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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1
关键词 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优化策略
【分类号】:TU8;TU758.7
一、施工现场管理的意义
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是建筑工人直接从事施工活动的场所,施工进度的快慢、工程质量的优劣、工程成本的高低以及能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都与施工现场管理密切相关。通过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还能够有效提升施工管理的综合素质,此外,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还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可以说,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水平及强度对土建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现状
(一)现场监管力度松散
工程质量是土建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建施工限产由于现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施工人员随意更改建筑图纸、使用劣质材料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这就使得土建施工管理水平低下,直接威胁到建筑的安全性。此外,由于土建工程项目的现场操作需要大量劳动力来协作完成,而这些施工人员的文化程度有差异,导致统一管理难度大,很多时候现场监管人员就会畏难不前,监管松散。还有就是土建施工现场的各种工具和材料的种类比较多,很多时候负责现场监管的人员由于监管松散,施工人员会随意堆放工具和材料,在工具和建筑材料的使用上也不按部就班,施工人员缺乏组织纪律性,随意性较强。
(二)施工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建设单位对员工的需求量很大,如此一来,建设单位对员工的要求就降低了,很多员工自身的素质就不高,再加上缺乏适当的专业培训,建设工人的综合素养跟不上时展的潮流,由此就会给土建施工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当前的建筑工人大多数都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工,毕业于建筑院校的人员是少之又少,施工现场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比较短缺了,因此,施工人员的建设理论和文化素质不足就是很普遍的了。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土建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不高,这样一来,工程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三)法律意识淡漠
现在很多土建工程所用的施工图纸及工艺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安全教育形式单一,甚至流于场面化;技术问题不达标、施工专用手脚架随意搭配等,这就在无形中暴露了安全隐患。这种淡漠的法律意识让让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质量都得不到保障。
(四)对环境造成污染
土建施工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建筑垃圾,建筑机器有时会加班加点运行,产生大量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随之也就带来了环境污染。
三、优化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策略
(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首先,施工方需要按照工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施工方案,这是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的基础。施工方案是整个土建工程的指导性文件,对各项技术指标都有详细的记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以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和现场的工具材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排查。
其次,土建施工现场监管人员需要对施工人员加以组织管理,严格纪律,明确赏罚,对于违反纪律或者不按照施工方案使用施工机器,亦或者是偷工减料者予以严格的惩罚,做到以儆效尤。
最后,土建工程现场监管范围还包括现场的工具和材料,这对工程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现场监管人员一定要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施工机器,切不可随意使用;在劣质产品泛滥的今天,现场监管人员需要对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加强管理和检查,材料进施工现场时需要检查,材料投入使用时也要严格检查,以保证材料的安全性和优质性。
(二)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设公司需要利用各种方法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比如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人事招聘时进行适当考核等等。此外,建筑公司在提高在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还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在质量和数量上提高员工队伍。
(三)加强进场教育
进场教育主要是针对土建工程的新进人员和调换工种的人员而言的,由于新进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对本工程的各种要求都不熟悉,所以,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在他们上岗之前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进场教育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一级教育就是企业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安全规章制度等等;二级教育就是二级单位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包括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定等等;三级教育就是班组对新员工进行的教育,这主要是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劳动纪律等等。
(四)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做好安全工作,首要的就是提高安全意识,其次就是加强安全技能训练,定期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跟新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三级教育。与此同时,建筑方还要不断完善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完善安全生产体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还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如今,环保是全球热点话题,由于土建的特殊性,所以土建施工现场更要身先士卒地做好环境保护。比如,土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定期处理建筑垃圾,将其运到指定的垃圾站,切不可将其与普通垃圾放在一块。对于噪音处理的问题上,施工现场尽量不在夜间工作,如果施工现场需要加夜班施工,相关人员需要和周围居民打招呼。
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2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3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4
一、供电公司对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的需求
电力市场营销策略在供电公司中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供电公司的运营能力,表明供电公司对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的需求。我国供电公司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市场营销的意识,制约了自身的市场发展,再加上电力产品的质量缺陷,严重影响了供电公司的运营效益。本文结合供电公司的现状,提出了电力市场营销的策略,以此来规范供电公司的市场化发展,明确市场营销策略的应用。我国电网建设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为缓慢,无法掌握用电客户群体的需求,只能借助电力市场营销的渠道,为用电客户提供优质的电能服务。供电公司利用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提升经济发展的水平,也是为电力系统的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加快电力系统的建设速度,更好的服务于用电客户。
二、供电公司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结合供电公司市场化发展的现象,列举比较常用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1稳固市场营销的地位
供电公司处于激烈竞争的市场运行中,面对了来自社会发展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电力市场营销的压力,严重时还会干预电力资源的分配。由此,供电企业意识到市场营销地位的关键作用,积极在社会发展中树立市场营销的地位。目前,供电企业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的竞争压力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同行业新能源的压力,另一类是用电客户的自主选择,供电企业应该有针对的规划市场营销策略,目的是稳固自身在市场营销中的地位,改进原有单一的营销方式,根据用电客户的需求,提出多样化的营销方案,不仅要注重市场营销,还要关注售后服务,开发服务化的市场营销策略,主动占据营销市场。
2制定市场营销的策略
供电公司的市场营销策略,要以现行市场的营销状态相符,摒弃传统的营销观念,逐步引进先进的营销思想。供电公司通过主动认知的方法,制定市场营销策略。例如:某供电公司深入分析了电力市场的消耗情况,其中工业用电占、城市居民用电和农村居民用电,属于市场消耗的三大主体,占到电能总消耗的90%以上,该供电企业对准三大主体,制定了负荷市场要求的营销策略,该供电公司主要占有了农民居民用电,主要是因为农村居民人口占到全国的80%,起初电力市场的占有率偏低,所以该供电企业随着国家电力政策“两改一同价”的实施,抢占农村市场,优化调整农村用电比重,充分发挥产品策略的优势。
3规划电力分销的渠道
分销渠道策略,是指供电公司按照电力市场的状态,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以某电力公司为例,分析分销渠道的应用。该电力公司将周边临近的用电客户,定位为“固定市场”,采取直销的渠道,将电力产品销售到固定市场的范围内,与固定市场相邻的是“潜在市场”,此部分借助引导、宣传的方法,落实直销渠道。除此以外,该电力公司针对“边际市场”,也就是距离电力公司比较远的用电客户,选择促销的策略,消除以往的被动意识,通过促销的手段提升市场营销策略的灵活性,推进该电力公司在电力市场中的份额,该电力公司采取的促销手段有:电价促销、服务促销等,逐步打开电力行业的边际市场。
三、供电公司中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的改进
针对供电公司中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用于规范市场营销策略的应用。首先供电公司的员工,应该具备电力市场营销的意识,积极参与到市场营销中,利用市场营销的方式,在用户客户群体中,树立供电公司的营销服务的形象。供电企业可以在员工群体中分配营销指标,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且营销指标与员工业绩挂钩,鼓励员工完成电力市场营销的指标。然后是明确电力市场的导向,促使供电公司可以创造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供电公司是营利性行业,管控电力市场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效益的作用于价值,制定可行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在保障安全用电的基础上,全方位的发展电力营销。供电企业在电力营销市场化发展的过程中,自行联系用电客户,保持两者之间的营销关系。最后是供电公司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的主体改进内容,即:改进电力市场营销中的电量价格。首先维持电价平稳,为用电客户提供优质的电能服务,逐渐拓宽用电市场,特别是农村用电市场,打开电力市场后,有助于明确电价改进的目标;然后根据电力市场的电能消耗,分为基本电价和梯度电价两部分,落实增供扩销,还能避免供电公司在电力市场营销中出现经济危机,保障电价的根本性;最后是分时电价的应用,供电公司在用电高峰、低谷的时段中,制定不同的电量价格,减轻用电客户的负担,一方面体现电量价格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提升供电公司的经济效益。
四、结语
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5
改革十年来,电力工业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持续发展机制还没有形成,电力垄断经营的体制也没有完全消除,电力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电量计划分配、项目行政审批、电价计划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主导作用。同时在一些电力企业效益增长缓慢甚至滑坡的情况下,电力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出现了不正常的超常增长。以上问题的确是客观现实,但这主要是电力改革不到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以及政府监管不足造成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监管来解决。
因为上述问题而否定电力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幻想回到发、输、配、送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旧体制,却是值得警惕的。电改十年之际,重申国发5号文件确定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也是事关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的原则问题。
电改基本逻辑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前,全世界电力系统的运作模式几乎一样。
在所有权上,由国家所有或者私人所有,但都是一股独大;在技术体系上,都采用集中发电、同步交流的技术模式;在组织结构上,采用垂直一体化的组织结构,享有经营区域内的特许垄断;在价格制定上,电价按成本加成原则由政府制定;在运行方式上,使用一种标准的“经济调度”方法调度机组发电,即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电厂运行成本的高低来决定投入哪台发电机组。
传统电力模式对各国电力工业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垄断对消费者造成的利益损失,而且对电力工业长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实行以私有电力为主的国家,稳定的监管政策保障了投资回收和合理的利润率,降低了电力投资的风险,促进了电力工业的长期投资和电力技术的进步。实行电力“国有国营”的国家,政府对国有电力公司的投资、风险保障和长期发展政策保证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对电力的需求。
尽管如此,传统电力模式仍存在经济效率上的不足。对以私营电力为主的国家,由于政府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电力公司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提高和成本的降低,通常被监管机构通过降低电价的方式转给了消费者,由此使得电力公司没有任何动力去提高经营效率。
同时,由于保障投资回报和合理利润,监管无形中促使电力公司在投资上大手笔,造成过度投资。与此类似,在实行国有电力的国家,由于政府对国有电力公司的要求主要在于满足供电而非利润指标,国有电力公司通常出现经理人员缺乏正确的激励机制、公司冗员、投资不足和浪费等问题。
正是由于传统电力模式的缺陷,导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浪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逻辑是:
第一,在能够引入竞争的领域(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作用。
第二,在不能引入竞争机制的输配环节,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在组织体制上,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监管的力量;在管理方式上,制定明确的规则,改进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方式,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督。
为了使监督更有效,防止“店大欺客”,往往在行业组织体制上进行一些改革,有的把调度机构从电网中独立出来,有的把输电和配电切开,有的输配一体,但分成几个公司进行运营(比较竞争)。
尽管国情独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依然秉承了以上基本逻辑。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提出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的改革目标,和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成立监管机构、实行新的电价机制等改革任务。
电改成效多大?
电改实施十年来,对改革成效如何评估,各方认识很不一致。持极端批评意见的人士认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搞得太早了”,十年前的电力改革是不成功的,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以错误的方式、出现了错误的效果的“三错”改革。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具体批评,则集中在“电荒”、电价上涨、企业职工收入超常增长等几个方面。
2002年以来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与过去20年开放发电市场的集资办电改革明显不同。在集资办电时期,改革目标(增加电量)与电力企业目标(企业利润和职工利益)基本一致,而电力市场化改革给电力企业带来的主要是竞争压力,电量的增加不一定增加企业的利润和收入,利润和收入更多地是需要靠内部挖潜和提高效率来解决。
因此,一些电力企业和个人对市场化改革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但由此而否定电力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显然是值得警惕的。
必须承认,尽管十年电改不尽如人意,改革也远没有完成,但电改仍取得了相当进展。厂网分开基本实现,发电侧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电力工业长期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垄断体制初步得到改变。由于厂网不分所带来的调度、交易不公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进。电力国企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电源、电网方面也有新的成效。
应当承认,十年来,我国不时出现全国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最多时20多个省份出现拉闸限电,形成影响全国的“电荒”。关于“电荒”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尽管各方意见有些分歧,但与电力市场化改革无关这一点则是业界比较一致的看法。
实际上,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调动了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改革十年来,电力基本建设投资年均增长14.4%,电力装机容量从2003年的35657万千瓦增加到2011年的106253万千瓦,增加了1.98倍,22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长度增加了2.3倍,220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容量增加了3.6倍,新增容量之多和电网建设速度之快是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的。
改革也增强了电力企业竞争意识和活力。与改革前相比,每千瓦时供电煤耗下降54克,发电厂用电率降低12.4个百分点,输电线损率降低13.3个百分点,火电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平均从4800元/千瓦下降到3745元/千瓦,下降22%,由此导致发电领域节省投资上万亿元。供电可靠性有了较大提高,城市用户供电平均停电时间从2003年的每年11.72小时下降到2011年的7.01小时,下降了40%。这在世界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都是罕见的。
至于电价,改革十年来,全国平均累计涨幅超过了每千瓦时17.54分钱,上涨了30%-40%。这其中不排除有不合理的因素,但涨价的主要因素是上游一次能源和运输费用大幅度上涨所致(十年中,一次能源价格上涨了约2.5倍)。
的确,改革十年来,电力工业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持续发展的机制还没有形成,电力垄断经营的体制也没有完全消除,电力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电量计划分配、项目行政审批、电价计划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主导作用。
特别是在一些电力企业效益增长缓慢甚至滑坡的情况下,电力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出现了不正常的超常增长,这主要是电力改革不到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以及政府监管不足造成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监管来解决。
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发展电力,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也符合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总方向。几十年来,中国电力发展的实践表明,走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的计划体制老路,用计划和行政的办法配置电力资源,决定谁发电、谁配电、谁售电,决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决定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决定电厂和煤厂的讨价还价,是代价高昂的,难以为继的。
尽管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所必须具备的一些技术经济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是等条件完备了以后再进行改革,还是在改革中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无疑应采取后一种办法。
改革前景展望
站在新的起点,面对复杂的环境,未来十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必将继续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确立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以政企分开、有法可依、主体规范为基础,以交易公平、价格合理为尺度,以市场竞争机制确立为目标,以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评判。
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的电力市场将逐步呈现出如下特征:
电网企业是电力市场发电方、购电方及所有电能利益相关者的输送物理平台,是在政府设定盈利模式下的电能输送主体。发电侧和用电侧存在众多卖方和买方,实行双向交易,供需双方均有价格响应能力,独立于电网的透明且运作有效的电力交易平台。严格监管下的电力调度机构。任何电源只要满足并网技术标准就能够平等接入电网。发电、输配电、用电及其他电的利益相关者之间都能双向互动,实时交流信息。
展望未来,电力体制改革的路线图预计将沿着以下四条主线有序展开:
第一,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将由“竞价上网”向“厂网分开、用户选择、直接交易”模式转化。
国发5号文件选择的“竞价上网”模式,由于要求的配套条件(电力供大于求、发达的电网等基础设施、法规健全等)不具备,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目前已被各国所抛弃。电力交易模式的转换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电价改革内含于电力交易模式的设计之中),没有可操作的电力交易模式的设计,其他方面的改革就都失去了根据和归宿。
纵观电力市场化改革先行国家,“竞价上网”模式被抛弃后,电力引入市场竞争主要采取“厂网分开、用户选择、直接交易”模式。其特点是:电力交易由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来实现。其中,发电是卖方,用户是买方,电网是电能输送者,调度交易机构是电力安全的保障者和电力交易的执行者,监管机构是规则制定者及安全责任和各类合同执行的监督者。
这样的体制,可以带来如下进步:
(1)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带来的好处可以传导给最终消费者,电力用户多样化的电力需求也可通过市场得到满足,供需矛盾均能通过市场得到调节,价格可以很好疏导出去,不至于累积价格矛盾,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
(2)可以使长期投资得到保证,生产者、消费者都有稳定的预期,不太可能导致投资的巨大波动,从而有利于电力的长期稳定供应;
(3)可以使各方的责、权、利清晰,有利于实现依法管理。
第二,电网体制改革将由“统购统销”模式向“网售分开”模式转变。
改革措施和步骤大致如下:
1.逐步开放用户市场,完善配套政策。(1)改革初期,重点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效水平全国领先、具有竞争优势的大用户直接与发电方洽谈电量与电价。随着改革的进展,出台能耗调节政策,实施产业差别化电价,逐步放开其他用户进入,最终过渡到完全用户选择模式。(2)逐步放开大用户交易的电量和价格。改革初期,可将大用户上年用电量作为基数电量,基数电量的购电价格仍执行原电价,超出基数电量部分由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协商确定。随着改革的推进,改革政府计划分配电量办法,逐步取消基数电量,最终过渡到大用户全部电量电价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实行交易机构独立、调度机构中立。以此,剥离电网企业占有的行政公权力,实现电力调度、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为逐步放开大用户减少技术壁垒。
第三,电价形成机制将最终实现“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自然垄断的电网环节价格由政府制定,发电和售电环节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
电价改革的要点是:
(1)实施输配电价改革,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宏观调控为基准,按照不同区域和不同电压等级由政府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
(2)放松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计划管理,上网电价实行国家基准价基础上的市场竞价。基准上网电价由中央政府负责核准,最终上网电价在政府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双边协商或多边竞价形成。大用户的购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加过网费构成。最终售电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省级政府在国家指导价基础上适度调整;
(3)推行居民阶梯电价,通过采取提取社会普遍服务基金等方式,逐步放开居民电价,变“暗补”为“明补”,消除销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
(4)部分工商业用户实行直接交易后,原承担的交叉补贴费用可作为“搁浅成本”,通过财政专项补贴或输配电价附加的方式消化处理;
(5)对高耗能产业参与直接交易,为体现节能减排政策导向,采取“协商电价+差别电价”进行结算,其中差别电价部分按现行政策处理;
(6)取消重点合同煤计划,实行电煤价格并轨,为理顺煤电关系、推进煤炭市场化以及建立电煤长期合同奠定制度基础。
第四,政府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实行依法监管。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电力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逐步实现一类职能由一个部门主要负责。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办法,代之以市场准入;取消由政府实行电量分配的计划管理方式,代之以供需合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尤其是加强政府的规划协调职能。
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6
论文摘要:电力工业解除管制进行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很多年,取得了大量的经验和成就。由于电力工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保证电力系统高效、经济、安全、可靠地实时有效运行,成为电力市场成功运营的目标。在电力市场改革突飞猛进的今天,理顺电力需求侧的市场化运营已成为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要保证。
1. 电力市场理论介绍
1.1 我国电力市场的形成
90年代以来,电力体制多元化的潮流遍及世界许多国家,目标是要从一体化转为竞争化,彻底打破垄断,实现商业化运营。一百多年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一体化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电力工业环节,相继被分离,公平竞争的机制逐步引入。我国自80年代以来从集资办电开始,电力体制多元化的格局逐渐形成,独立电厂大量涌现,竞价发电、公平竞争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逐步通国际惯例接轨,市场对外开放,电力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已经形成。200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紧接着,国家计委公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内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力体制改革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实行“厂网分开”。即:将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厂资产拆分、重组成四家全国性的、跨区域的大发电集团公司;将全国的电网拆分成南方电网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此外还组建了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各区域内的现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相应的输配电业务。
随着改革的深入全国的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四个环节最终可能被全面拆分成四个独立的运营机构,这是电力改革的必然方向。首先是实行"竞价上网" 。在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交易中心,在发电领域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制度,最终实现谁的发电质量高,谁的环保条件好,谁的价格低,谁的上网电量就多;其次是建立科学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终端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向大用户直接供电,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综上所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和建立一个国家级的电力监督委员会,构成了电力改革方案的四个核心内容。
2.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概念、特点及其手段
2.1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概念
电力需求侧管理(简称 dsm)是指电力行业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激励电力用户(需求侧)采用各种有效的节能技术改变需求方式,在保证能源服务水平的情况下,降低能源消耗和用电负荷,实现减少新建电厂投资及一次能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从而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2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特点
需求侧管理与电力部门传统的用电管理相比本质上不是一码事,而是管理方式的一种演进和变革。1、需求侧管理非常强调在提高用电效率的基础上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需求侧管理是一种运营活动,它既求效率,更追求效益。任何一种节电措施,都要给社会、电力公司和用户带来效益,使电力公司和用户都有利可图。2、需求侧管理也非常强调建立电力公司和用户之间的伙伴关系。改变过去用户对电能使用无选择余地的求助地位。3、需求侧管理还非常强调基于用户利益基础上的能源服务。电力公司必须树立能源服务观点,不能不顾用户承受能力和经济利益强行限电等做法去减少用电需求。更多的是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促使用户主动改变消费行为和用电方式。
2.3 需求侧管理的常用手段
目前,电力需求侧管理常用的有技术、财政、诱导、行政四种手段。
技术手段。指对具体终端用户的用电特点和工艺,采用先进成熟的节电和管理技术,以及相适应的设备来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或用电方式。
财政手段。指刺激和鼓励用户主动改变消费行为和用电方式,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是需求侧管理在运营策略方面的重点。主要措施有:电价鼓励、折让鼓励、免费安装鼓励、借贷优惠鼓励、节电设备租赁鼓励等。
诱导手段。为了消除用户在认识、经济、技术上的心理障碍,提高对dsm的响应能力,从而调到他们的积极性,必须使用诱导手段,这是dsm的先行措施。
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法律标准政策制度等来规范电力消费的市场行为,以政府特有的力量来推行节能、约束浪费、保护环境的一种管理活动。
3. 构建电力需求侧管理指标体系的原则
电力需求侧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不但应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反映出被评价系统的主要特征变化,还要能体现出系统的发展潜力和趋势。结合dsm的特点,本文认为建立dsm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有:可比性、科学性、综合性、简明性、可操作性和系统性六个要求。从理论上讲,我们希望设计一个理想的指标体系来描述dsm的状况,但在实际中,我们能够得到的数据资料却极其有限,甚至收集不到对我们的研究起到关键作用的指标数值。如果有的指标极其重要,却无数据来源,可以先保留在指标体系中,今后再搜集这方面的资料。但总的来说,我们还是应该在保证指标反映内容全面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各类可供查阅的资料上能够提供的指标。
4. 结论
本文在电力市场改革的基础上,研究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今电力市场改革的大环境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已从原来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节到负荷管理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措施,我们总结经验的同时,应该在着重构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