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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种类范文1
该条例针对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面临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手段,强化和落实政府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注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是对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细化和补充,有关规定更为具体,增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五项最基本的责任,保护环境乃是其中之一。环境问题是通过市场机制所无法解决的,政府掌握公共权力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决定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团体所无法替代的。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保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对于克服单一以GDP作为政绩考核主要标准的弊端,引起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视,促进和实现我省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大政府财政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投入
由于环境保护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不仅责无旁贷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职责,同时还应对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财政和政策支持,承担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同时,在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此外,条例还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被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这一规定,是针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我省一些地方业已造成对土壤严重污染,以及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如何清理和处置被污染土壤的问题设立的。条例从防和治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并明确了污染土壤的评估和修复制度以及清理和处置费用的承担,这一规定在国内的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对于加强我省土壤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
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工作仅靠环境保护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发动群众,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为此,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并对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给予财政补助
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个薄弱环节,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条例从我省农村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实践中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因此,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由政府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和利用
污染环境的种类范文2
1植物与根际微生物的相互作用
植物根系是根际微生物的载体,而植物的生理生化性能对植物根系和根际微生物的丰度、活性和种类等起着非常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而根际微生物反过来对植物根系和植物的生长繁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植物和根际微生物对土壤有机物修复是一个协同作用体。
1.1植物对根际微生物的作用植物对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修复过程包括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的过程。根际微生物的种群类别、丰度、环境条件和根际微生物供养能力是土壤有机污染修复的几个关键性因素。植物异常发达的根系为各类微生物增殖提供了适宜的界面和环境,根系分泌物能为根际微生物提供养料,植物将营养物质及O2通过植物的组织输送到根部以促进根际环境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和增殖,起到强化根际微生物转化作用。资料显示,根际细菌种类比根外土壤多1.5~3倍,不同植物的根际微生物的数量有明显差异,不同植物的不同分泌物对其根际微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群体结构有较大的影响。根距、土壤pH值、植物类型和共生菌对根际细菌群体结构的影响,玉米根际2mm以内的根基细菌群体结构与2mm以外明显不同。植物根系的土壤其微生物数量和活性比无根系土壤中微生物数量和活性增加5~10倍,有的高达100倍以上。根际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都明显区别于非根基,而且不同植物的根际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同,根际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都较多,构成了较为复杂的生物链和巨大的降解群体,有助于污染有机物的降解。
植物根系不仅能够分泌一定量的有机物质为根际微生物提供碳源和营养,而且还能够分泌特殊的化学物质作为降解细菌的的底物,促进降解细菌生长。LEIGH等实验证实从树根释放的芳香类化合物能够作为多氯联苯降解菌的降解底物,促进多氯联苯降解菌的生长,他们在5种植物土壤中观察多氯联苯的动态,发现植树土壤的多氯联苯降解菌的丰度明显高于非植树土壤,植树土壤中含量最多,降解潜力最大的细菌是G+的红球菌(Rhodococci),他们还发现某些树种特别能激发多氯联苯降解细菌的生长,树根化学组成和周转速率可能起重要作用。
1.2根际微生物对植物及其根系分泌物的作用植物对有机物的去除机理:植物本身对有机污染物的吸收作用是少量的,而根际微生物不仅能降解有机污染物,而且能强化植物对污染环境的适应能力,促进植物对有机物的吸收而间接加速有机污染物的降解。根际共生菌有助于植物养分吸收,增加植物生长和根系生物量。植物的根系分泌物,为根际微生物的活动提供了碳源和营养物质。根际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对根际分泌物起着重要的修饰限制作用;多粘杆菌产生的抗菌素,多糖素增强了细胞透性而导致根系分泌较多的氨基酸,细菌真菌及某些抗生素能增加燕麦分泌7-羟-6甲氧香豆素的能力。根际微生物刺激植物根际分泌更多的分泌物,为根基微生物提供了充足的营养,增加了微生物的数量和活性,从而加速了土壤有机污染物的降解。
2根际微生物对有机污染物降解作用
2.1根际微生物对有机污染物可生物利用性的影响不管根际还是非根际存在大量能够降解有机污染物的细菌,但有机污染物常和土壤颗粒、有机物结合在一起,其可生物利用性很低。所以利用植物对土壤有机污染物的修复,首先必须提高有机污染物的可生物利用性。有些植物根际能分泌鼠李糖脂(rhamnolipids)和生物表面活性剂,这些物质可以增加有机污染物的溶解性和移动性,从而促进微生物的降解。
2.2根际微生物对有机物的降解根系分泌物通过影响根际微生物数量和活性实现对有机污染物的修复,众所周知,根系分泌物能促进根际微生物的增殖。土壤杆菌、黄杆菌属、产碱菌属和假单孢菌属的根际效应非常明显,这些微生物在根际聚集,加速了农药、石油等土壤有机污染的降解。将3种不同植物种在多氯联苯长期污染的土壤上,6个月后,土壤多氯联苯含量显著降低,烟草土壤的多氯联苯降低最多,植物能显著增加了土壤细菌总数,而烟草和龙葵植物根系附近多氯联苯降解菌数量、活性和种类数明显提高。18种植物种在多环芳烃处理土壤上,发现与对照比,植物显著增加了多环芳烃的生物降解,总细菌数和菲(Phenanthrene)降解菌也显著增加;分离到的降解菌比对照土壤的降解菌有更强的降解能力。有些土壤微生物不能将有机污染物作为生长营养加以利用,但根系分泌物在微生物降解有机染物时起共降解作用,促进有机污染物最终分解为CO2,H2O,N2等简单无机物。共降解是指微生物利用一种容易降解的物质作为支持生长的营养基质,而同时降解另一种物质,但是后一种物质的降解并不支持微生物的生长。根据研究报道,许多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是通过共降解开始完成降解全过程的。这类污染物包括稠环芳烃、杂环化合物、绿化有机溶剂、氯代芳香类化合物、表面活性剂(ABS)以及农药。但大多数情况下,污染物的降解往往有一组微生物联合进行,对这些微生物组合如何在根际进行空间分布并联合代谢目前尚缺乏研究。根际微生物含有较多的烃类分解代谢基因,进一步从根际微生物中分离这些基因,可用于转基因提高植物降解烃类污染物的水平,这些研究为建立高效的有机物清除系统提供了实验证据。
3根际微生物与植物选择
3.1根际微生物的选择根际微生物对于植物的地位(共生,根际环境)是微生物选择的最重要参数之一。在污染土壤中降解石油烃能力强的细菌有:假单胞菌、节杆菌属、产碱菌属、棒状菌属、黄杆菌属、无色菌、微球菌、分枝杆菌属和诺卡氏菌属。迄今发现许多细菌具有将燃料生物降解的能力,但在真菌方面主要局限于白头霉。不过已有研究也同样表明真菌具有生物降解各种有机污染物的巨大能力。例如真菌氧化芳香烃的能力是普遍的,有的真菌还能氧化芴、联苯和苯并芘等,其氧化产物与哺乳动物的代谢产物相同。微生物的选择还依赖于菌株的生长特性。曲霉真菌属,杆状菌和假单胞菌等,当存在可以利用的营养时,具有高的活性和生长率;在营养不足时,它们群体的浓度较低。只有当污染物给这些微生物提供超过原位微生物的竞争优势时才能被利用。
3.2植物的选择虽然有机物污染土壤中生物强化的成功依赖于根际微生物的选择和接种,但植物也能通过影响根际移植率从而影响植物降解有机污染的效果。植物的生理状态是首先要考虑的因子,其形成的根际生态区对微生物的生存非常重要。由微生物促进的植物修复,还要考虑植物的提取、挥发和稳定的能力,以及它促进微生物生长并成功移植到土壤中的能力。
4展望
4.1植物间协同作用有待于加强复合污染问题是新型污染形态,采用1种或几种植物修复方法时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由于不同植物根系丰富程度存在差异、根系微生物种类和数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可以利用不同植物通过混植等方式,利用不同植物根系微生物种类千差万别的特性而存在无数种类的微生物酶系,通过这些酶系的单独降解作用、联合降解作用和共降解等作用以达到修复复合污染物的目的。
污染环境的种类范文3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化学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生物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信息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污染环境的种类范文4
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污染环境的种类范文5
关键词:畜牧养殖;环境污染;治理方法
我国作为传统农业、畜牧业发展大国,可以说畜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占据的比重以及其所具有的经济地位至关重要。因此,近些年来,我国畜牧业发展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规模化、科学化及集约化养殖逐步成为养殖业发展的主要模式。可也正因为如此,养殖业大规模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现象影响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直接威胁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所以,探究畜牧业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现象的综合治理对策,对于提高畜牧业本身的发展水平,促进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我国畜牧养殖发展现状及其环境污染情况分析
现阶段我国畜牧养殖发展现状看,其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尤其在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之下,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畜牧业不断进步的关键[1]。简单分析,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缺乏从立法层面对畜牧养殖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制定和规范,这就导致养殖户本身的责任意识不强。现行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针对相关环境污染现象的具体惩处对策,所以养殖户往往忽视法律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在生产及养殖过程当中违法排污,最终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第二,对畜牧养殖业发展投入资金不足,导致其对环境问题的保障力度不够,从而造成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从国家角度来看,并没有设立在生产不同阶段的相应技术投入,同时由于养殖户本身对饲料与环境的关系认识不足,从而造成养殖过程中盲目增加饲料以导致畜禽的排泄物中重金属超标。同时,针对相关饲料配比的研究比较匮乏,这就直接造成排泄物中有机磷含量增加,加之没有对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影响环境发展。除此之外,畜牧养殖区域规划不够科学、养殖审批流程不够规范、生态养殖技术投入力度不够等都是严重影响我国畜牧养殖发展的关键,也是未来必须关注的问题。
2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综合治理的对策
2.1注重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现象的立法支持
从现阶段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来看,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现象进行监管和制约[3]。立法应该包括对畜牧养殖部门排泄物处理的标准制定,明确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相对义务。在环境管理问题上要严格审查,严格监管,这样才能做到严格执法,对违法者进行全面责任追究和惩处,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2.2对畜牧养殖区的规划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畜牧养殖区域的划分及具体规划必须严格经过相应审批流程。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对养殖圈舍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尤其需要将废弃物的处理作为养殖区域建设的根本指标。同时,在对养殖区域进行布局时应时刻秉承科学合理原则,尽可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保护效益的最大化。
2.3注重生态养殖技术的投入
在畜牧养殖过程中投入生态养殖可有效改变现阶段我国畜牧养殖业整体技术水平偏低重产能且轻环境的特点[4]。所以,需要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注重饲料配方的优化,同时尽可能培养优秀品种的畜牧种类,加之对排泄物的科学合理控制与综合利用,最终确保在技术支持下以及有效监督管理之下切实提高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治理水平。
3结语
在畜牧养殖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其造成的环境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大对畜牧养殖业的控制和管理将成为畜牧养殖人员工作开展的重点,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畜牧养殖业不断发展,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做法。
参考文献:
[1]吴勇.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的综合治理[J].河南农业,2016(11):111.
[2]亚森•如则.畜牧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思考[J].甘肃畜牧兽医,2016(3):44-45.
[3]罗柳青,高静.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的综合治理探讨[J].湖南农业科学,2015(12):59-61.
污染环境的种类范文6
关键词:农村 固体废弃物 环境污染 危害 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9-147-02
1 农村固体废弃物的现状
(1)数量在逐年的快速增长。我国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人口较多,居住比较分散,所以农村固体废弃物对我国总的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除了农村的生活和农业的发展造成的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增加以外,还有众多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也在大量的增加固体废弃物的数量。
(2)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明显增多。与以前单一的废弃物和农业废弃物相比,现今农村的垃圾和废弃物的种类明显增多,不仅有农作物的秸秆、家畜和家禽的粪便、农业地膜的使用和废弃,还有一次性的日常用品的使用,废弃的玩具、旧衣服等。这些废弃物中,有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木制品,大量的固体废弃物的增加实质是对我国资源一种严重地浪费。
(3)与城市固体废弃物相比,农村固体废弃物比较分散,难以分类和集中。我国农村地区地域辽阔,人们居住比较分散,没有集中收集固体垃圾的垃圾箱或者其他的设施,很多人将用过的废弃固体物品随手就丢弃了,收集的难度很大。有的人家虽然将固体废弃物能够集中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地方,但是没有分类,最后也不能回收再利用,只能再次废弃污染环境。由于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固体废弃物的回收也比较困难,加上废弃物回收的价格比较低,导致很多人不愿意拿到相应的地方去卖。由于路太远收购的人上门又不划算,结果还是浪费。
2 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来源及其危害
(1)生活中的固体废弃物。在以前,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主要是来自厨房剩余的废弃物,但是这些废弃物有的可以用做畜禽的饲料,有的即使废弃也很容易被腐蚀分化,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近些年来,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中使用的物品越来越多,尤其是以塑料袋为主的塑料制品的使用,对农村环境的影响很大;还有很多金属制品的使用,使用后得不到有效的回收再利用,造成了大量的金属浪费;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一次性的物品在人们的生活中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例如婴儿用品、妇女卫生用品以及旧的衣帽鞋袜等固体废弃物,不但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2)农业中的固体废弃物。农业及养殖的固体废弃物也是农村固体废弃物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和农业种植方式的改变,农业地膜和塑料大棚种植方式在很多农村地区得到了推广,造成的白色污染相当地严重;还有禽畜的粪便不能集中处理,既浪费肥料,也污染环境;每年收获完地里的庄稼后,很多人都不要地里剩余的秸秆,采取焚烧的处理方式,对农村的空气污染很大。
(3)农村的乡镇企业以及其他工业造成的固体废弃物。近几年,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有目共睹,但是,工业固体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很严重。另外,由于对农村自然资源过度地利用,加上乡镇企业落后的技术设备、对环境的治理手段和管理,给农村的环境造成了很大地压力。
(4)其他方面的原因。农村固体废弃物的来源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例如,城市的固体废弃物转移到农村;很多农村的“赤脚医生”将用过的医疗垃圾随意的丢弃,造成了很大的健康隐患;还有废旧的玻璃、电池、电器、光盘磁带、玩具等,造成了大量的农村固体废弃物。
3 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以焚烧的方式处理。在农村地区,由于地域广泛,环境管理的不严格,焚烧的方式处理固体废弃物是人们最常用的方式。例如,在人们收割完地里的庄稼后将剩余的秸秆燃烧成灰,做为地里的肥料;为了不影响来年庄稼的生长,将地里上一次使用过的农业地膜收集起来焚烧;将平时生活中废弃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燃烧的,还有将木质的废弃物作为做饭的柴火。焚烧固体废弃物的办法虽然快捷方便,但是对大气的污染太大,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
(2)主要是靠“垃圾堆”这种方式收集和堆放垃圾,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农村固体垃圾处理方式。在农村地区随处可见路口处堆放有较大的垃圾堆,路口处属于公共地段,没人管理,成了固体废弃物集中的地方,附近的家家户户都乐意将自家的垃圾倒到这里。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会影响人们出行和身体健康,而且破坏了村容村貌,影响整个村子的形象,侵占了土地,污染地下水和河流,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地影响。
(3)对村民和农村的现实情况而言,由于长期的生活习惯,环保意识不是很强,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也了解的不是很多。所以,他们对这样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了。习惯是造成农村固体废弃物增多的重要原因;农村地域广泛,居民居住分散,不利于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农村居民的收入比较低,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治理环境问题和处理固体废弃物。
(4)就政府而言,对农村治理固体废弃物的资金投入不够,没有收集和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的基础设施;农村地区没有专门的环境卫生保洁部门,政府没有一个统筹的、长远的对于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安排和规划;对于干部政绩的评价机制不完善,没有将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状况列入考察机制的范围之内。
(5)对乡镇企业而言,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烈,没有足够的社会责任心。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地农村固体废弃物,所以,乡镇企业要更加重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当然,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工程设施缺少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也是不能回避的现实。
4 解决农村固体废弃物问题的方法探讨
(1)宣传和教育村民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和生活习惯。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发宣传资料、社区活动等有效形式教育和引导村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和集中回收固体废弃物的良好习惯。
(2)政府加强治理和管理工作。政府可以筹集资金,为农村建造完善的废弃物回收设施,在通过有效的管理将废弃物分类集中,回收再利用。
(3)积极培育相关的回收废弃物和将废弃物在加工的企业。“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藏”,只有将固体废弃物转化为有用的东西,才能调动人们回收废弃物的积极性。
5 结束语
农村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现状应引起更多地重视。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企业要加强环保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道德心的企业;村民要改变对固体废弃物的态度,集中处理,改变生活习惯提高环保意识;国家应扩大环境保护监测网点,将城镇的环境保护纳入其中,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测。只有全社会都重视农村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积极行动,从我做起,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就一定会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 马香娟,陈郁.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能源工程,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