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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价值评估范文1
[关键词] 收益法;企业价值;评估;应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06
[中图分类号] F1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3- 0010- 02
新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已正式施行。本次准则修订,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有关事项进一步做了明确,特别是对收益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为资产评估师合理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规范。笔者结合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对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提出一些看法,与同行商榷。
1 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收益法是以估测被评估单位预期未来产生的收益折现现值为途径的各类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强调“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相比于成本法侧重于反映企业账面资产重置价值,收益法更侧重于强调企业未来收益的现时价值反映,是对企业各生产要素持续运营能力的一种估值。收益法应用的关键是确定4个因素或参数:基础期收益、预测期期数、预测期收益、预测期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当前收益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1 未来收益的详细预测期过短
收益法在预测企业未来收益时主要划分3个阶段或者步骤:①基础期,一般是评估基准日前3年;②基准日后3~5年的详细预测期;③未来永续经营期,一般是以永续年金形式进行预测。根据评估持续使用假设,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如矿产开采等资源性企业)或公司管理层有明确终止经营的意图,否则被评估企业将按照其发展战略规划持续经营下去。同时,绝大多数企业在行政许可到期时一般均会采取续期的方式继续维持经营。收益法详细预测期仅限于未来3~5年,相对于企业永续经营或准永续经营来说其预测可靠性偏低。
1.2 经营亏损情况下收益法应用存在局限性
收益法预测的基础是企业评估基准日前期的经营财务数据。一般情况下,评估师至少应取得被评估企业前3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数据,并综合分析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相关因素,以此确定预测期公司经营状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局限性,比如对于新设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经营期尚不足3年或尚未实现经营收益;而对于经营不稳定或经营亏损的企业,则可能出现利润额起伏较大甚至连续3年亏损等情况。评估实务中遇到此类情况,评估师往往只是定性解释为不能满足收益法的适用条件,而对其深层次问题缺乏进一步的披露和分析。
1.3 对预测期收益进行折现时选取统一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反映的是被评估单位未来投资收益与机会成本的预期变化。一般而言,任何企业在达到其均衡产生净现金流量前,由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投资机会等原因,折现率或资本化率都是不断变化的,统一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并未考虑到这种风险变化在不同阶段的影响。
产生上述3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评估师未能结合企业当前发展的状态,对企业所处的生命发展周期阶段进行判断,了解对该阶段企业价值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2 企业生命周期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所谓企业生命周期,是指企业创立、成长、衰退甚至死亡的过程,是从生物学角度赋予企业的一种新定义。Greiner(1972)提出企业生命周期概念后,围绕生命周期的划分及其影响因素,众多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Nelson(1982)和Winter(1984)认为市场环境为企业成长提供界限,这一界限与企业存活能力和增长率有密切的关系。Churchill、Quinn (1983)和Adizes(1989)认为,企业在各个阶段通常经历一段相当平静的稳定进化成长期,而结束于不同形式的管理危机。在国内,陈佳贵(1995)、李业(2000)分别以企业规模大小和销售额作为周期模型的变量,对企业生命周期重新进行了划分。尽管学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解释不尽相同,但共同的认识是,企业发展是有其客观规律的,这种发展变化不仅反映在企业诸如市场拓展或收缩、企业兴衰等外在体征上,同时也反映在企业内涵价值的变化上。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揭示了企业价值增长的两个重要驱动因素:一是销售(主营业务)收益的增长,二是资产投资收益相对于机会成本的优势。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也为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思路。很显然,对于一个处于初创期的企业而言,由于销售(主营业务)收益尚不稳定或未形成有效的收益,在此情况下以现金流量或净利润为导向的收益法评估结果会严重低估企业的未来成长价值;相反,对于衰退期的企业则会高估其价值。
3 改进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确定企业生命周期阶段是最关键的,也是最困难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对被评估企业未来发展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内容,但并未提及有关企业所处生命发展周期判断的内容。这一方面是基于评估师获取信息的难度,另一方面则是信息对市场变化的迟滞反应,使得信息的真实性受到一定影响。在此情况下,评估师可能更多地是以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企业及行业的发展状况作出一般性的描述。
结合生命周期理论对企业价值的有关分析和影响,笔者对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提出如下3点建议。
3.1 合理划分企业生命周期,综合判断被评估单位所处发展阶段
划分企业生命周期的关键是找到企业发生“质”变的临界点。企业生命周期也会体现在财务周期上。近年来,会计理论界对从财务定量指标的角度划分企业生命周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划分方法和判断标准,为评估师判断企业生命周期提供了一些参考。曹裕、贺砾辉(2008)从资本结构特征角度、尹闪(2009)从现金流变化角度进行了划分,而宋福铁、梁新颖(2010)则根据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的划分标准等,相关分析还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结合这些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综合判断企业发展的周期阶段(见表1)。
注*:该数据系Danny Miller 和 Peter H. Friesen 的研究结果
在初创期和衰退期,公司当局盈余管理的动机会更强。此时,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判断上,评估师对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应着重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在结合企业未来发展机会的基础上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对于衰退期的企业,应着重对其历史收益进行分析,并在该企业历史收益平均趋势的基础上判断企业未来盈利能力。
3.2 合理延长预测期间,增强预测的准确性
世界各国评估界基本采用的都是基础期、明细预测期、永续预测期的“三段式”预测模式,但也有例外,如法国对于基准日后的预测划分为4个阶段,基准日后5年为详细预测阶段、5~10年为粗略预测阶段、10~15年为稳定预测阶段、15年以上采用永续年金形式进行预测。相对较长的预测期将会对评估结果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撑,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性和准确性。当然,延长预测期间不仅会提高评估师预测的难度,而且会增加评估成本,这就需要评估师在估值的精度要求、职业能力及成本效益间进行权衡。
3.3 分阶段差异化选择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企业处于不同的周期阶段,会选择不同的资本结构,进而对企业价值造成影响。在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倾向于外部债权融资,在财务杠杆作用下,企业综合资本成本会下降,折现率相应较低。而在成熟期,企业的稳定盈利能力为企业提供了大量包括货币资金及权益投资在内的资金供应,甚至产生部分资金溢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现资金的短缺,这种稳定盈利能力也为企业在资本市场实现快捷融资提供了有效保障,企业会在融资成本与融资便利性间倾向于以更加有效的渠道实现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因此在成熟期企业的资本成本会因资本结构的变化而出现增长,此阶段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就应高于前两个阶段。
主要参考文献
[1][美]伊查克·爱迪思.企业生命周期理论[M].赵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S].2012.
[3]曹裕,贺砾辉.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资本结构——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初创公司价值评估范文2
摘要:企业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比了几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并着重对其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了分析,希望促进评估方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企业价值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
一、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体系
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有三种,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市场法是在现实公开交易市场上寻找相似资产作为参照物,以参照物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经过差异调整,来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但目前在实务中,市场法运用的并不多,一是因为市场上的参照企业不太好寻找,二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证券市场不成熟,其股票市值也不能完全反映企业价值。
成本法,也叫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方法。具体说,是通过对企业各单项资产价值简单累加方式得到企业价值。过去我国评估实践中,曾是首选和主要方法。但其最大局限在于,对投资者而言,更关注的是投资未来的收益,未来收益与成本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成本法仅仅是从静态的角度衡量企业价值。
收益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且得到评估师和委托方的认可,在国外评估方法体系中长期居于核心地位,并广泛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估。它考虑了时间价值的影响,动态地反映了企业价值。其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实务中最常用的,以下将对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具体分析。
二、现金流量折现法在企业价值评估的应用分析
(一)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含义
现金流量折现法,又称拉巴鲍特模型法,基于企业的整体预期获利能力,基本原理是企业价值等于其预期全部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之和,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其应用前提是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公式为;
其中,V0是评估基准日的企业价值,FCFt为企业第t年的现金流量,WACC 为折现率(加权资本成本)。
(二)现金流量折现法应用举例
以某国有参股的生产轻工业纺织品的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目前股本总数为35695 万人民币,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0月31日。根据上述模型估算企业价值,预计该企业现金流量为分段型,先增长,后保持稳健,后期现金流趋于稳定,用下面公式可先算出V0=63890万元。
由于该公司战略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在未来五年内,该企业价值为:
g代表该企业后期的固定增长率。我国每年GDP增长速度将维持在7%左右,该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含量低,行业竞争激烈。所以,该企业增长率低于国内GDP增长率。因此,将企业增长率定为5%。由上述公式可估算出企业后续价值为V2=675521 万元,将上述两部分相加,结果为1244466 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8%,根据股权价值公式,得出股权价值为199526 万元,公司每股价值为5.24 元,收盘价为5.02 元/ 股,说明投资该公司有收益。
(三)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的优势及缺陷
1.优势
(1)现金流量折现法在理论上非常完美,充分考虑了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和时间价值,能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既可评估企业股权价值,也可评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过程与投资过程相吻合,符合评估本质要求,评估结论较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
(2)此方法的数据来源于现金流量表,现金流可以排除会计利润易受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人为因素干扰的不利影响,更能准确地反映现实价值。是当前使用最多的方法,对收益流为正、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较为适用。
2.缺陷
(1)方法本身缺陷:未来盈利的预测较困难,预测过多依赖于决策者的主观判断,评估值可能有较大偏差,极易造成财务估价与金融市场估价的不一致。我国的监管力度不足、操作过程不规范,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全,甚至虚假。如果以这些无效数据作为未来现金流预测的依据,其评估结果将发生更大偏离。
(2)适用范围有限:现金流量折现法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要求未来现金流能可靠预测,公司未来发展稳定。不适用初创期、衰退期的企业,只适用于成长、成熟期的企业。而且,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量是动态的,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所以此方法要克服随机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仍有待完善。
三、逐步采用与发展其他方法
(一)EVA价值评估法
20 世纪80 年代初,美国某管理咨询公司提出EVA(经济增加值),这种新的绩效考核指标,是指经过调整后的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所有资本成本后的差额。EVA评估法实质上是收益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考虑了公司投入的所有资本(包括权益资本)的成本,较全面地反映公司为股东创造的价值。
EVA 评估法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应用,这种方法简明直观,显示了一种新的企业价值观,并能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二)实物期权估价法
期权,是一种特殊的衍生金融产品,指持有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获得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按预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某一标的资产的权利。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主要是某一项目、合约,或某个企业。
整个企业可看成一个项目,企业股权也有期权性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由股权和债权构成,债权人享有公司的有限索偿权,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享有偿还完债务之后的剩余权益。所以股东随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持续经营,二是清算企业,偿还债务,享有剩余价值。股东面临的这种选择权实际上就是一种期权,可以用最著名Black-Scholes模型评估企业股权的价值。
结论:
综上所述,和其他方法相比,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有很多优点,能将公允地反映企业价值。但是由于企业本身的复杂性,使得采用任何单一的评估方法都会使评估结果出现差异。所以,实践中应该将多种方法结合应用。同时,还可以增加新方法的应用,来更全面、真实的反映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正刚.金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分析[J].财会研究,2010(15).59--61.
[2]饶珊珊王生龙.浅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J].中国资产评估,2011(8).20-22.
初创公司价值评估范文3
[关键词] 实物期权;公司价值评估;不确定性
1 引言
公司价值的评估由于其评估过程复杂性、评估项目多样性和评估环境易变性,难以使用单一的模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因此成为长期以来公司治理中的主要问题。目前,已有中外学者建立了多种公司价值的评估模型,这些模型的立足点各不相同,得出的结论也并不一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它们赋予公司不同的意义,以不同的价值体系作为衡量标准。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司的价值表现为公司能为投资者带来的投资回报,这种回报可能是公司的现金分红,可能是公司股权的转售价值,也可能是该公司为投资者拥有的其他公司带来的协同效应,因此投资者更加注重公司在其投资期内的价值;对于并购者来说,公司价值表现为将处于相同竞争地位的公司排挤出市场可以获得的利润增加值,因此并购者更加注重公司所在行业的同类公司价值;对于破产者来说,公司价值表现为现有资本的变现值,它往往低于公司的真实价值。不同角度的评估对应不同的评估模型,具体分类见表1。
2公司价值评估理论与模型发展综述
公司价值评估理论最早发展于西方主流经济思想对各类资产的价值评估,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艾尔文·费雪提出的资本价值理论。1906 年费雪在《资本与收入的性质》中完整论述了资本与收入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公司价值评估理论奠定了基石。1907年,费雪在《利息率》中分析了利息率的本质和决定因素,并且进一步研究了资本收入和资本价值的关系,初步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框架。1938 年,威廉姆斯(John Burr Williams) 在博士论文《投资价值理论》中首次提出了折现现金流量的概念, 开创了内在价值论的先河,从此折现现金流量法(DCF)得以广泛应用。威廉姆斯的重要贡献表现在: 一是给出了股利折现模型(Dividend Discount Model,DDM),这是许多衍生的现值评估模型的基础;二是把股利看作现金流量。1958 年莫迪格利安尼和米勒不仅对公司价值和价值评估方法做出确切的定义,而且还阐述了投资、融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
但是,由于资本价值评估思想与实践脱节,很难应用于实践之中,受到公司产权交易实践的极大挑战。早期评估理论虽然开拓性地指出未来收入的折现是价值的基础,但是表述并不严谨。首先,未来收入的概念模糊。在会计计量和会计登录中,当期收入反映的是会计年度的收入而不是资本收入在整个存续期的实际分布。其次,将利息率作为折现率存在明显不足。利息率作为折现率体现了对资金时间成本的计量,但是未来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仅仅考虑对当期消费推迟的补偿而不考虑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补偿,等于遗漏了需要补偿的主要方面。因此,1952 年,哈里·马克维茨(Harry Markowitz)建立了现代资产组合管理理论,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约翰·林特纳(John Lintner)与简·莫辛(Jan Mossin)将其发展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CAPM模型包含了风险分类和风险测度的重要思想,是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一个突破性发展。CAPM 模型在理论界得到高度评价,但是就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发展而言,该理论假定风险是外生变量,在缺少完善市场的情况下,评估过程无法进行。而缺少市场评价的非上市公司、新上市公司和单一投资项目的风险测度实际上都是模拟市场评价的推算,缺乏可信度。1956 年,美国学者沃尔特(J.E.Walter)尝试把公司价值与公司盈利、股利发放比率、再投资收益率以及市场基准收益率联系起来,提出相应的价值评估公式。沃尔特将盈利看作公司价值之源,将再投资收益率超过市场基准收益率看作是公司价值成长之本。1958 年,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 和米勒(Miller)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理财与投资理论》,对投资决策、融资决策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次系统地将不确定性引入到公司价值评估理论体系之中,精辟论述了公司价值与公司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创立了现代公司价值评估理论。1961 年,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发表了《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价格》,对股利政策的性质和影响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MM 股利无关论。认为在完全市场的假设下公司的价值与股利政策无关。1963 年,他们对MM定理的适用性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存在公司所得税状态下的公司估价模型,为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推广和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20 世纪70 年代,出现了由经济货币化向经济金融化过渡的趋势。投资者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投资获利水平不是取决于公司在以往时期里所获得的收益,而是取决于公司在未来时期里可能获得的收益(现金流量),“购买股票就是购买公司的未来”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公司价值并不仅仅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 而是按贡献原则与变现原则混合产生的公司价值。1982 年,美国人Stern 与Stewart 合伙成立思腾思特(Stern & Steward) 财务咨询公司,随后推出反映公司资本成本和资本效益的经济附加值( EVA) 指标。EVA方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为基础,表示的是一个公司扣除资本成本后的资本收益。
而这之后发展起来的期权定价理论为公司价值评估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所谓期权,是赋予其持有者在特定时间或者特定时间以前,按照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项资产的权利的契约。伴随着20 世纪90 年代的新经济浪潮,经济金融化、全球化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公司价值评估技术也面临着新挑战。如何对潜在的、尚未列入规划的公司价值增加值进行合理的估价,成为公司价值评估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受B-S模型的启发,Myers (1977) 最早提出与金融期权相对应的概念——实物期权(Real Option),开始将期权思想和方法应用于金融市场以外的实物资产投资与管理领域。沿用实物期权的思想,迪克西特(Dixit) 与平迪克(Pindyck) 指出,公司价值应该是由经营资产价值与投资机会的价值两部分组成。平迪克(Pindyck ,1988) 在连续时间模型下研究了投资的时间选择性对投资机会和投资决策的影响,分析了投资项目的价值独立于投资支出时的决策问题,指出项目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决策者倾向于延迟投资以获取更多的信息。迪克西特(Dixit,1997)指出,若投资项目的价值是不确定的,立即投资丧失了等待选择权,存在着投资机会成本问题。Timothy A.Luehrman(1998)认为,一个投资项目的现金流所创造的利润应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增长机会的选择。这种增长机会可以被看作是实物资产的看涨期权,这一期权的执行价格是获得这项资产的未来投资,到期时期权的价值依赖于资产未来价值和投资者是否执行这一期权,即投资者拥有一种权利,可以一定的价格取得或出售一项实物资产。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非金融) 资产领域的延伸,在高新技术公司、网络公司迅猛发展,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即时选择非常重要的情况下,期权估价技术显示出了独到的作用。与一般公司相比,高科技公司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它们具备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同时也具备充分利用机遇的实力。要么不成功,丧失初始投资,要么获得巨大成功,获得极高的报酬率,这种状况与期权定价所适用的条件非常吻合。运用实物期权方法对高科技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那么这种潜在的、但随时可能变成现实的获利机遇就会构成公司价值的一部分,即期权总价值中的“时间价值”。 3实物期权估价模型相对于其他评估模型的优势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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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文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可以导出不同的公司价值理论,对应的各种模型都存在其优势和弊端,在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司所处的环境和估值目的性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模型。具体来说,在并购公司时,对于公司价值的评估多采用与市场对照的方法,通过将其他相似的公司市值进行直接或间接调整后作为收购公司价值评估依据的方法,给出一个相对公平的评估流程;在清算公司时,则更多地注重公司内可变现资产的价值,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未来收益忽略不计;在投资公司时,由于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战略不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和利润流形式也不相同,因此衡量是否应该对一家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对投资回报率的估计都建立在采用何种角度和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估计,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并购的价值也可使用公司投资的估价模型进行计算。
在表1中,列出了多种适用于投资期的模型,其中的资产估价模型,是以公司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一种沉没成本,与公司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相关性不大,仅对于公司的存量资产进行计量,无法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行业特点。而且会计政策的弹性使得管理层很容易操纵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这种模型的主要缺点就在于将一个公司有机整体割裂开来,对某项资产脱离出整体单独评价,其成本价格和它给公司整体带来的边际收益相差甚远。因此,这种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价值,充其量只能作为价值参照,提供评估价值的底线。
经济增加值法从计算上来说更进了一步,然而在运用时也存在着一个两难问题, 那就是EVA指标一旦建立就不能随意更改,但是公司的经营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用不变的指标对变化的公司进行评估,很容易造成结果的不准确。另外,EVA法在一定程度上仍依赖于收入实现和费用的确定,很难识别报表中的虚假成分。
相对的,基于现金流量模型则较为适用于公司经营项目有着稳定的现金流,风险小,资产变现能力强的公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例如市盈率模型,在证券市场上有的股票特别是高科技股的市盈率相当高,用市盈率法来判断,这些公司的价格远远超出了它们的价值区域。因此,这种方法只是一种粗略算法,不可泛用。
基于相同原理构造的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公司价值评估中虽然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仍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公司价值的动态变化没有得到很好的反映。公司时刻处于变动的经营环境中,内外部因素的变动会引起公司价值的波动,使公司价值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反映在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就会呈现出一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情况。但是目前广泛运用的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基本上没有考虑这种情况,而是将公司的价值固定在某一时点,看作是静态的。尤其是对于影响公司价值的财务杠杆、资本成本、现金流量等参数的波动没有进行考虑,对于现金流量的预测是依赖一种线性关系,对于资本成本的确定是基于目前的资本结构和市场盈利状况, 对于参数的变化没有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因此,它不适用于当前不产生现金流,近期内也不会产生现金流,但却有潜力创造价值的公司。例如对于初创期的公司,该类公司的现金流量往往表现为负值,但这些公司很可能在某些方面具有优势,如人才优势、资源优势等,它们往往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未来的潜在增值能力也很强,遗憾的是依靠目前的现金流量折现方法,无法正确反映其潜在价值。
实物期权模型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种问题。将一个公司的投资项目理解为若干个实物期权的组合,为我们利用现代期权理论来正确估算投资项目的价值提供了可能性。实物期权可用于对投资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以及对市场盈利机会的发掘。公司投资是一项具有不确定性特征的投资活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会产生很大影响。将实物期权理论运用到投资中,解释投资的现象和本质,运用期权定价方法评估投资的价值,对投资方在恰当的时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及对投资后的公司进行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为科学合理地评估这种价值,引入实物期权的概念:首先,投资的目的在于赢得其在未来获取巨大收益的机会,而不是期望当前就盈利,因此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着重考虑的是投资行为将为其带来巩固市场地位、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先进技术以及进入新业务领域的权利。公司做出投资决策时,就拥有了看涨期权,有可能在将来获得由投资带来的巨大收益。其次,投资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的风险如协同效应、市场前景等都将对投资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收益的不确定性越大,用收益的期望值代替收益产生的误差越大,则实物期权的价值就越大。第三,投资后的投资机会不一定会马上消失,它可以延迟。公司可在一定时期内等待观察,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决定最佳的投资时间,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减小投资风险。第四,投资决策是很灵活的。由于实物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因此期权持有者可以灵活地选择在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下行使权利,也可以在不利于自己的条件下选择放弃行权。在延迟期内投资方可在被投资方形势不佳的情况下中止投资,从而减少损失;在投资后的经营期内,投资方也可以选择出售被投资公司。实物期权对公司投资战略的制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司实施投资可能是执行期权的行为,也可能是创造期权的行为。然而,投资公司不同于普通的投资,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有其自身的特点。目标公司的价值除了自身的公平价值以外,还应该包括目标公司对于投资公司的附加价值。
下面根据Dixit,Pindyck(1994)在《Investment Under Uncertainty》一书中提出的对实物期权应用于投资决策的理论模型构造模型(见表2)。
dP(t)=α1P(t)dt+σ1P(t)dz1(t)(1)
dI(t)=α2I(t)dt+σ2I(t)dz2(t)(2)
该模型不仅考虑了投资面对的不确定性对价格的影响,而且将其对成本的影响也纳入考虑范围。由于变动的相互影响,二维的绝对变动必须降低到一维的相对变动,因此根据式(1)~式(3)可得式(4)。其中p作为投资的自由边界,代表了项目的投资价值等于等待价值的边界值,其直观意义见图1。在数学上p这个斜率值有着标准的期权价值乘数含义。当风险增加时,p增加,等待的区域增加,投资的区域减小。这样,该模型很好地将市场风险、公司未来价值、投资可行性联系起来,给出量化的解析解,成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工具,尤其适合评估高风险公司的价值。 转贴于
4实物期权估价模型的局限性和相关操作建议
虽然期权定价模型是公司定价研究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突破,但也有其局限性。期权定价公式包含着较为严格的假设条件,如标的资产收益率服从维纳过程,其方差在期权有效期内保持不变等。但现实中公司的投资项目收益特征难以完全符合该假设条件,尤其是在对标的资产收益率方差的测定上。另外在公司价值评估中包含有多种期权,如等待期权、可转换期权等,若要使评估出的价值更为精确,只有全面考虑各种期权,这无疑增加了应用难度。
鉴于实物期权估价模型的这种局限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实物期权理论不是适应于所有的投资项目。首先,期权定价理论是建立在可以运用标的资产和无风险借贷资产构造等价资产组合的前提之上的。对于上市股票的期权,这一点是成立的。但当标的资产是没有交易的实物时,期权定价理论成立的条件并不充分,这意味着风险中性原理对许多实物资产来说是不合适的。其次,期权定价模型的另一个假设条件是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动是连续的,即没有价格突变。但是针对多数公司投资项目而言,这个条件并不满足。如果这个假设条件与实际不符,则模型将会低估公司并购项目的真实价值。因此,具有以下特点的投资项目应用实物期权理论更有意义,即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未来收入很大;具有可观的盈利空间;并购项目持续的时间较长,并且预期可得到一些信息,如市场需求、竞争者行为等以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
第二,缺乏实物期权定价所需的价格信息。公司投资中实物期权的非交易性必然导致价格信息的缺乏。我们无法直接通过市场获得应用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所需的输入信息,如标的资产的价格及波动性,而且不像金融期权那样可以用期权市场的实际价格信息检验定价结果的合理性。
第三,存在其他影响公司投资实物期权价值的因素。实物期权不完全等同于标准的金融期权,它还有着自身的一些特殊性,既需要定性分析又需要定量分析,而且其中一些定量指标的估计是比较困难和复杂的,其估计的准确性也会直接影响决策的正确与否。
第四,实物期权的概念尚不普及,评价结果不为人们所接受。实物期权的概念毕竟是在20 世纪80 年代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对它的研究和讨论更多的还局限于学术界,实践中的应用还很有限。很多投资公司的决策者对此都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实物期权的模型就更加难以理解,因此用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估算出的投资项目价值往往让他们难以接受,这也限制了实物期权方法的应用。和所有理论模型一样,基于实物期权的评估模型在实际应用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因为理论模型中参数的假设条件都比较严格,而公司投资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业务,在此过程中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假设条件。我国对实物期权在公司投资价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上述问题还有待探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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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价值评估范文4
关键词: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087-03
一、高科技新创企业的界定
国际上对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多从产业视角予以划分,其中认可度较高的是OECD在1991年提出的界定方法,选择研发支出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来衡量某一产业中技术要素的贡献率并以此得出该产业的技术等级(如下表所示)。
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把处在高技术产业中的企业称为高科技企业,但这种界定方法仅从产业判断缺乏对企业自身情况的考量,因此各国对高科技企业的界定进行了更为复杂的描述。例如我国除了要求企业的研发产出比以外,还对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主营业务范围、高科技产品(服务)收益等六个方面指标设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政府文件予以划定。高科技新创企业是指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各个产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对新创企业的时间维度和发展阶段界定也存在差异,本文沿用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中的说法,将成立时间在42个月内的高科技企业界定为新创高科企业。
二、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高科技新创企业拥有丰厚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该类资产通过较长时间消耗有形资产以研发、购买、继承等途径获取并借助法律将其固化为知识产权形式,例如注册专利、版权、商标权等,此时的技术已经拥有与一切有形资产同等效力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也因此具备了作为质押融资标的物的基础属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在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专业诊断、定价的基础上,交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参照和制定合适的质押率,以此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帮助高科技新创企业获取外部资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进而推动整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旺盛
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在这些技术尚未凝结在产品中并进行量产和销售之前,资金无法回笼再度使用,增加了企业财务压力,当自有资金无力垫付时,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是高科技新创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资金的意愿十分强烈。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给不足
知识产权既是高科技企业未来赋予产品高附加值的核心依托,也是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质押物,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时效性等特点,增加了价值评估难度,也给资金供给方的相关部门在信息审核、价值评估、法律保护、资金监管等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加上高科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有形资产比重较小,相比传统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变现能力较弱,增加了银行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风险。因此,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融资额度、放款效率方面相比一般质押融资差距明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供需不平衡加剧了科技类新创企业的融资困境,这也与我国高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存量和流量极不相称。根据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而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仅有931.72亿元,占2015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0.39%,比重虽比2011年的0.21%有所提升,但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效率不高、质押融资业务规模较小的局面没有明显改变,高科技新创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缓解资金压力的外部融资环境亟待改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除了高科技新创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较弱,还存在很多法律规制、金融监管、参与机制等企业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例如2016年6月6日的人民日报披露了浙江、河南两省53家样本企业的调研情况,突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操作层面的困境。本文根据高科技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经济特征,将困境背后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标的物价值控制难度大
依据担保原理,知识产权的质押是由债务人(产权人)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担保。不同于有形资产,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意味着不能像实体财产或传统权利凭证可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彻底交割,债权人最终占有的只是象征精神财富的诸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知识产权凭证,而对高科技企业智力层面的例如新技术、新工艺等专业技能至少短期无法完全掌握。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取决于新技术精神折旧速度、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该企业的市值和商誉,这些因素并不完全在债权人(质权人)的控制范围内,因此权益风险较大,对资本回报预期产生影响。
(二)价值评估不确定性强
高科技新创企业对技术更新速度的要求很高,但决定质押物担保能力的是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存续时间,这就需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鉴别能力和资产评估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控考量,必然加强对标的物的严格审查,参考权威评估机构的报告进而确定贷款比例,通常按照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然而评估方法选择、评估程序设置、技术专家甄别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性,最终得到的知识产权价值也不尽相同,评估风险还是会转移给银行信贷系统。此外,知识产权质押程序的复杂性、时滞性也增加了资本市场交割的不确定性。
(三)科技企业初创期资信能力弱
高科技企业轻资产、重研发,初创期的这些特征更加明显,企业资信力也最弱。以软件新创企业为例,研发团队固定资产配置较少,不受场地限制,市场门槛低,仅需要电脑和一些开发软件就可投入研发,但在新设计的软件程序没有通过测试以及上市推广前,研发人员的开支更多源于企业或团队自有资金。研发成果是计算机软件版权,初创期软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可以同知识产权一起绑定为质押标的,也没有成熟的软件产品上市和稳定长期的销售合同,资信能力十分有限,降低了成功融资的概率。
(四)知识产权质押实践起步较晚
直到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2016年3月才明确要选择一批城市或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尚不成熟,主要体现在:缺乏专业化担保机构和融资平台,参与主体较为单一,质押业务多在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不对称,缺乏针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平台,推高了知识产权融资成本。
(五)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规制尚需健全
金融系统的政府规制必要性体现在资本市场配置功能无法自我实现时,虽然担保法界定了财产权质押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操作规范,但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质押实践缺乏针对性,因此指导效果有限,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制仍处在探索阶段。
四、对策建议
目前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无论是融资风险还是交易成本都远高于其他传统外源融资模式,但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出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转型升级的发展需要,大力改善科技新创企业的融资环境,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新常态下最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战略部署。本文认为,改善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可从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建设和知识质押融资机制优化两个层面着手:
(一)加强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设
1.建立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信息报备制度。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构建由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情况的登记平台,一方面对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有效期限、权利瑕疵等情况进行初步的甄别和判断,为资产评估机构测度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权利各方提供信息查询条件,便于知识产权质押过程的实时监控,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构建出质知识产权保证金制度。降低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是制度建设的另一重要着力点,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是高科技新创企业安身立命的基石,出质的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可能巨大。因此,出资人应对质押期内所占有的知识产权支付一定保证金(在质押期满时有条件退还),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维护产权人利益,减少侵权行为,降低知识产权运用不当带来的技术泄露风险。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第一,标准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操作规范,缩小不同评估机构在同一案件中的因评估方法、测评尺度、评估流程带来的差异区间;第二,严格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对资产评估公司的各类业务分别设置准入标准,提升评估机构的公信力;第三,加强对不涉及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部分知识产权评估信息的披露,一方面便于社会对评估机构的服务过程比较和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出资方对高科技新创企业质押标的相关信息有更多的了解。
2.强化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和专业化可以有效降低融资风险,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部门,选择两个以上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测度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客观、专业判断。同时,跟踪该科技企业的运营情况、信贷记录和财务状况。从政府机关的角度,一方面,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倾斜,综合考虑放款对象所属行业、质押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以及贷款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并在坏账损失发生时予以适度补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包括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在内的第三方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共享收益,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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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价值评估范文5
[关键词]版权;质押;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1-0057-04
[作者简介]莫超群(1989-),男,广东阳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学。一、我国版权质押贷款的现状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国日益重视知识经济的发展,逐渐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相继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在此过程中,以版权为核心的广播影视、计算机软件、工艺美术、信息网络等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新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已成为我国的“朝阳产业”。根据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核心版权产业的总值约占当年GDP的33%,全部版权产值约占当年GDP的64%。北京、深圳、上海等地也相继开展了区域版权相关产业贡献率的调研,其中北京市2009年版权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其当年生产总值的1339%,上海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当年上海GDP总值的1024%,由此可见版权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增大。
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这离不开我国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贡献,但在版权产业繁荣发展背后,文化创意企业由于自身特点的局限性,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此外资金的缺少也是限制版权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身规模小,可抵押的财产少,而且信用等级低,风险较高,因此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而通过股权进行融资的成本又较高,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融资难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所以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版权这一财产的充分运用对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版权质押贷款成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渠道。
为了解决中小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各级政府部门针对版权质押的现状相继出台了各种政策,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支持的力度,以保证版权质押贷款顺利进展,进而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1996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第一号令施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开启了版权质押的新篇章,2009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要“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并在版权发展的专项任务中,要求“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的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2011年7月1日《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开始实施,对解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版权评估难、交易难、融资难将发挥积极作用,有效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2011年2月陕西省出台《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规定,借款人可以用“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向银行抵押贷款。2011年9月青岛市出台《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青岛文化创意企业据此可通过版权质押向银行贷款。2012年1月6日,全国首家专业版权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版权评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版权评估从理论探索正式向实践领域迈进,版权评估中心的成立为版权企业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为版权质押贷款企业和银行搭起了一个服务的平台和桥梁。
在各级政府政策条件逐渐完善的前提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顺应形势,逐渐就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质押进行贷款。2007年10月31日,北京天星际影视文化传播公司以其电视剧《宝莲灯前传》的版权作为质押,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首笔文化创意中小企业版权质押贷款合同,成功获得了600万元的贷款,开启了文化创意企业获得银行版权质押贷款的第一单,与此同时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正式推出文化创意产业中小企业版权质押贷款项目,重点为影视业、出版业、演出业、动漫与网络游戏等6大文化产业提供信贷支持,版权质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00万元,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2008年5月14日,北京银行对华谊兄弟发放1亿元电视剧贷款项目,成为我国第一笔以电视剧版权作为质押贷款的最大一单。2010年12月,杭州银行推出动漫版权质押贷款这一创新金融产品,使动漫企业通过“版权质押”向银行贷款成为可能,为文化创意企业注入新的活力。2011年3月,全国首笔网络游戏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由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成功发放,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为这场破冰之旅的主角。2011年9月13日,在青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观摩交流会上,12家银行与17家文化创意企业达成758亿元的融资协议。目前,版权质押贷款业务已从最初的单家银行发展到如今多家银行,银行界对版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已不再有异议,但由于版权产业的特殊性,银行对这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仍然十分严格和谨慎。
综上所述,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下,版权质押贷款业务迅速发展,中小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然而在我国能通过版权质押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大多数是一些知名的企业或者得到政府支持的企业,对于其他中小企业,通过版权质押获得贷款依然是一件困难的事,归根到底还是版权价值难以评估的问题。所以从版权质押贷款的关键环节―价值评估来研究版权质押的价值评估方法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版权自身的特点来分析版权融资难的原因,并对价值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以提高版权价值评估的质量,从而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搭建版权质押企业和银行的桥梁。
二、版权的经济特征与质押贷款难的原因
(一)版权价值难以确定,存在估值风险
首先,由于版权成本的弱相对性,其成本与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价值具有不确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凭其成本对其估价进而放款。其次,由于版权为无形的财产权利,客体是非物质性,其创作的独特性、唯一性、专有性,使其价值在评估上具有一定的难度,也就决定其存在价值评估的风险,而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版权质押的设定与实现,这也就造成了现在很少有商业银行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版权质押贷款。最后,版权受经济、政策、法律、市场以及突发事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经济价值是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其所能创造的经济价值是这些因素的共同结果,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难以鉴别版权的真实价值,所以认为版权的质押具有较高风险。
(二)版权的变现能力差
版权质押标的能否迅速变现,关系到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我国的版权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版权交易市场还不够完善,版权作品交易活动也不够活跃,版权产品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专有性、唯一性、创新性,使其在市场上很难找到价格参考物,因为版权作为无形财产,不像机器设备、厂房、商品等有形财产那样在市场上到处可以交易,其版权一般很难变现。由于版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版权的变现能力差,而且我国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版权质押问题,一旦版权质押的企业无法还款,银行在评估和转让的过程将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三)版权质押评估不规范
版权价值评估是版权质押贷款的关键环节,价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也成立了版权评估中心,但版权价值评估在我国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理论和实践还有待完善,至今我国还没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权威的评估标准,所以在版权的评估过程中得到的评估结果可能千差万别。价值评估的核心问题是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目前市场上版权评估方法一般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选择不同的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也有很大不同,再加上我国评估机构的评估技术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得到的评估结果也各不相同。由于版权质押评估的不规范,导致版权价值难以形成准确的评估结果,因此很少有企业能通过版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三、版权质押价值评估的传统方法
(一)成本法
版权价值评估成本法是指重建或重购这一版权的成本,根据不同的评估依据又可以分为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与重置成本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只是两者适用的物价水平不一样,历史成本反映的是当初创作版权时的物价水平,重置成本考虑的是现时条件下的物价水平。一般情况下选择重置成本法来对版权进行估价。
所谓历史成本法是以版权的历史与实际创作条件为根据创作某一版权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制作费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成本,再按现行市价换算成现值,然后得出现在创作这一版权的价值。
重置成本法是指按照评估基准日的计价标准来估算重新创作某一版权所投入的全部成本作为重置成本,然后估算此版权所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版权的价值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 = 重置成本 实体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
评估价值 = 重置成本 * 成新率
(二)市场法
市场法亦称为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根据替代原则,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市场上与被评估版权相似或相同版权的近期交易价格作为参考物,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对近期版权的交易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确定版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运用市场法评估版权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公开的版权市场。版权市场越活跃,交易越频繁,获得与待评估版权的价格就越容易。第二,市场上存在相同或类似的版权作为交易参考物。选择的参考物的可比性是采用市场法的关键,包括参考物与被评估版权功能相似性、使用价值的相似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相似性。第三,参考交易的数据是否易于获得。相同或类似版权的交易信息容易获得可减少评估过程所花费的时间成本。
(三)收益法
收益法也称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预测被评估的版权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的未来收益,选取适宜的折现率,将未来的收益一一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再将各期的未来收益现值一一相加,得到的最终结果作为被评估版权价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是以效用原则为基础的,效用越大,版权的获利能力越高,相应版权的估价越高,收益法公式如下:
V=∑n t=1Yt (1+r)t
其中,V――版权评估价值,Yt――第t年的收益,r――折现率,n――版权的获利年限。
收益法是从产生未来收益能力的方面来看待版权这一无形财产的,而不考虑其创作或取得某一版权的成本。为了科学合理的评估版权的价值,运用收益法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待评估的版权的未来收益可以预测并能以货币计量;第二,版权所有者获得的未来预期收益所承受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对评估版权未来预期收益所承受风险的衡量主要体现在折现率的选择上;第三,被评估版权的未来获取收益的年限是可以预测的。一般来说,版权的使用期限越长,版权的价值越高。
四、版权质押价值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一)成本法的适用性分析
对于有形资产来说成本法原理简单,易于掌握和运用,是资产评估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因为运用成本法评估出来的价值更接近实际,但对于版权这类无形财产来说,成本法则无法正确反映出版权质押的价值所在。首先,版权不同于有形资产,版权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是一种活劳动,不是物化的劳动,所以很难确定其成本,版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其贬值是无形的贬值,只存在经济上的贬值,不存在实体贬值和功能贬值,确定其价值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成本法不适于估算版权质押的价值;其次,版权自身具有独特的经济特征,版权类作品具有创新性、唯一性、专有性和成本弱相对性等特征,其成本和价值不成正比关系且没有必然联系,因此难以准确衡量版权的成本;最后,与有形资产不同的是版权的价值不是由劳动价值决定的,而是由效用价值决定的,即版权的价值是由其未来预期的收益所决定。综上所述,在版权的创作过程中可能花费很少的成本但会带来未来无限的收益,如果用成本法评估该版权就会低估其价值;然而当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创作出的版权作品未来的预期收益很少,甚至低于成本,此时使用成本法就会高估该版权质押的价值。
(二)市场法的适用性分析
使用市场法对版权进行价值评估必须满足市场法的三个前提条件,必须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参考物而且交易信息易于获得,否则难以对版权进行价值评估。在发育完善、具有活跃版权交易的市场,运用市场法进行价值评估简单、直观、运用灵活,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价值评估方法,可是目前我国的版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也不活跃,再加上版权具有专有性、唯一性、创新性等经济特征,所以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用市场法对版权质押进行价值评估的关键是可参照物,没有参照物,市场法无法进行。由于我国版权市场交易不频繁,且很多企业都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版权交易的,因此版权交易的数据难以通过市场获得。另外,版权受经济、政策、法律、市场以及突发事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经济价值是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其所能创造的经济价值是这些因素的共同结果,所以即使有相同或类似的版权交易信息存在,其参考的准确性也缺乏说服力。因此,以目前我国的市场条件来看,运用市场法对版权质押进行价值评估的条件还有所欠缺。
(三)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
相对于成本法和市场法来说,使用收益法对版权质押价值进行评估是较合理的,因为收益法是以价值效用论为基础来预测版权的未来预期收益,考虑了时间的价值,得到的评估结果真实可靠,易于被企业和银行所接受,因此在版权质押实践中比较常用。但使用收益法对版权质押进行价值评估也存在缺点,主要是其参数难以衡量,受评估人员的主观影响因素大:第一,基于版权的专有性、唯一性和可复制性等独特的经济特征,再加上版权的价值受多种因素变化的影响,所以对版权未来的预期收益的估算难度较大;第二,一般版权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但其获利期限却难以确定;第三,收益法基本公式的折现率的量化较难,从理论上来说,折现率包括无风险利率、通货膨胀率和风险报酬率,无风险利率可以参考国库券的年收益率,而由于我国的版权交易市场不活跃,要确定风险报酬率比较困难。
五、我国版权质押较为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
没有哪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是必然适用版权质押的价值评估的,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相对的优点与缺陷,因此要根据版权独有的特征和我国版权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版权质押价值评估方法。
基于版权无形性的经济特征,版权的成本具有弱相对性,版权的创作成本不能准确反映出其真实的经济价值,版权的成本与其经济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成本与价值可以很接近,也可以相去甚远,版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使成本法简单,运用方便,但由于其无法准确评估版权质押的价值,也不能选择其作为版权质押评估的主要方法。
运用市场法进行版权质押价值评估比较公开、公平、合理和运用方便,但由于我国的版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也不活跃,因此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相似的价格参考物,版权的专有特征也决定了其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相同的参考物。目前版权交易市场的不公开,也难以从市场上获得版权的交易数据,因此,基于这一系列现实情况,市场法无法作为版权质押评估的主要方法。
根据版权的经济特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收益法是几种方法中比较适合作为我国版权质押的价值评估方法。收益法充分考虑了版权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将版权的获利能力量化为未来的预期收益,考虑了时间的价值,符合版权价值形成的效用价值论,避免了成本法和市场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适应性强,运用方便,评估出来的结果更加真实,令人信服,也易于版权质押企业和银行的接受。虽然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一样存在着参数难以量化的缺陷,但收益法需要量化的参数较少,计算相对简单,目前我国基本采取收益法对版权质押进行价值评估,因此收益法具有很好的实践基础,也具备了一些精于量化收益法公式中参数的专业评估人才,其中折现年限可以以版权的经济寿命进行替代,折现率可通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算。所以收益法相对于成本法、市场法来说更适合于运用到我国版权质押价值评估中。但在具体进行版权价值评估时除了使用收益法还可以结合其他方法以确保版权质押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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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价值评估范文6
1.1融资理论
(1)风险资本的来源。风险资本的来源都是有规律和固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来源的资本在风险投资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和政府商业银行科技开发的贷款,资金规模偏小,没有调动起民间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投资主体单一且投入严重不足,不能达到有效分散风险的目的。
(2)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关于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设立契约型基金,即是按照一定的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收益凭证而形成的投资基金组织。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没有自身的办事机构系统。基金证券的发行不是由基金公司作为发行人,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行人;第二种观点主张设立公司型基金,即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公司,它的主要特点是其公司性质,即基金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因而所有权以股息的形式获得投资收益;第三种观点主张根据风险投资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在起始阶段,采用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随着条件的成熟,可逐步试点契约型半开放式、契约型开放式、有限合伙公司型封闭式、公司型封闭式、有限合伙公司型半开放式、公司型半开放式、公司型开放式等基金形式。
1.2投资决策理论
(1)项目筛选与审查。风险投资项目评估可以说是整个风险创业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其中对项目的战略筛选是评估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而该阶段也最能体现风险投资家的宏观眼光和战略水准。从众多没有或只有少量经营历史纪录的风险企业中选出最具有获利潜力的投资项目,是风险投资有别于其他投资形式的特色之一。
(2)项目价值评估。目前,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采用的方法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价值法、清算价值法、折现现金流法和实物期权定价法。各种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在实践中,美国创业投资家是用拇指规则方法(修正风险贴现率的折现现金流法)对创业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而我国评估创业企业价值的方法则一般是使用重置成本法。相比较而言,修正风险折现率的折现现金流方法对创业企业价值评估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因为它既考虑了创业者对预测值的乐观估计,也考虑对早期投资的稀释,可纠正过高的预测估计,并能保护早期投资,并对创业投者和创业投资家起到激励的作用。而重置成本法虽然也考虑了无形资产,但所占股份份额较小,以现有的实有资本为主体,无法充分反映创业企业的特点,因而不适用于创业企业的价值评估。由于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家的成熟度的差异,折现率的确定要根据各国的情况而定。我国的创业资本刚刚起步,还不是完全的创业资本投资,股市的市盈率过高,因此,不能完全照搬美国创业投资家的模型,否则会使得本来就乐观的估计更为放大。相反,应该在借鉴美国创业投资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特点,探寻适合中国的、客观的、合理的创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3)项目投资协议。风险投资家还需要与创业企业家签署投资协议以完成投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投资协议的实质是控制权的分配。在风险投资协议中,风险投资家可以将现金流量分配权、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清算权等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根据某先事先确定的业绩指标相互独立地进行分配。一旦创业企业经营业绩太差(低于某些预设的标准),风险投资家可以获得对企业的完全控制权。此外,风险投资家通常会利用竞业限制条款和股份逐步落实条款,提高企业家离开企业的成本。
(4)参与管理——基于价值增殖型管理。投资后参与管理是风险投资家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重要环节。这种基于价值增殖型的管理,可以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务资源,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潜在的资源优势,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增殖的目标。风险投资家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帮助企业获得后续融资、协助企业进行战略规划、招聘管理人员、协助安排经营计划、介绍潜在的客户和供应商、解决企业家报酬问题等。
1.3撤资理论
(1)撤资时机的选择。关于撤资时机的选择,大部分研究都集中于分析首次公开上市(IPO)的时机。风险投资家都希望被投资企业在对自己最有利的时候上市,至于什么时候对风险投资家最为有利。理论界认为,对于具有高质量项目的企业来说,风险投资家的参与有利于增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但由于参与企业管理也有时间、机会和资金上的成本,风险投资家会选择边际利润为零时退出企业,让企业实现IPO。
但在实践中,由于风险投资家需要筹集下一个基金,为了及时报告前一个基金的投资业绩,风险投资家可能会在时机尚未成熟时将企业推上市。
(2)撤资方式。关于退出的方式选择,风险投资家们首选公开上市。研究证明,在同等条件下,IPO是利润最高的退出方式,是推动风险投资的动力。在公开上市市场表现更已成为风险投资业的景气指标。尽管IPO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在实践中,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对于投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风险投资家来说,如果不打算长期留在被投资企业,将股份出售可能是最佳的退出方式。(3)收益分配的决策。首先,如果风险投资家将股份出售后分配现金,短时间内出售大量股份会导致股价下跌,这是风险投资家不愿意看到的;其次,分配现金会让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立即产生资本所得税纳税义务,而分配股份则可以推迟纳税;再次,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投资家需要首先让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先行收回其全部投资,然后才能开始得到附带收益(即投资利润分成),为了完成让有限合伙人收益投资的任务,在股份价格被高估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家一般会选择分配股份而不是现金。除此之外,证券监管机构往往限制公司内部人(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等)出售股份的数量,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风险投资家的分配行为。
2风险投资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实践
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仍然处于对如何将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艰难探索之中,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从各地发展风险投资的实践分析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风险投资机构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创立的,并且直属政府部门领导。实践证明,这种模式缺乏市场操作经验和风险意识,抑制了民间主体的积极性,使得经济没有效率和活力,不符合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从各地区不同公司类型风险投资机构实际风险投资总量进行对比分析,政府风险投资机构比例占据了重要比例(见表1)。该项调查的有效样本为64家风险投资机构。本项调查的有效样本数为64家,其中政府类风险投资公司27家,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含中外合资)3家,其他商业风险投资公司34家。
2.2融资渠道的单一化
中国风险投资规模偏小,融资渠道单一,目前尚没有充分利用个人、企业、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力量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是在政府的主导投资下创立的,其资金来源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其弊端已暴露无遗,因而,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时要注意政企分开,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机构投资入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投资多元化,努力使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
2.3风险投资业务地域分布不均
中国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深圳、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无论是从新增投资项目数、投资金额还是新增管理资本方面,深圳、上海、北京三城市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西部地区却发生退减现象。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的问卷调查,对全国141家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了考察(见表2)。
2.4政策法律环境的制约
完善的外部运行环境是支持风险投资体系顺畅运作的前提条件,是风险投资发展壮大的基础。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实践证明,要使风险投资获得大力发展,政府必须要有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要有对应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与之相配套。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对政策环境具有很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但政策法规建设还显得相对滞后。
2.5文化环境的缺失
从文化环境看,鼓励冒险、崇尚创新、倡导创业的民族精神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而我国还没有完全给人提供创新和创业的环境,这方面的支持和激励也很少。另外,诚信合作的商业氛围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我国高发的经济欺诈案件表明了信用环境并不佳,而整体信用环境对风险投资资金的筹资和退出都有很大影响。此外,人才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缺少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等方面也问题颇多,如困扰我国软件产业的盗版问题已经严重地损害了许多软件公司的利益,抑制了风险投资的本土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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