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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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1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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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8月7日).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2

以期司法鉴定活动能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关键词:房屋质量;司法鉴定;鉴定注意事项

1、前言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交易的兴盛,房屋质量纠纷频发,而公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觉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房屋质量诉讼时,常常要通过专业机构来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结果判定责任归属或为损失评估提供依据。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个人浅见,希望使后来者能少走一些弯路。

2、常见的房屋司法鉴定内容

根据笔者这些年的工作经历,比较常见的房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内容有:(1)业主在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房屋出现裂缝、渗水、墙体砌筑质量差、未按图进行施工等,而开发商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业主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2)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结构影响到上层住户的安全或上层住户装修施工造成下层住户漏水或出现裂缝,双方(或多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共识,权益受侵害方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3)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不能确定是开发商责任还是装修公司责任,为明确责任方,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4)房屋倒塌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鉴定;(5)新建工程施工过程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常见的如房屋下沉开裂,门窗变形等,对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3、房屋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

鉴定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鉴定委托后,首先要明确鉴定的内容,对不明确之处及时向法院进行反馈,由法院联系原告和被告进行确认。其次要确认鉴定内容不超出鉴定公司业务范围,不超过鉴定公司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同时要对鉴定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如笔者曾遇到司法鉴定要求对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而国家标准对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没有提供检测方法,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遇到此类问题要及时通过法院向申请人进行说明。

明确鉴定内容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笔者曾为贪图省事跳过此步直接进行现场鉴定,结果到现场后发现由于条件限制,常用的鉴定检测方法不适用,而更换鉴定方法需要回公司更换设备,结果笔者只能和法院、原告、被告方重新约定时间,浪费时间不论,申请人还因此怀疑笔者的技术能力,所以说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初步调查时,应有法院和原告、被告方到场,初步调查有以下目的:(1)通过和原告、被告沟通明确双方的分歧点并获得进一步的信息,通常,开发商为被告时,其对很多技术细节并不清楚,初步调查中就可以商定现场鉴定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到场;(2)了解现场情况,并进一步判断司法鉴定的可行性,笔者就曾遇到司法鉴定要对楼板厚度进行检测,而楼下住户不愿配合,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3)获得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施工图纸,判断图纸是否有效,是否经过审查,所有资料应交给法院进行质证,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4)初步判断房屋质量状况,有针对性的制定鉴定方案。

初步调查完成后通常由法院来指定正式现场鉴定的时间,现场鉴定时应注意:(1)鉴定依据的规范或标准应为房屋设计建造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而不是鉴定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我国的标准通常5年左右就进行更新,标准更新后对很多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新指标来要求早期的房屋工程显然是不合适的;(2)当地方有规范或标准时,应使用地方规范或标准,因为地方有规范或标准通常要比国家或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严格;(3)现场鉴定过程中,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新资料必须经法院质证后方能采用;(4)鉴定过程必须要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现场见证,鉴定过程形成的记录,必须由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签字确认;(5)鉴定的结果不能向原告或被告提前透露,不能发表个人主观见解,不能在言语中有所偏向,引起原告或被告的不满,进而怀疑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4、司法鉴定报告

现场鉴定完成后,应及时对结果进行计算分析,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委托人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案例大多数是一种确定因果关系的鉴定,即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和检测手段,对案件的某种事实造成的结果或对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判。因此,鉴定要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结合各种证据材料以及现场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分析,有时还应考虑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影响,通过仔细的分析研究与科学合理推断,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应注意:(1)鉴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必须严谨、明确、清晰。鉴定结论要正面回答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不宜做出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判断的应注明不能判断;(2)所有结论应有出处,有数据为依据,不能根据经验主观判断;(3)报告应有现场鉴定过程的照片作为必要的见证;(4)鉴定结论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起到证据作用;(5)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为了陈明事实,而非解决法律问题。鉴定人员的工作是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对事件责任方的认定,鉴定人绝不能越俎代庖,以法官的身份去判定责任,对案件进行定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法律责任的内容,庭审中报告会被判定为无效,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结束语

作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必须明白,司法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以后成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作为司法鉴定工作实施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坚持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做到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3

一、努力提升司法鉴定机构服务综合能力

1.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要落实岗位责任制,特别是机构负责人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鉴定承办人、复核人、审批人及助理等岗位责任。对鉴定材料审查不严、保管不善,仪器设备投入不足、使用不当,基础建设落后等问题,应切实加以改进。要落实《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规则》,加强对司法鉴定委托合同的管理和规范,明确权利义务,预防司法鉴定纠纷。关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服务态度、效率和收费等因素的反映,妥善处理有关方面对司法鉴定意见或司法鉴定程序的异议,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诊断、自我完善,促进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提高。

2.继续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司法鉴定机构要把开展认证认可工作,作为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克服种种困难,切实加大引进司法鉴定人才和资金投入力度,配置先进仪器设备,改善执业条件,按照规定通过相应的能力验证活动,争取早日取得认证认可资质。已经通过省级资质评审的鉴定机构要总结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完善鉴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机构规范化水平。

3.积极培育高服务、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严格按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要求找准差距,加强基础设施和各项管理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省级司法鉴定机构,为全市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作用。

二、注重司法鉴定人素质培养,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4.继续加强理论教育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公正、自律和法律意识,使全体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理念,形成浓厚的“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营造“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的管理环境和执业环境,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发展。

5.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机构从司法鉴定的受理、实施到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从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操作规程到适用标准,从检材、设备到司法鉴定文书格式,都要严格依法要求进行,保证机构执业活动的标准化。司法鉴定所不可以超范围鉴定和超执业类别鉴定,要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规则》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认真执行两个《会议纪要》,并依照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作出具体司法鉴定意见。

6.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鉴定所不可以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增加业务量,司法鉴定人不能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自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杜绝接受当事人请吃、收受当事人礼物的不正之风。司法鉴定所以及司法鉴定人要严格履行执业保密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回避义务。

7.树立实行重大、敏感事项报告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要实行重大、敏感事项报告制度,提高防范执业风险、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

三、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监管力度

8.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重视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细化方案,按照“检查、整改、巩固、提高”的原则,以查阅台帐、现场查看、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全面开展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业务,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9.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和鉴定人执业考核。

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小组,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自律管理水平、综合实力、业务质量、投诉举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业内及社会评价等方面,采取鉴定机构自查、互查和评估委员会检查、调查、座谈等方式,每年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考评。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完善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纠违法及不当的行为,切实提高鉴定质量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发展。

10.建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监督机制。推行服务质量承诺

制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文书三级审核把关制度,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会鉴、讨论制度,积极采取出庭质证、发放当事人意见反馈卡,聘请行业监督员,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鉴定意见使用单位进行座谈,加强沟通交流等方式有效保障鉴定质量,对鉴定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贯穿于整个司法鉴定过程。

11.重视投诉案件的处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要求处理投诉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推进规范建设,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影响力。

12.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抓好司法鉴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带出高素质鉴定队伍、规范执业程序和通过认证认可等基础性工作,提高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促进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从而实现鉴定事业科学发展。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4

关键词:概念和特征 鉴定过程 原则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disputes brought civil litigation increased year by year, and also appeared in the lawsuit project cost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problem. Building engineering is a special kind of product, the causes of dispute many, leading to the project cost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engineering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characteristics, and grasp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he matters of attention for a just settlement science project cost disputes, maintaining legal rights of parties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Keywords: concep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dentification process principle problem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1)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⑤工程预(结)算书;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2)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3.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三、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具体问题1.经招标投标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①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工程招标中,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并中标后,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内容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应当作为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依据。②黑白合同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2.未经招标投标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 非强制招标投标的工程,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行发包。即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求当事人将签订的合同备案,此后,当事人另签的补充协议内容背离原合同的,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后协议效力可以覆盖前协议,此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文件、资料等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原则。实践中,还存在无合同参照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如当事人约定了合同价款按可调价格方式结算工程造价。此时,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市场信息价来计算工程造价是作为解决争议及弥补诉讼证据欠缺的技术性手段,是认定事实的一种方式[注6]。3.材料价格出现波动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①固定价格合同因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②可调价格合同因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5

一、超资质鉴定

法律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出具对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外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种子质量检验结论,都属虚假鉴定。

1.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10月,山东省平原县102名菜农用从宫某处购买的某南瓜种子生长发育的南瓜苗做砧木与黄瓜苗做接穗嫁接的黄瓜嫁接苗不生根,长到3~4片叶时逐渐枯萎死亡。菜农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法院委托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事故原因。该检验机构于2010年12月21日得出“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鉴定结论;制作了未使用“CASL”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2. 未领取“CMA”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初,左某介绍某良种繁育站购买博丰公司KWS9103甜菜种子5000千克,造成429公顷甜菜减产,损失三百多万元。司法机关委托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甜菜种子实施质量检验。该中心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于2010年9月14日已被注销,其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未使用CMA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3.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8月,内蒙古某地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病损失惨重,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种植的马铃薯是否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和实际损失进行技术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虽然明知其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又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也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仍于2012年12月25日得出“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的鉴定意见,制作了3份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送达司法机关。

4. 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5月16日至28日,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接受法院委托,指派两名专家对某公司经营的向日葵品种LH5009的种子是否为假种子和该种子所产商品与销售所附标签陈述的“特征特性”不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得出了某公司“提供的LH5009是假种子”的鉴定意见并制作了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损失近八百万元。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无实施种子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其实施的司法鉴定显然属于虚假鉴定。

5.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测试的虚假鉴定

某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虽然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领取了计量认证证书,但是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2009年12月,该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对外开展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中的一致性测试业务,得出“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品种间存在差异”的鉴定结论,制作未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的虚假“测试报告”。

二、超范围检验

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经过认定认可,检验机构只能在认定认可限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不在能力范围的,即为超范围检验。笔者遇到的超范围检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超能力范围的虚假检验

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领取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适用范围中没有甜菜,为满足客户要求和为检验机构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甜菜种子开展检验工作,此情形属于故意超能力范围的检验。

2. 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2012年,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和宁夏等地马铃薯晚疫病暴发流行造成减产。内蒙古某地的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使用某公司经营的马铃薯种薯发生病害造成严重减产的原因是否伪劣种子进行鉴定。农民使用的某公司经营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是“马铃薯种薯”,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马铃薯脱毒种薯”规定的质量指标项目和规定值判定涉案“马铃薯种薯”不符合“马铃薯脱毒种薯”标准,是假种子。种子质量检验判定标准《马铃薯脱毒种薯》(GB18133)与种子生产执行标准《种薯》(GB4404)不一致,属于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3. 不采用法定方法标准的虚假检验

法律规定,种子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博丰公司生产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作物种类是糖用甜菜。糖用甜菜种子国家标准GB19176附录B规定了糖用甜菜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甜菜种子的发芽率时采用的检验方法是GB/T 3543规定的方法,属于检验方法违法的虚假检验。

4. 标准变更后未进行能力确认的虚假检验

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方法标准,检验机构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标准变更后,检验机构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检验机构检验范围变更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2012年2月,农民因使用某公司经营的大豆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整齐度差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委托某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种子是否假劣种子。该中心判定涉案种子各项质量指标符合GB4404.2-1996规定的良种标准。2012年1月1日GB4404.2-2010已经实施。GB4404.2-2010和GB4404.2-1996新旧两个标准对种子类别的规定不同,GB4404.2-2010规定的种子类别只有“大田用种”,没有“良种”;GB4404.2-1996规定的种子类别没有“大田用种”,只有“良种”。新旧两个标准对净度的规定值也不同,GB4404.2-1996的规定值是98.0%,而GB4404.2-2010的规定值是99.0%。该中心于标准变更后不进行能力确认,仍然依据旧标准从事种子质量检验业务,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又如,某检验机构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检验玉米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依据是DB37/T273-1999,但该机构于2012年检验玉米真实性的依据却是NY/T1432-2007。该机构于标准变更后能力确认前即依据新标准开展种子质量检验业务,也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三、乱用CASL、CMA、CNAS标志的虚假鉴定

按照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标志和证书编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鉴定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CNAS”标志和证书编号。但是,如同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只标注“CMA”标志和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和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既未标注“CASL”“CMA”标志,又未标注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并不鲜见。类似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不标注“CASL”“CMA”“CNAS”等任何标志和证书编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比比皆是。

四、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虚假鉴定

仪器设备是检验机构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和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于2009年10月18日经过校准,技术监督机构签发的校准证书有效期1年。该中心在仪器设备校准证书有效期届满4个月以后的2011年3月16日接受委托,实施种子水分和发芽率试验,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种子质量“检验报告”。该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已经远远超过校准的有效期,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五、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6

工程建筑领域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其实只是实验室(机构)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基本条件。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建设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规定和体系,即在实验室(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的基础上,对申请从事不同领域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取得证书才可以从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检测鉴定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不同专业的鉴定,应该有不同的行业相关资质才可以。如要进行钢结构检测的司法鉴定就要取得钢结构资质;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性质的司法鉴定,就要有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等等。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既然由个人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个人有相关行业资质即可,还是其所在鉴定机构也要有相关行业资质值得商榷。

所以,根据以上论述,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是不够的,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的规定,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也鉴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有以下规定: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向委托的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委托鉴定的要求;(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出具委托书,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在鉴定委托书上,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经常是“对某某工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公正与客观。

例2: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采用不同的规范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

因此,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对选用的标准和规范一定要慎重。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