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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定义范文1
【关键词】 贸易企业; 订货会; 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会务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具体扣除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只要有合法凭证及证明其为真实的证据都可以据实扣除,但是与此类似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就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订货会中餐费的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召开订货会,通常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同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发票。作为企业来讲,根据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但根据税务检查经验来看,如果将会议费与餐费、住宿费分开开具发票,则餐费一般会认定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无法全额在税前抵扣,同时税务检查对列支会议费的要求比较严格,会议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表、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影像资料等。因此,企业在召开订货会时,应严格把握各种费用的开支,并保存好相关的凭证,避免无形中增大业务招待费,减少税前扣除金额。
二、订货会中会务费的筹划
在召开订货会时,主办单位通常会向参会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务费,由主办单位自行开具收据收取,财务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按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税务检查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那么,这里收取的参会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存在分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里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定义比较含糊,收取参会费是否可以看做价外费用存在分歧。其二,企业召开订货会需支付大量的会议费,而收取的参会费很少,远不足以弥补支付的金额,同时财务还需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多缴纳相关税费。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建议企业与租用的酒店协议由酒店直接收取参会费,并由酒店直接开具会议费发票给付参会单位。这样做的好处有四:一是企业可抵减需支付酒店的费用,降低在“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参会费,主办单位财务核算则不需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也不产生相关税费,无形中可比原来的账务处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润,即相关税费金额;三是参会单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作为财务报销处理依据;四是可以避免今后税务检查歧义,降低税务风险。
三、订货会中合同签订的筹划
订货会中,主办单位除了与相关链接企业沟通关系,提升企业形象,增进企业间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签订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为企业有计划安排生产、申请运力、稳定客户、增加收入、货款回收及资金需求提供参考意见。而签订供需合同则涉及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订货会上合同签订金额较大,以100亿元销售或采购合同为例,企业需当月缴纳印花税300万元,无形中增加企业当月的现金流出,而且由于市场供需情况变化、铁路计划无法实现或运力不足,无法完成原订合同的目标,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需重新签订新的销售或采购合同,则需再一次缴纳印花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即原已缴纳的印花税无法退回,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在订货会中签订合同时,可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只签订供需数量,但不签订供需价格;另一份从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考虑,签订一份联动价格,但不签订供需数量。随后根据每月实际供需情况,再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这样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对双方形成一定约束,以促使双方遵守合同,诚信经营。
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是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事先设计与安排的,即纳税是可以设计的,通过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事前筹划使税负最小化。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或多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多缴税款和提前交税的情况。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货物贸易定义范文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以货物为标的的买卖协议。要约的有效性对合同能否成立至关重要。各国普遍重视对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要约的有效性问题都有其国内法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公约”) 作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多边国际条约,对于要约的有效性也有相应的规定。
要约的有效性主要是指要约的构成要素均具备法律效力的特性。一个有效的要约需具备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约内容的有效性和要约效力的约束性,还应注意影响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如要约主体和要约形式。本文讨论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亦从以上几点分析。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概念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的意思表示能否构成一项要约,不仅受当事人国内法调整,如果营业地所在国是CISG的缔约国时,也应结合CISG公约进行判断。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都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概念,但二者存在很大区别。
(一) 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定义,要约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要约是由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要约人承而受约束的效力。该规定较为简约,虽对意思表示作了具体的限定,但仍较为模糊,将受要约人表述为“他人”一词不够准确,“他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并未明确,无法明晰“他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他人”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也无从得知。同时该定义没有能明确“内容具体确定”的标准或具体要求,怎样表述是“具体确定”无从判断。
CISG公约第14条也规定了要约的定义,它将要约归属于一种“建议”,表明要约人需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内容应十分确定并且具备约束力,并且明确了受要约人原则上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第二款又提出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该建议不是要约邀请的意向,那么向不特定人提出的建议构成要约,这里对第一款“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作了例外规定,综合二者的规定,可以得出CISG公约以受要约人是特定人为原则,例外表明了不特定人作为受要约人构成要约的条件。
(二)《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对比
《合同法》将受要约人简单表述为“他人”,“他人”一词被普遍理解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判定其构成要约,这就表明我国立法认可公众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立法明确承认了商业广告一类的公众要约,若采“特定人”的表述,有前后矛盾之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采“他人”一词无疑是合适的。但“他人”是非法律术语,其语义具有模糊性。CISG公约原则上采用“特定人”的表述,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国际货物贸易往往标的额大,风险较高,因此要约人往往会对潜在的客户进行充分的考察后再发出要约,合同相对人的特定化更有利于要约人选择合适的对方当事人。《合同法》没有明确何谓要约内容“具体确定”,CISG条约对该问题的处理则十分清晰,即具备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条款视为“十分确定”。笔者认为,CISG公约的立法规定更为合理,要约的内容关系到要约双方对合同条件的认同与否,明确要约内容有利于尽快促进双方达成一致。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要件
(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指要约人应具有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实的特性。订立合同的意图应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的表达出来,可以借助于要约使用的文字,不能是“考虑”、“打算”订约。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求要约的客观含义与要约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相符,我国《合同法》第125条采用了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应从当事人的外在表示为准,考虑合同使用的词句、条款、目的、交易习惯等。CISG公约第8条对解释方法作了说明,公约对判断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真实性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其采用了折衷主义观点,主要从客观含义推定解释,并考虑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使当事人的要约更贴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受要约人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要约人意旨时按要约人的意思进行解释,此种解释对国际货物贸易作出了十分充分的保护,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很大的优越性。
(二)要约内容的有效性
要约内容的有效性要求要约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合同法》对于何谓“内容具体确定”未作进一步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必备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要约中包含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为“具体确定”,但应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总之,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要约内容“具体明确”的含义。
CISG公约规定要约具备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内容,以下作具体分析。货物名称,不同规格和品质的货物其价格差别很大,在要约中最好写明货物的种类、规格和品质等。数量,要约中应明确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国际货物贸易中,常常不能在要约之时确定货物的数量,当事人约定数量确定的方法则更符合双方的意愿。价格,既可以直接明确货物的价格也可以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发出要约与收到货物之间有较大的时间差,鉴于国际货物市场的交易价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事人无法判断交货时货物的价格是否有利于生产销售,因此很多情况下,要约人在要约时并不直接约定货物的价格而是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由于合同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即可成立,很多合同条款不尽完备,实务中合同内容也不仅仅是这三项内容,但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再协商确定其他事项作为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没有进行其他条款的协商,则可根据CISG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可以看出,CISG公约从促进交易达成的角度尽量简化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效力的约束性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否认受该要约的约束,则不能称其为要约。《合同法》中规定要约需具备对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有效承诺即受相应的约束。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是一项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商业广告的判定需要分两种情况,当符合要约规定时,为一项要约即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商业广告作为一项要约邀请时,往往会带有“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的字样,尤其是房地产行业,为避免受到约束,常常在广告中明确标明“此广告为要约邀请”或“此广告不构成要约”。CISG公约中有关要约效力的约束性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基本一致。在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要约表述为“实盘”。如何判断一项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通常表现在文书中,虚盘一般具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者“以我货未售出为准”等字样。 一项发盘一旦具有以上文字,则表明该发盘没有约束力,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无法导致合同的成立,发盘人不受此约束。由于“虚盘”不具有要约效力的约束性,因此不构成要约。总之,无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CISG公约都要求要约具有约束性。
三、 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
(一)要约主体的有效性
要约主体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以当事人国内法的规定为准。我国《合同法》并无对国际贸易中要约主体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以我国《对外贸易法》 进行具体分析。一个有效的要约主体应是该国法律认可的有外贸自主权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一般主体,国际货物贸易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主体如公司集团和跨国公司等特殊主体。
1.一般主体:
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首次确认了本国自然人对外贸易经营的主体资格,从此,中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就法人、其他组织而言,其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注册登记、注销程序等。《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将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特殊主体: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统一管理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的作为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律关系由各关联公司自行规定,各关联公司相互独立,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公司集团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发出要约,而只能以各关联公司的名义。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参股型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 当跨国公司作为要约主体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子公司作为单独的要约主体,独立承担要约后果;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的管理,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作为要约主体时,要约后果归属于总公司。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形式的有效性
要约人作出要约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形式并无严格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比如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CISG公约并没有从直接规定要约的有效形式,但从相关条文可以推出,要约可以采用信件、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话和其他即时通讯方式的口头形式,至于是否可以采用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CISG公约未置可否。
国际货物贸易中,当事人为了快捷高效地订立合同可能会采取要约的口头方式。但由于口头方式不容易确定要约的内容,发生纠纷后也不易取证,当事人往往会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确认书,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应当注意,要约人一旦说明“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那么在此之前双方的洽谈协商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承诺。
货物贸易定义范文3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115-03
1 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定量分析
国际竞争力这一概念是在国内竞争力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概念,它是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直接产物。目前普遍接受的国际竞争力的定义来自WEF,它将国际竞争力的概念定义为“一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均衡地生产出比其竞争对手更多财富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出口数额是能够代表一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
从产业的角度看,产品的出口额X是国外收入Y*、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Pm/P*)以及替代品的相对价格(Pm/Ps)的函数1。我们假设出口服务产品的替代品的相对价格和国外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根据需求规律,出口额则是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单调递减函数。根据市场竞争理论,本国服务出口产品的价格是由成本(C)和利润加成比率(U)决定的,产品的成本(C)主要是由劳动投入成本(w)和人力资本投入成本(r)构成,利润加成比率(U),主要是由市场需求弹性(e)、企业的声誉的无形资产的贴现值(t)和市场竞争结构决定,因此,国内价格的函数表达式为:P=C (w , r) × {1 + U (e , t , n)}2。
2 各个因素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的相关性分析
假设:现阶段,我国的人力资本、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货物贸易额、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1)以金融、通信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产业对专业知识、技术的要求更加显著,人力资本对服务业竞争力的影响越来越大;(2)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着一国国民收入的多少,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需求空间和基础环境,一国国民收入高,则对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都会相对提高;(3)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也得以改善我国资本质量不高和知识、管理要素缺乏的现状,有利于外资企业提高我国服务产品供给水平和出口能力以及增加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更长远和更根本的方面还在于外资企业通过示范、人员培训和产业前后向相关联等途径实现的“技术外溢”效应,从而可以带动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4)国内外很多学者的研究已经验证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其中尤其是货物贸易对生产贸易具有直接的显著促进作用。李静萍(2003)在《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因素》一文中选取商品出口和商品进口等指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了货物的进出口对服务出口有显著的拉动效应;(5)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为服务业的出口提供了产业支持,当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发达国家主宰其原因之一就是发达国家有着领先的国内服务业的支持。
依据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一定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指标的选择、指标权重的确定、数据的选取、计算与合成必须以公认的科学理论(如统计理论、经济理论等)为依据,应当以较少的综合性指标,规范、准确地反映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2)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是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方案,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统计数据,指标的经济含义要明确,口径要一致,核算和综合方法要统一,以达到动态可比,保证指标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
计算方法:
首先利用SPSS12.0版软件计算得出各个变量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的相关程度,结果如表二所示:
从软件的计算结果来看,各指标与服务贸易出口额的相关系数均在接近1的水平上,统计相关性显著。其中,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性最强,其值高达0.994,这表明我国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相互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货物贸易的发展带动了服务贸易发展,服务贸易反过来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的提升。产业增加值代表着产业本身的发展速度和潜力,第三产业增加值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83,表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基石,有效的推动服务贸易的出口。在以上各指标中,仅有外商投资额与服务贸易出口的相关系数为0.877,相对其它值来看较低,但也大于0.85的临界值,通过检验。由此可以得出,人力资本、收入水平、国内服务业发展状况、外商直接投资、货物贸易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之间存在着正向相关关系,这也从统计的角度验证了有关服务贸易出口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接着,对各个变量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如下数学模型:
EXT=b + B1 (SNU)+B2(FDI)+B3(TAV)+B4(TIV)+B5(GTV)+B6(GDP)+ūt
ū=pūt-1+εt
其中EX表示我国历年来服务贸易出口额,SNU表示在校大学生人数, 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额,TAV表示第三产业增加值,TIV表示第三产业投资额,GTV表示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GDP表示国民生产总值, εt 表示残差部分,将历年来的数据回归的结果如表3所列:
回归方程为:
EXT=(-8.416)+0.071+(SNU)+0.054(FDI)+0.003(TAV)-0.008(TIV)+0.004(GTV)+0.001(GDP)各个变量的t值均很小,方程的方差值为0.998,杜宾检验值为2.188,表明序列的自相关性并不显著,通过检验,且拟合优度较好。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受到其自身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诸多经济要素的多重作用,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的外在表现结果。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本的积累,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以及货物贸易的长足发展都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本文从以上六个方面对我国各地区的服务贸易竞争潜力进行测算排名。
3 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根据上述的相关性分析,采用在校大学生人数、外商投资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投资额、货物贸易总额以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变量,选取2003年我国各省市的相应数据,对我国各省市的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测算排名。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排名。由于不同的经济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有的指标值数量级上也有很大差异,在应用主成分分析时先对所选数据做标准化处理。利用主成分分析时提取三个主成分1、2、3。同时,为取得更好的效果采用了6次因子旋转。
由表4可以看出,三个主成分对原始数据的解释度已达到96.069%,因此所选取的三个成分能够充分的反映原始变量的信息,三个主成分的解释能力均相当:第一主成分为33.296%,具有最强的解释力;第二主成分为32.977%;第三主成分略次,为29.795%。
表5中列明了所有主成分的构成:第一主成分包括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投资额,本文将其归结于相关产业支持因素;第二主成分包括省内货物贸易额、省内吸引外资额;第三主成分包含了在校大学生人数以及省内生产总值这两个指标。
分析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发现:
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各省发展差距很大,东部地区的竞争力指数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8个少数民族省区都属于竞争力较弱地区。
根据各省市指数将全国各省市划分为强竞争力地区(Ft≥0.40),次强竞争力地区(0≤Ft
东中西三地区之间存在显著的竞争力差距的同时,各地区内部竞争力水平也极不相同,一些省市由于在某项指标上突出,其竞争力指数也就远远高于该地区其他省份。
从综合指数上看,江苏、广东两省的指数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成为全国发展服务贸易最具潜力的地区。这两个省份处于前列的主要原因是各项指标的排名均靠前列,如江苏省,全国在校大学生总量以及吸引外资总额均位居全国第一,货物贸易额仅次于广东省位居第二位,省内生产总值排名第三位,第三产业投资额和增加值也均位居前列。
4 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原因分析
形成个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因素是多个方面的,也极为复杂。
第一,经济发展原因。一个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的状况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首先,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业的发展为基础的,服务业的发展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人民收入水平较高,对于服务的需求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高需求促进了当地服务业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产业基础。其次,一个地区经济总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于第三产业的投资的数量,相关性分析表明第三产业投资额与服务贸易之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经济总量大为政府加大对第三产业投资奠定了基础。计算结果表明服务贸易与GDP总量以第三产业投资额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8和0.974。例如,四川省与陕西省的在校大学生人数、吸引外资额、货物贸易额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四个方面排名差距不是很大,但由于两省在省内生产总值以及第三产业投资额两项上差距较大,分别为12位和7位,因而造成两省的竞争力指数排名相差4位。
第二,人力资本原因。服务贸易的发展离不开知识要素,交易产品以知识型软产品为主体是服务贸易的一个显著特点,以金融、通讯、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以及保险为代表的现代服务贸易的竞争力的提升更加依赖于知识要素的应用。人力资本作为知识要素的载体和直接应用者更成为服务贸易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本直接影响着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发挥。由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的储备量与服务贸易竞争力之间呈高度相关性。在对各省市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例如天津市和陕西省,天津市在人力资本上远远的落后与陕西省,其排名在全国各省市中仅位居二十二位,陕西省虽然在其他指标上落后于天津,但其在校大学生人数上远远领先,位居十二位,其综合排名也先于天津,位居十七位,天津位居十九位。
第三,货物贸易原因。货物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服务贸易的巨大机会。 货物贸易的发展促进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增加直接带动一国运输业尤其是远洋运输业的发展。此外,随着现代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谈判和结算越来越多的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促进了一国通讯以及计算机服务贸易的发展。从统计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性最强,其值高达0.98。如福建和湖南两省,湖南省在人力资本、产业支持方面的指数均遥遥领先于福建省,但湖南省的货物贸易出口额排名仅为二十一位,其服务贸易竞争力排名为第十二位,而福建省的货物出口额位居第八位,服务贸易竞争力位居十三位。福建省货物贸易的发展将其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至与湖南省相近的水平。
5 缩小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战略
服务贸易是推动一国境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此,各省市地方政府应当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中:
确立本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目标。各地区政府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好本地现有资源,推动本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如在各类服务贸易行业中,西部省市地区的旅游资源丰富,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优势,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宣传力度,积极开发本地旅游资源,发挥民族特色,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在开发的同时注重保护资源环境,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江苏、广东等西部沿海省份的各项服务业的基础较好。
积极培育新的优势。从总体上说,我国各省市的服务贸易以旅游、运输为主。但是,从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来看,这些传统的服务贸易类型的附加值将越来越低,取而代之的将是以金融、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主的知识贸易。因此,从长远角度讲,发展此类服务贸易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在各个方面都具备大力发展此类服务的基础。西部某些省份如陕西、四川两省在人力资源尤其是科研人力资源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给予政策扶植。
促进更多的主体参与。政府作为提升本省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推动者,一方面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对本省省服务贸易的需求,另一方面,还必须注重推动本省服务贸易相关产品的供给。这种推动并不是要求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强制参与,而是必须通过开放的方法,利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服务领域全面开放的机遇,以及市场化的机制,吸收公民个人、国内民间部门和国外组织的参与,更好地保证本省服务产品的提供。
参考文献
[1]谢康,陈燕,黄林军. 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政策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2004,(12).
货物贸易定义范文4
一、对外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特点
对外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服务是一种具有双向的活动。服务的形成必须包括两个主体:服务的消费着和服务的劳动者。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离开服务提供者,服务的消费就无法进行。同时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如果不在同一个场合同时相遇,则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也难以进行。二是不可储存性。商品从生产领域制造出来以后,在进入消费领域之前所存在的暂时状态,它往往先被搁置在仓库里或者放在柜台里等待将来的买主。而服务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之后,不需要储存起来,而是立即被消费掉,或者立即进人消费领域。三是无形性。服务是结合有形的设施、产品,与无形的内涵、素质、文化所形成的复合体。四是质量标准的不确定性。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上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消费者方面的不同情况也会造成服务质量的差异。
由此四个不同的特点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涉及的法律要复杂得多。货物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相对而言较简单。但是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除了适用国内外的货物买卖法、合同法外,还要受各国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管辖,例如专利法、商标法、反托拉斯法、公平贸易法、高技术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国际服务贸易是通过国内法、国际法规定进行管理的,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服务提供者,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管理外国投资等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知识产权比国际货物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
1. 服务贸易载体的动态性。在以往的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跨境流动是其主要的贸易形式,货物往往成为了专利权与商标权的载体,从而不但使得专利标准化成为了货物贸易至今最强硬的贸易壁垒,与商标权相关的贴牌制造也可以成为了主要的经济实体。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贸易形式既有服务提供者的跨境移动,如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也有服务产品的跨境移动,如跨境交付;还有被服务的对象的跨境移动,如境外消费。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或服务结果,难以完全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表现。以服务过程为贸易形式的主要有自然人流动、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以服务结果为贸易形式的则以跨境交付为主,往往以服务外包为主要的代表(服务外包也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在服务过程中起到的是提高服务水平的作用,对增强服务主体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帮助,仅仅在服务结果中,知识产权才可能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体现。
2. 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著作权。服务贸易所包含的十二个服务领域中,几乎都与与著作权(版权)相关,这就标示了著作权(版权)在发展并保护服务贸易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不同,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紧密相连,而服务贸易则主要与著作权版权相关。因为,商业、教育、娱乐、文化服务以及设计服务等在服务贸易中占据着异常重要的地位。与货物贸易中专利权和商品注册商标的地位特别重要显著不同,服务贸易中著作权(版权)许可贸易和服务注册商标将会突显其的重要性。例如:在对外 教育服务贸易中,著作权主要体现在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中,这两种服务贸易模式最可能牵涉到实体的和无形的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使用和转移。跨境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学习数据的保护就尤为重要。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就曾新东方教育技术集团擅自使用GRE试题。这一案例说明,在跨境提供服务过程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产生的国际争端也会增多。
3. 服务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人而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货物贸易中,往往落实到货物为载体的贸易标的上,货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凝结于其之上的专利与商标的声誉。而货物的质量标准在同批次的生产中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货物质量可以通过抽查来判断和评价。影响商标声誉的货物专利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一定的生产程序或者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对生产货物的人的知识含量没有绝对严格的素质要求。因此,农民工才成为了“中国制造”的主力。在服务贸易中,不管是“服务过程”,还是“服务结果”,都与提供服务的具体的人的技能与知识相关。而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却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质量很难保证绝对的一致,也难以仅仅通过抽查就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在服务贸易中,专利作为服务手段的载体,起到提升服务质量和品质的作用,而服务商标的驰名更多的需要依靠服务者因人而异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营造的更优良的“服务过程”来打造。相对于货物贸易的贴牌复制对生产者知识含量要求并不高的情形,服务贸易则是建立在服务者具有更高的知识含量的基础上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服务过程”往往难以被复制。因此,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才能成为服务贸易的主力军。
4. 服务贸易要重视服务外包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有关,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TRIPS协议对未披露信息的定义是“此种信息,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所触及引种信彷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民政部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由此可见,TRIPS协议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完成于WTOTRIPS协议文本中,其在我国引发的法律纠纷多年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的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文化的,还有经济和法律上的。在开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特别是服务外包这种贸易形式中,尤其容易引发商业秘密的纠纷。现实中,人们通常喜欢把“业务流程外包”称为“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即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将一个使用IT业务流程(如财务和会计,人力资源,付款服务,供应链管理,运营,销售、市场和客户服务等)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让它按照一整套定义好的规范来拥有、管理和运作整个业务流程。这个流程可能涉及委托方的版权、专利权,还可能涉及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版权有原创性原则给予保护,专利有严格的排他性给予保护,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取决于保密的状态。商业秘密一旦泄密,除了知道泄密者为何人之外,可能连进行法律救济的对象都没有。
二、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当今世界对外服务贸易中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科技发展高低的标志。有的国家(如美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的顺差可以缓解贸易逆差。服务贸易作为知识产权国际间交流的一种方式,我国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09年4月,商务部了《关于做好2009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扩大服务出口的几个重点,包括:大力促进软件出口、大力促进文化出口、大力促进技术出口以及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等。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背景下,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创建、发展与维护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保护缺失。麦肯锡咨询公司在2008年中国国际外包年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仍未被市场接受为服务贸易外包首选地,与印度差距较大。很多研究都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导致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未完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印度服务外包发展对我国最大的启示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意味着整齐划一地提高所有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是在不与国际义务直接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国内不同产业的特性,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应避免在全国各行业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实行大一统的保护标准,应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的特点和个别产业发展的需要,让知识产权制度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二,服务贸易领域人才缺乏。服务贸易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对服务贸易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需求也急剧增加。由于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服务贸易的人才培养还不够重视,导致这方面的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新型高级知识人才更是缺乏。当前,我国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仅需要一批金融、保险、运输、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一批国际金融、国际物流、国际商法、国际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才,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缺乏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条件。与货物贸易壁垒相比,服务贸易壁垒具有更隐蔽、种类更多的特点。随着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今后我国服务贸易壁垒还可能增加。在众多的服务贸易壁垒中就包括知识产权壁垒,其主要表现为,一国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的缺乏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从而阻碍外国服务厂商的进入。在这一点上,一方面我国可能作为受害方,即我国企业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遇到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而遭到侵权或导致权利流失;另一方面我国也可能作为被控诉方,即外国企业对我国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控诉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关于我国作为被控诉方的情况,在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中就可见一斑。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与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执行较为困难。由于服务领域知识产权无形性、高附加值的特点,与商品的知识产权相比,对其侵权的认定和执行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受害企业维权成本过高。这一方面削弱了中国企业积极创新的热情,另一方面增加了外国公司引进我国服务产品的顾虑,从而影响了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知度。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就这些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基本上涵盖在我国已经建立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2009年10月生效的新专利法和实施《2009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使国内立法完全符合TRIPs的规定。中国在WTO包括TRIPs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上与发达国家无异,我们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逐步与国家标准靠拢,但我们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宣传和培训不够,认识度较差,与国际接轨还不够。所以,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就要加大服务贸易领域新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相关领域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企业或其他贸易主体必须熟知国内国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保密制度。发展服务外包是对外服务贸易的重要领域,也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如果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一个承包企业无力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服务外包方式就难以推进。服务外包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很多。外包服务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要承担技术保密的责任,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企业在签订相关保密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技术保密的范围,对属于技术保密的信息依照约定进行保护。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还有就是服务外包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和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领域,为使提供的服务更加符合发包企业的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会相互沟通、磋商,甚至共同开发实施方案。对于在这种服务外包中产生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会成为未来双方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其次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研究开发人员或者作者。因此,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把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确立为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目标,而且不少的省市也已经把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作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启动,这都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已经把握住了顺应世界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的方向。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版权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版权的排他性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所以相对于专利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版权的纠纷处理起来更棘手。比如说文化产业中经常提到的“创意”,是否可以或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如果仅仅把创意归结为一种“想法”,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的原则。对创意给予保护有利于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有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创新热情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艺术、广告、动漫、影视这些文化产业中,其产品产生的过程常常是先有想法,再把这个想法进行拓展并延伸,最后完成整部作品的表达。创意常常与这个想法有关,只有这个想法是具有创新性的,才能让作品具有新意而吸引消费者、读者或观众。因此,对创意给予法律保护将直接促进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货物贸易定义范文5
一、中国生产性贸易发展现状
要研究生产贸易,首先对生产贸易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的商业存在向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Machlup(1962)最早提出生产的概念,他认为生产业必须是能够产出知识的产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开始重视对生产贸易的研究,Markusen(1989)最早提出了生产贸易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一种“具有规模报酬递增性质的特殊的中间投入品”。目前,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生产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中间需求业。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BOP统计,本文将所研究生产划分为:运输、通信、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与信息、专利与特许权和其他商业服务8类。
对中国的生产贸易现状可以从贸易规模、贸易差额和贸易结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由图1可以看出,除2009年受经济危机影响外中国服务的进出口总体是不断上涨的趋势。自2000年到2013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由660亿美元增至5361亿美元,服务出口额由301亿美元增至2047亿美元,出口增加了5.8倍,年均增长15.9%。中国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1%提高到4.5%。同期货物进出口总额由4743亿美元增长至41603亿美元,货物出口额由2492亿美元增至22090亿美元,出口增加了7.9倍,年均增长18.3%。可见服务贸易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中国的服务出口在世界市场上的比重仍然远远低于货物出口在世界市场上的比重(11.8%)。从图中可以看出,2000-2013年我国的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在2010年后贸易逆差的规模更是明显扩大。
从贸易结构上来看,通过对比2000与2013年我国服务出口结构(见图2、图3)可以看出,总体上生产贸易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所占比例是逐渐增大的,由2000年占商业服务出口的44%增长至2013年的77%。但通过进一步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生产贸易的出口结构还很不合理。从比例上看占比最大的一直是其他商业服务,其次是传统部门运输服务,且运输服务的占比是逐渐增大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发展极为迅速,由2000年的1%增长到2013年8%,成为生产类的第三大出口服务项,表明我国技术能力显著增强。但是2000-2013年金融、保险和专有权和特许费服务在出口结构中所占比重非常低。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我国的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是较低,高技术服务行业竞争力相对更低。但是纵向来看我国的出口结构虽然存在不平衡但是正处在不断优化过程中。
本文选取中国、日本、亚洲四小龙(NIES,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东盟国家(ASEAN4,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作为研究对象。从生产进出口额来看,2013年东亚生产贸易出口额位于前三位的依次是中国、日本和新加坡;进口前三位的依次是中国、日本和新家坡。除韩国、新加坡是贸易顺差,其他均为逆差,而中国和东盟国家的进口额远大于出口额。从具体行业来看,各国服务贸易中除其他商业服务外运输服务均占据最大份额。中国的建筑、计算机和信息存在贸易顺差,运输、保险、专利权和特许存在逆差,而通讯、专利权和许可出口额占比不足1%,其中专利权和许可的进、出口额分别为210亿美元和9亿美元,进口额为出口额的23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日本的专利权和许可,出口额达314.37亿美元,是日本贸易顺差最大的一项。韩国则建筑服务优势明显,新加坡的运输和金融服务存在显著顺差。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尼的旅游等非生产贸易占比较高,东盟四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普遍较小。
二、生产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分析
货物贸易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对服务贸易开始研究不过是近十几年的事情,所以学术界还没有针对服务贸易设计出新的评价指标。Sapir和Lutz (1981)研究发现传统的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同样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因此本文就选取货物贸易研究中经常使用的几个竞争力评价指标对东亚地区的生产贸易进行研究,便于从不同方面衡量中国与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贸易的竞争力水平。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MSI)指标
国际市场占有率(MSI)是指一个国家的某种服务的出口额占国际市场上该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用公式表示:
MSIij=Xij/XWj。式中MSIij表示i国家服务j的市场占有率指数;Xij 表示i国家服务j的出口额,Xwj表示世界服务j的出口总额。MSI指数值越高, 表示该国在该服务项目上的国际竞争力越强。
从总体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来看,2013年东亚国家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均较低,中国最高,MSI为4.48%。其次从具体部门来看,国家间部门差距很大,运输服务MSI最大的为新加坡(4.81%),其次为日本、中国和韩国且相差不大。建筑服务MSI最大的为韩国(18.32%),其次为中国(10.22)、日本(8.3%)。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均为最高且优势较为明显,通讯服务各国MSI均不足2%;金融服务除香港、新加坡超过5%其他东亚国家均不足2%,专利和许可权MSI最大的为日本(10.09%),远远超过第二位的韩国(1.32%)。东盟四国的服务各部门MSI均低于2%,可见其在生产贸易方面的相对劣势。中国的金融、专利权和许可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均不足1%,不仅落后于日本、韩国,甚至低于香港和新加坡,显示中国在高知识、技术方面与先进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贸易竞争力(TC)指数
贸易竞争力TC指数表示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该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反映相对于世界市场上由其他国家所供应的一种服务而言,本国提供的同种服务是否具有优势以及相对优劣程度。用公式表示:
TCij=。式中TCij表示i国j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指数;Xij为i国j服务的出口额,Mij为i国j服务的进口额。TC取值范围为[-1,1],如果TC>0,表明该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反之,则不具有竞争优势,且绝对值越大,优势或劣势就越明显。
从贸易竞争力(TC)指数来看,东亚地区生产贸易竞争力差距很大,中国的生产贸易TC指数整体处于竞争劣势。分部门来看,运输、保险以及专利和许可中国的TC指数显著为负,在东亚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通讯、金融服务TC指数接近0,其国际竞争力水平也相对较低。建筑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TC指数显著大于0,显示这两个部门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这与上面MSI分析结论相符。注意到保险服务东亚国家整体不具有竞争力,TC指数均小于0,日本的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尤其弱,TC指数接近-1,与印尼相当。专利权和许可东亚除日本具有竞争优势(0.28),其他国家地区均处于明显劣势。
(三)显示性比较优势(RCA)指数
显示性比较优势(RCA)指数由美国经济学家Balassa于1965年提出,它剔除了世界和国家总量波动的影响,能够较好地反映出一国某一产业出口相对于世界平均出口的优劣势。RCA指数是指一国某服务出口额占该国出口总额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服务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
RCAij=。式中RCAij表示第i国j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指数;Xij为i国j服务的出口额,Xit为i国服务的进口总额;Xwj为世界服务j的出口额,Xwt为世界所有服务的出口总额。一般认为RCA
从东亚国家的数据来看,各项服务中 RCA>2.5的共四项,为日本的建筑服务(2.67)、韩国的建筑服务(7.58)、日本的专利权和许可(3.24)以及菲律宾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3.14)。从具体行业来看,建筑服务中国的RCA指数最大(2.28),仅次于韩国和日本位于东亚第三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中国RCA指数(1.2)仅次于菲律宾,但竞争优势明显高于日韩等其他东亚国家。运输服务中国虽有优势但优势很小,仅强于东盟四国,显示我国虽然运输服务数量大但质量不高。保险服务虽RCA值不高,但在东亚地区普遍竞争力弱的情况下竞争力仅次于新加坡位于东亚第2位。但通讯(0.33)、和金融(0.19)服务RCA值都低于0.5,在东亚竞争力也相对很弱。
三、提升中国生产贸易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通过上文的比较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国生产贸易发展速度很快,国际竞争力也得到显著提升,但是服务贸易逆差很大且逆差额呈扩大趋势,严重制约了中国的贸易竞争力,也与我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的身份不相匹配。因此,正如当前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生产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战略。要快速提升中国的生产贸易竞争力主要有以下途径。
第一,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在政策上对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增加税收优惠和补贴扶持力度,帮助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专利权和许可、金融和通讯等行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的资源优势,与国内的商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相互沟通、密切联系,为国内的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国外市场信息及准入指导,协助国内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同时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以增强企业活力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
第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外许多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等非常注重行业协会对本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这点值得我们进行借鉴。可以交由企业组建服务贸易行业协会,协会自行制定行业标准和制度章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和低水平竞争,组织服务外包企业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进行参观交流,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服务贸易合作提供机会。面对服务出口面临的国外贸易壁垒和贸易争端,可由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应对。
货物贸易定义范文6
关键词:中韩贸易;贸易逆差;文化产业;文化产品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一、文化产业与中韩贸易现状
(一)文化营销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先行要素
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以制造业为中心,90年代,世界经济以服务业和知识为基础;21世纪则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内容产业经济。文化产业能生产出更多的文化产品,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和状态,发现或者重构现代生活的意义,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这一产业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文化产业范围内的各产业相互联结,其“波及效果”会带动其他类别的产业。开拓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营销要素基本上是一致的,无论是依据4P′S,还是依据4C′S原理来进行。但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单靠产品、价格等作为手段打开国际市场的策略越来越显得难行,而在国际贸易中“文化”逐渐突显出其重要性,成为基本的营销要素。韩国对外贸易的经验告诉我们:进军国际市场,需要文化先行。
韩国商品近两三年来在中国市场上可谓是随处可见,这与韩国的文化大肆进入中国关系密切。“韩货”热销中国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先通过韩剧将韩国文化内涵传入中国,以《蓝色生死恋》和《大长今》为代表的多部优秀电视剧,形成了巨大的“韩流”, “韩流”威力带动了“韩货”的热销,包括现代轿车、三星电子产品、韩国美容产品、韩式生发产品等等,并通过电子产品扩散到饮食、美容、生发、医疗等多个产业行业。
(二)中韩贸易逆差与“文化产业交流”贸易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货物贸易大国,然而,我国的文化产品贸易同韩国相比却存在着巨大的逆差,这不能不令人担忧。
随着中韩双方贸易总额不断增加的同时,中方的贸易逆差数额也在逐年增大。根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除去台湾地区不算,2005年中国与之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是韩国。总逆差417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21%。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中韩两国2007年双边贸易总额达1598.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韩出口额为561.4亿美元,进口额达1037.5亿美元,逆差476.1亿美元。这意味着中方要动用更多的国际储备才能实现彼此间的贸易平衡。显然,这充分说明在中韩双方贸易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分享中,中方的代价比韩方要大得多。
据韩国文化观光部公布的《2004年韩国文化产业白皮书》指出,涵盖了韩国出版、漫画、音乐、游戏、电影、动画片、广播电视、广告、因特网及移动文化信息等10个领域的文化产业的市场销售额为50万亿韩元(按当年汇率约合437亿美元),约占当年韩国GDP的6%(世界平均是4%,中国是3%),比2003年增长13.3%,远高于同期4.6%的经济增长率。韩国文化产业中主要门类比重是:出版业占37.8%,广告占16%,广播占15.5%,动画0.5%,漫画1%,数字教育及信息1.8%。2004年,韩国文化产业出口额为9.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5.7%。其中游戏产业出口额最大,为2.614亿美元(占文化产业出口比重28%),比上年出口增长19.2%。按照韩国文化观光部的划分,韩国文化产品主要出口市场必然是韩流文化盛行的国家和地区。韩国政府把中国内地看作韩国文化产品最有潜力的市场,正大力推进韩国文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已经成为其最大市场。韩国外交通商部指出,到2010年,韩国要力争出口到中国文化商品占10%的市场份额。
二、中国文化产业低迷与对韩文化产品贸易逆差的原因
(一)中韩文化产业比较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所说:“在文化产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如何发展,国家战略政策得法是关键所在。韩国的成功已经给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
1.在组织管理机制方面的比较
韩国政府文化观光部设立的“文化产业局” 是主管文化产业的政府职能部门。文化观光部先后设立“韩国工艺文化振兴院”和“文化产业支援中心”。近年又将“文化产业支援中心”扩建为“文化产业振兴院”。由其全面负责文化产业具体扶持工作,同时侧重音乐、动画、漫画和卡通形象产业的发展。与原有的广播影像、电影、游戏等主管单位分工协作,推动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在总结以往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文化观光部为下属的文化产业振兴院、广播影像振兴院、电影振兴委员会、游戏产业开发院、国际广播交流财团5个部门组建“文化产业支援机构协议会”,旨在避免业务重复,加强信息交流,将原来分散组织的活动“大型化”、“集中化”,提高工作的整体效果。
比较我国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上领导和管理的现状:在这方面,作为主管一省文化产业发展最高领导的江苏省委副书记任彦申的《文化体制改革与我国文化产业竞争力》一文是最好的说明。文章将我国目前文化体制的弊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政事、政企不分,管办不分”、“二是国有文化资产被条块分割,上下分割,部门分割,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效益低下”、“三是政府包办文化、公款消费文化、文化市场发育缓慢”。这些精辟的话可以说是句句说到点子上了。尽管目前在中国进行彻底的文化体制改革还困难重重,但是不在文化体制改革上下大力气,想绕开文化体制改革而另辟蹊径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2.在资金支持机制方面的比较
韩国政府采取多渠道筹措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有目的、有重点地实施资金支持,在经费上确保文化产业的发展。2002年文化产业振兴院国家预算拨款、投资组合、专项基金共融资年上调9.1% ,进入“1兆韩元时代”,2003年达1兆1673亿韩元。随之,政府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文化产业预算由1998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亿元,占文化事业总预算的比例由3.5%增长到约17.9% 。另外,韩国政府还通过设立多种专项基金,扶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另外,它还通过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以及利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实行多种优惠政策来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仅仅把文化视为宣传教育的工具等多种因素,对于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限制很大,虽然“从政策角度看,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松动”,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文化企业投资渠道单一,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做的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文化企业投资趋向,拓宽投融资渠道,为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注入强大的发展动力。
(二)中韩文化产品贸易逆差的原因
1.未将文化元素转化并进行经济化传播
在对外文化贸易中,我们要求将中华文化产品推向世界,并在此基础上,向世界介绍、推出中华民族的精神。显然,因为其一旦被外国人所接受,则会加速文化产品乃至普通货物的对外贸易。然而,中国现在还没有能够将丰富的文化元素进行转化,生产出能够吸引人的、占领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尤其是被人们广为接受的品牌性文化产品。文化部部长助理丁伟因此而痛心地说:中国文化产业无外贸!
端午节成为韩国的,并成功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申请书写得清清楚楚:韩国的端午祭源于中国,但现在却凝聚了韩国的文化传统和精神。花木兰是中国的,但美国却把它拍成了电影,除了赚了3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更将花木兰变成了美国品牌。三国演义是中国的,但在网络游戏中,却被日本开发成游戏软件,成了日本品牌。这些国家表面上以套用中国的历史故事为内容,实质上却在宣传自己的文化思想,从而使中国的文化元素变成他们的了。这种情况不仅造成了我国文化资源的浪费,更是摧毁了我们传统文化元素的核心内核,在思想和文化上对中国人的基因进行了改造。但我们至今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警醒。
2.货物贸易体系未能承担宣传文化元素的责任
WTO《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将文化产品分为三大类近20项,中国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产业分为9个领域。从这些定义、分类中可以看出,文化产业涉及的面广、涉及到的传统产业多。可以这样说,没有传统产业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中国货物贸易的总量毋庸赘言,但是货物贸易体系却没有能够对文化产品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从客观上来说,货物贸易与文化贸易分属不同的产业,两者的生产方式、产品形态、消费需求和方式等都不同,造成经营方式、贸易方式等都不一样。从主观上来说,重视文化娱乐活动,轻视文化贸易的现象严重;文化产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也使从事货物贸易的人不大关心文化产品的生产和贸易;货物贸易的生产者可以就是经营者,但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却绝大部分不是经营者,这造成了利益的重新分配,也使投资者对于文化产品生产的投资兴趣减少。
三、结语
我们要敢于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用新的技术手段和形式进行包装和演绎。我们不怕这种文化资源有多古老, 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地加入现代元素就一定能使其焕发青春,这其实为我们大规模、高投入的制作奠定了好的基础。
利用货物贸易体系进行文化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商品生产企业应该培养、丰富产品的文化内涵,在产品开发、生产设计上与文化产业结缘、升级。具体来说,从商标设计到产品理念、营销模式,以至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营战略的重构、产品的升级换代等,都应该体现出文化内涵。这方面国内已经有了先例:海尔集团拍摄了近200集的《海尔兄弟》动画片,成功地宣传了中华文化思想和理念。如果生产企业在这方面仍然不自觉,那么在加工贸易、贴牌生产、跨国公司本地化等浪潮冲击之下,中国文化元素将迅速消失,更不要谈对外文化贸易了。
文化资源是不会短缺的, 短缺的只可能是资本、技术和人才, 特别是那些有特别创意和高技术手段的人才是文化产品生产和贸易中最重要的, 而这些只能由大规模的公司和成熟的市场去培养。中国政府已认识到了文化贸易的重要性, 也开始有一些运作经验。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文化产业建设方向不变, 中国对外文化贸易就会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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