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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意义范文1
一、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理论基础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激发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态,基本原理作为社会主义根本指导理论地位的体现,也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坚持劳动价值、剩余价值等基本理论。
第一,劳动价值论。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明确指出商品价值的本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抽象劳动。这一理论观点为货币、资本、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等财富形式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明确提出劳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必须高度重视。这同样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改革攻坚阶段重要的理论指导,必须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筑牢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
第二,货币理论。货币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货币流通量由待交换商品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决定,进入资本主义后,纸币成为货币的主要形式,其流通量流通中所需的贵金属货币的价值决定。这些理论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
第三,剩余劳动理论。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为任何社会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劳动力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商品,其超出自身价格的劳动成为剩余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通过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等形式体现和存在。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商品,而是为社会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有剩余劳动存在,形成以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税收等形式存在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及其产生的剩余价值不再是资本家的个人利益所得,而是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之一。
第四,再生产理论。认为,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物质资料再生产的目的在于按照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理论上可以通过货币在市场竞争中的中介作用实现比例的平衡;但实践上,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比例周期性失衡的矛盾是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由此产生。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具有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的制度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自发和盲目性,通过增加国内消费的比例,来形成与生产资料的平衡发展,有效解决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法克服的矛盾。
第五,世界市场理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伴随着国际贸易及拓展,以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争夺世界市场的历史。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商品和资本的输出,在为本国经济发展积累财富和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还有效的缓解了国内的阶级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接受和肯定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世界性。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断开放,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参入国际竞争,最终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凭借社会主义自身的制度优势,对内扩大内需,对外谋求合作共赢,使我国的经济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理论对我国规避市场经济弊端具有实践价值
市场经济理论对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务必要高度重视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指出的市场经济弊端。做好市场经济顶层的制度设计,抓好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在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将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相结合,弱化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更快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l展。当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以群众利益作为经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执行的落脚点,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消除损害经济发展的行为,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创新,促进协调发展,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供给侧改革,通过科学划分分配比例,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购买力,强化社会救助帮困机制的建设,增强国内的消费需求,使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基本比例处于动态平衡状态。
三、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理论共同服务于我国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
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市场经济的意义范文3
1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要求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来形成和维持的。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企业在这种制约下不仅要在国家法律的限度内行使自主经营权,而且要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即企业要建立依法管理的内部运行机制,唯有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才可能正常进行,并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都无一不伴随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调节经济活动,通过强制性措施,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完备的法制规范作为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还是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有着共同特点,就是在完善的法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在当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横向联系也就越来越广泛密切,如果企业不依法处理各种复杂环境下的关系,就不可能具有良好的改革和发展环境,在我国加入WTO后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这种客观必然性就尤为突出。
企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所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作用于它,企业经营管理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因此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坚定信念,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要用法律的手段科学管理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壮大发展,形成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2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民事法律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和较为全面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都具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市场经济立法在立法工作中一直是重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如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行为法律制度、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和处理市场纠纷法律制度等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而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通。任何一个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反之将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更谈不上发展,这已是毋庸质疑的了。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但是竞争必须公平、合法竞争,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否则市场机制就无法运转。企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变,要以独立的经营主体到市场中去参与竞争,必须要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经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远航。企业加强依法经营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依法经营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关系中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势必要涉及众多与法律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的设立、兼并、联营的决策,承包、租赁、参股、拍卖的决策;技术与设备的引进、转让、对外贸易的决策等诸多方面。这些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说到底就是一些法律关系,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好这些法律关系,对企业经营决策就显得尤为关键。
2.2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强化实施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人作为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转换,特别是《劳动法》的实施,企业与职工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住房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统筹不断完善的今天,职工不再是企业的附属,企业对职工的制约力都明显下降,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就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各项管理制度都应有法可依,否则企业管理就无法从严,甚至可能触犯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妨碍企业的健康发展。
2.3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同政府、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各种经济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强制性、时效性。据有关部门统计有15%的驰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例如: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等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所以企业只有建立依法经营管理的运行机制,才会在众多的法律关系上占据主动权,有效提高经济效益。
2.4 依法经营管理是保证企业全面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企业法人法律规定约束,同时我国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修改后刑法中条文最多的一章,规定了92条罪,都是针对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中出现的破坏经济秩序的新问题做出的。2012年4月“毒胶囊”事件曝光,涉及企业包括海外制药、四川蜀中、修正药业、通化金马等家喻户晓的名企,一时全民哗然。事实上,不管是毒牛奶毒馒头毒胶囊,还是社会其他各行业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都事关全民的切身利益,政府主管部门都将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严惩,从而保护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
2.5 依法经营管理是建立良好社会经营环境,树立企业形象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准则,也是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的原则,它贯穿于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的始终。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不讲诚信、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合同履约率低等种种原因都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不仅损害了企业形象,更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只有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努力创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企业才能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消费者、合作者及国家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相互作用
提到“近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国民财富论》这本著作。其实不然,亚当•斯密的另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同样影响深远。而这两本书也正是被德国学者称为“亚当问题”的主角,这一问题也正是现代意义上市场经济和道德关系问题的来源。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很大原因归结于对市场经济的错误认识,从而引发行为的不道德性。因此,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是一个必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使国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在既没有先例学习的条件下,又没有教材的指导下,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开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模式。在转型发展期,我们的国家面貌日新月异,中国人民收入水平日渐提高,财富积累增加,科技水平也日趋发达,某些方面还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中国的金融业也逐渐成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物质丰富,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传统道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西方思想随着经济模式的转换也愈来愈影响我们国人的传统思维,在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影响下,社会道德建设方面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一)诚信缺失问题
“诚信”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是北晋南徽,不管哪一个商派都把“信用”看作是至高无上的财产和荣誉。而市场经济更是如此,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市场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经济利益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出现不守诚信的不道德行为,不仅干扰了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更导致了人际交往间不信任度下降,对和谐社会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在经济活动中,制假售假、伪造假账、假币假钞、变相传销、偷税漏税等等,这些行为像“癌细胞”一样,一点点腐蚀着我们引以为荣的优秀传统美德,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公平效率问题
“公平”被认为是造就良好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关键。作为价值尺度的公平,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更是调解社会关系的道德天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而公平就是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正如“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提到“公平”,我们不得不提一下“效率”问题,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大锅饭”导致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不仅没有实现公平,而且还导致效率低下。在向市场经济转型期,虽然我们的效率大规模地提高了,但公平与效率问题依然存在。十报告中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要求说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上仍有不足,需要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加以改善和提高。
(三)不良竞争问题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本身并无不良的表现和属性,但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却出现了种种不良竞争问题,比如说假冒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标、包装或使用相近的名称、商标、包装等迷惑消费者,政府等某些所属部门利用权利,进行权钱交易、内部招标或不公开透明招标等,更有甚者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抵制外部货源进入,以垄断扰乱市场公平竞争,这些现象不胜枚举。正是由于以上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我们才更要提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关注,以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从市场经济特点看出现道德滑坡的原因
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并开创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模式,这对于中国乃至世界来说,无疑都是一项伟大的变革。创新带来的除了成就还有问题,这些问题既没有教科书的指导,也无从获得先例的经验。只有自己结合实际的探索,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得更远。面对当前已出现的问题,我们尝试从市场经济特点出发谈谈出现道德滑坡的原因。一方面,市场经济模式从出现之日起,本身就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再加上市场经济本身的开放性更是要求了市场主体竞争的平等性。但由于受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原有的陈旧观念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开放化和多元化,而且由于受西方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影响,导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现象屡见不鲜,此外除阻碍开放化、多元化外,过渡开放也导致不法商家进入市场,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起源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西方国家,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漏洞很多,给许多不遵守市场经济活动道德原则的人开了“绿色通道”,所以从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来说,这也是导致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
(二)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的关系谈道德建设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可以说是既辩证又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作为新的经济模式,同时也促进了人的思想解放和创造力的发挥,尤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性更是有效地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落后观念,也促进了平等开放意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新模式道德价值尺度的形成。反之,道德建设也以它的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存在着某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趋向,这些腐朽的思想不仅腐蚀着人们的道德建设,而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必须注意规范合理健康的道德建设,这样才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的可行性途径
(一)道德的国家化
道德国家化从某种程度来说,可以认为是对法律道德维度的建设。法律建设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的强有力保证。道德一直被认为是自觉意识下的产物,而法律则是他人规范的结果,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某些不正确的思潮影响,很多人的行为出现了偏差,我们不得已必须通过采取强制手段使其步入正轨。在道德国家化中,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掌舵者,我们的政府必须完善好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意识强化于心,最后通过道德自律实现。此外,国家除了要将道德中某些部分强制为法律,更要注重价值观引领问题。赵晓在《有教堂的市场经济与无教堂的市场经济》一文中指出:中国市场经济的是因为缺乏合理的市场伦理,没有信仰的支持致使中国经济陷入人类最贵的市场经济。这一观点与笔者不谋而合,强制作用的影响不容小觑,但终究敌不过内化于心的道德自觉的规范,所以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秉持合理的相同价值观是十分必要的,想要做到这一点,国家还应加强对价值观念的深化统一,让国民从点滴感受价值观的引领,并践行于生活生产活动中。
(二)道德的企业化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它的道德化可以称得上是职业道德建设。随着分工越来越细密,每个企业由于从事不同的生产活动,受不同文化影响,形成了不尽相同的企业文化,这些企业文化慢慢升华为企业员工的自觉意识时,便形成了该企业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道德建设在传统商帮文化基础上如何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理论中的伦理道德妥善结合,扬弃重组后形成新时期下的道德伦理既必要又必须。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应将该企业的伦理道德践行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做到诚信、公平、开放地竞争。
(三)道德的个人化
市场经济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市场经济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中国入世议定书;贸易争端
[中图分类号] F7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4-0015-04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将在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过渡期满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却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日本的产经省称因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等产能过剩问题,日本将维持容易对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机制。针对目前的这一不利局面,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认真对待,加强研究,以便正确地应对和处理这一问题。
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加入WTO是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战略。中国为了加入WTO,在入世谈判中接受了一些有悖于WTO原则和宗旨、具有歧视性和限制性的特殊条款,其中便包括有关反倾销的条款,这是中国实施入世战略所作的策略性妥协的一部分。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15条的规定。第15条的标题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该条款共有(a)、(b)、(c)、(d)四项[1]。其中(a)项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第15条的(a)项规定了进口国可以根据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而采用不同的方式计算可比价格。这是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如果中国在国家层面获得该进口成员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承认,则在反倾销调查中应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作为比较的基准。如果不能在国家层面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承认,则中国需要举证证明该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进口成员国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即采用“替代国”作法。
追本溯源,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仅是个反倾销问题。它仅涉及反倾销调查中如何确定产品的可比价格,是为进口成员国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或成本作为比较基准提供法l依据。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一国经济体系是否已达到完全市场化标准的问题,它是反倾销方面的技术性问题,仅仅在反倾销方面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2]。它不意味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成就需要获得外国的承认和认可。
第15条中的(b)项涉及的是反补贴问题,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无关。(c)项规定“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第15条中的(d)项是争议所在。(d)项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5条中的(d)项有三句话。第一句话的意思非常明确,在中国加入WTO之日前,如果进口成员国国内法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第三句话的意思也很明确,如果中国能够举证证明该行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第二句话是“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关于这句话的准确含义是什么,该如何解读成为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二、围绕“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争议
关于中国入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15条的准确含义,国际学术界存在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中国入世15年到期后,(a)项(ii)目规定的终止意味着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观点也称“自动获得论”;另一类观点认为(a)项(ii)目规定的终止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是认为进口成员国自身立法或政治决定是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基础,该观点也称“国内决定论”。
(一)自动获得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并未直接写明入世15年到期后WTO成员国应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从文本的形式逻辑上分析,第15条(a)款只有a(i)和a(ii)两项,既然作为跟非市场经济地位联系的歧视性待遇a(ii)项到期终止,自然就意味着与此相对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Henry Gao,2011)[3]。
Tietje和Nowrot(2011)在讨论了WTO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法律和中国入世协议中的反倾销条款后,认为从WTO法律的角度,2016年12月11日之后,几乎不可能再采用第三国的做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2]。采用第三国做法的唯一的可能性是证明符合GATT1994第6条第1款注释2的要求,而该要求的门槛非常高,几乎不可能达到。因此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中国产品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将享受和其他成员国一样的待遇。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早已不是计划经济国家,而WTO历史上歧视性待遇往往是针对计划经济国家,现在再用于中国已明显不合适。
(二)国内决定论
该观点认为进口成员国自身立法或政治决定是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a(ii)项的到期终止,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国内立法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可能被作为延续“替代国”作法的依据,虽然其多边法律基础已不复存在。
Connor(2011)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没有写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条款仅表明a(ii)项将到期终止,而第15条的其他内容仍将继续沿用[4]。科诺认为将a(ii)项的到期日解释成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期限是一种误读,忽视了该条款的其他内容,这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解释原则。Ruessmann和Beck(2014)也认为a(ii)项到期后,第15条仍然大体完整,WTO成员国没有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5]。
Miranda(2014)梳理了GATT-WTO历史上反倾销领域采用非歧视办法的案例,在此基础上指出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WTO法律解释规则上,都不支持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观点[6]。中国入世协定第15条的特点是采用个例的、基于事实的方法来处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如果到期后自动获得所有国家的承认,则与该方法不符。作者认为2016年12月11日前,中国企业承担证明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在2016年12月11日后,外国企业将承担证明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Posner(2014)认可Miranda(2014)关于过渡期后,15条(b)项并未禁止所有情形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做法的使用[7]。但并不认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原因是从文本上找不出对该观点的支持。另外也有欧洲学者认为中国想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需要与各成员国分别谈判,中国没有理由根据第十五条就要求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
上述的“国内决定论”本质上是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存在的模糊空间做文章。该条款在文字上将“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做法分开。根据该条款,虽然“替代国”作法在入世15年后必须终止,但对市场经济地位则语焉不详。第15条作为中国入世所作让步的一部分,各方一直默认过渡期满后,这一歧视性做法将自动取消。现在欧美等国又试图以国内立法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来作为延续“替代国”作法的依据。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对贸易的影响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的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处于不利地位。原因是中国的出口企业需要承担证明该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举证责任,否则调查机构可以采用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价格或成本来确定正常价格。调查机构在选择“替代国”时,可能倾向选择价格或成本相对较高的国家。这使得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更容易低于正常价格,由此确定的倾销幅度也更大。这一切使得中国企业更难胜诉,并被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进而对中国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给贸易带来的影响程度,本文试着从以下三个角度做一个考察。
(一)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及占全球的比例
根据WTO的统计,2001―2014年中国共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843起,占全球同期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的263%(如图 1所示)。这与中国出口占比极不相称,约为同期中国商品出口占世界出口比重的两倍。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其中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中2008年和2009年的反倾销立案数量最多,各有78起。这或许反映出2008年的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国诉诸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从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占全球比例来看,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出口的迅速增加,该比例逐渐上升,最高达到370%,然后从2010年起开始有所回落。
(二)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已获得80多个国家的承认,但实际意义不大。中国尚未获得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印度、墨西哥、巴西等新兴经济体的承认,这些国家正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图 2给出了1995―2014年间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10个国家。排在第一位的是印度,共169起;其次是美国和欧盟,各有124起和119起;然后是阿根廷、巴西、土耳其和墨西哥等。这10个国家中除了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外,其余8个国家都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仅这8个国家就发起了687起,占总数的653%。这些国家之所以迟迟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归根到底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印度传统上就是一个对国内市场有着严格保护的经济体,反倾销是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之一。欧美虽然整体上贸易保护程度不高,但在某些行业,例如钢铁业,由于本身缺乏比较优势,为了保护本国钢铁工人的工作岗位,频频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三)贸易争端涉案金额占我国出口的比例
由于缺乏反倾销涉案金额的具体数据,本文采用贸易救济诉讼的涉案金额来加以考察,原因是反倾销是贸易救济诉讼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以2014年为例,根据商务部的统计,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97起。其中反倾销61起,反补贴14起,紧急保障措施22起,涉案总额为1049亿美元。过去10年中,贸易救济诉讼涉案金额平均占我国出口总额的042%。涉案金额最高是2012年的277亿美元,占该年出口总额的135%;最低是2004年,占比为021%。从比重上看并不算高,表明总体上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比较有限。但是对于特定涉案行业部门而言,遭遇反倾销可能带来严重的行业问题,甚至危及行业内大量企业的生存。
四、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全球贸易增速已连续第五年放缓,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糟糕的时期。全球贸易的持续萎靡加剧了各国的保护主义倾向。一些国家无视多边贸易体制的公正性和非歧视性原则,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防御中国出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此,中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促进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妥善解决。
(一)积极沟通,努力争取包括学术界在内的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中国应从WTO的宗旨和原则入手,在各种多边和双边场合进行积极沟通,全面阐述中国要求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合理主张与依据,争取各界支持。WTO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富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巩固和促进贸易自由化。各国有义务根据协议按时终止在反倾销方面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中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虽然在(d)项仅写明(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未明确写明针对整个(a)项,从而给(d)项的解读留下了争论的空间。但是各国不应任意解读并阻挠中国享有反倾销非歧视性待遇的权利,否则中国有权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二)统筹安排,加强谈判,争取更多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中国可以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纳入其他经济议题进行统筹安排,比如区域性贸易安排、“一带一路”战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等。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无论是同欧美国家还是同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广泛的合作空间。中国可以利用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筹码”来加快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解决。但鉴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影响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格的确定,因此我们也要注意“物有所值”地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三)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从法律层面终止“替代国”作法
目前欧美国家的立场已经清晰,它们将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延续之前的反倾销作法。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成为一项重要选项。这要求我们做好长期、个案处理的准备。这些国家对中国继续沿用“替代国”作法将无疑违反与中国签订的入世协议。中国可以将其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法律层面终止对方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作法。
(四)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我们的自主选择,并非是迫于他国的压力和为了获得他国的认可,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但是通过加快国内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客观上有助于他国尽早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缓解国家间的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M]. 中国商务出版社,2011.
[2]Tietje, C,Nowrot, K Myth or Reality?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under WTO Anti-Dumping Law after 2016[J]. Policy Papers on Transnational Economic Law,2011(34):2-12.
[3]Gao, H If You Don’t Believe In the 2012 Myth, Do You Believe In the 2016 Myth? [EB/OL]. http:// worldtradelaw typepadcom/ielpblog,2011.
[4]O’Connor, B Market-economy status for China is not automatic[EB/OL].http:// voxeuorg/ article/china- market-economy,2011.
[5]Ruessmann, L,Beck, J 2016 and the Application of an NME Methodology to Chinese Producers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J].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4,9(10):457-463.
[6]Miranda,J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J].Global Trade & Customs Journal,2014,9(3):94-103.
[7]Posner, TR A Comment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by Jorge Miranda[J].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2014,9(4):14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