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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账方式范文1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
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1999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进行了修订,新准则的和实施,使中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国际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由账面价值更正为公允价值,并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作了更科学更严格的规定。本文就新旧两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处理的异同作以下分析:。
一、非货币交易及非货币易资产的定义及判断标准
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工程物资、再建工程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而非货币易与货币易的界定遵循了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即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易;反之,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易。
二、新旧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易业务处理的异同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准则与旧的非货币易准则相比,在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和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等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为:
1、换入或者换出资产价值判断标准:
在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而新准则明确规定,非货币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两个条件为: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2、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新准则: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则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此时与与新准则账面价值计价结果相同。
例1:A、B两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5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对A公司业务处理如下:
分析: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甲、乙材料公允价值是可靠的,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会计分录:
借:材料──乙材料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贷:材料──甲材料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
银行存款 3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 1000
B公司:借:材料──甲材料 1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 1000
贷:材料──乙材料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银行存款 200
即A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收益;B公司确认1000元非货币易损失。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Ⅰ 支付补价的的情况下,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而旧准则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Ⅱ收到补价的
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公式:
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Ⅲ 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不同计量方法算出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一致。
三、非货币易披露方面的差异
会计入账方式范文2
债务重组的定义
许多学者认为,债务重组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债务重组的现象,在财务不困难的情况下债务重组现象很少发生,可以不予考虑。因此,1977 年,FASB年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当用以清偿债务的现金或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时, 可以确认为债务重组。此后,FASB又在1993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中修订了一些债务重组的问题。我国1998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下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是借鉴的 SFAS 15的做法。但是,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因此,此准则比FASB发表的SFAS15的范围窄。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定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重新纳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
2.债务转为资本
准则规定:“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份的面值( 股本或者实收资本)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会准则规定:“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其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修改条件后的债权以公允价值的方式计量计入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的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而计入当期损益。
4.混合重组方式
新准则对于混合重组方式下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的顺序与旧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新准则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并将差额确为当期损益。旧准则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只有债权人确认损失。
公允价值计量
我国曾在2001年放弃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简化会计实务工作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不用公允价值计量会导致企业虚列资产,用所接受的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同时,很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机会,债权人将债务重组的损失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弥补而不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且,由于历史成本无法计量没有实物形态的金融产品和通货膨胀的原因,使债务重组中应付的债务的账面价值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不利于真实反映债务重组的实际情况,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会计准则也随之全球化。我国加入WTO以后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会计准则需要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需要引进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计量方式对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进行计量,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合理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做出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或债务到期日以后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债务,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则要按所占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对债权人来说,债权人以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则以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收益确认
2006年的新准则对债务重组规定,若债务人用现金资本偿还债务,应以所支付的现金与债务重组中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进入当期损益。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以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债务转为债务人的股份时,将转化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记为资本公积,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FASB 制定债务重组准则时对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持两种观点:(1)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取得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全部确认为重组损益;(2)将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转让损益,而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益。FASB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以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计量模式。虽然与国际接轨,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我国目前市场不完善,许多制度法规都不健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计量对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估计,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够可靠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没有一个信息透明的公开活跃的市场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公允价值仅凭人为的估计,会产生使信息不客观不真实,容易导致资产的虚增。
解决对策
1.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而言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透明的信息平台,国内所有地区都以此平台内的信息为依据,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在这个信息平台内,由国家统一管理,使资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防止企业对非现金货币资产进行过高估价,导致资产虚增。
2.对于债务人重组的收益而言
对债务人来说,当债务重组的金额较小时,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很小时,企业可以直接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当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对企业来说影响较大时,企业需要将重组收益分期进行分摊,将重组收益先计入一个过渡账户,再分期将重组收益摊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的判读标准,国家需要规定一个统一标准以防止企业利润操纵。
3.对于债权人重组的损失而言
会计入账方式范文3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相关税费; 逻辑演绎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账务处理概述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准则讲解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会计处理意见,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准则及其准则讲解中也没有像对其他一些不明确的会计事项一样通过例题的形式将问题明朗化。事实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种类很多,特别是当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是存货时,还涉及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问题。众所周知,增值税与其他税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价外税,当其可以抵扣时,则不计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准则讲解中的例题通常以“假定交易中不涉及相关税费”对相关税费加以忽略,或是给出的例题中当涉及增值税时,均设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销项税额从而将该税费问题加以回避。正是由于准则的规定不够具体,也没有通过例题的形式加以清晰的阐释,从而引起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该如何处理的争论较多,给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专业学生和注册会计师备考人员带来很大的困扰。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主要聚焦于换出资产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应该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是抵减换出资产的交换损益,以及当涉及增值税这一特殊税种时又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些会计处理的困扰,本文试图从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出发,基于会计主体假设,采用逻辑思辨的方法将准则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拓展和推演,从而给出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的符合逻辑的会计处理建议。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处理的逻辑推演及其应用:基于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企业只立足于本企业的视角来考虑应该处理的会计业务和事项,这是企业处理经济业务须遵循的第一原则。当将这一原则贯彻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时,这一看似复杂模糊的问题也就趋于明朗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一特殊经济业务中,采用的是物物交换的形式。我们知道企业换入资产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这个对价就是企业换出的资产、支付的补价(或许有或许没有)以及发生的相关税费,从会计主体的角度出发,我们只管本企业实际负担的税费是多少,而不管其他企业是如何处理的。当发生的相关税费由本企业承担,那么该相关税费就是本企业为了获得换入资产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当然应该进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该相关税费不是由本企业承担,那么它就没有成为本企业换取资产所支付的代价,当然就不进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基于此种推理,可以将上述原则加以推演进入下一步的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当相关税费由本企业支付,则不论是何种税费也不论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相关税费,都作为换入资产支付对价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种情况:当相关税费不是由本企业承担,而是由对方单位承担,则不论是何种税费以及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相关税费,都没有成为本企业获得换入资产支付对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原则确定并加以具体化后,为了使这一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还需要通过例题的形式对该原则进行实际运用,这也是准则及其讲解里所欠缺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文试图通过典型例题来分类解析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弥补准则的这一不足之处。
例题1:涉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和其他非增值税相关税费的例题
由于当企业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单独设计一个例题对其加以解析,同时该例题还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也包含进来一并进行讲解。
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的办公家具一批,换入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87 750元,应交营业税4 387.5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清理费用1 500元,乙公司将换入的设备同样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乙公司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0 000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75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换入乙公司的办公家具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试做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解析:由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计量,因此,对换入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当换出资产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由于甲公司换出的资产为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因此将该机器设备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应支付的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4 3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 387.5
然后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的交换损益进行确定,并做相关的会计分录。
在该题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有营业税4 387.5元、机器设备清理费用1 500元和增值税进项税额12 750元。由于换入办公家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甲企业支付的换入办公家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支付的增值税为12 750(75 000×17%),若甲企业未另行向乙企业支付该增值税,则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
1.另行支付增值税时
换入办公家具的入账价值=换出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87 750+(4 387.5+12 750+1 500)=106 387.5
交换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87 750-(100 000-35 000)=22 750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106 387.5
贷:固定资产清理70 887.5(65 000+1 500+4 387.5)
银行存款12 750
营业外收入 22 750
2.未另行支付增值税时
换入办公家具的入账价值=换出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87 750+4 387.5+1 500=93 637.5
交换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87 750-(100 000-35 000)=22 750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93 637.5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 887.5(65 000+1 500+4 387.5)
营业外收入22 750
例题2:涉及的相关税费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的例题
当涉及的相关税费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时,情况会显得较为复杂,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从查阅到的资料来看,无论是准则讲解还是已发表的论文,都未能将所有的情况罗列清楚,并对其会计处理加以阐释,这里进行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解析,具体见以下例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6月6日,甲公司以其生产的棉纱2吨交换乙公司生产的运动套装1 000套,棉纱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市场价为10万元;运动套装的账面价值为9万元,市场价为11万元,假定除了增值税外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市场价,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试做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解析:在该题中,首先要确定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需按增值税由谁负担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双方均不向对方另行支付增值税(一般教材都默认为这种情况,但实际工作中远没这么简单)。
在该情况下,甲公司换出的棉纱视同销售要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其换入的运动套装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甲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17%=1.87(万元),因此: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支付的其它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10+(1.7-1.87)+0+0=9.83(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运动套装 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库存商品 8
第二种情况:由本企业向对方另行支付换入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方企业向本企业支付我方换出资产的销项税额。
该种情况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方式,正常购销活动中通常以该种方式进行交易,即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和增值税,在此情况下: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支付的其它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10+(1.87-1.7)+0+0=10.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1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0.34
结转成本(略)
第三种情况:本企业同时承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增值税税额(该种情况比较罕见)。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本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应支付的其它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减收到的补价)=10+[1.87+(1.7-1.87)]+0+0=1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运动套装 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银行存款1.87
结转成本(略)
第三种情况中本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说明:在由本企业同时负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增值税时,本企业须向对方企业支付换入对方资产的增值税额1.87万元(11×17%),此外,还需负担本企业视同销售的存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10×17%),然而按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额是可以抵扣的,由此本企业向对方企业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87万元实际并未由本企业负担,因此本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1.87+1.7-1.87),该部分税额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结束语
本文从会计主体假设这一企业处理经济业务的首要假设出发,对会计准则及其讲解中未能阐释明晰,从而引致学术界争论、实务界困惑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符合逻辑的严密推演,并通过举例的方式将推演出的会计处理原则在实际经济业务中进行应用,弥补了准则及其讲解的不足,对消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会计处理的争论和实务界的困惑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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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账方式范文4
关键词:融资租赁 售后租回 承租人 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处理
资租赁业务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法律、会计、税收及监管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体系的统一、会计制度的规范、税收政策的配套以及监管的适度都是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本文仅就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相关的会计处理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应付融资租赁款属于货币性项目,需每月计算汇兑损益,应以原币美元记账。而未确认融资费用为负债类科目,作为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列示于报表,每月应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入利息费用,其实质为非货币性项目,不需计算汇兑损益。在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业务如为外币结算,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计量,本文现将外币融资租赁业务和外币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外币借款业务
(1)借款日,将借款本金一次性确认为外币长期借款。(2)每月末,分期计提应付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提数应于每月末进行汇率重估,计算相应的汇兑差额。由于计提利息是按月进行,而偿还利息一般以季度为周期,所以利息部分产生的汇兑差额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剔除汇率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外币融资租赁业务
(1)租赁开始日,确认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实质已包含本金及利息(“应付融资租赁款――本金”及“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即租赁期应付的全部利息已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确认于应付融资租赁款中。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予以确认(为便于比较分析,假设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金额一致),即在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应付融资租赁款中仅反映“应付融资租赁款――本金”。以上处理结果与外币借款业务在借款日的会计处理结果一致。(2)在租赁期内每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即相当于借款业务的每月利息计提。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余额,相当于借款业务中应付利息的余额。
通过以上分析,相比借款业务,如果外币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以人民币记账,由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的外币余额一次性确认,会放大汇率波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而如果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外币记账,则汇率波动仅会对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的外币余额产生汇兑影响,即与外币借款业务中汇率波动对应付利息余额的汇兑影响保持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虽然在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项目,但应视同应付融资租赁款每月计算汇兑差额,以合理反映汇率变动对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影响。
二、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随着企业融资环境的变化以及税收相关政策向融资租赁业务的倾斜,市场上涌现出了大批融资租赁公司。航空公司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和减少资产残值风险,加强了与境内外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售后租回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下面,笔者对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一)售价明显高于公允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可分成出售和租回两个步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后,出售资产原账面值以固定资产清理的方式进行转销,另外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新资产价值重新入账,同时将出售环节未实现的资产处置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通常情况下,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出售价格与其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交易处理完毕后承租方报表上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应较为合理,与企业借款的会计处理结果相近。而在目前的市场中,承租方为解决资金需求,其资产售价可能远大于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而融资租赁公司只要能保证自身的内在收益率,就可以接受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从而使融资租赁环节的定价畸高。这种情况下,售后租回交易后承租方的资产和负债存在大幅虚增的可能。承租方也可通过此种与租赁公司的合作,达到调节报表结构、进而影响相关财务指标的效果。
(二)售后租回的租赁期较短
根据《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现实环境中,承租人为获取短期资金同时保留原有资产所有权,可与租赁公司进行售后租回交易,约定租赁期满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租赁期可能只有1年或者更短。此种交易形式上符合目前准则规定的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应按照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除资产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外,实质上属于中长期资金借贷,作借款处理更为合理。
笔者认为,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售价明显与其公允价值背离或者租赁资产所有权最终会转移至承租方且租赁期限较短,则应将交易视为资金借贷,按照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出售购买权的售后租回
1.业务简述。对于某些建设期较长(一般超过一年)的大型设备,如飞机等,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飞机制造商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制造和交付飞机。同时,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期支付飞机采购款(美元),计入“在建工程”。在飞机建造过程中,航空公司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要求,将所占用一般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一并计入“在建工程”。在飞机即将完工交付前(尚有部分飞机尾款未支付),航空公司由于资金需要,与飞机制造商和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航空公司转移飞机购买权,转由租赁公司向飞机制造商支付飞机全款(原合同价)购买该飞机,同时飞机制造商全额退回航空公司前期已支付款项(美元),并由航空公司向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租回该飞机。
2.会计处理分析。假设航空公司某架在建飞机的“在建工程”账面值为人民币A(包括前期飞机预付进度款账面值B及利息资本化金额C),由于每月美元记账汇率不同,在航空公司转移飞机购买权的时点,收到的飞机制造商退款入账折人民币数(转让价D)必然与“在建工程”中飞机预付进度款账面值B不一致。加之该转移购买权时点的在建工程中包含的资本化利息部分B,导致“在建工程”的转让价D明显低于账面值A,从而产生较大的差异。从以上交易的合同形式上看,符合售后融资租赁租回的确认条件。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在飞机使用期间分期摊销并调整飞机折旧费用。
该交易中,租赁公司仅按照飞机转移时点的原合同价款E(美元)进行飞机采购。由于该价款折人民币金额不含利息资本化因素,且受该时点美元汇率的影响(假设美元在逐步贬值),租赁公司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融资租赁款现值F将明显低于航空公司正常采购飞机的入账价值A。如果按照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则融资租回的飞机入账价值将明显低于同一机型飞机。虽然将“在建工程”售价与账面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同时融资租入飞机入账价值偏低,但从报表层面看,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应列示于长期待摊费用,与飞机所属的固定资产同属于非流动资产,所以报表总体资产额及流动性结构与自购飞机售后融资租回的业务处理结果不会有太大差异。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和租赁公司达成该笔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资金融通,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继续购建并使用飞机资产的状态,而航空公司不应简单根据合同形式而使飞机的入账价值偏离其真实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航空公司应将上述转让价A与“在建工程”账面值B的差额,即已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利息,视为航空公司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使得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接近于其公允价值。
会计入账方式范文5
[关键词] 债务重组 准则 比较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发展历程
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1998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当时的债务重组,属于债务人发生债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并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但是,由于我国当时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显示“公允”。
基于此,2000年财政部决定对其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旧准则”)。此准则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但旧准则取消公允价值,以及重组收益不计入当期收益而计入资本公积等修改,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仍然存在入账价值计量、债务和债权人会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同时也为了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财政部于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于2007年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
1.定义的比较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从定义的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再一次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并且将“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一个必备的条件,强调债务重组要求债权人做出一定的让步,这使得该准则的针对性更强。如果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或企业清算、改组时发生的债务重组,适用其他准则;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但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重组方式比较
旧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方式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新准则将上述两种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去掉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方式中“加收利息”的条款,强调让步行为。对于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的行为,不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3.会计处理比较
(1)计量属性比较。旧准则取消了1998年准则使用的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分别在第10条和第13条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放弃“公允价值”,但又无法完全回避。
而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用“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资本或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改变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公允价值的重新引入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更加突出从经济实质反映交易事项,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
(2)损益确认的比较。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且债权人一方不能确认重组收益,这一规定让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方的目的。但这种一方记入“营业外支出”,另一方记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明显不合理。而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出资产公允价值、转出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从逻辑上看更有说服力。
重组损失确认的变化。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与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准则规定,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保证了债权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同时在税收方面,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缴所得税,债权人的损失可以少缴所得税。
4.信息披露比较
新旧准则均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债务重组方式;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新增了两项披露要求:一是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二是引入了资本利得的概念,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要披露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参考文献:
会计入账方式范文6
无形资产入账核算。无形资产入账的基本原则是: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投资转让的按合同规定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等。
例:甲单位向乙单位购一专利权,价款为10万元,发生相关费用2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例:B企业以其注册商标投资A企业,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确认注册商标价值为50万元。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5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0
无形资产转让核算。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转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两种方式。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已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缴的营业税,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缴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A烟厂购买一项专利,支付费用20万元,按规定摊销期为10年,购买1年后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B烟厂,取得转让收入18万元。
支付购买专利费用时,
借:无形资产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摊销(全年摊销额)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2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
取得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000
计提营业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