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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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也日益规范化和系统化。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建筑工程中质量决定了整个工程的成败。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应该强化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文章对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进行探讨。

1影响建筑质量的主要因素

1.1 政府监管越位、缺位、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管理意识和法规意识偏低。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的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1.2 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水平不高、施工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及盲目转包。

1.3 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规范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开发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回避有资质的竣工验收机构的验收,以自检代替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处于验收的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的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4 部分施工单位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质量监督验收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专业人员但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权和质量否决权,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

1.5 施工企业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差、施工人员流动性过大、责任界线不清等因素都是影响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1.6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从源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一些施工企业有意识的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的面很广,要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系统研究,规范管理,并注重细节,将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的措施分析

2 .1 加强市场管理,增强管理意识

2.1.1确立行业管理的新职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建筑工程行业的管理观念也应该随之发生变化。首先,要从传统的单一的直线式管理转变为横向的综合性管理。其次,由只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向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方向转变。最后,由对企业的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转化为对企业服务、管理相结合,引导企业正确的经营。强化建筑行业的管理应该根据建筑行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的完善相应的行业标准,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确保市场的稳定有序。

2.1.2 建立行业管理新体制

根据“政企分开,管好行业”的原则,可建立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适度分开、以横向管理为主,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适度分开,以综合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2.1.3 建立行业管理的新秩序

根据行业管理的职能,突出“四个统一”。1 )统一管理建筑队伍。一是归口管理;二是资质管理,应从“注册管理”变为“资质管理”;三是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2)统一管理建筑市场。遵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促进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3 )统一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重点强化对建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一把尺子,有效地行使对工程质量日常检验和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提高。4)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习和贯彻,使在法律上保证政府职能的顺利实施。

2.2 强化质量意识,正确处理质量与速度的关系

强化质量意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基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领导质量意识的高低,关系到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工作重视的程度,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领导必须视自己为企业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并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教育,教育职工认清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和产品质量低劣是一种犯罪行为。质量和速度是辩证的关系,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没有质量就没有生命力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没有质量就没有声誉,也就没有竞争。

2.3 强化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规章制度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前提

在深化改革和企业管理上,要制定质量责任制和原材料检验、工序质量控制、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等标准和制度,逐步实现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完善施工工艺,质量、原材料、构件、半成品的计量检测网络,要对技术交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提出严格要求,使企业内部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自觉把好质量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材料、构件、半成品经检测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使用,上道工序不合格者,下道工序不准施工。同时,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完善质量保证监督体系。

2.4 增强科技意识

建筑市场的竞争,说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舍得花本钱搞智力投资,要围绕提高质量,降低物耗,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把精心施工和科技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抓技术培训,组织参建人员学习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工艺,并开展技术练兵、技术比武。第二,执行规范,严格标准,一丝不苟分项工程要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按标准检查验收。第三,坚持样板示范指导施工,每道工序施工要先做出样板,经技术人员检验达标后,全面展开施工。第四严格治理质量通病,企业应成立攻关组织,研究制定消灭质量通病的具体措施。

2.5 抓住关键,严格监督,提高工程质量

首先是强化政府监督,实施扩大监督覆盖面,对每项受监工程都进行严格的核验程序监督,未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其次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企业的质检员实行持证上岗,任何一道工序没有质检员,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不予验收

3、加强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对策思考

3.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3.2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3.3 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

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3.4 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3.5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在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主体多元化和建设程序规范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 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只有保证了工程质量,才能够保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 1 ] 王元江, 袁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综述[ J ] .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18)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范文2

1.新时期建设工程及其管理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规模庞大的建设工程的建设任务结伴而至,建设任务的迅猛增长,必然对建设工程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加强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是建设管理部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需要解决的问题,招投标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加强招投标管理活动的质量监督至关重要,要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活动质量监督体制,就必然结合新时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特征,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从管理角度分析,新时期,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可是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1)开放的政策为各个阶层的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在我国许多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较多的优惠条件,投资税、经营税等减免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成本;土地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放宽,使投资者能够期望得到长期投资回报;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意识,精减审批手续,一是减少了投资者审批过程的投入;二是为投资者赢得了时间;三是早投产,早收益,减少了投资者的前期投资风险;四是从投资的时间价值分析,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成本。高效简捷的审批办事效率,优惠的投资政策,是各个阶层投资者的良好投资机会,不论是企业、个人、甚至外商,把投资于经济持续增长的中国作为发展事业、拓展业务的良好条件,也正是因为这些条件,为我国各个地区吸引了经济建设更多的投资,注入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2)多元投资并存

改革开放政策为各类投资主体开拓了广阔的投资渠道,生产投资、建设投资、公用设施投资、贸易服务投资等几乎各个领域都渗透有国有投资主体之外的投资者,有企业、有集体、有个人、有独资、有联合投资、有引进外资,投资主体呈多元化的特征。不同投资主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应该说的确有其各自的特征,满足和服务于各个投资主体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需要,是新时期建设工程管理的新特征。

(3)建设主体的多层次

建设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采料、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一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形成多层次的业主;二是不同业主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不同,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参与主体也必然各有所异,有的如外商投资要求国际监督咨询公司、施工承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介入,甚至要求进口设备和材料的使用,这些就自然形成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多层次的建设主体;三是投资渠道广阔,投资额度大小变化较大,不同的规模,不同等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法律上规定了要有不同资质等级的建设主体承担其任务。

(4)建设工程管理的国际化

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建设活动的国际化,必然要求建设工程管理国际化。一是有关管理法规、条例要和国际接轨,并且不仅有中文一个版本的,还应该至少有英文版本的,这也是新时期国际经济一体化为投资、建设者创造良好建设管理氛围的主要体现;二是向境外投资者、建设者宣传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使他们在建设活动中能够更好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加入WTO后,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应率先向国际惯例靠拢,按国际管理体制和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管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国际化。同时,为国内建设主体熟悉国际建设管理规则,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为实施建筑业输出兴业做出贡献。

2.招投标过程是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形成有其客规规定的内在规律性, 是按照建设工程实施建设的基本建设规定程序逐步递阶形成的。它是从分析确定建设工程质量需求着手,到通过各个阶段规定的必要的建设活动实现其质量特性、功能需求的满足为止,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全部内涵,建设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先后次序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即可行性研究与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和工程的使用与维修阶段。每个阶段按其各自规定的任务和内容,履行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的各自职责,五个阶段的任务全面完成,构成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完整体系,同时各个阶段的质量形成过程和各自特定的质量任务和内容之间有着其内在的、互为依据的必然联系,每一阶段建设工程的质量活动及其结果都是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必要组成部分,系统全面地实施各个阶段的质量形成的任务和内容,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整体优化的前提。招标投标管理中的质量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属于建设准备阶段质量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建设阶段质量形成过程的规划和事前控制,是保证建设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能力和素质的关键把关,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构成对建设主体质量行为准入选择的有效机制,是保证施工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树立系统的观点、全面的观点、全过程的观点和整体优化观点的有机组成。

3.招投标行为质量监督是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全面、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要求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纳入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畴,涵盖了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不管是个人投资、企业投资,或是外资、中外合资,还是国有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都属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二是对全部参与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或供应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涵盖了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所有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不管是什么层次,哪一个国籍,都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是指政府对建设实施的所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可研决策阶段的质量管理,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建设阶段的质量管理和使用维修阶段的质量管理,可研决策、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规划阶段,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产品实体质量形成阶段,是决策和设计质量规划目标的实物化阶段,是实现质量目标的关键,使用维护阶段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维护和完善阶段,是实现全寿命期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必不可少的阶段,施工阶段质量目标的实现影响因素多,关系复杂,但是最关键的就是质量的投入,投入的核心因素是人的质量和素质,人的群体的质量能力和水平,保证这一关键因素———人的质量的关键,就是施工准备阶段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它是事前控制施工阶段质量要素的关键环节[3],这是因为,中标单位的确定,其资质、能力和水平就已确定,质量投入的人及人的群体的要素也就基本确定,它是形成工作质量和工序质量的技术操作者和实现者,提高施工阶段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应该首先把好招标投标阶段的质量监督控制关,保证信誉好,质量体系健全,管理水平高,质量保证能力强的施工企业优先中标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进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有效实现。

4.加强招投标行为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1)招标投标阶段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施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招投标参加者的有关资质、质量活动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主体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体系的高效运作[1].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的PDCA循环要求,对投标单位投标活动中的质量监督审核,严格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管理方法、措施的审查,是对施工阶段质量计划控制监督的基础,是对投标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确认和审查。

(3)施工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活动频繁,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活动的一个方面,规范建设工程建设业主的质量行为,更好地落实建设工程业主负责制,就必须加强对业主从事招标活动中的质量行为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4].

(4)通过对招标投资活动中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更好了解和检测各建设主体的资质、信誉、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各方在其法律规定的合法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以体系健全保证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提高工序和工程质量,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视“以人为本”、“事前控制”思想的具体体现[4].

(5)建设工程推行低价中标准则,必须加强招投标行为的质量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突出质量、信誉特征,尽快试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制度,按国际招投标惯例,实行低价中标的评标准则。由于以上四个特征,必然带来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改革要求,我国十几年通用的以概预算定额为基础的标底编制方法势必受到国际工程管理的冲击,低价中标的准则正在引导招投标主体和管理体系向着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化发展。由于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依赖概预算定额的标价编制习惯,建设主体尚未积累自主定价的标价编制体系,加之招投标行为不规范,招投标有关法律不健全,招投标主体的素质和能力的局限性,建设市场发育不完善,这些都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国际一体化的发展,建筑业作为首批开放的行业,应尽快全面推行低价中标的准则,实施这一准则,带来的首要冲击,就是如何更好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风险和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建设主体的资信管理较为混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仍处于发展初期,社会建设监理服务不能完全到位,低价中标就有可能形成低劣质量。因此,实行低价中标就必然在招投标活动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与监督,牢牢把握好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信誉的准入关。真正实现招投标的目的———使建设工程优质低价高速地完成,真正起到优胜劣汰,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低价中标的发展要求,必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地严把质量行为的质量能力关,是防止任何以无限度降低价格扰乱建设市场的重要措施,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招投标中应更加重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资信的监督和管理,使招投标这一市场行为真正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庆祥。重新认识质量[J].企业管理,2000,(5):31-33.

[2] 王武杰。招标采购中质量与价格[J].企业管理,2001,(4):42-4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范文3

关键词:政府质量监督,巡查监督,监管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D035.4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与广大人民生产和生活紧密相连, 投资大, 涉及面、带动幅射强, 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如何能动地运用宏观监控与管理, 适当向微观监控延伸,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及其质量监管现状, 以加强事前事中动态管理为基本思路, 探索新时期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新模式。

1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 转变职能, 严格依法行政, 不直接指挥、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不插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 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控, 建设主管部门首先应挣脱部门管理的约束, 对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地区的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中介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样的保护, 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同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从大量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 研究有关产业经济,制定产业政策, 规划产业战略, 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将过去包揽的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交出来,有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应直接交还企业去办, 有许多属于企业间的公共事务或服务性事务, 交给行业协会承担。使政府致力于管理好必须由政府管的事, 改变不作为、滥作为和封闭分割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

2由定点监督向巡查监督转变

改革现有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逐渐将定点监督向随机巡回抽查监督过渡。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 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 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目的是复查。因此, 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3建立建全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规定的内容, 对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

3.1施工企业

重点审查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具体审查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检测和试验机构的设置等内容。对审查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 要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限期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作为考核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的依据。

3.2监理单位

着重审查受监项目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审查现场监理结构设置的合理性, 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派驻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现场检测能力配备情况,《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深度, 是否满足受监项目的现场监理管理的要求等。

3.3建设单位

重点审查建设单位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划图、抗震设计专项审查、节能审查、土地使用证、劳动保险、合同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擅自施工的。当前应突出建筑节能、抗震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节能设计、抗震设计的强制审查力度。对不按要求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

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3.4勘察设计单位

主要审查受监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派驻现成勘察、设计单位代表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明资料。

4充分发挥“企业自控”和“社会监督”作用

虽然对照相关检查表格检查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但不是我们工作的全部。我们应当着重监督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的内部质量管理机构的运行效果, 充分发挥“企业自控”和“社会监理”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主要监督检查现场各项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检测(试验) 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等是否按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合同或施工合同等质量管理技术文件要求完全落实到位;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的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并跟踪检查; 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程序; 督促受监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要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 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确保工程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5加强监督管理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认真做好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和内部检查验收工作, 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代表进行质量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认手续。

监理(建设)等单位的按规范要求严格质量验收, 是确保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所以, 监理要加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力度, 对整个工程

施工过程实施全面质量控制。

作为质量监督机构主要监督检查上述验收程序落实情况, 并根据工程结构部位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 借助必要监督检测手段, 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检。重点抽查结构尺寸、重要隐蔽项目、主体结构实体及主要构件强度等。

6完善检测试验见证取样程序

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试验结果是控制和鉴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所以, 试验检测工程实体质量, 要坚持“尊重科学, 尊重数据”, 正确评价工程质量, 是监督管理重要原则。通过监督抽查发现试验管理程序上问题, 一定要及时予以查处, 以确保工程试验的见证取样及平行检测能准确、有效、及时地控制工程质量。

7监督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鉴于政府工程特点, 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且复杂, 往往整个工程尚未完工实际就有部分功能提前投入运行使用, 所以工程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甚至于质量事故。对发现的质量问题, 首先监理单位、质监机构要对施工单位发整改通知、停(返) 工通知等,责令施工单位彻底整改。这方面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问题的回复和复验。

对于质量事故, 作为质量监督机构重点监督事故发生单位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如属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3号令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并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每一起工程事故。

8展望及建议

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法定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等,缺乏相应管理制度。从监管的质量主体方面来讲,我们对质量形成过程中,直接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间接主体行为的规定就不全面,对工程使用人的质量责任没有相应规定。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体系上来讲,在某些环节上还存在制度缺失,如工程使用后意外损害和合理使用期满后,工程质量没有相应中介机构予以确认,也未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因此,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梁海.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思考[J].山西建筑,2008,34(2):227-228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  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业务,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不准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并按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计量、检测、测试等基础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时、无偿进行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用户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当自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是指由建设工程中各参加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的组织实施方式,也就是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中各自的控制职能和作用。这种组织实施方式是由构成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制度所决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控制,保证达到预定目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三,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第四,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第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原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模式,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程均实施单一的,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第七,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第八,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我国工程建设基本方针之一。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问题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质量。严把工程质量关不仅是工程建设者义不容辞的职责,而且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是极其重要的。

一、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1984年至今,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相继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出现发挥着重要作用。质量监督成为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手段。质量监督现状如下:

1.工程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自从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各省市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文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也相继建立了各类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企业承担着质量生产责任,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微观质量进行管理,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政府监督则侧重于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宏观角度对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巡回抽查和重点监督;最终工程质量还要接受用户及社会的评价。

3.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方式进一步转变

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查方式由传统的“眼看、手摸、耳听”方式转向采用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了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政府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方式由过去“传、帮、带”的保姆式转为执法监督,实体质量监督方式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尚不完善

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行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等。然而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有力、适度的处罚依据,使得在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甚至质量事故无法及时做出有效、准确的处理。

2.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机制不健全

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奖惩机制以及监督人员的激励考核机制尚未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成立后,缺乏对自身行为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及考核,由此造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整体管理效能较低。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交流需加强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状况、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时时在变化,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各责任主体的信息,而各责任主体也需要了解政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政策的变动情况。目前,尚需进一步加强这些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和交流,真正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

4.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现有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目前从整体上看,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等问题很普遍。再加上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监督机构约束机制不健全,监督行为不规范,自我廉政不够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政府监督管理效能的提高。

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

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潜力,促进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与此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以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和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并且以规范建设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建设市场的高效运转,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3.改善政府质量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

随着科技的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的科技含量,这客观上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必须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的信息化和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