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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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1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2-02

随着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位置,利用虚拟货币制度漏洞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切实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现状

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储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根据扬基集团分析师的估算,仅虚拟货币市场2012年就已经达47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年中该市场将持续增长15%,至2017年将达到554亿美元。而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质上是数字数据,而不是赖以存储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可以以通货的形式,用来线上支付,购买产品。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避过法律约束,从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用于现实产品的购买,还可以转让虚拟资产,使部分投机者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形成回流,而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效的中间层。且这个中间层,仍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下。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是近几年来才施行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还在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比较模糊。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虚拟货币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国现行没有相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最后,尽管倒卖虚拟货币在我国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专门提供其买卖。由于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辅犯罪大多数属于网络犯罪,而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罚往往要比洗钱犯罪轻很多,导致虚拟货币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统安全漏洞

首先,虚拟货币市场不同于现实的货币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区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利用任何身份创建一个账号进入到虚拟货币市场。由此导致利用虚拟货币这一途径洗钱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存在跨系统转账等交易流程手续费低廉,可以无限次转账等漏洞,更加助长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之风。最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平台防火墙不健全,没有所属标识的虚拟货币可以被随意盗取,并利用其洗钱,使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到严重影响,且影响普通消费者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钱犯罪通过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账户的匿名性导致所进行的线上洗钱活动难以追查到责任人,使监管受到制约,给反洗钱带来难度。其次,虚拟货币市场上交易的性质及内容都不被重视,甚至于即使发现了洗钱相关的虚拟货币账户,也并不能意识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证据,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随意且金额庞大。最后,打击洗钱活动,通常需要借助国际合作,而由于调查过程通常需要漫长而繁杂的程序与手续,极其耗费时间,导致合作面临较大挑战。

三、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网吧、虚拟货币转换点、售卖处等贴上关于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横幅及标语。聘请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方面的专门公安民警,举办普法讲座等活动,增加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禁止的网外宣传。其次,加大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网络宣传,与各大网站协商在一定期限或时间段内滚动播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广播条,举办虚拟货币法律知识调查问卷,或将相关法律知识做成广告贴在网站的公益广告处,让网民们充分了解虚拟货币反洗钱相关法律。最后,对于公司企业等机构,应加强其自律性,并使其积极接受反洗钱监管。

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虚拟货币反洗钱法》,细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规定,要体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对虚拟货币发行方及服务方应承担的反洗钱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当今应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或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现实社会的价值体系来切实解决根本问题。最后,确定执法机构,不定时审查相应虚拟货币发行方主体及服务商,使相关企业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严惩违法行为

严惩违法参与洗钱的人或机构相当于敲响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警钟。对于追查到的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行为,一般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有权以决定提讼或继续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对于洗钱犯罪的潜在及现存的证据有所认识,以防止破坏接下来的,防止出现替代性判决(如网络犯罪判决)。而网络洗钱犯罪应与现实中洗钱处予同量刑。依据《反洗钱法》第32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据《刑法》第191条:自然人明知的情况下参与洗钱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弥补安全体系漏洞

1.严格核实交易者资格

一方面,国内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实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应严格禁止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使得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必须运用到信用卡、银行卡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联的支付工具。从事相关虚拟货币发行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个人交易的监控。对于已发生的洗钱行为,警方也应迅速追查相关账户注册的IP地址等,从网络追踪到个人,从而增加抓捕到洗钱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网络后台制作一份“黑名单”对有前科的人实行终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发现该身份相关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账号。各个不同网络的后台应该共享一份“黑名单”,将国内国外,各个区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监控起来,打击跨国洗钱。

2.完善跨系统交易流程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应该增加跨系统转账流程过程中的比例费用,增加洗钱的成本,而随着洗钱成本的增加,会使洗钱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跨系统转账过程中,超过跨系统转账的规定次数和金额上限,应设定一个交易核实到账时限,在该时限内,对该笔交易进行验证。另一方面,对交易服务方及发行方要重点排查。为避免有发行方参与其中,应对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的总数有一个限额,例如对每个账户的最高限额控制在10%。加强其自律性,使整个流程中最主要的当事方配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

3.加强系统防火墙

首先,应定期升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防火墙系统,设立专门人员轮班监控,将黑客利用漏洞攻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应经常提醒虚拟货币用户所在交易环境是否安全,加强用户的防木马意识,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进行木马查杀,将虚拟货币被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虚拟货币大多数采用“分布式记账”,鼓励用户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验证,切实有效保护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1.对系统交易的监控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对案件的追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对于大多数的交易是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的,因此,应采取辅手段,加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系统与其他商业世界的交界口的监控。同时,在禁止了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必定会经过实名注册的信用卡或现实存在的银行账户等,警方可通过对服务器或银行遗留下的信息进行追查、监控。

2.加强对洗钱案件的敏感度

虚拟货币洗钱由于其线上化匿名性,大多数追查为现实生活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国虚拟货币宣传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发现了电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电子钱包或转账票据等,也不能认识到其重要性。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等的重视,在追查洗钱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虚拟货币,应立即控制所有智能电子设备以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联系相关专业侦查人员并请求帮助。

3.加强国际组织合作

首先,对于贷款资金流入我国的账户要保存其交易档案,而对还款的资金来源要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一旦发现洗钱行为,他国可以根据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从我国取得补偿,我国会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在其过程中,国际组织积极配合。其次,为了保障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调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相关的国际合作规则,以免因为认识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碍,保障反洗钱活动跨国的时效性。最后,国内与国外跨系统交易要遵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除了实名之外,还要签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来源及明细,如果是公司集团或机构应注明法人代表,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师秀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策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2]李新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J].武汉金融,2015(10):42-44.

[3]廖云帅,何跃,沈栋文.我国虚拟货币现状、影响及管理探究[J].中国商界,2009(5).

[4]陈东海.我国虚拟货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浙江金融,2007(9):10-11.

[5]邱洪涛.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4(21).

[6]李立霞.虚拟货币洗钱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5.

[7]邱玉飞.洗钱犯罪的金融防范[J].上海金融,2002(9).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2

关键词:虚拟货币;金融市场;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5日

绪论

虚拟货币的主要发行者就是进行网络经济运行的个体经营者,比如游戏公司会开发属于自己公司的虚拟货币,即游戏币,用来满足消费者购买与游戏有关的商品需求,该类的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本公司,在其他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并不能奏效,因此可以看到,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范围局限性,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增加,现在很多虚拟货币已经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得到了网络经济的认可,人们可以运用虚拟货币购买一些线上的实物商品,以替代现实货币。但是,从虚拟货币的使用现状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虚拟货币的独有特征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也可以看到,虚拟货币也对金融市场带来了很多的影响,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相关理论研究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而互联网的发展引起了网络的革命,随着网络交易的规模逐渐扩大,很多新兴产业逐渐成熟与壮大,虚拟货币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运而生。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由网络类型的企业发行的,以满足消费者对本公司所生产的虚拟产品以及服务进行购买的欲望和需求,虚拟货币尽管属于交易的媒介,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一般等价物,仅仅属于一种使用工具,虚拟货币只是在网络中方可使用,在现实市场交易中运用的并不是很广泛。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非金融机构进行发行。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货币一般是现实货币,而虚拟货币一般不需要金融机构发行,虚拟货币尽管是通过现实货币进行提前的储存并且替换成虚拟货币,但是虚拟货币的发行商一般为网络公司,而网络公司主要是经营无形的游戏、网络服务等盈利性市场经济单位,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非金融机构发行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主要特点。

2、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必须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离开了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拟货币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和土壤,虚拟货币仅仅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表现,通过特定的程序、编码等技术性措施进行显示和交易,因此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虚拟货币造成的潜在金融风险

(一)虚拟货币对央行造成的风险

1、铸币风险。铸币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减少基础货币量,进而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降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如果中央银行的收入降低,则会影响银行的运营管理,这对于中央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虚拟货币数量增加,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人们更加容易接受虚拟货币,尤其是电子商务观念的普及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准的提高,更加重了中央银行的铸币风险。

2、调控风险。调控风险是虚拟货币发行导致货币供应量出现波动,进而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完全按照原用的估算方法进行宏观调控,必须重建新的估算方法。如果虚拟货币数量增加,那么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就有所下降,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现实货币数量急剧下降,数量的下降则会导致中央银行的现实货币供给不足,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中央银行就会改变原有的计算方法,进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调控风险。

(二)虚拟货币对消费者造成的风险

1、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主要是消费者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消费时产生的支付安全风险。在购买货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操作不当或者盲目听信虚假信息使得自身的资产受到了损害,或者电子交易系统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2、贬值风险。现实货币可以贬值,但是虚拟货币也可以带来贬值的危险,随着经济的波动,货物的本身价值变化就会导致虚拟货币产生贬值的风险,虚拟货币的贬值使得消费者的支出增加,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虚拟货币对发行者造成的风险

1、挤兑风险。所谓的挤兑风险,就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虚拟货币转变成现实货币,但是如果回兑的虚拟货币很多的情况下,则会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者无法承担这样的数额,就会致使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挤兑虚拟货币发行者的行为,进而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失。

2、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信息系统遭到一定的破坏或者偶然的安全问题,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与消费者、商家带来的风险,虽然这类风险产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也应该给予重视。

(四)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

1、对第三方商家造成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当交易进行时,由于商家的个人素质以及理念不同,导致对消费者的服务等不能达到预期的质变,就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了信用风险。

2、对第三方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虚拟货币对于第三方平台所产生的风险比较大,有另有图谋的人员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暗地操纵,进而获取利润,使得对虚拟货币的市场流通体系造成了冲击,进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信息问题,也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处理不善则会导致一定损失。

三、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相关法律和制度缺失,无法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安全问题。虚拟财产也是财产,早已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同。“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内现行法律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缺乏硬性规定,存在一定的“盲区”,往往造成用户的“网财”失窃被盗,执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样就直接导致很多用户在丢失“网财”后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2、运营商对虚拟货币安全的保护态度消极。运营商对保护虚拟货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充值账户性质的货币,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此外,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利用虚造收入洗钱。因此,国家应尽快明确虚拟货币的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目前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办法。

(二)发行和使用缺乏规范,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1、对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在起初虚拟货币运行期间,仅仅能够购买而不能出售,出售虚拟币是非法的行为,但是虚拟货币在市场环境下逐渐发展,使得虚拟货币已经走出了官方的局限,脱离了法律的范围,在单向的市场体系框架之外,形成可以进行兑换的市场体系,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网站,在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中都经营着虚拟货币交易的专区,在这里能够实现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并且这种兑换价格很低,促进了其快速发展,如果对这样的状况不能够进行遏制,就可以成为独立于传统货币的第二货币,这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进行约束,否则对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2、对虚拟货币使用者的管理不严。除了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者也缺乏一定的影响,现在的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获取虚拟货币,并且享受着虚拟货币带来的利益,其带来的影响与发行者乱发虚拟货币是一样的,如果没有使用者,发行再多也没用,因此也必须对使用者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进行管理。首先,虚拟货币的使用量增加,很容易产生使用者之间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使用者之间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规范来制约,甚至产生纠纷,而且不好处理。

(三)为“洗钱”等诸多金融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

1、对虚拟货币的审查力度不强。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中注册一个账号,不需要进行身份的识别和详细的信息录入,而是很容易地就能获取账号,进而进行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换,而且转换的过程很简单,只需双方得到认可,就能够实现交换。这说明了虚拟货币在网络中的审查力度不够。同时,对于当今阶段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拥有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对个人的财产审查仅仅局限于对传统的现实货币的审查,这样的状况为投资分子畸形金融犯罪创造了很大的机会,比如说网络赌博,人们可以将现实的传统货币转变成虚拟货币,然后进行赌博游戏,可以通过虚拟货币的增减来兑换现实传统货币,增值部分即可兑换人民币,而增值部分使用后就可以消失,并没有交易记录的查询。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造成个人财产不容易被检查出来,而且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机会。

2、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审查力度不大,导致很多的赌博、洗钱、偷盗等行为,但在问题出现之后,对这些现象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很大,进而导致了这些现象的不断升级和固化。一是由于监管人员并不是很懂,因此很多时候都采取了忽略的态度;二是在发现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及时地对其M行解决,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由于虚拟货币可计划比较强,隐蔽性足够高,也很难对其进行调查,尤其匿名的管理,更加使得不法行为肆意,甚至扩大。这种现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以及未来金融市场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须加以遏制。

四、虚拟货币市场规范政策建议

(一)运用法律手段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第一,颁布相关法律规范虚拟货币的市场行为,不论是虚拟的网络经济还是现实的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约束与监管,有效的法律措施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了规范,减少了不良现象的发生,尽量避免虚拟货币监管不善导致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通货膨胀现象的产生;第二,立法部门应该实施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办法,比如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进行申报、审批,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使用,通过设置准入的标准,对虚拟货币进行约束,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审查,梳理发行商的资源以及实力,对其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能让发行货币的运行商随意地发行虚拟货币,如果这样会导致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以及流量进行统计,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和统计认证部门,在与现实货币的交换条件上进行约束,不能让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泛滥成灾,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和宣传培训意识。首先是技术上的支持,对于虚拟货币的管理应该在技术上进行改进,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从本质上进行解决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国家应该投入资金研发相应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线上交易进行监督与实时跟踪,对于不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交易行为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内容进行详细的统计与数据的保存,为可能引起的问题做好准备。同时,研发定位系统和实名认证制度,确保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准确的找到相关的责任人,以避免找不到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合法利益受到保护;其次是加强对培训方面的规则的制定,对于互联网的知识以及线上交易的知识进行灌输和普及,让消费者更深刻地了解什么是虚拟经济,什么是互联网经济,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网络经济,线上的虚拟交易有什么样的好处,会带来哪些危害,需要什么样的防御措施进行管理,怎么样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到损害,如果出现了不良现象,如何应对和管理。

(三)优化对货币交易的管理流程。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很多时候会出现非法的诈骗和洗钱等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进行实名登记制,对于账号、资金流动、交易行为都必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的输入以及具体详细地址的录入,这可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个人用户信息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的保护,不能使得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很容易、很随便地被人盗取,威胁到消费者个人的资金安全。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存在很多的潜在金融风险,比如对央行铸币和调控造成的风险,对消费者的资产贬值以及安全造成的风险,对发行行的挤兑、回兑、安全和破产产生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以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都是对金融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本文最后对这些影响和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比如颁布相关的法规、制定相关的制度稳定金融市场和加强对货币交易进行管理,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彻底的根除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但是多多少少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遏制作用,这对于降低金融风险,减少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很重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朱玮宾.虚拟货币对金融的影响[J].经济师,2009.1.

[2]赵科峰.虚拟货币及其金融监管[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3]樊玲.虚拟货币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2012.

[4]杨丽.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影响的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18.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3

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3.尚文静等.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8(2)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4

关键词:虚拟货币 金融危机 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虚拟货币的使用规模随着互联网网络增值产品和服务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为网络公司带来巨额收益,成为继广告业务之后,促进网络公司业绩增长的第二支柱。但金融危机是否会像影响其它众多行业一样,对网络增值服务业务的营收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从美国次债危机中又能得到关于虚拟货币监管的哪些启示。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虚拟货币的界定

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5173.com和美国的GameUSD、IGE.com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5

关键词: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虚拟经济

一、美国次贷危机向全球金融危机演变的原因

次贷危机之所以愈演愈烈演,最终引发金融危机绝非偶然,它是现行国际金融制度与经济全球化的矛盾,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政府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忽视金融监管,未能建立起有效健全的金融调控体系等矛盾不断积累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现行国际金融制度与经济全球化的矛盾是此次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根源。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加速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经济的合作与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实行贸易、金融自由化,表现出了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旧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矛盾,尤其是现有的世界金融体制和经济全球化间存在矛盾。现有的世界金融体制脱胎于二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这一体系确立了美元在世界货币体系中的霸主地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储备资产由黄金和美元构成。美国作为国际货币发行国家可获得巨大的货币发行收入,通过发行美元,通过信用扩张与收缩,美国可操纵国际金融活动,干预他国财政金融。同时,由于各国美元储备大多采取美元存款、国库券、债券、短期票据的形式,这使美国可利用这些资金加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加强美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并通过美元汇率的变化输出风险、转嫁危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欧元区和以金砖四国为首的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全球经济格局要求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相应调整,要求改变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格局。这样就产生了矛盾。

(二)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是金融危机产生的内在根源。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整个经济系统已分为以金融资产为标志的虚拟经济和以商品和劳务为代表的实体经济两个部分,并形成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对立。在虚拟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虚拟经济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贯穿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成为经济发展的粘合剂、推动力和支配力量,逐渐成为经济运行的核心。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又会给实体经济带来损害。一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客观上需要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基本协调,大体保持均衡状态,不能出现二者发展的严重失衡。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基本协调、均衡时,虚拟经济发展就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器,而一旦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出现严重失衡时,这种失衡就极有可能会造成金融危机,并有可能引发经济和政治危机,导致社会动荡。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日益增强的今天,已出现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而片面过度发展的趋势。大量虚拟的金融资本急剧增长,必然表现为金融资产的总量及其增长率大大超过实际生产总量及其增长率。而经济的稳定归根到底是以金融资产能否变成实物为前提,一旦这个前提发生动摇,只要有某个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的引爆,人们就会对金融资产丧失信心,金融危机就会突然发生,并且很快影响到其他国家。

(三)对金融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金融调控体系。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一些国家纷纷放松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这虽然使金融创新日趋活跃,但也逐步出现了一系列难以回避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忽视了金融监管,未能使二者协调一致的发展。这次金融危机虽然与金融创新有关,但不能说明金融创新是错的,而恰恰告诉我们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能带来高风险。世界上一些国家在推行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未能建立起有效健全的金融体系。各国银行直接或间接介入风险行业,盲目的将大量资金投向房地产等非生产性领域,造成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推动了“泡沫经济”恶性膨胀。当“泡沫”破裂后银行的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形成大量呆帐、坏帐。一方面动摇国内储蓄者的信心,引发了挤兑风潮,加速金融机构的倒闭;另一方面,巨额的不良贷款影响了外国投资者对有关国家经济发展前景的预测,加速了资金的抽逃。

二、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首先,金融危机会影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目前在欧美等国,金融危机正向实体经济蔓延,初步显露出演变为经济危机的征兆。美国和欧洲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美国和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出现经济衰退。目前,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全球经济放缓及由此带来的外需减弱必然使中国出口受到影响,从而对经济产生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其次,会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从宏观上这次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是巨大的。尽管我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但本次金融危机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相比,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尽管这个危机起因在美国,但全球股票市场的下跌幅度最深的却不是美国。从全球看,美国从危机爆发到现在,下跌幅度不过40%,欧洲大约50%,亚太地区60%多,日本达到了61%,香港的恒指甚至达到了67%,其他的新兴国家也都超过了60%,而中国的股市更是跌到70%以下。不仅如此,中国拥有约两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其中约60%为美国国债、“两房”相关债券和其他美元资产(美国国债大约为6000亿美元,“两房”相关债券3000~4000亿美元)。美政府接管“两房”对中国具有正面影响,但美元未来的走势对我国外汇储备影响极大,如果美元大幅贬值,我国官方外汇储备将不可避免的显著缩水。再次,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的冲击。由于中国已经深深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达70%,在世界经济和美国经济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候,由于美国和欧盟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欧美等国经济陷入衰退将会降低进口需求,从而导致我国出口减缓。次贷危机以来,我国广东、浙江等地沿海企业已受到巨大冲击,且影响在逐渐加深。

(二)全球金融危机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首先,有利于我们从这次危机中吸取教训,抓住机遇,将我国的事情做得更好。其次,这次金融危机会带来世界能源、原材料降价。随着人们对欧美经济进入衰退忧虑的不断增加,世界能源、原材料降价的趋势短期内还不会发生逆转。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下降,对延缓和一定程度上消除中国经济发展资源瓶颈的约束,降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成本也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中国应审视度势,待机而动,在合适的时机动用外汇储备到欧美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去购置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再次,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走出去的投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崛起和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同样也决定中国必须走出去,必须走向世界。我国已成为全球出口大国和第三贸易大国,且还前所未有的开始了由资本净流入国向资本相对过剩国转变的过程。这些过剩的资本加上长期以来我国高国民储蓄率的基本事实表明:我国只有走向世界,才能造就一大批世界级的跨国公司,才能为中国的经济进一步腾飞,为中国的崛起和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措施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扩大内需,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当前要扩大有效需求,政府应及时调整需求结构。一方面,应对全球经济衰退的形势,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由原来较多依赖出口向注重扩大内需转变,由进一步启动内需来带动未来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我国有效需求拉动经济的贡献率显示,消费需求占5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80%的贡献率,而投资需求比例比发达国家高出20个左右百分点,投资需求又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针对这一现状,当前扩大有效需求应重点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加快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农业发展起来,必然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而形成一个内生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性经济发展态势。

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6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风险 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在科技与经济同步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但是,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买家和卖家不是面对面的交易,物流和资金流也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对买卖双方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严重缺乏,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在此情形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一种解决方案应运而生。所谓“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把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一种信用中介或媒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将形形的支付工具整合起来,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种支付中介服务。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B2B,B2C,C2C等形式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将成为中国金融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我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ebay)、支付宝(阿里巴巴、淘宝)、财付通(腾讯)等等

但是,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不断做大,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第三方支付也面临着监管法律缺失的困境。因此,分析第三方支付所带来的风险,结合我国对这个市场自身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为有关部门有效地对第三方支付市场进行金融监管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现存的问题

1、资金沉淀问题

目前,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从而使客户交易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中形成了资金沉淀。在这种模式下,沉淀的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1)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2)交易前或交易后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里的资金。其中,前者的数额尤为惊人,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轻易地从中获得利息,从而取得巨额收益。当前,很少有第三方支付公司会将用户的交易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他们往往都会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因此,这笔钱如何管理将是一个大问题。

2、电子货币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商业银行也只是在央行的监管下发行信用卡等等。但是从技术上来说,可能成为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跟前者相比,后两者常被忽略,例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已开始扮演硬通货的角色。所以,电子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电子货币在无国界范围内的税收、法律、外汇汇率、货币供应和金融危机等方面的潜在问题,应该要引起我国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3、金融犯罪问题

由于网上交易具有匿名性、隐蔽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往往成为虚假交易的温床。虚假交易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目的:例如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洞或者交易者对系统的不熟悉来进行诈骗;不法分子可以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进行洗钱活动,抑或是贿赂、偷税漏税、变相侵吞国有资产或他人资产等其它非法活动。

4、客户信息安全问题

买家或卖家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同时,往往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信息透露给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售客户信息资料,将能换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客户信息的泄露,会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地威胁。

四、对于加强第三方支付金融监管的建议

1、建立托管账户

由于第三方支付存在着资金沉淀问题,因此,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显得尤为重要。第三方支付公司选择某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银行,由该商业银行定期出具资金的使用报告,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这些银行系统就能了解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以防范资金沉淀问题的产生。

2、规范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对于央行的货币发行确实造成了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消极影响。因此,有关部门要尽快规范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

3、联合有关部门打击金融犯罪

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法规,进行行业监管的同时,应该联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尽量避免出现诸如洗钱、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行为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该及时汇报不正常的交易情况,并上报交易记录,由专门的独立机构进行审查。

4、通过立法,保障客户安全

鉴于泄露客户信息是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通病,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令禁止此种行为的出现。只有通过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才能避免公司利用信息和技术、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公平,确保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

六、结语

第三方支付市场是一块大蛋糕,对我国的监管部门来说,自然不能因噎废食。虽然这个行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它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们应该不断探索,与时俱进,加强监管,使得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步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佳.第三方支付服务的风险与监管.经营管理者,2010,7.188

[2]王茹.第三方支付及其金融监管.湘潮(下半月)(理论),2008,3.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