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律条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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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条文

离婚的法律条文范文1

【关  键  词】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实证研究/分析

1999年10月,笔者有幸承担了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即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研究”这一研究课题。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探讨妇女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在中国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妇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变迁尤为引人瞩目。但现实中法律的完美与实践中的差距还是存在的,如何缩小两者间的差距,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笔者在走访了河北省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不同职业群体的基础上,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来论证这一课题。本课题采用了抽样调查、座谈、个案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本文仅限于对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其中对农村人口及对女性的调查比例相对高些。

  二、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在河北省区域内发放调查问卷1150份,共回收960份,  回收率为83.47%。有效问卷903份,有效率为78.52%。从性别看,  男性共295人,占32.7%,女性共608人,占67.3%;从区域看,  城市共259人,占28.68%。其中城市男性为88人,占10.26%,城市女性为166  人,占18.38%;农村共649人,占71.87%。其中农村男性为207人,占22.92%,农村女性为442人,占48.94%;从文化程度看,  男性大专以上的共91人,占10.1%,高中文化共87人,占9.6%,初中文化共86人,占9.5%,小学文化共20人,占2.2%;女性大专以上的共118人,占13.06%,高中文化的共244人,占27.02%,初中文化的共207人,  占22.92%,小学文化的共34人,占37.65%;从职业来看,工人244人,  占27%。农民253人,占28%。职员160人,占17.7%。干部180人,占19.9%;从婚姻状况看,未婚49人,占5.4%。已婚的831人,占92.02  %。离婚的共14人,占4.7%。丧偶的9人,占1%;从家庭结构看,  夫妻独立居住的共占56.4%,住男方家的占39.5%,住女方家的占4.98%,其它家庭结构占2.1%。笔者组织了46名调查员,展开调查,  主要采取面访填卷之方式。因问卷涉及到个人隐私、加之有人对调查本身不理解,问卷的总收回率及有效率尚未达到理想程度。

  三、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法律之机制

  (一)婚姻家庭权益之内涵。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蕴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方面的权益;二是财产方面的权益。中国宪法、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基于妇女的历史地位、现实状况及妇女的生理特点等因素,1994年中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作了更加明确具体之规定。

  (二)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内涵。

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主要指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权利,其内涵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主权。

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2.人身自由权。

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与义务。

3.财产方面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与男性平等;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

  四、研究妇女婚姻家庭条款与实践差距之意义

妇女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妇女地位被定义为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取得和控制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财富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利和声望的程度。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会地位之缩影,主要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中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从不同视点与程度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切实维护妇女在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笔者认为研究这一论题,旨在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地位落差,并为达到这一目的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一)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完善中国妇女法律的突破口。

(二)从立法上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是提高妇女整体地位的重要步骤。

(三)缩小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有助于消除封建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及资产阶级思潮对婚姻家庭的侵蚀,对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有着重要作用。

(四)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差距有助于建立民主、和睦、平等、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现实社会呼唤立法充分切实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目前中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岐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之现象。在农村及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拐卖妇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遗弃女婴等现象仍十分突出。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与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操作性尚显微弱,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离婚妇女的群体中,这种差距尤其明显。如何缩小这种差距,使妇女权益得到切实地维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笔者认为法律对妇女保护的视角应进一步拓展。

离婚的法律条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新婚姻法 司法解释 社会影响

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一条是引起社会舆论的关键,它是在我国目前高房价的情况下产生的,使购房者的利益得到可靠保障;(3)明确指出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遵从了父母购房的目的和意愿,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和父母的合法权益;(4)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的,则在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这一规定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及利益。

(二)增加亲子关系的鉴定推定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鉴定将会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法律后果。解释中还规定,如果亲子关系出现纠纷,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形成合理证据链条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根本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外一方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同时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不愿意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败诉法律后果。

(三)增加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如果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手段。换句话讲,就是按照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领取的结婚照效力如果产生异议,虽然该种情况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改变能进一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权利。

(四)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

最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妻子拥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与此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为如果丈夫有生育愿望,而女方不同意并且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向法院判申请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这一点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的完善可以让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并且得到法律保护。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出台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改善,西方资本主义的享乐文化对我国民众的影响巨大,同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在我国社会中也有迅速扩散和蔓延的态势,给传统的社会观念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此外,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使得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魅力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但是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房价已经成为了一件奢侈品,许多人可望而不可即。在大部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价值观念里面,房子是婚姻的物质基础,没有房子等于物质基础没有保障,婚姻也缺乏足够的安全感与可靠性。长期受到这种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房屋不动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影响婚姻关系的主流原因。对于男方而言,房屋不动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从侧面反映一个人的能力与财富状况,对于女人而言,房屋不动产则是决定其是否结婚的主要原因。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讲,房子是导致现代婚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由于房屋不动产的归属权不清楚以及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男女双方如果缔结婚姻关系通常由男方出资来购置房屋,女方负责购置家具以及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辅助工作,因此,男方是主要的出资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比女方要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大量由房屋购买导致的的婚姻问题,也有相当数量的不法分子妄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等合法形式从而达到获取房屋不动产的非法目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彻底改变了这一利益格局,使得双方利益得到重新平衡,有效保护了房屋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三中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女方重新审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让女方的目光不再仅仅局限于男方是否拥有房屋等方面,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如果婚前进行房产购置或者婚后由一方的父母赠与房屋,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新的法律条文下,缔结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女方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以往通过婚姻关系可以获得部分财产份额的方法已经不符合现代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况之下,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将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只有女方在购买房屋不动产时也履行一定的出资义务,才能有效保证自己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离婚的法律条文范文3

一、 法定离婚途径

1、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以区别于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外地领取的《结婚证书》,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能否到北京各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就目前北京的现状而言,各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均未办理此项业务。当事人只能持离婚协议书、照片、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三、外地人在北京离婚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1、《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有一定的条件。即: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一方若因刑事犯罪限制了人身自由,原告在北京居住、生活

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者,可在北京离婚。

4、被告在部队服役,原告在北京居住、生活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者,可在北京离婚。

四、如何证明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以上。

特别提醒:欲提讼的一方,需要证明的是对方(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而不是证明自己(原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 2、《居委会证明》

五、双方能达成离婚协议,又不愿回原籍能否快速离婚?

离婚的法律条文范文4

最难学的科目: 法理学

在门类众多的法学科目中,法理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广泛性,往往让刚踏进专业学习的学生们难以适应。记得我有位同学在看法理学必看书目《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时,由于看不懂,竟然看哭了。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础性问题与概念,包含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与其他法学科目不同,法理学的特点是高度抽象,博大精深。例如光是对法律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的概括。学习此科目,你就好像置身于拉斐尔的那幅“雅典学院”中,亚里士多德会告诉你“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西塞罗则会跟你说“法律是一种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而萨维尼则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正是由于其难学,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将法理学这门科目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授课,大一学习《法理学导论》,大三学习完民法等具体部门法后再学习《法理学原理》。可见,法理学被称为“最难学的科目”当之无愧。

最有趣的课程: 模拟法庭课

试想一下,法庭变成课堂,学生变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场景是多么生动的画面。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模拟法庭课就呈现出这样的画面。

在这门课上,学生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战演练;不再是坐在课堂里被动地听老师讲课,而是坐在法官席上“统领”整个审判过程;不再是看着案例得出结论,而是在听取了同学唇枪舌剑的辩论后作出判决。

模拟法庭课上,学生作为主角,自主发挥自己的口才和思维能力,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辩论。模拟法庭课的有趣,不仅在于课堂上精彩的发挥与零距离地接触法官、律师等职业,还在于课堂前的准备与讨论,当小组成员全力以赴地讨论案情与研究战略时,趣味是不言而喻的。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想尝试一下穿上法袍体验“一锤定音”呢?

最热门的领域: 民商法

在法学专业的几大领域中,最热门的要数民商法了。因为民商法是最贴近人们生活的法律,它涉及的领域从婚姻、继承、侵权、合同,到公司、保险、票据等民事、商业的各个方面,均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仅2011年全国一审新收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就占到了87.07%。可见,民商法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无论是结婚还是做生意,生活中随时都会用到。

因此,不管是从报考人数、招生人数还是就业人数来看,民商法领域绝对是最受关注和最热门的领域。而且,因为其与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民法也是非常实用和有趣的科目之一,生活中很多司空见惯的现象经过民法理论的解释,顿时会让人觉得“妙趣横生”。

例如,有人拿民法理论的解释模式套用到从恋爱到离婚的过程:男生求爱是“要约”,而女生答应是“承诺”,如果分手则是“缔约过失”,如果两人结婚则是“履行合同”,结婚生子是“法定孳息”,分居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离婚则是“根本违约”。大学里甚至有情侣会运用民法知识制定“恋爱法”来规定男方女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有趣。

最冷门的领域: 法制史

法制史=法律+历史,一看就知道是法学专业中最考验记忆力的科目了。

法制史介绍了中国和外国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的变更、发展,有的学习内容甚至还是古文言文。而且,法制史占司法考试的比重很小,所考查的难度大多也停留在识记的水平,再加上这门课程在实践中稍显劣势,因此,有些学生对学习这门课程的兴趣不是很大。这也导致了法学专业法制史方向常年招生不够而接受调剂生的情况,使法制史成为法学专业中最冷门的领域。

最较真的部门法: 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是当事人因实体权益受到损害后请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保护而适用的司法程序规定。其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由于必须要追求“程序正义”,诉讼法在法学专业中成为最为“较真”的一个分支,它对日期、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细致规定是其他学科不能比拟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主体在不同的司法阶段分别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等称呼,而这几种称呼是不能乱用的。除此之外,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若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则有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被撤销。可见,诉讼法的“较真”。

最有用的法学收获: 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的学习最终的落脚点是学会如何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讲求的是论证过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尤其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要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并得以适用,就必须给出强有力的逻辑证明。这个正当化的逻辑证明过程正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也就是法律思维模式。

离婚的法律条文范文5

这份刑事自诉状的要素基本具备,格式大体规范,语句还算通顺。事实部分叙述得比较清楚,将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及后果都作了相应的叙述。理由部分能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指出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后,自诉人引用法律条文要求法院依法惩处,显得顺理成章,符合逻辑和事理。

但是,这份刑事自诉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失误和欠缺,使该诉状不够专业。

1.事实不够明晰,证据不够充分

(1)“对我进行打骂”、“借故毒打我”等表述,缺乏具体情节,比如:如何“打骂”、“借”的是什么“故”、如何“毒打”等都没有具体表述,很难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依据。

(2)自诉状先后提到赵某、朱某、李老师和殷某等四名证人,但是都没有写明他们的确切住址,有的甚至连姓名都没有写全,不符合自诉状证据表述的要求。

(3)诉状中称“199×年8月,……事经法院处理,……”却没有写明法院的全称及处理的确切结果,也没有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

(4)“再次逃到外地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长达一年余,……”“外地”究竟是何地,应写明具体地点,并提供证据来源,以便有效指控被告人的罪行。

2.案由定性不当,援引法条欠妥

(1)该诉状在案由、理由和指控中均以“妨碍婚姻家庭罪”的类罪名定性,这是不恰当的。在当时施行的刑法中,确有“妨碍婚姻家庭罪”罪种。但是,在其下的“第一百八十条”明文规定有“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直接以重婚罪定性。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已撤销“妨碍婚姻家庭罪”罪种,而将“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的罪种之下,如引自修改后,则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援引法条缺乏针对性。诉状中所引用的关于暴力干涉婚姻和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律条文,即便在当时也不适用于本案。只要保留第一百八十条(修订后的第二百五十八条)有关重婚罪的条款即可,因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3.称谓混乱,不合事理

(1)在诉状正文中,对第一被告人的称呼相当混乱,有“林松”、“我爱人林松”、“我爱人”、“林”等等。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诉状中还以“我爱人”相称,不合当时的语境。在诉状中,应以“自诉人”、“被告人林松”等贯串全文,使行文庄重、准确、统一。

(2)“被告人张琴以我爱人是她表叔为由,继续与林松通奸”,这一表述不合逻辑与常理,可以修改为“被告人张琴以被告人林松是其表叔为名,频繁来往行继续通奸之实”。

链接:怎样写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往往由该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人(含律师)书写。如果由自诉人写,那就要了解刑事自诉状的内容和写作要求。

1.首部和尾部

(1)首部:①文书名称,直书“刑事自诉状”;②自诉人、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2)尾部:①写明送达的法院名称;②在右下方由自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③附项:写明本状副本几份及其他。

2.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①案由:准确具体地写明罪名;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明确提出,但不要过于具体。

(2)犯罪事实和证据:①犯罪事实: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被告人事后的态度等。要突出重点、详略分明;②证据:物证要写明具体事物的名称和件数;证人姓名要准确无误,住址要具体详细;证据来源和取证方式要合理合法,一一交代清楚。事实和证据是正文的重点所在。

(3)理由和法律根据:①理由要与犯罪事实相一致,不能出现前后矛盾或脱节现象;②根据法律所援引法律条款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

3.注意事项

(1)注意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如果案情比较复杂,需要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2)刑事自诉案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请求必须分开写。所提出的请求要明确具体,不要含糊其词。

(3)参考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和相关例文,就可以写出符合基本要求的刑事自诉状。

原文节选

王红诉林松、张琴重婚案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红,女,30岁,汉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乡××村。

被告人:林松,男,34岁,汉族,××乡兽医站兽医,住本县××乡××村。

被告人:张琴,女,29岁,汉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乡××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控告被告人林松、张琴犯妨碍婚姻家庭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与理由

我和被告人林松于198×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已有三个男孩,199×年×月,我家由××乡××村迁居本县××乡××村时,尚留我爱人林松一人暂住××乡,做兽医工作。被告人张琴乘我迁走之机,便与我爱人勾搭成奸。199×年林松由××乡××村回到××乡××村与我共同生活,而被告人张琴以我爱人是他表叔为由,继续与林松通奸,我敢怒而不敢言。为了达到他俩结婚的目的,张琴唆使林松对我进行打骂。同年秋,林松提出和我离婚,并说:“你不离我要犯错误。”我未同意,林就借故毒打我,我不堪忍受,曾投沟自杀,被赵某(同村村民)救出。199×年×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琴从我家刚走,林松又提出和我离婚,我不同意,林说:“你不离叫我死,我也不让你活。”林松即用木棍将我的腿打肿,被邻居朱某拉开。199×年1月,林再一次提出和我离婚,并说:“我不与张结婚,张要死。”我仍不同意离婚。同年4月的一天张从我家刚走,林又打我。张见我坚决不离婚,达不到她与林结婚的目的,就在同年5月又借故殴打我,并把我的腿打肿,被黄楼集小学李老师和殷某拉开。同年6月,林、张两人一同逃至本县方岗乡高村林松的大姐家非法同居。199×年8月,张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又将我的面部打肿。事经法院处理,责成张琴改正错误,要林松与我和好。可事后林与张仍不改悔,继续通奸,再次逃到外地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长达一年余,并在此期间生了小孩。

被告人张琴明知林为有妇之夫,而与其通奸,乃至长期非法同居,伙同林多次对我进行打骂;被告人林松为了迫使我与他离婚,对我百般虐待。又因为林与张私奔,我和三个小孩,由于缺乏劳力,过着艰难困苦的生活,我和孩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后果极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订后为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修订后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修订后为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张琴与林松的行为已构成了妨碍婚姻家庭罪,特向你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自诉人:王红

199×年×月×日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律用语释辨

刑事自诉状:

指刑事自诉案件用的诉状。所谓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或单位)有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而递交的诉讼文书称为刑事自诉状。

告诉才处理:

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的犯罪情节比较轻,案情都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它们往往都是刑事自诉案件,需要以直接递交刑事自诉状的程序提讼。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当事人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说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完全承担这个责任,它的诉讼主张就不会被法院接受,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条文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我国现在的离婚率比前些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据统计,因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属不明确而引起的离婚也日趋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解决,因此,尽快制定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强制办理的法律规范是必要的,将婚前财产公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婚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概述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是很快的,虽然现在它在我国还没有全面的普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制度的普及绝非难事。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和解决婚姻生活中相关的财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那么,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呢?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和己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不例外。它不仅在调节私有财产方面有其巨大的优越性,能调节私有财产的归属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正,下面就来阐述一下它的优点与不足: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越性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以减少财产纠纷为目的,起到了一个正确保护的作用;从社会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则是新婚夫妇的理性选择,对社会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应该积极推崇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经济速度发展加快,人们面临外界更多的选择和诱惑,同时社会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挑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经得起这些挑战和诱惑的,许多要结婚的人没有充分认识到外界的诱惑和挑战给婚姻带来的危害,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其实,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对降低离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有明显的效果。

2、对短期内解决财产麻烦有利。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当婚姻出现问题面临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就会发挥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纷扰。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经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烦,又有利于解决一些由于分配问题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争端,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结婚和离婚都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如果当他们婚姻出现危机迫不得已要离婚的时候财产问题处理起来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书的仲裁来自由裁量财产的归属,这样做减少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

在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仍存不完善之处,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一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己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司一能会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法律面对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因此,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婚前财产制度有益于更好的规范婚姻中财产关系,对于构建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

1.增设法律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规定。婚前财产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婚姻法》应在订约时对其做出明确规定,这些特殊要求包括:

2,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的内容,对一些违背法律和道德以及在法律上存在漏洞的地方应当明确的规定:(1)对于为了躲债办理而婚前财产公证的,该部分的财产应该不予以保护,一旦查明应该予以当事人严厉的惩罚。(2)对婚前财产公证应该设定年限,例如结婚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如果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了合理的年限的设置,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3)对于无形的婚前财产,例如知识产权等,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谁拥有发明权就应该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发明的则应该属于夫妻双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