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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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1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 风险 监管

1、离岸金融市场

1.1、概念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专门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国际化与经营自由、先进的结算方法和独特的利率体系。

1.2、离岸金融市场风险

1.2.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离岸金融市场的首要风险,即交易一方或双方因某种因素而未履行合约中的义务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即资金的贷方因某种因素不能还本付息,造成资金借方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偏离。非居民性的特征导致离岸金融市场存在信用风险。鉴于离岸金融的运行环境比较复杂,离岸金融机构很难对非居民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交易方的道德水平、所借资金的规模、交易方的运营情况和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都会影响信用风险的发生。

1.2.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通过利率、汇率等波动体现。当市场预期发生变化时,外资会抽逃,导致本币汇率下降。为了应对资金外逃,金融当局提高市场利率,增加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给经济金融的运行造成巨大冲击。

1.2.3、流动性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的概念,银监会将其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岸金融机构的现金支支付能力较低;另一种是离岸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企业等机构的转账需求。

1.2.4、法律风险

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活动中因无法满足或违背法律需求,使得市场主体无法遵守合同约定,给市场主体带来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健全进行投机,破坏市场秩序。

1.3、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准入和退出监管三方面。各国当局根据国情选取了不同模式。根据业务范围,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避税港型、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分离渗透型。

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

2.1、1989年,招商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标志着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始。按照离岸金融的开展情况分为:

(1)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始阶段(1989年一1994年)

1989年,招商银行获批成为国内第一家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初始阶段只有招商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开辟了良好开端。1994年,招商银行的离岸存款为32283万美元、离岸贷款为43766万美元,是1991年对应的3.12.倍、2.23倍。

(2)离岸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阶段(1995年一199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批准其他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1994年,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获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到1996年,我国共批准了6家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不过1997年12月底,工商银行的离岸逾期率为13%,暗示着资产质量有恶化的趋势。

(3)离岸金融业务的整顿阶段(1999年一2002年6月)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对香港的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香港的低迷也使得离岸金融业务进入举步维艰的境地。离岸贷款远远超过离岸贷款,银行的呆坏账比例过高。1999年央行叫停了离岸资产业务。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进入清理整顿阶段。

(4)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新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6月,央行恢复允许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四家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将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政策为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证。

2.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问题

(1)监管内容不全面

我国尚未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针对离岸金融机构退出的标准,还没有明确离岸金融机构出现哪些经营问题或者哪些离岸金融机构应该退出离岸金融市场。在业务监管方面也隐藏着一些缺陷。有的离岸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超出标准经营离岸业务,给离岸金融市场带来隐患。

(2)尚未以风险控制为核心

国际离岸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就是风险控制。巴塞尔资本协议更是突出强调了银行监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持资本充足率高于8%。目前我国还未达到这一安全的国际标准。我国在市场风险方面还没有涉及到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中也只涉及到初级的资本充足率。对于资本充足率,相关监管部门尚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的干预权力。

(3)较大的国际差距

国际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建立了成熟的监管体系。与国际相比,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还有段时间中止了离岸金融业务,因此我国的离岸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手段和技术方法也较为落后。

3、加强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措施

3.1、外部监管

我国外部监管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银监会、社会组织等。离岸金融市场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要继续保持离岸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特点:优惠的税率。银监会在监管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组织的监管是指具有专业学识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离岸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我国的监管主体必须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对于申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在网上公布其信息。金融当局可以借助外力更充分的了解金融机构,还可以不定期抽查申办的离岸银行的经营情况。

对于业务监管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设立银行分级制度。根据业务的开展范围,对申办银行发放不同的执照。不过根据离岸银行和离岸市场的发展,离岸银行的级别可以晋升,从而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亟需加强离岸金融退出监管。首先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确定退出监管的标准。比如可以规定离岸银行不同的利润标准,连续几年未达到安全标准,金融当局可以采取劝退的方法。其次需要规范离岸金融机构退出的形式,尽量较少因退出而导致的损失。

3.2、内部监管

离岸银行人员是离岸金融业务的直接参与者。防范离岸金融风险最基本的是提供员工素质。与国内传统的金融相比,离岸金融面对的环境更加复杂、隐藏的风险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离岸银行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目前我国银行工作人员还和这一要求有加大的差距。严格规范员工的基本素质,未达到审核标准的严禁参与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机构自身需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离岸金融机构要集中更多的精力建设风险监控部门,提高自律水平。建立全面的银行考核机制,实时对机构的资本、存贷款业务、经营利润等进行考核。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行业组织对成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3、国际合作监管

国内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结合,更全面的防范风险。在国际合作监管方面,可以借鉴伦敦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我国监管当局应增加和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联系,强化对国际设在我国分行的监管。各国监管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加强合作可以共同规避离岸金融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第1版,2002.1.1.

[2]沈光朗,宋亮华.《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5.12.

[3]崔光华.《论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与监管》,《华北金融》,2008年第10期.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2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外币业务的发展已粗具规模,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无疑加大了对我国内地货币金融监管的挑战。在此新形势下,应及早认清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内容的界定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于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包括离岸货币市场、离岸资本市场、离岸外汇市场、离岸共同基金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离岸咨询市场以及离岸黄金市场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当前中资金融机构除了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未开展离岸证券业务,上海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没有实质性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来呈加速成长之势,无论是金融产品品种还是市场总量都发展迅猛。

可见,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指的是离岸外币业务。另外,从本质上看,由于香港是独立的货币区,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类似于伦敦的美元离岸市场,至于内地,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所在国的身份对离岸外币业务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入的监管和对经营业务的监管;二是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货币法令和清算渠道,对离岸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影响

(一)信用风险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缺乏二级市场,违约前的账面价值难以反映变化,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进高出”的策略,实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负担可能选择退出,经营较差的公司很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这就使得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1.现有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该模式的缺陷在于,银行会利用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冒险投机,逃汇套汇。有限渗透内外分离型需要较强的制度保障以及银行自身严格的自律,而实际执行的结果则不仅没能有效抵御风险,反而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2.外企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成为利用外资大国。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违约风险则会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机制的原因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往往反应不灵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这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1.隐性外债

离岸资金的流入会成为外债,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部分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形成隐性外债;有些对外担保或是没审批也没登记,或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这使管理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短期外债比重增大。显然,隐性外债过高也会影响我国的偿债能力和国际信誉。

2.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率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一部分企业则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这不但影响我国及时收汇和外汇平衡,还会增加人民币贬值或升值的压力。商务部有关课题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至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汇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

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我国内地浮动汇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币汇率不一致达到一定程度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以及各种非公开的形式跨境套汇。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来冲击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不稳定运行的可能性。

3.对国内货币供应量造成压力

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向国内企业大量贷放外币款项,而后者则将这些外币资金转成本币时,国内的货币供应则将受到扩张的压力,从而加大境内通胀和资产泡沫的风险;反之,则造成通货紧缩。另一方面,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如中资机构在离岸市场通过人民币或发债融得人民币并汇入境内,也会导致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并增加外汇储备的对冲压力。而这两种情况在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都将削弱货币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对象和市场特点使其往往成为洗钱的首选渠道。要加快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实际上于1989年就已经开始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另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业务,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还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四)操作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封闭。银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离岸金融业务的要求,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倾向严重的现象,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银行的利益于不顾,使离岸业务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若商业银行举借外债过多,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过大,外债就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一旦被投机者所利用,则可能在外汇市场上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从而势必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如果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外国贷款投放到房地产,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灭时,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就将迅速增长,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三、加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离岸业务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对于政府而言,应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户群,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要出台离岸银行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则等法律法规,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当局层面

这里的金融当局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外汇管理总局。随着未来离岸金融业务向纵深发展,还有保监局和证监局。

1.完善市场准人和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管制。我国金融当局应完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方式,根据资信状况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对申请人分别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实行分类管理,以规避由于资金、经验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另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实行公平监管。

(2)退出监管机制。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结束之前,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金融当局在处理银行退出与危机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应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离岸账户的资金一旦流入在岸账户,银行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在离岸外币业务上,对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实施额度管理,国际外汇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对每个机构核定一个渗透额度,适时进行调整,以有效控制渗透的规模。在未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则建议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以保证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要求离岸银行实施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对离岸银行检查的力度

银行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当局尤其要加强非现场检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离岸银行监管信息网,实现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轻离岸银行重复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离岸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报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真正起到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

4.建立离岸银行保护性监管制度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离岸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保护性措施,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上通行有效的监管做法应该虚心学习,逐步建立起这三大保护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全人民币离岸金融相关监管制度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3

关 键 词: 闪电崩盘;高频交易;监管;算法交易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5-0042-04

发生于2010年5月6日美国金融市场上的“闪电崩盘”事件,使金融界以外的人士对“高频交易”(High-Frequency Trading,HFT)这一概念有所耳闻,也使得与“高频交易”有关的理论与知识得以迅速普及。“闪电崩盘”事件是,5月6日下午纽约股市由于一家交易公司的电脑自动执行了一笔高达41亿美元的卖出指令,导致道琼斯工业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000点,之后又大幅回升,创日中跌幅历史记录。而导演这次事件背后的技术手段正是所谓的“高频交易”。“闪电崩盘”事件出现后,曾一度引发金融市场理论研究者、市场参与者与市场监管者的高度关注。美国参议院甚至就高频交易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足见“闪电崩盘”事件对美国金融界影响之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 高频交易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所占的比重呈迅速上升的态势。据统计,高频交易目前占美国股票市场成交量的70%左右。事实上,高频交易这种交易技术手段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之后,一跃成为某些投资机构的“制胜法宝”。由于高频交易所占比重很大,因此也引发了金融市场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的改变。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高频交易在创新交易制度模式的同时, 对市场效率会产生何种影响?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才能对所谓的雪崩效应防范于未然? 金融市场这一虚拟资本运动的场所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会发生何种变化?这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金融工程、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

上世纪中后期以来, 世界范围内经济金融化的程度不断加深, 其典型表现是金融资产占社会资产的比重迅速上升,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加速,无论是社会资本的流动重组还是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无论是金融机构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还是投资者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都离不开金融交易活动 [1] 。而与之同时, 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品种却呈几何级数增长, 金融交易活动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呈现出“大爆炸”的趋势。为了解决人们在金融经济活动中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 一门新学科与技术——“金融工程”应运而生。金融工程是将尖端的数理分析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及运筹学、工程学甚至法律、会计、管理等多学科前沿技术全面导入金融领域,创造性地解决金融问题 [2] 。“金融工程”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费纳蒂(Finnerty)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 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目前,学术界对金融工程较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事实上,金融工程所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在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的条件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工程化手段来帮助实现金融资产收益的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3] ,换言之就是在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同时规避一切可以规避的风险。从金融学的原理来看,无论是金融资产收益的最大化,还是风险的最小化,都离不开金融交易活动,无论是金融原生产品,还是衍生产品,其价值衡量也好、盈利获取也好、止损过程也好,统统离不开交易这一关键环节。于是,在金融工程技术的帮助下,“算法交易”应运而生。

所谓算法交易就是指用已设计好的计算机程序来发出交易指令的一种交易技术方法。在算法交易过程中,程序不仅发出交易指令,而且还可以选定交易品种、确定交易时间段、选择交易价格等。其实,这正是所谓“工程化的手段” 运用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具体实践。由于算法交易的出现,金融决策的时间计量单位由以往分、秒推进至毫秒级,亦即要在数十毫秒这样极其短暂的时间内完成由市场观察到技术分析再到选定交易方案直至成交的全过程.这样极为短暂的时间响应,在传统手工交易的时代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借助于算法交易,以上过程变得轻而易举。于是,市场价格短暂波动形成的价差,交易对手稍微踌躇形成的时滞,都有可能成为投资者获得“无风险套利”的良机。

借助于“算法交易”,在以往被认为不是商机的“市场死角”,可以发掘出巨大的盈利空间。这种交易具有信息和速度的优势,当市场有利的时候,会迅速以微弱的价格优势(通常在0.0001~0.00001美元之间)向市场发送定单,抢在做市商的限价定单之前成交。不仅如此,算法交易还可将“天价”大额的交易拆分成为小额的“零星交易”,以增加交易的隐蔽性,同时避开监管部门的追踪与税务部门税收条款的限制。正是有了算法交易,在T+0的交易制度下, 在毫秒级的时间内重复多次交易,以利用微小的利差或价差,实现高额的盈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可以说,算法交易在特定条件下,在特定的交易制度下,必然会转化为高频交易 ① 。 目前理论界对高频交易的界定是指从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中寻求获利的计算机化交易。可见,高频交易与算法交易二者密切相关。 正是因为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能够从以往被认为不可能获利机会当中获得可观的盈利, 故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产生之后, 其交易规模与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以上讨论的正是金融工程——算法交易——高频交易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演进过程。 这一过程也就是常说的“金融创新”的过程,毫无疑问,这种创新在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制度安排的同时, 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产生影响 [4] 。

二、高频交易与金融市场效率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 所谓市场效率是指市场根据新的信息迅速调整价格的能力, 使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保持一致。在强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与价值一旦偏离, 市场参与者就会通过迅速的买卖行为将这种差异消除 [5] 。从这一角度分析,高频交易无疑会提高市场效率。一旦市场出现微小的差价,给投资者以“无风险套利”的空间,市场参与者必然会利用“高频交易”的手段获取这种差价 ② ,结果导致微小的差价迅速消除。 故高频交易是有助于提高市场有效性的,其逻辑过程是,高频交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高度竞争的流动性促使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 而价格与价值快速趋于一致,就可以增加市场的有效性。 有效市场能够提升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所购买的证券,都是物有所值,任何金融资产都是以质论价的,不存在垃圾证券占据市场,而绩优股被排挤的情况。然而,这仅仅是有效市场假说纯理论推演, 且这种推演是有严格约束前提的。实际情况是,高频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被证实, 但提高市场有效性却未能实现,否则就不应当出现“闪电崩盘”事件。进一步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 高频交易带来的流动对市场产生巨大冲击力。 由于高频交易在短时间内会产生惊人的换手率,以“5·6闪电崩盘”事件为例,在当地时间下午2点45分13秒至2点45分27秒短短15秒之内,高频交易商交易了超过27 000份E-Mini S&P 500合约,占总交易量的49%,其价值达到41亿美元。这样的交易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被放大之后,无疑会导致市场在短时间出现大幅度波动, 从而危及整个市场稳定性 [6] 。

第二,高频交易的自动买进或抛售指令导致“多米诺”效应。前面提到高频交易大多是基于算法交易的程序设计,而这个程序是由少数软件编程人员设计的,程序的内核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在何种价位执行自动买入、在何种价位执行自动抛售,在何种情况下执行自动止损等。若某个操盘手的软件触发了自动抛售的指令,这一指令又会触发同类证券持有者自动抛售的指令,如此循环形成一种很强的正面反馈效应,其结果将导致某类证券的价格在瞬间暴跌,甚至会通过多米诺效应导致整个市场崩盘。

第三,高频交易的跨市场联动操作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高频交易是通过事先设计交易程序与组合交易策略进行交易的。为了利用微小的价格差异获得最大收益,高频交易者往往会制定跨市场交易策略(跨市场套利)。例如在2010年5月6日,投机者在买入E-Mini S&P 500合约的同时卖出ETF SPY以及S&P 500指数成分股进行套利,致使ETF SPY市场和S&P500指数成分股瞬间暴跌,ETF SPY的价格也随即下跌。随后,投机者在ETF SPY和E-Mini S&P 500之间进行跨市场组合操作,导致不同品种、不同市场的价格出现螺旋式下跌的现象。这种跨市场螺旋式下跌效应一旦持续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四,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对市场稳定性将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高频交易是依托于高速计算机系统与海量数据存储系统进行的,因此对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器的稳定性、安全性要求极高。目前虽尚未见到因为计算机系统崩溃导致市场全面崩溃的例子,但可以肯定地说,一旦支持高频交易的计算机系统与海量数据存储系统出现任何技术故障,其后果的严重性要远远超出“闪电崩盘”事件。

当然,高频交易刺激市场流动性增强,其结果也并非一无是处, 这种高频率的交易方式以其极为迅速的换手率,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向市场释放流动性,使金融市场的市值大幅度增值, 从而增强市场的活跃程度,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加入竞价,强化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也有利于金融市场更好地测试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的价值。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些功能的实现,具有严格的假定前提,诸如市场主体掌握完全信息、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是充分理性的,然而这些约束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故高频交易提高市场效率的正面效应受到很大的掣肘,这也是“闪电崩盘”事件出现之后,高频交易屡遭批评与诟病的原因之一。 特别是高频交易的高换手率, 从宏观层面容易导致金融资本运动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从而助涨金融虚假繁荣的金融泡沫,这更是值得市场建设者与监管者深思的。

三、高频交易背景下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考

“闪电崩盘”事件发生之后, 美国的监管部门对此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从中吸取了教训,调整了对于高频交易的某些监管制度。例如,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6月10日和9月10日两度分别在原有的熔断机制上设置了新的标准, 即对S&P 500指数成分股和Russell 1000指数的成分股和某些ETF启用熔断机制(Fuse mechanism) ① 。事实上,早在1988年,美国的资本市场就设立熔断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未能在本次“闪电崩盘”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因为原有的制度设置不够合理、不够科学, 使之在市场价格超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下也未能触发熔断机制, 从而没有启动这一市场保护措施。新修订的熔断机制规定,若某一证券价格变动超过5分钟之前价格的10%, 则该证券停止交易5分钟。这说明,即便是在金融市场最为自由化的发达国家, 对高频交易也是采取较为审慎的监管态度与措施的。

我国的金融市场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如何避免闪电崩盘的覆辙乃至“327国债事件”的重演, 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宏观层面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当紧密结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能单纯为了金融产品与金融市场的“创新”而发展 [7] ,这也是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金融发展带来的深刻教训。尽管从目前看,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对高频交易还有一定限制, 这种交易方式在我国还不可能像欧美国家等发达的金融市场那样畅通无阻,但是类似于程序交易、算法交易等交易手段在我国的期货市场权证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中, 应用范围呈迅速增长的态势。 据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期货市场上,使用高频交易或准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已达到3%, 日均成交量约占总成交量的8%~10%以上 [8] 。故从市场建设的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而言,以下几方面是需要未雨绸缪的。

第一,制定高频交易技术规范。特别是要健全基于计算机网络与自动软件程序设计的交易方式的安全保障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防火墙机制、重要数据多重备份制度以及紧急预案制度。从世界各国发展高频交易的过程看,上述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处于空白。“5·6闪电崩盘”事件已经表明,建立在现代计算技术、网络技术、远程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的高频交易,一旦在任何技术环节出现小小的意外或差错,所造成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为此,应当组织金融市场专业人士、工程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共同参与专门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适度超前的研究探讨,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同时组成技术攻关小组,在政府部门的资助下,对上述各个环节进行技术攻关,以便将来我国需要全面开放高频交易的时候,各种制度与技术规范能够与之随行。从美国“闪电崩盘事件”产生的一个原因看,是美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段时间以来将重心放在了支持、鼓励金融创新方面,特别是上个世纪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被废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而代之以后,这一倾向更为明显。事实上,监管与创新永远都是一对矛盾,如果是因为创新引发了新的风险、新的问题,说明监管需要调整,需要补充与完善。这也是美国此次“闪电崩盘事件”给我们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与警醒。

第二,健全有效的市场冷却机制。熔断机制是市场冷却机制的一种形式,“闪电崩盘事件”中,熔断机制没有被触发的一个技术原因是这种制度只是针对整体价格指数而非针对个股,此外,各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一样也是导致熔断机制失效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只有10%涨跌停板制度,尚无真正意义上熔断制度及其规则。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10%涨跌幅度导致的市场振幅会越来越大, 故需要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冷却制度。 设置冷却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做出过激的反应。值得欣慰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率先推出熔断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 但是这种制度不能只存在于金融期货交易所, 其他交易所的冷却机制规则也要健全并相互匹配, 这样才能形成市场冷却机制的协同效应。目前,国外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熔而断”,另一种是“熔而不断”。所谓“熔而断”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熔而不断”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国情选择相应的熔断制度来健全我国有效的市场冷却机制。

第三, 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之后,跨市场交易的联动机制实际上已经形成。 跨市场交易策略即可以成为一种套期保值的手段, 同时也可成为一种组合投机方式,如果同时加入算法交易、高频交易等技术手段, 就会形成复杂的市场联动效应与风险传导机制。 我国的监管部门在监控跨市场联动风险方面是有经验的, 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也对跨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掣肘。 为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应用研究,就需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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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凤雨. 高频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及监管对策[J]. 上海金融,2012(9):48-52.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4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3]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年第10期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5

[关键词]金融期货 市场 宏观层次 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162-01

吴凯茜(1991-),湖北武汉人,长春工业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期货。

从我国金融期货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期货在我国还处于新兴阶段,这个市场还有待于完善和成熟。金融期货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风险形成机制也很复杂,如果不能进行有效和到位的监管,则有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风险。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期货市场制度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交易所风险管理、正确识别主要风险源,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一、金融期货市场宏观风险的成因

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从宏观层次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宏观经济对金融期货市场的影响。当前,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阶段,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本身都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给金融资本的流动与生产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金融动荡、经济危机等危机。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一旦某处发生了金融期货市场危机,则不可避免地会向周边国家侵袭,甚至造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育并不成熟,一旦受到冲击,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可能更加严重。

二是金融期货市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金融期货市场在发育初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并不健全,就可能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诸如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和交割风险等,导致金融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无法发挥出来,使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是价格波动带来的供求波动影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极大,对于生产经营机构来说,商品价格波动使生产和经营都会产生不可预期的波动,从而在金融期货市场独特的运行机制下产生高市场风险。

四是我国金融期货投资主体呈现出机构化趋势。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完善的表现之一,就是投资主体有明显的机构化趋势。在投资主体机构化的前提下,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被放大,一旦风险出现,出现严重风险的可能性很大,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也是非常严重的。

二、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措施

金融期货市场风险宏观层次的风险主要是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的影响,因此,从宏观层次来进行监管,主要从构建风险监管机制、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等方面着手,及时规避市场风险。

一是建立完善期货市场宏观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宏观监管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政府机构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还有就是期货交易所监管。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行政主导的色彩还比较浓,所以对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构建宏观监管体系提供坚强全面的法律保防;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市场上的沟通、协调和连结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向上寻求支持和理解,促进政府主导的监管向市场监管转变,激发市场更大的积极性。

二是要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一方面,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主体机构化趋势给市场风险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省数机构投资者利用散户型对市场进行操纵,导致风险的进一步加重。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又缺乏大型机构投资者。大型机构投资者拥有非常广泛的信息资源,有雄厚的资金,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可以有效抵御一定风险。我国应鼓励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并引导其进行理性投资,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的法规政策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虽然这些办法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监管作用,但它们毕竟只是过渡性的,总体上看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保障,导致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力度也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实现用法律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内容,用法律法规来引导金融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是规范市场准入。当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主要是对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渠道和资格进行限制,从而排除不具备抗御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以实现提高市场整体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这种限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无法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能力和资格的严格控制,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在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主体的风险抗御能力。

【参考文献】

[1]刘蕾,刘孝亮,丰亚雷.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管理.中国集体经济,2011(04).

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6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清算;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59-04

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暴露出以CDS为代表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巨大风险

(一)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成为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暴露出以CDS为代表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巨大风险

2008年,次贷危机不断深化并转化为金融市场的全面危机。9月14日,由于美国政府拒绝为巴克莱银行等机构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提供担保,相关收购方退出竞购,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同日,美国第三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收购,而美国最大保险集团美国国际集团(AIG)被曝陷入财务困境。受上述事件影响,金融市场信心受到重创:全球股市暴跌、信贷市场紧缩加剧,次贷危机演化为全面金融危机。

事后来看,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成为击溃市场信心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成为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导致雷曼兄弟最后被迫宣布申请破产保护的原因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主要交易商的雷曼兄弟在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介入过深。且判断错误,进而面临巨大的保证金压力,可能是导致其倒塌的直接原因之一。伦敦《金融时报》估计,雷曼兄弟与CDS的各交易对手共有约200万个交易合约,几乎与所有CDS的参与者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雷曼兄弟的风险暴露后,9月14日下午,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SDA)向纽约和伦敦等几家CDS市场的大交易商特别安排了4小时的窗口,让各行汇总自家与雷曼的所有CDS交易,在把交易对手雷曼排除在外的前提下,对这些交易进行清算,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雷曼作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亏损,同时把这些清算后的交易用最少量的等效交易,与雷曼之外的其他大行结算。

事实上,AIG由于发行的CDS涉及的债券高达4400亿美元(其主要交易对手是高盛),同样也遭受巨额亏损:而美联储之所以迅速为AIG提供850亿美元附加条件的贷款,也正是联储担心如果AIG的亏损传导到其交易对手,可能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更加严重的冲击。标准普尔后来也承认,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引发的违约潮是AIG遭受重创,以及货币市场基金面临保本威胁的关键原因。

链条最薄弱的环节总是最先断裂。由于发行在外的CDS总量远大于其承保的债权市场,且其流动性差、价格波动性也远高于一般的场外汇率和利率衍生产品,CDS也就成为金融市场上最薄弱的链条。

(二)美联储开始介入以CDS为代表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集中清算

由于雷曼破产引发的CDS清算问题加剧了银行信贷的持续紧缩,美联储决定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名义余额高达数十万亿美元的CDS市场。2008年10月6日,与“两房”相关的高达5000亿美元的CDS得到清算,表明美国政府接管“两房”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两房”相关债券的违约风险得到了控制。10月10日,与雷曼兄弟相关的CDS也得到集中清算。

在饱受关于CDS为代表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监管的指责后,包括美联储在内的监管当局终于意识到,加快建立中央清算机制,可能是控制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一种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国际清算银行的《场外衍生品清算和结算安排的新发展》报告

事实上,早在2007年3月16日,国际清算银行(BIS)下属的支付和清算委员会(CPSS)就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清算和结算问题,过《场外衍生品清算和结算安排的新发展》的报告。在该报告中,CPSS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一是由交易记录和确认滞后所造成的风险。二是抵押品的广泛使用对消除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的作用;二三是扩大中央对手方清算以减少对手方风险的可行性;四是场外衍生品交易中一级经纪商的作用;五是未取得对手方同意变更合约的风险;六是一个或更多大型市场参与者违约后,其场外衍生产品的净额结算可能对市场产生的潜在破坏。

从雷曼事件引发的巨大风险看,应该说CPSS报告还是非常具有预见性的。遗憾的是,以华尔街投资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出于尽可能地增加其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收入,以及不愿及时披露其自营头寸等方面的考虑,一直极力反对任何有关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规和做法(包括扩大中央对手方清算范围),进行所谓的“去监管化”。而时任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也再三向国会强调,强化包括以CDS为代表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将是个重大错误,因为监管机构的风险测量系统远不及各大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精确和复杂,因此银行是比监管当局更好的风险管理者。

二、当前有关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清算机制安排以及监管方面的新动向

针对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以CDS为代表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缺乏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导致巨大市场风险,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国际社会正在寻求亡羊补牢之策。

(一)逐步扩大包括CDS在内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中央对手方清算范围,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正日益成为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共识

针对包括CDS在内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清算分散、信息不透明、监管困难所引致的信用风险和系统风险,欧美监管层纷纷商讨没立集中清算机制以控制风险、提高市场有效性的问题。

2008年7月,美联储曾与主要做市商达成建立起一个中央清算中心的协议。2008年10月,纽约联储与部分做市商会面,讨论如何在CDS市场设立中央清算对手机制的问题。2008年11月,欧洲央行与监管机构、银行、投资机构讨论如何在欧洲CDS市场增加透明度事宜,并宣称设置中央交易对手机构是明智之举。

市场机构也意识到如果没有中央集中清算系统,没有准备金保证要求,没有风险对手方的监控追踪,一切都是在一个不透明的圈子里,以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形式在运作,将是CDS市场的一个巨大风险。在华尔街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垮掉之后,美国咨询公司格林威治对北美和欧洲境内146家机构投资者做了一个问卷调查,发现其中3/4支持建立一个清算中心,认为此举有益于减少交易对手的风险。

其实,除CDS外,其他场外金融衍生品同样需要中央集中清算机制。2008年10月31日,包括十几家重要金融机构、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S-DA)、管理基金协会(MFA)、证券行业和金融市场协

会资产管理集团(SIFMA)在内的主要市场参与者联合致信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旨在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的基本操作规则。其确定的该行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即是在全球范同内实行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

2009年3月lO日,经SEC批准,美国洲际商品交易所(ICE)正式开始为CDS提供集中清算服务,成为全球在CDS市场引入的第一个中央交易对手方。

与此同时,目前CDS市场的参与者还采取了建立集中的数据仓库、在主协议中简化违约事件的条件等措施,以降低交易对手风险。如美国存管信托和清算公司(DTCC)就表示,它将一视同仁地支持所有集中清算方案,并向所有交易所开放交易信息数据库。2009年7月20日,BIS下属的支付和清算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券委员会(IOSCO)下属的技术委员会成立联合工作组,评估《中央交易对手方建议》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清算安排方面的应用。应该讲,上述行动都将有利于CDS市场更为广泛地引入中央交易对手方。

建立CDS等场外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可以有效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防止信用危机的发生;二是可以减少对手方信用风险敞口及名义净头寸总量,从而降低与信用敞口有关的系统性风险;三是由于中央交易对手方的违约条款通常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因此有利于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四是通过规范数据传输标准、提高后台处理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完善资产组合对帐和支付处理程序等措施,中央交易对手方有利于提高支付结算效率,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五是有利于增加市场价格和数量的透明度,形成公开的交易环境;六是有利于改进交易周期管理,处理好前期交易和确认平台与后期结算和清算系统之间的环节;七是可以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数据和信息,有助于监管者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建立CDS等场外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还有助于实现市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中央清算机构之所以有能力扮演所有交易的中央对手方,就在于它是由所有结算会员共同出资支持的;一旦有一家结算会员违约,所有其它会员将共同分担其损失。因此,为了控制中央清算机构的风险,减少其损失,所有结算会员客观上具有相互监督的激励,这样整个市场在总体上就保持了自我监管的特点,进而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目前,若干清算(结算)机构正在积极筹建CDS中央集中清算机制,计划将CDS清算业务转移到自己的清算机构。目前有四家欧美机构已具备做CDS中央对手方业务的能力,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其中拟由交易所提供CDS中央对手方业务的主要包括欧洲期权与期货交易所fEurexl、纽约一泛欧交易所集团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由证券托管结算机构提供CDS中央对手方业务是指DTCC与美国独立清算公司(ccorp)合作,将DTCC交易信息库与Ccorp的信用违约互换清算系统联网,提供CDS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建立包括CDS在内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的集中清算机制能够在防范交易市场对手方风险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将CDS等场外衍生产品标准化后纳入交易所系统进行交易,就一定能够取得成功。事实上,早在2007年6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就曾上市过CDS指数期货品种,但是由于缺乏市场需求,其交易非常清淡。归根到底,这还是包括CDS在内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个性化程度太高的问题,从而导致其流动性往往不足。此外,由于中央交易对手方对于市场参与者的准人标准较高,两者之间的系统对接也将增加市场参与者的成本:可见,如果某个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模较小,则引人中央交易对手方可能无法产生规模经济。因此,在建立包括CDS在内的场外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将成为该市场的主要交易商(或做市商)和监管机构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二)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加强监管

次贷危机已经充分显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信息,与次级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众多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状况难以及时被监管当局和公众知晓,当局难以快速反应采取措施,导致次贷危机逐步恶化并几近失控。

某种程度上,正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非透明性助长了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这也是此次危机的一个深刻教训。目前,加强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正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监管机构的共识。

2008年10月,美国总统金融工作小组金融市场发展政策季度报告,就如何加大对场外市场的监管力度,提出进一步加强场外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要求交易商提交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督促交易商修改标准信用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合约以确保在信用风险事件出现时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等提出要求。

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达成了以革新金融监管。并修复受80年来最严重危机冲击的金融体系等方面的广泛共识。其后,金融稳定论坛(FSF)另外公布了关于公司高管薪酬、应对跨境危机和加强银行资本规定的详细原则和建议。考虑到加入的成员国数量有所增加等因素,金融稳定论坛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被授予更广泛的权责以促进金融稳定,制定金融指导规则并监督大型跨境机构监管者协会。在信用衍生产品市场方面,FSB同意提升CDS市场的标准化程度和弹性,尤其是通过建立接受有效监管和监督的集中清算方来实现这点。6月26日,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式开始运作,其具体职能包括:评估全球金融系统脆弱性,监督各国改进行动;促进各国监管机构合作和信息交换,对各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提供建议:协调国际标准制订机构的工作:为跨国界风险管理制订应急预案等。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正式公布了美国政府的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包括:收紧对CDO或CDS等杠杆产品的控制;进一步扩大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范围,以充分确保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监管机构不仅要监管场内金融产品,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也必须纳入监管视线;加强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协调,以堵塞监管条例漏洞和恶意投机的风险空间等方面的内容。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与规范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启示

本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出现的问题集中暴露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结算分散、信息不透明、监管困难所引致的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引起了全球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发展与规范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借鉴国际经验,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问题上,应在发展速度与监管力度之间寻求平衡。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杠杆率,且其交易分散、隐蔽,监管难度相对较大。从欧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程看,过度强调自由创新而忽略或放弃监管,将给整个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当然,对于我国金融市场而言,同时也需要避免因过度监管而抑制市场创新的问题。

二是应逐步扩大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范围。经过近十年的反复和危机带来的惨痛教训,欧美监管机构终于认识到集中清算对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重要作用。就目前的情况看,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能为未来的良好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当然,鉴于目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总体规模仍然相对较小,中央交易对手方清算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也相对有限,因此立刻将所有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全面纳入中央交易对手方清算也不现实,比较可行的路径应该是在保留市场参与者之间双边轧差清算的同时,逐步扩大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