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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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文1

市场被赋予这层道德内涵是通过对“市场”的田园牧歌式的想象完成的。这里有必要区分两种“市场”概念的区别:一、在自然演进中形成的、作为真正的“自发秩序”的市场,即原初意义上的集市;二、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第一种意义的市场在任何经济中都存在,但并非包含市场的经济都可以称为市场经济。如卡尔·普兰尼所做的区分,市场经济指的是一切社会关系嵌入其经济体制的社会经济形态,而在“包含市场的经济”中,市场是嵌入其社会关系当中的。

第一种意义上的市场可以视为人类聚居的产物,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自然延伸,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人类学意义上的市场。在偏远地区,这种市场仍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延续,比如以赶集等形式存在,虽然内在逻辑已经不可能完全相同。这样的市场有两个典型的特点:首先,它是“熟人市场”,不仅承担着人们进行商品交换以满足生活需要的功能,而且也是社区的一部分,是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的所在;其次,这类市场上的经济交换原则不是孤立地和绝对地存在的,更不是重构社会关系的力量,而是被置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控制之下。

自由的价值只在人与人的社会性联系中才能得到体现,对漂流到荒岛之上的鲁滨逊而言,讨论自由是无意义的。市场之所以被奉为体现自由、保障自由的机制,据说是因为市场交换最能够体现自由的精神:买家和卖家具有同等的地位,交易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信息充分而透明,使欺诈和压迫没有存身之地。

但是,这种对市场与自由关系的新自由主义想象是基于人类学意义上的市场生发出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些想象已经完全不成立了。市场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展,从一地到一国,如今已发展到全球的范围,这就给市场经济打了一个明显的印迹:匿名性。当我们在超市购买一件商品,我们并不了解它的生产过程,也不知道谁是生产者;当我们在收款台结账的时候,看起来是在与收银员进行交易,但实际的交易对象是谁,我们可能根本无从知晓。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文2

流通体制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国家组织流通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它包含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流通体系,二是流通管理体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流通体制的改革在现阶段显得进步缓慢,如果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就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研究分析我国流通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如何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建议,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流通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流通体制经过30年的改革,已经完成了从计划流通体制向市场流通体制的转变,市场流通体制正在逐渐成熟。但是,在流通体制改革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就会对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

流通体制包含流通体系和流通管理体制两方面的内容,下面就对这两个方面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流通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通产业结构高度不足

流通产业结构高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流通产业集中程度低。有资料表明,我国零售业百强企业的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到10%,而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这一比例超过30%。二是流通产业规模效应较差。这里面存在两种趋势:一方面盲目扩张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流通企业规模呈小型化发展,导致过度竞争,效益下降。2008年我国零售百强企业的增长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反映了规模效应没有得到发挥。三是流通现代化水平极低。大部分流通企业仍然采用陈旧的经营设施和传统的经营方式,现代化的流通手段没有得到应有的应用。

2、全国性大流通格局无法形成

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中大部分仍然按行政区域进行组织,这样势必造成商品流通渠道的分割,其后果是流通渠道缺少横向联系,纵向流通也不够通畅。不仅如此,由于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人为地限制了商品流通的空间范围,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无法发挥大流通的优势。

3、市场交易体系效率不高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市场还处在初级形态,交易形式单一,大多是现货交易和租赁小商业交易的形式,大量市场实际上是集聚贸易商家的大卖场;而经营市场的投资者只是商业地产商,而不是市场服务的供应商。这种市场模式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市场交易方式的不完善,特别是期货交易的严重缺乏,无法实现市场应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其次,市场服务体系极不完善,跟不上市场的变化;最后,由于各地市场大多仍旧沿用传统的经营模式,现代化经营手段缺乏,商品大流通的需要根本无法满足。

(二)流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流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部分重要商品流通市场化程度低,政府对重要商品流通的管制与调控还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比如: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粮食、食糖、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以及管理机构,但是在经营体制和价格机制上仍然存在过于集中统一和定价机制僵化的现象,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统筹发展的要求,造成资源配置扭曲,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也不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的某些改革不配套。比如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影响了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对流通运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比较粗犷,针对性不强,经常犯一刀切的毛病,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对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化大流通时代。社会化大流通是流通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发达商品经济的流通表现形式,是比流通一般阶段具有更多的、鲜明的时代特征。这就要求我国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以适应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现阶段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应着力做好如下的改革。

(一)构建畅通全国和融通国际的大流通体系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这就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立社会化大流通网络。现阶段社会化大流通网络的建设尤其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四流合一”的协同发展;二是要注意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三是要注重国内国外大流通的融合。

(二)加快发展现代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

积极推动以连锁经营、现代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把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紧密联系起来,使生产企业和最终消费者间信息畅通、物流顺达,并由此提高我国的流通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满足消费,更快地促进商品周转,使流通时间得以最大限度的缩短,从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间接调控为主的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体系

对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要始终坚持“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调控原则,完善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体系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体系的完善,完善的市场是宏观调控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础;二是加强流通规范,特别是竞争的规范和流通行为的规范,流通规范是建立流通秩序,保证生产与生活正常进行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在流通过程的主要表观,目前流通过程存在的混乱状态主要是因为法制不健全造成的。管理流通过程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流通规范,使流通过程规范化;三是注意社会总供求的总量控制,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克服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缺陷的主要措施,也是国家经济职能在流通过程的主要表现,通过总量控制来避免经济运行的大起大落,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加快流通产业结构调整

新的流通产业结构必须体现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集中度。二是要培养一批信誉好、效率高的全国性大型流通企业。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商品形成各自适应的流通渠道,做到货尽其流。四是用现代化的手段来提升流通产业结构。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文3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平等;财产;市场经济秩序

"概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想法、观念或充当指明实体、事件或关系的范畴或类的实体。"[1]它包括所有组成该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关系。把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征和性质入手,提炼其具有抽象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本质属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首先应当是刑法规制的合同。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在此是犯罪方法或犯罪手段,而且这种犯罪方式或犯罪手段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要件,不是构成该罪的选择要件。所以,在合同诈骗罪中,作为行骗人与他人发生关系之媒介的"合同",其签订与履行当然应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受市场秩序的制约,否则,利用该"合同"诈骗,不可能侵犯到市场秩序,更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并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它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一、"合同"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此情形下,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类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利用合同。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自由交易行为萎缩,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极少,因此合同诈骗罪并未成为单独的罪名出现在刑法中。随着市场经济的普及和快速壮大,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广泛普及,同时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开始泛滥。在市场自由活动行为中,市场交易活动的首要特征是参与主体具有平等、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罪名,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前提是构成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和达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即"合同"的内容反映的是一种主体间的平等关系。

(一)"反映平等关系"的含义

"反映平等关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主体平等;二是合同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1、合同主体平等

合同主体平等是合同的首要特征,是自由市场活动中订立合同主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也是合同平等性原则的基本体现。合同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体现市场活动中的商品、利益交换活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存在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合同,反映的是市场中的交易关系,因此,它必然具备市场活动中合同的基本要求,并同时满足市场交易需要。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合同,譬如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接收命令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主体的平等性蕴含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权能,即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合同主体的资格平等,是指主体资格不关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而一律处于平等地位。[2]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同时对法人平等资格作出了规定。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不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影响其主体资格平等性。[3]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但签订合同的主体本身,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其主体的资格是平等的。(2)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2]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基于行政管理的合同,因其合同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且其性质为管理与被管理,不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不具有市场的体征,它所表述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因此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合同的签订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作为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其本身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即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彼此平等、相互负有义务的。(2)合同主体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二)须"反映平等关系"的理由

1、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要求"合同"须反映平等关系

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必须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刑法中许多罪名都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为前提的,要正确解释刑法条文,就必须清楚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4]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活动是各种资源在市场中自由流通以达到最佳需求配置的过程,它反映的是市场主体间自由选择、自由结合、自由交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市场主体对于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具有自主选择权,并自负其责。而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是这种市场交易模式的前提,如果双方关系并不平等,存在利益或者地位上的不平衡,则双方所达成的合同不能反映本质意义上的市场活动。行为人在市场活动中利用合同诈骗处于平等地位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要求之一。因此,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要反映平等关系。

2、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要求"合同"须反映平等关系

合同是合同各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其是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工具,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意思瑕疵所达到的非法结果。作为合同的受骗方来说,虽然其意思具有瑕疵,但该瑕疵意思仍然是其意思自治的产物,而并没有受到行骗者的胁迫,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意思自治,并且基于此意思自治而促成"合同"的成立。

3、处罚范围的限定性要求"合同"须反映平等关系

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具有平等关系,则无疑将扩大处罚范围,导致不合理的结果。这样一来,诸如受胁迫或威胁等所签订的合同也将被纳入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导致这些行为被规制在合同诈骗罪中。

二、"合同"是反映财产关系的合同

刑法典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目的犯,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及利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合同。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关系,如果行为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财产关系内容,即使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该合同也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一)"反映财产关系"的含义

1、"合同"必须体现一定的财产内容

与法律上的人身关系相比,财产关系不包含人身的性质①。财产关系是可以转让、可以放弃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典型类别:一是财产所有关系,即占有和支配关系,如对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的保护;二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的经济联系,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合同关系,三是著作、专利、发明、发现关系所引起的财产关系,四是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财产关系,如抚养、扶养、赡养、收养、继承等关系;五是公民和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财产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生命健康等引起的财产关系。在这些可以反映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中,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合同均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笔者认为,在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否应包含财产内容时,应当从该罪法益入手。对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的认识,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大体而言,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5];(2)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司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国家队合同的管理制度[6];(3)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7];(4)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8]。通过对上述观点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观点在合同诈骗罪侵犯公私财产这一点是一致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笔者当然也认同这种看法。既然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公私财产,那作为该罪行为方式的"合同",必然反映一定的财产关系,这是成立该罪的特殊要求,仅反映人身关系的合同或者不包含财产内容的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并且,这里的财产关系应当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与财产利用关系同样属于"物权"的内容,其区别在占有方式。虽然二者存在很大不同,但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言,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相同的属性。既然属性相同,如知识财产关系类的财产利用关系,完全可以与物质财产关系作为同类的关系并列于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

2、不排除包含人身关系的财产合同

人身法律关系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且权利专属于特定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人格和身份两项内容。人格是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社会存在的实体所固有的资格,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等。同时,作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本身是辨证统一的,民法在调整财产关系的同时,必然会涉及人身关系,因为财产总是需要自己的"监护人"。而且在实践中,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总是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比如名誉权法律关系、著作人身权法律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9]在反映这些法律关系的合同中,如何区分认定某种合同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笔者认为,关键是把握是否反映财产关系这一核心要素。

在具有财产性利益的人身法律关系合同中,财产性利益实质上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人身权本身是固定的,不能流转的。但通过交易的手段转让或者出卖获得收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需求,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交流配置,因此应当得到鼓励和提倡。而此时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合同,虽然反映一定的人身关系,但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却是达成财产利用关系的流转,其人身关系并非合同的标的,而事实上人身关系也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因此可以说,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合同,如果其内容涉及财产关系,则可以认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当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反映财产关系"的理由

1、行为对象决定"合同"须反映财产关系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首先是财物(公私财物、财产性利益),从该罪行为模式看,行为人应当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从而实施合同手段进行诈骗。而这里的诈骗的对象就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虽然该罪的首要保护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然而行为人的行为本身直接侵犯的却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进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文4

    经济转型似乎是“无形之手”高歌猛进,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让,一败涂地,一切以市场化为价值取向。但是,市场经济本身能否自发形成,经济转型能否完全依赖市场自身的力量自动实现呢?我们所追求的经济转型的目标果真是市场之手独霸天下,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所谓自由经济吗?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经济转型后的目标体制又该是怎样的昵?

    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新的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旧的经济体制和观念尚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新旧体制的冲击和对抗,使经济领域内暴露出来的矛盾,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经济成功转型的基本前提,而每个矛盾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思想的指导,离不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的滞后,是我国经济转轨进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没有彻底解决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正确定位。改革开放前的政府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取得绝对的统治地位,企业和个人完全丧失了主动性、创造性。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种认为政府应当彻底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只当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场的论调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常常是非此即彼,国家不是“越位”,就是“虚位”,总是很少“到位”。

    当前,我国的改革面临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挑战,这是一个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改革新阶段。经济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社会转型需要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在实现权利的多次分离后,国家成为集多种身份和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集合体。具体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职能,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由国家参与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认为按照经济法基本要求,不仅要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还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从依赖行政命令转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经济法律制度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二、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显着,城乡、地区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经济存在多重二元结构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区差异。城乡、地区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结构性障碍,如何化解矛盾不仅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首要课题,而且已上升为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

    经济法既服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又强调国家应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正确的作用,它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辩证地统一起来的特征显示其对于解决城乡、地区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优越性和独到性。

    针对当前农村中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违法侵占农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漠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以及农民负担过重,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等问题,从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入手,有助于构建规范的、持续长效的缩小城乡差别的法律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财政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晰,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不落实,上下级政府间一事一议,讨价还价现象较为常见。而且,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市领导县的财政体制,客观上使得农村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行政长官追求立竿见影的政绩驱动与财政支出法律规范的缺位,往往使农村成为最终的牺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规则,确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强化市以上各级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义务,规范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城市返哺农村的各项制度具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赋予权力保护以可诉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虽然对于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限制土地发包方滥用权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首先,确权工作严重滞后,估计有约30%的农户仍然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权属登记进程的滞后,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只能适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客观上助长了发包方任意毁约行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责任形式单一,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根据承包法第54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只是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几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所谓的民事责任,由于侵害方主要是村、乡集体组织,也几乎难以得到实际执行。最后,权利救济渠道阻塞,可诉性差。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后,虽然规定应当受理,但是许多地方对土地承包这一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仍然纠缠于该法律关系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争论而不能自拔,其结果是牺牲了广大农民应当得到国家司法救济的正当权力。

    最后,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法律体系,规范各类涉农收费。乱收费、乱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源于我国农村税费名目繁多,包括农业税、附加税、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教育集资以及以资代劳款、地方行政劳务收费、地方行政性收费等等,而这些税费的征收依据主要是税收行政法规和各级政府决定,对收费项目的创设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律约束,现有的有关农村税费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在条件成熟时,以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以统一的涉农税法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基本分配制度,才能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再来看区域差别。为了缩小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间的差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开始贯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国家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除大型基础设施外,中央政府势必改变以往直接投资设厂的支援模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将成为必然选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及各地区财政的横向不平衡所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

    但是,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税收返还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未能体现财政均衡原则,也与设置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相违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另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监督约束不足也亟待改变。所以,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充分有效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区域间差别的作用。

    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行政治乱应让位于依法治理

    经济转型经常伴随着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本身不能自动产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企图单纯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就能达致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市场迷信式的崇拜,注定是水中月、镜中花。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须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时的暴风骤雨只能冲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秽,却无法冲跨滋生混乱的深层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个井然有序、生机勃勃的万花园。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文5

关键词:商业经济 商业理论 立场 历史方法

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建立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研究方法可以形成一个学派或流派。从分析方法的角度分类,经济理论以及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诸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或经济学,大体上包括三大类别: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区别;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的区别;纯经济分析与制度、结构分析的差别。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同时在社会制度方面有别于资本主义,决定了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世界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辨证统一。

商业经济理论研究的立足点

当前我国商业经济理论的危机,表现在西方经济理论的涌入,反映西方经济思潮的市场营销学替代了商业经济学,而市场营销学主要研究流通领域人和物的关系,忽视了流通领域生产关系的研究。在揭示生产关系的运行规律方面,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商业经济理论只能是以为指导的,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国式的商业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理论无法取代的。我们认为,作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商业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首先要研究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国有商业的地位、商业劳动的地位、商业企业人与人的关系,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对立,在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表现在它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类似的理论命题。但是,它不能揭示劳动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根据“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假设”以及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的观点,商业劳动价值同样也是商品流通领域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流通产业要充分肯定商业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保护和解放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固有职责和根本任务。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不断提高商业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承认商业企业独立商品经营者的地位,同样也承认商业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和在增进社会财富的作用,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表现为企业人格化资本的特征。也必须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商业劳动者在分配领域的合法权益。

比较的动态分析的历史方法

历史和现实的比较是总结经验、展望未来的重要分析方法。安岗(2005)的研究表明历史方法的重要地位:中国经济学界的首要问题是了解国情,发现经济学研究中的问题,找到问题的结症,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需要我们应特别重视历史方法,从实际出发来研究问题。不容否认,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结构模式存在许多缺陷,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理论,离不开计划经济商业的历史背景,一味否定并不是历史辨证的观点,既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就要定性和定量的比较相结合。既吸收历史的长处,又展望未来。我国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经历了计划经济、转型经济、市场经济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从总体上说,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作用。在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企业小型化、极度竞争等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补课”,是迈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反映。是对计划经济流通模式的第一次否定,是极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商业的竞争必然走向商业的垄断则是第二次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是计划经济时期流通模式的扬弃。计划经济时期的大流通观点,经过所有制改造以后拓展为国际市场商品流通之势。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文6

关键词:会计信息 经济模式 会计行为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在北京正式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这是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信息求多元化的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世界潮流,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皆社会建设而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系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首先在我国的企业会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能够独立实施和执行的、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征

(一)新准则体系体现的“借鉴国际”的特征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这便要求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法规规范要顺应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促进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新准则体系的“中国特色”的特征

尽管对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语言表述进行改造使其中国化,外国问题中国化,专业问题通俗化,但因法律环境限制和经济环境制约,我们不照搬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中国特色”。第一,关于资产减值损失。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新准则中规定,除了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做权益处理的,均做收入处理。而国际准则规定所有的补贴按收入处理。第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它们之间如果无控制关系不应该是关联方,不需要披露大量的信息,这样看国际准则不够完善。

(三)新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的特征

恶性通货膨胀。国际准则中有“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项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政府具有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不会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但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报回的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调整,可在合并财务报表等有关准则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对生产周期长的资产,允许其借款费用资本化。我们借鉴了国际准则做了相应的调整。对所得税的核算基本借鉴国际准则的做法,所得税费用是站在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计算,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企业发生的收入或费用,是增加了净资产还是减少了净资产,比如利润的本质是增加净资产,亏损的本质是减少净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是,最终经营结果——企业净资产、企业资源是否增加。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创新

(一)面向市场经济的理念的创新

新准则在采纳了受托责任观基础上,更多的强调了决策有用观的理念,如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要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强调财务报告为投资者服务,把为投资者服务放到了首位,这是观念上的一个大转变,树立了市场经济的观念。在受托责任观下,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计价的过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过程,资产负债表沦为成本摊销表,如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大量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计量属性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受托责任观因注重收益,形成了收入费用观。而决策有用观是在证券市场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经济背景下形成的。证券市场分析师、财务分析师为了分析公司的投资价值,非常关注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以通过资产预测未来的现金流入,通过负债预测未来的现金流出。决策有用观因注重资产负债,形成资产负债观。

(二)重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的创新

资产负债观和利润表观原本是计量企业收益的两种不同理论,从二十世纪70年代后,国际上更重视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信息,逐渐从“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成为制定准则的主要依据。这次新准则采用了“资产负债观”,使会计确认、计量的方法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因此,应深刻认识资产负债观,才能对新准则有一个高层次的把握。利润表观报表体系核心利润表,计量基础历史成本,收益计量原则实现的原则,信息特征可靠性。而资产负债观报表体系核心资产负债表,计量基础公允价值,收益计量原则实现和未实现的,信息特征相关性。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变化的影响,确保了企业各时点上的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真实准确。

(三)会计计量属性的创新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成为这次会计改革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许多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都很不发达,中介机构的诚信和专业水平尚有待提高,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不规范,投资者与监管机构又十分重视收入、净收益的指标值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新准则规定需要谨慎运用公允价值。

(四)会计要素经历利益认识的创新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定义的国际化,强化经济资源流动的观念;如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是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等。同时在新准则中,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并且要正确区分收入和利得,收入由日常活动带来经济利益;利得由非日常活动带来经济利益。

(五)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的创新

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新准则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效用为目标,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强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强调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突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会计信息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某些特殊交易或者事项进行处理时,需根据这些质量要求来把握其会计处理原则。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对社会各界都产生了剧烈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或即将上市的公司来说,新准则的实施无疑会对其上市、扭亏、

保牌、退市等方面产生剧烈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筱强.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财会学习》.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