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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鉴定报告范文1
XXX同志(身份证号:XX)于XXX年X月XX日起在XXXX《街道文化站》工作。在职期间,其优秀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
一、思想政治方面
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中能认真学习,认真分析总结自身情况,积极改进,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和同事们以诚相待,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二、学习方面
该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习能力强。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胜任自身的本职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理论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三、工作方面
该同志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除完成好本职工作外,还主动配合其他科室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
鉴于XXXX同志的以上表现,本单位认为该同志已具备合格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本单位同意该同志按期转职。
个人鉴定报告范文2
编号:亲鉴字200
亲 子 鉴 定 申 请 书
编号:亲鉴字200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可不填样品采集时间样品类型
假想父亲
孩子1
孩子2
孩子3
假想母亲
我不需要加急服务(七个工作日出结果)
我希望一个工作日出结果每份申请加收¥500.00
我希望三个工作日出结果每份申请加收¥200.00
申请人签名
鉴定报告领取方式
特快专递投递地址:
电子邮件电子邮箱:
亲自来取请务必携带个人证件
联系电话及地址
备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可不填样品采集时间样品类型
假想父亲
孩子1
孩子2
孩子3
假想母亲
我不需要加急服务(七个工作日出结果)
我希望一个工作日出结果每份申请加收¥500.00
我希望三个工作日出结果每份申请加收¥200.00
申请人签名
亲子鉴定申请相关事项说明:
一、亲子鉴定申请
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果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各教育,如被告不能提供自己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鉴定的,应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实践处理要点:亲子鉴定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二、亲子鉴定手续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北京市血液中心等单位通常接受公检法、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委托做,私人做亲子鉴定应到当地司法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护照)、出生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由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对和验证身份无误后,复印存档,正本当即归还当事人。
当事人亲笔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孩子年幼无书写能力的,可由父母代为填写,再由小孩按手印确认。
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合影照片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 2 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当事人缴付亲子鉴定费用。
亲子鉴定单位在采集当事人血样后,一般在 3周内作出由专家审核并鉴定的亲子鉴定报告,然后发给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并由专家负责解释鉴定结果。
注: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及鉴定结果保密保存,不对外公开或供任何他人查询。
三、亲子鉴定步骤
1、鉴定步骤一:咨询
需作为法庭证据的委托司法鉴定请带相关法律文件及身份证明亲临我中心鉴定。
个人鉴定(不作为法庭证据,仅您个人参考)。
2、鉴定步骤二:采样
可以进行dna检测的样本可以是口腔试子、血痕、带毛囊的毛发。
3、鉴定步骤三:邮寄样本、汇出款项
在一张白纸上写好您的联系方式。
携带样本去当地邮局。在邮局办理邮政汇款,将汇款凭据复印一张。
将样本、个人联系方式、汇款凭据复印件一起用特快专递ems邮寄给我中心。
您可以在快件寄出3天之后来电询问到件情况以及到款情况。
4、鉴定步骤四:结果反馈
我们将在样本以及款项确认之后第七个法定工作日完成鉴定工作。
我们将在第八个法定工作日将正式报告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与您。
您可以随时来电询问您样本的鉴定进度以及鉴定结果。您也可以亲自来取您的正式书面报告。
四、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的,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子关 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 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 亲子关系的认定。
个人鉴定报告范文3
维权车主承认“拖不起”
今年7月18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曾报道过两起福特汽车自燃事件,目前这两起事故也逐渐有了结果。
福特方面对武汉曹先生自燃事故的解释是:“事故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已出示了检测报告。”但据曹先生回应:“厂家出示的并不是正规的报告,上边连基本的检测人信息都没有。”由于之前曹先生已接受赔偿,对于此事,他也不想与厂家纠缠下去。
广州向先生的维权过程一波三折。福特厂家对中国质量万里行称:“还在就与客户签署授权书问题沟通。”
此前,向先生提出质疑不相信厂家鉴定,他向厂家提出需要第三方鉴定。目前,向先生在与厂家协调解决,具体赔偿多少还在沟通。向先生说:“目前广州出台的限购政策,让他也拖不起再维权下去。”
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对此询问了福特公关部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车主可以去找第三方鉴定,但关于鉴定的最终费用,如果车子存在质量问题,厂家会承担鉴定费。”对于事故的赔偿标准,该负责人称会联系他们的服务部门会给出回应。
司法鉴定存异议 厂家不愿赔偿
在中新网今年5月29日报道过的杭州沈先生的福特车自燃案中,沈先生曾就“举证”问题和厂家对簿公堂。
当时消防部门调查认为,该起火灾是由福特福克斯轿车的电器线路故障造成的。而销售此车的杭州万国汽车有限公司对消防部门的鉴定并不认可。他们甚至认为,该部门出具的鉴定不合法。而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是,出厂时该车附带有“合格证”,而消防部门不具备鉴定这起火灾的鉴定资质。
摆在眼前的问题是:“消费者难以找到一个鉴定机构去鉴定汽车质量问题,同时高额的鉴定费消费者个人也难以承担。”
另一起自燃事故发生在去年12月。据株洲晚报今年3月5日报道,事主张先生和株洲宏福4S店双方委托位于常德的“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来株洲宏福4S店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鉴定完毕后,宏福汽车4S店林经理表示,这家鉴定所不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有效鉴定机构,4S店无法依据这份鉴定报告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张先生对此说法提出了异议:“当初选择鉴定机构时,4S店表示了认可,而且鉴定费也是4S店付的。怎么现在就不算数了呢?”株洲宏福4S店林经理则回应,4S店付鉴定费是出于为客户考虑,事故发生后,厂家也对汽车做过鉴定,结果是排除了质量问题,因此我们不需要进行赔偿。
个人鉴定报告范文4
1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2、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人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如笔者实施的嵊州市公安局委托的《嵊州市烟草大楼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其结果就是嵊州市公安局用来判定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 工程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工程的中标价非合同价。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工程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但由于种种操作不规范性的影响,往往两者不一。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第一解释顺序的,故合同价的效力高于中标价。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类似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如设计图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价表等。
4、有关部分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及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需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须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
3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第一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4、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5、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6、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像等方式。如笔者实施的《温州市华东电脑设备公司综合楼和厂房工程造价审核》的司法鉴定中,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要求,变更了很多工作内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图和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二赴温州,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和录像,给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依据。
7、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8、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
9、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第二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2、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检查修改。
4、出具鉴定报告。
个人鉴定报告范文5
关键词:科技成果管理;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奖励;成果推广
中图分类号:F406.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一、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
科技成果是指在科研、生产、试验及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方法不属于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按其性质分为:应用技术成果、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解决科学技术问题、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技术革新中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主要表现形式为实物、应用软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报告、标准等。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研究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分析和解决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问题中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论证报告、管理课题研究报告等。
科技成果管理是指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保管、保护与推广应用等一系列工作。
二、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1.科技成果树梳理
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梳理项目科技成果树,成果树最多可划分为系统、分系统、设备(专题)和零部件/元器件(子专题)四个层次,对组成较简单或者规模较小的项目,其划分层次可相应减少。
2.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组织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以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及应用前景。
科技成果鉴定内容包括自主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综合效益、应用效果与科学技术价值六个方面与技术有关的内容,不包括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等非技术内容。其基本含义为:自主创新程度指通过自主研究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并进行系统集成的情况。难易/复杂程度指成果研制开发中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范围、规模、技术难度的大小、需要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数量、技术密集度、任务风险程度、有无可借鉴的技术信息或样品、样机等情况。先进程度指整体技术、产品水平或整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相比,其主要技术指标或技术经济指标所处的位置。成熟性/完备性指成果达到实际应用要求并在生产、应用时具有的稳定性、可靠性、标准化程度,以及在功能、数据等方面的完善程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程度。综合效益指成果对提高社会、经济方面的综合实力或水平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应用效果与科学技术价值指应用的实际情况和所取得的效果如何,以及成果的潜在应用价值和预期能产生怎样的效益,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影响及实用价值。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两种形式。复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鉴定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组织鉴定,专业技术相对简单的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组织鉴定。
科技成果免于鉴定的条件: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用技术成果,理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著作)已正式发表的,制(修)订的标准已正式颁布实施的,论证软科学成果通过评审或获得批复的。其它科技成果均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项目任务书等输入文件、成果研究总结报告、应用证明,应用技术成果还应提供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知识产权状况报告等。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写鉴定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鉴定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重复申请鉴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套、符合规定,鉴定组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符合鉴定条件的,每年6月、12月分两批集中组织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并反馈成果主要完成人。
3.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是指对通过鉴定或免于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和登记。通过登记的科技成果,方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或具备免于鉴定的条件后。
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完成人,应是对该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有创新点的人员,应根据其所创造性劳动的贡献程度由大到小排序,实事求是的明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附证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文件资料报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重复申请登记,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套、符合规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就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编号登记。
4.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成果奖励指为了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个人而实施的奖励。
科技成果相关奖励分为三类: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专利保护奖励、应用技术成果奖励。其中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奖励、标准奖励、理论研究成果奖励、论证软科学成果奖励和管理课题研究软科学成果奖励。应用技术成果奖励设置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标准奖励设置为国家级标准10000元、行业级标准5000元、省/集团级标准1500元、企业级标准500元;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应用技术成果奖励同)设置为SCI引录3000元、EI/ISTP/ISR引录2000元、CSTPCD/CSCD引录1000元、国外期刊/国内核心期刊发表500元、省部级及行业学会论文集/国外期刊增刊/国内非核心期刊发表300元;论证软科学成果奖励设置为通过国家级评审/获得批复10000元、通过省级评审/获得批复5000元、通过集团/市级评审/获得批复2000元;管理课题研究软科学成果奖励设置为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科技成果专利保护奖励设置为发明专利授权2000元、受理10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700元、受理300元。
科技成果奖励的程序: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重复申请奖励,是否符合奖励申报条件,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套、符合规定;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会议评审,形成奖励等级建议提交办公会;办公会决议形成奖励等级结论;根据办公会决议结果,形成对获奖成果表彰的文件,兑现奖励,并在年度工作会上予以表彰。
科技成果奖励均奖励给成果第一完成人。成果主要完成人为1人以上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成员对成果贡献的大小决定奖励分配比例、金额。
5.科技成果惩处
在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奖励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除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已获奖励外,将处以通报批评,并按已获奖励金额的10%处以经济处罚。
已经鉴定、登记、奖励和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后续应用过程中,发现依据科技成果相关文件资料,无法实施应用或应用效果与鉴定、登记、评奖时的描述、评价程度差距很大时,因科技成果相关文件资料内容不准确导致的问题,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文件资料的修改、完善,否则,将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已获奖励;因科技成果本身不完善导致的问题,将直接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已获奖励。
三、加强企业科技成果管理几个环节工作的建议
针对几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对加强企业科技成果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注重科技成果在企业内的推广应用、成果共享
除加强科技成果的对外推广应用外,对于自主研发、生产型企业,更应注重科技成果在企业内的推广应用。企业花钱对产出科技成果的团队/个人给予奖励,一方面,是为了激励成果完成人勇于创新,后续产出更多、更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另一方面,是为了促使成果完成人将成果研究的思路、方法进行总结和分享,让企业其它同专业人员不必做重复研究,并能够在继承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为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根据获奖的科技成果,提出科技成果推广培训计划,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担任培训师完成培训,培训效果评估情况作为发放科技成果奖励的依据。
2.加强科技成果的保管、保护
企业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建立并维护科技成果库,妥善保管科技成果的信息、载体。科技成果库主要包括科技成果档案、科技成果实物及科技成果台帐。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建立科技成果档案,将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奖励过程的文件资料按年度统一归档管理;应建立科技成果实物库,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实物实施管理,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和实物台帐,确保实物状态完好、帐物相符;应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台帐,包括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以及鉴定、登记、奖励等信息,并实施动态维护更新。
科技成果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的保密。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先提出专利申请,自专利申请日后,方可对外进行、技术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导致成果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确定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需经解密和审批,方可以论文、报告等形式对外披露。企业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建立制度,明确要求和措施,妥善保护企业的科技成果。
3.设置科技成果作废的有关规定,做到对科技成果的闭环管理
科技成果作废主要包括两种情况: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新登记的科技成果可完全替代的科技成果,且新登记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更先进、推广应用价值和效益更大;因科技成果申报、应用问题,被惩处取消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每年度集中组织梳理、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符合作废条件的,填写科技成果作废申请表,经成果完成人、原成果登记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科技成果档案作废和实物报废,并更新科技成果台帐。做到对科技成果的闭环管理。
参考文献:
[1]武秀芳.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机电兵船档案, 2009,(2).
[2]邱菊.浅谈企业科技成果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2013,(4).
个人鉴定报告范文6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所有人使用人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八条(备案申请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依申请备案制度。
第九条(禁止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核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义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四条(转让、出租人义务)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设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标准文书。
第十八条(申请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可能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毗邻者权力)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委托)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三条(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鉴定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专家进行鉴定,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鉴定收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鉴定结果告知及报送)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危房分类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危房治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危房强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险情处理)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三条(危房租赁)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危房代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可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诉请房屋所有人偿付。
第三十五条(共有共用治理)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设部《异产毗琏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义务)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后危房管理)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条(重建手续)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