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
随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全面实施和对外贸企业不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等政策的出台,加强征退税衔接已成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市出口退税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调研,查找不足,我们就推进征退税衔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征、退税管理现状及其存在不足
在 “先征后退”方式下,征归征,退归退,征退归属两条线。在实际操作中,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往往各管一块,而且多年以来,出口退税工作一直由省辖市国税局直接负责管理,约定俗成地造成征税机关管理内销、退税机关管理外销的模式,容易形成管理漏洞。20xx年初,我市在征退税衔接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逐步将原集中管理模式下的职能下放到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对市直的生产企业也将人工审核环节、疑点调查环节下放至市直管理分局。具体到各县(市、区)又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税政科接受申报人工审核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另一种是由各基层分局接受申报人工审核税政科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对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各项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县(市)局税政科负责辖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认定、征免税申报管理、单证办理、疑点处理、退免税审批、退调库办理,即出口退税具体事务由原省辖市局集中管理变为县(市)局集中管理。实行县市局集中管理,并未形成全面有效的征退税管理合力,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工作量大,客观上束缚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以**市为例,20xx年,全市有出口退税登记企业402户,办理出口退税4.22亿元,专职人员11人;截至20xx年底,全市已有出口退税认定企业1343户,增长2.34倍,办理出口退税24.2亿元,增长4.73倍,专职人员19人,仅增长72.7%。随着出口企业的户数增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大量的单证、发票审核工作占用了审核人员的主要工作时间,而对一些深层次的、动态的退税管理信息却限于时间、精力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致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疲于应付,审核人员对退税的审核主要就单审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够熟悉,对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货源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的分析,还有出口价格的变动情况、企业实际税负等信息了解都远远不够,甚至对有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还从未实地查看过,大大增加了出口退税管理风险。
2、基层税务干部出口退税业务不精,主动性还不够。因为出口退税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基层的大多数同志以前接触较少,因而对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对出口业务重视不够,缺少必须的管理和严格的审核,客观上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征、管、查脱节,存在征管漏洞。
3、征税和退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目前应用的税收征管软件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管理部门无法利用退税部门的信息,退税部门也不清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异常信息,导致对企业税务管理不协调,征、退税管理不联动,管理信息利用效率很低。
4、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还不科学,仍未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尚未明确征退税管理各环节、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税收管理员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承担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征、退一体化、“一岗两责”的双向功能角色未到位。
二、我市加强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做法
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这一条主线,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年初,我市在一个县(市)局开展了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工作中解决问题。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我市就将征退税衔接、征退税联合评估作为市局的两项重点工作,分管局长及进出口处领导多次到基层实地调研摸底,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类型、行业结构及当前出口退税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试点单位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切实做到“便于操作、真正衔接”。
2、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强化征退税衔接。为确保征退税衔接管理模式的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征管模式、退税程序等,从制度建设着手,明确出口企业基础管理是税务责任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优化征退税衔接的具体流程,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退税评估、日常管理等。
3、围绕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整合职能配置, 优化数据应用。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管理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打击和防范骗税的管理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有效的管理。
4、健全岗责体系,合理设置流程,保证征退税管理高效运行。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机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深入实施,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5、加强沟通联系,实现征退税信息资源共享。为解决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充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对出口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切实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双向传输与共享,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基本实现了出口企业基础信息(税务登记、退税认定)、发票信息、免税申报信息、退税审核审批数据、出口退调库情况等信息的“一户”式查询,有效促进了征退税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征退税衔接,既发挥了出口退税部门专业化管理的特长,又发挥了基层一线征管部门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实现了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从退(免)税认定管理到申报审核、疑点处理等环节的配合,规范了出口企业有关纳税和退(免)税数据在征、退税部门之间的传递和反馈,促进了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融合到日管活动中;另一方面,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堵塞了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征退税衔接的几点认识
我们感到要真正做到征退税衔接,对出口退税工作做到“无缝隙”管理,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建立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消除重复操作,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加强征退税数据之间的衔接,并逐步形成协同运作的税务信息化应用格局。
2、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的机制。正确处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3、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前移后,承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的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职责应相应调整、充实或完善。对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进一步细化。认真查找征退税衔接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明确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
4、要研究分析税收管理员平台的业务功能设置,开发征退税衔接工作流,规范流程操作,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将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和核查分解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动态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同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2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3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县国税部门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治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在税收征管、精细化管理、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提升征管质量、改善税收环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不强等方面,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的增加和全县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当前急需开展一次税负调查分析活动。
税负调查分析是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措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税收征管法》等涉税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眼睛向内”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评估,深入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全县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
(二)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税负调查分析活动,结合实际,开拓思路,完善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积极推进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增加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经过调查分析,结合上级要求,确定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1、就*和*年度的宏观税负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找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和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2、调查分析漏征漏管、发票控管不严、个体双定业户及集贸交易税负偏低、欠税以及欠税公告落实不力等问题。
3、开展增值税管理方面的调查,主要分析工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进项税额增幅高于销项税额增幅问题,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异常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偏低问题,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不实问题,利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抵扣不实问题,滞留票问题以及福利企业未达到优惠标准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4、调查消费税税负偏低、欠税严重问题。
5、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分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不严格、不规范以及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措施不力问题。
6、针对出口税收管理,开展基本情况分析,调查有无假出口、真内销,不按规定缴税和出口企业征退税率差额是否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整个税负调查分析工作分为准备部署、调查分析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3日-15日)
1、国税部门成立税负调查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工作开展进行全员部署。
2、税负调查分析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计统、政策管理、综合、实地调查、稽查等工作小组,实行分工负责。
3、制定调查分析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调点,排查调查对象,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调查分析阶段(3月16日至5月15日)
1、按照确定的调查分析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分析工作。
2、以行业税负分析和重点企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深入分析,发现有偷、骗税线索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通过评估、稽查等手段确定的查补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切实做到边查边入库,查完一户入库一户。
3、进行税收管理、税收政策等因素对国税收入影响方面的调查分析。
4、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开展调查分析、统计,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资料。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4
[关键词] 大企业;依法纳税;优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B
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大企业跨国和跨区域交易频繁,组织结构日益复杂,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强等特征使其产生繁杂的涉税事项,大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纳税人。新形势下,探索切实可行的大企业专业化税收管理模式,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一、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一)国际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大企业的界定标准有: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缴纳税款、特殊行业、职工数量等,不同国家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侧重点。税管员一般都会根据企业以前所缴纳的税额来确定其是否为大企业,但假如选择大企业是以此标准为主要依据的,那么出现几下几种情况的纳税人就不会被纳入在大企业里面:①享受大额退税的大型出口企业;②经常性地少申报或少纳税的纳税人;③正处于免税期的大公司。正因为如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议有设立大企业局和部门的国家及地区使用不同选择标准,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其中建议的标准包括:①年所得额;②年销售额/营业额;③资产总价值;④经济活动的种类;⑤进口/出口水平。下表反映了部分OECD成员国的几种标准。
(二)国内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对于国内大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下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其中大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同时满足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从中可看出总局的界定标准综合考虑了行业代表性,资本构成代表性(主要构成包括内资和外资),经营模式代表性,所有制形式的代表性(主要分为国有、民营和外资),资产规模、营业总额和纳税额等。2012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大企业要符合跨区域经营管理、总部有较强管控能力、税收管理事项复杂、具有一定税收规模(一般法人企业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根据以上基本标准,列出大企业管理的基础名单,各省参照名单,结合本省实际,选择第一批管理和服务的企业,选择服务的企业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首批45家定点联系大企业,其中31家是大型国有企业,10家外资企业以及4家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资产和规模均在行业上游。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覆盖面都比较广,贴近市场,产品和服务向个性化、多样化发展,如联想控股涉及IT、房地产、化工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经营,税源结构复杂。大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庞大,关联交易频繁,拥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大量的专业人才,财务核算规范,信息化程度高,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动快。这45户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2007年所缴纳的税款总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3%,税源在各地区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税收法律未完善
目前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主要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定点联系企业成员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64号)等。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明确对大企业管理的相关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全国性完整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工作经验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摸索前行,制约了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发展。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不健全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分为国地税两大管理系统,由于分税制,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受其影响――按行政区划分,管理权限分散。一是国地税的税收管理范围不变;二是日常涉税事务属地原则不变。这样,大企业管理机构就带有属地管理色彩,具有分散性和局部性。而一般大企业都有一个总部统筹各分支机构,表现出集中化、信息化、集团化的趋势。这就使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形成矛盾,导致税收管理缺乏整体性,各税收管理机构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全面,无法对整个大企业进行宏观把握和分析以及难以应付大企业跨区域的关联交易等。
(三)税企双方信息不匹配
大企业一般都是高度信息化的,从购货、物流、仓储、会计核算到财务和管理控制都是利用一些智能软件进行信息化的专业处理,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也促进了企业的电子化、智能化。税务机关,在现行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实现网络化办税,但现有信息平台在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分析等方面与企业信息平台有一定的差距和不对称,如现在的征管软件,主要功能是日常涉税业务并没有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也没有明确标记大企业关联关系,无法获取企业所属集团的税收结构、经济税源变化、基本信息等,很难对整个大企业的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和组织架构等有宏观的评价和分析,不利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深化和发展。另外,企业出于商业保密、信息安全等考虑,会拒绝披露或提供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等方面信息,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实时完整掌握企业的税收动态,不利于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分析。
三、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优化路径
(一)搭建税企互动沟通机制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转变观念,以大企业纳税人为中心,从进行管理转变为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可以自上而下地组织税务机关及大企业进行面对面“零距离”的问题研讨、情况介绍、经验交流等,了解企业意见与需求,宣传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搭建税务机关之间、税企之间的互补合作、沟通交流的平台,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经营环境、遵从特征、商业行为,企业理解税务机关的法律依据和运作流程,从而税企双方在税收问题发现和应对上形成友好的良性互动。
(二)构建涉税事项协调机制
合理配置税务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职能。关注大企业的税收动态,将关注的重点从税务稽查,查漏补缺转变为事前的风险评估,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把大企业税收管理整个过程按照流程进行划分,各个环节都融入到岗责体系中,再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明确统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业务流程、工作规程、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绩效评价等。将团队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不同的任务侧重点,在同一层级其他工作部门及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之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配置,从而能够实现横向和纵向的高效衔接。
(三)开辟大企业信息管税平台机制
一是完善信息管理平台中的资料库,包括大企业的组织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外部信息资料库、申报资料库等。同时,丰富平台系统的功能,在征管软件中加入大企业分行业的经济税源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功能,进行税源风险监控。二是通过一定的手续申请后,上级税务机关应放开大企业税收信息管理平台的权限,供有需要的地市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在税源管理上,依托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税收管理员平台,实现“数据到户,责任到人”的模式,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三是吸纳和培养综合性人才。通过公务员招新及向社会聘用一批计算机财务分析专家、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才,使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力资源进行增量,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
[参 考 文 献]
[1]蒋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和基本框架[J].税收经济研究,2011(6):25-30
[2]姜跃生.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J].涉外税务,2010(3):5-10
[3]施文.大企业税收管理:阻力与对策[J].国际税收,2014(8):62-64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5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同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在此不再赘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二)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本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法提供出门退税凭证罪的主体则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衣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3、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6
一、税收科技发展现状与展望
(一)税收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已具备一定规模
经过多年来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已初具规模,并为进一步加快税务管理信息化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通过最近几年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建设,国税系统从总局、省局、地市局到区县局的四级广域网已全部联通;总局已与省级地税局全部联网,不少省份的地税系统已开通本省的广域网。部分地区国税和地税系统的广域网还延伸到县属征收分局一级。
同时,计算机配备也进展迅速,到2002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已拥有小型机1400台,PC服务器25000台,586以上微机40万台。
(二)税务管理软件推广应用成效显著
1.金税工程二期各应用系统在全国成功运行。
2001年7月,金税二期工程在全国正式开通运行。金税二期主要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在税务部门建立发票认证、发票交叉稽核和发票协查等系统,以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增值税发票和纳税状况的有效监控。
通过近两年的运行,各应用系统运转情况良好。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已推行80多万户,百万元版、十万元版和大部分万元版专用发票已取消手工开具,使用该系统开具。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全面投入使用,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在全国3800多个区县以上税务机关联网运行,促进了企业依法申报纳税。金税工程发票协查系统的运行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
2.全国统一征管软件在税务系统稳步推广
国税系统使用的全国统一征管软件(CTAIS)正在各地推广使用。CTAIS软件涉及基层税务机关的事务处理、管理监控和辅助决策等业务,涵盖了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及税收执行等五个系列的基层税收征管和市局级管理与监控功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日元贷款项目的23个城市以及在河南、山东、浙江、深圳等地的推广工作已经完成,其余省也都各有一个城市在推广使用。目前,已有92个城市使用该软件。地税系统使用的征管软件以省为单位也正在推广使用。
3.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成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成功范例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海关、外贸、外汇等部门的配合下,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初步建立。通过与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互联,可以缩短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集时间,加快外汇核销,提高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信息的传递速度与质量,加快了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是税务系统首次利用权威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加强管理的成功实践,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供了范例。
4.其他各应用系统也正发挥积极作用
公文处理系统、法规查询软件、反避税信息系统软件、地方税十税一费、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稽查查帐软件、资产管理软件等也开始运行,这些都为加强税务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5、抓紧金税三期工程的研究和论证
尽管税务系统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国家对整个税收工作的要求来看,税收信息化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各领域的应用有待进一步拓展、完善和深化,各系统间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整合,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工作以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的目标还远没有实现。2001年11月,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局时,对金税二期工程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明确指示金税三期工程要尽快立项,并要求建立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收工作所有环节、覆盖国税和地税,且能与有关部门联网的税务信息化的"天罗地网",以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加速我国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发展,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正抓紧金税三期工程的立项及有关研究工作。
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一体化原则,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在总局和省局两级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和各个工作环节,既包括国税又包括地税,并能与银行、海关、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联网,建设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共享、决策支持等四大子系统,成为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它的建成将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实现对税源的全面监控,实现税务管理业务的全面网络化运行,实现上级对下级机关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实现国税和地税信息共享,以及与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既能满足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业务处理的需要,同时满足市局、省局和总局各级管理层的监控、分析、查询和辅助决策的需求。
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将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思想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改革,实现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使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更加透明、更加便捷、更有效率,同时树立税收队伍更加廉洁的公众形象。
二、税收科技进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
税收信息化建设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税收信息化将为我国的高科技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提供支持
1、信息技术为税制的优化与调整提供技术支撑平台。
伴随着管理的向上集中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系统的支撑,使更为合理的税收制度的设立成为可能。通过分析利用各类税收管理应用系统中积累的海量数据,可以对税收经济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利用,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部门提供宏观决策的依据,使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具针对性与时效性。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税收的宏观调控手段将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
2、税收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税收执法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随着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上收趋势进一步强化,信息处理的集中度将逐步提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体系的健全和税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加强,提高信息处理的集中程度已成为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税务信息实现集中处理,可以进一步减少税务执法的随意性,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法执行的刚性,使税收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和透明。
3、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为决策提供依据
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网络互联,使税务机关拥有来自纳税人的大量数据信息,可以提高税务部门对经济税源的分析能力和监控水平,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更好地指导税收征管工作。
(二)税收信息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技术平台
1、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纳税服务
税收信息化不仅给税务内部工作与变革产生重大影响,而且随着税收征管业务的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税务部门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优质地服务。通过实行税务和银行等单位的联网与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电子申报,可以简化申报与征收,使基层征收和管理机构适当集中,机构设置更趋合理。随着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广泛联网和信息共享,建立普遍的社会信用机制将成为可能。随着电子申报手段的普遍实行和多种纳税方式的自由选择,纳税人纳税的自主性将得到加强。
2、为纳税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与政策指导
各地的很多税务系统已经开始陆续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公共服务平台。这个服务平台基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系统、数据仓库、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呼叫中心等)之上,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准确、便捷的涉税综合信息网上服务。
纳税人在这个税收公共服务平台上应能够查询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各种涉税事宜的办理指南,历年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法律、法规,最新的各种税收政策、税务公告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作废、丢失信息,纳税人关心的各种涉税统计信息、各种证照审批结果,纳税人的纳税诚信信息等等;根据权限还可以得到个性化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的各种服务,使纳税人可以享受到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三)税收信息化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发展契机
税收信息化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巨大的商机。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工程之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网络改造与系统建设所需的计算机和软件等信息产品,有相当部分将来自国内企业,必将促进国内电子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