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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监管协议范文1
关键词:机械加工;零件加工;精度;工艺流程
一、零件加工工艺研究背景
制作零件的方法有很多,但一般都要经过机械加工才能成形,如锻压、切割、挤压等等。在机械加工的过程中,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加工的质量,从而影响零件的质量,因此机械加工的工艺对于零件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其中影响最重要的是零件的加工精度,当加工工艺不够完好时,制作的零件容易出现尺寸或者性质偏差的问题,导致零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匹配或者不能满足要求等问题。由此可见,零件加工精度在某方面代表了机械加工工艺的好坏,零件加工精度越好,说明了机械加工工艺越好,而改善机械加工工艺也可以提高零件加工精度,提高零件的完成率。
对于各个零部件的结构,以及零部件生产的技术要求都要牢牢掌握,与此同时零部件之间的装备关系也应该要熟知,这样才能选择合理的操作方式,确保零件的加工质量。零件的加工精度是零件质量的一个重要参数,描述了零件加工后其尺寸、结构、形状等几个要素与设计值的偏差度。机械加工工艺影响零件的精度,而影响机械加工工艺的因素包含工艺系统的各个环节。机械加工工艺的整个系统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会直接导致零件加工的最后结果出现偏差。除了一些可以操控的因素例如加工具体工艺参数、机械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之外,影响机械加工质量的还有一些不可控因素例如机械设备的发热,因此在考虑这些因素的时候都要进行全面的分析,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小细节。并且只有将机械加工工艺整个系统以及设备进行全面的了解,对零件加工精度的影响因子进行全面分析,才能真正做到完善机械加工工艺,提高零件的加工精度。此外机械加工的生产效率也非常重要,生产效率的提高能提高机械加工的质量。
二、零件加工精度的内在影响因子
2.1产生影响的原因
零件进行机械加工时一般是在机床的运行下加工的,可见机床的操控精密度对于零件加工精密度非常重要。当机床自身的精密度有偏差或者存在问题时,经该机床机械加工后的零件的尺寸形状也会发生偏差,与理想的尺寸形状不符,影响零件的质量。例如机床上边的主轴,如果主轴的来回摆动存在误差,那么在机械加工往返加工时会使得每次的加工量出现误差,从而导致加工完的零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另一个可能存在的原因是在机床安装的时候,如果机床安装就不正确,也会导致零件的加工精度出现偏差,不满足要求。
如果机床的使用时间比较长,还会容易出现机器设备老化或者磨损的情况,老化会使得设备运转时运转速率出现不同或者卡机的情况,而磨损则是最容易出现的情况会导致设备的精度出现问题。例如机床上的刀具,在长时间使用过后,刀具的尖端会出现磨损的情况,导致在进行加工的时候,磨损的部分会造成实际加工量与设计量不符,出现尺寸上的偏差,因为刀具磨损的位置与未磨损的位置同机床的相对位置肯定是不同的,那么加工出来的零件在刀具的不同位置尺寸就不一样。本身刀具就是机械加工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因素,除了磨损的情况外,刀具在厂家加工完到机床上实际应用,刀具自身就可能是存在误差的,因而会造成零件机械加工过程的偏差。这几种情况下,通过调整校验机床与刀具的相对位置,可以一定程度减少刀具所造成的误差或者消除误差。
机床上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夹具,夹具是为了给刀具以及零件进行固定,确保刀具与零件之间的相对位置能保持稳定,不出现偏移或者脱落等问题。对于夹具来说,也是三个方面容易产生误差,首先就是夹具在厂家进行生产成形时就容易存在误差以及精度不够的问题,这需要在使用的时候与机床之间进行精细的调整。另一方面就是在安装使用的时候,如果操作不够精细、安装出现精度上的偏差,自然会对后续的加工造成影响。最后就是夹具的质量问题,夹具如果在长时间使用后也会出现磨损的问题,会导致零件的加工尺寸精度等不够准确。
2.2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提到的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解决的方案不同。对于机械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即在出厂的时候就存在偏差,解决的主要办法就是首先在购买的时候就要选取质量过关名誉保证的厂家进行购买,保证设备的质量尽量不会出现问题。其次就是在将设备投入使用时进行调整校对,使刀具、夹具等与机床之间的相对位置与理论值相符合;对于操作或者安装过程中造成的偏差,一方面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确保在操作员以及安装设备的过程中使设备的安装操作过程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的,要求工作人员对每一步的操控都按照标准符合要求;对于设备长时间使用出现磨损等问题,一方面要注重对设备的及时维护与更新,另一方面在发现偏差问题时,要及时调整设备,尽量减少因设备所造成的精度问题。
总之,只有设法降低设备或者人为因素对机床精度的影响,才能提高零件精度及质量。然而误差的存在往往是不可避免,因此设立一套误差弥补系统,控制误差因子,对零件设备加工过程进行矫正,减少偏离值,也是可以采取的一个方法。现在有许多机床都会利用自动智能化软件,对零件加工时进行智能操控,当加工设备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智能调控,进行技术校正等。此类软件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补偿数据,它就可以自己运行,进行参数校正及修订,尽量控制误差在可接收范围内。
影响零件加工精度的外在因素
三、机械加工工艺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受力变形问题
3.1 系统运行中产生受力变形的相关原因
在进行机械加工时,机械加工工艺整个系统运行时受到的强度比较高,并且受力情况复杂,往往受到各种方向各种类型的力,如拉伸扭转弯曲等,在这样复杂又高值的受力影响下,设备各个部件在长时间工作后,其尺寸、位置、精度等都可能会出现偏差,表现最明显的是设备的轻微变形,尤其是对于一些使用频率比较高、器件本身比较小的设备来说,例如加工工艺系统中最常用到的刀具、夹具等,属于小构件但是又使用的频繁,容易在长时间运转下出现问题,在进行机械加工时加工轨迹就会变得偏离设定值,使加工出来的零件尺寸形状也偏离设定值,不满足要求。
除了受力之外,机械设备在运转过程中还会容易因为产热的原因导致部件发生热应力,在这种热应力的作用下设备精度会产生偏差,从而影响加工精度。还有零件在进行加工时,零件本身也可能存在刚度不足的问题,在加工的过程中由于应力作用产生加工精度不够。
3.2 解决系统运行中受力变形问题的方案
针对以上提出的由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受力出现变形导致加工精度不够的问题,解决的方案主要是减少系统受力情况或者调整加工工艺系统的受力情况,使得最重要的部件受力减少,增强部件的使用精度。具体的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或者改造工艺系统的各个部件,使得工艺系统中比较薄弱的部件强度以及刚度增加,可以抵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的受力过大的情形,确保该部件不会产生变形的问题,减少加工误差;另一方面,可以试图减少加工工艺整个系统的受力大小,减少工艺系统的载荷量,如此整个工艺系统都不会出现受力太大的问题,可以说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对于机械加工工艺系统出现热应力问题,或者在零件本身应力的影响下而发生变形的问题,解决方案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在设备使用的时候,要进行适当的降温工艺,使设备表面的热量进行散发,避免设备过热在热应力作用下产生变形;其次,零件在进行加工之前尤其是进行切削加工之前,应该进行退火等处理,避免零件本身在热应力的作用下发生变形;最后,对于机械加工过程的各步骤,应该进行合理安排,尽量衫少加工工序中的额外应力的产生,降低机械加工过程的误差。
四、机械加工过程中的热变形问题及解决措施
除了受力会造成机械加工工艺系统设备的变形之外,受热也会影响机械加工工艺系统的运行状况,造成设备的变形,从而影响设备与零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影响设备本身的运转精度等,最后影响零件的加工精度。热变形对于机械加工工艺系统的影响一般比因受力变形对机械加工工艺系统的影响要严重,热变形的影响所造成的零件精度偏差在零件精度误差事件中能站到一半到一半以上的几率,特别是当机械加工过程中采用了一些精美的仪器时,由于精密仪器在受到热变形的影响时容易出现偏差导致其不够精确,从而在加工过程中出现偏差,使得精密零件的加工过程不够完好。机械加工工艺里边的热变形主要有刀具的热变形、被加工的零件的热变形、机床本身的热版型等三个方面,也是这三个方面对加工精度影响最大。
4.1刀具部件的热变形问题
机械加工工艺系统中的刀具一般是用来进行切削,有时候切削速率比较快或者切削强度比较大时间比较长等,容易产生热量,特别是在刀具进行切削的开始十几分钟内,在热量的影响下刀具发生的热变形比较严重,在运行慢慢继续后会保持相对稳定。如此在热量的影响下发生刀具的热变形,会导致刀具运行过程中运行轨迹偏离理想值,降低零件的加工精度。
要解决刀具的热变形问题,一方面在选购刀具时,就要考虑到刀具的质量,确保刀具的耐热能力以及刚度等,减少刀具的变形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切削过程中在刀具与零件的接触面应该进行合理的降温以及措施,例如采用液进行切削等,确保在切削过程中能及时散热降温,减少发热对刀具精度的影响。并且也是对零件以及刀具的一种保护措施。如果既能保证刀具的购买质量,又能合理控制切削量,而且有降温工艺辅助,基本能解决刀具的热变形问题。
4.2 被加工零件的热变形问题
当被加工零件的精度要求比较高时,在热量的作用下发生细微的变形也会影响零件的精度,例如在加工过程中进行切割打磨等,都会容易因为产热导致加工零件表面温度比心部要高,从而导致零件的表面性能与心部性能产生差异,不能符合使用要求。并且当零件表面与心部受热不一致时也容易出现变形,致使零件的尺寸形状发生偏差,在温度恢复到正常室温之后,零件的变形也不能得到完全恢复,从而影响零件的使用性能。
对于零件的热变形问题以及受热温度差问题,首先要对刀具与零件接触面的部分添加切削液,防止接触面温度上升过高,尽量使接触面的温度及时散发,使得零件的表面温度与心部温度维持一致;其次,在夹持零件的时候,可以适当加大夹持的力度,或者调整每次切削量,使切削量不要过大,减少切削摩擦所产生的热量;最后,在对零件粗加工完成后,可以先暂停机器设备,让设备的温度先下降,等热量散发完后再进行后续操作,确保零件加工的精度,实现精加工。在这几个过程中,都可以加入误差补偿系统,使误差调整到最小值,减少热变形对加工精度的影响。
4.3 机床本身及其构件的热变形问题
机床本身涉及到很多的小部件,结构比较复杂,在运转的过程中又需要各部件之间的相互配合,每个部件的使用频率以及强度也不同,因此机床在使用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某部件局部温度过高发生热变形,使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整体的加工精度。此外,机床的零部件包含轴承齿轮等,最容易在运行的古城中摩擦生热,致使机床表面的温度升高,主轴发生变形等问题。要解决机床本身及其构件发生热变形的问题,一方面要尽量使机床本身远离热源例如发动机等,或者采取隔离装置,使机床在一个较合适的温度环境下运行;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剂减少机床各部件之间的摩擦减少热量的产生,或者调整机床各部件的位置使机床各部件的位置安排最为合理,例如机床变速箱的轴、齿轮的位置进行调整,使得整个系统的散热更为均匀合理,不会轻易导致系统整体温度过高,构件产生热变形;最后,还可以添加制冷装置,例如空调通风设备等,对设备进行强制降温,减少热变形的影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机械加工整个行业也在飞速发展,对于机械加工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只有加大对机械加工工艺的研究,尤其是机械加工工艺对零件加工精度的影响的研究,引进新技术,提高工艺水平,从而提高零件加工精度,提高零件的生产质量,同时也提高机械加工单位的知名度,为机械加工单位的经济发展以及机械加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至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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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监管协议范文2
【摘要】 目的 研究代谢综合征(MS)患者常见中医证型与高敏C反应蛋白(Hs-CRP)及颈动脉内中膜厚度(IMT)的关系,为其分型及防治提供依据。方法 选择80例MS患者,中医辨证分为肝火亢盛型、痰湿壅盛型、气阴两虚型、阴阳两虚型、痰瘀互结型;另设正常对照组20例。入院当日测定空腹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空腹血清Hs-CRP、血清胰岛素(FINS),计算胰岛素敏感指数(ISI),并测定身高、体重、腰围、血压,计算体重指数(BMI)。采用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扫查双侧颈总动脉、颈内动脉,测量血管内径及IMT。结果 MS各证型患者Hs-CRP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1),其程度依次为:气阴两虚>阴阳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颈动脉IMT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5),其升高程度在中医各证型中依次为阴阳两虚>气阴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结论 Hs-CRP、IMT水平可作为MS中医辨证分型的重要指标。
【关键词】 代谢综合征;中医证型;高敏C反应蛋白;颈动脉内中膜厚度
Abstract:Objective To research the value of CRP and IMT in each TCM type of MS, 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treatment. Method Eighty cases of MS were pided into five Chinese medicine syndrome groups including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Twenty healthy people were taken as normal control group. FPG, TG, HDL-C, FINS, Hs-CRP were detected and ISI was calculated. Height, weight, waistline, blood pressure and BMI were measured. The inner diameter of the common carotidartery (CCA) and intima-media thickness (IMT) of the CCA were measured by Color Doppler ultrasonography. Result Hs-CRP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1), the rate of Hs-CRP went up by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IMT in MS group was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0.05), the heightening level of IMT was deficiency syndrome of Yin and Yang > deficiency syndrome of Qi and Yin > phlegm accumulation and blood stasis syndrome > phlegm dampness abundant syndrome > liver fire exuberant syndrome. Conclusion Hs-CRP and IMT can be used as important indexes of TCM syndrome differentiation of MS.
Key words:metabolic syndrome;TCM syndrome type;Hs-CRP;carotid artery intima-media thickness
代谢综合征(MS)又称胰岛素抵抗综合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患病率也在逐年上升。MS的主要后果为心血管损害,由其导致的冠心病、脑卒中、肾功能不全和外周动脉粥样硬化所产生的危害性明显大于单纯高血压和糖脂代谢异常。中医对MS尚无统一的命名,可根据临床症状分为肝火亢盛型、痰湿壅盛型、气阴两虚型、阴阳两虚型、痰瘀互结型。本研究旨在探讨MS常见中医证型与高敏C反应蛋白(Hs-CRP)及颈动脉内中膜厚度(IMT)的关系,为MS中医辨证分型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6年3月-2007年5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及住院MS患者80例,其中男性44例,女性36例,年龄48~67岁,平均(51.06±8.82)岁。均符合国际糖尿病联盟(IDF)诊断新标准[1]。正常对照组20例,为门诊体检者,其中男性11例,女性9例,年龄35~60岁,平均(49.75±8.61)岁。2组在年龄、性别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2]和MS证候调查条目[3]分为5型。①肝火亢盛11例,主证:眩晕头痛、急躁易怒。②痰湿雍盛19例,主证:形体肥胖、眩晕头痛、头如裹、胸闷、呕吐痰涎。③痰瘀互结22例,主证:头重昏蒙或刺痛、面色黧黑、眼神涩滞。④气阴两虚13例,主证:头晕、体倦乏力、口干多饮。⑤阴阳两虚15例,主证:头晕、腰酸膝软、畏寒肢冷。
1.2 研究方法
入选对象均由专人测量血压、身高、体重,空腹状态下测腰围,计算体重指数(BMI)。禁食10~12 h,空腹采静脉血,血糖(FPG)、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测定采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空腹血清胰岛素(FINS)采用放免法测定,试剂盒由北京市福瑞生物工程公司提供。计算胰岛素敏感指数(ISI):ISI=-ln/(FPG×FINS)。空腹血清Hs-CRP采用日本日立公司的7170型生化仪,用免疫投射比浊法进行自动分析检测。测量血管内径及IMT由专人操作,使用美国GE公司Vivid 7 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超声频率7.5~10 MHz的变频探头。
1.3 统计学方法
数据以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2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采用线性相关分析其相关性。
2 结果
2.1 2组体重指数、血压、血脂比较
MS组BMI、收缩压(SBP)、舒张压(DBP)、TG、HDL-C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P<0.01)。见表1。表1 2组BMI、血压、血脂比较(略)
2.2 2组高敏C反应蛋白、血管内中膜厚度、血糖、胰岛素敏感指数比较
MS组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表2 2组Hs-CRP、IMT、FPG、ISI比较(略)
2.3 代谢综合征中医各证型胰岛素敏感指数、高敏C反应蛋白、血管内中膜厚度比较
正常对照组与MS组中医证型间存在差异。中医证型间两两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Hs-CRP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1),其程度依次为:气阴两虚>阴阳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MS患者颈动脉IMT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P<0.05),其升高程度依次为:阴阳两虚>气阴两虚>痰瘀互结>痰湿壅盛>肝火亢盛(P<0.01)。见表3。表3 各证型患者ISI、Hs-CRP、IMT的比较(略)
2.4 高敏C反应蛋白、颈动脉内中膜厚度与各变量的相关性
Hs-CRP与ISI、BMI呈显著正相关,IMT与ISI呈负相关,与BMI呈正相关。见表4。表4 Hs-CRP、IMT与各变量的相关性(略)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MS中医各证型之间Hs-CRP及IMT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提示Hs-CRP及IMT在MS分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Isomaa等[4]研究显示,与其中单一的危险因子相比,MS对冠心病、心血管病和总病死率具有更高的预测价值,因此,研究MS与颈动脉内中膜厚度的关系,对指导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有重要意义。肥胖、高血压、糖代谢异常、脂代谢紊乱等MS的各个组分均与动脉粥样硬化(AS)的发生密切相关[5],血管IMT是AS的早期表现,颈动脉内中膜增厚是颈动脉早期粥样硬化的标志,这已经得到病理学的证实[6],且在超声下能够直接检测。因此,研究MS与IMT的关系对指导MS的防治有重要意义。Crouse等[7]发现,Hs-CRP与BMI、腰围、臀围有相关性,而CRP与IMT有显著相关,这与表4的结果一致,提示其原因可能是脂肪堆积通过诱导炎症反应促进动脉粥样硬化形成。
本研究共收集MS患者80例,痰瘀互结型所占比例(22%)最高。各证型ISI均低于正常对照组,表明MS患者中医证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胰岛素抵抗,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同时,亦发现MS的不同证型代表了MS不同的病程阶段,肝火亢盛型、痰浊雍盛型、痰瘀互结型属实型,系病程早期,正气尚盛,气血阴阳失调程度较轻,故ISI较气阴两虚证、阴阳两虚证为高。随着病程的进展,正气渐衰,气血阴阳失调程度加重,ISI进一步降低。有学者认为,多食少动是MS的主要发病因素。饮食失调、运动过少等是外因,脾肾两虚是内因,肝失疏泄是其重要环节。前期以邪实为主,气滞血瘀、痰浊湿热痹阻脉络乃是其病机关键。中期以正虚邪实并存,肝、脾、肾三脏病久导致脏腑阴阳气血亏虚,调摄功能失调,行血化津祛浊无力。晚期以正虚为主,变证丛生。本资料正常对照组与MS组血清Hs-CRP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且在MS中医各证型中均有升高,其升高程度不同,这与各证型IR的严重程度相符合,提示血清Hs-CRP可间接反映中医各证型IR的程度;本研究结果提示,可以将Hs-CRP、IMT水平作为MS中医辨证分型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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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监管协议范文3
[关键词] BOT 政府行为 特许权协议 行政合同 政府单方行政行为 司法救济
一、引言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通常是指后一种含义,即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权出让给项目的投资经营者,特许期限届满,投资经营者无偿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融资方式。1984年土耳其总理奥扎尔首先提出BOT融资模式的构想,而我国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站、 马来西亚纳闽岛淡水供应工程和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则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BOT模式的实践 。
BOT模式被国际上视为私有化的重要形式,与其他私有化不同的是,政府并不出让现存的资产,而是出让获取收益的权利,以鼓励建造新的资产 。对政府而言,以BOT方式建造基础设施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不必动用财政经费,就可以增加国家的基础设施资产。而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又可吸引其他形式的投资,从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当BOT项目特许期限届满政府可以收回高价值的基础设施;通过这一方式引进国外资产及先进的科学与管理技术,培养当地技术与管理人员;在传统政府垄断领域引进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经营者服务水平等等。但是,在BOT项目中,政府向私人(非政府实体,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出让”了原来由政府履行职能的权利,私人经营者将在特许期间控制基础设施并取得一定的垄断权,而私人经营者的经营目的首先是其利润的最大化,并非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当局不得不谨慎行事,强调其对私人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权。而另一方面,私人经营者的利益又必须得到应有的保护,否则必然会打击私人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给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政府正是在这样的矛盾中寻求各方权益的平衡,并影响到其整个BOT项目实施中的行为。
二、特许行为与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
1.政府特许行为
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权出让给项目的投资经营者的行为常常被称为“特许”。《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更明确提出特许经营(含BOT模式)系行政特别许可行为。这主要系受与其同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的影响。但是,《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又沿用了BOT法律规范的一贯主张,进一步提出,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特许权协议。
然而,行政许可与特许权协议显系政府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是政府单方行为,而特许权协议属双方的契约行为;行政许可面临的可能是向多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而对特许权协议来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能很多,但签约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一个。行政许可与契约行为是相互矛盾的。
在BOT项目中,并非先取得政府行政许可,然后再签约。正如各BOT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政府的这一特许是通过政府与经营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来实施,签约就是政府特许――出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过程,因此,这是双方缔结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政府单方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
2.特许权协议
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赖以实施的基础,它是由政府当局与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权的协议。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1)授予项目公司建设、经营项目的特许权;
(2)特许期限的确定及特许期内投资经营者的利润回报;
(3)项目公司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权利与义务;
(4)政府当局对项目公司建设经营基础设施的监管权利及不干涉不竞争保证;
(5)特许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的无偿移交。
通过特许权协议,政府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权出让给了私人投资经营者,这是政府行使其行政权的过程。同时,特许权协议充分体现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权益的平衡。这正是政府不采取单方行政行为而以行政色彩较弱的合约形式实施BOT的原因。一直以来,对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却多有争论。
特许权协议性质争议有两个层面:一是该协议属国际协议还是国内法契约,二是该协议是公法性质协议还是私法性质协议。对于第一个问题较一致认识是:“特许权协议不是国际协议,而是国内法契约。特许权协议都是东道国根据东道国的立法(如石油法、矿业法等)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具体内容,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而成立的。协议的一方虽为东道国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但凡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均不属国际协议或条约,不受国际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 至于特许权协议是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合同问题,各国在实践中存有分歧。法国法有行政契约,当事人一方为公共权力机关,有基于公共利益单方控制或改变契约执行的权力,争议适用法国行政法。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对于政府与私人之间所订立的政府合约( government contract),原则上适用普通契约法的规定,除非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契约妨碍政府正常执行职务,行使国会、警察、征收等权,否则,不能废除普通法原则。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特许协议类似于这两种合同,因而依法国法,其属于国内法上的公法契约,依英美法,其属于国内法上的私法契约 。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承认行政合同的独立存在,认为行政合同是政府行为的一种,并对行政合同作出定义:“是指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由此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列入典型的行政合同中。行政合同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二是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三是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四是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体现为:在合同的履行中,政府有监督的权利,有依法追究合同对方的行政责任权利,基于公共利益,有单方解约的权利。行政合同既有国家行政的特点,又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自由与行政优益权的有机结合,与一般民事合同最大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目的的公益性和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特许权协议在这些方面无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很大的相似性,是行政合同的一种,属国内法的公法契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行政合同争议的司法救济十分含混。行政合同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单方行为(参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行政合同行为显然是双方行为,因此行政合同争议不属行政案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类合同争议作为民事案件提交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行政合同另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是,由合同双方约定提交民间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这似乎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相悖,仲裁仅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从此点来看,特许权协议作为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尴尬的,但是,仅以此抹煞其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显然是一叶障目。在此,实际蕴涵的问题是,行政合同争议能否适用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还是应创设其自己的争议解决机制。
特许权协议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进一步明确,有待于将行政合同作为一项行政法制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合同法。
三、BOT项目实施中政府监督、管理行为
正如前述,在BOT项目中,政府向私人 “出让”了原来由政府履行职能的权利,私人经营者将在特许期间控制基础设施并取得一定的垄断权。我们不能奢望任何一个私人经营者不顾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去追求社会公益。因此,政府必须强调其对BOT项目的监管。我国BOT法律规范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政府监管权。政府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准入,为BOT项目的投资经营者设立门槛,只有信誉良好的投资者才有可能获得项目经营权,并由政府审查投资者的准入资格;
二是BOT项目建设的监管,确保基础设施质量;
三是特许服务质量的监管,经营者必须提供正常、良好服务,而不能滥用垄断权,擅自中断服务或服务质量下降;
四是特许服务定价的监管,一般由政府审核服务价格,如经营者擅自提高价格将受到处罚;
五是特许期满经营权的收回权,从而有效终止经营者的垄断。
BOT中政府监管权来源于两方面:特许权协议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政府监管行为的依据不同,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亦有不同。如政府对BOT项目建设的监管,其可以依据特许权协议要求项目公司向其报告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度,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其工程质量进行考察,这一监管行为应属合同行为;同时,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亦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项目公司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对其进行完工及质量验收,如不符合规定,则责令其纠正。这种监管行为属政府单方行政管理行为。再如,如项目公司未按特许权协议约定的价格收取服务费,则政府有权依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此系合同行为;如涉及政府定价项目,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有权责令项目公司改正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此系政府单方行政管理行为。
对政府不同性质的监管行为,项目公司享有不同的司法救济途径,对政府单方行政管理行为,项目公司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对政府履行特许权协议的合同行为,则应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提请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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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查德.谢弗等 邹建华:国际商法.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251页
[3]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确立项目: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制定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价格、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专家论证,经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三)选择经营主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特别复杂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将拟授权经营的项目进行公告,并向不少于两个申请人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
根据招标文件、招募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公用项目的不同特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八)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九)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十)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六)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十)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十二)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及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程序;
(十三)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具审定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以及市政府合理补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三)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建议;
(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划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二)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三)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做好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四)将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将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做好设施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联网,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
(七)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八)项目中止时,在完成接管前应当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项目终止时,应当按照接管单位的要求,将维持特许经营项目正常运转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档案、资料完好移交;
(九)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二)超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项目资产,擅自转让股权;
(五)改变其投资建设、运营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六)降低、减少所提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擅自调整所提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收费;
(七)利用特许经营的强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市政府同意,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属于市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对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及时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者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归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需要进入某一地段和建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四章价格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指导价。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与特许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对等。
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经营者合理收益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可以由特许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建议,也可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直接提出价格方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方案,价格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二)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五)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市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七)组织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八)紧急情况时组织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九)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特许经营者实行监管,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
财政、价格、国资等部门在制定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关政策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突发事件时,最大限度地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转。
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接管方案,在特许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及市政府撤销、收回特许经营权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收回或者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条件及补偿方案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应当设立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提出相关建议,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年度向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通报经营情况,充分听取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及时解决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向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听取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时督促、帮助特许经营者解决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特许经营者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政府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因生产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六)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七)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在作出撤销或者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之前,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特许经营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撤销和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取履约保函:
(一)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品或者服务,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不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或者在项目中止时未按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的;
(四)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将项目土地及设施用于项目之外的;
(五)不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六)不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的;
(七)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示的;
(八)不对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没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等责任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超出特许经营协议所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十一)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的;
(十二)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从事特许经营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5
在银行资信评级上,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穆迪(Moody)、标准普尔(S&P)等都建有自己的一套评估体系,虽然其公正性时常受到诘问,但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却不容质疑。与之相比,我国银行评级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会计制度的差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信用状况的不理想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评级者和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意识,也影响了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导致我同银行评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与即将到来的激烈金融竞争不相适应。
一、银行资信评级制度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所谓银行资信评级是指社会(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通过建立一套严谨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对银行的资本金状况、经营绩效、风险管理、外部监管、市场环境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并用简单、直观的评级符号表述其优劣,并向公众公布的评价行为。其实质就是对银行债务偿付能力和违约风险的评估。
银行资信评级制度的建立对我国银行业作出客观、公正的银行评级极为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银行的信用状况与银行的支付能力、服务质量紧密相关,虽然国家可能会对储蓄存款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但存款人的权益仍可能得不到及时的保障。银行重组、破产的风险在增加,使存款人的风险也在增加。建立银行资信评级制度,有助于存款人了解银行的资信水平和经营能力,保证其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防止出现由于银行经营不善和倒闭而引起的挤兑和恐慌。
(2)建立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在激励机制。在外部约束机制作用下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加快规范化经营步伐。获取客观公正的信用等级,已经成为银行树立稳健形象、拓展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重要策略与手段。通过信用评级,银行可以从中找到差距,改进管理。对同业交易而言,交易对手的信用高低,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授信额度及其资金安全性。因此,银行信用等级可以为存款人、交易对手提供较为准确的风险信息,成为存款和交易选择的重要依据。
(3)银行资信评级为监管机构提供有效的监管信息,增加经营透明度,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加强门律管理,提高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达到利川市场约束力规范和促进银行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最终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目的。
二、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资信评级制度
我同的资信评估业起步于80年代末,但对商业银行的资信评级还是90年代中后期兴起。1992午,北京长城资信评级公司率先在国内开展了各种银行评级,并先后对我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了资信评级。资信评估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其行为属于外部评级,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机构对被监管对象的资信评估。原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思想,通过借鉴美国的CAMEL体系,经历摸索实验,于1996年12月建立了资信评级制度。1997年,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在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对当地的银行机构进行资信等级评估,为加强金融监管提供新的思路并为此作出了积极探索。
为了强化国内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监管,准确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资产风险综合状况,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思想,通过借鉴美国的CAMEL体系,充分考虑厂现阶段中同宏观金融业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并结合受评银行自身特性,建立既尊重国际惯例又突出国情的资信评级制度。
(1)要对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各类银行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银行的竞争地位决定其在产品定价、市场份额、抗风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并直接影响其获利能力。而决定银行竞争地位的关键因素是监管政策、市场保护、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自身的经营管理创新能力等。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尽管经营较长,在规模上占有优势,在银行业业乃至整个金融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获得国家支持是不言自明的;但它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机构的性质,长期依赖政策庇护,缺乏自我更新和发展的动力,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历史较短,真正培养起自身的营运价值尚需时日,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具有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它们未来的竞争地位将会随着自身营运价值的培养而增强。从国家支持角度看,当它们面临危机时,通常也会获得某种程度的政府支持。
因而评估时应注意国家对其监管与支持的政策变化趋势。随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壮大,外资银行的进入,国有银行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将受到挑战,不同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的差异将在所难免。这些都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资信评估的重要因素。
(2)对银行业所有权结构及内控制度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其资信水平。
所有权结构即所有者持股比例决定着商业银行是否会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程度。国有商业银行属国家所有,往往容易得到政府的关照或信用支持,但也肩负着对国有的政策贷款支持,承担起由于国企亏损造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信水下,但又因可能有财政投资的注入和国家信用的支持,不能轻易判断其资信程度下降。
而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的银行大都是按照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建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和经营状况较强,但其获得国家信川支持的可能性及支持度相应较小。这类银行的实力强弱与其股东(如国有大企业、地方政府等)实力、地位及财务状况有很大关系。
因此,在评级过程中,需要对受评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及内控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考察。
(3)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进行分析,注重对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求尽量真实、客观地判断银行资产风险。
资本充足性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也是银行经营活动中最引入关注的问题,原因在于银行资本具有吸收经营亏损、维护公众信心和保持银行经营收益稳定增长的作用。如果资本达不到充足要求,有可能导致资本风险,即银行资本量过小不能弥补亏损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在评估中,主要采取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该指标属《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考核指标,我国央行规定此比率不能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不能低于4%,附属资本与核心资本的比率不能超过100%。
银行获取资本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盈利在内部生成资本;二是取得外部支持,即通过资本市场向公众筹集,也可由战略投资者向银行以股本方式注资。我国日前只有三家上市银行,其资本充足率高达10%——20%,而其他非上市银行相较之下要低,有的甚至低于巴塞尔协8%的最低要求。正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筹资来源特别是从外部获取资本的途径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在评估时要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评判。
(4)利润水平之高低或决定着银行内部积累、外部扩张、稳定客户信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而盈利能力是判断银行资信水平的主要指标。盈利能力主要考察指标包括权益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该指标衡量所有者的投资回报率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该指标衡量银行运用总资产获得利润的能力;银行利差率即(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资产),该指标衡量盈利资产的获利能力。此外,在各家银行加快中间业务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将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之比列考察指标,以此衡量银行赢利能力的稳定程度。
在具体分析过程,既需要将受评行上述指标与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纵向比较,判断盈利水平的波动情况,也需要与同业竞争对手做横向比较,来判断其盈利能力在同业中的地位,进而从总体上评判受评行现实或未来的获利能力之强弱。
(5)要从多方面考察银行运行中的风险及管理。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营运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制下,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足贷款尤其是贷款。同时,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通过并购、破产甩债等方式使银行资产潜在损失严重,所以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风险。评估信贷风险时要把握不良资产的成因,是属于系统性风险还是行业性特殊风险。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和资本水下时,要考虑抵押品价值和质量、担保人信用及能力等因素。另外考察单个贷款的风险集中度以及关联贷款风险集中度也是评估银行资信水平的主要之一。
流动性分析旨在评估受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即银行无法在正常经营和突发事件时满足现金流动的需要,以及要获得流动性现金的成本过高的可能性。我国监管部门对流动性风险的衡量通常采用存贷比与流动比率,但为了进一步反映流动性好坏,还可引用多项指标如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率等。其中备付金比率是衡量银行随时应付流动性需求能力的指标。
评估银行的运作风险中人风险与技术风险时,要着重于银行内控制度及操作程序的完善性等。如银行涉及的诉讼案件及或有事项对银行都可能造成财务上的损失甚至声誉上的影响。因而银行经营中遭遇的风险和相应的管理措施都是评估时需要密切考核的对象。
三、我国银行资信评级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一)国际经验
1997年1月1日,美联储及联邦其他监管部门对CAMEL评级体系进行了重大修订并正式出台新的评级体系即CAMELS.新体系与旧体系相比,一是增加了市场风险敏感度指标。该指标反映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证券价格变动对金融机构盈利和资本的影响程度,通过这一新指标可以测试银行辨认、识别、监督、管理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并限制银行从事不熟悉的资本市场业务二是充分重视风险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各个具体评级项目中普遍强调风险因素和对管理层的考评,突出M即管理水平(尤其是控制市场风险暴露的能力)的决定性作用。CAMELS评级体系的出台,标志着美国以资本为本的金融监管转为以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监管重点由局部转向整体、由微观转向宏观,顺应了金融业化发展新需要,又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执亚洲金融业牛耳的新加坡,其金融管理局正是通过借鉴美国的CAMELS,并结合本国实际国情加以改造利用,于2001年2月创建了自己的银行风险评级系统CAMElOTS.该评级系统与CAMELS相比,更加注重管理因素的重要性,增加了两个与管理因素密切相关的指标,一是经营风险和其他风险指标即“O”,二是技术风险指标即“T”。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长期和酝酿,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草案延续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临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则,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作了新的与规范。该草案大力强调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其中就谈到监管当局要及早干预,防止银行资本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我国银行业必须密切关注国际银行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逐步推动银行综合化改革,相应改进和调整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配置工作,以适应新资本协议变动的要求。
由此可见,随着监管要求的不断深化,银行评级体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变化改进。
(二)我国应进行的实践
我国即将加入WTO,在金融市场的诸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接轨。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我国银行业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机构改革,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及信贷责任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行资信评级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主要的完善措施有:
(1)借鉴美国CAMELS的新经验,使管理水平指标细化和量化,并在评级体系中适当反映银行金融创新能力、市场风险驾御能力,使监管真正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特性;
(2)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硬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但是也应认识到,监管标准仅是评估的起点,而非评估标准。资本充足性的评估标准是其资本水平和资本质量是否足以抵制其资产风险。评估时还应运用综合性的方法进一步判断银行的资本状况;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6
论文摘要: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以来,协议明确了商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方向。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要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要求,不断改进标准、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从而为商业银行金融行为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意见和方法服务。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Www.133229.COM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风险管理审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1,概念
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和处理能力等内容的内部审核活。风险管理审计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经营过程的效率。
2、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在银行中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帮助风险监管者防范风险。风险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防范风险发生的制度和监管执行这些制度。银行内部审计实施的风险管理审计,是要求审计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重新审核,客观地评价风险防范系统的正确性,使风险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这弥补了风险监管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2)风险管理审计可以增强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和监管、稽核制度执行彻底,是形成经营风险的一个因素。风险管理审计可以评价和检查风险应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通过审计风险防范实施的过程,确定制度、措施是否被执行,执行的力度如何等,从而起到加强防范风险措施执行的目的。
(3)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干预性”方式减少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体现“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的独立防线,它并不直接参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而是对已有风险管理实施再监督,它完全可以促进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另外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协调、管理,提出控制风险的有效建议,是风险管理增值的另一体现。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风险管理审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更好的为银行服务
1、以协议为基础,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审计部门和制度。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正确认识风险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审计部门。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和范围,制定适应自身的风险管理审计方向。经营中,每个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不同,其经营中面对的风险也就不同,所以各个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部门要能够从自身出发制定符合自己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办法和制度。
2、完善风险管理审计的具体实施标准、方法。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可以利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基础,参考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教训,研究调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标准。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要本着“衔接”、“配套”、“务实”的原则,既要注意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也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工作中做好风险管理审计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更新审计技术和方法,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应鼓励内部审计人员以新协议中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为基础,结合自己银行的情况,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并加以实施。另外,在完善风险管理审计方法时,特别要注重探索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实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产。增强审计人员与风险管理人员的沟通,以增强审计方法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