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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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1

关键词: 法律职业 高职教育 法律教育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①法律职业者,顾名思义,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为职业的人。

关于法律职业的内涵,学术界似乎并无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看,法律职业的含义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词主要指“脑力或知识的而不是体力的或手工的劳动和技能”,“原本专指神学、法学和医学,后随着科学和知识广泛应用于别的事务部门,也指别的职业,以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知识含量,与仅仅是技能相区别”。可见,从花费时间和生活来源的角度,“profession”与中文“职业”一词意义相同;从职业性质和社会层次来看,“profession”本指神职人员、律师和医生,后因愈来愈多的职业知识含量增加,便逐渐扩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领职业。

中文的“职业”一词原本没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法律教育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渐开始在学术著作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因为中国法律教育也确实是一种“高级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而不是“体力或手工技艺”的培训。②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只能影响人们关于法律职业概念之外延的判断,并不影响人们关于其内涵的判断。所以,这并不妨碍给其以定义性描述: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法律职业具体范围在各国并不一致。在英国,法律职业一般限于律师。在美国法律职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私人开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和法律教师;狭义上仅指私人开业律师。加拿大的法律职业范围较广,分为法官、律师和公证人、法律辅助职业(如专利人、法律书记员、专利查询专家、合同书记员、地产契约书记员、所有权审查员)、法庭官员(如法庭书记员、法警、行政司法官员)等。在日本,法律职业一般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的法律职业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也包括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辅助型法律职业,法律教师及法津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③

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职业特殊性。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主要是以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复杂多变、最难界定的高级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工作性质、特点等原因,他们还要广泛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所以对其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资质)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裁决因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的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等,这一切,使得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与工程技术性职业相比,有内在的和先天的差异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

2.法律职业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准入标准,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划分科学化,法律辅助型职业将成系列。

3.法律职业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实践屡屡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业,离开全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楼。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法治的关键和紧要处,每每是法律家在担当大任,所以,人们常称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这在关于法律家(法律职业)作用的估计中可见一斑。托克维尔强调:“……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埃尔曼指出:“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确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而大木雅夫则把法律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概括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法律职业具有区别于一般职业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一般的高等职业教育。在这方面,我们以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并未认真区别职业对象和层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即仍习惯于沿用社会通用的“手工或技艺”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虑到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教育属性和共性,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或是“残废品”,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

二、关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问题

法律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法律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专科层次的以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从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使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不能把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学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才能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实践技能的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应用型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线发挥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不能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等同。

法律职业教育虽有明显的优势,却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会使法律教育流于浅薄。目前,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本位的法律教育虽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顾此失彼。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过于关注市场动向,致使现在的学校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如一些课程里仅仅注重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法律教育变成了条文解说,忽视了基本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如此学生很难真正理解法律精神,这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是致命的杀伤力,因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适用,绝对不是机械的生搬硬套,更应是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把握。

确实,法律的运用有许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则下技巧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对它灵活运用和真正理解。

单纯的职业教育趋向于奉行实用主义,片面强调与职业有关的知识的灌输和特殊技能的培训。其极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学什么”,结果是把“人”与“人才”隔离开来,导致大量的“机器人”出现,甚至是有才无德的“佞才”。片面的职业教育对大学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而“机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无意或有意地损害法律正义。⑤

那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这个问题,柏林大学的缔造者、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这样回答:大学教育是要培养兼具个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经验知识,又要掌握道德科学,从而发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也曾主张: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四项条件,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辩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能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⑥

当然,寄希望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现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实际,但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道德素养、全局视野及应变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国近代法学家杨兆龙曾警示的那样:在法律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律教育既应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律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种反应过度,单纯强调法律职业操作技能的培训,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形成,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构成。法律职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操作上的问题,更是涉及思维、理论、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高校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通识教育又是必须的。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企图在三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培养高层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现实的,而将辅助类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具有客观现实性的。

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实际出发,其应当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律专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律高等专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应该根据法律教育的性质、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来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标准和模式。

注释: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616页.

②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4).

④邵文华.高职的定位.职业特色[N].中国教育报,2001-10-1.

⑤周世中.倪业群等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2

论文关键词:本科法学教育;定位;应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 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5.考核、考试方面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3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务化;培养【Abstract】In view of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acti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fo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target and requirement, put forward a sound, perfect our country practice excellenc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practice, points out the training, professional experiment, increas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 communication, optimization of culture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 ability.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G629.2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9-0025-01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遭遇严峻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法律人才市场需求与当前法律人才供给客观现状之间的矛盾,呼唤对当前主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进行深度反思和系统变革,建立培养高端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和机制。

1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管理模式的检视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及教学思路,很多是借鉴和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教育培养的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和能力的培养。当前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职业伦理素养的缺陷和缺乏职业技巧训练的缺陷。培养出来的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对于职业的敬畏和信仰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应有的职业伦理价值观。

当前各高校推行的实务型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意图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实践性课程和加强实习环节的考核,对促进学生的法律应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无法从根本改变和纠正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固有缺陷,亦无法解决当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场上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与低端人才过剩间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实务化教育培养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提出。 “计划”针对当前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之间的差距,提出分类培养、创新机制等目标,为我们指明了改进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 高素质法律人才,应是兼具法律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的,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人。[1]应体现出职业化与多元化的统一,精英化与平民情怀的统一,正规化和国际化的统一。强调职业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要连接社会需求,并随社会需求进行调适和改进,包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三方面内涵。专业要素,要求接受正规的系统化的院校教育,具备法律科学体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关系、范畴和制度等知识结构,包括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法律人的思维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中,首要的社会加强司法伦理的训练和司法技巧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很难坚持职业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则很难胜任职业的要求,适应职业的挑战。职业技巧的训练,需要诸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创新教学模式为载体,逐渐转向专门化的见习阶段训练,最终走向法学教育的专门化和职业化。

2.4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检视。 当前实务法学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尚无法合理平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与规范性、人文性与技艺性的关系,诸多创新培养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适的载体而无从开展。存在的问题包括:⑴将“卓越法律人才”与专业技能训练等同,淡化专业理论学习和法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塑造。⑵对法学教育培养的“实务化”物质载体和专业技能培养关系认识不足,重训练形式,轻法学技艺学习和训练的科学性和系统性。⑶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选择中的师资建设重视不足,对“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和传统法律职业的“师徒式”管理内在要求的统一性不够重视,致使当前诸多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无法有效实施。

3健全、完善实务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总结过去的经验,法学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学体系设计上,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推进实务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要在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将实务化训练纳入基础理论学习的过程中。以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单元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点的同时学会应用。通过实务化教学,促进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比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考虑把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基础课《宪法》配以《法律思维实训》进行教学,《民法》配以《民事纠纷分析与处理》进行教学。

3.2加强专业实验。 以专业实验课程为载体,培养学生法律运用意识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了解实务界对法律运用的程序,是建设综合性的实务化教学体系的核心任务。法学专业实验可以分为专项实验和综合实验两种基本模式。前者是通过具体制度和规则在某一个具体案例中的适用,使学生了解单项法规和制度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对之进行检验、适用和评析。后者是较为复杂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适用过程的实验。是让学生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寻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条文,从而提出具体的法律报告和文书,加强学生法言法语、法律思辨能力的训练。

3.3巩固专业实习,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 实训基地实习是要把实务技能真正地应用于实践,既是对教学成效的检验,也是对学校实践教学成果的提升和巩固。这首先要求学校要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建有充足的实习、实训基地,保障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

3.4优化培养学制,改革实践教学。 我国法学教育直接和高中衔接,经过四年的本科教育就可能直接走向社会,多数学生还未完全掌握系统的实践教育。在接受教育的时间和专业性上和国外法学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对此可以采用本硕连读,建立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和基础职业训练、研究生学习阶段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分流培养。由学生根据兴趣和能力,分别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导师制为主、课堂教学为辅教学,学校与职业部门联合培养,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4

这里讨论的“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又称法律行业,是法律工作的各个专业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法院审判工作、刑事检控工作、法律咨询工作、法律草拟工作等,所有这些法律工作总称为“法律职业”。这是广义的法律职业。狭义的法律职业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行业。本文讨论的法律职业。

Lawyer一词准确地译法应为“法律工作者”,它包括了私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甚至还包括立法专家和大学法学院教书的法学教师。把它仅译为“律师”是不确切的,不能涵盖法律职业的全貌。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按照各国一般的作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私人执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即获得一个法学本位,在英联邦国家叫做LL.B,在美国以前也叫LL.B,现在叫做J.D,这是从事一般法律职业的前提。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职业是一门特殊职业,就像医生职业一样要求执业者必须受过基本的大学法学本科训练,否则做律师或法官就可能出“责任事故”。第二个原因是保证从事不同的法律专业的群体即私人执业律师、政府律师、法官等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有统一的是非标准和价值取向,这样在执行法律时才不致由于标准不一和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不公正,损害法律的正义性。可见法学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挂钩,大学法学本科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一般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的要求,又要考虑职业教育的要求。国外大学法学院课程的设置都有这个特点,即密切地与法律专业资格的授予结合在一起。事实上,掌管律师资格授予的律师协会本身就参加了当地大学法学院课程的设置。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再跟已执业多年的律师接受一段时间的法律职业训练和实习,即可自动取得律师牌照,而无需另作律师资格,因为这种法律职业教育已为当地律师协会所承认。反之,如果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则无论如何不能做律师,更不能做法官。

二、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

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自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取得的成绩是举世公认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这里只列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1.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我国律师资格的授予没有严格的职业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学本科毕业,不管什么专业都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法律专业大专毕业的亦可),通过考试即可获得律师资格。因而在我们的律师队伍和法官队伍中有许多人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这样,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在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方面与大学其他学科教育相比,就没有任何优越之处,没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学生要想做律师或法官,完全可以不进大学法学院接受正规法学训练,完全可以放心地去学工程或文学等,只要在大学毕业时,集中一段时间突击背一下律师考试的资料,通过考试即可做律师了。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与意义,与其他学科相比它唯一可以说得上的优势就是传授了一些法律知识,有利于学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而在这方面,它并不比各种律师资格考前培训班更优越。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学法律院系毕业的本科生却有相当一部分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不去从事法律工作。可见学法律的大学生有许多并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可以给自己带来一门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而是把它视为一种普通的高等教育。如果学法律的大学生都不这么认为,那么我们很难要求一般的政府官员和民众这么看。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职业之门并非只有进大学法学院这一条路可以到达,甚至主要不是靠这条路乃至完全不靠这条路也同样可以跨入。

2. 法律职业界(包括律师界、法官团体等)与法学教育界联系甚少,他们很少参与法学的课程的设置,参与大学法学院的活动。也很少听说执业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这使得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据此可见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不统一,基本上都是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

(二) 法律职业团体各自为政

与上面提到的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各个法律职业团体甩开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自办教育,纷纷开办自己的职业学校,有些甚至经司法部特批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挂起钩。例如,人民法院有自己的业余大学和法官培训中心,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检察官学院,律师协会有律师培训中心,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另外还有许多其他各种司法学校、律师函授中心,而一年前成立的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更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挂起钩来,成为国内第一所日常教育与资格授予相结合的法律学校(见1996年1月6日“中国律师报”)。如果说这些学校仅仅进行一般的专业技能训练也未尝不可,但它们事实上是代替大学法学院在进行正规的法律职业教育。上述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得不到法律职业团体的承认,因为如果要从事一般的律师工作、审判工作,接受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也应该足够了,但事实上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胜任这些工作,还要再接受专门的职业训练。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各种各样的法学教育极其不统一,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不能衔接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大学正规法学教育本身存在许多问题

1. 法学本科专业划分过细。本科教育基本上是一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基本职业技能的训练,如果划分专业,学生的适应面就很窄,他们将来的职业发展就很受限制。

2. 法学本科生从高中毕业中生招生,年龄偏小。美国的J.D.事实上是一种法学本科教育,但是它要求读J.D.的学生必须已经有一个非法学的大学本科学位,因而学生的年龄都较大,阅历也较为丰富。在英联邦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读法律本科的学生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但事实上是这样的。可见,国外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没有法学教育,也可以说是生教育,在我们所说的“本科”层次上,在国外基本上没有法学教育,所谓“专科”法学教育更不存在。法学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教育,就是指它的起点高于其他学科,起点就是研究生教育,没有“本科”教育。难怪现在美国的大学法学本科学位也叫Doctor(J.D),中文有人甚至把它译为“法不博士”。学法律的学生应该年龄大一些,经验丰富一些,这样才可以应付复杂的法律事务。这看来是大家的共识。

3. 要成为一个成功的法律工作(Lawyer),要接受两种教育,一是普通的素质教育,二是特殊的职业教育。在许多国家,由于大学法学院只招已经获得了一个非法学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因此普通的素质教育已居学生攻读第一学位时系完成,法学院的教育只是一种专门性的职业教育。然而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由于是从高中生中招生的,因而要求法学院的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职业的教育,而且还要是一种普通的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我国大学法律院系所承担的任务就要比国外同行大得多。国外培养一名Lawyer要七年时间即(4+3,法学院学制为3年),而我们只有四年时间。如何改革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制度,处理好素质教育与教育职业教育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4. 硕士学位时间太长,培养目标不明确,把培养高级的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混在一起。国外的通例是学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只需选择几门课程,通过即可获得该学位,而不用写论文,这种学位侧重于在本科基本训练的基础上提高实际技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学术型的。我国以前一年半制的生班类似于该学位,不知为何后来取消了。而学术型的法学硕士学位(Mphil in Law)一般学制是2年,只需写论文而不用学什么课程,论文答辩通过即可获得该学位。应该说国内的法学硕士学位是二者的结合。但是对大多数人来说读一个一年制的LLM在专业上进行一些提高就可以了,而不用再花费两年时间写论文,勿需在上有多高建树。把培养应用型与学术型人才混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对人才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十分巨大。

(四) 各种法律职业资格不一致

在我国,律师资格是独立的,法官、检察官也都有自己的资格标准,而这些资格之间有什么联系则很少有人顾及到,至少到还没有见到呼吁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基本的法律职业资格的文章。

另外,律师协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行业管理现在仍停留在讨论阶段。

三、 关于改进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一些想法

(一)法学教育的不统一极大的到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

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的上述,以及二者互相脱节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我国本来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法律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却极不统一。这表现在两个重要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各政法部门,即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公安部门,都有事实上起立法作用的司法解释权和规章制度权,虽然这些部门之间常常可以相互协调,但仍然很容易造成司法标准的不一。而国务院各部委也都有自己规章制定权,由于部六职能重叠,同一事项往往几个部门都有管辖权,因此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法律抵触,部门规章之间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普通公民和投资者来说,往往无所适从,摸不着头脑。第二个方面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中央立法抵触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十分严重,各地司法机制很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甲省法院的判决很难在乙省执行,而乙省要寻求丙省司法协助,却又十分困难。我当然不是主张取消地方立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该给地方以足够的自主权。但是一定要强调全国法制的统一,最起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之间要有很好的协调与沟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形成全国统一、部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要求尽快统一法制领域的各个“方面军”和各路“诸侯”。这是一个决策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教育问题。因为在目前各政法部门、各地方都自办自己的法学教育情况下,由于教学、教学材料、教育质量不同,所以学生的背景、素质、所受教育、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肯定不同,法官在法官学院受的一是一种法律教育,检察官在检察官学院受的是一种教育,律师在律师学院则受另一种法律训练,至于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所受教育又与他们不同,而各地方的法学教育又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企求没部门的法律学校毕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招待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很难企求他们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所以,统一我国的不同部门存在的各种法学教育,统一全国的法律职业资格,直接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法律的尊严。

(二)我的建议:

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地建议,由国家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公安部、主要大学的法律院系共同组成一个高规格的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一下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现状,研究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制定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战略方案。只有这样,才可以合情合理、合乎时势地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才可以统一全国的法制,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一切人为的“法律”障碍。

我们应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应该主要去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大部分不做律师。同时控制法律学校的开办,重点放在大学法学院的建设上,各司法部门开办的学校应该逐步转变为职业技能的短期培训上,而不应再提供正规的学位教育,随便发行“部门粮票”或“地方粮票”。同时,大学法学教育本身要改革,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学法学院本科课程方案,设立新的统一的大学法学本位,以此作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切法律职业所必须的教育基础。

在把全国的法学教育统一起来后,改革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把取得一个大学法律学学士学位作为报名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这种考试主要应侧重于技能方面、能力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不应再考过多的法律知识,因为经过四年大学法律本科训练,这应该已经解决。也许正因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太过通识化,所以以前在取得律师资格方面与其他学科相比才没有任何优越之处。因此今后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基础上,应该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份,并逐渐与律师资格和法官资格的取得挂起钩来。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5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化;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74-02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制度中,2002年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无疑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也许仅仅是一个小小的司法改革举措,但是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却是举足轻重。它确立了法律职业者的从业平台,更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共同体搭建了统一的平台。统一司法考试之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尤其是审判、检察人员都是按照国家行政人员的录用标准任命产生的,或者是军队的任命,这就决定了他们并不具有法律职业独立的身份,或者官员或者军人。这些对法律职业化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也是其他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长期以来司法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法律职业化之路能使法律职业者们在同一高度,应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的各项纠纷。这也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的矛盾,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者们今后从业的必经之路,对法律职业者本身乃至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联系着法律职业者个人的“法律梦”与整个社会的“法治梦”,因而要对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深化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唯有如此才能不断适应社会的法治进程,更好地进行我国的法制建设,迈入法治国家之列。

一、法律职业化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职业化定义

法律职业化是指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化、分工化。它要求法律从业者是有共同法律思维、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以“铁肩担道义”为己任的社会共同体。法律职业者不仅掌握着法律机器,而且保障法律的有效运行,决定了社会的法治状态。在我国这种法治国家,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律服务者等在内的众多法律职业人。他们必须是接受法治教育、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法律职业化是社会高度分工的结果,它显示了法律在社会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专门化、职业化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律职业化特点

1.精英化。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特殊的群体,其以自身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解决纠纷。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都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司法职业在西方社会也是备受尊崇的职业。美国等国家只是在研究生教育才设置法学专业,对于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是敢于接受挑战的佼佼者,因为他们在本科教育阶段并没有接触过法学,通过专业的设置保证了优秀的人才进行法学的学习。在我国从本科阶段开设法学课程,长期的法律职业教育,极大提高了这一群体的语言、知识、素养等方面的水平,保证了其精英化的发展方向。同时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难考”,而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基本保持在10%左右,堪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从业者们经过如此艰难的考试,才能执业。通过严格的控制通过率,其从质量上保证了法律职业的精英化。

2.专业化。法律职业专业化是社会发展与分工的结果,是近代社会的产儿。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人们习惯乃至依赖于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在社会中法律和法律职业者显得重要,法律社会也逐渐形成。由于早期社会由于生活方式的单一、社会纠纷的简单,其裁判者并不需要经过特殊的法律教育,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可能只需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及习惯就可以进行公正地裁判。但是近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许多纠纷的解决越来越需要专业人士。外行人对法律的专业化程度难以想象,即使同一领域内,甚至同一个部门法内,由于其太过专业化,可能自己缺乏全面的了解,因此法律职业者这一阶层迅速兴起。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和专门化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3.独立化。由于其精英化与专业化导致了法律机构要在社会中保持相对独立性,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保持独立性。法律职业者体系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发展,而变得越来越相对独立于其他社会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自己的概念体系、思维方式和逻辑方法。具体表现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律师协会的自治管理。相应地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律师独立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考试的完善

(一)司法考试的目的

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初次选拔具有法律知识、法律素质的人进入法律职业,为国家的司法工作等储备人才将来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纠纷,治理国家,为国家的法治事业做贡献。在我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司法、律师等工作。

(二)司法考试的资格、考试次数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的考试,由于其法律职业者的特点,其报名资格就需要限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其要求学历,国籍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还应对其专业、政治立场进行限制。因其专业化不能让任何通过司法考试而与法学专业无关的人去执业,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必须保证参加司法考试的人经过长期的法律教育。其次,法律职业者必须拥护宪法,政治立场不坚定的人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最后关于司法考试的次数,由于其精英化的特点,不易让其多次参加考试,若多次考试不合格,说明不适合从事法律职业。结合国外的从业考试限制,应对考试次数加以限制,这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

(三)关于考试时间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基本在大四上学期,9月份的第二个周末举行。但这是众多法科学子正在备战考研或找工作,时间上会有所冲突,不利于学子们的备考。笔者建议可将其调整到大三下学期进行测试,一则其大学课程基本结束,法律学生对法学知识已经基本具备,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思维。二则不会产生时间冲突,使愿意继续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能够专心深造,不至于两手兼顾,从而顾此失彼。

(四)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改革不容小视。现实中许多学校以司法考试为教学目的,以宣扬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做法,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初衷,这些学校完全沦落成司法考试的“培训基地”,其学生完全没有法律素养,在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之后,不顾法律思维、法律素养的形成,一心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己任。本来法学素养的形成与司法考试并没有联系,但是自从其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从业资格,就被一些学校曲解,违背了法学教育的宗旨。法学教育是为了培养法律人的素质与思维,并不是培养学生的解题技巧、答题模式等等,不是为了应对司法考试,那是司法考试培训班从事的事情,然而一些高等院校恰恰做了此类事情。所以,我们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至关重大如何对二者进行协调也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法律机器,应当回归其初衷,加强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方面的塑造。对于司法考试可以开设选修课程,进行一些训练,而无须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改变课程设置。

(五)增加职业能力考试

我国的司法考试是一次性考试,并且主要考察法律知识。然而对于一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其究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能力,是否适合法律职业,以及适合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我们更是无从得知。从业选择只能根据其意向由其自我决定。法律更多靠的是经验与实践能力,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仅仅需要的是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学以致用,用于实践。但是有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能并不适合从事法律职业,不具备法律职业者的能力。对此笔者建议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增加职业能力考试。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考试,根据其意向,可按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进行职业培训。在培训一年的时间结束后进行考核,主要以法律实务、文书写作为主,笔试与口试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法律人才。

(六)完善生活保障、保障身份制度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要求完善法律职业者的身份和生活保障制度。如果只是选拔制度的建立,而没有相关身份制度的保障,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留住法律职业人。现实中,由于行政干预司法以及律师地位的低下、刚入职者的生活无保障或者极低的薪酬,使很多取得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对其望而却步,导致了频繁地转行,造成司法教育资源与法律人才的浪费。由于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量的法律人才的流失,从长远看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现实中无论是何种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永远是职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也是他们决定是否选择从事该职业的主要因素。我国目前,检察官、法官的地位极其高大,相比之下,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微乎其微,其身份制度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和社会的认同感,总是对他们加以“标签化”,难以受到人们的理解与尊重。如果法律职业者的身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不适应,无论什么样的司法考试制度也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来考试,更谈不上以司法考试作为基础的法律职业化的发展了。因此要加强对法律职业人的生活保障制度和身份保证制度,提高社会的认同感。

法律职业化过程中对法律职业者的选拔使用司法考试的方法,可以说是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现阶段司法考试还是比较客观、公平、公正的选拨标准,能够真正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司法考试为法律职业化提供了制度基础,是选拔法律职业者的手段,与法律职业化息息相关,推动着法律职业化的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然而其有些方面还不尽完善,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推动法律职业朝着精英化、专业化、独立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法律职业化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分析[J].法学研究,2007(3).

[2]袁震.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的理性思考[J].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3]石茂生.论法律职业化的制度建设[J].河南社会科学,2002(7).

[4]孙艳华.法律职业化探微[J].法学论坛,2002(17).

[5]刘俊.法律职业化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分析[J].法学研究,2007(3).

[6]徐杰.让中国法律职业人尽快法制化[J].法学前沿,2015(1).

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6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40-02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前苏联教学模式到大陆法系教学模式,再到英美法系教学模式借鉴。近二十年,我国法学者和法学院非常重视法学教育方法的研究。大量的研究成果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与进步。然而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尚未走出困境,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有必要对法学教育法方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寻找一条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现实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法学教育方法的梳理

通观全球法学教育,教育方法主要包括“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三种方法。不同的教育方法有各自的侧重点。

“讲授教学”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所普遍使用。我国全面的法学教育开始于建国之初,是对苏联“讲授教学法”的全面学习借鉴。该教学方法强调对法律规范背景和含义的讲授,对法律概念和具体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和阐释[1]。讲授教学法只能在教室课堂进行,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更多是接受和吸收。学生参与较少。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真正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并将其推广,归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布斯・兰德尔。其后,美国的其他法学院纷纷效仿,并为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所学习借鉴。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

“诊所式教育法”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建立在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诊所式教育法产生的背景是当时美国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强烈要求和法律应用性的重视,与此同时,美国法律界认识到法律应当为更多的平民服务,尤其应当为贫穷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在多种条件的推动下。美国的法学院纷纷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效仿美国医学院的课程设置,学生在法律教师和职业律师的指导下,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真实案件,从中理解法律知识的含义和应用,并且掌握法律应用的知识和技巧。该方法的互动性和真实性缩小了法学教育和法学职业要求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学生的法学应用能力。由于此方法的巨大成功,诊所式教学方法逐渐被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所采用。

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7所法学院校于2000年开始试行法律诊所教育尝试。此后,其他部分法学院校陆续学习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然而在目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未被我国法学教育广泛使用。我国还处于对诊所式教学的尝试和摸索阶段[3]。

二、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分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该方法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理论,注重法条的内涵阐释。该方法对于理论的系统讲解有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条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学生开展系统的法律理论研究。然而,讲授法受到了更多的是诟病:该方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学生参与程度低,师生互动少;在教师的讲授内容中,重理论,轻实践;学生多被动接受,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少。因此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未得到培养。尽管理论基础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前提性作用,但是由于理论与千变万化的实践有着巨大的差距会导致教学与法律实务工作脱节。此教育方法下的法学学生在工作中往往感到理论的无用,无法很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甚至在工作中无法开始新的法律适用的学习。因此讲授法被批判“过于务虚”。

案例教学法普遍运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与英美法系判例法律渊源有很大关系。判例法要求使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注重运用案例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注重学生的讨论和参与。该教学法因形式的多样性、灵活性,注重锻炼学生实践思考能力而被称赞。但其也容易导致所授知识缺乏体系性,对于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不够全面;案例的非真实性和静态性也致使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针对性和时代性。且法理学和法制史等纯粹理论法学学科无法进行案例教学方法。此外,案例教学复杂耗时,对法学课程要求高,很多时候无法达到预期效果[4]。

相较于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在课程的安排、教学内容和师资构成方面均有很大改进。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件环境之中,从中引导学生掌握法律规律和原理,并且掌握法律职业的技巧和方法。该方法强化了法科学生处理法律纠纷、适用法律规则的实际应用能力,缩短了法学院校的教学与真实法律事务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学毕业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适应。诊所式教学方法在美国大受推崇,但是在我国还处于推行阶段。诊所式教学方法已经经历了十余载的探索和推广。截至行文之时,诊所式教育方法在我国并未获得美国式的全面成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诊所式教学方法的部分弊端。相较于其他法学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对课程安排、任课教师和社会支持的要求更大。此外,诊所式教学方式立足于美国现实的需要,其更多的站在培养律师的角度出发的,学生的诊所式教学中,以准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从中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和职业道德[2]。对于培养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法学教育而言,此方法并不能全盘接受。

三、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选择

前述不同法学教育方法的利弊是对法学方法的直接比较结果。具体的法学教育的优劣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法学教育背景和教育目标出发进行选择。域外经验能够提供有力说明。

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其理论的博大精深要求讲授法是该国法学教育的主导方法。尽管为了法律职业的要求,德国也引入了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但是对该方法进行了很大的变通,而对于诊所法却未大力的提倡。这缘于德国的司法考试是从培养法官出发的,因此,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法更符合这一法学教育目标。美国尽管大力的推崇诊所式教育方法。但是至今,案例教学法仍然是美国的主导教学方法[5]。这缘于诊所式教学法尽管对于律师职业的培养具有重大成效,但是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培养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

我国法学教育不能一味追求新方法,而应当从我国法学教育的需要以及我国的法制环境出发。我国法学教育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背景和现实。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传授法的教学方法根深蒂固;第二,我国法学学生不断扩张,法学学生数量大;第三,我国法学学生就业困难,以法官、检察官就业为主;第四,我国法学教育从大学开始,学制和课程安排不同于欧美国家;第五,受社会就业的影响,我国法学学生攻读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大,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型目标已经更改。尽管我国的法学者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有着大量的争论,不可否认,因为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采取单一的法学教育方法,而必须采取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采取不同方法。

在本文看来,我国法学教育本科阶段初期1~2年级应当注重基础理论的传授,其中贯穿适当简单的案例。在学生具备基本基础理论和思维之后,逐渐加大案例教学法,加大案例的真实性和复杂性。在本科大四阶段,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进行不同的实习。美国的律师职业实习虽然区别于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由于法学院校与社会法律资源的共同利用不多的现状下,诊所式教学在实习中才能够真正实现。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站在律师角度的诊所式教学,还应当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思维和技能的教育。因此,我国仍然应当保留传统的实习工作,且应当加强。对于立志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应当安排在法院、检察院进行实习工作。立志从事律师职业的,应该安排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我国应当将实习纳入课程安排和学生学分计量中。将实习作为教学的一部分,改变现有法学教师不再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的做法,加强法学教师对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实习中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学教育。

在研究生阶段。法学硕士应当综合讲授法和案例法,运用案例法引发学生对于发现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运用讲授法引导学生的法学研究能力。对于法律硕士,应当进行区分,法学法律硕士应当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对于法律法学硕士应当在讲授法讲解法学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再进行诊所式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宏大的教育工程,教育方法仅仅是实现法学教育改革目标的一部分。要实现法学教育的改革,还需要在法学培养模式、课程安排和师资力量的配套措施以及社会法制环境、就业形势等社会力量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于博.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3).

[2]王宏亮.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其利弊分析[J].当代教育科学,2009,(21).

[3]江国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