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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前景范文1
论文提要:
在审判实践当中,无论是法官还是法院,对“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原则的理解普遍存在误区,过分强调调解的优越性,片面认为只要是调解结案,社会效果就好,致使司法调解本应具有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甚至产生司法调解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负面效果。
现行司法调解工作存在误区、困境,使司法调解工作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目标追求和价值追求没有很好的实现。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使司法调解制度的运行不尽人意。要使司法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目标追求和价值追求很好的实现,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必须摒弃司法调解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并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下,构建合理的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全文共6193字)
以下正文:
司法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司法调解作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通过讲理、讲法、讲情,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于及时、有效、切实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指导司法调解工作的十六字原则,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但是,在审判实践当中,无论是法官还是法院,对十六字原则的理解普遍存在误区,过分强调调解的优越性,片面认为只要是调解结案,社会效果就好,致使司法调解本应具有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甚至产生司法调解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负面效果。
一、目前司法调解工作存在的误区与困境
(一)自愿与强制,认识误区使司法调解工作存在违法行为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既考虑到调解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同时也没有弱化判决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调解和判决两者是有机的结合,并没有区分孰优孰劣,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选择适当的处理模式。因此,十六字原则本身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即合法、自愿原则。从法律精神以及司法政策、司法追求的角度看,司法调解同时还追求平等与高效。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十六字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错误的认为只要是调解结案,司法的社会效果就能达到最大化,就必然能实现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只要是能说服当事人调解,就什么事情都好办,就万事大吉。对于案件不进行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不进行深入的法律判断和分析,将大部分精力用于思考如何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甚至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时候,由于迫于考核机制、晋升机制、评价机制等压力,法官常常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当事人进行引诱调解,或者利用自己裁判者的身份,对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对于当事人根本没有调解意愿或者根本没必要进行调解的案件,当判不判,以拖压调,在案件审限快届满时,又匆匆下判。
(二)调解与判决,考评机制使司法调解工作失去平衡
司法调解的功能如果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必然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有利于定分止争。这是由司法调解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当事人的自愿让步可以有效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可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当事人的自由参与,能充分行使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审判程序功能的最大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能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有效避免执行难;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避免因现行法律框架内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的法官无法可依,当事人的协商、妥协或者让步,可使法官摆脱无法可依时两难的判断。
法院内部法官考评机制、业绩评价机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评机制,上诉率、上访率、申诉率、发改率等硬性指标,都促使法官不愿判、不想判、不敢判。
鉴于司法调解具有上述的功能和法官考评机制、业绩评价机制的客观存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避免做出比较困难的判断,为了避免造成错案,为了防止判决被上诉、发回、改判,或者为了防止当事人上访、申诉、缠诉等对自己的审判业绩造成影响。普遍不愿判、不想判、不敢判,而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来办理案件,本情有可原,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官不仅愿意选择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办理案件,甚至迫于压力不惜采取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的做法来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为了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就背离了司法调解制度本身应具有的司法功能,不利于实现司法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三)合法与非法,司法追求公正与高效
民事审判工作,无论是调解方式结案,还是判决方式结案,都是为了合法、有效地维护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现行审判实践中的司法调解工作,由于法官在司法调解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做法,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背离了公平正义的社会追求。具体来讲,包括: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法官对案件事实不进行认真、细致的查证,对法律关系不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对法律的适用不进行深入的研究,在诉讼过程中诱调、压调、强调、硬调,久拖不决,当判不判,在审限临近届满时又匆匆下判。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本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为什么实践中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比较低的原因之所在。由于当事人对法官主持调解中的一些做法反感,对调解书达成的协议认可度低,或者拒绝签收调解书,或者签收了也不愿意履行。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时,也不认真配合执行,以种种方式对法官主持司法调解工作进行质疑,使调解书的强制执行难度甚至超过了一份有说服力的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但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对调解方式结案的认可度非常高,在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案件依法再审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致使一些存在问题的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不断的申诉、上访、缠诉。
鉴于司法调解工作面临上述的困境,偏离了制度
设计的初衷,使司法调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重视当事人地位、减少程序对抗性、增强自动履行率等方面的优越性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背离了司法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此,笔者认为,要使司法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实现司法调解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价值追求,必须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存在的误区,坚决摒弃司法调解工作中的错误理念、做法,并在摒弃这些错误理念、做法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发挥司法调解工作功能的司法调解工作管理、监督机制。
二、司法调解工作需要摒弃的错误理念、做法
(一)摒弃片面强调调解的司法理念,树立调判同重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是一个有机统一体,无论是片面强调调解,还是片面强调判决,都是错误的司法理念。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院或者法官,应当牢固树立这样的理念:调解未必就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判决也未必就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要在坚持调判结合的前提下,对案件审理方式进行适当的选择。对于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能够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要积极适用调解方式,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无调解必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违法或者采取调解方式将明显超审限的案件,要坚决做到当判则判。
(二)必须杜绝久调不决、以判压调、以劝压调、强调、诱调等错误做法
对十六字原则理解的偏差,使得一些法官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自己的追求,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久调不决、以判压调、以劝压调、强调、诱调等做法,如前所述,这涉及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但不管怎么说,法官作为案件的直接承办者,首先必须做到自身行为合法。因此,法官需以身作则,从自己开始,杜绝久调不决、以判压调、以劝压调、强调、诱调等做法。
(三)法官要从“和稀泥”当中解放出来
法官业绩考评机制的存在,司法理念的错误,导致法官愿意调解,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一些法官在遇到案件的时候,首先想的不是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事实如何,而是考虑如何成功地进行调解。对法律关系不进行认真、细致、深入的分析,也不进行严密的逻辑推敲,唯说服当事人进行调解为己任。这就是所谓的法官“和稀泥”。司法调解工作,是在法律关系清楚、明朗前提下,通过情与法、情与理的深刻阐述,使当事人自愿妥协、对利益进行适当的处分。法官对案件事实不加分析,对法律关系不加界定,对法律适用不加思考,以“和稀泥”的方式调解结案,即使取得暂时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置法律于不管不顾,根本谈不上所谓的法律效果。一旦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开始怀疑,没有法律效果为支持,社会效果就不存在,法官所有的努力也就功亏一篑。当事人之所以打官司,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能还自己一个公道。所以,如果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是在法官和稀泥的情况下达成,法律都没有了,当事人不可能真正认可法官办理案件的权威性。
(四)必须摒弃建立在片面强调调解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司法调解工作管理、监督机制
前面提到,法官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会采取错误的做法,这不仅是法官个人的问题,还涉及到司法理念、司法调解工作管理、监督机制的问题。 法官之所以会采取错误甚至不惜违法来达到促成调解的目的,与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制度本身具有不合理性有密切的关系。实践中,无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绩考核,还是法院对法官的业绩考核,调解结案率都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法官为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绩,以获得更多的待遇,更愿意追求调解率。同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案件的上诉率、发回率、改判率也是重要的标准,而调解结案不存在上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因上诉、发回或者改判给自己的业绩带来不良影响,也使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更愿意追求调解结案率。
通过前面的分析,客观的说,现行司法调解工作存在误区、困境,使司法调解工作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目标追求和价值追求没有很好的实现。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使司法调解制度的运行不尽人意。要使司法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目标追求和价值追求很好的实现,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必须摒弃司法调解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做法。并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下,构建合理的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建构合理的司法调解工作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改革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内部对本院法官的业绩考核机制
单纯的把调解结案率作为上级考核下级法院、法院内部考核本院法官业绩的一个标准,对调解结案率进行简单的量化分析,规定达不到量化的百分比,考核时要进行扣分,超出量化的百分比则给予加分。这样的评价、考核机制,致使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引发了前面所述的一系列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法官司法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司法整体水平的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综合的量化,不应当偏废某个方面或者偏爱某个方面。审判工作首先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艺术,其次才是生活的艺术,即使是司法调解工作,也应当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艺术为基础,以实现生活的艺术为升华,必须坚持在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主持调解。司法审判追求的社会效果,必然是建立在依法治国基础上的社会效果,必须以牢固的法律效果为基础。如果社会效果失去了法律效果的基础,则社会效果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无论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评价,还是法院内部对法官的考核、评价,不应当进行简单的量化分析,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单位量化考核评价并不见得就科学,简单的看属于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而应当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实际效果评价。事实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调解案件并不比判决的社会效果要好。
(二)建立调解结案案件的实际效果评价机制
前面提到,进行业务素质考核、评价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实际效果评价。所谓实际效果评价,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是否有效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否真正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司法调解是在法律关系清楚的前提下,实现公权力主导下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分和让与,是和谐理念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更应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对于调解结案案件来讲,实际效果评价比判决要高得多。如何进行实际效果评价?这需要建立实际效果评价机制。在目前,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调解结案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看是否存在违法调解、强调、威调、诱调等行为。其次就是在审执分离的情况下,要兼顾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之间的利益,将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率作为衡量法官业务水平的考核标准之一,以实现法院工作的一体化、协调化,防止法院内部各自为政,判不管执。对于调解结案后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要进行原因分析。如果发现因调解存在问题,义务人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则需对审理过程中办理该案件的法官进行否定性评价,防止执不思判。再次就是加强部门、纪检部门、审监庭对审判庭的监督,对于调解结案后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缠诉的案件,经查明确实存在法官违背司法调解合法、自愿原则,或者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当判不判的,或者对案件不进行法律分析,不认真认定案件事实,导致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要进行备案登记,作为衡量法官业务水平的一个标准。
公司法务前景范文2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在西方称之为“诉讼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及服务领域
(一)主要工作
法务会计主要是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业务程序审查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预计费用的合理性。
2.帮助进行资产保护和回收。
3.与其他专家进行协调,包括与私人调查者和工程专家咨询者的协调。
4.取得所需证据用于支持或驳回。
5.审查相关证据以形成对案件的最初评价并确认损失领域。
6.协助对新发现的事项进行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7.参与对已发现证据的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的理解,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8.审查持反对意见专家有关损失的报告以及他们对既定状况强弱分析的报告。
9.协助进行谈判和解决纠纷。
10.到庭听取持反对意见专家的证词,提供综合审查服务。
(二)服务领域
1.企业、事业单位
该领域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既精通会计业务及会计法规,又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人才。
2.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3.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
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的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 人才。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运用的较少,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制建设还待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没有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对经济案件的调查虽然也会吸引有关会计人员参加,或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表,但由于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也可能失当,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所以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呼唤着法务会计的产生。
(二)现有业务范围较窄
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内容很广,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方面,而我国目前只运用在司法会计方面,也就是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比如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后,聘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的事实,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为诉讼提供有关证据,而在其他方面还很少涉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对内、对外大量的经济交往和交易过程中,经济纠纷的案例显著增多且不断复杂化。要妥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离不开对纠纷案件的性质和损失的科学度量。社会各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将仰赖于法务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会计信息分析。所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动着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后续力量不足
我国目前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检察、律师、审计、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但大多数检察官、律师、法官的会计审计知识达不到要求,没有掌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而相关会计和审计人员又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有所欠缺,使我国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情况,难以弄清案件的事实,影响案件的公平判断。
三、对加强和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相关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规范法务会计实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界和法学界应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比如创办法务会计期刊,设立法务会计学会,在高校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在广泛征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诸如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等一套法规制度,使法务会计的开展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二)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有了法律和各项制度的保障,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可以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有选择的推广运用司法会计、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些在我国有一定的应用基础。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和经济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聘请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协助鉴定或出庭作证等等。
(三)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法律、掌握调查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掌握计算机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敬业精神。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培养出大批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前景展望
(一)法务会计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化的经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契约(合同)为纽带的,合同的履行、契约关系的维系,单纯依靠行政协调以及个人和经济主体的信誉、良心和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律做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更为频繁,由经济联系而带来的经济摩擦和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的过失给公司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在所难免;在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试法、发生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不可能杜绝的。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度量经济损失、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及其他支持体系。法务会计就是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运用专门的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使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见,法务会计和律师一样,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二)法务会计师将成为一种受社会欢迎的热门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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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研究
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务会计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国在处理会计造假案件中,对责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处罚,但在民事诉讼中对如何确定有关人员的过失,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却缺乏相关的依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门不知道用哪种标准来正确衡量有关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以及怎样进行补偿,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优势,对争端进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立法不断完善,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协助体系也得到了加强。从实践看,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体系尚未建立,法务会计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对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时,虽然吸收了有关会计人员参加,但由于参加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与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极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可能失当,从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会计与法律实务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趋隐蔽和复杂,法律对经济案件的执行,要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量化证明。另外,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日益不满,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此外,经济纠纷案件还常涉及到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必须由法务会计人员来对此进行审计和判断。
(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需要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实务领域也开始运用,但在理论研究方面较为乏力。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我国在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很少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就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二、我国法务会计基本理论框架的构建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应用范围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纠纷、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项进行调查、审查、计算、分析、判定等,对特殊事项的裁定提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专项会计。是以会计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为一体的新型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律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与方法。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该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司法会计,该观点切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与传统会计相比,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审计人员。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与对象法务会计目标在法务会计体系中起着引导作用,是法务会计框架体系的最高层次。传统会计的目标是反映控制经济活动、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营前景、提供经营决策支持,而法务会计的目标在外延上则更加广泛,其总的目标是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由于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不同,各个具体对象的目标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决定了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侧重点有所区别。财务会计目标着重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信息,而法务会计目标则强调“完成受托责任”。完成受托责任包括的内容有产权界定、债务纠纷、经济犯罪、会计舞弊等经济问题,必须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法务会计不仅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促使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而且可以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在社会中介机构接受的众多受托业务,绝大多数都涉及到经济问题,都需要会计和法律知识,以对受托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正确的评判;在司法机关及审计机关,是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内容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法务会计主要是在调查经济案件所涉及到的有关财务问题时,以收集会计资料证据,鉴别判断会计问题,从而划清案件的责任,证实案件事实。所以,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有争议的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提供会计分析证据或鉴定意见,以明确法律责任或提出管理、咨询建议。也即法务会计要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运用审计学等专业方法,搜集调查证据材料,并用会计等计量手段对法律规则适用中所需要解决的非关系问题,即数量计算问题作出计算,供给委托方作为证据材料或是作为专家证言提供给法庭。法务会计是研究会计法律问题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对象与财务会汁的对象有着显著的不同。传统财务会计对象是与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相关的,而法务会计的对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别的,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所记载的静态、动态的与历史的财务数据群,这些为法务会计师查找犯罪证据提供了线索。在确定法务会计对象时,应注意一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必须是在诉讼过程或者由当事人提请法务会计师进行鉴定的活动中,与案件有关的且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上述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而只能是审计的对象,会计检查的对象。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这些资料有关的其他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
(三)法务会计基本假设与原则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同样有其基本假设与原则。
(1)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指法务会计领域中无需证明的前提条件,或是对法务会计领域中某些尚未确知、
目前还无法正面加以论证的事物,根据已知的客观情况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逻辑推断或假设。法务会计遵循的会计假设和财务会计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所扩展,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上。“主体假设”在财务会计中,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会计主体假设规范了会计工作的范围。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事项。是对本主体(指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法务会计不可能完全遵循会计主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法务会计突破了传统会计单一会计主体的限制,将范围拓展到“某一个领域”,更具有开放性。关于“货币计量假设”。由于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中的法律问题,必须查实涉及的财产损失、犯罪金额,因此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也要用货币单位加以计量和反映。而在货币计量假设方面,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院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把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计量中会更多地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此外,还应增加以下假设:一是犯罪留痕假设。虽然大多数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以及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但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推论:任何经济犯罪与欺诈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如财产流动行为必定会在会汁账目和凭证、报表等书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务会计人员恰当地运用有关的技术与方法,就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通过查询会计资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诈者财务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诈事实,发现欺诈线索和证据。二是征兆表现假设。虽然欺诈具有隐蔽性,但是事物之间总是普遍联系的,任何欺诈行为终究会通过其他的途径以关联形式显现出来,欺诈的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欺诈的征兆。任何欺诈舞弊行为,不论其掩饰得多么巧妙,隐藏得多么深,总会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现出来。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总结法务会计的经验后,将欺诈的类型分为盗用或滥用组织资产、贪污(进行利益冲突行为)和欺诈性陈述三类,针对每一类都总结出一套征兆,运用这些征兆可以大为提高发现欺诈的机率。
(2)法务会计基本原则。由于法务会计是融法学与会计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因此,其原则也应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但从法务会计内涵看,一般会计的基本原则,在法务会计中或者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不适用。一是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为正确处理案件,法务会计必须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去推测过去发生的财务会计事实的真实情况,法务会计要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图随意变更事实,对行为合法与非法的信息都要涵盖,这就是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与待处理法律事项相关,即向法庭、当事人及其人等提供处理案件或纠纷所需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般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同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相关联,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应当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和证据规则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事,工作内容要以法律规范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同时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另外,法务会计师在处理事务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弄虚作假,正确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不参与经济纠纷,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专家意见。三是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法务会计师在欺诈调查与诉讼工作中会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要求法务会计师完全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使法务会计信息客观地表述对象,避免倾向于假定的结果或某一特定集团的需要。独立性原则是法务会计在会计、法律服务市场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务会计师的生命线。法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去推测以前发生的财务会计的真实情况,从而为正确处理法律事项提供依据。法务会计师应该向咨询的律师充分披露其与诉讼各方的关系,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组织。只有保持独立法务会计师才能排除干扰,客观地提出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出具应实事求是,不允许因个人成见、偏见影响其分析和判断的客观性。四是及时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向法庭、当事人或人提供专家意见或向法庭作专家举证。一般会汁的及时性原则是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及时调查、验证,向法庭、当事人或其人提出专家性意见。
(四)法务会计要素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离不开会计资料。因此,法务会计的要素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信息流或会计数据集,这些数据集包含法律需要的、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信息,也包括欺诈信息(如财务信息)。会计人员在会计规范的指导与约束下,对经济业务数据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最终形成以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控制与监督的需要,这便构成了会计信息系统。法律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归根结底都是通过对这些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解决的,因此,财务信息是法务会计中最重要的要素。财务证据是指能够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经济欺诈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分析分析性资料与图表等。由于法务会计的目的是解决法律规则适用中需用的专业问题,而财务证据又是查明经济欺诈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欺诈舞弊调查的必要条件,因此关注证据就是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务前景范文4
一个新入职的员工大多都要经历从试用期到转正,那么你知道转正工作总结怎么写吗?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试用期员工自我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试用期员工自我工作总结范文一我于今年_月_日成为本公司的试用员工,根据公司安排,目前在公司法务部工作。
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刚走出校门,踏入社会,带着充满好奇的心来到我们公司,刚入职时怀揣着几份不安,不知能否融入公司,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经过公司培训后,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充满年轻活力、团结一心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三个多月来,我在_总、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自进部门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主动为领导分忧,前段时间正值法务?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钡髡鞠Mㄎ癫磕苤贫ǔ鲆惶琢鞒蹋狗ㄎ癫孔呱险欤赺经理和_主任的带领下,我们把法务部以往的文件依科学的方法整理归档,制作出本部门组织框架、职责、工作流程等。法务部日趋走上正轨,我们处理事务有条有序,每日过的也很充实。之后又调到投资部门,里面的业务知识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但是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热情指导下,我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那里的环境,学到了很多新知识,也更全面了解公司,为以后的工作开展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工作过程中,我带着年轻人的那股劲,勤勉不懈,虚心向领导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
高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总会犯一些错误,但我会引以为戒,不断吸取教训,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你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三个月,我已经熟悉公司情况,掌握本部门工作,做到事前做好公司风险防范,进行合同的制定及审查,能够协助王律师进行诉讼纠纷,从整体上把握公司的法务运作流程。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许多需要学习和改进地方。比如与人沟通,应对突发事务等。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也有不少感悟,看到身边同学一个接一个的离去,但我坚持留下,因为我公司在快速发展,这里可以发挥我的热量,挥洒我的热血,我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目标,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价值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试用期员工自我工作总结范文二20__年4月1号,是我一生难忘的日子。经过了6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我成为了一名地铁员工。在过去的这几个个月里,我受到了“地铁大家庭”的关心和照顾,得到了迅猛的成长,现在6个月试用期已经到了。我现在郑重向领导正式提出转正申请,请领导批准我转为正式员工,我将做以下汇报:
在这个月里,我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各个方面不断的成长,这段跟车实习的日子里让我充份体会到了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地铁司机所要付出的努力不是几个月就能达到的,要想让自己也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机不仅要有好的驾驶技术,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冷静和沉着,还要有对车辆构造的深入了解,但是这段时间以来让我更加深入的领会到了一名优秀的司机首先就是要有一颗“责任心”, 它是我们每一名渴望成为地铁员工的人都应该具有的一种基本素质,更是做好本职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因此,要想把工作做好,提高责任心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段日子里,我一直努力的朝着一名优秀的地铁司机而努力。在技术方面通过代班主任和师傅们平时的细心教导,每天感觉都有一定的提高,在正线操作方面,自己也本着认真开好每一站的想法。在下班后也会拿出一定的时间总结每天工作的得失,及时总结。通过自己的努力,我在公司组织的考试中获得了第二名的成绩,也正因为这个成绩,公司决定提前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受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心理非常的激动,这让我感到这段时间的努力是值得的,我也会朝着这条路坚定不移的走下去。
在这段实习期间,通过公司和班组的培训,让我对地铁文化有了逐渐深入的了解,首先一个城市的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骨干,而我们又处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北京,地铁作为北京轨道交通的门面所起到的作用毋庸置疑,如何撑起这个门面,把北京的门面做的漂亮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地铁人眼前的任务。作为一名地铁司机我们要确保地铁安全正点,向乘客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服务,要以实现安全,准确,高效,服务的运输宗旨之路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
当然,在这3个月里我也发现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作为一名年轻人,努力拼搏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在工作上没有赶超一切的信念。工作中有时不够仔细等,今后将努力加以改进。要努力做到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彻底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对遇 到的问题要进行理性思考,加大、加强自己独立判断能力,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不光要加强专业领域的学习,而且也要扩充自己的知识面,制定适合自己工作的学习计划,按着成为一名优秀司机的路走下去。
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地铁的美好明天更辉煌。
做为试用员工,我十分渴望转正,请领导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领导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试用期员工自我工作总结范文三加入恒大已经进半年的时间了,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由一名对恒大无限憧憬的门外汉变成了恒大大家庭中的一员。从毕业到现在,3年的时间让我学会了 很多,也收获了很多,特别是在恒大这半年的工作经历,我从中学到的、体会到的是我以往工作时间的数倍之多。我感觉到我已经充分融进了恒大的体系之中,做好了当一名合格恒大员工的准备,这无疑是我置业生涯中一个重要的时刻。 从加盟恒大的那一刻起,恒大的文化就深深感染了我,吸引着我。我感觉到自己身上的担子重了,这不仅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责任,是做好工作的原动力。所以我不断告诫自己,要想成为优秀的恒大人,除了出色的完成工作外,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责任感,要克服以前工作的陋习,改变工作态度,严格要求自己,做事做细节,把工作做到极致。
自加盟恒大以来,我一直从事财务收银工作。我认为收银员是我司一个非常重要的岗位。作为收银员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和耐心细心的品质,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工作行为规范,认真全力做好本职工作,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我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踏实,能吃苦耐劳,每天都是全身心投入工作中,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不平凡的自己。正是因为我尽职尽责的工作,也赢得了同事的好评,不过我清醒的认识到任重而道远。而我也会戒骄戒躁,坚守自己岗位,同时也在加紧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等待承担更大的责任,为领导和公司分忧解愁。
回顾这半年来的工作经历,我深深体会到了恒大作为全国优秀企业的魅力。恒大的文化和恒大精神深深感染着我,我感受到了恒大雄厚的企业实力和辉煌的发展前景。我为自己有幸能加入恒大而自豪,感谢公司给我提供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在经历了6个月的使用后,我觉得自己完全具备成为一名合格恒大员工的条件,特此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请领导批准为感!
公司法务前景范文5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发展,其中员额制的实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推进现代法治建设事业的决心。在推进员额制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入员标准有争议、司法内部成员心理落差大、主辅办案模式举步维艰和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明确员额制相关具体的实施标准,并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提升检察人员等额薪资待遇等措施来保证改革的顺利实现,保障专业司法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
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概念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司法队伍,对现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由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承担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法律高效、有秩序的运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1998年提出,最高检则在1999年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的形式明确提出应对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从2004年开始,全国开始广泛推广基层检察院试点工作,2007年,最高检总结了试点阶段的相关经验教训,制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作为指导方针全面推行分类管理制度,2013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的类别主要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种。2015年司法改革着重突出了分类管理制度中的员额制改革。所谓员额制,是指在检察院内部现有的所有工作人员总体划分为上述三种类别,并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各种类别岗位的总数,其主要目标在于总量控制检察官人数,合理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数量,筛选出一支高素质、高业务水准的检察官队伍,为落实现代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员额制度实施现状所存在的问题
(一)入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尚未统一
在员额制度下,检察院内部的比例规定为检察官33%,检察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其中,检察官的最高比例应控制在总人数的39%以内。这一比例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精简总额数量,筛选出最具有办案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并且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的检察官队列。可是,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哪些人员可以进入这少数的员额比例内成为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各类别员额所占总数的比例,却未对入员的途径作出详细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院内部则直接通过“论辈分”的方式,以行政职务级别的高低填充检察官队伍的员额。这样一来,将会出现一大批并不实际参与办案的的公职人员却享有“检察官”的荣誉称号,而实际办案的一线人员却只能退居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队列。因此,担任检察长或各科室科长等官职人员是否纳入检察官员额内?是直接划入员额还是通过限定官职人员入员总量并通过内部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具有官职的部分人选可以纳入检察官队伍?不可否认的是,身负要职的官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身既作为改革对象又作为改革操作者的双重角色的影响,因此会使其决策的公正性受到外界的质疑。
(二)员额的确定结果会导致部分人选心理落差大,间接影响办案效率
固定的检察官比例会使检察院内部出现“人多粥少”的局面,而最终经各种途径方式确定的入员名单的公示亦会产生“几家欢喜几家愁”的结果。以s省c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检察院的在编人数为87人,而目前的检察官有64人,检察官所占全院工作人员的比例竟然高达73.56%,而c市员额制规定检察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0%,这意味着该院至少有38名现任检察官将会离开检察官行列退居二线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序列。其中不乏可能存在着具有多年办案经验且实务技术非常娴熟的检察人员因在检察系统内部选任考试中因微弱的差距而被拒于检察官队伍之外。而且现任检察体制内的行政工作人员将直接纳入司法行政人员体制内,因其行政工作经验不能直接与办案经验挂钩,所以跟与其同批次进院却分工不同的即将成为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的同事享受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这难免会引起内部成员心理的落差,从而产生消极怠工的逆反心理,对工作缺乏热情上进,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的提升。
(三)主辅办案模式难以避免僵局
检察院内部初步设想以一名检察官配备几名检察官助理的模式形成小团队式综合办案,其中,各队员之间分工明确,对隶属检察官负责,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共同办案模式。而如今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小团队的成员组成将如何确定?是由员额检察官根据个人喜好来决定其下属人员还是由检察长或检委会直接划分?而且,团队分工合作的办案方式更多的是在于成员之间的默契与配合程度,要求检察官助理要服从与员额检察官的安排。而在员额检察官的综合能力并不绝对强于检察官助理的情形下,员额检察官可能面临着因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对助理检察官直接下达命令或者指出其工作疏忽的尴尬局面,而助理检察员消极抵触的态度可能会让员额检察官更加难以及时把握案件的动态走向,影响到最后决策的作出。
(四)案多人少,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流失较为严重
随着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数的减少,所余的检察官就需要处理更多的案件,拍板更多的决定,加上终身责任制的束缚,检察官所肩负的责任也日益沉重。而伴随的经济的快速增长,案件的数量也在成倍的增长,而此时减少检察官数量会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冲突,案件数量繁多会过于分散检察官原本就有限的精力,难免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而具有高学历且专业基础扎实、理论水准较高的原检察官被拒之员额检察官门外,造成了检察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等待员额空缺再补进的周期过长,检察之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看不到希望的曙光,而其所做工作与原来并无他样,准备材料分析案情作出书面报告一样不落,只是最终的决策由员额检察官加以定夺。工作强度高,精神压力大,职业风险高,而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薪资待遇,对内不及员额检察官甚至不及以前自己作为检察官时的待遇,对外则远低于同类法律职业诸如律师、公司法务等收入。同样的时间进入法律行业工作,在检察院投入的时间周期长,却是高风险、低收益,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不高,很容易让一些优秀的原检察官选择脱离检察队伍,从而投身于其他法律职业寻求更广阔的发展来满足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
三、对完善员额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对检察院内部的政治教育工作,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
从宏观上说,在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狠抓三个点。首先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秉公办案。其次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作风修养教育,养成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的办案模式,总结在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最后还应加强廉政意识的培养,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基本职业守则,加强自律意识,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从微观上说,当前检察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是应转变心态,积极应对员额制改革。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打破原有的利益既存体系。但改革总体上来说是迈向更公正更民主的司法的一次伟大实践,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不可逆的趋势。对员额检察官而言,应当树立更强的责任心,严格以法律的标准办案,客观中立在办案过程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将非法证据扼杀于侦查或审查阶段。同时强化证据意识,重视对证据链的收集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使撰写的审查报告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对检察助理人员来说,从古至今的每次改革过程都必然伴随着部分群体利益的牺牲,也正是这些牺牲才让我们的司法进程接连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并逐步朝着建立现代法治化国家的目标而奋进。被拒在员额检察官门外的检察官助理应转变观念,将目光放得长远一点,不要太在意眼前的得失,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只要努力够,员额总会有,随着改革的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薪酬水平也将会逐步提升,检察官会是一份备受人尊重,享有至高地位的职业,法治事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而对于主辅办案模式来说,采取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双向选择的方式更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不仅顾及彼此双方之间的情面,而且更容易形成高产出、高效率的搭配组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加快落实入额标准的确定,使员额入选做到公平、公正
对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应当综合考量,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学素养以及娴熟的业务水准,而且还应当将工作经历、办案成果与作风评判三者统一结合起来判断。在改革初期宜采用招录与遴选两种方式为主,而遴选作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应被作为首要方式加以考虑,必要时予以灵活变通使用。招录对全社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职人员开放,旨在纳入社会法律界优质人士充实检察官队伍;遴选主要面向全省法检系统,由省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遴选机构,开展全省范围内的遴选工作,保障遴选过程的严格与公正。遴选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需要统一考试、并综合考察入围的检察官。因此,对于检察辅助人员来说,则可以通过招录和遴选考试迈入检察队伍,实现人生理想。
(三)提升检察系统在职员工的工薪待遇,做到权责相统一
员额制的顺利推行必然离不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彻底落实。员额检察官应对自己所经手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判断承担终身责任,负责到底。因此,员额制的实施客观上加重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员额检察官必须比以前更认真细致的研读案卷材料,分析证据属性规则的具体适用,而检察官每天都在进行大量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从审查材料到核实证据到最后撰写法律文书,无一不是智慧运作的结晶,如此高强度的运作也理应到得到高收入的回报。如今检察官薪资仍然实行参照公务员工资的方式,未能体现出司法职业的特殊属性。整体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让检察实务工作者更加有激情的投入检察工作,是防止人才外流的必然之选。与此同时,在突出员额检察官核心地位的同时,也要保障年轻助理的晋升发展空间,可根据现实实际情况将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各自的薪资待遇相互区别对待,以改善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的方式来尽力做到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能者多劳多酬也是顺应价值规律的要求,早日打造出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精英化、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作者:刘美伶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公司法务前景范文6
关键词:医药行业 应收帐款 信用风险及应收帐款 管理方法探讨
一、医药行业目前的信用风险及应收帐款现状分析
随着前几年国家对医药产品申报的放松,导致现在中国的同类医药产品增加。而这种状况就造成了医药产品市场竞争急剧增加。因此就出现了部分医药企业采取大量的赊销手段抢占客户,但这一方法也造成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增大以及应收帐款的损失。目前中国的医药产品一般都是从医药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然后再由生产企业自己的销售公司销售给医院或有一定配送能力的医药流通企业。在这个环节中,医院和医药流通企业既是企业最大的利润来源,也是最大的风险来源,这部分医院和医药流通企业拖欠医药行业的应收帐款造成了销售企业被占用大部分资金而导致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资金压力。同时由于对这部分医院及医药流通企业的信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不了解或对错综复杂的客户信息无法判断而导致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增大,再加上由于应收帐款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死帐、坏帐增多。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医药行业中,此种现象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二、针对医药行业目前的信用风险及应收帐款的现状应采取的事前管理方法
(一)针对医药行业客户的特点建立规范的客户档案库
从初识客户到维护老客户,医药行业的业务人员及经办业务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应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截止2011年,中国有医药制药企业4000多家,医药流通企业1万多家(不含药店),如何从如此众多的医药企业中选择合适的客户就是一个摆在医药企业面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一般来说,医药企业需从五个方面来对客户进行评估。
第一、人员情况:主要是这个医药公司是不是有实力,现在中国的小医药公司多,小医药公司一般都是私营企业众多,抗风险能力弱。而位列在中国前几名的医药流通企业是国药集团、上海医药、湖北九州通,这些医药流通企业(也叫商业公司)一般应作为优质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地理位置:主要是这个医药公司物流配送情况如何,能否将药品迅速、安全地运到下游客户手中。
第三、从事本行业的时间、何时与企业开始合作、合作经历。一般入行业时间越长,与本企业做业务的时间越长应列入优质客户进行管理。因为医药产品是特殊产品,波及到生产、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所以人员的熟悉是很重要的一面。
第四、信用档案,是否有无良记录,很多小医药公司只是靠倒票来进行赚钱,这样的医药公司不能列入优质客户的档案中。
第五、关键点,既为什么要合作,合作的原因,合作动机,合作前景,如现在基药的配送,需指定的配送商,还有如委托加工等关键因素,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对方必须依靠我主进行发展,因此也可以列入优质客户进行管理。
分析了上面五个因素后,就对客户进行评定等级,比如A级客户为信用最好客户,B级客户为信用较好客户,C级客户为信用一般客户。
(二)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及不同的信用管理办法
针对本文上面所说的A类客户,我们一般可以给予较大的信用额度与较长的回款期限。具体信用额度及回款期限需要综合考虑医药企业本身的销售品种、返利的相关因素。
主要可以采取销售额预测法确定信用额度,如这一医药公司一年可以销售我企业的品种达120万,而他是分季度回款,可以考虑给予的信用额度为30万。同时还有付款能力法,这个方法一般是根据对方公司的特点给予一定的回款期限规定。
针对上文所说的B类客户,我们一般要求预付一部分保证金然后才能进行发货的销售方式开展业务,同进采取压批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应收帐款的管理,即送本批货的时候必须结清上次货的货款。
针对上文所说的C类客户,我们一般要求采取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交易。此种销售方式便决定了以后不会出现应收帐款管理方面的问题。此种情况下,哪怕是价格稍低点,但可以将公司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并且现在在中国目前的医药市场下,此种销售方式比较普通。
当然上述客户的资信额度及回款期限也需根据客户情况的改变现而改变,因为中国的医药市场特别是医药销售市场变化性是很大,作为医药行业的信用风险与应收帐款管理也需据此改变而改变,否则会造成信用风险与应收帐款管理方法的滞后。
(三)如何对合同进行管理
在一笔业务开展前,为配合信用的管理以及不给后续的应收帐款管理带来损失,签约时要对销售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审查核对。对合同的每一项内容,都有可能成为日后产生信用问题的凭证,合同是解决应收帐款追收的根本依据。这些内容都是所有行业销售合同必须具备的,但笔者认为针对医药行业的特点在销售合同的签定过程中必须准确定义付款条件与退货条款这两个条件以便给后面的应收帐款管理带来好处。付款条件一般是优质客户可以按照医药行业的一般情况确定付款条件,如医药流通企业规定3个月,直销医院规定4个月回款。对信用不好的客户一般是要求现款现货进行销售。
在合同中规定好退货条件也是很重要的一环。因为药品的特殊性,比如输液产品容易破损,就需对破损事宜进行明确的界定。还有药品的有效期过了后需进行退货,这也是需明确的界定。还有药品因保管方面问题造成药品需进行退货如何处理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这些在合同中不明确会给将来的应收帐款金额造成隐患,最终带来应收帐款的损失。
三、医药行业的应收帐款的事中管理方法
事中控制方法主要是订单管理流程。在这一流程中主要是发货查询,货款跟踪。每次发货前客服必须将销售合同保持核对。特别是本文前面提到的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款,如提到的付款与退货条款。公司在销售货物后,就应启动监控程序,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控与收帐策略,在货款形成的早期进行适度催收,但同时需注意维持与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毕竟医药销售市场现在大部分产品都是买方市场。
在对货款进行跟踪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公司重大不利情况,应采取停发货措施,等这些影响消除后便可以视情况恢复发货。
回款记录也需准确,如果不准确也会造成对帐时的时间浪费及引进一些纠纷,此过程中有几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金额方面的误差。主要是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出现调退货换货导致应收帐款不准确、客户不能按单对单回款的情况出现后,信用管理部门就与销售部门好好配合将此类问题解决在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中。
四、医药行业应收帐款的事后管理方法
根据医药行业客户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事后应收帐款管理制度与流程。最主要的对帐制度、收款制度、对拖欠款的处理等方面。完成这些工作需要医药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良好合作机制,因为应收帐款的事后管理至少需要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的有效配合才能保证事后的应收帐款管理有效。作为销售部门往往掌握着销售的第一资料,而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仅仅是通过间接了解到的信息和通过财务数据的分析来进行判断。
对帐制度,对所有的客户至少每年需进行一次应收帐款的函证,由财务部门出具数据,销售部门负责具体地去核对,销售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拖欠款的处理,首先与客户进行沟通,实在不行,收集相关的资料由公司法务部门采取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当然做了一个法律收款的例子需一定的成本但这种方式会给予信用不好的客户一定警示作用。
五、结束语
总之,对于医药行业来说,在忙于开拓市场、增加产品销售额与利润的同时,必须要有风险管理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当然对医药行业应收帐款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事前的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只有将事前的工作做好了才能为事后的管理带来便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