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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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

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范文1

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是黑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规模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综合性电线电缆制造企业。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成为佳木斯市最大的民营企业。这家公司目前固定资产已达4亿元,产品有4大类、150个品种、15000多个规格,年产值12亿元,年上缴税金7000万元。2005年,沃尔德牌电线电缆获得“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荣誉,成为东北地区电缆行业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被黑龙江省质监局评为“省名牌产品”和“省免检产品”,企业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质量诚信企业称号,荣获“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奖”。

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振江向记者介绍说,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吸取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推行了一套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企业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生产产品在全国电缆行业首批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产品安全认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CB测试认证,获得了产品出口许可证;计量体系获得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化管理获得省级“标准化良好企业AAAA级”。

贾振江告诉记者,沃尔德公司除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外,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还特别注重人的因素,注意发挥和调动每一名员工的积极性。在公司内部,推行了民主管理,积极采纳员工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研讨班,增强员工的民主意识和质量意识。另外,公司还将全体员工的工资与质量进行挂钩,推行质量工资制,即从每一名员工的工资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以作为质量工资,并按每一名员工的综合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分,根据得分进行质量工资的再分配。这些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员工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

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范文2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 中小进出口型企业 影响 企业应对措施

自2005年7月实行汇改以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由当时的8.11:1,到2013年1月的6.2897:1,人民币升值约30%。这就是说,如果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商品,与2005年相比,价格在下降,而以人民币计价的出口商品,与2005年相比,价格在上升。针对这样的进出口条件的改变,笔者探讨了人民币升值对中小进出口型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以及企业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一、人民币升值对中小进出口型企业的影响

1.人民币升值对中小进口型企业的影响。(1)部分商品进口量将增加。人民币升值后,以外币计价的进口商品以及在进口环节所花的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将会发生相同幅度的下降,从而降低我国进口商品的成本。根据需求价格弹性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当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百分之一时所引起的该商品的需求量变化的百分比),当商品富有弹性时,即Ed>1时,需求量对于价格的变动是比较敏感的,也就是说需求价格弹性越高的商品,进口价格稍稍的下降都将引起进口量的巨大增加。由于各个行业需求价格弹性的差异,人民币升值对不同进口行业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奢侈品(如珠宝、豪华汽车、高级化妆品等)需求弹性大。

(2)因进口产品成本降低提高进口型企业的产品竞争力。相对于国内同质产品,当进口产品的成本有所下降时,势必会形成成本优势,简单的说就是进口的商品相当于打七、八折。这种由汇率变动形成的成本优势,将提高进口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势必提高进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人民币升值使得部分相关进口型企业获利。人民币升值将使部分商品进口量有所增加,进口成本又有所降低,市场占有率也有一定的提高,进而改善相关行业的盈利状况,相关进口型企业将从中获利。

(4)增加能源消耗型产品的进口有利于我国资源节约型增长。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我国进口的货物中,价格依存度较大的行业主要有石油及天然气开采业、钢铁、石化、交通运输、电力设备等能源消耗型商品,人民币升值将使这些大宗交易的进口成本降低,进而改善相关行业的盈利状况,促进我国资源节约型增长,这对我国经济建设是一个重大利好。

2.人民币升值对中小出口型企业的影响。(1)部分商品出口量将减少。由于出口价格弹性的不同,人民币升值对不同行业出口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差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受价格因素的变动,终将引起需求量的巨大变动。因此,由价格弹性理论可知部分商品出口量将有所减少。

(2)因出口产品成本增加而削弱我国产品价格竞争优势。人民币升值,对出口导向型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出口价格的相对提高,同时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费用终将导致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这就意味着中国产品在国外的价格竞争优势将有所下降。

(3)出口型企业利益受损。因为升值导致相对价格以及人工、流通成本费用的上涨, 从而缩减单位出口产品的利润空间,加之出口量的减少,以及出口收入转化成人民币时的汇兑损失。因此,在短期内,出口型企业将蒙受一定的利益损失,短期冲击难以避免。

(4)出口结构的重新调整。2010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品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例接近4:5,这说明,我国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并举发展的国家。人民币升值对出口导向型企业其实是一个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一些弱小的仅仅依靠规模扩张和低价劳动力优势生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另外,在出口产品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下,很多出口产品或将由外销转为内销,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势必会从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转向强调质量、技术和效益的经营模式,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我国出口结构将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并重的发展模式转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

二、中小进出口型企业的应对措施

1.资金准备。人民币实际汇率增长,出口企业应有一定的现金准备。准备一定的现金,可说是救生要义。资金短缺是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瓶颈,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中小型企业融资比较困难,这就要求中小型企业自身应有一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如果可以,中小型企业借助大中型企业贷款融资的平台,以货抵资的方式,差额支付大中型企业的资金占用利息。这种方式,需要有几个条件,一是中小型企业有货,而且跟大中型企业有贸易往来,二是大中型企业贷款便利且有一定优惠,三是企业间彼此信任,相互间的客户信用度都很高。

2.进入自贸区。自由贸易区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自由贸易区利用其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扩大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提高设置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同时,自贸区享有兑换、结算、通关等优势,进入自贸区的企业,将拥有先发优势。如果规模足够大,直接到签订自贸协议的境外设立机构,可将摩擦成本降到最低。

3.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中小进出口型企业多是既做进口也做出口。因为人民币升值的原因,短期内,进口行业获利多而出口行业损失多。因此中小进出口型企业可以调整进口与出口的比例,多做获利多的进口产品,少接损失多的出口产品。对于签订远期合同的出口合同,可以采取一些简单的办法规避汇率变化的风险,如果可能,可以考虑以进口国的货币单位作为结算货币单位,本币结算转外币结算。同时,可以寻求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管理政策和服务上的支持,采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方案,提高外汇资金运作效率、节约结算成本、简化结算流程,达到规避外汇资产汇率风险的目的,减少损失。

4.转变贸易方式。中小进出口型企业可以采取外销转内销,传统贸易转电子贸易的方式缓解人民币升值带来的经营困境。面对出口量的减少以及出口成本的增加,企业可以将外销转向内销,打通国内销售渠道,建立国内销售市场。另外,企业应及时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传统贸易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同时是降低成本的必然选择。据相关调查显示,最近三年,阿里巴巴国际站的美国买家数量从200万增长到700万,英国买家的数量从36万增长至160万。另外,据商务部2010-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外贸电商交易规模达到40.6%的增长率,国内电商平台发展,与全球大多数贸易商在线交易相匹配。这就说明,国内外很多商家都选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如果企业不参与,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个竞争机会。

5.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小进出口型企业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于比较优势行业,可到产品出口国进行投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同时企业根据需要,尽可能地加大国外先进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口,以人民币升值的进口获利降低进口原料的成本,从而冲抵出口损失。

6.研发新产品。任何企业想要在国际市场上谋求发展,必须加强研发力量,不断推陈出新,开发新产品,满足国际市场需求。只有让企业获得新鲜血液,在市场竞争中拥有活力,企业的发展才有保障,新产品的开发问世将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增强发展后劲。 但是对于中小进出口型企业而言,因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不是每种产品都适合中小企业出口。理想的产品策略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生产满足供给能力的产品。中小企业的生产和供给能力是有限的,要量力而行,不要出口那些超出企业生产能力的产品。其次,选择个性需求突出、具有特殊性的出口产品。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对市场上各种特殊的需要能做出快速反应,大企业由于更注重标准化,不容易做到这一点。而小企业则可利用其小、快、灵的特点生产满足顾客特定需求的产品。最后,出口的产品必须具有竞争力。出口产品的性能要么比同类产品好、要么有特色或者价格比其他厂家产品价格低。另外,新产品开发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供应、生产、技术、财务、销售等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应是一个相互协作的团队,而不是各自为政、朝令夕改的随意组织。

三、结语

因为人民币升值而引起中小进出口型企业对外贸易环境的改变,这种改变既是新的危机也是新的转机,谁能够挺过这个危机,把握这个机会,进行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型,谁就能够抢占行业先机,率先发展,成为行业巨头。

参考文献:

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范文3

【关键词】国进民退;民营企业;控制权;融资

控制权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一个方面,归根到底,它是资本与权力的流动,按照经济学的基本思维,以控制权转移为形式的资本流动应该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在当前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为生产者基本类型的二元经济生活中,两者的地位和权重不仅是反映看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走势,他们之间的博弈,也是两种治理结构、两者经营理念的对抗。按传统观点,国有企业代表了以政府为支撑的经济力量,而民营企业则是现代治理结构的代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却有着更为复杂的关系。在宏观层面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争体现了两者运行机制的博弈,进而影射出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政府主导经济的现实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结构、行业政策和市场导向等方面的倾向性;在微观层面,企业控制权在国有主体和民营主体之间的配置以及在两者的流动,则是现实经济特征和市场条件的一个重要写照。

一、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面临的新生境

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经济克服了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劣势,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今天,民营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此外,民营企业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对丰富上市公司主体、改善企业治理、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也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总之,作为对于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民营企业对中国GDP的增长、市场经济的活跃以及国家税收增长、特别是扩大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经济模式发展轨迹。改革初期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时期,国企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国退民进”,通过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多元化实现经营机制的转变,此时的民营企业也成为实现这个多元化的关键性“第二元素”。在这个过程中,一大批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完成了“第一次创业”,成功的背后既有民营企业灵活机动的内在机制和民营企业家智慧与创业精神的回馈,也有民营企业借原有国有企业背景和政策空间之利而实现的利益。但是进入21世纪,完成原始积累的民营企业进入第二个“创业期”,这背后的原因既有自身运行机制需要才家族或个人控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需要,也有2007年“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之对应的经济结构也从“国退民进”开始向“国进民退”转化。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的控制权问题也呈现出很多新的特征和变化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兼顾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国有企业凭借其天然优势形成了一定的垄断性,大部分民营企业只能生存在国有企业的夹缝中。因此,了解民企业的控制权到底有哪些特征,当前处于什么状况,影响其控制权价值的特有要素以及民营企业控制权转移的诱因等方面,对于认识当前民企的生境至关重要,而民企在并购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则是认识这些要素的一个基本窗口。

二、并购市场中的民营企业

企业并购是控制权市场的一个基本组成要素,并购参与者的地位、并购价值等方面可以很好地体现控制权的配置和价值。而民营企业在并购市场中的地位和表现则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了线索。

作为咨询机构的一员,笔者亲自参与了近期的一些并购活动。这些活动无一例外地都是国企收购民企,尽管个案缺乏概括力,但它们却能让我们发现一些问题,并体现出民营企业在当前并购市场显示的特点。

1、并购市场上的控制权转移特征

如果将企业主体划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大类的话,当前并购活动的涉及的控制权方向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之间的收购和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则凤毛麟角。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目前形势下的并购市场上,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和金额上都应该是占据绝对优势的收购方,或者说,国有企业在控制权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而民营企业只能甘拜下风。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显然是民营企业无法企及的。

2、参与并购的民营企业特征

这些作为被收购者的民营企业,他们甘愿放弃辛苦打拼出来的事业,将企业控制权拱手让给集官僚权威和经济大权的国有企业,到底是处于何种目的,抑或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呢?这也促使我们将眼光转移到这些放弃控制权的民营企业身上。

尽管笔者参与的这些并购活动属于个案,但它们所表现出的特征合乎当前形势,并且在这些局部领域中体现出民营企业的某些共性特征。

(1)具有相对复杂的间接控制权结构。这些被收购的民营企业要么实际控制人通过海外公司的境内子公司对实际被收购对象实行控股,要么是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公司,进而通过境内子公司实际被收购对象。也就是说,这些民营企业或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成立合资公司,从而以间接控制方式实现控股,具体的控股方式又分为树状控制结构和金字塔控制结构。前者为母公司以全资形式控股子公司,因而,避税应是企业采取间接控制的主要考虑;后者则采取全资和合资并存的形式,实现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这其中既有避税方面的考虑,也有以部分资金通过杠杆效应撬动更多资金的因素。

(2)收益能力较高。这些民营企业的毛利率均超过40%,净利润均超过10%;个别企业的毛利率均超过50%,净利润均超过15%。这些盈利指标不仅高于被收购方,而且远远超过行业平均水平。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原因,更有企业自身经营灵活、效率高、成本低等方面的经营性因素。

(3)偿债能力极端恶化。这些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的临界线,相当一部分接近80%,最高甚至达到90%。此外,所有被收购方的流动比率在近期内均明显下降。进一步分析表明,这些民营企业均存在较大的外部借款和频繁的内部资金周转。通过财务数据的分析以及和企业管理层的讨论,我发现,这些企业在经过初期的高速发展之后,为扩大产能、抢占市场和增加收入,资金出现瓶颈,而寻求被国企、尤其是央企并购,似乎已经成为他们获得资金注入的最佳选择。

(4)控制权高度集中。这也是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基本特征。尽管这些企业均采取了复杂的多层次间接控制形式,但最终控制者非常集中,表现出很强的一人控制或家族控制。尽管发展迅速,前景明朗,但内部控制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先进以及过度避税等民营企业的固有局限性却显露无疑。此外,股东大会基本形同虚设,小股东对企业的决策基本没有影响,几乎完全听从大股东的摆布。

(5)财务造假现象严重。很多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造假现象,通过推迟或少计收入、提前或虚列费用以达到避税甚至偷税,既是民营企业利润动机的必然趋势,也是他们在当下融资困难、现金流拮据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也扭曲了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估值,不仅加剧了并购过程的不确定性,也给作为收购方的国有企业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

三、民企困境的思考

民营企业在并购市场上的地位及其控制权特征既有与理论相符合的一面,也有在当前特定形势下形成、尚待进一步思考的很多新特征。

首先,政府主导的基建投资形成的挤出效应,再加上融资困难及税负过重,构成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三大难题。在经历了2007-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上世纪90年代民营企业大举收购国有企业的趋势彻底转向,“国进民退”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这背后最大的推手莫过于融资能力。对民营企业来讲,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融资,民营企业发展到现阶段依靠自有资金已明显无力以支撑其进一步的增长,而现有金融体系无论从观念上、体制上还是技术上,对民营经济在融资上的支持力度都不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间接融资市场和资本市场上都远不及国有企业,这就迫使他们不得不为换取进一步发展的资金而放弃控制权。

此外,在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依赖控制权实现的价值既有通过其控制地位带来的合理控制权溢价,也有因为对控制者缺乏监管而借助于不合理避税和侵害非控股股东带来的“隧道”效应,这不仅制约了民企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影响民企对完善经济结构发挥的作用,并通过资本市场上的并购等渠道传导给国企。

在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垄断优质资源和融资渠道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必将继续面临困境,除已完成“二次”创业并形成行业龙头的个别民营企业之外,大多数民营企业还要在发展权和控制权之间做出权衡。无疑,这些问题都将放大民营企业控制权的副作用。

参考文献:

[1]民企被国企收购“去民营化”愈演愈烈日期[OL].中国建材网,2011年4月7日.

[2]顿曰霞,薛有志.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多元化经营与投资者保护[J].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09期.

[3]唐英凯,周静,邹晖.中国家族类上市公司控制权价值及影响因素[J].经济问题,2009年第3期.

[4]裘益政.民营上市公司金字塔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研究[A].三友会计论丛(第8辑)[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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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范文4

关键词:柔性管理民营企业和谐发展

柔性管理是指企业在市场机会不断变化、竞争环境难以预测的情况下,快速反应,不断重组其人力和技术资源,获得竞争优势和利润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要求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生产、销售以丰富顾客价值为中心,企业的生产运营组织结构、管理思想、人员需求及技术投资由顾客机会所“拉动”。柔性管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柔性管理是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格化的管理。其本质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它以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为基础。以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思维,在员工中形成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的意志和思想贯彻在员T的自觉行动中。柔性管理反映在企业实际工作中,也就是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合进管理思维当中,改变行政管理缺乏“说服力”的不足。求取最大限度的管理回报。

第二,柔性管理是使企业经营管理的艺术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具体体现,是在尊重人的人格独立与个人尊严的前提下,在提高广大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与归属感的基础上,所实行的分权化的管理。柔性管理能使企业较快地适应市场形势和消费者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方法。灵活地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这种“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强调在尊重人的人格独立和个人尊严的前提下,努力塑造企业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大力提高企业对员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与我们正在共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企业是社会的组织细胞,民营企业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柔性管理的大力推广应用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营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柔性管理是民营企业和谐发展的驱动力

柔性管理“以人性化”为标志,强调跳跃和变化、速度和反应、灵敏与弹性,注重平等和尊重、创造和直觉、主动和企业精神、远见和价值控制,实现知识由隐性到显性的转化,创造企业竞争优势,成为企业在剧烈的全球性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的力量源泉,这也必将成为我国民营企业和谐发展的一种内部驱动力。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决策、管理手段和管理信息三个方面。

(一)管理决策柔性化引导民营企业科学、规范发展

管理的关键是决策。管理的柔性化首先体现在管理决策的柔性化上。管理决策的柔性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识。

1.决策目标从最优化准则向满意性准则转变

传统决策理论认为,决策目标的选择应遵循最优化准则。它所寻求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唯一的最优解。因而最优化准则是一种刚性准则。最优化准则的应用,只有在决策时所有措施和方案都是已知的,而且第一方案所能取得的成果也是可以确定的,才能进行最优选择并作出决策。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决策者由于所处的环境和当时当地的条件,无法遵循传统决策理论中的最优化准则。无论从个人的日常生活经验还是从各类组织进行决策的实践来看,将决策者看作是“寻求满意的人”而不是“寻求最优的人”,会使决策更加接近客观实践。因而在决策巾决策者基于综合判断作“满意的选择”就比作“最优的选择”所要求的唯一性更加具有较大的弹性。决策的最优化准则向满意性准则转变,实质上也就是从刚性准则向柔性准则转变。高度重视柔性准则的民营企业必然由此获得更多商机.向其规范化方向发展。

2.决策程序科学化必须以决策的民主化为基础

企业组织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决不能只凭领导之意,一个人说了算。而必须由“一人之意”向“众人之意”转变。“一人之意”属于“刚性决策”,其最大的缺点是很难避免主观、片面、武断的错误,危害极大。“众人之意”则属于“柔性决策”,是由相关人员独立自主地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再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择善而从。柔性决策最大的好处就是町以尽量避免“一人之意”可能造成的失误。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十全十美的。这正是“众人之意”之所以优于“一人之意”的根本原因。同时,现代管理科学也认为,为了在决策中较完满地体现民主化、科学化的正确结合,企业应尽可能地建立“民主”与“科学”既相对分开又相互协作的现代决策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点具体表现为平行地建立决策系统与决策支持系统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以后者作为前者的外脑,为决策系统最终地进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由此可知,民营企业在其管理决策中必须以决策的民主化为基础,正确处理好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关系,以及使其决策程序科学化。

(二)管理手段柔性化促进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民营企业的主要管理手段——内部控制应该效仿儒家“为政以德”的思想.建立以道德为导向的内在的柔性管理体系,倡导“正己而正人”.“修身而治人”,“上行而下效”的方式方法。借助高尚道德的感召力去影响和感化下属.从理念高度在组织内部构建一种良好的道德控制约束,以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1.重视伦理道德规范建设

在此强调“以德治企”就是企业内部控制应当建立在共同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团队精神。只有当企业中的每一个员工品行端正、信仰明确、思想鲜明.内部控制才更具有实效。尤其是在新知识经济背景下,伦理道德往往具有极高的企业内部控制价值,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逻辑起点应当是“修己安人”,“修己”就是自我管理,而自我管理是未来企业内部控制的总纲.所以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应从一开始就要高度重视伦理道德规范建设。

2.充分体现“人本”思想

“人本”思想是我同传统儒家管理文化最鲜明、也是最重要的特色和标志。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应强调“仁爱”,强调沟通和感交流,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膜。这才更有利于民营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团队,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重视“人为为人”的集体主义精神建设

“人为”是指每个人要注意自身的行为修养,提升自己的人格境界,然后从“为人”的角度出发,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创造一个有着良好集体主义精神的人际关系环境空间.大家相互支持、相互激励,充分发挥好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我国海尔、康佳等众多民营企业长期的实践证明:只有在民营企业中形成了“人为为人”的良性互动机制,民营企业内部控制才能在新知识经济条件下实现质的飞跃。

4.实现“无为而治”的最高目标

“无为而治”即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这也就是说,在新型知识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每一个成员都要能够自发、自觉地按照规范和目标行事,发挥自己的潜力。维护企业的利益,努力实现企业目标。同时,在奋斗过程中注意各种关系的协调,力争企业内部组织始终保持高度默契、整体和谐、动态优化,达到企业内部控制“无为而治”的最高目标。

(三)管理信息柔性化推动民营企业民主、和谐发展

管理的关键是决策,而决策又始终离不开信息。因而决策的柔性化必然要有信息的柔性化与之相适应。单一化的信息称为刚性信息,灵活、多样化的信息则称为柔性信息。柔性管理本质上是一种“人本主义”的管理.即“人性化的管理”,以全面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及其开拓、创新精神为其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物质、精神的许多层面。因而柔性管理所需收集、加工、利用的信息就不可能是单一化的,而必须是灵活、多样化的,这种灵活、多样化的信息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收集、整理与把握。我国民营企业必须善于综合运用灵活、多样化的柔性信息。以形成有效的行为激励机制.提高高层管理者的思想认识,又好又快地促进民营企业民主、和谐发展。

二、和谐发展是民营企业实施柔性管理的出发点与最终目标

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党和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提出之后,“以人为本”的问题就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深入思考。总书记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可见,和谐发展不仅是发展理念的根本性变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演进和梯级升华,更是我国民营企业实施柔性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日标。

(一)和谐发展观是民营企业长远建设与发展的指南针

“和”是相互关系中比较满意的状态,而“谐”是指妥协共处的状态。和谐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民营企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它拓展了民营企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它关注民营企业人际关系。统筹民营企业阶层关系。它主张民营企业当前求“和”、长远求“谐”。民营企业可以运用根本利益作为调节标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决定各种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和谐发展观强调民营企业局部求“和”、整体求“谐”,民营企业可以借此把握有序流动,减少企业内耗,努力使每个职员各获其岗、各司其职、各守其则、各享其成,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的长远建设与发展。

(二)和谐发展观是民营企业统筹兼顾、共存共荣的度量器

和谐发展观是指在相互联系的诸方面的发展与成长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或几个对于各方面都较为有利的“和谐发展区间”或“和谐发展点”,各个方面都有可能在它附近达成共识,从而使问题得到较为完美的解决。亦即在相互联系的事物中,各个方面都不宜过分扩张自己,而应该兼顾其他,共存共荣。民营企业在面对实际问题,分析相关局势时,往往存在多个矛盾方面,每一方都有一定的策略可供选择。一方采取策略的结果,取决于其他各方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如果每一方都强求最大所得,这种对策称为不结盟对策。后果是导致行为过度。如果每一方都指望问题得到解决,追求全局的利益,这种对策称为结盟对策。结盟对策中存在着明显的“度”,即结盟中形成每个人都可接受的平衡局势,这对于全局都有好处。但是,任何一个个体若改变其行为,出现新局势.就会使大家的可接受性降低。因此没有一个人愿意离开他已经选定的有“度”做法。另外,和谐发展承认发展中的各种要素的差距,差距就是发展的动力.但这个差距必须在和谐度以内.超过这个“度”,差距就太大,就会妨碍全面发展。由此可知,民营企业要做到统筹兼顾、共存共荣,应该以和谐发展观为器.进行合理度餐.以此来促进、带动各方发展。

(三)和谐发展观是民营企业实施柔性管理的“和”思维

“和”是一个企业的终级文化,“和”思维中的“太和”则是一个最高目标或终极目标。和谐发展观中的总体、动态和权变思维都只是民营企业管理达到“太和”目标的方法和手段。具体来说,总体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和谐与共赢观点,是指站在问题之外来看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认为,无论全局或局部、系统或要素、对立面之间,都是“总体”中的一个“部分”,必须统筹考虑,也唯有总体视角,才能构成和谐共识。动态思维就是用联系、发展的眼光去看问题,认为“运动”是和谐发展问题的根本属性。这就要求民营企业在处理问题时,必须确立动态思维,跟踪它的变化轨迹。使和谐发展区间明晰化。便于实现和谐发展。权变思维是指事物诸要素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相互作用,而且这种作用随时空条件的变化有所侧重。这种侧重或表现为非均匀性。或表现为非对称性。权变思维要求民营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和谐发展问题置于一定的环境中去考察,因地因时因势地加以处理,而不能简化处理。

除此之外,为了实现民营企业的和谐发展。还必须进行与和谐发展相匹配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利于员工自身的身心和谐,以培养和谐发展的职员;二是有利于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谐,以营造和谐发展的人际关系;三是有利于企业与自然的和谐,以达到企业索取自然资源的速度与大自然再造能力的平衡。

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范文5

关键词:民营企业社会成本控制思考

Abstract:The 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 cost formation,the primary cause is the private enterpris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hich should undertake to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does not fulfill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opportunity loss which creates to the enterprise,thus pointed out regarding the 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 cost control,is not emphasizes constantly saves,reduces the social cost,but is the standard private enterprise fulfill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behavior,the standard social cost disbursement responsibility,causes the private enterprise to occupy in a healthy order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the fair competition.

Keywords:Private enterprise Society cost Control Ponder

对于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形成,理论界研究的比较少。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成本问题,因民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承担社会和政治功能不同于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形成与控制,是本文研讨的主题。

1.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民营企业对外部环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致。

1.1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以维护生态平衡应负的责任。包括为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稀缺资源的耗用,以及对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的服务和捐赠等。

1.2对社会的责任。包括:①就业责任。例如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招聘录用和技术培训,以及职工福利的改善等。②社会保障和教育责任。例如对文化、科技、教育、体育以及慈善事业的支持和捐赠等。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④提供社会积累和消费基金的责任。⑤其他责任。例如与外单位的协作和售后维修服务责任。承担这些方面社会责任的支出,是形成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主要原因。

1.3不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机会损失。作为一个经济人的民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在收入一定的水平下,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要降低成本,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与利润的直接关系自不必说,社会成本虽然与企业的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但社会成本的支出始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要达到此目的,民营企业就有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理由。目前,民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生活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无劳动合同。很多民营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在遇到如职业病、欠薪、辞退等问题需要投诉时,找不到任何凭据。据调查,有些民营企业老板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采取按季换一批员工,这样以来,当员工的职业病或职业中毒发作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企业,又没有任何凭据,给职业病和中毒事件的认定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二是劳资纠纷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如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纠纷、劳动工资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三是生产安全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安全措施不足,职工生产中接触一些有害物质防范措施不够,影响职工健康,导致职工中毒、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四是超工时劳动问题。多数民营企业工人实行计件制工资制,采取把计件的单元价格压得很低,使工人不加班就完不成当天的任务。遇到赶制订单产品时,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超时计件工资,在账面上体现不出加班工资,从而逃避了加班工资的问题。五是社会保险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民营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普遍较低。有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实际人数掌握不清,企业也不愿意对政府透露,就是回避购买保险的问题。六是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民营企业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普遍较差,一些企业,只要妇女一旦怀孕,就逼迫她离开,这样,企业就逃避了妇女婚育期保护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有些工种明明有毒,却让年轻的女孩子去做,结果使她们出现中毒,染上职业病,导致婚后生育畸形。

2.民营企业社会成本控制的思考

对于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明确一个观念,控制社会成本并不是一味地强调节约,降低社会成本,而是规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规范社会成本的支出责任,使民营企业处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

2.1完善控制社会成本的制度机制。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即在总产出一定时,成本增大意味着收益减少,而收益增加则表明它是由成本节约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带来的结果。对于这一关系的假定和认可,使得个人或企业在逐利欲望的驱使下,竭力探寻降低成本和扩大收益的途径,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倾向于“收益预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设。但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企业所进行的“成本明显大于收益”的活动,同样被看作是具有经济人“理性”意义的行为。因为,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着易于被经济人“搭便车”的公共领域,所以这里就隐含着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脱,以致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可能。问题在于,如果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成本与收益就会脱节,并且不表现为两者之间的逆向关系。于是,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个人或企业的收益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由此看来,成本约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将是导引个人或企业把关注成本最小化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脱成本的策略上来。因此,只有制度机制的创设及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成本控制制度的规范下可以调整微观层次对处理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达到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的目的。

2.2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力度。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力度,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角度去控制社会成本。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强化民营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强化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和规范民营企业社会成本。

2.3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民营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力成本,所以才导致了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被政治化为所谓的劳工、人权问题。民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本身是一个经济领域和社会层面的问题,只有改变民营企业家的经营理念,真正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改善员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彻底将企业社会责任肆意扩大到政治领域,意识形态化的企图。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把人的价值看作高于利润,在人与生产安全、成本、利润发生冲突的时候,总是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而在一些民营企业里,把产品、利润看得很重要,而不把工人的生产安全当一回事,在这些老板的眼里,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工人的价值和人身安全。重视员工的利益,“以人为本”去经营企业,实际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也是控制社会成本的一项有力举措。

2.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经济职能特别是投资职能趋于弱化。因此,应适时地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转到为经济活动创造有利外部环境、克服市场经济不良后果方面。对于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受到较多冲击的社会成员和群体,如失业者、贫困人口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缺乏一技之长的低文化水平和低技能的社会成员,政府应当承担起扶助、救济、指导、培训的职责。为此,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向这部分人提供社会保障,并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强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障范围,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这既有助于降低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又可以使社会价值趋于同一,使社会的凝聚力更强。

总之,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与控制,需要企业自身、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还会进一步加大。如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民营企业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问题;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走出去”的关系等等问题,都需要在社会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赵权主编.《企业成本控制技术》《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民营企业的企业性质范文6

摘 要: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引发了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公机构”还是“私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以中断供应引发的服务供应纠纷为例,通过域外案例的比较观察可得,英国法和德国法均从行为性质这一实质标准而非产权性质这一形式标准进行判断。当供应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它构成一个公法上的主体,应对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基本公用事业服务的供应提供公法保护。

关键词 :公用事业 民营化 生存照顾 普遍服务

* 本文系2010 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亦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完善”(12JJD820016)的资助。

** 作者简介:骆梅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民营化改革后,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一个“公机构”还是一个“私企业”?从水电公司、供暖企业、邮政通讯集团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大量这样“亦公亦私”的主体,改革中它们剥掉了行政的外壳“企业化”了,但是它们承担的职能和提供的服务却具有公共属性。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厘清,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制约,并在法院审查中成为难题。

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 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在多数案例中,企业都以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而属于私企业为由,①或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为由,②不予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更典型的例子,当公民因电、水、气、暖等服务的供应与公用事业企业发生纠纷时,是成立一个民事合同上的私法争议,还是行政职能履行上的公法争议?或者,更准确的表述是,哪些类型的纠纷属于供应合同履行上的私法争议,哪些属于法定职能行使中的公法争议,并非泾渭自分。例如,供电企业的查电权,来源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章授权。当公民与供电企业因用电检查、窃电认定和处理等行为产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成为法院审查的首要问题。两种意见的分歧,可以预见两种不同的判决。③

类似实务中的困惑很多,民营化改革了,那么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公用事业企业是否还具有以及还能在多大权限内行使服务供应的管理职能?④争论也同样蔓延至立法,如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赋予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的修剪职责,就曾引发很大的争议。⑤反对意见认为,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他人的植物进行修剪的行为属“私力救济”,企业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

无论是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服务供应纠纷的类型判断还是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授权,上述争议的案例和争论的问题实际均指向同一个命题,即民营化以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究竟属于“公”还是“私”的职能定性。以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服务供应纠纷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争议为例,定性为前者,企业构成一个公法上的“公共机构”,因而受制于一个管制密度更为严格的公法规范的约束。而定性为后者,企业属于一个私经济主体,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费我中止供应就变得理所当然,双方以合同条款为行为准则。如何定性以回应民营化与公共服务普遍供应之间的价值平衡,选择性难题的症结之处,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为供应企业的公共职能与私经济活动的区分划出一条界线。

作为一股世界潮流,民营化给公共服务的供应体制所带来的变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存在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但不同国家在改革中面临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的困惑却可能是相通的。循着前述问题,本文将视野转向域外,通过“类似案例中所呈现的相似问题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决的”这一功能主义的比较,试图为本文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视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论。

二、英国法上的观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为例

在没有公私法划分传统的英国,⑥如何看待承担公共服务之私人组织的性质问题,答案虽然至今仍然隐藏在个案之中,⑦但可观察得出显见的一般规则是,当供应企业履行其普遍供应义务时,或者说私人企业的行为可能损害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时,法院通常会得出“这是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并应受制于司法审查”的结论。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认为,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协议,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为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居民用户对于此类合同并没有定约参与权也没有选择自由,因而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严格受制于法定条款的约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进一步强调,供水是一种公共职能,水务公司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这一公共职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针对供应企业提起的司法审查申请,而且认为电力供应是一个公共职能,且这一职能的属性不因供应主体产权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这是民营化改革在英国国内引发了诸多公私法交融问题的讨论中,颇受瞩目的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引发纠纷而中断供应的争议,焦点直指民营化改革后的电网企业,当其履行供电义务时,是否仍然构成一个“公”性质的机构?这与本文的问题呈现十分契合,下面的讨论就将围绕此案例展开。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996 年,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对Sherlock 和Morris 两位公民诉北爱尔兰电力公司案进行了合并审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别是两位独立的司法审查申请人。两个申请人的供电商—北爱尔兰电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简称NIE)?中断了对他们的供电,原因在于公司有证据证明他们在电表上动了手脚,造成了用电额度的错误计算,因此要求申请人补交未缴纳的电费,并且赔偿电表的维修费用。两位申请人都否认曾经私自改动过电表,并且他们都是从家庭其他成员手中接管该房屋,而在接管之前,电力公司都未曾查看过他们的电表,即使电表出现人为异常,也无法直接证明改动电表的行为属他们所为。另外,两位申请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经济比较困难,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还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脏疾病。但是,在究竟应当支付多少未缴纳的电费和电表维修安装费未达成一致前,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恢复供电。

申请人认为,NIE 作出停止供电的决定构成了行政法上的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令其恢复供电。首先,NIE 停止供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1989 年英国《电力法》第6 节第4 条和第7 节第11 条,供电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户存在篡改电表的行为。其次,NIE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将恢复供电的条件“直至事项已经得到解决”(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释为申请人同意支付公司所声称的欠费,而不是简单地解释为电表已维修或更换。第三,NIE 无权停止供电,因为事实上申请人是否篡改了电表还存有争议,此时应该走欠费用户处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断供应权时,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谨慎对待支付困难用户的有关政策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构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断供应明显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申请人并没有被告知中断供应的事由,且也没有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另外,申请人也提出NIE 没有制定有关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屋主时,应当重新查看电表和登记用户信息方面的操作规程,属于裁量权行使不当;而要求必须在申请人支付所有费用的情况下才恢复供电,等于强制申请人同意他们存在违法行为,这也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第6 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

被告则认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业企业,不属于公共机构,电力供应服务完全是一个私法上的事项,应根据供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因此,中断供应行为不能作为一个公法上的行为而受制于司法审查。并且,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来裁决,而不应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认了中断行为存在违法和不合理,认为企业的财产权利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决

本案最为重要的先决问题是,民营化以后的北爱尔兰电力股份公司,是一个其决定受司法审查约束的公共机构,还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Kerr 法官认为,将一个公共供电企业行使法定权力的行为排除在“普通法对公共职能的控制”之外,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没有私有化,那么电力供应是否属于公共职能的论争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来,那么这一活动的性质是否因民营化就改变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关键的判断基准在于所从事的行为性质以及决定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某一机构拥有“公共职能”或者其决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则上就应当受制于司法审查。这一观点与上议院的Woolf 勋爵在法院之外的观点“某一机构不再是公共机关而成为私营企业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先前受公法调整的活动,不再受公法调整”是一致的。?为了证明这一主张,Kerr 法官进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该案旗帜鲜明地将供水服务界定为国家公共职能。“况且从职能上看, NIE 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受制于欧盟指令的约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赋予的供应中断权,我们却将其看成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受司法审查豁免,这不是互相矛盾的吗?”?

因此,法院认为,NIE 行使法律赋予其的中断供应权时,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制于司法审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上,法院却有裁量权。?在本案中,基于申请人已经就该争议同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了投诉这一事实,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济方式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但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权的行为,并不影响职能混合性的企业从事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司法审查约束这一原则。

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的供应中断行为违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则,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应意见。Kerr 法官认为,电力企业行使中断供应权,是一个可能对公民产生实质性权益影响的行为。因此,根据普通法的精神,应当考虑合理相关的因素,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电力供应关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应商行使中断供应权应当事先向利害关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只有同时以愿意听取并考量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才有价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应中断的决定前,并没有给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上构成不当。并且,在行使恢复供电权时,供应商也应当审慎考虑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个人的具体情况,即使双方就支付欠费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有关协议条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绝对地构成不能恢复供电的决定性理由。

从上述法官的意见来看,我们似乎可以期待法院会作出撤销NIE 中断供应决定的判决,但是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NIE 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通过安装预付费装置的方式,使申请人恢复供电。第二,申请人已同时将争议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并且监管机构已就其中一个申请人—Morris 女士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第三,在审理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与NIE 就如何处理篡改电表行为形成了一套操作规程,其中,包含了用户对于中断供应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同时规定只有在符合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中断供应权,一般应当以先努力与用户达成欠费支付协议为要件,该规程将适用于NIE 将来对篡改电表行为的处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决,有没有为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公职能”与“私活动”划分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对该案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将某些从事公法任务的私人企业定性为公共机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责任通过产权转移转变为私法责任,从而逃避司法审查或议会问责制的约束,但是如果不对企业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行为范围同时予以界定,那么同样也可能侵害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该案的判决并没有为此提供一个明晰的答案。其次,尽管国家控股已经不占支配地位,但从其市场地位来看,NIE 仍是一个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但是,民营化改革还催生了许多自由竞争的市场,如苏格兰供配电两端的自由竞争性企业,这一判决的原则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它们?答案也是不明确的,遗憾的是,在后者的领域,至今仍然没有出现对供电企业提出司法审查的案例,因此,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三、德国法上的启示:以汉堡电力公司案为例

私人组织的公法性质问题,必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看到在英国,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处理规则,相反,以逐案方式来解决(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与“私法”之间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虽然实用,却造成法的一般规则隐匿于个案背后难以辨析,同时案例法上的摇摆也造成了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在这一方面,兴许德国联邦对职能混合型企业之基本权利资格的判决,更有借鉴意义。虽然它与英国法背后的理念事实是相通的,但是相较而言,线索更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国联邦于1989 年判决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与联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决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对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承担公共任务的私人企业在宪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即是否可以提起宪法诉愿。德国法上基本权利的立宪宗旨,在于为个人自由与权利构建抵御国家权力的堡垒,因而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同时德国基本法第19 条第3 项规定,“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该条虽然也赋予了法人以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但随着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兴起,法人性质依何判断,也引发了公法人、承担公共任务的私法人、公私合营性质的混合企业等是否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争论。?而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判断,意味着法院需要为其所从事的活动或者所请求的法益作“公”与“私”的定性,若定性为公权力活动,即不能获得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反之亦然,这就为本文的问题提供了观察的路径。

(二)事实与判决

1989 年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户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纠纷而引发中断供应的争议。该案中的汉堡电力股份公司,为全市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经过民营化转制为股份公司后,该公司约72% 的股份由汉堡市政府独资设立的汉堡市参与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约28% 股份由2 万8千名私人股东分别持有。同样也是因为与用户之间的费用争议,用户拒绝缴纳复核后应补缴的电费,公司遂对其实施中断供电,用户不服后诉至法院。

一审汉堡高等法院认为,中断供应行为受《电力法》严格规制,本案仅因费用核缴争议而中断供电的行为违法。汉堡电力公司不服判决,遂向联邦提起宪法诉愿,主张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动自由权、平等权、地方自治权以及法院听审权受到侵害。

该案中,联邦需要判断的首要问题,便是汉堡电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国法上关于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一贯标准—“渗透理论”,即从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出发,向外渗透至法人的基本权利保护。21“渗透理论”强调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断法人是否与自然人一样为基本权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组成性质,为公主体还是私主体。从本案来看,汉堡电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着其有私人产权属性而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呢?法院随后指出,“渗透理论”仅是一个形式标准,不能单纯地从组织形态和产权性质来判定法人属性,还是应该回溯至基本权利所要保护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辅之以判定的实体标准—即法人从事活动的性质和任务功能,是否可实质上归属于“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从而构成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抑或是属于“公法任务”的履行,从而落入基本权利应当防御的领域。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法院认为,一方面,水电等能源供应属于德国地方自治团体典型的一种生存照顾义务。所谓“生存照顾”义务,是一种国家责任,来源于因现代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形成的人对公共服务的紧密依赖性,因而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务供应,以满足其生存所需。23当法院将电力供应义务视为是公任务时,即使该任务的完成是由汉堡市政府借助诉愿人—汉堡电力公司的协助来实现,仍然不改变该任务的本质属性仍属于“公”的范畴。法院认为,股权主要掌握在谁手中,并不是关键,它只能说明该公司业务的经营权分配状态,而非具体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根据1935 年《能源经济法》以及1979 年《关于费率用户电力供应一般条款办法之规定》,汉堡电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顾义务与服务供应上,受到实定法条款如此严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兴趣之宪法诉愿人的私法自主性关联上,几乎完全不存在。……无论如何,宪法诉愿人在此处所从事的电力供应服务范围内,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张受基本权之保护”。24

1989 年5 月16 日,联邦以宪法诉愿部分不合法显无胜诉之望为由,裁定驳回具有公私合营性质的汉堡电力公司所提起之宪法诉愿。这是德国联邦首度直接针对公私合营公司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法上将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公”还是“私”,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和任务的功能,而非企业背后的持股比例,换言之,不在于产权性质。当汉堡电力公司的中断供应行为涉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水电气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权”时,此时后者的权益已经构成“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而前者中断行为便成为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因而具有“公”属性。

(三)案件之后

汉堡电力公司案将“生存照顾”义务的履行作为私法人承担公任务的判定标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此后,随着通讯交通等领域民营化政策的进一步推行,联邦行政法院也审理了多个涉及公私合营型公用事业企业之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案例。但与联邦的结论不同,联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个案例中均肯定了民营化后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权利的主体,享有基本法第12 条所保障的营业自由和第14 条所保障的财产权。25例如,在德国电信公司不服主管机关一项网络互联处分的裁判中,法院认为,企业的股权性质,虽仍然是联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这一事实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网络互联事项属于原告的经营自由,因而是单纯从事私经济活动的范畴,不属于公法事项,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

詹镇荣教授在对上述两类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生存照顾”与“私经济活动”似成为德国司法实务认定此类公私合营公司任务光谱之两个对立端点。当“汉堡电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顾之公任务,而否定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时,“德国电信公司案”则正好因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为单纯之私经济活动,而赋予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26这一提炼十分契合本文问题,尽管对于哪些活动属于“生存照顾义务”之履行,哪些活动属于私经济活动,仍欠缺更细化的规则指引,事实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争议类型的进一步丰富,但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成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路径。

四、观察性意见

在对本文问题的回应上,无论是英国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还是德国法上的汉堡电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国电信公司案,尽管裁判发生的法域,甚至类型和思路都不尽相同,但其所呈现的社会背景、问题表象和理论诘难却具有相似性。

第一,显然,民营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性质。案件中法官们都注意到,如果没有民营化改革(包括在位国企改制、民营企业新准入及各种类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设立),问题似乎并不成为问题。究其原因,与其说是私人资本的加入引起了主体性质的变化,毋宁说是市场方式的引入改变了服务供应法律关系的结构。从国家直接生产供应变为国家监管、企业生产供应以后,企业作为被监管的经营者、合同中的供应商,其从事私法活动或以私法方式从事活动越来越多,同时市场化方式对传统供应的渗透也带来了服务产品、方式、费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业产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业这类服务供应原本的公共属性。

第二,民营化并不改变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性。在坚持企业对居民用户、家庭用户的普遍供应义务上,两大法域实际是殊途同归。尽管英国法并没有发展出像德国法那样相对明晰的标准,而是由法官通过逐案加以把握,但无论如何,从英国公用事业领域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供应企业向居民用户履行供电、供气和供水的义务,至今没有出现一例否定其公共属性的案例。27而企业本身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构成,并不构成影响的事实因素。28无论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从“电力供应属于生活必需”出发得出供电属于公共职能的结论,还是汉堡电力公司案中,联邦法官为电力供应扣上“属于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的帽子,英国法与德国法的结论是一致的:即从职能属性出发,当公用事业企业行使一个法定的供应权,且该权力可能危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方面的权利时,该行为便属于“公任务”的范畴,此时,虽然义务的履行主体为私人企业,或公私混合企业,但在性质上,其属于公共机构,受制于司法审查,也因而受到一个更高密度的法律规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职能争论的背后,是公民获得一个普遍服务的权利、企业财产权和国家供应保障责任的三方平衡。为什么多数案件,企业均从其产权性质出发提出抗辩或提出宪法诉愿?实质是民营化后带来的法律上对民营资本这部分财产权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的诉求。中断供应是企业催缴欠费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工具。此时,从“生存照顾”到“私经济活动”的两端,公用事业企业呈现出两重属性间的冲突。一端,作为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它需要追求利润;另一端,作为执行公共任务的辅助者,它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中间的界限划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定义务规范的严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顾义务的覆盖范围,而这两者的背后,均指向一个高于供应企业之财产权利益的法益。否则,对供应企业的中断供应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否定一个私企业的宪法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两者的正当性便无从谈起。这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汉堡电力公司案的逻辑,必须回到“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本身。由于水电气暖对于今天现代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意义,它构成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对象,也即公民应当被保障一个获得持续的、基本的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权利。29这一权利高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受制于严格的公法规范,如恣意的切断是不被允许的,从Sherlock & Morris 案到汉堡电力公司案,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观照至我国,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和事例。首先要纠正民营化等于私法化的误区,将供应企业纯粹作为私法主体来看待,忽视了其承担公共服务和公共职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谓“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 民营化陷阱”。对企业承担公共职能范围的厘清,当然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行政监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回归,因而意义重大。一方面,这关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仍处于向竞争性市场过渡的进程中,根据任务的性质对企业承担行政职能进行立法授权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