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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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1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中占据着很大比例,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就必须不断强化农村审计工作质量,只有这样,农村财务问题才能得到更好地解决,农村社会才会不断稳定。但是,我国目前的农村审计工作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及财务工作稳定。本文立足于农村审计工作现状,分析了农村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为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村;审计模式;审计主体

一、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农村审计工作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农村审计相关的配套条文也不完善,农村审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一般由国家审计机关主导,农业局农经站组织实施,不存在专业独立的审计机构,因为农经站技术实力限制,农村的审计工作上难以达到审管结合,审计职能的发挥收到限制。此外,农村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委托审计以及部门审计都存在不同,其对象是具有自治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所属单位,在农村审计目标下达之后,不论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都必须按照计划开展,在责任主体、审计依据上都存在不明确的现象,审计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农村审计环境问题

审计工作作为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这样的方式势必对审计对象的某部分利益造成制约,在农村经济与文化发达程度不够的现状之下,审计环境十分不理想。首先,在农村当中,大部分农村干部或者村民对于农村审计的认识都存在偏差,有的农村干部在谈到审计时,会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审计人员“找麻烦”,情绪上抵触,工作上不支持,使得审计工作开展存在困难。其次,我国农村中存在不少不足立案条件的违法违纪现象,有的问题因为难以界定或者不达到立案标准就不进行立案,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处理存在阻碍,审计不严肃,审计职能受到制约。

3.审计队伍与工作任务不匹配

农村审计工作具有范围广、工作点多、任务量大的特点,在审计工作开展之后,审计队伍需要负责的行政村及所属单位数量大,并且在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干部任期审计、一事一议项目等。然而,乡镇级审计单位的农经员配置少,素质也不高,经费配置也不足,在审计工作进行时很容易因为人员配置问题降低审计质量,审计职能受到制约。

4.审计人员素质问题

农村审计工作具有范围广、工作点多、任务量大的特点,这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农村审计工作者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够适应农村审计工作特性。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总体上还不高,审计手段不够先进,对农村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还不熟练。此外,我国农村审计单位的农经员调换频繁,使得培训工作也难以开展,如何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成为了审计工作开展的大问题。

二、关于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建议

1.优化农村审计环境

首先,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农村审计的各项内容规范开展,明确农村经济审计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次,要在农村审计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障审计人员工作的规范性。此外,优化农村审计环境离不开上级决策的执行。在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应该不断强化审计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审计相关法规及程序执行审计职能,保证审计的合规性。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隶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在处理问题时不能脱离法律法规,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将经济责任制、审计监督、干部管理结合,将群众监督力量有机融入,实现“阳光审计”,同时,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公布,使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监督中来,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审计意识,保障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最后,农村应该不断强化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审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审计人员的机动性,实现综合型审计人才的培养。其次,在建设审计人才队伍的过程中可以引入动态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确保人才队伍素质的提高。

2.改进审计模式

首先,农村审计工作的责任应该集中到国家审计机关上,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应该以辅助形式存在,通过建立农村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审计及辅助工作。其次,要改进农村审计评价指标,按照权责匹配原则,实现必要职权下放,明确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职能及责任,保证审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要促进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不能脱离相应的保障机制。不但要改变农村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对于审计的态度,还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农村财务会计水平。在建设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实施会计委托制度,配合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顺畅的农村各级部门间信息交流。

3.保证农村审计主体独立

农村审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根本上影响了农村审计主体的独立性,确定农村审计目标、定位农村审计性质与角色是保障农村独立性的必要工作。目前,农村审计的性质及定义大体属于审计工作的一种,但其真实角色定位还比较模糊,研究工作中也出现了多种观点,主要包括内部审计观、国家审计观两种。其次,保障农村审计独立性还应该选择其建设路径。农村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一直是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关键问题,但是,建设独立的农村审计主体有着极多的影响因素,一般的,审计独立性建设路径主要分为人员独立性建设以及机构独立性建设两种路径。对于审计人员独立性建设的路径,主要适合经济基础扎实的农村地区,是在政府主导设置审计机构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进行招考,在获得审计人员之后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对审计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及评价。机构独立性建设路径与政府审计模式相似,适合集体经济业务复杂的地区,是通过设置独立性强、权威性高的审计机关来实现审计独立。

4.明确审计重点,开展专项审计

明确审计重点,要将审计责任严格明确下来,按照审计实际对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审计单位不仅要将被审计方的详细情况细致掌握,还要明确中心与受审方的责任关系,了解其财务制度以及审计制度。农村专项审计中,主要任务分为审计收入和支出结构、组织部门财务平衡及财产安全,要审查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审计机关应该强化对中心监督缺陷的重视。此外,乡镇经管部门要联合财政、民政、监督等农村财务审计成立专项小组,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统筹解决各级审计业务经费,确保审计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1]陈宗德.浅析农村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农业,2012(10).

[2]王金凤,贺旭玲,房德东.农村财务审计面临的阻力、牵引力及举措[J].中国农业会计,2012(09).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 “代耕农”;分布区域;流动路践;珠三角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编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4.06.004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珠三角农村的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不少当地农民洗脚上田,离乡离土,或留乡离土。为解决耕地丢荒问题和定期上交公粮,“代耕农”作为一种暂时的劳动力输入正式进入珠三角,为其农业生产注入了强大活力。“代耕农”是在珠三角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农民弃农从商从工的时代大背景下形成的历史产物,他们“离乡不离土”,作为一个特殊的农民群体,在珠三角生活、劳作了30多年,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历史贡献。“代耕农”们来自他乡,异地务农,漂泊游移,居无定所,一直属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其流动路践、分布规律及生存状况值得关注与研究。

1 “代耕农”及其流动路线

1.1 “代耕农”概念界定

直到现在,“代耕农”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其性质及内涵进行界定。首先,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为方便人口流动及土地流转管理,各地方政府有不同定义,如中山市坦州镇镇政府的定义较为详细,界定的范围相对狭窄,它认为“代耕农”是指“1989年前自愿与镇、村委及生产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农田代耕合同并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1]。江门市则把“代耕农”的范围稍稍放宽,将其定义为“自愿与镇、村或农户订立农田代耕关系,并承担耕田公购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地农民”[2]。而珠海市的定位最为宽泛,认为“外来代耕农是指从外地进入我市进行代耕、承包种养、搞开发性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暂住手续的人员”[3]。其次,根据“代耕农”的来源及目的进行定义。如研究中山市“代耕农”户籍问题的白景坤等人认为“代耕农”是指“放弃户籍所在的耕地,到经济相对发达,土地相对肥沃的地区去耕种其土地的农民”[4]。第三,从经济学角度对“代耕农”进行定义。陈海真等人认为“代耕农”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进入珠三角,以耕种土地为生,与当地村民或村组之间形成租约关系的外省农民。也可称为“租约农民”[5]。

根据田野调查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学术界各方观点,我们给“代耕农”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初年代初开始,与珠三角农村基层组织或农户签订代耕合同或口头商定代耕协议,进行代耕土地以及承包种养活动的外来非本地户籍人员。

1.2 “代耕农”流动路线

借着改革开放和实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契机,珠三角农村开始吸收外来劳动力,不少当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部门转移,村民洗脚上田,把田地转给外来劳动力代耕。在这次数量庞大,规模罕见的人口迁移中,除珠三角地区的内部流动外,外来的劳动力以四川、湖南、广西为最,浙江、江西次之。他们的流动路线大体如下:首先是东线,包括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其次是中线,包括中山、佛山、珠海、顺德等地;再次是西线,包括江门、新会、台山等地;第四是外环区,包括惠州、清远、从化等地。其中东线外来劳动力最多,中线和西线次之,外环区最少。“代耕农”在珠三角的流动路线与之也非常相似,其主要分布区域也是深圳、中山、珠海、佛山、东莞和惠州等地。时至今日“代耕农”仍广泛分布在珠三角地区,以种菜为主。

2 “代耕农”主要分布区域

2.1 中山市

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中部偏南的西、北江出海口,在改革开放之前以水稻和甘蔗生产为主,是广东省主要的产粮和产糖区。改革开放后,为解决因当地农民“离土”而造成边远良田丢荒弃耕的问题,缓解上交公粮的压力,中山市基层组织和农村干部通过各种关系,寻找广东省边远山区的农民前来代耕农田。于是,边远山区及周边省份的大批农民涌进中山市,成为该市首批真正意义上的“代耕农”,他们主要来自粤东、粤北、粤西的边远山区及湖南、江西、广西等省的农村。

根据2003年中山市公安局户政科的统计,在1989年前与中山市镇区、村委会以书面方式订立农田代耕合同关系,并承担耕地公粮任务、从事农业生产的“代耕农”共有1732户, 8213人,主要分布在南部的8个镇区。其中,板芙镇475户, 2011人;神湾镇174户, 873人;三乡镇126户, 624人;南朗镇13户, 50人;南区21户, 122人;开发区103户, 567人;港口镇 7户, 13人;坦州镇813户, 3953人。之后,通过老乡介绍、亲戚“助耕”等流入方式,“代耕农”的队伍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直至2003年,中山市内要求以外来代耕农身份解决相关问题的外来农民约有5千多户,近2万多人。2003年之后,中山市政府开始着手处理因户籍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代耕农”开始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据统计,由于地方建设发展需要征用了代耕的土地,在早期进入中山市的“代耕农”中,不少人已转为从事二、三产业,或到工厂打工,只有小部分仍留守农田。他们当中,从事二三产业的有2821人,待业的有1283人,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494人。在居住条件方面,租房住的有270户,住在临时铁木棚屋的有119户,住砖瓦平房的有1215户,自建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的有334户[6-8]。他们大多聚居在一起,形成各种各样的代耕农村落。

除此之外,那些没有申请入户,居无定所,在各镇各村流动代耕,为生计而疲于奔命的“代耕农”数目庞大,无法估计。他们大多住在田边地头的棚屋,起早摸黑地干活,并被贴上“黑户”的标签,划分入流动人口的管理范畴,在城市的边缘,艰难度日。

2.2 珠海市

珠海市位于珠三角的南端,农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西区,即金湾区。珠海市金湾区远离市区,20世纪80年代之前以水稻种植为主,后改种甘蔗。金湾区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又存在着农场与农村职工及临时工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珠海市的“代耕农”主要就是农场中所谓的的临时工。20世纪中期“围垦滩涂,开发农地”。当时农场围垦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相关部门向全省各地以及周边省区公开招收农民。引进的劳动力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劳动部门审批的、正式录用的农场职工;还有一种是未经当地劳动部门的正式手续,直接进入农场务农的临时工,即“代耕农”。

这些具有临时工色彩的“代耕农”,大部分虽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审批,但在进入农场之初就与当地的分场或生产队签订了代耕合同,或两方协商达成口头约定。他们主要来自粤北、粤西、粤东和周边省份,离开原籍,落脚珠海。如红旗镇小林村有耕地1300亩,20世纪80年代初每个村民可分到耕地10―20亩不等,地多人少,出现部分耕地无人耕作的情况。于是生产队招来一批“代耕农”,并与其签订代耕合同。这些“代耕农”大部分是1984年从阳春、德庆到当地代耕的,流动性极弱,当中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已经从当地村民手中购买宅基地,自建住房,常住于斯。这部分“代耕农”不仅有自己的房子,孩子在当地上学、就业,有的还加入了小林居委会的城镇户口,小部分是小林村农业户口。而平沙农场的“代耕农”则主要集中在其各分场下的生产队,人数约占每个生产队总人数的8%―10%,原籍多为广东信宜、罗定和广西。平沙农场和红旗农场里以临时工身份招来的“代耕农”大部分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进入当地代耕务农,拥有自己的房子和固定的代耕土地,其第二代也在珠海出生成长,就读当地的学校,基本上都没有返回原籍的打算。据统计,直至2007年,平沙农场以临时工的形式招进来的“代耕农”约有3800人,其中没有户口的有900多人;而红旗农场以临时工的形式招进来的“代耕农”约有3537人,至今仍未入户的只有24人。除农场以临时工形式集体招来的“代耕农”,珠海市还存在着一部分自主前来,与当地村民个人直接签订合同的“代耕农”。他们也主要散落在金湾区的各个村镇。以三灶镇的鱼林村为例,全村共有10个村民小组,常住约为493户计1971人,其中“代耕农”有95户,每个村民小组有10―20户不等。这些“代耕农”主要是1990年后到来的,以丰顺人为多,流动性极大。他们与村民直接商定代耕问题,没有入户承诺,平时住在临时搭建的棚屋里,生活条件十分之差。代耕一年算一年,来年若没有地可耕,则另觅他处,举家再迁[3]。

珠海引进的具有临时工色彩的“代耕农”, 他们自身及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都已经融入珠海的生活。虽然不是农场的职工,但大部分已经落户当地,也拥有自己的房子,与本地人差异不大。但是,那些非集体组织,自主寻来的“代耕农”则大不相同。他们都是“代耕农”,待遇却有极大的差异,前者已经基本被当地社会接纳,成为当中一员;后者却仍然居无定所,令人叹息。

2.3 深圳市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南部,毗邻香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纷纷洗脚上田,耕地抛荒情况常常出现。深圳于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代耕农”,他们代耕土地,承交公粮。

“代耕队”是深圳“代耕农” 代耕农田的主要形式之一。深圳的“代耕队”通常由100―200名“代耕农”组成,队内有代耕队长,负责统领全队,并以集体的名义与当地签订代耕合同。所谓“代耕队”就像当地的生产队一样,聚居在一起,在同一区域内务农,并形成颇有规模的“代耕部落”。如深圳市宝安区上合村有5个“代耕队”,主要由村基层领导从信宜、惠东、陆丰、阳春、高州5个县招来的农民组成,共一千多人。其中信宜代耕队在1983年就已经在当地代耕,是历史最为久远的“代耕队”之一。其与当地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代耕上合村第一、第二、第三生产队360多亩的土地,每年保证完成公粮征购的任务,并需向各生产队上交管理费。信宜“代耕队”在上合村生活了20多年,繁衍生息,现已有96户人家,共计360多人[9]。

深圳早期的“代耕农”以种粮为主,后为适应城市发展,改为种植蔬菜和水果;进入20世纪90年代,因发展所需,深圳政府征用农地的面积不断扩大,耕地租金也随之上涨,不少“代耕农”已“转战”中山、惠州等地,留守在深圳的“代耕农”越来越少。到21世纪初,深圳“代耕农”和“代耕队”与政府相关部门因征收耕地,强制迁移而频频冲突,情况不断恶化,甚至出现暴力对峙的局面[10] [11]。这个南北交融,极具兼容性的城市,却对“代耕农”表现出令人惊讶的排斥之举。

2.4 东莞市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南部以山地为主,中南部丘陵连片,东北部为埔田区,西北为围田区,西南部为沙咸区,总耕地面积较小,农业资源也较为稀缺,并不是发展农业的理想之地。但改革开放后,当地农民不再以种地为生,土地闲置丢荒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于是当时一些村委会就到信宜、高州等地招募农民代耕土地,完成粮食统购的任务。“代耕农”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正式进入东莞市。

最初,东莞的“代耕农”以种粮为主,大多举家迁往,放弃了老家的房子和田地。大概一个村子里有几户“代耕农”,每户“代耕农”代耕几亩田地。如清溪镇谢坑村有一个形似“村中村”的“代耕农”聚居部落,名叫“紫金围”,“紫金围”中的“代耕农”大多来自于河源市的紫金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东莞代耕。最初只有4、5户人家,代耕不足20亩的水田,到2003年则已发展到17户人家100多人,占谢坑村总人数的七分之一[12]。20世纪90年代,东莞的“代耕农”基于市场供求和经济效益的考量,转以种菜为主。除了早期的“代耕农”,一批批从广州、深圳退下来的“代耕农”也加入了东莞的种菜行列。如望牛墩镇寮厦村就聚居了100多户“代耕农”,他们主要来自江西的农村,经老乡介绍,从广州转移到东莞种菜。这些以种菜为主的“代耕农”不少才30出头,由于教育的缺失,“子承父业”,在各乡村和各城市的边缘游离。据市农业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东莞的“代耕农”约有15000多户,总人口超过4万人,八成左右以种菜为生[13]。除了户籍、住房等历史问题值得我们去探求解决之道外,“子承父业”新一代“代耕农”的出现也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思考。

2.5 江门市

江门市位于广东省的中南部,西江下游,珠江三角州的西部。20世纪80年代后期,江门市的“代耕农”才慢慢多起来,如双合镇西元村中存在着一个叫“云南村”的“代耕农”聚居区,他们在1993年才迁入江门市,代耕村中无人愿种的荒僻之地。与其他地区村组织招募“代耕农”不一样,当时来自云南省广南县曙光村的村民是主动到西元村询问代耕事宜的。恰好西元村内春花朗一带地势偏僻,人烟稀少,种田的经济效益较低,一直无人耕种,于是两者协商,决定将土地交由“云南村”代耕,农业税也由其一并承担,而双合镇政府则口头答应帮“云南村”的“代耕农”办理入户手续,让其在江门安家就业,于是这批来自云南的“代耕农”共32户162人正式扎根江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江门市已有“代耕农”1.6万户,约为6.04万人,当中有527户共计2142人加入江门户籍;“代耕农”的代耕的土地面积约有34.734万亩,形成小有规模的“代耕农”聚居区911个[14]。

江门市政府承诺在2010年基本解决“代耕农”遗留的历史的问题。但事实上,关于代耕土地面积、代耕租金、代耕年限以及户籍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存在,甚至有“代耕农”和当地村民之间武力对抗的情况出现[15]。如上文所提到的西元村的“代耕农”就面临着合同契约到期,无地可耕的困境,留在江门,当地村民却要求他们退还耕地,撤离本村;不如归去,却舍不得十几年的劳作心血,所建的房屋、所搭的猪舍、所挖的鱼塘顿成乌有。近年来,江门出现了所谓的“打工回潮”,即许多在外打工的人纷纷回乡另觅生计。当日的人少地多,变成今天的人多地少,“代耕农”代耕土地也变成所谓的“霸占土地”,“代耕农”的地位变得十分尴尬。

2.6 惠州市

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三角州东端,自古就有“岭南名郡”的美称。与其他珠三角的城市一样,惠州市的“代耕农”也出现在改革开放,农民“洗脚上田”的时代大背景之下。他们也在20世纪80年代到达惠州,以种水稻为主,零散地分布在各乡各村。近年来,随着深圳、中山、东莞等地的农业用地被大规模地征收,耕地紧缺,租金上涨,“代耕农”纷纷转移阵地,而惠州则成为接收“代耕农”再次迁移的理想地。

据调查,现居惠州的“代耕农”大部分以种菜为主,到惠之前,已几经迁移,从广州、深圳退到中山、东莞,再落脚惠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博罗县的石湾镇、园州镇,惠阳区的镇隆镇、新圩镇,惠东区的坪山镇、大岭镇、多祝镇,惠城区的汝湖镇等地区都分布着数量不一的“代耕农”,多则数百人,少则两三户人家;来惠的时间也有长有短,长则十几二十年,短则一两年。

惠州毗邻深圳、东莞,每天为其输送大量的新鲜蔬菜,而这些蔬菜的输出主要由当地的“代耕农”支撑。他们每天凌晨起来割菜上筐,天亮之前拉至农贸市场,或直接运到深圳和东莞,劳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他们在地租上涨或土地征收时则举家再迁移到下一处落脚地,流动性非常大;他们有着熟练的种菜技巧,并自主寻找销售渠道,或自己摆摊,或过货给菜贩,或与人商定价格定期收购,是“新一代”的“代耕农”。

2.7 其他城市

珠三角及其附近的其他城市,如广州、佛山、阳江、清远、河源等地也分布着一定数量的“代耕农”。

3 结语

从宏观角度看,珠三角“代耕农”的分布区域也正在发生变化。例如,“代耕农”在广州、深圳、中山、珠海等其早期主要流入地的人数正在慢慢减少,可耕之地也越缩越少。取而代之,在珠三角边缘地区的一些经济稍为落后的城市里,“代耕农”的群体在不断壮大,代耕人数和代耕规模都有所增扩。从经济发达的城市退至经济较为落后的城市,是近年来“代耕农”群体迁移的趋向。在珠三角,农业占主体的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恰恰是“代耕农”一再转移的归属地。

参考文献:

[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代耕农问题的若干意见[R].中山:中山市政府,2003.3.21.

[2] 江门市财政局. 当前我市代耕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R]. 江门: 江门市财政局,200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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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景坤, 张双喜, 廖健强. 珠三角地区“代耕农”入户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中山市坦洲镇为例[J].南方农村,2004(2): 28-29.

[5] 陈海真. 代耕农―新农村建设中的“租约农民”―以惠州博罗县石湾镇铁场村为例[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增刊): 122-127.

[6] 中山市农业局.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对策的研究[R]. 中山:中山市农业局,2004.4.12.

[7] 中山市农业局. 加大工作力度 切实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R].中山:中山市农业局,2004. 7. 26.

[8]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工作情况汇报[R]. 中山:中山市农业局,2008.11.4.

[9] 杨启荣.如何终结代耕农部落[J]. 百姓,2004(10): 6-9.

[10]本报记者.最后的代耕农[N]. 南方都市报,2009.7.8.

[11]宝安区着手清拆尖岗山原阳春籍“代耕农”违法建筑[N]. 宝安日报,2009.7.6.

[12]李美仪.“紫金围”迁拆引出“代耕农”问题[N]. 广州日报,2003.6.17.

[13]东莞市农业局. 东莞市代耕农问题调研报告[R]. 东莞:东莞市农业局,2005.3.16.

[14]江门市双合镇政府. 关于双合镇云南村代耕农问题的调研[R]. 江门: 双合镇政府,2008.5.7.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土地整理;权属;调整

土地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资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整理,可以更好的协调人地关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全国各地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

土地整理是多学科的,在社会制度不同、发达或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地理的多样性,使得土地整理的概念有所不同。在我国,国土资源部在借鉴海内外土地整理概念的基础上,将土地整理定义为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调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1]。我国的土地整理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土地整理主要指农地整理,广义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的复垦和开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前,国土资源部的土地整理内容将逐渐涵盖传统的农地整理以及土地的复垦和开发,但重点仍是农地整理[2]。

一、我国土地整理的现实意义

1、土地整理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土地整理主要针对改变农业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土地现状,进行水利设施配置、道路的建设,进行渠道合理布局和硬化,整理后的农田灌水排水能耗降低,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有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生产,整理后土地经营范围扩大,宜种性广,从而可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土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可大大提高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土地整理中,现在土地整理从单纯的增加耕地面积转为改善农村的整体风貌,近年来,一些地区进行的土地整理改进了农村生产、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了土地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有效地推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2、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进行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是基本国情,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整理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土地集约利用,增加优质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布局不合理,据测算,通过对农村及城镇土地、灾毁土地、工矿区废弃土地等进行科学的土地整理,我国可以新增加耕地1亿亩以上,可见,我国土地整理有很大的潜力空间。从开展土地整理地区的情况看,在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大力进行城镇存量土地挖潜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整理,都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许多地方做到了平衡有余。

3、土地整理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我国近七成人生活在农村,据测算,农民40%至60%的经济收入和60%至80%的生活必需品,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农民手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农村地区,土地整理是集田、水、路、林、村于一身的综合性、全方位的土地建设活动。两者的目标大体一致,具体实践中也互相促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功不可没,大力开展土地整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选择和重要支撑。

4、土地整理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繁荣。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约有1.2亿一1.5亿人,如何消化数量如此庞大的剩余劳动力,是政府而临的最大难题之一,直至今日,我国劳动力总量仍在持续稳定增长。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中解放出来,涌向城市,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在近几年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小康水平的重要保证,是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尚不具备离开土地进入大中城市生存发展的能力,他们不敢轻易离开农村。而土地整理正好需要大量劳动力,推进土地整理,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尽管我国对土地整理的研究理论不足,许多地方开始土地整理的时间不长,但取得的显著效益表明,在我国开展土地整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土地整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土地整理理论缺乏,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不够。土地整理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土地整理的科学体系尚不够健全,缺乏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土地整理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在几十年的土地整理实践中,如何整理,土地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虽然开展了大量研究,但研究上作有的是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上,有的是借鉴生态学的原理,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指导思想,整理过程也缺乏严格的规范,揭示的不是整体整理上作的运行机制和操作体系,造成土地整理的主观性、随意性、片面性等一系列问题[3]。比如说大多数地方在没有编制土地整理规划情况下就已开展了土地整理上作,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指导,使各地土地整理上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土地整理有待发展形成其自身的科学理论基础。

(二)政府官员片面追求形象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强。

1、将土地整理等同于土地平整。时下,土地整理形象土程的政绩标志在地方官员的心里已经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土地整理为了一味追求政绩,一些领导超前意识特别强,不论自然条件如何,均要求农田实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大量的土地平整土程费用占去了土地整理费用的一半以上,也缺乏土地整理方面的专家,误将土地整理等同于土地平整。

2、片面的追求数量,忽视了对质量的重视。为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需要大量的开发整理土地,而结果是很多地区整理出的耕地质量低劣,即新开垦的耕地质量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质量。普遍存在政府对土地整理的目标过分强调数量的增加,而忽略了质量的提高。由于受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制约,很多地方开展土地整理只是为了完成折抵建设占用的耕地的任务,责任心不强,造成许多不能增加耕地面积而能提高耕地质量的整理项目如中低产田的改造难以开展,甚至整理后的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还有部分原因是:建设占用大多是城镇周围和交通沿线质量高、投入多、设施好的良田,而开发复垦增加的大多是边远地区的耕地,质量较差。数量能持平,其生产能力已经下降,开发补充少,我国耕地生产能力下降更多[4]。

(三)土地权属紊乱,整理时纠纷不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制度历经变迁,当前,相当一部分为农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实际使用者与登记的使用者不一致,有些甚至根本未进行过确权登记。有些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属界线模糊,不能准确反映权属界址,在土地整理过程中,由于土地带来增值收益,造成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偶尔造成冲突。很多情况下,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村土地权属问题难以得到确认,而且农民往往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当土地整理完成后,双方对各自取得权利义务理解不一致,导致纠纷不断。农民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力不从心,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四)土地整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土地整理需要投入较大数量的资金,尽管国家实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制度,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实践中土地整理大多体现为政府行为,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匮乏,土地整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其来源为:(1)耕地开垦费;(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4)土地闲置费;(5)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6)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7)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许多地方财政普遍吃紧,没有固定的投资来源,使得政府用于土地整理的资金运作上发生困难,没有可靠资金保障土地整理顺利的进行下去。

(五)土地整理政策法规缺乏配套,权属调整难以进行。土地整理必然涉及土地类型、数量、用途等要素的变更,有时还会发生跨权属单位的土地置换,这就涉及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的重新调整、补偿,于是,清理和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避免权属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5]。由于农民承包的土地比较分散,土地整理整理的过程中势必会打破现有的土地权属界限,较大规模的土地整理还可能需要在村民组之间协调。但是农村现行下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三十年不变,使土地调整难以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保障,以便于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农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颁布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整理上作的深入开展。

三、对土地整理的对策与思考

1、加快土地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土地执法人员的素质,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对土地资源的数量、权属、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整理的监督和管理。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表现在缺乏明确的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政府仍热采取行政手段而非市场的手段运作土地,采取直接的手段而非间接的手段对农村土地整理进行经营管理,这种管理带来的后果带来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对土地的管理政府应该在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地价监管、耕地保护政策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在土地经营方面应该交给市场调节,从而从宏观上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监督。另外,应加强土地整理权属登记管理和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整理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对策,按照中央关于部署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的调研和立法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整理机制。针对农村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大对农村土地市场服务体系的投入,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尽快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以解决土地整理过程中的纠纷。土地整理的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土地产权转移,也就是土地产权不断流动以实现资源配置得以合理化的过程。产权关系明晰才能提高主体的积极性,只有产权关系明确、产权界定合法,才能使农村土地资源都得到有效配置。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不适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土地产权未能清晰界定各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及利益制约关系。土地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和发包权,但是,这里显然隐含了权力的冲突,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权与政府的土地管理权打架,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打架[6]。要规范土地整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明晰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土地整理是对已利用土地进行治理、调整和重新配置的过程,通过土地整理往往改变了土地的现状,原来的权属界线、用地位置、土地质量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保证农民经过整理的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应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中的权属管理,将确权定界工作做实做细,权属调整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征求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共同制定权属调整方案,还需建立和完善土地整理法律制度,对土地权属调整的程序、原则和标准,以及权属争议的解决方法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使土地整理中的权属调整程序化、规范化,而且可以从法律层次上保证权属调整的公平性,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3、扩大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正常的投资行为。目前,我国大多数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还是以国家为主、以政府有限的土地整理资金来解决日益紧张的人地关系,不能大规模的进行土地整理。资金问题的解决是开展土地管理上作的关健。资金来源应在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前提下,积极筹集其它渠道的资金,如政策性信贷融资、财政信用融资和争取国际援助等;地方部门也可由政府通过贷款、发行债券;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资金投入。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土地整理市场,鼓励正常的投资行为,扩大资金来源。

4、将土地整理看着是系统工程,而非单纯的土地整理行为。土地整理作为系统性工程,实施中涉及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改造,会涉及到土地、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诸多部门,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才能搞好。土地整理不再是仅仅为了提高农业产量,而是更注重改善人民的生存环境。通过土地整理,追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和谐。土地整理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部门、具有多目标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土地整理需要将地理学、土壤学、水利学、生态学、环境学、经济学、工程学、管理学、农学、林学、系统学等学科中的有关理论和方法进行引进和优化组合,土地整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注重生态保护,坚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原则,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7]。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兼顾综合效益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土地整理中应加强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合作,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综合。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4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失地农民,生计资本,就业



随着国内外对生计问题的研究逐渐深入,可持续生计方法作为一种寻找农户生计脆弱性原因并给予解决方案的集成分析框架已得到较多运用(Martha G.Roberts,2003)[1]。目前国内外关于可持续生计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提出的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来展开的(陆五一等,2011)[2]。该框架(见图1)描述了在特定的脆弱性背景下,将贫困户维持生计可运用的资本分为五类,探讨如何通过结构和过程的转变,采取适当的生计策略,最终实现合理的生计输出(DFID,1999)[3]。



图1: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提出的可持续分析框架图



在这个分析框架下,我国学者展开了很多研究:李琳一等(2007)[4]和杨云彦等(2009)[5]分别通过设定不同的指标对农户的生计资本状况进行定量分析;李斌等(2004)[6]针对生计策略进行了相关探讨。但是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提出的可持续分析的框架是一个系统性分析框架,以往的文献大多都只对某一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未对整个框架中各层面进行系统性梳理。



与此同时,南京市城市化进程十分迅猛,到2011年底,南京市失地农民已达60万。政府为他们建立了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政策目标并不是要供养他们,而应是解决他们长远的生计问题,使他们拥有持续发展的能力。那么失地农民是否有足够的生计资本来抵抗脆弱性风险?政策应该影响哪些因素来促使他们获得稳定的生计策略,最终实现可持续生计水平的提升?因此,在“失地”这种脆弱性背景下,本文分析了失地农民生计资本状况及其影响生计策略的因素,以期为提高他们的可持续生计水平提供一定的政策佐证。



二、 文献综述



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包含了若干组成部分,其中,脆弱性背景包含了冲击、趋势和季节性因素,这些因素具有明显的不可抗性,在研究中一般作为分析的背景;结构和过程是指影响生计的组织机构和政策的变动;生计策略是人们所采取的用以将生计资本转化为生计成果所作的行动;生计输出是生计策略或目标的实现。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计资本和生计策略两方面。学术界对于生计资本的分析,主要探讨了在不同的脆弱性背景下,农户的生计资本的状况。杨云彦等(2009)[5]分析了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外力冲击下库区农民的生计资本。李琳一等(2007)[4]认为农户的人力资本累积速度较慢;自然资产脆弱性大;物质资产不可转换性强,无法与其他资产进行相互转化来降低生计脆弱性。蔡志海(2010)[7]分析了汶川地震灾区贫困村农户的生计资本,认为震后农户的生计脆弱性突出,生计资本极不平衡。但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的自然资本主要是指土地、水资源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这部分资源的获取权,再将自然资本纳入分析已不再合适;此外,收入来源的变化使得资本存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进行重新测度。



对于生计策略的分析,Ellis(2000)[8]将生计策略归为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活动和以非自然资源为基础的活动(包括汇款以及其他收入转移);黎洁等(2009)[9]将西部贫困退耕山区农户分为农业户和兼业户两种类型,并通过对比分析来突出不同生计策略所带来的影响。对于生计策略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收入来源的探讨上。收入一般主要来源于劳动工资,财产性收入,经营收入这三者,对于失地农民而言,能以后两者为主要收入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失地农民要获得收入还是要依靠当地的非农就业;此外,从对可持续生计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就业对提升可持续生计水平存在着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失地农民分为两类,并将他们的生计资本分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化资本和金融资本四大类,分析不同就业状态下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状况,并探讨生计资本对他们就业的作用机制。



三、 失地农民生计资本的分析



(一) 样本说明



本文所用的数据源于2010年7-8月对南京市白下、栖霞两区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样本采集采用了入户调查的方式。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25份,收回有效问卷315份,有效回收率为96.7%。在调研地点选取时,我们做出如下考虑:南京市失地农民数量较大,白下、栖霞两区作为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的主要聚集地,样本的选取会较具代表性;此外,南京作为江苏省的政治中心,其政策选择对于本省其他地区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 指标权重的确立



本文借鉴杨云彦等(2009)[5]、黎洁等(2009)[9]和蔡志海(2010)[7]对农户生计资本的分析,并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设定了如下表所示的指标。

其次,通过专家打分的方式构造两两判断矩阵,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得到各指标的相对权重,限于篇幅原因,具体计算过程本文不再赘述,各指标权重见下表:



表1: 变量赋值、描述及权重



变量



变量定义



均值



方差



权重



受教育程度



小学及以下=1 初中=2 高中=3 大专或相当=4 本科及以上=5



2.76



0.85



0.272



劳动技能



接受过技能培训为1,没有为0



0.35



0.48



0.316



健康状况



非常好=5 较好=4 一般=3 较差=2 非常差=1



3.54



0.91



0.412



与朋友、邻居的交往



非常密切=5 比较密切=4 一般=3 不太密切=2基本没有来往=1



3.12



1.01



0.192



是否参与社会组织



参加=1,不参加=0



0.33



0.46



0.320



亲戚中有无干部



有为1,没有为0



0.19



0.39



0.488



住房面积



家庭住房面积具体数值



0.433



自有物质资本打分



耐用品“数量8” =5分 “数量=7”=4分“数量=6”=3分“数量=5”=2分“数量4”=1分



3.31



1.08



0.288



基础设施评价



非常满意=5 比较满意=4 一般=3 不太满意=2 非常不满意=1



3.10



0.78



0.279



财产性收入



有财产性收入为1,没有为0



0.35



0.48



0.578



融资渠道打分



商业银行=5 农信社=4 邮储银行=3 亲戚朋友=2 高利贷=1



2.47



0.99



0.422



(三) 生计资本的测算



首先,本文采用极差标准化法计算失地农民四类生计资本中各单项指标的得分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代表失地农民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标准化得分,代表其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平均值,代表其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最大值 其生计资本中第j项指标的最小值。具体得分情况见下表:



表2: 失地农民各项生计资本的得分情况



变量



已就业者



未就业者



人力资本变量



文化程度



0.508



0.355



劳动技能



0.406



0.209



健康状况



0.678



0.529



社会资本变量



与朋友邻居的交往程度



0.602



0.329



是否参与社会组织



0.406



0.116



亲戚中是否有任街道、社区干部



0.223



0.104



物化资本变量



住房面积



0.328



0.269



自有物质资本打分



0.584



0.558



基础设施评价



0.552



0.453



金融资本变量



财产性收入



0.262



0.570



融资渠道打分



0.160



0.362



其次,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失地农民四类资本各自得分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代表失地农民四类资本各自得分情况(i=1,2,3,4),代表第j项指标的权重。下图直观地反映了两类失地农民各项生计资本的得分情况:



图2: 失地农民四类生计资本的得分情况



从整体上来看,不同就业状态下的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存在较大差异,分布结构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1)人力资本方面,已就业失地农民其人力资本得分为0.546,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381。已就业者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未就业者的技能得分较低,仅为0.209,但他们的健康状况都比较良好。(2)就社会资本而言,已就业失地农民其社会资本得分为0.354,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151。(3)物化资本方面,已就业失地农民其物化资本得分为0.454,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404。南京市失地农民的安置保障措施比较到位,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入住保障房小区,小区统一筹划,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导致两类人群的物化资本水平较高,且差异不大。(4)金融资本方面,唯独金融资本的得分是未就业者大于已就业者,已就业失地农民其金融资本得分为0.219,未就业失地农民的得分为0.482。从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56.98%的未就业者由于出租房屋等原因拥有财产性收入,而这一比例在已就业者中仅为26.20%。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去看,失地农民的金融资本差异不大。



四、 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实证分析



(一) 模型设定



为了进一步分析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本文将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中“已就业”为1,“未就业”为0,运用二元Logit模型,通过极大似然估计法进行参数的估计。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1)



(1)式中,P表示失地农民中实现就业的概率,为解释变量,含义为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具体的设定见表1。各个系数表示该解释变量对就业的影响程度,其取值等于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比率的变化率,正的系数表示该解释变量有利于他们实现就业。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 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stata11.0软件对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具体回归结果见表3:



表3 失地农民就业的Logit模型估计结果



变量



估计参数



标准误



Z统计量



受教育程度





0.1943682



2.09



劳动技能



0.3744857



0.3518731



1.06



健康状况





0.205203



2.72



与朋友邻居的交往程度



是否参与社会组织



0.3240994



0.214364



1.51





0.4037073



2.56



亲戚中有任街道、社区干部





0.465465



1.77



住房面积





0.0057828



-1.77



自有物质资本打分



-0.1033208



0.1735434



-0.60



基础设施评价



0.1704796



0.2430811



0.70



财产性收入





0.3231304



-3.92



融资渠道打分



0.1092787



0.1694004



0.65



常数项





1.170921



-2.20



Log likelihood



-140.22368



注:、、分别表示在10%、5%、1%统计水平上显著



1. 人力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有着显著影响;受教育程度越高,健康状况越好,实现就业的概率也越大。技能对就业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是由于政府提供的技能培训都流于表面,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的帮助不大。



2. 社会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是否参加社会组织不但在统计上有显著影响,其经济学意义也很明显,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在就业信息的与流通、组织内部成员素质的提升等方面给失地农民带来很多帮助,进而更利于组织内部成员实现就业。亲戚中有无干部在90%的水平上显著,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形式是“社区就业”,而街道、社区的干部可以对自己的亲属提供各种帮助,从而促进其实现就业。与朋友邻居的交往程度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3. 物化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住房面积这一变量在90%的显著水平上显著,稳定的住所使得失地农民没有改变现状的强烈愿望。自有物质打分和基础设施评价在统计上不显著,但从回归系数的方向上来看,自有物质打分越高,失地农民就业意愿相对越小;基础设施评价越高,表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创业的环境越好,越有利于失地农民实现就业。



4. 金融资本变量对就业的影响。财产性收入这一变量在统计上是显著的,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概率要比没有财产性收入的失地农民低。在征地的过程之中,由于南京的特殊政策,部分失地农民分到若干套房产,将这些用于出租所获收入使得他们已经没有必要通过就业来养活自己,从获取收入的角度来看,就业便显得无关紧要,造成了一种“主观性”失业状况。



五、简要结论



本文根据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的可持续分析框架,首先对南京市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进行了测度。

结果表明,南京市失地农民的四类生计资本的存量较不平衡,不同就业状态的失地农民生计资本存在较大差异,已就业的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化资本存量相对富裕,金融资本存量相对匮乏,未就业的失地农民金融资本和物化资本相对充裕,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匮乏。



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失地农民的生计资本是如何对生计策略(即就业)产生影响的。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是否参加社会组织,亲戚中有无干部、财产性收入、住房面积是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受教育程度越高、健康程度越好、参加社会组织、亲戚中有干部能够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财产性收入、住房面积将会抑制失地农民的就业。

参考文献:

[1]Martha G·Roberts, 杨国安:《可持续发展研究方法国际进展——脆弱性分析方法与可持续生计方法比较》,《地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期。

[2]陆五一,李祎雯,倪佳伟:《关于可持续生计的文献综述》,《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3期。

[3]DFID:Sustainable Livelihoods Guidance Sheets [M]. London: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1999.

[4]李琳一,李小云:《浅析发展学视角下的农户生计资产》,《农村经济》2007年第10期。

[5]杨云彦,赵锋:《可持续生计分析框架下农户生计资本的调查与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3期。

[6]李斌,李小云,左停:《农村发展中的生计途径研究与实践》,《农业技术经济》2004年第4期。

[7]蔡志海:《汶川地震灾区贫困村农户生计资本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12期。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5

(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总体向好。粮食产量从2003年的8614亿斤提高到2011年的11424亿斤,年度产量提高了2810亿斤,增长32.62%,年均提高3.59%。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提高到2011年的6977元,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93.1%,年均增长8.6%。2012年夏粮增产71亿斤,早稻增产11亿斤,全年有望实现“九连增”。农民上半年人均现金收入4303元,同比增加597元,增长16.1%,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2.4%,比上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2509元实际增长9.7%)的增幅高出2.7个百分点。

(二)可以说,党的十六大以来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阶段,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出台最密集的阶段,也是农民得到实惠最多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政策。免除了专对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335亿元。实行对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制度,从2004年的145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653亿元。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家保障的制度,按生均经费600元计,每年需财政支出700多亿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2年人均筹资标准300元,其中财政补助240元,8.34亿人,需财政支出2000亿元。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5200多万人纳入保障网。2012年上半年人均月补差106元,年度支出将超过660亿元。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底将实现全覆盖,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将获得由财政支付的基础养老金660元,预计全年支出将达800亿元以上。民政部门2012年对农村543万“五保”供养人员的支出将约为130亿元。

以上各项由财政支出的经费约7300亿元,而这些支出,都是在党的十六大以来才逐步形成的。这在相当程度上也说明,农村的好形势是靠好政策换来的,而好政策的高含金量,是要靠强有力的、不断增长的政府财力作支撑的。因此,全局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中央能够出台这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大背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9921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71564亿元、国家财政收入从2000年的1339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03740亿元,这是中央能够出台这些好政策、能够做到许多以前想做而做不了的好事、实事的经济支撑。

(三)新世纪以来既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我国城镇化进展最快的时期。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6.22%提高到2011年的51.27%,11年间提高了15.05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37个百分点。这11年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增加了2.3亿人以上(从2000年的45906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69079万人),增加了50.48%,同期乡村人口减少了1.5亿人以上(从2000年的80837万人减少到2011年的65656万人)减少了18.78%,我国乡村人口在1995年达到峰值,为85947万人,16年来,共减少了20291万人,其中新世纪以来减少的为15181万人,占16年来减少总数的74.8%。综合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农业农村的发展与城镇化进程之间确实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为农村人口的大规模转移提供了就业、居住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与我国的工业化水平相比,我国城镇化仍然明显滞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尤其是真实城镇化的水平)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因此,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切实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理念来科学推进城镇化,就一定可以使城镇化成为今后相当长时期中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城镇化进程中需要特别注重解决好“三农”问题

城镇化进程中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世界各国都需要把握的一般规律,更是我们这个农村人口众多的人口大国必须更加注重的重大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别是城镇化进程中的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供求问题(粮);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问题(地);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转市民问题(人)。

(一)城镇化进程中的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供求问题

城镇化一方面会不同程度地减少耕地,从而影响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产出;另一方面,又会引起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镇转移。这既会增加社会对商品性农产品的需求,又因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后在生活方式和饮食质量方面的改善而增加对农产品的需求。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除人均粮食消费高于城镇居民外,人均消费的鲜菜比城镇居民低22%,食用植物油低19.4%,猪牛羊肉低33.7%,家禽低57.5%,鲜蛋低46.5%,水产品消费仅及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随时关注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否则就难以保持城镇化进程的可持续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这些年,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最好的阶段,粮食产量实现了“八连增”,年总产量已连续5年超过1万亿斤,去年又超过了1.1万亿斤,其他主要农产品的产量也不断创造新高。但是,由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当前已经出现了农业发展的速度赶不上社会对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需求增长的速度,直接的表现就是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进口的数量在快速增加。

1 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进口的快速增长

2012年上半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837.2亿美元,其中出口295.5亿美元,同比增长4.7%,进口541.7亿美元,同比增长28.8%,上半年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逆差246.2亿美元。2012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糖144.5万吨,同比增长1.8倍。进口乳制品66.8万吨,同比增长20.3%,其中进口奶粉35.7万吨,同比增长8%,我国国产奶粉占有的国内市场份额已不足30%。此外还进口猪肉30多万吨。2011年我国生产棉花660万吨,进口棉花331万吨。其他非耕地农产品如木材、纸浆、天然橡胶、羊毛等的进口量及其占国内需求的比例也都相当可观。有关专家测算,如按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计算,我国2010年净进口农产品的数量已相当于在境外利用了6.3亿亩农作物播种面积,相当于我国同年农产品播种总面积241012万亩的26.14%。

2 必须立足国内努力增加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

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完善农产品流通方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关键在于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包括健全对低收入人口的食品供给保障机制,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创造条件。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成本在快速上升,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土地租金和农业用工的费用都有明显上升。

3 我国人口、耕地及粮食产量在全球的比重

我国2011年人口134735万人,约占全球约71亿人的18.98%。我国18.2亿亩耕地,约占全球210亿亩耕地的8.67%。我国2011年粮食总产量57121万吨,约占全球粮食总产量25.73亿吨的22.2%;其中我国谷物产量51939万吨,约占全球谷物总产量23.23亿吨的22.38%。从长期看,必须认真研究农业如何“走出去”,如何在农业上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问题。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问题

城镇化进程中涉及的农村土地问题很复杂,这里仅对三个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一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问题,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三是农地经营的形式和规模问题。

1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问题

这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城镇在地域上的扩张主要是依靠政府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来实现。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了投资载体,而且为城镇建设提供了巨额资金,但农民为此则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人们对现行的农地征收制度批评很多,中央也早就明确了改革征地制度的基本方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2003年)就提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以后又逐步完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2008年)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这些年来,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有明显进步,但关于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则尚未启动。征地制度改革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难度极大。目前看,至少还存在法律问题、土地财政和土地利用中的利益矛盾这样三方面的障碍。

(1)法律问题

宪法对此的有关规定是: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虽然宪法规定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却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因此,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做修改,征地的范围就难以缩小。

(2)土地财政问题

随着征地规模的扩大和土地价格的提高,征地与地方政府财政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土地出让收入已经在地方(主要是市、县两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改革征地制度,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影响极大。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2008年是10375亿元,2009年是13965亿元,2010年是29110亿元,2011年是33166亿元。同期与房地产相关的地方税收收入分别为:2008年为5880亿元,2009年为7687亿元,2010年为10417亿元,2011年为8379亿元。将此两项合计作为土地财政收入,从2008到2011年分别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5.12%、28.11%、37.19%和31.59%。考虑到省、区政府并无直接的土地出让收入,因此,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财政收入的比重显然更高。但情况正在起变化。一是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影响着土地出让的情况。2012年上半年入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为11572.86亿元,同比减少了28.9%。二是近年来征地拆迁补偿的支出在明显提高,导致土地出让纯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9年征地拆迁补偿的支出为5180.58亿元,占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比重为37.10%,当年土地出让的纯收入为8784.18亿元;2011年的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为23629.97亿元,占土地出让金收入的比重上升为71.25%,当年土地出让的纯收入为9536.27亿元。201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比2009增加了19201,48亿元,即增长了137,50%,但征地拆迁补偿的支出却增加了18449.39亿元,即增长了356.13%,因此纯收入仅比2009年增加了752.09亿元,仅增长8.56%。这表明,即便是为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再沿着现行的土地征收办法走下去,也将越来越成为“鸡肋”了。

(3)土地利用中的利益矛盾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二季度全国不同用途的土地平均出让价格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为5728元/平方米,住宅用地为452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659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价格仅相当于商服用地价格的11.5%、住宅用地价格的14.6%。这样的供地价格结构表明,政府在出让工业用地时绝大多数是亏本的。但为了今后的税收和就业,亏本也要出让工业用地。为了既保证工业用地的低价格,又实现土地征收出让中的资金平衡,地方政府就不得不一手压低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水平,而另一手又不得不抬高对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供地价格,其结果是导致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两方面都强烈不满。

过低的工业用地供地价格,一方面使被征地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另一方面又引发相当部分工业企业可以不顾投资成本而无序扩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一大原因。如果说,当初为做大我国加工制造业,这样做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制造业的第一大国(据美国经济咨询公司环球视通的数据,2010年我国制造业的产出占世界总额的比重为19.8%,已超过美国为世界第一),已被人称为“世界工厂”,且有些产业的产能已明显过剩,在这样的背景下,如再不改变对工业用地供地的低地价甚至零地价的做法,将会后患无穷。

(4)综合上述几方面的原因,可以说推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条件正在逐渐成熟。

政府征地行为在世界各国都有,但征地权力的使用,是被严格限制在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之内的。世界各国的城市化都要使用农地,政府的职责是组织社会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对土地的利用实行用途管制,没有必要在按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时非要改变土地的所有权。韩国、我国台湾省在大规模推进城市化时,都实行过对农村土地的“区段征收”制度,即在按规划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时,规定农民把40%-50%的土地所有权交由政府,由政府进行开发融资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其余土地可由农民按新用途的价格自行处置,政府再依法对土地交易实行税收调节。通过这样的方式,既保证了城市建设按规划进行,又促进了土地按市场价格机制使用,还使得城镇化同时也成为富裕农民的过程。我们应当借鉴别人的有益经验,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改革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制度,使它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当然,除了征地制度的改革外,还必须有用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工业用地如不改变现在这种粗放的、不合理的用地方式,再征多少地也是不够用的。目前的工业用地有很大的节约余地。据我们对上海市松江区漕河泾新经济园的调查,该园采取对入驻企业出租生产经营用房为主,在建设中努力向空中和地下发展,扩大公共空间;在招商中坚持选择高技术、高增加值、高影响力和高集约度的企业,取得明显的节约土地和高产出效果。2011年,该园区已建生产经营用房24万平方米,入驻企业190余家,平均每个企业用地不足2亩;2011年,园区每平方公里平均产出136亿元,而上海市级以上开发区每平方公里产出为60亿元。该园区所在的松江区其他1.26万家工业企业已使用土地11万亩,平均每一工业企业用地近9亩。全区工业企业上缴税收110亿元,平均每亩土地产生税收10万元。而漕河泾新经济园平均每亩土地的税收达到了60万元。同时,漕河泾新经济园还注重带动农民致富,在足额支付每亩26万元征地补偿款后,又与园区所在地的新桥镇按6:4的比例共出资1亿元注册成立园区开发公司。2011年共分配红利6000万元,其中新桥镇分得的2400万元红利,在被征地农民的强烈要求下,只分配了1000万元,余下的1400万元拟与园区方商议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

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规划、经国家依法批准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的建设用地。它的基本特点,一是批准使用的是本集体组织自有的土地,二是只能由本集体的成员和组织自己使用(例外的情况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建设乡镇企业时,可以以土地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由于土地没有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因此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提供给非本集体组织的成员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63条)。当前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讨论很多,看法也很不相同。但涉及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问题,应当尽快明确并规范,否则局面将难以控制。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问题

现在流行一种观点和做法,叫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进入市场。对此我感到需要商榷,因为这不符合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有人说这就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认为这样做才是破除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的二元体制,应当给予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有相同的权利和地位。实际上,我们说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的二元体制,主要是反映在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上。因此要改革的是对符合规划的、不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建设用地应当不征。而农村集体土地哪些允许转为社会建设用地、哪些不允许,则完全要由规划说了算。土地利用的权利,必须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追求平等,脱离了规划的许可谈土地利用权利的平等,就一定会造成土地管理的失控。我国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至少有2.5亿亩以上,如果允许其流转或入市成为社会建设用地,哪怕是流出十分之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难以估量。关键是以后还批不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了?如果还批,又允许它流转和入市,整个社会建设用地的规模怎么管得住?如果不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建设用地怎么解决?

因此,应当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中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把符合规划、经批准转为社会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退出征收范围,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经营。而对规划范围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继续坚持其自用的原则,如出现闲置和废弃,则应当复垦或批准给本集体组织符合条件的成员使用。

(2)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国务院2004年28号文件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概念时,是针对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的。其本意是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长期目标。现在把它作为一项具体政策,有些重大问题就必须研究。

第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本质是农村土地整理。而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整理已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显然,农村土地整理或整治的目的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决不是为了增加建设用地。

第二,农村土地整理后新增加的耕地与建设用地是什么关系,国家的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地的指标,只能将其中60%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现在很多地方的“增减挂钩”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因此国务院才把它定位为“试点”。

第三,有人说现在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很多,城镇建设缺地、农村建设缺钱,调剂一下、各得其所不好吗?其实这在国家的法规中也已有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8条规定: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实际上,现在开展“增减挂钩”、“地票”试验的地方也是这么做的,一些地方的农村也是通过这个办法获得资金、开展新农村建设的。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农村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只能以60%的系数来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不能直接置换为新增建设用地。到底是要修改法律法规,还是要规范“增减挂钩”的行为?

当前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不了需求,这是事实。但在土地利用和管理这种社会成本极高、用了以后就难以改变的重大问题上,我不赞成在明显涉法的土地问题上如此大规模地搞“变通”,而应当采取更为严谨的态度,通过规范的途径解决。当然,经国务院批准为改革试验区的地方,仍应按批准的改革项目进行先行先试,但试验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按规划实行用途管制,在我国还有年度利用计划控制,这是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重要的宏观调控闸门。土地的用途管制,就是不管是谁的土地,都必须按规划实行用途管制。“小产权房”不合法,不在于它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在于它不符合规划。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只能在本集体组织的成员之间买卖,不是不承认它的用益物权,而在于它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日本农村的土地允许在自然人之间自由买卖,但要通过市町村农业委员会的审查,对不具备从事农业条件的人,不会允许他购买农地;而不在当地从事农业,也就不会允许他在当地购买农房,2009年修订的日本农地法规定,违法改变农地用途,将处300万日元罚金和判刑3年,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貌,将加倍惩罚。我国台湾省2000年修订土地法后,虽允许非农民的自然人购买农地,但规定购买后只能用于耕作,不得在购买的农地上建设房屋。2011年10月台湾发生的“苏嘉全豪华农舍案”,最后不得不以苏嘉全捐出土地和房屋用作公益才告了结,反映出台湾省对非农民到农村买地建房的限制之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自用,日本和我国台湾省对此的主要考虑是,因为村庄在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中具有特殊性,因此严格限制外部人员的进入。对我们来说,则除了有村庄这个特殊因素之外,更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殊因素,因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问题上,就需要更加严谨,否则不仅会影响农村的经济关系,还会影响到农村的社会乃至政治关系。

3 农地经营的形式和规模问题

这个问题看似与城镇化并无直接联系,但农地的经营形式和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的数量,也决定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规模。

(1)世上有两种农业、农村和农民

一是以亚洲、中东和西欧等地区为代表的传统国家的农业。由于农业发展史漫长,人口繁衍众多,农业的基本特点是人多地少,农村的特点是人们在村庄集居,农民相互有明显的血缘地缘关系,因此相互守望,以解决水利和农忙季节的变工插犋等农业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二是以南北美洲和澳洲等为代表的新大陆国家的农业。其特点是农业开发史短,人口密度低,农业的基本特点是人少地多,农村的特点是人们分散居住于自己的农场,由于早期都是移民,加上农场规模大,因此农户(农场主)之间无多少生产、生活上的联系。

这种差别本质上是由这两类国家的农业资源禀赋、社会发展历史存在着极大差别而造成的,因此它们之间不仅仅有着经济学意义上的差别,更多的是还有着社会学、政治学等方面的差别。它们之间当然应该相互借鉴经验,但决不能照抄照搬。

(2)农业以家庭经营为主体不仅是我国的历史现象,而且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

农业以家庭经营为主体,是由农业自身的产业特征所决定的。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的本质是农业经营者控制下的动植物生命活动过程。这一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点决定:只有让农民种自己的地、打自己的粮,他才会尽心尽力。这是我国农村改革基本经验的精髓,也已经被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所证明。

家庭经营需要有农民相互间的合作与联合以及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这就是农业为什么要实行统分结合的原因。

公司制的农业由于需要雇工,因此它必须具备工厂化条件下对劳动便于监督和对产品实行即时检验的条件。公司制农业在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方面可能具有优势,但在大田生产中,难以具有优势,这已经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实践所证明。应当支持和鼓励公司、企业到农村去为农民在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农产品营销和加工,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无力开发的闲置资源,不应当鼓励公司、企业与农民争夺耕地的经营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等,都对公司、企业进入农业有严格限制。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等法人不得购买农地,依法租赁农地的法人,不得改变农地用途,公司的销售收入必须主要来自农业,公司股东必须以农民为主,公司专务(相当于执行董事)必须以从事农业经营为主等。我国台湾省的有关法律规定:私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不得购买农地。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农地只能用于农业、农地应当主要由农民来经营的原则。

(3)农地的经营规模,必须符合本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

我国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小(户均约8-9亩),但这不是由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造成的,而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的发展阶段决定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人口的转移,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在逐步流转和集中,到2011年底,流转了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已达2.28亿亩,占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面积的17.8%。相信随着农村人口的进一步转移,农村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面积将会继续扩大。当前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法律虽已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的用益物权,但实践中对农民的这一财产权益仍保护不够,农民对流转后可能失去土地权益的担心仍然较重;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明显滞后,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通畅、不对称,对土地流转的各项服务满足不了需求,客观上影响了流转;三是转移进城的农民基本上尚未能真正成为市民,各种后顾之忧阻碍了土地流转。从这个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与其说是地的问题,不如说是人的问题。只有真正实现了人的转移,地的流转和集中才能水到渠成。因此,要想实现土地和流转和集中,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人的转移上。

土地的经营规模到底多大才合适,这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实际。我们提倡适度规模经营,什么是适度?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要求。

日本目前有465万公顷耕地(合6975万亩),260万农户,平均每户1.8公顷(27亩),但扣除北海道之后,日本本岛的户均农地经营规模是1.2公顷(18亩)。最近,日本政府制定了加快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计划,试图经5年努力,实现每一农业经营体在平原地区经营水稻20公顷的目标。这20公顷是如何确定的?日方说在日本现有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水稻生产从1公顷扩大至10公顷时,稻谷的单位生产成本是逐步下降的,但到了10公顷后就降不下去了,因此10公顷是技术经济的最佳要求;但是,农户只种10公顷水稻,如果不兼业,收入仍达不到居民的平均水平,因此,要使水稻生产的专业农户达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约600万日元/年),就需要把经营规模扩大到20公顷。届时日本需要的农民为90万人,劳均约经营5公顷耕地,这是日本认为的适度经营规模。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日本基本不需要考虑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它现在只有260万农民,5年后,70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基本都退出生产活动了(目前65岁以上的农民占68%),保持90万农民的目标,还需要有年青人来补充。因此日本在考虑这一问题时的约束条件比我们简单。

我们则不仅需要研究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度,更需要考虑实现这个度将要转移多少农民,转移出农业的农民如何实现新的就业。上海松江区的农村近年来在推进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100-150亩,两口子经营一稻一麦(或一季稻一季油菜),纯收入可达7万至10万元(亩均纯收入约700元),如果再代为畜牧公司养猪,还可增加纯收入6万元左右。但上海同志对我讲,发展这样的家庭农场,至少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农业劳动力基本都已经转移,二是政府要有财力补贴农户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能力。据了解,对这样的家庭农场,当地政府对每亩农田每年的补贴在480元左右,如果扶持农户养猪,还需要补助建设猪舍的资金。

同时还有一笔帐要算,那就是农民转移的帐。户均经营100亩农地,如果普遍化了,整个上海郊区只需要3万农户就可以了,因为上海只有300万亩耕地(当然它还要有种菜种果种花的农户,还要有为农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实际从事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劳动者还会更多)。如果全国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扩大到100亩,那就只需要1800万农户,但同时需要转移出2亿户左右的农户。这显然不是短期内可以办得到的事。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必须考虑二、三产业和城镇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人口的吸纳能力。因此,中央一再强调的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而不是只考虑农业效率这个单一问题。否则,只考虑农业的效率,把土地交给少数人去种,农业效率是提高了,但如果大量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没能解决好,那引出的社会矛盾可能会更多、更复杂、更难以处理。

我们应当坚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这个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体制,促使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在新形势下实现“两个转变”:家庭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统一经营向综合发挥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作用的方向转变,以此推进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和完善。

(三)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转市民问题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土地的城镇化大大快于人口的城镇化。1980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为5000平方公里,当时的城镇人口为19140万人,城镇化率为19.39%。201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为4.6万平方公里,城镇常住人口为67113万人,城镇化率为49.95%。30年间,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了8.2倍,但城镇常住人口仅增加了2.5倍。尤其要注意的是,2010年城镇常住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的差距达到了15.8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我国2010年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4.15%(约45792万人),这也意味着有21321万多城镇常住人口并没有真正成为他所在的城镇的居民。如果考虑这个因素,我国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差距就更大。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转市民,至少需解决四方面问题:

1 就业问题

就业必须依靠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尤其要靠非公有制小微企业的发展。据发表的《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CHINAHRKEY)数据披露,目前我国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据有关部门统计,党的十六大以来的10年,我国城镇大约解决了1亿劳动力的新增就业问题。以后能够逐年解决多少城镇新增人口的非农就业问题,应该有个大体的测算。

2 住房问题

据有关部门调查,农民工在城镇的住房,52%为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47%为租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或城近郊区的农民住房,自购住房的比重不足1%。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比重不足3%。2010年农民工月租房成本平均为421元,占月平均工资的四分之一。

3 社会保障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农民工2011年底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比重为16.4%,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为18.6%,参加工伤保险的为27%,参加失业保险的为9.4%。以武汉市为例,一个农民工如参加规定的城镇各项社会保险,用人企业每月需为其缴纳516元,农民工本人每月缴纳166元(占其本人月工资的12%),合计为每月682元,每年为8184元。以目前农民工的参保率看,缺口相当大。

4 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为1167万人,其中进入城镇公办学校学习的占79.2%,中央财政为此奖励、补助资金45.9亿元。今后还将有多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要进入城镇就读,而解决了他们的义务教育问题,紧接着需要解决的就是他们在迁入地就读高中和报考大学的问题。

上述的四个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难度都不小,同时相互之间又有着相当的关联性。现在的问题是已经积累了不少矛盾,而城镇化的进程还要继续推进。因此必需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以逐步化解这样的矛盾。要借鉴有关国家的有效办法,制定农民工转为市民的过渡性制度。泰国曼谷的办法是,一要允许农民工自主选择,到底是选择将来转为市民还是只来城市打工挣钱。二要对作了不同选择的农民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希望进城打工挣钱后回家乡去的,只要交纳最必要的社会保险费用就可以(如工伤);希望将来转为市民的,用人企业和个人就必须足额缴纳各项规定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用,交满8年,就给予当地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样,不仅给了农民工将来进城与否的自主选择权,而且也给了城镇政府和社会接纳农民工转为市民的缓冲时间。设立农民工自主选择和转为市民过渡期的制度建设要早做安排,否则矛盾越积累压力越大就越难解决。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逐步做到包括基本社会保障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