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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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造价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工程招投标逐渐成熟,在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的历史还比较短,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今已历时4年,配套性法规立法的滞后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外地施工单位出具的材料超出了常规要求,使这些施工企业望而却步;也有些地方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甚至还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如有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开发单位自行招标、定标后,再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比如在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上,就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如招投标中心)集中行使,避免政出多门,以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强有力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招标机构发展尚处于实践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处在建设完善之中。选择招标,通过能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立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同时也能约束方和被方的不规范行为,实行规范操作。通过立法建制做到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起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制定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行为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项目和个人诚信情况。建立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信息公开、评价公正的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投标各方主体、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式综合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招标人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相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从2000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虽然都纳入招标投标市场进行管理,但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要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评标机构及参加评标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都显得尤其重要。

1.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诸多问题

(1)一些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搞外招内定,进行虚假性的招标活动。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相关的单位实施招投标只是做表面上的功夫,而实质上,这项招标项目早已有了外招内定,这种表面化的程序,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其整个招投标过程早已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这种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在一些招标单位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2)一些组织招投标单位有意缩小招标的范围,使得一些符合标准的单位未能及时参与投标。这种现象主要是由部分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人员早已窜通好,他们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中标后,他们随意改变中标价,将剥削出来的利益占为己有,这种招投标的行为损害相关单位和社会的利益,使得建筑市场变得更加的不稳定。

(3)招投标的合同签订不规范。招投标合同的签订说明参与招标单位有了一定的权利,中标合同的签订应按招标文件的说明来进行,这是中标单位必须要遵守的规定,但一些招标单位由于在监督管理上的疏忽,出现合同条款签订不规范的问题,这种不规范的合同对于中标的工程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4)在评标的程序中,缺乏科学有效的评标方式。评标工作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科学的评标方式是招投标过程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的情况中,评标结果总是受到人为因素的控制,一些业主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他们受到利益的诱惑与施工单位暗中勾结,使得评标过程极为不公平。

2.造成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1)施工单位缺失诚信经营的理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大,一些施工单位衷情于对权力的追求,导致招投标的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建筑产品招投标的部分内容是需要保密的,而招投标的过程也需要社会的监督,这种部分过程保密进行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执行,这就成全了部分弄虚作假的投标人,降低了他们弄虚作假的风险,最终导致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愈演愈烈。

(2)一些投资的主体逐渐转变为国有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投标行为的产生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很多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属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在招投标的过程,他们对降低造价的兴趣并不高,这种招标行为属于政府的一种强制性举措,为了达到经济的最优化,一些招标主体被迫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3)一些监督单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一是评标组织不能充分发挥其评委员会的作用,评标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评标的权利,在理论上,这种法律规定对于评标过程是有效的,但在实际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二是缺乏监督机制的保障,技术监督不到位。在进行技术标评选时,评定的过程不够严密细致,只注重于形式上的实现,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没有做出综合性的评价。

3.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的几点对策

(1)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并开展对施工单位的教育活动。招投标活动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同时要在施工单位中大力宣传规范招标的重要性,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教育广大施工单位依法招标,对参与招标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2)在招标的过程中要推行监督机制,防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出现。对于招标的组织要任职资格,在招标过程中实行准入制度,在签订招标合同时要有公正单位对此作出工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防止一些犯罪的发生,而且监督的过程也要合法,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3)在招标的过程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和系统评标制度。无标底招标的实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施工单位要掌握建筑市场的现状,作好低价成本的核算,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一些单位在中间环节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同时,招标的评价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因此,需要建立计算机系统评标制度,从而确保。评标的公平性。

(4)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惩治。为此一些监督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惩治办法,依据法律才制定惩处制度,对于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5)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活动必须公开进行,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招投标全过程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4.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并非容易。在建筑工程的行业,工程的招投标是重要的项目之一,这项活动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招投标的进程。因此,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要平衡这些关系,招投标的过程就要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招投标的活动也越来越多,对此,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监督与管理工作,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加稳定持久。

参考文献

[1]刘培年,南金,吴书鹏.谈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煤炭经济研究.2010(12).

[2]纪君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衡水学院学报.2010(04).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目前,随着各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完善,招投标的制度更加规范,招投标市场更加有序,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工作更加严格,致使我国的招投标环境日益良好,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不仅规范了市场活动,还有效地抑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在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投标范围的扩大,数量的增加,仍然避免不了各种问题的发生,下文将阐述关于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这些问题所将带来的危害,并在最后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1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地方政府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都是由当地政府的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众多的行政部门分别对工程进行管理,导致工程的审批程序复杂,同时,众多的行政部门容易推卸责任,致使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来外企业设置了高标准的招投标条件和不合理的评标准则;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公平竞争,严格制止政府的干预,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避免不了倾向于本地企业,而对外地企业增多招投标条件。

1.2招标单位

1.2.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招投标中,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各种不公平的手段,致使可能给投标单位带来巨大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避免招标,建设单位分解工程,将一个较大的招标工程,分开实施,以至于达不到国家招标的标准;二是主体招标,建设单位给主体项目进行招标,在其下面的附属工程则擅自承包给施工单位,避免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三是阴阳图纸,建设单位为了减少交税,在工程审批时,往往提交一份小规模的工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确是相对较大的工程;四是不规范的文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上大做文章,

1.2.2机构

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不专业的机构,机构的出现活跃了招投标市场,但其不专业的性质,必将导致大量问题的出现。没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办事效率低,不能快速地完成工作,耽误工程的建设;从业人员普遍职业素质不高,在工作中,容易出现行贿的腐败问题;机构往往根据招标机构的意愿去完成工作,不公平的态度,会给投标企业带来风险。有关评标的问题也相当严重,评标人员在接受利益的诱惑时,会放松部分投标单位的要求;同时,评标的准则依据招标单位而形成,缺少个人看法,使得评标成为摆设,为招标单位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1.3投标单位

与招标单位相比较,投标单位一直是被动的,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投标环境中,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些投标单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让招投标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损害了他人利益。投标单位的不正当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贿赂评标人,让其在评标时能多加关照;二是部分投标单位串通,达成某种协议,致使在竞标时,只有一家比较符合,其他单位的投标成了陪衬;三是投标单位的实力欠缺,但依然竞标,当竞标成功后,则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

1.4监管部门

近几年的工程监管部门不断增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更多的工程项目,存在诸多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的监管部门却存在着众多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致使外地企业的生存困难,如果长时间的没有外地企业的进入,地方企业就不能有足够的危机意识,不利于地方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繁荣;监管部门作为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本应行使的是监管职能,但部分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导致在评标过程中,不仅不能完成自己本职工作,也不可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2产生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2.1经济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权利、金钱对人的诱惑是极大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都会迷失在诱惑中,从而出现了各种违规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不仅会使个人走上不归路,也会让国家、社会、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2供求关系

严重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导致在招投标市场上竞争激烈,时常发生恶性竞争。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说,要求其具备专业技能,同时,面对在工程中各种各样的诱惑,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道德品质要经受得住考验,但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上,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

2.3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一些,但面对复杂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健全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2.4监管不严

我国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监管不严、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对工程做到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使得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3招投标问题引发的危害

上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招标、投标、评标中存在问题,最终导致这一工程将受到严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使得工程的质量、安全都将存在巨大隐患,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完工后的工程质量也令人堪忧;在招投标中行贿问题的严重,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增加了负担。

4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4.1规范监管

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监管工作,无论在招投标前、招投标中、招投标后都要完全落实监管,尽量让社会舆论监管发挥其作用,监管的每一个部门都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自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质量,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2规范招投标、评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投标人的资质及其一切手续的齐全,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招投标工作,招投标进行中要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招投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实行。

4.3规范服务机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的机构,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避免产生恶性竞争。提高机构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让其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在工作中,影响招投标工作。

4.4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得有法可依成为现实,当招投标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使得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能落到实处。还要加强普法工作,让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成为现实。

总结

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能依法进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准则。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立刻解决的,要循序渐进,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工作质量,才能让招投标工作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何俊龙.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科技,2013,2,(03):133-134.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问题

在招标过程中对于关键时间的控制对于整个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其中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问题,如果资格文件和招标文件下发时间上控制不到位,就会失去技术方案的有效性与针对性。

1.2资金信用证明问题

对于投标方资金实力的考核是权衡该投标方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许多的投标方为了在此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不惜假借资金参与竞争。在实际资格审查中,通常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审核投标方的资金信用问题,这就导致了假借资金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下,一旦该投标方中标,那么在中标后的合约落实和施工进度、质量保证上必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问题。

1.3投标企业陪标、串标等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行贿受贿,采取陪标、串标、抬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这就导致了招投标的不公平性。一些投标单位和投标人相互串通,在事前达成协议,抬高或压低标价,这样的行为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正常秩序。虽然有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仍旧有投标人以身试法,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1.4中标后的成果落实问题

在中标后,对于成果的落实情况是判断招标是否成功的标准。但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投标方在中标后不能有效的落实合同中的项目施工,这其中主要包括施工质量的控制、进度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还有的施工方在中标前后对于工程量、设备类型和数量上也会出现明显的差异[1]。

2.招投标管理工作问题剖析

2.1工程计价体系存在缺陷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工程预算定额取费一直作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计价的主要办法。根据建没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先计价后结算特点,按照招投标竞争定价的原则,使建没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符合工程造价的规律,显然这种工程计价体系不利于业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能反映其实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造成了企业只是在按定额计算成本低水平上竞争的现象。

2.2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欠缺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对投标资格审查和最终的定标,一点评标委员会成员失去原则,定向评标,影响必然很大。一种是见利忘义,挡不住诱惑,暗箱操作,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还一种是按招标方的意向评标,错失评标的原则和立场,过多的从招标方的角度去评选中标人,最终偏离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2.3招投标监管体制不健全

招投标监管体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信用观念差,监管力量不足。在监督范围上,往往以为的抓违纪违法行为,而缺乏监督。尽管目前加大了对于招投标的监管,但在实践中,监督的部门职能重复,各无法形成监督合力,使得监督存在错位、缺位、失位等问题。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

2.4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管理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工作的快速发展与招投标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当前招投标中的非公平合理的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制度从颁布起到如今已经有很长的时间了,许多制度条目已经无法继续保持着它的作用性了。此外,个地区情况的不一样,一个笼统的制度往往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招投标管理。

3.解决招投标管理中问题的方法对策

3.1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和监管机制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的帮助招投标管理的权威性和严明性。从招投标监管工作上看,当前应加快招投标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拓宽监督层面,加强对招投标监管的统一指导协调,实施有效监督。构建招标投标全方位监管方案,对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督。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

3.2提升从业人员执法水平

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因此,提升从业人员的执法水平,改进评标委员会的整体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从业人员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严格审查,所有人员应当具有规范的从业素质和工作经验[2]。

3.3改善投标入围方法

经过目前的招投标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的投标入围方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应当对其予以转型改善。主要分为三个方向,一是严格要求参加开标会人员,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和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方式,避免了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保持所有投标方信息公开性和透明性,让投标方互相监督,并保持自身的警觉性。三是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严格监督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必须做出准确的定标原因分析,设立投诉处理规程。

3.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实行招标负责人工程担保制度,一旦出现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可以根据担保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惩罚,问题严重时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对假借资质、违规挂靠等不良行为实行严厉查处。

4.结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国内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监管问题也变得尤其突出。为了推进我国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发展,保护招投标中各方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大对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保持招投标中的透明性与公平性,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参考文献:

[1] 杜汴兴,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中国招标,2011(40).

[2] 戴健,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1(16).

[3] 刘元展,浅论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5).

作者简介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5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自从推广以来,在我国已经走过了二十余年的历程。它是我国建筑业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带有竞争色彩的承包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总之,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而且成熟的建筑工程承包形式。但是,纵观我国建筑界现状就可发现,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法制的欠缺等,我国招投标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建筑业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法制的欠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存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缺乏严厉的监管。招投标制度讲究的是公开、公正、公平,而依法招标、投标是保证这个原则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处罚以及监管力度却相对薄弱,非常不利于建筑承包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而对于其他行业,比如水利、餐饮业、电子信息产业等出现的招投标问题也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不难看出这其实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根据调查显示,这种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这就导致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就导致我国建筑承包行业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的缺失,从而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政企不分,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政府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如果干预过多,就会造成某些不良后果,比如破坏招投标的公平以及公正性,助长腐败。《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也正是为了限制政府的这种过度干预,将招投标活动置于一个阳光、健康的环境下。

但是,目前有的地方政府仍然打着保护地方经济的幌子,为本地企业投标提供便利,为其他地方的企业设置障碍,以减少他们的中标机率;另外,还有一些拥有某些特殊权利的部门,利用自身的权利,向企业介绍承包商,这都属于过度干预,必将严重的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混淆招投标的方式与范围。目前,我国采用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针对一项具体的工程项目采用何种方式招标,应该根据该项目的规模以及性质综合考量,然后决定。但是,一些人却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因此,无论任何项目,无论大小,都采取公开招标,这无疑浪费了资金,加大了成本投入,是错误的认识与做法。

陪标现象的存在。虽然,我国目前建筑业采取市场管理体制,但是从根本上看还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仍然有一些部门,为了私人的利益,将工程项目私下承包给某施工单位,这样招标会就变成了一种徒有的形式,其他投标单位也成为了陪衬;投标企业之间私自串标,通过彼此商量集体抬高或者压低报价,得到中标资格;有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承包商,于是便授意该承包商联系其他几个拥有良好关系的企业来参与投标,这样其他企业也就成了单纯的陪标单位;另外,还有一些承包商因能力有限,无缘中标,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便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一些企业陪标。

承包企业存在转包问题。有一些企业在中标之后并不自己进行建设,而是将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从中收取费用,这就使得一部分资质尚欠的施工企业进入了建筑队伍,再加之转包企业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一概不负责任,建筑安全隐患就随之产生。

评标方式不科学。一些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无原则的进行打分,甚至打人情分;有一些专家完全按照招标单位或者人的意见进行评标,以达到偏袒某个投标企业的目的;还有一些专家,为了利益,向投标企业泄露评标中的秘密信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科学性,以及结果的公平性。

招标人利用各种借口,规避招标。招标企业有时会采取比如保密工程、或者合资、民间资本所占份额较大为由,规避招标,要求直接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

解决措施

造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如此多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评标体系的不健全,管理的不规范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它,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关键,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角度入手:

转变监管方式,加大对于招投标企业的监管。首先,要加大对于招投标的备案制度,切实落实好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对招标结果进行及时的公示;其次,为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备案,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与兆头标联系起来,对于信用严重程度存在问题的企业,禁止其投标。另外,也可建立民众投诉举报机构专门受理招标中的不法行为。除此之外,剔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依法行政对于招投标的管理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

实施招标责任人终身责任制度,消除串标、陪标现象。针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陪标、串标问题,可以试想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度,从而将其利益与工程整体利益挂钩,一旦工程出现问题,便可以对其进行相关惩处。这样就可以在源头上避免行政部门的过分干预,杜绝某些串标或者陪标情况的出现。

规范评价专家的行为,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建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对于参与评标的专家定期进行审查,提高其整体素质以及业务、道德水准。另外,对于评标专家的评标过程也要实施必要的监督,强化其公正、公平的观念,杜绝外来利益的侵蚀。建立违规违纪处罚制度,对于触犯招投标原则的专家,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可以直接清除出评标体制。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方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中招标方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招标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插手招投标、虚假招标等。其中招标行为不够规范是指在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中,为了一己私利建设方通常会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比如,利用自己的职权对招标进行干预、限制,或者弄虚作假以妨碍招标的过程;利用职权的便利压低工程报价,致使承包商蒙受损失等。而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插手招投标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一些带有政治色彩或有期限的建设工程,部分建设单位就会把它们当作指令性工程,进行会议讨论来选择施工单位,这其实上是人为的干预,违反规定插手招投标的现象。虚假招标是指借用弄虚作假的方式,招标人实行明招暗定,使得招标人能获得利益的腐败现象或者经济犯罪行为。例如,有的招标人是将建设工程分解以给予某个或某些特殊的投标人特殊照顾等。

(二)投标方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中投标方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存在投标串标行为、投标书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够科学等。投标方的投标串标行为是为了挤掉其它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招标方和投标方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比如,几家投标人合谋串通,各投标人约定分别以低、中、高不同价位进行报价,由其中一家中标,未中标的可获得一定的报酬,这严重违反了招投标中的诚信原则。投标书不够规范是因为投标方往往只重视编制商务标而忽略了编制技术标,并且技术标标书基本上都是照抄商务中心的模板,不能反映投标方的真实水平。而项目管理不够合理主要在于投标人常常在投标书中虚构管理人员,这种多报少出的管理现状通常会导致项目管理上的混乱,不能实现投标书中承诺的目标。另外,投标方报价与项目管理存在的严重脱节也使得项目管理的难以进行。

(三)中介组织规范化不够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不够重视,造成招投标中介服务存在规范化不够的问题。比如各种咨询、中介机构的缺乏,存在的机构有部分不够规范,还有的政府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之间的界限不明,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乘机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四)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主要依赖《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的统一认识和评价标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强且非常复杂的工作,不能将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和建设工程其他的管理工作孤立起来,只依赖《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赖社会这个大环境,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管。

(五)评标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评标过程的不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评标专家回避原则执行力度不够、评标人员的保密性不高、评标专家的素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如投标负责人或投标人近亲属的等),专家不能成为评标委员会的组员,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严格贯彻上述规定,造成了一些不公平现象。另外根据规定评价人员严格遵循保密性原则,但在现实中,常常因为种种原因评标信息被提前泄露,使得评标过程失去了公平、公正。另外我国招标工作中的评标专家素质普遍不高,对该方面相关知识不够了解,也是造成评标过程不规范的其中一个原因。

二、解决建设工程中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一)招标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制,做好招标工作

招标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制,做好招标工作,是有效解决招标方存在的问题的其中一种方法。如果招标负责人不需要终身负责,为了得到了各种好处,他们也就不可能充分认识造价、工程质量等问题,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已经“内定”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行为的出现,致使“陪标”现象的出现。而要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招标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制是一个有效方法。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就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很好地避免某些行政干预招投标活动的现象出现,避免出现陪标现象,杜绝工程腐败以及减少“豆腐渣”工程。另外,实行招标负责人的终身负责制,招标负责人为了避免各种问题的出现而导致自己被处罚,其就会认真进行招标工作,便会规范自身及下属的行为等。如此一来,招标方存在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二)重视资格预审以及招标文件的编制

资格预审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业主进行投标单位选择时,应该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技术力量、机械装备、投标单位管理水平、社会上的信誉度等情况。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关键人员的资格条件、营业执照等。从而避免投标方弄虚作假,而给双方带来损失。另外还要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指出投标方编制的标书要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而投标方在编制商务标书与技术标书时,都必须认真完成,而不能偏重哪一方。同时要在评分标准中对不平衡报价作出规定(如将投标单价与正常价格相差较多的应视为不合格报价,甚至判为废标),从而避免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

(三)加强招投标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和培育

加强招投标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培育,可以解决中介组织规不够范化的问题。加强其发展与培育,就是要创造各种机会,对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制与执业道德进行强化教育。并且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还要防止背离三公原则的行为。另外,必须严加掌握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加强监督过程和招投标程序。还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对国有投资进行规范化管理,减少干扰招标,对业主的行为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促进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从而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更好地进行。

(四)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对项目是否能够成功进行会直接产生影响。由于招投标活动的资金投入密度很大,因此招投标活动的经济敏感性很高。因此各级监督职能机构和部门应该发挥应有的职能,如加强执法并提高监管的力度,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及时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加强招投标活动的检查,公正监督执法。此外,还要对招投标活动加强全程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该做好职责分工。还可以在保证可靠安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网上招投标以及评标工作。如此可以保证招投标的规范化进行,可以堵塞招投标过程之中的各种缺口,防止犯罪分子乘虚而入,争取做到以防为主,防与治相结合。

(五)完善评标专家数据库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衍生出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完善评标专家数据库。在组建专家数据库时,要保证选出的每组专家中有技术、法律、管理、经济等建设市场相关领域的人,并且与项目的性质相匹配。在选择专家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机构必须进行监督,每位业主只能选择一次。这些专家应具备足够工作年限,并应获得相应等级的职称资格或同等专业资格。另外还要建立评标委员会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加强动态管理。

结束语

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公开。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目前此项制度不完善。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其表现形式,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巩固和完善招投标制度,营造更加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