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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范文1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范文2
Abstract: The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facilitates people's lives, at the same time it would also cause a lot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such as its wastewater, solid waste emissions and exhaust will pollute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Beijing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and the study of curr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ased on the detailed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paper proposed targeted solutions which have a positive meaning to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in Beijing.
关键词: 餐饮行业;环境问题;分析;解决
Key words: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environmental issues;analysis;solve
中图分类号:F7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297-02
1 问题概述
随着近年来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其在方便市民生活的同时,还不可避免的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现阶段,餐饮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多点多面、分散经营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北京市餐饮行业的调查发现下列四大环境污染问题:①油烟排放造成的污染;②废水排放造成的污染;③噪声排放造成的污染;④餐饮垃圾造成的污染。餐饮行业的环境污染看起来很小,其实是当前城市主要的污染源之一,无论是对北京的环境质量还是城市形象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餐饮行业环境污染的治理就显得非常关键。
2 因果分析
通过笔者的分析和资料整理,上文提到的餐饮业的四大污染主要来自于下列因素:
2.1 油烟污染原因 ①餐饮业主要燃料是液化石油气、煤、燃油等,现在北京市主要用的是液化石油气和燃料,特别是燃油在不充分燃烧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气体,这对环境会造成很大的污染;②部分饭店的厨房通风设施不良,通风不畅是导致其油烟污染的关键因素。③室外油烟污染也是不容忽略的因素,特别是在一些大学偏门口,晚上有很多的露天大排档,这些摊点的特点是分布较为集中、油烟较浓,并且很多烧烤摊的燃料多为木炭,导致污染较为严重。
2.2 废水污染原因 餐饮业的废水排放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高油脂的餐饮废水的排放。这些污水浓稠度较高,容易对居民的下水管道造成不良影响。特别在一些民商两用的楼房内,餐饮店和居民楼共用一个下水管,餐饮店排放的废水中的油脂,很容易附着在管壁上,时间久了很容易造成管道堵塞。这不仅会污染下水管,还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在居民密度较大的地方,这种污染造成的不利影响会更加明显。
2.3 噪声污染的原因 餐饮行业的噪声污染虽然没有工业生产的大,但是因为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还是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一般餐饮店都开在居民生活区内,无论是其内部炒菜的声音还是油烟机工作的声音,都会给周围的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一些营业时间晚的餐饮店,这种影响会更加的明显。同时,在夏天街边的大排档中食客们吃饭的叫喊声和炒菜声,也会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
2.4 垃圾污染的原因 餐饮业在经营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无论是加工饭菜的垃圾还是食用后剩下的垃圾,一经废弃,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垃圾中的一些塑料泡沫等难以降解的物质,很容易对环境造成长久的污染。
3 问题解决的瓶颈所在
3.1 油烟污染 ①目前由于技术的原因,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燃料无法保证无污染,大部分饭店短期内还将会使用污染性较强的燃油甚至是煤;②很多油烟排放量较大的小饭店处在小区偏僻的地方,稽查人员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管;③小区和大学外面的大排档一般在夜间开始营业,相关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做到长期执法;
3.2 废水污染 因为成本的原因,很多楼房无法做到饭馆和居民用排水管道分开;并且由于利益的关系,居民楼旁边很多商品房都会租给饭馆。
3.3 噪声污染 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对餐饮店的有效监管,很多物业的管理意识欠缺。
3.4 垃圾污染 餐饮店的生活垃圾数量巨大,环卫工人的数目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并且监督部门无法做到全天监管其垃圾的排放。
4 问题解决方案
上文所提到的问题,有很多是客观性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削弱客观不利影响的办法去解决,而有些是主观性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提升主观意识的办法去解决。随着北京市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剧,餐饮行业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北京市城市形象和城市居民生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疾,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提高餐饮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素质和意识。
如何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效结合,本了深入的分析,并结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督管理、环境审批制度和城市规划等方面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①很多社区或者是住宅区的餐饮店分布较为分散,一方面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其污染范围也较大,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城市社区规划上着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社区或者街道相关部门要制定出本社区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性规划,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餐饮街或者餐饮中心,进行集中式管理,在布局上做到合理配套,消除餐饮店和居民小区混杂的状况,引导城市餐饮业朝良性方向发展。②很多污染比如污水的乱排、垃圾的随意倾倒、夜间噪声污染等,从根本上来说和餐饮业主的个人素质和环保意识有关,很多人不知道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因此,环保部门要从环保审批制度作为改善环境的切入点,敦促餐饮店进行严格的环保审批,提升其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知识,提升其环境保护的意识,从精神到行为上认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环境保护部门要把好关,从严审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餐饮店一律否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主观性的餐饮污染行为。③环保部门要重视和其他监管部门协同作战的重要性,要积极和工商部门合作。没有环境保护部门的积极意见,工商部门可以对相关餐饮店的工商执照不予年审。同时,对一些拒不接受监管整治、在期限内未配套安装相关设备、拒不缴纳排污费等的餐饮店,环保部门可以不出具年审意见书。同时还可以开展和卫生部门的协作,对于一些不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环保设施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在上文中大学和小区门外大排档的污染问题,环保、工商和卫生部门应该联合作战,将非法营业的摊点彻底从城市中除去。④环保部门要积极发挥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环境污染的防治着手,为餐饮业的经营管理者提供指导性的方针、技术和信息服务,帮助其提升环保意识和技术能力。⑤环境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力度,保证其防污设备能够有效的工作,还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一些再三违法规定的商户,给予注销其工商执照的处罚。相关部门要用经济平衡的手段来强化对餐饮业的管理手段,让其管理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重视环保投入。⑥在科技研发方面,相关部门应联合一些科研机构,积极研发新型的替代燃料和先进设备,为降低餐饮环境污染提供科技保障。⑦在市政设施方面,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多设置一些针对餐饮业企业的垃圾放置点,同时还应增加城市环卫工人的数量,特别是在一些餐饮店较为集中的区域,增加环卫工人的数量,做到及时清理垃圾。
通过上面几个办法,可以从行政方面约束环境污染行为、可以从技术方面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也可以从理论方面提升餐饮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中国环境报社编,陆新元,黄振中主编.环境执法难点与对策[M].兵器工业出版社,2004.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范文3
论文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治理环境污染成为我国当下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阐述了环境污染的现状,试图用经济手段为我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
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条件。在我国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和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类不仅是环境的产物,而且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主要表现在,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环境能够吸纳生产和生活所排出的废料(废气、废水、废渣)等;环境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空间场所,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发展的好与坏,快与慢是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人在环境面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适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自从工业革命以后,人类为了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使得现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必须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到当下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环境污染问题不改善和解决,就会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污染的现状
所谓的环境污染,在经济学家看来,是指环境的变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有害和不合需要的因素。现今的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大气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物质消费的迅速增长,使大量的废物进入大气,远远超过了大气自然的扩散能力,从而使空气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温室效应”的出现,使得南北极的冰川加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胁沿海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类似于印度洋海啸、沙尘暴、局部地区异常干旱缺雨等不正常的天气现象会更加频繁地发生。
(二)土地污染
目前,我国20%的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当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土地污染的危害不亚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人们却远不像关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那样关注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最直接的危害是不利于植物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乃至绝收,严重污染的土地可能寸草不生。土地污染的罪魁祸首是来自工矿业废水的灌溉。我国每年由于污染水、污染农用地造成的损失达90亿元。不科学的开采和利用重金属、开办造纸厂、重化工厂等高污染企业,在短时期内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甚至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但是长期以来,这类企业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大片土地寸草不生,不得不荒芜,迫使当地百姓背井离乡。
(三)草原退化
由于草原的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严重。我国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草原近1.8亿公顷。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一是产草量的下降。据调查,全国各类草原的牧草产量普遍比20世纪50~60年代下降30%~50%。全国退化草原的面积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扩张,天然草原面积每年减少约65~70万公顷。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方主要草原分布区产草量平均下降幅度为17.6%,下降幅度最大的荒漠草原达40%左右,典型草原的下降幅度在20%左右。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二是牧草质量上的变化,可食性牧草减少,毒草和杂草增加,使牧场的使用价值下降。草原退化,植被疏落,导致气候恶化,许多地方的大风日数和沙暴次数逐渐增加。气候的恶化又促进了草原的退化和沙化过程。我国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北方地区沙漠化面积已近18万平方公里,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间,因沙漠化已丧失了3.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四)水体污染
上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近海总体未受到污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污染、江河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到上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海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
2005年,我国有317亿吨的污水排入大海,其中有50%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我国的环渤海领域每年吸收的工业排污量高达57亿吨,另外还有每年200万吨固体垃圾。重金属含量已经超出正常标准的2000倍,在排污口附近方圆几海里已经没有鱼类生存。据海洋专家测算,即使现在停止向渤海排污染物,恐怕需要至少200年的时间才能让渤海彻底恢复清洁。同样长江和黄河的污染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西部大开发,各地政府积极发展重化工企业,使得黄河上游污染极其严重,到了下游黄河水已经变成劣五类水质,无法饮用。由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的省份治理工业带来的污染,使得重污染企业纷纷转向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染也随之侵入到长江中上游。现在,长江和黄河的污染已经是全流域的污染。
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负效应的典型表现。所谓的外部负效应,也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在未来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或是说,是指某一产品的社会成本大于生产者私人成本的现象。
(一)押金——退款制
这是欧盟国家处理各种有毒垃圾(如硫酸瓶、铅酸电池等)的有效办法。按照这种制度规定,在制造商向零售商出售油漆时,要收取押金作为一种税,零售商将他们用过的油漆桶送到回收站后,就可以把押金收回。同样,回收站就可以从管理机构那里把押金收回。这种办法同样适用于电池生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执行这一办法,将会大大减少土地污染问题。
(二)庇古税和庇古补贴
用征税或罚款的办法来解决外部负效应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来的,也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主张的是,对产生外部负效应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它所造成的外部边际成本的税收,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外部负效应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考虑该成本,达到纠正外部负效应的目的。另一种手段就是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据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费用。污染企业面对这些收费,一方面将缩减产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对于污染性的企业,政府除了对其征收税收和排污费之外,还可以向企业提出补贴,鼓励其扩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改进生产工艺,从而达到纠正负外部性的目的。原则上补贴额应该等于污染治理的边际社会收益。如果企业每减少一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补贴,那么对企业来说,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大于补贴时,他会选择放弃补贴而继续排污;而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小于补贴时,他将选择接受补贴而减少排污。
庇古税和庇古补贴在解决环境污染方面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费以及产品税等。比如,对于汽车燃料,依据有铅和无铅,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开征了有差别的税收。在日本,还对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进行征税,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进入20世纪90年代,OECD国家开始绿化其税制体系,比如,开征新的生态税,实行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全面征税的政策。与前面的办法相比,经济学家和政府决策者更加偏爱庇古税和庇古补贴,但是他们也存在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负效应,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其征税和补贴数额应该等于该企业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实际中,很难衡量和掌握各企业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难避免政府寻租的出现。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实际应用。科斯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明确界定并切实保护产权,随后产生的市场(产权)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决外部性问题,使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利用环境资源的问题。政府如何规定和限制排污权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这种权利,成为问题的关键。其实,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总量的限度内,将排污许可证分发给污染制造者,并允许排污量较低的企业将剩余的配额进行出售,也允许超标排放的企业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排放量。这一方法不仅没有超出规定的排污总量,而且在企业间实现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个人或企业改进控污技术,从而降低控污费用,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利用市场机制,使得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实现最优配置,也会大大减少政府部门寻租的现象出现,最后实现双赢。
美国是这一制度的最早实践者。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开始试点实行一项新的政策——“气泡(Bubble)政策”。即把一个工厂当作一个气泡,只要该气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总量符合政府按环境要求计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变,不危害周围的大气质量,则允许气泡内各排污源的自行调整。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该项政策实施的第四个年头,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许可证市场的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保护环境质量,降低交易费用的巨大优势。超级秘书网
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1988年。首先考虑控制的是水污染物。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沈阳等18个城市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试点工作。1989年9月,在河南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选择试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城市。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在6个城市开始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工作。到1996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实行了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共向42412个企业发放了41720个排污许可证。从1991年开始,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阳等城市尝试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满足大气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排污许可证的买卖,运用市场刺激手段,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并促使污染源的合理布局。
总之,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负效应的典型表现。我国应该结合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宝贵经验,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步骤、有措施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陶文达.发展经济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2.张培刚.发展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范文4
【关键词】企业;环境污染;生产
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为共存共荣,兼筹并顾之关系。自工业革命以来,大量掠夺环境资源成就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事实,在上个世纪中期面临考验。因大量使用气氯碳化物等化学物质导致臭氧层破洞,紫外线直接照射地球,致使皮肤癌及白内障等病症罹患率增加;因大量使用化石燃料,释放过多的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暖化,继而引起气候变迁;因医疗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的任意弃置,垃圾掩埋场的不敷使用或未做妥善的防护措施等,严重污染环境;为求生活的便捷,大量使用对环境不友善的物质,增加环境负担;为了达到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物质生活水准,相对牺牲了环境的保护。
一、生产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1.国内生产企业存在“偷排现象”。生产企业每天都会产生数量巨大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无论是堆放还是处置都需要企业付出一定的运行成本。当前,我国的小型企业大多数都是不具备防治污染的资金、技术和相关经验的。很多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为了解决当地人员就业等社会问题,会对一些环境不达标的企业放行。
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大中型企业则突出表现在一些缺乏必要的诚信经营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这些企业宁愿选择不讲社会公德的乱排放,不惜损害周边群众的利益来追求企业最大利润,在经营活动中只考虑自己眼前的现实利益,不考虑长远的环境利益。
2.跨国公司的“入乡随俗”。跨国公司通常都是历史悠久、资金雄厚,而且拥有领先的技术和防治污染的经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避免污染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据报道,肯德基、必胜客、百事可乐等九十家跨国公司上了环保“黑名单”。大部分上了污染企业名单的跨国公司在环保方面都拥有良好的口碑,保护环境甚至已经成为了那些企业的竞争优势之一。有一家日本公司,其在日本的八家工厂里有七家都达到了零排放,但是在中国却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没有达到。他们进入中国以后很快就“入乡随俗”,降低了环境标准。跨国公司的管理非常严格,环境标准也很高,但我们发现有很多跨国公司竟然连最基本的环保标准都不能达到,结果真让人无法置信。
3.企业违规排放的危害。环保法规定企业产生的污染水体在排入城市管网前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预处理达到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工艺,用微生物处理污水,微生物的生存条件比较苛刻,若企业将不经预处理的污水排入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会将微生物毒死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行瘫痪。有些企业在郊区江河边设厂,直接将未处理的污水排入江河中污染周边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仅使该地区的农作物受到污染而且会严重污染依赖饮用地下水的附近郊区居民的饮用水,威胁着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
4.环境污染对企业自身的危害。根据我国的环保法规,受到环境监察机构查处的污染企业将处以罚款和停产整顿,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会被关闭取缔。由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表现为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因此企业一经在社会公布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影响企业效益。
二、政府解决企业违规采取措施
1.排污费标准提高。在环境污染方面,目前普遍的问题是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我国现行的2003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其中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只相当于目前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实际征缴率更低。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接近污染治理成本,国家环保总局有望近期出台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去年7月25日曾表示,我国准备分3年将现在的排污费标准提高到污染治理的成本,促使企业自觉减排污染。
2.环保纳入诚信系统。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保总局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纳入银行的企业诚信系统,作为银行系统放贷的依据之一,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今后将会因在环保方面的不良记录遭受银行信贷限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同时与商业部联合了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严格控制环境违法企业的产品出口,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3.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已往出现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受害者面对企业由于缺少法律援助而处于弱势,这种状况将有望被转变。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筹建12369投诉中心,下一步将鼓励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就环境污染问题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讼。
三、对生产企业解决环境污染的几点建议
解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首要是解决企业废弃物处理的成本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通过清洁生产在产品的原料选择、生产加工和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使工业废物得以避免、减少和循环再利用。
1.源头削减,防范于未然。企业可以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原材料和能源在生产过程中的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能源,从而减少废物;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开发新材料来代替原来使用的材料。新材料应当具有更长的使用寿命和更好的性能,在新材料的获得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产生较少的废料;使用的新材料要保证无毒无害,淘汰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尽最大可能减少它们的排放量和毒性。
2.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循环使用工业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深圳日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采用日本先进的生产技术,利用废弃塑料生产加工各种再生塑胶原料,实现塑胶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一天可吃掉“废物”100多吨。包头钢铁集团采用污水循环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都再用于生产,让用水全部循环起来,使包钢工业废水实现了零排放。
3.建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废气需经过专门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某些废水废气排量较小的企业,可以将废水废气收集运送至专业废水废气处理厂,而对于那些排放大户,必须建立自己的小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
[1]张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J].环境保护,2002(12):34~35
[2]黄新欣.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J].福建环境,2002(6):38~39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范文5
据有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已占到当年GDP的3.5-8%。环境污染已成了禁锢我国经济发展的桎梏。我国传统的高投入、低产出、高投入、低产出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了。几年前柴静出资拍摄的《穹顶之下》引用大量权威数据,直击我国的环境现状,引起了社会的震动。在短短几十分钟的影片中,描绘出了一个黄沙漫天,浓烟滚滚,机器不停歇地制造着污水和噪音,生态不断在恶化的中国。
如何治理好环境污染。我国已经有过很多的探索。在2006年4月1了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指出“环保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做好四方面工作”。其中,他提到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此外,在《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随后,于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这一特别法。我国在之后也制定了:节约,环境保护的国策。紧接着又推行了环境污染治理费。但是。探索至今,如何治理环境问题依然是一个一直被人们所讨论的话题。
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受害地域广、人数多,根治困难,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及环境污染责任险。此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内开展试点活动。但是,并未获得人们预想的结果。企业由于污染成本太低,投保积极性低,加之政府监督部门不够重视。使环境污染责任险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此时,环境污染责任险实际上成为了一项“面子工程”,并未得到真正的推行。
环境责任保险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自愿责任保险两种。其中,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事业者必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它与自愿责任保险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决定是否投保的模式相比,有着更多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发挥政府对经济行政千预的作用。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得到更大程度的推广。在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发期,环境治理技术不成熟,企业污染防治意识不高的国情下,更多的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视乎有其合理性。
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减轻环境侵权者的r偿负担、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此,笔者将――进行阐述。首先。环境污染强制险将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直接与各项资质的审批、评选直接挂钩,作为一种准入门槛,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企业的投保热情,从根本上杜绝污染的发生。而且,环境污染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很高的险种。多数保险公司对此都持保留态度。只有当投保人基数不断增大时,才能分摊风险,发挥保险风险规避的作用。其次。环境污染除了突发性事件之外,还存在潜在性,继发性的环境污染,此时环境污染的侵权人,侵权额度、侵权范围的确定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需要有专业的人员鉴定和认定侵权的范围和性质,赔偿数额等。通过保险公司对于污染可能性的评估。保费费率的确定,也能间接的督促可能污染的企业完善有关设备。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环境评估检查,对于不合格企业。可以要求其整改。屡教不改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对其作出不予承保的决定。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基于保险公司环境评估的压力都会敦促自己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与以往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模式相比。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在政府治理中的杠杆作用。
解决环境污染的办法范文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污染治理的一个新的模式和探索。本文首先对第三方治理的内涵和优势进行简单的概述,然后分析得出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激励不够、惩罚不足和缺乏法律规制两大问题。由此,笔者提出要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并指出在构建中尤其要注意明确责任承担、有效规范第三方等内容。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法律构建;环境污染;责任承担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现代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人们在关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同时,也应着手研究环境问题产生之后的应对办法。面对新的形势,当原有的一些传统的治理方法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寻找新的思路和突破。
一、第三方治理的概述
(一)第三方治理的内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①
(二)第三方治理的优势。第一,优化资源配置。第三方治理使得排污者从自身不熟悉的环保治污中解脱出来,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把这一任务委托给更为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这样既可以使排污者“忠于职守”,环境污染的治理又可以有更好的效果,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第二,节约执法成本。按照第三方治理,排污者把污染的治理委托给了环境服务公司,那么相应的,环保部门就可以把监管的对象转移到环境服务公司上来。这样一来,减少了监管对象的数量,也就相应的减少了相关的执法成本,环保部门的监管也就更有针对性、更有力。
二、我国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不够、惩罚不足。这是第三方治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利益,那么对于排污者来说哪怕是违法、哪怕是污染环境也是在所不惜的。同时,就算排污者注意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决定对污染进行治理,其仍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自行治理解决,一个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在笔者看来,必须有足够的激励,才能让排污者自觉的选择后者。排污者如果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污染及其自身的环境责任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排污者就不会选择这种治理方式。
(二)缺乏法律规制。目前关于我国第三方治理更多的是政策性文件,而缺乏法律方面的规制。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如果在第三方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的话,就会使得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排污者、环境服务公司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无章可循,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以及司法部门的司法行为都将无法可循,那么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就可能出现混乱、无序的情况。
三、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构建
笔者认为现阶段解决这些问题的较好办法就是对第三方治理进行法律构建,对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构建中,要尤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承担。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是出现在经过第三方治理后,排污仍不达标或者说仍存在需要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时候。综合分析后,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下规定:首先,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公共利益即可;然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第三方在其治理污染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部分的责任排污者不再承担,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排放未达标是由于污染物的产生或因排污者违反合同条款造成的,那么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第三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最后,第三方在和排污者签订合同前可先行进行一个实地考察和评估,确定企业的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以及其能治理污染的程度,这样就更便于双方在合同中达成合意,环境服务公司就可在其能治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的责任仍由排污者承担。
(二)有效规范第三方。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第三方即环境服务公司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污染治理的程度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为此应该明确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对第三方的规范可以从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资质等方面入手,必须完善针对第三方的约束机制。相关环保部门,也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对第三方的监管情况,包括环境服务公司的资质等级、信用情况等。同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警告和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有严重信用问题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环境服务公司予以强制退出市场。
(三)其他方面。相关环保部门的有效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也是很重要的。为了积极推广这一治理污染的新模式,还应在其他方面予以配合,比如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主动采用第三方治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第三方治理项目应征的增值税可以考虑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对不按要求依法进行污染治理的排污者,还可以考虑对其强制推行第三方治理。总之,要想充分发挥第三方治理的优势和作用,目前来说仍任重道远,而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也还任重道远,需要所有各方的共同努力。[注释]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说明.
参考文献:
[1]周珂,史一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