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鉴定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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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报告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1

方法 采用全自动生化仪定量检测22 929例住院及门诊患者的全血标本G6PD,分析比较不同性别、民族和年龄者的检测结果。结果 G6PD总缺乏率为8.02%,其中男性缺乏率为9.49%,女性缺乏率为6.19%,男性缺乏率显著高于女性(P<0.01)。汉族缺乏率为7.68%,壮族为9.08%,瑶族为11.05%,三种民族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少数民族的缺乏率显著高于汉族(P<0.01)。0~18岁缺乏率为10.11%,19~45岁为6.58%,46~82岁为7.04%,不同年龄组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0~18岁的年龄段缺乏率最高(P<0.01)。结论 G6PD缺乏症在本地区有较高的发病率,并且存在性别、民族和年龄上的差异,重视对住院病人和门诊就诊者的G6PD检测,对指导对症治疗用药、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全血

文章编号:1003-1383(2012)04-0530-02

中图分类号:R 5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2.04.033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lucose 6-phosphate dehidrogenase,G6PD)缺乏症在全世界累及1亿人以上,我国发生率约为0.2%~15.7%,尤以南方各省较高[1]。为了解本县辖区内人群G6PD缺乏发生率,我们收集在我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病人的血标本,进行G6PD活性定量检测,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对象与方法

1.对象 2010年11月~2011年9月我院住院和门诊就诊患者的全血标本22 929例,其中男性12 694例,女性10 235例。有汉族、壮族和瑶族,汉族18 343例占80.0%,壮族3 898例占17.0%,瑶族688例占3.0%。年龄0~82岁,其中0~18岁7 960例,19~45岁4 302例,46~82岁10 667例,农村和城镇分别为14 904例和8 025例。

2.仪器和试剂 仪器:日本罗氏Modular P800模块,试剂:长春汇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G6PD定量试剂盒。用EDTA.K2抗凝管抽取静脉血,新生儿可采用脐带血。

3.方法 标本按操作说明书处理,经溶血后用定量法上机检测,各步操作均严格按照试剂和仪器说明书进行,并执行每天室内质控。标本送检后于当天检测,不能当天检测的置2~8℃冰箱保存次日检测。正常参考值范围:成人638~1980 U/L,脐带血:832~2460 U/L。低于参考值下限为缺乏。

4.观察项目 分析比较不同性别、民族和年龄者的检测结果。

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处理数据。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1.不同性别的检测结果比较 22 929例全血标本G6PD酶活性测定总缺乏率为8.02%,其中男性缺乏率为9.49%,女性缺乏率为6.19%,男性缺乏率显著高于女性(P<0.01)。见表1。

2.不同民族的检测结果比较 汉族缺乏率为7.68%,壮族为9.08%,瑶族为11.05%,三种民族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少数民族的缺乏率显著高于汉族

(P<0.01)。见表2。

3.不同年龄段的检测结果比较 0~18岁缺乏率为10.11%,19~45岁为6.58%,46~82岁为7.04%,不同年龄组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0~18岁年龄段的缺乏率最高(P<0.01)。见表3。

讨 论

G6PD缺乏症为伴性不完全显性遗传病,是世界上最常见的酶缺乏症,突变基因定位于X染色体上,男性为一条X和一条Y染色体,为半合子,酶活性显著降低,可以发病。其缺陷基因来自母亲,并传给女儿,她们均为杂合子,能产生足够量正常的G6PD酶,通常不出现任何症状。血中含G6PD酶活性正常和缺乏两类红细胞,两者之比例决定酶活性测定的结果,其变动幅度很大,多数为中间缺乏值,少数接近正常参考值,很少数与半合子相近而可发病。女性纯合子酶活性显著降低,只有当她们的儿子出现缺陷时,才可能发现其异常基因,但很少见。G6PD缺乏症的发病者绝大多数为男性[1],因此临床上男性缺乏率高于女性缺乏率。本组资料男性缺乏率为9.49%,女性缺乏率为6.19%,男性缺乏率显著高于女性(P<0.01),与上述理论相符,但性别缺乏率高于文献[2,3]报道,可能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年龄组,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有关。

不同民族间G6PD缺乏率,汉族为7.68%,壮族为9.08%,瑶族为11.05%,三种民族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少数民族的缺乏率显著高于汉族(P<0.01)。可能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例如偏爱使用民间医疗偏方,以及各民族间的婚姻状况和优生优育重视程度不同有关。

不同年龄组G6PD缺乏率为0~18岁10.11%,19~45岁为6.58%,46~82岁为7.04%,不同年龄组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0~18岁的年龄段缺乏率最高(P<0.01)。可能与2003年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人们对婚检不够重视,婚检率明显下降,导致出生缺陷儿明显上升有关。46~82岁比19~45岁缺乏率稍高,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能与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医疗筛查水平较为稳定有关。

G6PD缺乏是一种红细胞酶缺陷症,引起溶血的主要原因是G6PD是一种可防止红细胞氧化的酶,如果G6PD不足,红细胞易受氧化损伤。当红细胞暴露于氧化剂,其细胞结构将改变,引起细胞内的血红蛋白沉淀(海因兹小体),造成红细胞破裂[4],即溶血。常见溶血类型有先天性非球形红细胞性溶血性贫血、蚕豆病、药物诱发溶血、感染诱发溶血和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目前筛查方法主要有高铁血红蛋白还原试验、硝基四氮唑蓝试验、Heinz小体、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荧光斑点试验、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活性测定、分子生物学法等,前四种方法为筛选试验,后两种方法为确诊试验[5]。本文采用全自动生化仪检测G6PD,能准确反映酶活性。G6PD缺乏患者,酶活性一般都降低,根据缺乏程度,缺乏程度越高,酶活性检测值越低。G6PD缺乏症目前尚无根治方法,一旦发病,只能对症治疗。

综上所述,G6PD缺乏症在本地区有较高的发病率,并且存在性别、民族和年龄上的差异,重视对住院病人和门诊就诊者的G6PD检测,对指导用药对症治疗、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陶元鋆.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M]//血液学及血液学检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116-118.

[2]黄作群,唐 萍,覃桂芳,等.1 720例新生儿脐血G6PD筛查报告[J].广西医学,2007,29(8):1185-1186.

[3]姚英资,谭智伟,杨 孜,等. 深圳市龙岗区3 465例育龄人群G6PD缺乏症筛查分析[J].吉林医学,2011,32(13):2616-1617.

[4]尚 红.医学检验项目指南——帮你解析化验结果[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506-508.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2

1、矿压观测内容与方法

为准确掌握工作面支架受力情况及顶板来压情况,在工作面均匀布置了20个矿压观测点,重点观测工作面支架阻力随工作面推进变化,得出工作面周期来压步距,由顶板压力动态曲线图分析顶板来压强度,本次报告分析从2月26日至3月25日,本月共推进171米。

2、矿山压力分析报告

本报告在工作面5#、10#、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支撑状态较好及矿压显现规律较强的20架对3月份顶板动态压力进行分析。由图可知,2月27日-3月1日、3月10日-3月13日、3月17日-3月20日工作面支架压力显示波动频繁,幅度也较大,压力表最大为44MPa。表明工作面平均每两天顶板周期来压一次,由此确定90101工作面周期来压步距为15米。

3、工作面压力分析及来压后采取的措施

来压期间,工作面煤质较软,压力较大,作业时必须注意顶板支护和煤帮的管理。当工作面出现周期来压时,割煤后,及时移架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得空顶作业,工作面上下端头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8米,出口必须保持清洁、畅通。如出现断梁折柱、底板鼓起、片帮等现象时,必须进行处理。当上、下隅角处采空区压力过大时,必须采用戗柱或架设π型梁加强支护。严格按照《90101综采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作业。

4、科室建议

(1)每周二生产科专职人员对周期来压时间进行确认,及时反馈至综采队,综采队根据周期来压时间加强支护,及时移架,保证工作面工程质量,防止架前冒顶。

(2)要求生产科与综采队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每周五安全检查时,抽调生产科与综采队维修专职人员,组成顶板联合监测组对90101运输、回风顺槽顶板重点进行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现场安排维修组进行处理,确保顶板安全。

(3)周期来压阶段,综采队结合支架特性、现有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基础管理。在确保乳化液泵正常工作泵压下,从提高支架初撑力入手,保持支架合理支护状态,使支架各支、掩、护等构件全承压,形成了煤壁、顶板 “全封闭”式管理,为安全生产赢得了主动。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3

1 引 言

荧光增白剂(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FWA)是一种荧光染料,常被用于纸、塑料等行业的生产中,以提高产品的白度和艳度。鉴于荧光增白剂可能通过食品包装迁移到食品,被人体吸收后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各国对荧光增白剂进行了监管,制定了允许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的荧光增白剂清单,如欧盟2002/72/EC[1]列出了FWA 393, FWA 184, FWA 236和FWA 368等塑料用荧光增白剂,并明确规定食品包装纸最终产品的荧光增白剂的限制为“检测不到该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量”[2];我国列出了FWA 393, FWA 184和FWA 236 3种塑料用荧光增白剂[3], 同时规定纸包装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荧光增白剂”[4]。因此,建立食品接触纸包装材料中荧光增白剂的快速定性与定量检测方法,有利于对可能存在的违禁添加荧光增白剂行为进行监管。

目前,常用的荧光增白剂的检测方法有紫外灯照射观测法(ULO)[5]、薄层层析法(TLC)[6]、液相色谱法(HPLC)[6,7]和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级杆质谱法(LCMS/MS)[7,8]等。ULO、TLC和HPLC的方法灵敏度和选择性较差;LCMS/MS采用MRM模式检测,灵敏度高,抗干扰能力强,但仍受分辨率、扫描速率和模式的限制,不能满足快速筛查的需求。高效液相色谱串联高分辨飞行时间质谱(LCTRIPLETOF)不仅具备了高分辨飞行时间质谱能测得化合物及其碎片离子的分子式和精确分子量数据的特性[9~11],同时具备完全定性、同时定性定量、完全定量3种(Triple)工作流程,在LCTRIPLETOF的TOF MS触发TOF MS/MS的模式下检测,可以根据保留时间、一级离子质量准确度、一级离子同位素分布、二级碎片与谱库匹配4种手段准确定性,具有高分辨率、高灵敏度和高扫描速度等特点[12]。目前尚未见应用LCTRIPLETOF分析荧光增白剂的报道。

本研究采用液相色谱串联高分辨飞行时间质谱技术,以食品接触纸包装材料中FWA368, FWA367, FWA185, FWA184, FWA52, FWA135和FWA393(结构图见表1)7种荧光增白剂为研究对象,建立了7种荧光增白剂的MS/MS数据库,并通过优化前处理方法和色谱质谱条件,建立了食品接触纸质包装材料中荧光增白剂的定性确证及定量检测方法。 2 实验部分

2.1 仪器与试剂

1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2/72/EC

2 Santos M, Batlle R, Salafranca J, Nerín C. J. Chromatogr. A, 2005, 1064: 135-141

3 GB 96852008, Hygienic Standards for Uses of Additives in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China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6852008

4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duction License of Food Contact Paper Package, Containers and Other Products. Beijing: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5 Escabasse J Y. Ottenio D. Food Additives and Contaminants, 2002, 19: 79-92

6 XIAN YanPing, GUO XinDong, LUO HaiYing, WU YuLuan, CHEN YiGuang, LUO DongHui, WU WenHai. Chinese Journal of Chromatography, 2013, 31(2): 162-169

冼燕萍, 郭新东, 罗海英, 吴玉銮, 陈意光, 罗东辉, 吴文海. 色谱, 2013, 31(2): 162-169

7 Chen H C, Wang S P, Ding W H. J. Chromatogr. A., 2006, 1102(12): 135-142

8 Guo X D, Xian Y P, Luo H Y, Wu Y L, Luo D H, Chen Y G, Lu Y J, Xu D. Anal. Methods, 2013, 5: 6086-6093

9 Deng X J, Yang H Q, Li J Z, Song Y, Guo D H, Luo Y, Du X N, Bo T. J. Liquid Chromatogr. Related Technol., 2011, 34: 2286-2303

10 ZHANG Feng, XU ChengBao, LAN Fang, WANG XiuJuan, YONG Wei, SUO Ran, CHU XiaoGang, DING Fei, L QuanFu. Chinese J. Anal. Chem., 2012, 40(1): 101-106

张 峰, 许成保, 蓝 芳, 王秀娟, 雍 炜, 锁 然, 储晓刚, 丁 菲, 吕泉福. 分析化学, 2012, 40(1): 101-106

11 YAN LiJuan, ZHANG Jie, PAN ChenSong, LIN LiYi, ZHANG XinYi, SHEN HeQing. Chinese J. Anal. Chem., 2013, 41(1): 31-35

严丽娟, 张 洁, 潘晨松, 林立毅, 张欣怡, 申河清. 分析化学, 2013, 41(1): 31-35

12 LIN LiYi, YANG LiZhong, YAN LiJuan, CHEN LuPing, ZHOU Yu, XU DunMing. Journal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2013, (3): 899-904

林立毅, 杨黎忠, 严丽娟, 陈鹭平, 周 昱, 徐敦明.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2013, (3): 899-904

Simultaneous Determination of Seven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 in Food Contact Paper Package Materials by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Tandem

Triple TOFHigh Resolution Mass Spectrometry

DU ZhiFeng1,2,4, XIAN YanPing1, LIU FuJian3, GUO XinDong*1, HUANG JinFeng1,

WU YuLuan1, LUO HaiYing1, WANG YongHua*4

1(Guangzhou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esting Institute, Guangzhou 510110, China)

2(AB SCIEX Asia Pacific 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 Shanghai 200233, China)

3(Guangdong Testing Institute for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Guangzhou 510330, China)

4(College of Light Industry and Food Engineering,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

Abstract A method for screening and quantitative detection of seven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 (FWAs, FWA368, FWA367, FWA185, FWA 184, FWA52, FWA135 and FWA393) in food contact paper package materials was established by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tandem triple TOF high resolution mass spectrometry (LCTriple TOF MS). The paper samples were extracted with chloroform under ultrasonication, concentrated, separated in a C18 column (100 mm× 2.1 mm i. d., 2.6 μm) by gradient elution using methanol and 0.1% formic acid in water as mobile phase, and detected in positive ESI and TOFMS IDA MS/MS mode. The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seven FWAs was confirmed by synergistic effect of retention time, mass accuracy of precursor, isotope distribution of the precursor, and library search. The analytes were quantified by peak areas of the TOFMS extracted ions.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all of the seven FWAs presented favorable mass accuracy less than 3×10Symbolm@@ 6, good linearity in the concentration of 4-400 μg/L with the correlation coefficients larger than 0.996, low 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s (S/N=3) of 1.0-5.0 μg/kg, appropriate recoveries ranged from 81.2% to 98.9% at three spiked levels, and satisfactory RSD (n=6) of 5.2%-9.1%. 13 samples were tested using the method and one sample was found FWA 184 with concentration of 287 μg/kg. The method is efficient and accurate, and is suitable for analysis of the seven FWAs in food contact paper package materials.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4

关键词: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思考经验

1、引言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2、关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政策相结合、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2.1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2.2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2.3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门均可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如前所述检测资质的审定应该问题不大,但鉴定人的资质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就有鉴定资质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和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鉴定资质呢?所有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其次是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原因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即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3、几点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

3.1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

3.2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

3.3增强科技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强科技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5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

3.6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物检测鉴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与外部的协调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5

关键词:建筑物 安全鉴定 问题 思考

从近年的情况看,建筑物的检测、鉴定与加固已在各地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可以吸收众多从业人员,有利于开辟就业渠道,缓解社会上的失业压力。政府部门宜因势利导,及时制订相关的管理与技术标准,研究确定成立专职的安全鉴定工程师注册制度,并与制订建筑物定期检测、鉴定的强制法规相配合。本文通过对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探讨了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其根本意图在于要警钟常鸣,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然作者的工作经历和学知还是有限的,若此文能起抛砖引玉之作用,也就达到了作者之目的。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6

一、超资质鉴定

法律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出具对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外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种子质量检验结论,都属虚假鉴定。

1.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10月,山东省平原县102名菜农用从宫某处购买的某南瓜种子生长发育的南瓜苗做砧木与黄瓜苗做接穗嫁接的黄瓜嫁接苗不生根,长到3~4片叶时逐渐枯萎死亡。菜农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法院委托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事故原因。该检验机构于2010年12月21日得出“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鉴定结论;制作了未使用“CASL”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2. 未领取“CMA”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初,左某介绍某良种繁育站购买博丰公司KWS9103甜菜种子5000千克,造成429公顷甜菜减产,损失三百多万元。司法机关委托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甜菜种子实施质量检验。该中心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于2010年9月14日已被注销,其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未使用CMA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3.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8月,内蒙古某地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病损失惨重,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种植的马铃薯是否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和实际损失进行技术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虽然明知其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又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也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仍于2012年12月25日得出“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的鉴定意见,制作了3份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送达司法机关。

4. 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5月16日至28日,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接受法院委托,指派两名专家对某公司经营的向日葵品种LH5009的种子是否为假种子和该种子所产商品与销售所附标签陈述的“特征特性”不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得出了某公司“提供的LH5009是假种子”的鉴定意见并制作了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损失近八百万元。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无实施种子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其实施的司法鉴定显然属于虚假鉴定。

5.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测试的虚假鉴定

某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虽然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领取了计量认证证书,但是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2009年12月,该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对外开展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中的一致性测试业务,得出“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品种间存在差异”的鉴定结论,制作未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的虚假“测试报告”。

二、超范围检验

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经过认定认可,检验机构只能在认定认可限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不在能力范围的,即为超范围检验。笔者遇到的超范围检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超能力范围的虚假检验

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领取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适用范围中没有甜菜,为满足客户要求和为检验机构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甜菜种子开展检验工作,此情形属于故意超能力范围的检验。

2. 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2012年,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和宁夏等地马铃薯晚疫病暴发流行造成减产。内蒙古某地的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使用某公司经营的马铃薯种薯发生病害造成严重减产的原因是否伪劣种子进行鉴定。农民使用的某公司经营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是“马铃薯种薯”,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马铃薯脱毒种薯”规定的质量指标项目和规定值判定涉案“马铃薯种薯”不符合“马铃薯脱毒种薯”标准,是假种子。种子质量检验判定标准《马铃薯脱毒种薯》(GB18133)与种子生产执行标准《种薯》(GB4404)不一致,属于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3. 不采用法定方法标准的虚假检验

法律规定,种子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博丰公司生产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作物种类是糖用甜菜。糖用甜菜种子国家标准GB19176附录B规定了糖用甜菜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甜菜种子的发芽率时采用的检验方法是GB/T 3543规定的方法,属于检验方法违法的虚假检验。

4. 标准变更后未进行能力确认的虚假检验

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方法标准,检验机构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标准变更后,检验机构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检验机构检验范围变更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2012年2月,农民因使用某公司经营的大豆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整齐度差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委托某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种子是否假劣种子。该中心判定涉案种子各项质量指标符合GB4404.2-1996规定的良种标准。2012年1月1日GB4404.2-2010已经实施。GB4404.2-2010和GB4404.2-1996新旧两个标准对种子类别的规定不同,GB4404.2-2010规定的种子类别只有“大田用种”,没有“良种”;GB4404.2-1996规定的种子类别没有“大田用种”,只有“良种”。新旧两个标准对净度的规定值也不同,GB4404.2-1996的规定值是98.0%,而GB4404.2-2010的规定值是99.0%。该中心于标准变更后不进行能力确认,仍然依据旧标准从事种子质量检验业务,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又如,某检验机构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检验玉米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依据是DB37/T273-1999,但该机构于2012年检验玉米真实性的依据却是NY/T1432-2007。该机构于标准变更后能力确认前即依据新标准开展种子质量检验业务,也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三、乱用CASL、CMA、CNAS标志的虚假鉴定

按照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标志和证书编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鉴定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CNAS”标志和证书编号。但是,如同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只标注“CMA”标志和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和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既未标注“CASL”“CMA”标志,又未标注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并不鲜见。类似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不标注“CASL”“CMA”“CNAS”等任何标志和证书编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比比皆是。

四、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虚假鉴定

仪器设备是检验机构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和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于2009年10月18日经过校准,技术监督机构签发的校准证书有效期1年。该中心在仪器设备校准证书有效期届满4个月以后的2011年3月16日接受委托,实施种子水分和发芽率试验,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种子质量“检验报告”。该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已经远远超过校准的有效期,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五、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