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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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资产风险出现了新特点、新动向。梳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关联企业集团融资黑洞,有的明星企业存在泡沫破裂风险。

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关联性企业授信风险认识不足,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集团性客户在自身利益与银行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用其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通过不正常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产权变动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形成巨额的资金黑洞。这几年,如银广夏、达尔曼、德隆、上海周正毅等企业集团或家族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相继出现,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惨重,充分暴露了商业银行对这些集团客户的授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一个怪圈,越是规模大的明星企业、越是资金宽裕的企业、越是众多的商业银行争抢的对象,即使这些企业不能提供财务报表,很多商业银行也会因为其他银行的抢“贷”行为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盲目跟进状态,如现在普遍存在的崇拜上市公司、明星企业现象,一些商业银行往往就是凭借有些企业上市和名牌的光环,不惜降低授信门槛,对这些企业存在的风险考虑较少,泡沫越吹越大,最终导致破裂。如达尔曼等一批上市公司摘牌退市,明星企业泡沫破裂、黯然倒闭,给众多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企业资金链轰然断裂,产能过剩突发行业信用风险。

不少企业在追求规模的持续扩张和利润快速增长的同时,忽视了不断扩大的资金缺口和债务规模,尽管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依然有竞争力,但由于超负债经营,财务基础脆弱问题突出,一旦遇到资金链断裂,就会像“达尔曼”、“德隆”、“托普”、“三九”等多家上市企业相继陷入到正常经营难以维继的困境,并突发债务危机,商业银行资产为此遭到严重损失的实例很多。

尤其是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的背后,是大量的银行信贷。目前已出现产能过剩的行业,由于以往盈利能力较强,’往往是商业银行相继追逐的对象,造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与投入。而产能过剩行业作为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结构调整中很可能出现严重的资金缺口,经营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一些企业很可能因此破产。影响较大的如“铁本事件”,该项目不仅违规,而且属产能过剩行业,被查处后项目下马,致使6家银行43亿元巨额贷款成为新的不良资产。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银行业有1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脱节所带来的后果令人担忧。

3、房地产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潜伏着房地产信贷风险。

2007年以来,国家虽然针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等问题,及时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些较为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夹,不少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因开发商资质问题,手续问题,银企人员内外串通违规交易,以及办理房地产假按揭问题,把巨大的次级贷风险危机转嫁给了商业银行。而一些商业银行由于没有认真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也未能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出现了重经营发展,轻内部控制,盲目跟进和集中过度授信现象,致使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次级贷问题,风险逐步增大。

2007年,银监会会同央行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对于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条件予以优惠,严格了非自住住房、商用房、二套房的贷款标准,并提高了此类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上涨10.5%。2007年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5%,涨幅与上月持平;环比上涨0.2%,涨幅比上月降低0.6个百分点。主要有: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4%涨幅比上月低0.8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3%,涨幅比上月低0.7个百分点。分类别看,经济适用房、普通住房和高档住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3.9%、12.1%和11.8%,环比分别上涨0.0%、0.3%和0.2%。二是二手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4%,涨幅比上月高2.1个百分点;与上月比,二手住房销售价格与上月持平。三是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0%,涨幅比上月高0.6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1%,涨幅比上月低0.3个百分点。办公楼、商业娱乐用房和工业仓储用房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8.3%、8.0%和5.2%,由于存在渐进式通胀的压力,房地产市场的波动。2007年,银行业中长期贷款增加一个很重要的增量因素是个人中长期贷款的迅猛增加,对此,2007年我国央行虽已出台第二套房贷的补充细则,但下一步则需金融机构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如何更有效地缩小中长期贷款利差、抑制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冲动,应当引起国内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针对当前房地产潜在信贷风险加大的情况,中国银监会正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和实地调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对房地产信贷质量进行密切跟踪和风险排查,旨在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4、全球大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中国“高增长低通胀”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范文2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退出制度的紧迫性

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就是自由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大浪淘沙。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与普通的工商企业一样,其进入与退出、兴起与衰落、成功与失败都是企业经营的正常现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商业银行每年少则几十家多则数百家倒闭。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退出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和规范经济和金融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但迄今为止,我国在此方面基本上还是空白,急需填补。

经济金融发展形势要求尽快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银行是明显的亲经济周期行业,“经济稳则银行稳,经济衰则银行衰”,从主要衡量指标看,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这除了得益于银行业自身的改革与管理成就外,与我国近30多年经济平稳高速发展、巨额的财政救助和良好的民众心理预期密切相关。但是,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我国经济逐渐走入下行通道,结构调整、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的压力越来越大,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这些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加速历史风险的暴露,使得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几率增大。

竞争加剧会使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银行业是投资回报较高的行业(近几年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回报率都在20%以上),是社会资本纷纷追逐的领域,但由于该行业实行特许权经营和严格审批制度,商业银行的机构数量和服务领域相对需求来讲,仍然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处于相对垄断地位。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未来商业银行准入门槛将降低,条件将放松,特别是类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会大量出现。银行数量的增加会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的竞争程度,当然也就会有更多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小微银行最终难逃退出市场的命运。

经营模式的转变使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中国版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脱媒”现象加剧等,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从成本和收益两个方向挤压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赚钱高额利润的时代会慢慢消失。在股东价值最大化和经营模式被迫转变的双重压力下,出于获取更多利润、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规避各种约束条件等动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积极性会更高,非审慎稳健的行为会增加,风险的管控能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某个时期出现难以为继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不乏其例。

监管趋严会使更多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一般工商企业要进行破产重组常常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涉及面很广,如果经营失败,其影响面和破坏性会很大。为了保持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银行监管当局设定了一整套监管指标,并确定了警告阈值,当商业银行的某个或某些指标超过阈值时,银行监管当局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门歇业,接受重组甚至进行破产清算。越来越多的现实惨痛教训,加深了人们对银行业脆弱性的进一步认识,要求对其实行更加审慎严格监管已成为业内共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标准和条件会越来越高,不能达标的银行也会越来越多。

我国商业银行退出制度建设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退出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甚至包括很多银行从业人员,常常认为商业银行是国家开办的,以国家信用做保障,有坚强的后盾,垮不了,更不会破产;即使出现较大问题,也会采取诸如注资、剥离不良资产、政府主导兼并重组等措施进行救助(以前也是这样做的),大家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严重后果和自己可能要承担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认识。银行是信用经济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正是基于民众强大的信心和良好的预期,如果商业银行关停破产成为常态,将动摇这种信心和预期,特别是在初期阶段,可能难以接受甚至带来恐慌,这样有可能波及整个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没有经历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面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这种变化主要还是依靠外部力量,得益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巨额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庞大的财政注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商业商业还是“摇篮中的婴儿、温室中的花朵”,是在政府的呵护下,“茁壮”成长起来的,没有经历持续经济衰退和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还没有经历过系统性、大面积风险事件的洗礼和考验,目前还处于现代商业银行的起步阶段。我国的银行家还缺乏足够的危机意识和应对能力,在此方面的心智还不成熟,几乎没有任何经验可言。

商业银行退出的社会影响面大。我国是全世界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来源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涉及数以亿计的个人和家庭,这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购买其债券有明显不同,即使一个规模较小的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涉及储蓄账户也有上千个。如果某商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关闭了,导致到期的存款无法兑付,有可能引起局部的社会不稳定。最为关键的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有较大的扩散性,会导致广大的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他银行机构也失去信心,而带来连锁反应,出现诸如抛售股票、挤兑存款等现象,局面失控,其破坏作用难以想象。

商业银行退出的救助成本高。商业银行是高负债经营企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约10%左右,负债率接近90%。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负债率与工商企业的负债率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负债率是基于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不是账面资产)的比值,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量一般是小于资产总量的,如果银行面临崩溃边缘,消息一旦传出,真正风险会进一步放大,依靠其有限的资本金和拨备很难应对风险和损失,常常需要财政和中央银行提供救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还未结束的欧债危机中,美国和欧洲的央行、政府就动用了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拯救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流动性。

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问题加大了商业银行退出难度。虽然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改造成为了大众持股银行,但是国家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从资产、存款、贷款等规模来看,要占整个银行体系的50%以上,盈利要占60%以上,处于相对垄断地位,较容易获取高额利润。国有商业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经营,人员众多,管理幅度大,管理链条长,体制相对僵化,运作效率比较低,机制变革和经营转型非常不容易。更为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资金提供者,肩负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职责,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如果真正出问题,其影响和破坏面非常广,甚至可能导致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引起全社会动荡。

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的初步设想

建立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约束体系。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意味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损失和风险,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助,结果都会付出非正常成本,这是所有利益相关方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管机制,保持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努力避免或者减少商业银行退市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确定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遵循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加强自我约束;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及时预警,督促纠偏。

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规体系。对商业银行退出的概念、要求、标准、程序等进行规范,同时要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方法等用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不仅可以对问题银行的退市和处置有法可依,而且对正常银行也有警示和提醒作用。鉴于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影响太大,特别是在建立商业银行退出制度的初期,对问题银行要鼓励以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以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冲击力,逐步消化包袱。要积极在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培养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他们逐渐接受中国的商业银行也是有可能破产的观念和现实,理性选择商业银行,理性决策投资行为。

逐步解决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问题。通过出售现有股权、增发股票等途径,逐步改变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状,广泛吸收多种所有制成分特别是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股出售资金可以用来补充社保资金或建立金融稳定发展基金。要逐步打破国有银行在整个融资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可考虑的思路: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改造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在其内部,按照业务板块(如信用卡、小企业、公司业务等)建立事业部制,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其改造为独立的子银行或子公司;或者以区域为单元(比如一个或者几个一级分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银行或子公司,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应由集团控股。这些子银行、子公司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进行股改和谋求上市。有些小的经营实体可以引进民间资本的参与,因为在现有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单一法人,资本和资产总量很大,民营资本要参与其中并取得话语权非常困难。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设立防火墙,防止某一经营主体出现问题时,其风险向其他领域扩散。这样在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规模不经济”问题、充分调动各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的同时,也可保持整个集团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不下降。

建立商业银行退出补偿机制。除了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资本管理和拨备管理制度、增强自我抵补风险能力外,监管部门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争取近期有实质性进展。要吸取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可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商业银行稳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基金参与成员的危机救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盈利能力较强,资本回报率高,从银行与宏观经济周期的一致性看,我国银行业要利用现在的繁荣时期,为经济衰退时期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积累化解资金,“以丰补歉”,以备不时之需。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 监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在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现象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不断提高,伴随业务发展所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增多,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一、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缺乏统一的制度标准,业务的监督也往往游离于银行内部的监督体系之外,资金划拨渠道繁杂,导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常常出现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业务的监管力度,促使商业银行合法、有效地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自身以及外部存在的诸多监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效率的快速提高,以下浅谈了几项有关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操作风险,整体规范程度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在对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质上是代替人民银行来实行其管理职能的,因此其处于人地位。大量信息表明,当前许多商业银行在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性质的管理时,缺乏人民银行详细有效的授权证明、客户详细的开户证明,以及授权书上签章不符等事项,种种现象导致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大量风险的产生,极不利于国库支付业务质量的提高。

(二)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处理流程繁琐。事业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支出额度时,需要向支付的银行发出支付令,支付的银行针对预算单位发出的支付令,先将垫付的资金放在零余额账户,最后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申请人账户。这种划拨资金的形式比较复杂,延长了资金流动的时间,从而使资金到达使用人账户的时间比较晚,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二是资金结算过程复杂。支付的银行运用的清算方式依据的是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是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先垫付的资金需要在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同时,与人民银行预算执行单位和财政进行有效对账。这种国库支付业务管理方式,需要事先垫付的资金,事后还要进行对账和清算,这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资金的流通链条,使得人的主观不良行为在其中有了可乘之机,加大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风险。三是清算方式效率偏低。小额支付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拨的重要方式,该方式运用于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倒清算。小额支付业务具有集中性、业务量大的特点,其常常发生在每天下午,由于时间有限,小额支付业务又具有业务大量性,导致W络运行缓慢的情况时常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导致了划拨资金在途时间的延长,使得资金的利用率降低,最终导致国有经济发展缓慢。

(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控制相对较为宽松,运营存在较大风险

由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由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变成了间接参与者,国库资金没有直达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只负责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最终清算。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形成了集中支付业务的实际交易主体。人民银行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合规性失去有效监督,对银行的行为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上存在缺陷,预算单位在进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可能会采用和提供伪造虚假收款人的账户或是经过变造、伪造重要信息的虚假申请和合同,一旦没有被察觉,资金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到达虚假收款人的账户,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在进行财政授权支付时,不仅预算单位可能会通过伪造、变造虚假的收款人账户非法骗取资金,银行也会因为支付系统缺乏监督而与预算单位进行合谋,最终导致大量国家资金向外流出,这时造成的风险就会更大。因此,人民银行如果不能够对预算单位和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财政资金将会被非法移出,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验不太成熟,监督管理缺乏科学的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人受理人民银行委托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其经验还不太成熟,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

1.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

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民银行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比如说在财政直接支付活动之中,预算单位可能会伪造虚假收款人并且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对于合同进行伪造或者变更,所以资金就很容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划出或者转移到非法收款人账下,而人民银行却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另外,法律以及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充分。现有的法律以及监督制度虽然对监督内容、职责和范围的规定不断进行完善,但很少完善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导致没有有效的依据对违规、违法现象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违法、违规分子行为猖獗。最后,不能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2.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财政单位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目前,财政单位内部对考评机制采取的措施依赖于科学性较低的考评机制体系,导致监管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另外,优胜劣汰机制不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是激发部门内部人员积极性和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然而,人民银行一直没有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导致银行压力较小,内部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监督效率不断降低。

三、应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处理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人民银行是管理国库的主体,而国库会计是进行国库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其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库会计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国库核算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效率。作为人民银行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制度越来越完善。规范、科学的国库会计操作技术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弊端,从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建构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

建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首先,应针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的制度问题,根据现实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约束银行进行非法操作的关键手段,对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银行应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国库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强化,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管理中的惩罚问题进行详细划分,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进而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程度。

(三)加强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链接为一个整体。信息的便利性、快速性和共享性运用到商业银行的国库管理中将极大地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并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督效率。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建立先进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可以在有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中互联互通、相互分享信息,进而快速、准确地对预算资金进行划拨和清算,提高国库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四、结语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会计信息 商业银行 披露制度 问题 对策

商业银行是一个用来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业务机构,其中它最大的资金来源就是存款者,商业银行的倒闭不仅关系到其存款者,同时还关系到投资者,引起金融危机以及商业银行倒闭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信息的披露不足,因此,我们要努力的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从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关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指相关的商业银行要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要求,然后通过其他的披露文件或者是通过定期和临时的报告向广大的存款者、投资者以及金融的监管机构披露和反映银行在财务方面的状况以及其经营的结果、风险的管理以及现金的流动和高层的管理人员的详细信息等。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并且利用以上提供的信息来对相关的非货币性的信息进行掌握。

我国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其建设主要就是以银行业在国际中的惯例为准则,然后通过披露和会计的标准对其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同时还要与国际进行接轨,从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制度做得越完善、越透明、越充分,那么市场对商业银行的约束程度就越高,这样就会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所发展。因此,努力的做好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

(一)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要遵循信息的不对称理论

在信息的经济学研究当中,所谓的不对称的信息主要就是指一部分参与者拥有但是另外一部分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按照信息的供求方式,相关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对信息的需求会日益的膨胀,但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人会对本身成本的效益进行分析,通常会拒绝一些会计信息被披露,这样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因此,会计信息的供需之间的矛盾就比较难以解决,我们要充分的对社会的整体效益进行考虑,并结合相关的市场监管机构,建立起适当的机构干预,然后对会计信息利益双方的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协调并解决会计信息间存在的供需矛盾,从而更准确的确定披露的内容。

(二)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还要遵循外部效应的理论

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当中,所谓的外部效应主要就是指在提供一种服务或者是产品时,私人成本或其所得与社会的成本或其利益之间所存在的偏差,说白了也就是一部分经济的主体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对其他的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效益或者是附加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一部分人获得了效益但是没有承担成本,而另一部分人虽然承担了相应的成本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效益。我们所讲的外部效益又分为正外部效益和负外部效益,商业银行中的各个存款人之间会产生负的外部效益,但是负外部效益的产生会使商业银行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自然的会受到银行的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稳定。

三、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银行的监管实则是对会计进行监管,是指以改善和矫正证券市场中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为主要目的,相关的中介组织和政府机构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手段,对商业银行中的会计行为进行干预和管制。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中很多的问题都与会计信息的披露有着直接的联系。充分并及时准确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公开并应用是银行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以及建立高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相关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它是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

(二)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是相关利益人的需要

商业银行中相关的利益人重要是指存款者和投资者。无论是从市场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会计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中相关的利益人都有权知道银行中的会计信息。而银行会计的目标就是要向相关的利益人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因此,完善银行中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是有效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它可以有效的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对会计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进行改善,为相关的利益人提供会计有效的信息,同时为他们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样做的目的有助于减少银行系统的风险,提高其有效性,同时也确保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更好的保护了银行相关的利益人。

(三)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依靠这种作用可以有力的促使相关的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的约束能力,对资产运作的质量进行提高,并树立起风险的意识,同时重视风险的管理。

其次,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品。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的依据就是对会计信息的充分掌握,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银行对自身的管理进行改善和加强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建立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特殊的意义。因为,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与国际进行接轨,能够使我国融入到国际的经济体系当中去,有利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朝着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6-0149-03

[作者简介] 史生丽,国家开发银行经济师,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北京 100037)

商业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自身公司治理问题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受到普遍关注。作为一种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具有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既可以深化和拓展公司治理的研究,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研究综述

近年来,公司治理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完善银行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视。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很多具体思路和对策(陈学彬、张文,2003;厥澄宇、王一江,2005;吴晓灵,2005),但大多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去研究银行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是当前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缺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不是公司治理理论在商业银行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是公司治理一般性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指出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出发来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架构,并以此作为商业银行治理问题研究的基准。Macey and O'Hara(2001)从银行的特殊性出发在普遍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一般公司治理架构对于商业银行的适应性。Arun and Turner(2004)认为银行治理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相比较所体现的特殊性着手来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李维安、曹廷求(2005)指出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出发,既是研究银行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进一步创新公司治理理论的根本所在。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把握金融中介和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是研究银行治理的关键。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金融媒介,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产品和资本结构相对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其经营牵涉到国民经济全局,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重较低,按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最低的安全界限为8%,意味着其负债最高可达到92%。在这种高负债的结构下,银行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债权人。一般来看,银行的债权人可分为银行同业、债券持有者以及存款人3类。其中提供资金较多的是存款人。

资本的高杠杆和高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在资本获利可能性大大增加的同时,资本运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股东和经理层因短期行为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安排上应强调风险管理,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保证资本充足,突出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二)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尽管信息不对称在任何企业都存在,但在商业银行中更为严重。因为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资金提供者很难了解银行如何使用其资金。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委托――关系更加复杂。

对于一般公司,委托――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而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监管者、存款人、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复杂,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解决各种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以保证其稳健经营。

(三)存款保险(含隐性担保)的负激励。为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大量研究表明:由于存款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股东因此而偏爱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侵害只享有固定回报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存款人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的动机减弱。目前,我国虽然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政府的隐形信用担保,这不但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且极大地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关注。

(四)商业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银行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不同,但由于银行运行的脆弱性和银行出现问题的传染性,各国政府都积极对银行进行监管。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弱化的法人治理机制。

三、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含义的理解。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治理结构就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根据OECD(2004)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涉及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体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通过该框架来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2006年2月)》报告中就银行公司治理的涵义做了阐述:从银行业角度看,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银行业务及各项事务的方式,这将影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如何制定公司目标、经营银行日常业务、履行对股东的责任义务并重视其他被认可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和日常行为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要求,并遵循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该报告中提到的治理准则体现了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体现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的目标一般有3类:第一类是股东至上论,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是确保股东得到应有投资回报的各种机制(Fama & Jensen, 1983);第二类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论,认为公司治理是确保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的各种方式(Shleifer Vishny, 1997);第三类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销商和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Cochran & Waitick, 1988;Blair,1995)。

在商业银行中,由于其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提供的资金面临风险。在商业银行中,存款人是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但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实现治理中利益平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介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现保护存款人的治理目标。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此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2.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特殊性。在商业银行中,董事会具有重要作用,需对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独立、专业、权威的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具体设置、责任范围比一般公司董事会要求更高。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存款人、投资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就要求董事会具有独立性,具体体现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职能委员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有效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使银行持续经营。

3.商业银行资本金制度特殊性。相对于一般公司,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依据国际通行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有自己的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的作用不全在提供资金,而重在吸收和消化损失,这是银行区别一般工商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入股、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直接影响股东资格、董事会的责任和控股股东的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4.商业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高负债的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是重要的治理力量。而中小存款人因监督成本和专业知识等问题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下因有保障而丧失积极性。次级债权人大多是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和能力参与治理但也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股东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高杠杆率使银行股东有过度冒险和侵占的倾向,应限制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外部的主体代表广大存款人利益介入公司治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对银行管制。银行管制的目的有两个,从微观层面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从宏观层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系统风险的产生。银行管制手段一般包括金融安全网(包括显形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制度)、审慎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对银行经营活动的限制以及对经理的品德和能力的要求等内容)、限制竞争的政策(包括设置进入和退出壁垒,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银行间的收购、兼并以及接管等活动,对银行实行国有化)。

四、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进一步思考

(一)经营业务特殊性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有特殊性,是与其经营货币和信用有直接关系的。在一般研究中,公司治理机制受到国别因素、历史传统因素、股东构成因素的影响已经受到关注。但对于行业特征影响公司治理尚未注意。而因为银行业的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管制,限制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的作用。因为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也使银行业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有所差别。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探索不同模式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保障。一般意义上,《公司法》中涉及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就我国而言,除了《公司法》,还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予以规定。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还不够详尽,需要将近年来指引中有强制性规定的纳入法律层面。另外,由于银行对一国经济的影响,需要关注银行濒临破产时的救助措施,确立特殊时期银行的治理目标,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适度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东监督不到位、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未充分发挥作用、存款人没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银行本质上是企业,赢利性是其目标,需要在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适度监管,并强化监管者责任。另外,监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作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由于原来实行行政化管理,很难一下子建立真正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吸收国外有益经验,联系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因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存款人保护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确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部分制度安排,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适度监管,需要银行结合自身需要不断完善其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洪正.论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J].经济评论,2006,(6).

[2]张鑫,史安娜.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与公司治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5,(5).

[3]李维安,曹延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4]赵勇,吕若彬.试析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法人治理的影响[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2).

[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EB/OL].中国经济网,2006-04-22.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范文6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1-0106-03

一、《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2004年6月定稿的《巴塞尔协议Ⅱ》树立了商业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即:(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者对于资本充足问题的审查和银行内部自己的风险评估机制;(3)信息披露要求。它比《巴塞尔协议I》更加精细复杂。但是,以2007年次级债危机为导火线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再一次证明了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缺陷。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最早于2009年12月提出的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中诸多关键性的内容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并表示将放宽对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监督,对银行贷款额度引入新的限制,以控制风险。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III》,并从2011年初分阶段实行。

协议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银行资本要求进行微调的标准和时间节点。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从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4%提高到6%,这一规定达标的时间是2015年,在最低要求之上还可以增加2.5%普通股权益的反周期缓冲。此外,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的标准、但低于7%的银行,应执行较为谨慎的利润留存政策。对于有系统性影响的重要银行,应该有更大的损失吸收能力,会有更高的充足率标准。(2)对银行资本要求进行微调的过渡时间。2013年1月1日要达到阶段性目标,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提高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5%,资本充足率达到8%。此后,每年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反周期缓冲的充足率要求则是从2016年开始,每年提高0.625%,4年后达到2.5%的水平。《巴塞尔协议III》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银行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监管包括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其中银行监督是指银行经营的法律和规则框架;狭义的银行监管则是指银行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的银行管理和政策监督。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设立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组成。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原有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业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界定、整合和划分,将其中的大半部分转移给了银监会。目前,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2)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相关立法

商业银行监管关系主要是指一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关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商业银行及对商业银行和其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调整商业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商业银行业务法,而调整商业银行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商业银行监管法。目前,从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并不仅指某一部分法律、法规,而是每部金融法律、法规中所有具有商业银行监管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第三层次是行政规章,主要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贷款通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等。另外,作为商业银行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法律依据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了有关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等。随着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机关、以商业银行总行为自律内控监管机构的管理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