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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监管措施范文1
关键词:计算机通信;互联网;现状分析
计算机的出现给通信带来的是翻天覆地的改革,使得信息传递从实质的转换成虚拟的编码。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沟通交流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方便,也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契机,然而我国互联网现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那么有哪些问题呢。
一、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
1.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
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对于互联网站的建立是比较杂乱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使得网站做的不够专一,总是在网站上链接一些与网站主题无关的东西。方向不明确的网站意味着人们在匆匆一瞥的有限时间内无法形成足够的记忆,也许下一次就不会再登入类似网站,使得网站的浏览量不具备再投资的有利条件,很多网站明明想做得很好,结果却不了了之,到最后无奈放弃。有些网站做的是不错的,例如耳熟能详的“hao123”网站,“hao123”网站在起步时是不收费的,免费为那些网站做链接,后来做得精细,被Baidu收购。因此,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
2.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
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互联网的快捷性、方便性的确给广大网民在生活娱乐中带来好处,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虚拟,使得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光靠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是不行的,例如,在某论坛发帖子,这本是一个交流的平台,然而总有一些稀奇古怪的帖子来吸引网友的眼球,进而衍生出一个名词“人肉搜索”,如果有些事件是真的,“人肉搜索”可能对于这些事情有所帮助,然而如果这些帖子本身就是假的,那么“人肉搜索”的结果更像是一个炸弹。对于事件的真假,以及发帖的真实是很难判断的,给互联网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表现之一。
互联网在如今的确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与快捷,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互联网发展的比较杂乱、互联网的管理比较混乱等,那么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
二、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
1.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
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之一。21世纪倡导的是双赢和和谐,通过彼此间的优势资源的共享达到两者的共同盈利。互联网自身就是通过虚拟资源的合理运用来吸引网民的浏览下载,独善自身的发展模式类似于“闭门造车”,对于还在发展的中小型网站来说是不利的,中小型网站要想赢得网民的认可,就必须有自身的特色来吸引网民的眼球,例如,58同城网,以前也是个默默无闻的网站,通过把同城的兼职信息、二手交易、团购和招聘信息集合在一起,给无数网民提供了便利,那么网民就不会忘记这样的网站,实惠、方便,给与了58同城网很大的发展。单打独斗需要太多的风险,因此,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之一。
2.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
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管理出现混乱的重要原因就是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和部分网民的素质低。互联网的法律发规在我国还是个初级阶段,很多地方还是空白,基本上是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着网民的行为,然而这种自发的道德约束对某些素质低的网民是没有丝毫的约束力,总有些网民哗众取宠,制造噱头,唯恐天下不乱,发无聊的帖子,虚构某些言论等等做法,虽然都能最终被制止,但是其影响是恶劣的,面对这些行为,网络管理者除了删帖,封IP,基本也没有其他的有力措施进行维护。因此,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也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是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原因,那么通过什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三、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1.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使得网站拥有各自的专一领域
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使得网站拥有各自的专一领域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互联网最终是要服务于大众的,它是电信时代的服务产品,鼓励网站之间的互帮互助,不搞恶性竞争、不随意模仿、不恶意攻击,在一个比较和谐的氛围中互补各自的劣势从而达到一目了然拥有自己特色的网站。例如,提起购物,人们就会想起淘宝,京东商城;提起小说,人们就会想到天涯;提到搜索,人们就会想到百度。这就是单一的好处,单一是这些网站的优势,也是这些网站做大做好的基础,如果不是像新浪、搜狐、腾讯这样的大型的门户网站这么有实力,那么就选择合作,使得自己的网站更专一。因此,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使得网站拥有各自的专一领域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
2.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
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上网环境的一种保障,只有保障网民的上网环境,互联网才可能有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不仅仅是保障和谐的上网环境,而且是保证了一定的网络安全,例如保护网络间的隐私、财产信息的保护。强制、威慑才能使得部分素质低下的网民能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是解决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出现的问题的重要措施。
总之,我国计算机通信中的互联网现状由于网站之间缺乏合作意识、互联网的监管条例不完善以及部分网民的素质低等原因使得互联网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通过鼓励网站之间的优势合作、加快互联网的法制建设等措施来解决。参考文献
[1] 邢昭;网络化语境中的帝国霸权[J];图书馆论坛;2004年06期
[2] 莫守忠;我国信息安全的结构性缺陷与对策[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3期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2
(一)网络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迅猛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四)突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提高网络保险监管效率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3
本报讯 为维护网络环境下健康、规范的版权秩序,有效遏制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建立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近日在京启动。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将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监管力度,以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为目标。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0月底,为期4个月。
2012年“剑网行动”将要开展5项重点工作。
第一,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将确定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集中突破、快速查办。处罚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关闭一批违法网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及刑事惩处力度。
第二,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加大对本地有影响的各类提供视频内容、搜索链接、存储空间服务的视频网站的监管力度,规范视频网站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本地有影响力的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要求此类交易平台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通过提供相关经营者身份地址和交易记录等信息、断开或删除侵权盗版商品信息链接、取消相关经营者会员资格等措施积极配合版权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积极推动权利人及组织与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协作机制,方便权利人维权。对发现的各种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完善督办协调机制。国家版权局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一批网络侵权盗版重点案件,对列入督办范围的案件采取派员参加专案组、巡视督促、跨区域协调等方式,形成便捷高效的办理机制。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4
国家互联网管理部门强力介入可能会增强网民的些许信心,但是,面对频频发生的“泄密门”,人们不禁要问,在安全防护上如此脆弱的互联网还能“粘”住网民吗?没有了信息安全这个“安全带”,中国互联网产业还能继续狂飙猛进吗?
互联网信息安全脆弱不堪
CSDN数据泄露事件好像是一个导火索,让一直远离大众视野的信息安全成为热点。
来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消息显示,网上热传的一系列泄密事件中,经查只有CSDN、天涯网站曾在2009年以前被入侵,数据遭泄露也发生在两年前,近期这两家网站并未遭受攻击。京东商城网站也遭入侵,但数据未泄露。而广东“YY”语音聊天网站泄露的数据,则为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内部备份数据库窃取的,网站并未被入侵。至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数据泄露事件则被证实是谣言,工行等银行系统并未被入侵,网上公布的所谓“数据”与银行相关数据不符。
备受网民关注的新浪微博、开心网、7K7K网站、当当网、凡客诚品等网站均未被入侵。网上公布的上述网站部分账号密码系有人利用网络远程大规模猜测密码所破解,实施密码破解的人员身份目前已被锁定,公安机关正在实施抓捕。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此次已查处入侵、窃取、倒卖数据案件9起,编造并炒作信息泄露案件3起,刑事拘留4人,予以治安处罚8人。
瑞星昨日最新的《2011年度安全报告》也显露出信息安全形势的严峻。报告指,当前威胁国内互联网安全的因素主要是病毒和木马等恶意程序、钓鱼诈骗、黑客“拖库”攻击,这其中,黑客以取得的用户数据库为基础,利用“社会工程学”原理对用户进行全面的诈骗、密码猜解、身份伪造、病毒和挂马等攻击,这种新型攻击已经全面渗透到黑色产业的各个环节,显示出巨大的现实危害。有调查数据显示,单个受害用户的受损金额较往年增长较多,黑客通过MSN和QQ进行“老同学,帮我买几张充值卡”诈骗,利用团购进行“假iPhone诈骗”,利用搜索引擎广告来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多种新型钓鱼诈骗方式,使得网民一旦中招,就会损失数千、甚至上万的金钱。
事实上,“泄密门”不仅发生在中国互联网上,针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拖库”攻击已经席卷全球,即使强大如美、日、韩等国的互联网,进入2011年以来都面临着同类问题,单单在上半年,就有日本索尼公司、美国wordpress等网站遭攻击,损失惨重。
高速扩张下的隐忧
面对层出不穷的黑客攻击,互联网为何如此脆弱?许多业界专家都在对此进行反思。
量子在线CEO宁志翔长期在美国硅谷工作,其设在硅谷的实验室尤其重视信息安全,聘请的安全类工程师年薪超过20多万美元。在他看来,近十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企业只重视规模扩张,追求高速增长,对信息安全的投入很少甚至是没有。“在某种程度上,我可以说中国互联网存在一批豆腐渣工程,很多网站都是互相抄袭,只想着赚快钱,连基本的安全防护也没有。而且,有些网站使用盗版软件,无法及时更新,这些网站相当于是纸糊的房子,安全性根本无法保障。”
的确,在互联网业内,安全维护未受到重视。有调研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互联网公司的信息安全支出在整体IT支出中的比例不到1%,而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金融行业为10%,欧美互联网公司的安全支出占比普遍为8%-10%。
瑞星安全专家称,“泄露门”最根本的原因是一些互联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机制,不但对来自外网的威胁无法拦截,而且对内网安全防护也没有做到位。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仅部署传统的安全措施,如用系统和网络防火墙来防护传统的攻击,但对于新型针对应用层的入侵攻击,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实际上,网站安全投入的数额并不太高。宁志翔透露,以一家中型网站为例,部署应有的安全防护措施每年只需投入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这对于电子商务等已经融资正在“烧钱”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其实是很容易实现的。但令人失望的是,更多的企业关注的是扩张的速度而无视信息安全。
监管与立法双管齐下
对于信息安全的解决之道,很多业界专家都认为应该使用法律手段,唯其如此,才能真正解决日益严重的信息安全问题。宁志翔说:“信息安全应该上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应该在最高立法层面予以规范,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都要服从它,而现在立法缺失,谈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只能是一句空话。”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紧制定一些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因为法律出台的速度较慢,条例则相对较快,而且,条例中的规定如有不合理的地方,修改起来也相对容易。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5
关键词: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网络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187-02
在现代市场营销实践中,网络广告越来越加活跃。但它同其他网络一样,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在网络交流的过程中被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利益集团或个人所利用。因此,它的负面效应就越来越凸现。如何使网络广告完善、健康的发展?怎样在网络广告发展工作中做到有序、有效的管理?如何使网络广告在营销实践中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这是网络广告治理要研究的崭新课题。
一、网络广告发展中的问题
1.隐性广告繁多。对商业广告而言,其存在的目的为了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使消费者了解到该商品的销售,服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打开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基于商业广告的这一特性,法律要求广告必须具备可识别性,以免给消费者以误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网络广告的出现却滋长了大量的隐性广告。
2.虚假与不合法广告繁生。目前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几乎是空白,尽管一些地区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对网络广告进行监管,但由于条文的可操作性缺乏、面对的监管对象是个新生事物等问题,因此网络广告的监管是乏力的,再加上网络超速度的发展,网络虚假广告和内容违法广告数不胜数。
3.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丛生。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一是利用加框的超链接技术。所谓加框超链接技术是指此网站以分割视窗的方式将他人网站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网站的页面上,故当浏览者点击此网站与他人网站的链接时,他人网站的内容会出现在此网站的某一个区域内,网站页面的广告将会始终呈现在浏览者的面前,这样,此网站的广告就可以借助他人的网站而被宣传。
4.垃圾邮件熟视无睹。利用电子邮件来进行宣传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手段,采用这一方法的厂商越来越多,网民所收到的垃圾广告也就日亦增多。据CNNIC最新的调查显示,我国有93.5%的邮箱用户收到过垃圾邮件,平均每人每天收到垃圾邮件9.2封,而平均每周收到的正常邮件仅4.6封。电子邮件不像传统普通邮件的垃圾邮件,它可以从外观和发件人地址等来辨别、处理。互联网上广泛采用匿名的邮件,使人们无法辨别邮件的来源,不打开阅读很难判定其中的内容,不能直接将邮件中的垃圾删除。垃圾邮件不但耗费网络资源,也大量浪费了网民的时间和金钱[1]。
5.强迫广告不期而遇。在网民进入网页的时候,经常有一些小的窗口跳出来,他们大部分是广告,可是对于这些广告网民根本就不想看,但是又不能不看,其滋味很不好受,网民上网的每一秒钟都要付出金钱和时间,上网是想浏览计划访问的网站,可是总有些小窗口广告强行出现在计算机屏幕上,浪费了网民的时间,也让网民反感[2]。
以上的问题说明目前的网络广告业是一个很不规范的市场,这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
二、网络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上述违法行业广告等都对消费者存在潜在的威胁,可能不同程度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消费法中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第一就是保障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网络广告中主要表现为隐私权受侵犯,即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传统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不是突出的问题,现行法律中也未明确规定,而新民法典中规定了隐私权,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受侵犯,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使商品或服务更加逼真,在线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身临其间的感觉,将各种缺陷掩盖得天衣无缝,比传统媒体更加具有欺骗性。广告者的身份隐藏在一个个网址后面,很难验证其真实身份。确认行为能力不能使用传统的核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方法。中国又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制度,存在证据保存难、调查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使消费者更无从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用时,也无从知晓。
3.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网络强迫广告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通常采用商业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一般网站都声明:如果不愿接受广告可以点击拒绝,但是否接受并无时间!内容的限制,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网络广告,或者有些网站根本未做声明直接使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此外擅插广告行为也属于强迫广告,如利用技术手段的跳出广告、漂移广告等形式,消费者被迫设置阻拦程序,同样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侵犯消费者的批评建议权和依法求偿权。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权,在网络广告侵权案件中,应同样适用,但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三、网络广告监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网络广告监管的必要性。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对网络广告监管采取什么态度?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是有必要也是有可能的。从上述谈到的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可以得出答案,网络广告不能这样长期无序的发展,不能随意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网络广告内容也不能随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受到违法广告的侵害,该到哪里去讨回公道?对网络广告进行管理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网络广告的经营活动和宣传活动中,需要有一个“裁判员”才行。我们已经总结了网络广告的特点及优势,可以说,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将成为未来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网络广告监管的可能性。对网络广告进行管理也是有可能的,一是现有的广告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在中国的网站上的广告;二是广告法明确的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承担起对网络广告的管理者职能;三是管理对象也是可以明确的,即在中国设置网站的广告宣传者和经营者。有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有了法律依据,接下来就需要去研究制定适合网络广告特点的一套管理方法和措施,然后逐步实施管理。
四、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对策
1.明确责任范围,认清形势问题。首先应认清网络广告管理的范围。网络上信息量面广量大,要对网络广告界定,区分广告与信息,将广告纳入管理范围。明确网络广告的管辖。网络广告监测的难度较大,监测的点可以适当多一些,因此,网络广告的管辖机关可以比登记注册机关的级别低一些。网络广告监管机构划分。原则上应以站点服务器所在地区工商局作为网络广告的监管单位[3]。其次明确网络广告经营者、者主体资格的资质条件,确定核准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因为网络广告没有地域界限,核准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的级别应高些。基于网络广告的特点,现阶段应建设网络广告的登记备案制度,减少虚假广告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大力加强网络广告经营者的审查员培训,提高其鉴别能力,防范违法广告。再次要明确网络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及法律责任。要分别拟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审查责任及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广告主远程登录的网络广告内容,如何审查把关,要有具体规则。第四必须解决广告管理机关自身不适应问题。如管理人员对网络的知识和操作技术问题,监管设备的问题,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等。如果广告监管机关对网络广告情况尚不熟悉,技术、设备状况不完备,人员的知识、素质尚不适应或者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尚需时日,需要慎重调查和研究网络广告的问题等,对网络广告的管理也可以分成二步走:第一步,先由广告行业协会将网络广告经营者和者组织起来,他们对网络广告相对比较内行,组织他们制定自律规则,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广告监管机关可以对这一行业自律行为加强指导,提出要求和任务,同时也为广告的管理做好准备。待条件比较成熟的时候,再走第二步,由广告监管机关颁布网络广告的管理规定,并具体实施管理工作。二步走的办法可能更稳妥一点,有利于网络广告的发展,也有利于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更适应网络广告本身高科技的要求。
2.明确消费者权益,完善保护机制。(1)立法完善是基础。包括扩大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消法获得求偿权的程序法的完善;责任制度的完善等。(2)行政监管机制是措施。由于网络广告比起传统媒体广告形式复杂,科技含量高,隐藏在一个个网址后面,加上隐性广告等违法形式存在,对其监管难度较大,必须跟上科技发展的需要,以网络形式管理网络广告,开设专门的网络公告管理窗口,对网络广告抽样检测,同时网民也可以及时举报。行政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对网络广告的监管情况,除依法处罚外,应在网上公布。广告前的审查制度应进行职能改革,将其职权赋予行业协会,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3)行业自律机制是保证。自律规则是参与方自主合意达成的,而且从专业角度作出规范,通过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等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名誉、信用、剥夺会员资格这样的制裁方式,使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无法立足,不得不改行或关闭企业,比法律作为他律机制能够起到提前预防规范作用。
3.明确指导思想,完善管理方法。广告管理机关应在上述指导思想下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制定针对网络广告特点的行业管理措施、管理手段和管理标准,要把网络广告纳入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已从事网络广告经营者的实际情况,重点应在对网络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资质条件要符合自己已从事网络广告经营者的实际情况,重点应放在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理上[4]。现有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有了系统化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宣传内容应当按照执行,违反者也应当依照现有的处罚条款严肃查处,以切实维护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杨伟庆.中国网络广告统计报告[J].现代广告,2007,(4):17.
[2] 李昕.看好宽带网络广告[J].现代广告,2007,(2):47.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6
1.长尾理论的应用
“长尾”(longtail)这个概念最先由美国学者克里斯•安德森在2004年提出,刻画了在存储与流通的渠道足够大的条件下,需求不旺或者销量不佳的产品(利基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少部分热销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超越的现象。众多小市场汇聚成的“长尾”拥有可与主流大市场“大头”相匹敌的市场能量。长尾理论的三个关键组成部分:富足经济;热卖产品向利基产品转变;众多小市场聚集成为大市场。长尾效应在本质上其实是西方经济学中范围经济的体现。不同学者对于长尾理论的阐释,是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范围经济学的进一步补充[1]。长尾理论的产生,也基于以互联网为主体的新型媒介的兴起,被应用于多个行业及领域,如娱乐和文化产业、图书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等。该理论也被用来解释互联网广告中的相关现象。
2.互联网广告长尾市场的形成机制
(1)富足经济广告依托于媒介,当媒介资源足够丰富的时候,媒介能够容纳广告的空间也相对充足。根据CNNIC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站数量为230万,网页数量为866亿个。[2]除少数人们耳熟能详的1000家大型网站之外,中小网站以及个人网站占据了99%的比例。互联网上,无数的生产者造就了“富足经济”,相比传统媒体,数量有限的媒体平台,互联网则为广告提供近乎无限的空间。
(2)热卖产品向利基产品的转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媒体碎片化趋势加强,受众注意力分流,受众对于信息需求及广告需求都转向个性需求,传统的广告理念在互联网上显得力不从心,越来越多的广告主也认为没有必要让尽量多的人知晓,只需让有需求的人知晓便可。于是,精准营销与效果营销成为互联网广告最受关注的营销策略。在互联网广告市场,广告作为一种产品,既有热销产品,如知名网站的首页广告,也有利基产品,如某小众、专业化网站的广告产品。
(3)众多小市场汇聚成为大市场尽管每个中小企业广告投入不大,每个中小网站的广告收入不多,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及网站汇聚成的市场份额却占据行业的重要比例。例如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百度目前有40万左右的中小客户,占据全国中小企业以及个体户总数的1%左右,2010年中小客户的广告占据百度总收入的80%。[3]又如2010年互联网广告市场总额256.6亿元,汇聚中小网站进行广告投放的广告网广告网络收入为28.8亿元,占据11%的市场份额。[4]
3.长尾市场的监管“盲区”
在传统媒体占据主要地位的时代,广告预算纷纷投向发行量最大、收视率最高的媒体,广告收费标准也是以千人成本计算。由于传统媒体经营的经济成本以及制度限制,只有数量有限的媒体竞争广告市场。然而,进入互联网媒体时代,媒体门槛与广告门槛都降低,数量众多的中小网站以及中小企业涌入到互联网广告市场,各自为广告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广告供给与广告需求,这部分市场主体催生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的长尾市场。正是对这部分市场的监管缺失,导致了监管“盲区”的形成。(见图1)图1监管“盲区”的形成原因分析“盲区”(或“盲点”)在多个学科中都有出现,通常指技术所难以监测的区域。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中也存在类似的监管“盲区”。长尾市场便是主要的监管“盲区”。监管“盲区”的形成主要是观念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观念上来看,传统监管方式注重“大头”,忽视“长尾”。现有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方式仍然延续了以往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大型企业进行管制。在互联网广告出现之前,由于制度限制以及成本门槛,媒体数量有限,对媒体“大头”的监管也就基本实现了对全行业的监管。然而,在互联网广告出现之后,随着长尾市场的出现,市场格局被拉向“长尾”,呈现更为扁平的形状。市场格局的转变必然会对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二者相加占到我国市场主体的99%以上。以占据搜索引擎市场近四分之三份额的百度[5]为例,百度目前的中小企业客户数目是40万左右,只占全国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到1%的市场。而且,互联网渠道不仅在过去一年是中小企业主进行营销和广告推广投入占比例最高的部分,也是中小企业主在未来投入倾向最为积极的部分。[6]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进入到广告市场,长尾市场将继续被横向拉长。虽然政策限制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办理前提是网站必须有10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金[7]。这对依靠网络广告生存的一部分中小网站来说是重要打击,但是这部分中小网站仍然可以通过加盟广告网络(广告联盟)的方式获取广告收入。随着国内广告网络的发展成熟,将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小网站广告营收的主要渠道。其次,从技术上来看,监测技术以及监测人员素质落后导致“长尾”监管难以实现。传统的监管主要依靠人工监测,这种监测方式在互联网广告时代显然难以完成数量如此庞大的审查工作。各地工商局纷纷尝试借助技术来完成监测工作。例如,浙江嘉兴市工商局利用网络监管软件,把涉性、涉药、涉医等企业重新编订企业组,调整规则库,设定新的敏感词汇进行搜索违法网络广告搜索。重庆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等机构建立了“网络广告监测系统”,主要对重庆市注册的华龙网等12家门户网站以及专业性网站的所有形式的网络广告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析、汇总,通过对采集数据的分析、整理,形成了对网络广告的自动监测平台。[8]虽然引入技术来改进监测水平已经成为共识,但是监测技术仍然停留在能够对广告市场“大头”进行监测的阶段,监测对象范围较窄,不能实现对网络广告的全面监测。消弭监管“盲区”聚集了广大中小企业以及中小网站的互联网长尾市场正逐渐成长成为网络广告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监管的“缺位”可能会导致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某些市场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抑或是市场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让整个社会承担了成本等问题的出现。正如查尔斯•沃尔夫[9]所说:“不是纯粹在市场和政府之间的选择,而是经常在两者的不同结合间的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选择”。
在任何产业的发展中,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是两个必不可少的调节力量。我们从市场主体、广告行为、广告内容三个方面来看互联网广告长尾市场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探讨监管所应该解决的重点。
1.市场主体
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主体主要由中小企业以及中小网站组成。在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上,虽然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汇集而成的长尾市场已经可以与主流市场相比拼,但是就单个企业或者单个网站来看,实力十分单薄。
(1)中小企业营销投入少、水平低根据调查显示,多数中小企业目前在营销推广方面的投入还处于较低水平,接近七成的受访中小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没有进行过任何营销推广投入,而在有过营销推广投入的中小企业中,营销推广投入水平集中在1万-10万元。[10]虽然网络营销在中小企业中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但是营销的总体水平偏低,效果也难以让人满意。
(2)中小网站广告营收能力薄弱相比大型的互联网企业,中小网站的人员规模一般在4人以内,“一人一网”的现象也很常见。根据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中小网站中,网站实现收入占比57.8%,无收入的比例为42.2%。其中,以广告收入为盈利模式占比高达50.1%,12.7%的网站采取游戏收费,11.6%的网站以电子商务形式盈利。[11]网络广告仍然是多数中小网站收入的主要模式,虽然网站盈利模式多元化,但是都还未达到与广告相媲美的程度。中小网站营收有待进一步改善,三分之二站点一年收入万元以下。DCCI调查结果表明,66.3%被访站点2009年全年营收在1万元以下,17.8%的站点年营收在1万-5万,年营收在10万以上的站点仅7.3%。被访站点生存状况依然严峻,中小网站营收有待进一步的改善。[12]
(3)对中小市场主体的监管应以保障和促进为主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无论是广告投入、营收规模,还是广告营销水平,都是极其弱小,任何细微的政府调控和限制措施,对于他们来说,都可能关系到企业或者网站的生死存亡。因此,消除监管“盲区”,并不意味着要消除这些市场主体或者禁止他们的广告行为,而是对这部分市场主体的发展投以关注。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不仅承担着监督广告的职能,同时也肩负着促进这个行业的繁荣发展。这部分市场主体进入广告市场,为行业注入更多活力,创新了广告传播的方式,是未来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因此,在规范市场主体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促进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以及广告营销水平。广告行业协会应该关注互联网广告市场的新兴主体,这部分主体可能在传统广告时代参与并不明显,但是他们却是互联网广告市场的重要组成。广告行业协会需要定期对这部分群体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广告状况,以及广告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担忧。通过建立行业守则的方式,保障中小企业的权利和规制中小企业存在的违法投放广告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改善营销能力,进而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大型互联网企业在与中小企业以及中小网站进行商业合作时,可以通过培训来提高这部分市场主体的营销水平,同时培训也可以帮助大型互联网企业推广广告产品和服务,使得合作双方均能获利。在互联网广告发展早期,为了吸引客户投放新兴的广告形式,网络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对广告主进行培训式启蒙,这一惯例也被保留下来。特别是针对一些需要客户自助推广,且技术含量较高的网络广告形式,培训客户其实就是培育市场。“蓝计划”是百度给中小客户的操作人员进行的培训,通过学习了解,让其对产品形成直观概念。培训针对在百度投放3个月以上的客户进行,客户自愿参加。培训服务也被纳入到广告服务之中,对于广告后期执行以及效果达成来说,至关重要。一些广告网络也会针对中小网站进行培训或者研发相应工具,帮助站长改善网站的运营。例如百度联盟推出的百度统计、百度广告管家,免费提供给网站站长免费使用,提升网站的管理效率。[13]针对互联网广告长尾市场上的中小市场主体来说,以促进发展为出发点的监管,才是更为长远的发展与监管选择。
2.广告行为
广告行为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围绕广告执行所作出的行为。广告行为是市场主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因此信息不对称将会对广告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
(1)长尾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在1970年提出的,并因对这一理论的杰出贡献而荣获2001年度经济学诺贝尔奖。非对称信息,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买卖主体不可能完全占有对方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势必导致信息拥有方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利益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广告行为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哈耶克在《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一文中已经把知识分成两类:一类是科学知识,即被组织起来的知识由专家所掌握,在理论和书籍中可以得到;一类是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为处于当时和当地的人所拥有。哈耶克所论述的知识也就是信息的意思。这两类信息在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对称。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区别于传统媒体广告以及互联网上的传统形式广告,不仅对市场主体的广告专业知识有要求,而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数据性,因此对广告主体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因此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知识的变更速度也更快。相比行业领先的企业及网站,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在专业知识方面能力以及跟进能力都较弱,因此在这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也更严重。一方面,在广告投放,特别是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资金有限,广告投入预算少,年营销推广投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总体的95%以上,他们多半是直接与互联网媒体联系,没有授权给其他的中介机构进行,且企业内部多半没有网络营销的专业人士,因此在专业方面缺乏支持。搜索引擎广告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者与广告主之间通常会形成一条技术“鸿沟”。这条技术“鸿沟”导致双方在合作方面缺乏沟通的基础。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某次合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经济能力有限,在与搜索引擎或者广告网络合作的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对方提供的数据进行付费或者收费,没有能力请第三方数据公司提供数据。因此,关于搜索引擎或者广告网络提供的数据是否真实、可信,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与合作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中小企业和中小网站经常会质疑数据的真实性,却又无法核实。又如,一些中小网站为了提高流量,使用病毒、流氓软件等手段刷新排名,这种排名信息对于广告网络运营商来说,也是不对称的信息。
(2)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的影响以及监管对策信息不对称导致两个问题的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质量不确定,只会使买主按照“平均质量水平”出价,以均衡风险与收益。高于“平均质量水平”的商品因为买主出价不合算,自然会一步一步推出交易。市场便出现了“逆向选择”:市场不是在淘汰劣者,而是在淘汰优者。在长尾广告市场,广告通常会依据传播效果进行精确付费,而由于行业普遍存在的流量造假、欺诈点击问题,广告主或广告网络平台给予每次点击或者注册等等效果的价格偏低,且根据经验对于网站的流量进行折算,实际上是根据“平均质量水平”付费给中小网站,来降低自己广告投放的风险。这会导致部分优秀的中小网站,收入并不会高于差劣的网站,且优秀网站经营成本会更高,从而导致部分优秀网站经营面临更大的困难甚至会倒闭。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人)获利的可能性。例如目前搜索引擎也同时经营广告网络的运营,客户在投放搜索广告时,系统会自动默认其同时投放联盟广告,除非客户关闭系统的某个窗口,才能取消联盟广告的投放,但是,很少有客户会注意到这一点,于是客户在不知不觉中投放联盟广告。搜索引擎迫于广告销售压力,将选项默认,导致广告客户多投放广告,引发了客户对其不信任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对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时,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例如,行业推动建立第三方的数据提供,减少争议;在合作过程中,制止霸王条款或者隐匿条款的出现对合作方所带来的损失。
3.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的长尾市场,因为聚集了大量的中小企业与中小网站参与广告活动,这导致广告的数目激增,这直接给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1)审核责任的划分通常在传统广告的,审核责任主要是由媒体承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里规定要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而网站经营广告的前提,必须获得ICP经营许可证,且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或100万以上。大多数中小网站不具备专业的审查人员,通常也不具备经营资格许可所要求的资金,只能通过广告网络平台等方式间接广告。鉴于中小网站的运营现状,中小网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广告者,也无法完全承担传统媒体中广告者的责任。因此,需要在原有责任的划分中,进行适当调整。广告网络平台运营商,直接对接广告主和中小网站,在广告的与执行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应该配备专业的广告审查人员,承担起审查广告的义务。同时由于广告是统一经由广告网络平台进行承接及投放,广告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审查可以避免广告物料的重复审查,也提高审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