纯农业乡镇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尽可能多地得到政策上的保障,从而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产业格局。

    (二)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一要完善利益联结与分享机制,规范合同内容,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趋于稳定;二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监测力度,随时掌握龙头企业与农户开展合作的各方面情况,督促其履行合同,对不合格企业要坚决取缔;三要尝试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把龙头企业利益联结与分享机制、产品质量安全和诚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经济发展

    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一要强化村集体经济管理机制创新,解决好决策、债权、约束、激励等问题,确保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二要充分利用农村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如集体荒山、荒土、矿产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制定各村经济发展规划,引进一个符合本村实际的发展项目;三要落实好上级政策,加大资金、技术、财政、人才支农力度,积极扶持各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提高党员干部致富引领的本领

    党员干部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领头雁”,必须想方设法提高他们致富引领的本领。一要通过组织参观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本地先进典型,拓宽农村党员干部的致富思路;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三要加强考核,向农村党员干部加压,把他们逼向书本、逼向市场、逼向项目,促使他们变压力为动力,变消极等待为积极投入,增强他们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责任。

    (五)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

    农民是纯农业乡镇经济发展的主体,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纯农业乡镇经济的重要基础。一要强化政府指导,强化政府在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把农民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要加大资金投入,除了加大农民培训的财政投入外,还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民教育培训,改善教学和培训条件;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的界限,综合利用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等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开放式、多部门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四要突出培训重点,大力开展专业农民和创业农民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人才培训等,为纯农业乡镇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重要前提,要采取优惠政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到市场中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要想方设法使进入市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得到实惠,把农民吸引进来,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另一方面,要“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向他们倾斜”,促进纯农业乡镇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5

    中国有一个由来已久的习惯说法,把女性结婚叫做“出嫁”。“出”首先是指离开家庭,但是在宗法社会,“出”就是被他者化,此所谓“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人们通常把这句不太入耳的话理解为对女性的歧视,其实从本原上说,它是古代宗族在进行自我身份界定时奉行的一条规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

    1[1]宗族的整合性(integrity)和纯洁性(purity),乃至其存续的可能性(durability)取决于宗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因此,身份界定的规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法一样重要。“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形象地表达了宗族对于外嫁女人的严格的他者化。

    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多维度的变革过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现代社会结构,简单地说就是由身份到契约的革命。我们自豪地认为我们摧毁了封建的宗法体制,把男女平等上升为宪法原则,但是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农村地区出现的“外嫁女”案使我们惊奇地发现:“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在农村集体利益的分配中仍然是一条被遵奉的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制度本身还是其实践?)居然保存了宗法社会的身份界定规则!

    笔者近年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对“外嫁女”及其子女不服村委会利益分配决定而产生的案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本文的写作素材取自这个地区,但是本文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具有地域局限性,相信下文的分析具有普遍的意义。

    珠江三角洲较其他农村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快,在此过程中,不少村民委员会通过征地补偿、土地有偿转让、村内物业出租、村办企业等多种途径,积累了可观的集体收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或向村民发放分红。许多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加分配或不能取得全额分配。为此,“外嫁女”多年来纷纷上访, 2上访涉及的部门有当地或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妇联,但都无有或少有实质结果,近年来走上了法律诉讼之路。

    所谓“外嫁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与本村以外的男性结婚的女性。“外嫁女”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特定的含义,特殊性表现在与农村户口制度、村民待遇的联系上。简单地定义,作为一种现象的“外嫁女”就是对传统“出嫁”的反叛,就是“嫁而不出”——不离村。标准型的“外嫁女”是指本村嫁出村外,其户口未迁出或其拒绝迁走户口的成年女性。通过访问、法院阅卷,我发现所谓的“外嫁女”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由于各村的条件不同,许多富裕村的女性与次发达外村的农民结婚,户口仍然滞留本村,其子女户口也在本村,本村责令其迁走户口,分配利益时,“外嫁女”及/或其子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2、与城镇居民结婚或与港澳地区男性结婚后的女性,其户口无法迁走的,其本人及子女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或者妇女本人参加分配,子女不能参加分配或只能分一半;3、与城镇男性结婚,户口落入男性父母所在村的,许多情况下,妇女本人参与分配,但是其子女不能参与分配或只能分一半;4、个别村还存在外村女性嫁入本村农民时不能迁入户口的土政策,即使村社同意其迁入户口的,也得事先签署保证书,承诺“世代不能享受本社社员待遇”。 3也有的村规定,外地妇女嫁入本村,户口未迁移的,可享受50%的分配权。 4

    她们寻求的法律救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民事案件起诉村民委员会,另一种是在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前基层法院认为村委会与其成员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一般不作民事案件受理,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认为应该受理。“外嫁女”案件存在多种类型,彼此之间可能有差别,甚至差异很大,因此处理也会有不同。但总体来说,“外嫁女”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一系列复杂的宪法和法律问题摆在法官的面前:

    —— 如何理解村民自治?村民经过民主程序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分配方案即便不公,是否仍然有效?法院是否有权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性法律对于自治组织的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审查?

    —— 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到底是谁?集体成员,特别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包括土地上到底拥有什么权益?

    —— 村委会的村规民约规定女性出嫁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迁走户口是否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是否违背了迁徙自由的原则?

    —— 村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关系?村规民约如果违法,乡镇政权能否撤销之或责令改正?

    可以说,“外嫁女”案件直接牵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村民自治(姑且如此称谓)的神经中枢。“外嫁女”案件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身份——的纠纷,即被原来所属集体(或所嫁入的集体)他者化的纠纷。成员资格不是指血缘、情感的联系,而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户口、村民待遇。如果类比宗族,上户口有些类似上族谱,村民待遇好比宗亲待遇,但由于实行集体经济而有更多的经济内涵。村民待遇包括享受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公共设施(如学校)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参与决策的权利、参加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分配权。聚讼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款和分红的分配权。要系统地解决“外嫁女”案件需要解决上面所列各种法律问题,但本文不准备深究村民自治、男女平等、迁徙自由等方面,而选择财产权的角度,即集中探讨集体经济,特别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为什么选择财产权的角度呢?多年以来地方政府、妇联三番五次下文以妇女权益保障的旗号责令各村改正分配方案,在他们看来,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与村外男士结婚,不管对方是城镇户口,港澳人士还是别的村的农民,只要该妇女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就不能强制其迁移,只要她们尽到村民的义务就应该继续享受村民的待遇,因此村规民约的相反规定违背法律应属无效。依此而行,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但是实际结果呢?还是有许多村拒不执行。为什么呢?仅仅是轻视妇女的传统思想作怪吗?是否还有一个“集体”观念和财产权的观念呢?是否集体所有权本身对于“外嫁女”具有排他性呢? 笔者从一开始接触“外嫁女”案件就产生了上述疑惑,写作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平心静气的思考释解这个疑惑。如果最终得出的结论认为集体所有权排斥“外嫁女”,那么,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就取决于法院对于平等权和财产权相冲突时的态度了,相反,如果结论认为集体所有权对于“外嫁女”不具有排他性,那么,集体财产权就不是对抗妇女平等权的理由,反而成为“外嫁女”手中的武器。必须申明,本文不是对于“外嫁女”案件的全面剖析,而只提供一种局部的思路,一种排除法。

    二、农民集体所有:理论预设   

    法律争议必须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解决,该类案件面对一个既定的制度前提——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因此法官和执业律师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谈论村委会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是解释,探寻最有利于解决争议的公平规则。对于“外嫁女”案件来说,一个关键的环节是解释集体所有制,通过对集体所有制的解释,我们才能确定什么是“外嫁女”正当的要求。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到底是谁?表面上看,答案似乎直接而简单:农民集体。但如果我们追问集体是什么、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是一种什么关系,那么,我们就会发现“集体”是一个神秘的、令人目眩的概念,对于“外嫁女”,“集体”是一个诅咒。

    让我们检索法律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1998年两次修订,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在提法上有所改变。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重复了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实际上间接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除农民集体所有的提法外还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提法,但是1998年修改时这个提法没有保留。

    我们知道,农村土地实际上主要归村小组农民集体占有,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只占有少量的土地。由于争议的起因是村的村规民约,而且从《土地管理法》来说,村农民集体所有是基本的所有权形态,因此,这里我们姑且集中谈论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下文的分析,无疑也可类推适用于村小组。

对集体经济的态度范文6

一、村干部财务舞弊的主要表现

村干部财务舞弊是指村干部使用欺骗手段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故意行为。主要表现有:(1)贪污收入款项(通过不入账、少入账等方法将收入占为己有);(2)盗取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将实物资产私下转让或者出租并将收取的款项占为己有;(3)以虚列费用或者虚构购买商品、劳务支出方式贪污资金;(4)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挪为私用;(5)其他舞弊手段,例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不公平交易(包括低价购买、高价卖出等),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排本人及亲属旅游,低价承租或者无偿占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车辆及其它物品等。

二、村干部财务舞弊的因素

根据现代审计理论,舞弊因素包括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等三个方面。

(一)村干部财务舞弊的动机或压力主要有:家庭生活困难;本人或者近亲属遇到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或者新建房屋而急需资金;通过拉选票等非法手段当选的要把实惠捞回等。

(二)村干部财务舞弊的机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会计控制不健全或者失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例如村主要干部兼任会计或者出纳,还兼管钱管物,一个人办理采购、销售、货币资金收付的全过程;有的村财务人员变动频繁,账目不交接或者交接不清楚;有的村财务人员长期固定,未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有的村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或者会计出纳之间分工不合理,出纳兼任账目登记、实物保管职务;有的村在建设项目管理上,由村主要干部自己审批、自己经办,造成批准、经办、记录、财产保管等职务兼任,给该村干部利用村建设项目的资金、实物建造自家的房屋建筑物创造了机会。

2.授权批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有些村的授权批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等内容,或者制度未能得到执行,造成村主要干部权力过大,所有支出全凭一两个人说了算。

3.财务人员未以合法有效的凭证为记账依据。主要表现为:白条入账现象严重,例如招待费金额较大,都是白条入账,白条上也不写明招待的时间、地点和客人名字等内容,只笼统的写“吃饭”、“烟酒”等,无法审核是否发生过招待业务,也无法审核是否多报销或重复报销;有些付款凭证上没有领款人的签字;原始凭证上经办人、审批人签字不全的也予以报销。

4.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预算,未能对项目材料、机械、人工费用进行控制;完工后也没有进行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也未指定专人保管工程物资,未建立工程物资验收、入库、出库制度,也未进行详细的记录,更加没有定期盘点、账实核对,无法确保其安全、完整。

5.部分村民主理财小组工作不力。表现为:检查工作不力,检查时只是对账目进行重新计算,复核其计算是否正确;注重凭证账簿记录的核对一致,不重视获取账外资料,不重视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银行存款未逐笔核对银行账户而仅核对一下余额,未盘点核实实物资产;有的村没有做到每月(或每季度)检查一次,有的村甚至一年检查一次都做不到,检查次数少,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6.财务公开不规范、力度不够,例如虽然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但是公布内容不够详细,不列具体的收支项目,或者以较大金额的“其他收入”、“其他费用”掩盖实质性的内容;有的还搞假公开,暗箱操作,例如公开的内容与账面内容不一致。

(三)村干部财务舞弊的借口主要有: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既然是村干部,花村集体的钱是理所当然的,吃点拿点是天经地义的;有的村干部认为当干部待遇差、报酬低,与自己做的大量工作和为村集体作出的贡献相比,太吃亏了;有的村干部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维方式,认为在位的时候不捞点是傻瓜;对于通过拉选票等非法手段当选村干部,认为自己当选后捞回本钱是应该的。

三、村干部财务舞弊审计的特殊考虑

(一)查清村干部财务舞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主要目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涉及到三方关系人,即审计人员、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要求查处舞弊的干部、村民。换届选举是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主要动因。对于村民来说,希望查清现任村干部是否存在财务舞弊,以免在换届选举中再次推选存在财务舞弊的人;对于未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其他候选人来说,希望审计查出现任村干部的财务舞弊,可以打倒存在财务舞弊的干部,并提高自己当选的可能性;对涉嫌舞弊的村干部来说,希望通过审计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不存在财务舞弊的。另外,在任期内的现任干部被怀疑存在财务舞弊是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另一个动因。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村干部内部或者部分村民掌握了涉嫌财务舞弊村干部的一些证据或者线索,迫切希望通过审计证实这些村干部的财务舞弊,以达到赶这些干部下台的目的。

(二)对审计质量要求高、审计压力大

村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所有者,村干部财务舞弊直接损害其切身利益,因此村民对审计有很高的差错防弊、保护财产的期望。村民往往以查出多少舞弊作为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并以此作为评价审计费用支付是否值得的唯一标准。在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该充分考虑到村民的不讲审计过程、只讲审计结果的思维方式,尽力将存在的舞弊查出来;如果存在舞弊而没有被查出,将可能被视为是业务水平低下,并将造成审计人员的信誉损失。由于舞弊涉及违法违纪,对于被查出存在财务舞弊的村干部,轻者会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该村干部确实存在财务舞弊的,特别是存在严重财务舞弊的,审计人员就成为村内各种矛盾冲突的焦点。无论是否查出财务舞弊,在审计过程中都必定会受到各方的压力。

(三)重要性水平低、审计风险高

由于财务舞弊涉及涉及违法违纪,无论金额大小,只要被查出存在财务舞弊的都将受到一定的处理,性质上都是重要,因此审计中重要性水平是很低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审计人员将重要性水平确定为很低,就意味着审计风险是很高的。在实务中发现,舞弊者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主,一般情况下均与财务人员串通,甚至内外串通,对舞弊行为加以精心掩盖,有较高的应对审计的水平。例如舞弊者将侵占的资金加以分解,使得金额变小、笔数增多,并且在平时有计划有步骤均匀入账核算,增加虚假会计记录数量和会计科目的范围,使得各笔会计分录、各个会计科目、各种经济业务都可以成为隐藏舞弊的场所。加上审计取证权利的限制(比如在检查虚假支出时,由于审计人员不能采取强制办法取证,在对方单位拒绝配合甚至帮助隐瞒的情况下就无法查清问题),查出村干部财务舞弊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审计风险是很高的。

四、通过询问以发现村干部财务舞弊的线索询问的对象包括被审计村的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镇政府、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了解的内容为:

(1)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及执行情况,包括针对舞弊设计的内部会计控制,财务公开情况,平时财务检查情况以及检查中发现的舞弊迹象,群众举报、控告情况等。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情况,包括土地承包款收入,集体资产租赁款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入,上级拨款收入,上缴款返还收入,扶贫救济收入,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建设资金收入等。其中上级拨款收入和上缴款返还收入应该与镇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有关部门核对一致。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情况,包括土地补偿费支出、福利费支出、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支出、扶贫救济支出、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等支出)、公益福利开支(包括合作医疗支出等)等。由于村干部可能存在财务舞弊,审计人员对于村干部的答复和解释应该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将其他人的答复和村干部的答复进行对比、印证,如果发现存在不一致的,表明可能存在财务舞弊。

五、针对村干部财务舞弊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应该将通过询问发现的舞弊线索确定为审计重点,并设计有针对性的详细审计程序。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原则是:有意识地避免被村干部预见或事先了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靠群众、走访村民以及有关部门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要求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座谈会等会议,并在会议上将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和目的等加以通报;审计过程中,应该经常有针对性的走访村民以及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多作调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