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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报告范文1
一、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是医院就病人在医院的诊治情况、治疗建议等出具的书面证明,系来源于医疗活动过程之中的书证,其内容一般较为概括、即时,常常由医生明确列举诊断意见,并给出诊断建议。在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中,这一证据的优点在于简明扼要,但在病情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争议的案件中,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因而会显得过于单薄甚至武断,往往需要配合其他伤情证据。
由于诊断证明书的书写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或者规范,往往取决于医院的内部管理以及接诊医生个人,因此,实践中诊断证明书书写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审查诊断证明书时,一要注意就诊人员信息是否准确,医生签名、日期以及医院盖章等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实践中诊断证明书对病人姓名、年龄甚至性别书写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不准确的或有瑕疵的,要及时联系补正,必要时重新调取或补充调取证据。在我们承办的一起伤害案件中,诊断证明书上将被害人年龄写成了81岁,而该人实际年龄才五十岁左右,经由律师阅卷,这引发了犯罪嫌疑人一方及家属的强烈质疑,家属怀疑存在他人顶包或伪造证据的问题。就此,办案人员进行了核实,询问了当时的接诊医生,并调取了当时的其他就诊材料,后确认该份诊断证明书为医生笔误所致,就诊人员具有同一性。二要要明确受伤人员就诊的时间以及诊断证明书出具的时间,防止间隔时间过长影响证据效力;还要明确医生诊断意见的阶段,是初诊意见还是其他,是否配合了其他辅助检查,是否有转院就诊等。对于诊断证明书内容不够全面、字迹模糊,或者有“原因待查”等情况的,一定要及时补充其它、后续的证据材料。
二、就诊病历
完整记载的就诊病历基本上能够再现受伤人员接受医院治疗的过程,一般比诊断证明书的内容要完备、准确、规范得多,因而相对具有较高的效力。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提取病历材料,以弥补诊断证明书的不足。
与诊断证明书一样,病历产生于医疗活动过程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就证明医疗活动过程以及受伤人员的伤情而言,病历属于原始证据。法医鉴定往往是在受伤人员人体损伤痊愈、治疗终结之时,因此法医鉴定往往需要参考临床医院书写的病历资料。因此,全面提取和审查病历资料,反过来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审查鉴定意见。
刑事办案过程中审查病历材料,并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院病历的日常检查,也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医疗纠纷中对病历材料的审查,因此,尽管实践中病历记载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但刑事办案人员不能纠缠于无关紧要的技术性细节,而主要应当注意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形式是否有效,能否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受伤人员的伤情,着重审查病历材料与实际伤情、与伤情鉴定、与案情的内在关联。
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核实病历的来源,防止采纳伪造、变造的病历作为证据。实践中,伪造、变造病历可能有多种原因。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当事人的质疑,仔细了解核实,审查病历材料有无内在矛盾、前后相邻的记录内容是否连续,有无缺页或更换,有关记录是否有错订、涂改痕迹,前后笔迹、墨色是否一致,签名是否系医生本人所签等,[1]必要时可以借助文件检验技术,对可疑病历资料进行分析、检验。
审查病历材料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形式上有无瑕疵,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是病历上记载的就诊基本信息有无明显错误,对象是否受伤人员本人,科室、主治医生等是否准确;三是病历材料是否全面,不同医院的,不同的辅助检查等资料是否都已调取,相关病程记录等材料是否连续,就诊时间是否连续,能否准确反映受伤人员就诊经过以及情况;四是不同病历材料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医生记载体征与辅助检查的结果是否一致,矛盾如何解释等等。以上几个方面,有的仅属证据的瑕疵,可以予以补正;但有的则涉及病历的客观性与伤情准确性,应当加以重视。
鉴于病历材料与伤情鉴定的密切关系,办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医鉴定时调取或参考的病历材料是否全面,是否参阅了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等,还要注意审查法医作出伤情鉴定意见的依据,在病历材料中有何体现,法医所作出的判断与病历材料中所涉及的临床医学判断有何不同等。
三、伤情照片
在伤害案件,特别是身体所受损伤包括外伤的案件中,特别强调伤情照片的直观性。伤情照片无疑能够直观反映受伤部位,创口或疤痕大小、长度、方向,受伤状况及严重程度等,它是对于人体伤害(外伤)后果的直接影像固定。这种固定,对于办案人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应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辩解以及其他种类证据可能出现的矛盾,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
伤情鉴定报告范文2
关键词:轻微伤害 法医学鉴定 鉴定报告
一、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殴打、工伤等所致的轻微伤害占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常因伤害程度难以判定、双方责任不清、反复上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轻微伤害不进行法医学鉴定,常会导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发很久后,损伤已经愈合,机能也已恢复,很难使法医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工具做出准确的推断,这种情况在我所从事多年的法医工作中也所见甚多。
2.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又发生了和伤害无关的疾病,使得法医在后来的伤情鉴定中发生了困难,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因此我认为在治安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轻微伤,那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该成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关键材料,即主要证据,这是十分必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这里第(一)项规定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这其中可以看出,受处罚的人必须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同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因此轻微伤的证明则是此类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
2.能够清晰划分司法管辖权。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致人轻伤的、致人轻微伤的、未造成伤害的在法律上公检法各部门的管辖权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是根据伤害程度来决定的。如果是致他人轻微伤,则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如果没有伤害,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因此对于伤害类的此类案件,伤情鉴定是划分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如果是认定致他人损害并且构成轻微伤,则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是虽然有殴打行为发生,但是没有导致轻微伤害,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处罚。尤其是介于无伤、轻微伤与轻伤之间的伤势更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材料加以证明,才能正确区分是否应当受罚,或者确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3.客观证据的需要。受害人的病历仅仅是起到证明受害人的伤势,但是在法律上,它不能被采用作为一种正式的证据。因此参考了门诊病历记录,并且是对治疗后的伤势进行法医检验的一份正式、规范、具有司法权威性的法医鉴定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使轻微伤势的证据得以固定,成为客观证据。
二、完善轻微伤害鉴定标准的法律思考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轻微伤害的认定标准,造成公安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识的不一样,对于鉴定的标准、程序、认识都存在差异,造成此类治安案件缺案的定性难、办案难、结案难、教育目的实现难等“四难”现象,因此必须要完善轻微伤害鉴定的标准:
(一)明确构成轻微伤害的上位标准
首先要以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为依据。规定凡是尚未构成轻伤标准的即可以认定为构成轻微伤害。这一条是基础,要准确把握,防止将构成轻伤的犯罪行为定为轻微伤害的普通治安案件。
(二)适当放宽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依法赋予公安机关认定构成轻微伤害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此类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多,如果全部是要出法医鉴定,然后进入审理程序,不仅司法机关无法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以及高昂的成本,也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延误,造成案件久拖不结,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要适当放宽构成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有利于此类案件的了结。综上所述,我认为,一个完整的伤害类治安处罚案件,对被告的处罚决定要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受害人的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因此必须要认识到轻微伤法医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完善的鉴定标准和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也是必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罗锋、刘伯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附条文释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
伤情鉴定报告范文3
1、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2、鉴定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鉴定中心取,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但要能提供单位名称,单位的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病历资料,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法律依据】
伤情鉴定报告范文4
【关键词】 眶内壁骨折; CT诊断; 法医学; 鉴定
眼眶内侧壁骨折的案例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在临床诊断及法医学鉴定中易出现误诊或漏诊。本文拟对眶内壁骨折患者进行分析比较,通过眶内壁骨折的形成机制、CT诊断指标及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达到归纳总结眶内壁骨折特点的目的。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83例眶内壁骨折中以左侧居多,共68例,右侧15例。男64例,女19例。年龄以21~45岁为多,共61例,20岁以下8例,45岁以上14例。其中左侧占81.9%,21~45岁占73.4%。受伤病人均为成人,且绝大多数为男性(77.1%)。
1.2 临床表现 83例眶内壁骨折面部损伤均集中在眶周软组织,以眼内眦及鼻根部为重。主要表现如下:(1)眼睑瘀血肿胀,眼睑皮下气肿,球结膜下片状出血,鼻腔内见有血迹者53例;(2)眼睑擦挫伤,球结膜充血水肿合并鼻骨或额突骨折者16例;(3)眼睑瘀血肿胀,眼睑皮下气肿,筛窦内积液合并泪小管断裂9例;眼睑皮下瘀血,球结膜下广泛出血,眼球突出,伴轻度复视者5例。
1.3 CT检查 所有受检者在法医案检中均要求做CT等影像学检查,以观察眶内壁骨折的影像学特点。
2 结果
本组83例眶内壁骨折者中,均有眼部钝性暴力作用的外伤史,并有不同程度眼睑裂伤、眼睑挫伤(即皮下淤血),呈熊猫眼改变,点片状球结膜出血、眼睑皮下积气、鼻骨骨折及鼻腔出血等顿性外力作用的特征。其中拳击为多数,共68例,交通事故为6例,其他钝器损伤为9例。本组83例根据CT检查有64例眼眶内侧壁骨折伴有不同程度内直肌肿胀、眶内出血、眼周积气、筛窦内积血,认定7天内所伤,有11例眼眶内侧壁骨折伴内直肌肿胀而无出血积气等情况认定2个月内损伤,有8例只有眼眶内侧壁骨折认定系陈旧性损伤。本组83例损伤后7天内CT检查情况为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68例,内直肌肿胀者46例,眶内积气25例,眶内出血或积液者73例,软组织嵌入征20例,球后出血3例。
3 讨论
3.1 眶内壁骨折的影像学诊断特点 眶壁骨折通过CT检查可明确诊断,鉴定时应注意阅片。复查时如怀疑眶底部的损伤,应取冠状层面。怀疑内侧壁骨折时,应取OM线拍摄CT片,眶内侧壁骨折的CT直接征象为眶内侧壁的骨质连续性中断、粉碎及移位。间接征象包括:(1)眼睑及眶内积气是内侧壁骨折常见的伴发征象,原因是内侧壁骨折导致筛窦内气体外溢进入眼睑及眶内,本组见25例;(2)内直肌肿胀,内侧壁骨折使眼内肌受累,表现为眼肌边缘模糊、增粗,本组见46例;(3)眼肌及眶内脂肪疝入征,由于暴力使眶内压力剧增,内直肌与脂肪内移并疝入筛窦内,本组见20例;(4)患侧筛窦内积液、积血,本组见73例;(5)眼球后出血,本组见3例。在鉴定中凡遇眼外伤后应及时补做眼眶部CT检查,确定有无眶壁骨折,还应仔细阅片,注意眶内出血、眼内直肌肿胀、眶周积气的情况,来分析骨折的大致损伤时间段,不应轻易相信临床诊断。薄层(≤2mm)分辨率扫描,是近年来开发的扫描技术新方法,不仅能显示典型的眶壁骨折,还能显示细微的不典型的隐匿骨折[3]。
伤情鉴定报告范文5
【关键词】 精神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
近年来,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案件逐渐增多,不少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工作者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员在实践中发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有欠完善之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已迫在眉睫。为探讨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我们对近5年来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损伤程度鉴定书进行了分析,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对2001年~2005年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损伤程度鉴定书进行分析,统计各年度分别出具的损伤程度鉴定书数量和精神损伤所占比例,并结合文献以及法律依据对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结果进行讨论分析。
2 结果
2001年~2005年信阳市公安局刑科出具的503份损伤程度鉴定资料分析,见表1。表1 损伤程度鉴定资料 表1显示,5年损伤鉴定数量为503例,其中精神损伤127例(25.24%),损伤鉴定中精神损伤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3讨论
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快节奏,导致相当数量的人群处于亚健康状态,损伤使已经高度紧张的大脑产生应激障碍。随着损伤鉴定工作的深入,精神损伤逐渐被认识和重视。实战中,我们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考虑损伤本身的后果,而较少考虑或没有考虑到精神损伤的因素。作者认为,鉴定工作中躯体创伤与精神损伤的司法鉴定同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3.1精神损伤如何理解 精神损伤也称精神创伤,在法医学和司法精神医学中指在生活中受到某种因素作用后心理机能平衡失调,或指颅脑损伤后中枢神经系统出现的不同程度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精神损伤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精神伤害,精神伤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非法侵害,致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财产性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伤的痛苦。在鉴定工作中,对颅脑损伤后中枢神经系统出现的不同程度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较易理解也易于把握,而受到某种因素作用后,正常心理机能平衡失调则较难把握,以致在鉴定工作中几乎不予考虑。
如2005年11月我们受理的一个复核鉴定,翟某因与邻居纠纷被钝器打伤左肩部致左肩胛骨肩峰端骨折,原鉴定单位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鉴定为轻伤。原本很简单的鉴定由于双方的不配合,致使复核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最后导致(受害方)翟某疑心、偏执、不相信任何人,一会儿要告办案人员,一会儿要告鉴定人员,甚至坐到110出警车上哭闹。此种情况能否视为直接因果关系导致的精神损伤?我们认为可以视为躯体损伤导致的精神损伤范畴。
3.1精神损伤如何分类 从理论上讲,导致精神损伤的原因可分为三类:(1)躯体创伤所致的精神损伤。主要为颅脑损伤,多指头部受到外界的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致脑组织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出现精神障碍。还有一部分精神损伤,颅脑损伤轻微,却出现明显的精神障碍,多与个体素质、受伤当时的环境及心理因素有关。(2)精神因素刺激。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惊吓、受侮辱、诽谤、被殴打等,另一种是较长时间的逐渐的刺激,如长期受虐待,工作中长期的精神压力,长期恶劣的生活环境等。(3)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损伤。主要指投毒、强迫他人摄取精神活性物质造成的精神损伤。
精神损伤的发病机制因发生的原因不同而不同。颅脑损伤直接引起的精神损伤与脑损伤的部位、程度有关,如脑挫裂伤的急性期,因脑出血、坏死、水肿、颅压升高而出现谵妄、意识模糊状态;额叶损伤易出现人格改变,颞叶损伤常伴智能障碍和颞叶癫痫,双侧广泛严重的脑损伤常导致进行性痴呆。颅脑损伤与个体受伤时的环境及心理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精神损伤,其发病机制比较复杂,不能片面强调其中某一个因素。精神因素导致的精神损伤,根据精神障碍的种类不同,其发病机制也不同。如反应性精神障碍,精神因素是发病的直接原因;精神分裂症,精神因素只是发病的诱因;神经症,精神因素是发病的诸多因素之一;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损伤与所摄入的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体内蓄积的量有直接关系。
3.2精神损伤如何评定 精神损伤如何评定?其依据是什么?鉴定工作中如何把握?这是基层鉴定部门面临的实际问题。《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明确提出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八条规定头部损伤确定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为轻伤;第四十七条规定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为轻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规定,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损伤后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min)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定重伤;第四十八条规定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定重伤;第四十九条规定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定重伤。我们认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但在实战中却不易引用和把握。
第一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中规定的意识障碍与近事遗忘,第四十七条规定电烧伤时伴有意识障碍,在实际鉴定活动中是不易把握的。一是意识障碍的程度,当事人及旁证者很难描述清楚;二是近事遗忘只能依靠当事人的主诉,有很大的随意性、倾向性及反复性。如某人与他人发生撕打,10min后到医院就诊,诉头部被打伤,伤后无昏迷,无恶心、呕吐,头顶部有3cm×3cm头皮血肿,神经系统正常。1h后又转别家医院,诉头部被打伤,昏迷2~3min,有恶心,头顶部有3cm×3cm头皮血肿,诊断: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脑震荡。3h后又到第三家医院诉头部被打伤,昏迷24h,醒后头痛、恶心、呕吐,头顶部有3cm×3cm头皮血肿,诊断: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脑振荡及脑挫伤待排。病史的不一致就必然产生不同的诊断,不同的诊断往往会产生两种不同的鉴定结果。
第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九条规定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定重伤。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概念过于模糊,能否理解为器质性精神病?是否包括症状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人格异常、精神分裂症、癔症等?
第三 部分创伤导致的精神损伤尚未列入鉴定标准,以致在鉴定活动中无“章”可循。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六条规定,女性一侧缺失定重伤,假定一侧缺失未达到75%尚不够重伤标准,但因此带来自卑、情感不稳、孤独离群、性格改变等精神症状,甚至可能影响一个女性的恋爱、婚姻、哺育下一代,能否定重伤?又如殴打他人造成精神失常,却检查不出明显的躯体损伤,鉴定时应如何引用标准?再如颜面部毁损极易造成受害人的自卑及孤僻心理,青年人更易受到精神上的损害,有的甚至给一个家庭带来灾难等等。鉴定标准中却没有考虑到创伤引起的精神损伤,鉴定活动中能否在考虑躯体损伤的同时考虑精神损伤,使原有的损伤程度升级而定为轻伤或重伤?如2005年4月20日我们受理的一起复核鉴定,张某因颅外伤后头痛、头晕三3h为主诉入院,后因恐惧、不语1mo就诊于省精神病医院,并依据其独处、孤僻离群、定向差,认识、情感和意识行为均不同程度异常而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鉴定中没有具体的条文引用,实战中我们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比照第二条、第八条,将该损伤鉴定为轻伤。
第四 精神损伤程度由何人进行鉴定?有标准认为,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院承担。这一观点既笼统又不严肃。诊断是专科医疗机构的职责,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的职责,不能“自诊自鉴”。如,2005年8月17日我们受理的一起损伤鉴定,李某因头外伤伴昏迷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挫伤,失语原因待排。后因注意力不集中,被害妄想,行为孤僻、异常及幻觉先后就诊于市级精神病医院及省级精神病医院。市级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而省级精神病医院鉴定为“癔病”。两家病院均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同一鉴定对象却做出了不同的诊断,出具了不同的鉴定书,我们的鉴定活动应如何引用?我们认为精神病医院的司法鉴定人员可以对涉及精神损伤的被害人做出精神科诊断,对精神损伤与外伤的因果关系加以分析,说明预后及转归,而损伤程度的鉴定,应由法医鉴定人员统一掌握为宜。
3.3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问题 通过503份损伤鉴定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需要进行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同时也发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有不完善之处,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如“躯体创伤所致精神损伤的分级”,“精神应激所致精神损伤的分级”,“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损伤的分级”,以及如何与原有的轻、重伤标准衔接,等,并且应进一步规范精神损伤鉴定机构,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一的尴尬局面。
伤情鉴定报告范文6
方法:探讨鼻外伤后鼻骨DR与螺旋CT三维重建检查的优劣性。
结果:螺旋CT三维重建在鼻外伤后鼻骨骨折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比鼻骨DR更能明确的做出诊断。
结论:螺旋CT三维重建在鼻外伤后的诊断优于鼻骨DR检查。
关键词:鼻骨螺旋CT 三维重建 鼻骨DR检查 鼻外伤 诊断价值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209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11-0129-02
收集我科自2010年5月至2014年5月,鼻外伤后行鼻骨DR检查,报告鼻骨不同程度骨折100例,全部病例再行鼻骨螺旋CT三维重建检查,现将两种骨折的诊断报告如下:鼻骨DR侧位片采用立位鼻骨标准侧位姿势,常规摄取DR侧位片,鼻骨螺旋CT三维重建技术是采用日本东芝16排机,常规扫描,患者仰卧,以听框线为基线进行扫描,层厚2mm,扫描结束后进行冠状位、矢状位图像重建,并进行3D重建。100例患者中,鼻骨DR检查均显示不同程度鼻骨骨折及错位情况,全部病例行鼻骨螺旋CT三维重建检查,无鼻骨骨折者25例,发现单纯鼻骨骨折33例,其中左侧鼻骨骨折25例,右侧鼻骨骨折8例,复合骨折42例,其中一侧鼻骨骨折并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42例。单纯鼻骨骨折和上颌骨额突骨折在数量无明显差异,在统计学上(P>0.05)。说明鼻部外伤后不单纯发生鼻骨骨折,常常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应引起重视,二者的诊断是不同的。
讨论:上颌骨额突与鼻骨及额骨鼻突为直接支持外鼻的骨骼。鼻骨保持鼻梁的高度,上颌骨额突决定鼻背的宽度,上颌骨额突是由上颌骨主体向前内经鼻骨与眼眶之间突向额骨并与之相接。鼻外伤后首先想到的是鼻骨骨折,其实外力作用在鼻的正前方,易发生鼻骨骨折;如发生在侧外方,易发生上颌骨额突骨折;如发生在侧上方,常出现鼻骨、上颌骨额突的复合骨折;而发生在侧下方则可能出现单纯的上颌骨额突骨折 [1]。单纯鼻骨骨折表现为鼻梁塌陷和偏斜,上颌骨额突骨折表现为鼻背部下陷,患侧鼻塞,复合骨折两种表现同时存在。我们所报告的100例DR检查鼻骨骨折中,再行鼻骨螺旋CT三维重建后确诊鼻骨骨折和上颌骨额突骨折的病例75例,真正DR检查阳性率75%,可见鼻骨DR能对大部分鼻骨骨折做出诊断,但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鼻骨骨折的左右侧分不出,上颌骨额突骨折无法窥及,对正常骨连接缝可能误诊为线性骨折,存在漏诊及误诊。其不能准确判断的主要原因是鼻骨骨折有时发生在两块鼻骨中的一块,侧位片上骨折终端的连续性被另一块鼻骨所掩盖,上颌骨额突骨折,DR侧位片上骨折情况被另一侧上颌骨额突和其他组织所重叠,造成漏诊 [2]。鼻骨螺旋CT三维重建,能清晰显示鼻骨骨折类型:如基本的线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塌陷性骨折等,通过3D重建技术,能清晰显示鼻骨骨折的类型、错位情况,严重程度以及骨缝是否分离,周围其他组织的情况等 [3],对受伤情况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临床中骨折后,是否需要行整复手术,提供有力可靠地参考依据,及司法伤情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对于鼻部在暴力事件或车祸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患者,临床上应首先对患者的鼻部进行检查,以初步判别是否发生骨折,据笔者临床观察,患者一旦发生骨折,往往伴随上颌骨额突骨折 [4],如果受伤后鼻腔通气无影响,鼻部外形肿胀程度及偏斜程度不明显,仍可将鼻骨DR检查作为简单初步诊断方法,因其检查费用相对较低,但对于以上症状明显,怀疑骨折时,且有纠纷者,应直接行鼻骨螺旋CT三维重建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及减少患者放射线的摄入,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 胡国治,陈建锋,朱新菊,郭良,房伟,陈俊.上颌骨额突骨折误诊、漏诊与法医鉴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2] 陆兴,陈望燕,万顺喜,张东友.鼻骨和上颌骨额突骨折《中国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科杂志1998年第6卷第三期》P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