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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效率范文1
关键词:监管信息;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三)利用信息,深度挖掘,提高监管的科学性
金融监管效率范文2
2009年10月我国创业板正式推出,截止2014年底已有406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队伍正不断壮大。然而大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表现出IPO超募融资现象,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率就达到86.47%。截止2013年底,据WIND资讯显示,在创业板上市的355家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2 149.18亿元,计划募集资金872.58亿元,超募率达146.30%,远高于主板市场。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IPO超募问题,2009年10月15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强调超募资金也要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010年1月5日深交所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并于2012年8月16日进行了修订。该备忘录严格限制了超募资金的用途,强调超募资金应当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
巨额超募资金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都是一些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公司,投资者对这些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寄予很大的预期,因此IPO发行价过高,超募现象突出。过多的超募资金会导致上市公司滥用募集资金,投资效率低下,而且损害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甚至影响资本市场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学者们对中国资本市场超募资金的产生和投资效率展开了一定的讨论,但截至目前还没有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深入剖析的典型案例研究。本文以201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为例,深入分析公司超募资金投入各项目产生的效益,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案例研究,以期为其他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超募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二、汤臣倍健IPO融资动机分析
(一)公司简介
汤臣倍健创立于1995年10月,2002年系统地将膳食补充剂引入中国非直销领域,并迅速成长为中国膳食补充剂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也是中国保健行业第一家AAA信用等级企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0年8月,国际篮球巨星姚明签约成为汤臣倍健的形象代言人,同年12月15日,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2011年7月,汤臣倍健被评为“2010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20强”。2012年1月,汤臣倍健入选福布斯2012中国最具潜力上市公司榜。2014年,公司总资产2 701 174 365.96元,净资产2 447 695 999.81元,营业收入1 704 980 536.89元,净利润502 594 966.94元。
(二)汤臣倍健IPO及超募资金情况
根据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显示,计划发行数量为1 368万股,计划募集资金为28 068万元。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9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 3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 504 800 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 542 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 425 258 000.00元,发行市盈率115.29倍,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超募率407.79%,其发行价刷新了创业板开板以来发行价纪录,成为创业板第一高价股,也仅次于中小板海普瑞(002399)148元的发行价。
(三)汤臣倍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汤臣倍健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信息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分别为13 902.00万元、12 300.00万元、1 866.00万元,另外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公司的产能逐渐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新建生产车间扩张规模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能。随着公司的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销量的高速增长,公司的营销网络渠道也暴露出广度、深度不足、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等问题,于是借鉴国际上连锁经营模式,公司大力拓展连锁店市场,优化营销网络渠道建设。以上两个战略项目的实施必须要以先进的信息系统技术为支撑,因此公司大力推进信息系统技术改造,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汤臣倍健IPO超募资金投向效率分析
(一)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通过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如表3-1所示,汤臣倍健各项超募资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妥善安排,董事会对公司各项超募资金使用进行决议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也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汤臣倍健超募资金主要投向为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品牌建设、收购珠海普迪电子公司、扩大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以及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表3-1 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单位:万元
注:资料来源于汤臣倍健公开披露的公告
(二)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资效率分析
1.品牌建设项目。
2010年7月公司成功签约姚明为形象代言人,以姚明为形象代言人的品牌推广策略逐步展开,为了进一步提升“汤臣倍健”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完成“汤臣倍健”由渠道性品牌向大众知名品牌转变,公司2011年1月9日公司将26 235万元用于品牌建设,以媒介广告为主,辅助各类品牌活动、终端促销活动、公司形象推广、售后服务,形成整合营销及立体品牌推广行为,全面推进“汤臣倍健”品牌建设。
2011年春节之后品牌建设投资效应在终端开始显现,汤臣倍健诚信、健康的形象得到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渠道的拓展速度与议价能力大大提高,渠道的深度营销明显提高,单店销售特别是大型连锁药企销售明显提升。汤臣倍健在2011年和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5 817 858.92元,1 061 638 677.96元,增长率分别为92.84%和78.18%,呈现出高速增长,这些都归功于品牌建设投入,品牌建设投资表现出很高的投资效率。2013年3月21日公司又追加12 136万元投资,使用33%的超募资金用于品牌建设符合公司品牌战略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的品牌理念。
2.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汤臣倍健全资子公司广州佰健从2009年开始实施连锁营养中心拓展计划,已呈现超预期发展趋势。为抓住此良好市场机遇,2012年2月21日公司使用15 565.91万元(占超募资金14%)增资广州佰健用于开设汤臣倍健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广度和深度建设,确立和加强汤臣倍健在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市场地位。
公司实施连锁营养中心项目是基于原有销售终端以药店、商超为主,因受场地限制,难以为顾客提供直接、充分的服务,即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缺乏直接联系,难以直接了解消费者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公司零售终端消费者”整个流程中,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由于中间环节的存在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脱节情况。公司最初的设想是连锁营养中心的设立能为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的顾客享受公司提供的如健康检测、膳食指导、咨询、定制个人营养计划等服务,又可使顾客对公司产生依赖,同时还能产生连带销售。但是该项目投资效率却并不乐观,如表3-2所示,从2012年到2014年产生的效益微乎其微,甚至在2013年出现效益为负的情况。
表3-2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连锁营养中心产生效益情况
单位:元
注:投资效益以项目能带来的净利润衡量
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对原有业务及包括连锁营养中心在内的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已调整对应广州佰健的原有业务布局,对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行业务收缩,2014年内收缩了部分网点,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连锁营养中心缩减为657家,较2013年底减少了90家。2014年连锁营养中心的自营店、联营店以及加盟店收入也因为网点的收缩有所减少,而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批发业务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2014年的网点调整进一步说明连锁营养中心在前两年的投资效率并不理想,改项目的选址、装修、人员、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较普通连锁店高,产生的费用高,然而并不能带来销售收入的高速增长,导致效益为负。
3.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由于2010~2011年汤臣倍健销售业绩连续两年高位增长,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8.58%,净利润同比增长76.54%;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0.12%,净利润同比增长102.41%,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规划产能与设备配套已无法支撑原规划的4年增长需求,为了确保满足产品市场供应,公司2012年2月使用15 986万元超募资金用于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表3-3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效益
单位:万元
“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与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的产能不可分割,均属于3号厂房的建设项目,因此共同进行效益测算。2012年由于项目投产初期生产尚不稳定,效益未达到预期,2013年项目开始达到预期效益。截止2014年年底,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该项目的效益共同计算金额为41 514.97万元,而依据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2014年带来的净利润为20 117.91万元,可见已远远超过预计投资效益。
4.收购珠海普迪电子。
珠海普迪电子(以下简称普迪公司)公司位于珠海市三灶科技工业园二期,紧邻汤臣倍健现有生产基地,占地面积为33 869.3平方米,为并购后的整合、改造、扩产提供了土地保障。已建有厂房等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其中厂房的建筑面积约5 334平方米,宿舍建筑面积约2 950平方米。
汤臣倍健收购普迪公司100%股权后,充分利用了普迪公司的土地资源及厂房等建筑物,一方面,及时利用一部分场地用于仓储以及员工生活宿舍;另一方面,长远规划用于生产的储备发展用地,视公司的业务发展与实际需要,适时通过技术改造、新建膳食营业补充剂产品生产线等方式,打造膳食营业补充剂的全新产能。此外,此次收购性价比较高,普迪公司截至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约为2 509万元,收购价为2 340万元,而且收购成本相比公司通过土地一级市场直接购地新建厂房的成本更为节省,更为重要的是节约了生产车间建设与启动时间,更有利于实施和达到公司的战略目标。
5.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原材料购买与储备、人工成本、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和资金占用将持续增加,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断增大。汤臣倍健分别在2013年1月使用22 000.00万元和2014年2月使用13 194.89万元及其利息约5 344.92万元共约18 539.81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按当时最新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分别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1 320万元和1 112.39万元,该项超募资金使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没有违背公司的发展战略,且为公司带来潜在的投资效益。
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提前偿还了将于2011年6月1日到期的银行贷款合计7 000万元,贷款年利率5.1%,此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约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120万元,充分体现出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案例启示
案例分析结果表明汤臣倍健建立了良好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为此后超募资金的高效使用奠定了基础。截止2014年2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全部投入生产经营,各项投入均与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总体上超募资金管理效率高,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标基本一致。从以上案例研究得到的启示有:
1.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超募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才能带来高投资效率。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各项目总体上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效率,这与其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是息息相关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决议,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最新的政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投向应与公司的主要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几大项目都是围绕公司制定的战略计划展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超募资金严格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投资。
3.上市公司应加强超募资金的管理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汤臣倍健各项目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率但也出现连锁营养中心项目一直达不到预期效益的情况,但是公司很快进行了业务调整。因此,在各项目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出现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情况,这时公司应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胜蓝,焦守滨,杨子娇,文彩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投资者保护――基于科伦药业的案例研究[J].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1,(4):279-290.
[2]谢获宝,谭郁,惠丽丽.上市公司IPO超募与投资效率研究――基于创业板市场的经验证据[J].证券市场导报,2014,(1):19-25.
金融监管效率范文3
在功能视角的监管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设计农村金融的监管结构和监管规则,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因而更能适应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的要求。与机构视角的金融监管相比,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防范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着重预测在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结构上,目标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
同时,由于金融混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将不再局限于单个行业,农村金融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而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以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之间产生的系统风险,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安全。
二、有利于实现监管功能模块化
模块化理论的先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卡利斯・鲍德温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块化使得企业能驾驭日趋复杂的技术。通过把产品分解为模块这一子系统,设计者、制造者和用户都获得了很高的灵活性。
同样,模块化也可以运用在农村金融监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视角而不是在机构视角下才能进行。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就是不再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特征进行监管,而是着重于其金融业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且不论涉及这些功能模块业务是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分解,如负责各种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模块、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比率的模块等。这样就把复杂的农村金融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各子系统相对独立地运作,体现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顺应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态势。 图/摄图网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从功能金融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就应为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营造效率优先的监管理念。有专家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即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农村金融的监管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鳄鱼”之称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理解为该国的金融结构。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性的金融安排,动员储蓄资源,将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的效率。同时,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有利于平衡货币政策在农业经济中的效果,促进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以便及时调整农村金融结构与农业经济结构,保障农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另外,由于金融交易技术的发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模糊了不同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但从功能的角度看却是同质的,并且在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因此,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必要的变革,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效率范文4
首先,金融业混业经营、集团经营有加强的趋势。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一方面,由于金融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金融业综合化经营趋势的强化,使得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导致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频率和破坏程度增大。另一方面,金融交易结构复杂化,使金融活动的透明度降低,对金融监管当局准确及时把握相关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金融机构除了面对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将面临新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在逐步加大。
其次,金融国际化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一体化趋势。它一方面使资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提高了配置和利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经济的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利率和汇率的频繁变动、金融风险的跨国传递渠道扩大等现象,导致了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从而加深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陆续进入我国从事金融业务,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金融联系进一步加强,金融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由于各国之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金融政策(尤其是金融监管政策)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金融风险的增大和更加复杂。
金融国际化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是判别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以此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转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如果过度地注重金融安全而监管的宽严失度,就会抑制金融业的竞争,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一般说来,既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又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是有效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目标。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是需要耗费经济资源的,主要包括:监管者实施金融监管的成本和被监管者为配合监管而承担的成本。在制定金融监管目标和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监管成本,否则,不仅增加了政府预算开支,而且会加重被监管者的成本负担。因此,必须根据时机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尺度和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监管成本都能够量化,有些成本是间接和隐含的,如道德风险等,对此应予足够的重视。
二是金融监管的时效性。它意味着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这又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金融监管能力,比如具备先进的金融监管手段、有精通金融业务和实践经验的金融监管者,等等。
三是在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形成良好的监管合作关系,从而使得有关监管措施能够得到积极配合和有效贯彻。显然,金融监管的目在于监督和规范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这里存在着一个金融监管的实施和被监管者设法逃避监管的“博奕”问题。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性以及被监管者逃避监管失败时可能面临的成本约束。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形成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
金融监管效率范文5
金融全球化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而来,并且已经成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发达国家主导和推动了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保持各国金融稳定,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首要任务。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理念已经有了重要的转变:
第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
90年代开始金融危机在全球的频繁爆发,使得金融自由化理论遭受质疑,金融的脆弱性引发的市场失灵提醒人们,在增强金融机构竞争的同时保持金融稳定是监管当局的目标。这期间西方主要国家的监管当局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提倡在不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与竞争力,主要包括美国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在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澳大利亚在1996年出台的《金融体系调查》报告(The Wallis Report)。
从以上各国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各国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稳定这一基本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越来越注重妥善处理稳定与效率的关系,安全与效率并重是当前金融监管理念的核心。
第二,强调适度监管
如果监管当局强调安全优先,往往使监管者忽视监管的成本问题,导致过度监管。而仅强调效率,推进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过分关注金融业的效率,则会出现忽视金融安全,导致金融危机。因此现阶段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越来越强调“适度监管”。
适度监管首先要求对监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目标是使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力求使其金融监管措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其次,适度监管要求正确对待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正是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造就了华尔街的辉煌,也成为许多新兴经济体竞相效仿的对象。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大量的金融机构违背“谨慎经营”的原则,利用创新滥用金融杠杆,利用资本市场过度融资造成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的深度灾害,同时也反映出金融监管在金融创新上的缺失。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表示:“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也是不能禁止的,但是创新后,应该了解这些创新产品的好处和影响,在监管上给予一定的重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应充分评估金融全球化影响的深度和联动效应,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和推广作辩证分析。要更加稳妥地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积极引导和扎实推进银行业金融创新,同时注重防范创新风险,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理念。
适度监管还要求建立对“监管者”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机制,通过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金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例如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形成了新的权力制衡机制,有助于FSA能够更好的行使《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所赋予的各项权力。而美国也已经认识到在权力制衡方面存在的差距。2009年3月,美国财长盖特纳在出席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听证会时指出,目前金融体系在检查机制及风险平衡方面仍存在不足,而这可能引发系统性的后果。盖特纳说,美国有“责任”修补自身金融体系,并增强全球对市场经济在适度监管下能够走向繁荣的信心。
虽然没有一种金融监管模式能够适用于所有国家,但是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各国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其中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从各国实践分析,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种: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1999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则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
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断肆虐,促使世界各国都在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大框架基础上,积极推行金融监管的变革。美国采取的是由美联储、专门监管机构及州政府形成的伞状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模式将中央银行从监管体系中分离出来,使得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各司其职,集中精力专注于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不能兼顾的矛盾,有利于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此同时,统一监管有利于监管设施和信息的共享,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尤其是英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后,提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全球竞争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强化了伦敦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更是为世界各国混业监管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金融监管效率范文6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存在非理性选择
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一般来说,垄断是否存在于金融业取决于金融体系是否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西方经济学家的表明,某种规模经济可能存在于金融业,但金融业不是自然垄断的。我们也注意到,当一些大的投资者或筹资者有巨大的经济规模时,或者金融市场的某些参与者占有技术、信息及交易成本的绝对优势时(比如在支付系统的备付方面或是在分支银行运作方面),换句话说,这种规模经济在一个特定市场上大到能够给单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带来很大的进入成本障碍时,就会形成金融垄断。例如,某个特定区域的商业银行,可能因其具有地域优势而享有金融服务的垄断权;或者某些拥有雄厚财力的公司或对吸收存款的银行来说具有垄断权等。通常,垄断在增加生产者剩余的同时必然会减少消费者剩余,且减少掉的消费者剩余必然大于增加的生产者剩余,造成福利净损失。
在金融领域中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都存在。正的外部效应通常会给金融体系和社会带来好处,比如一家金融机构的良好经营状况使公众增加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并产生对未来的良好预期,这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是有很大好处的。但由此会引出搭便车问题,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大减少了个别商业银行被挤兑的风险,且那些没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也会从中受益,从而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但这又会使不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正的外部效应因此会逐渐减少。金融领域中负的外部效应不加遏止就会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比如一家银行的倒闭会破坏公众对其他银行的信心,甚至造成大规模“挤提”、“破产”等银行危机;保险人故意损毁财产的诈赔行为损害了所有保险人的利益等等。
依靠市场机制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充足,而且获取信息的成本比较高昂。当信息不完全时,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使交易费用上升,市场效率下降,从而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就金融领域而言,信息不完全会造成信息的生产者之间的搭便车现象,另外,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道德风险则是主要问题,它表现为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报告监管当局的信息常常是不真实的,我国各金融机构填报的财务报表又是监管当局获取金融机构信息的主要渠道,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也仅限于在报表上进行汇总,所得出的数据必然失真,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依据。2000年以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检查,以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和财务盈亏的真实性为检点,结果发现了许多问题,其中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更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加上高负债经营的金融机构本身就具有违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冲动,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自利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加剧了这一冲动,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奇了。
金融业是一个高度受保护的行业,这首先表现在信息约束上,即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监管当局会采取信息约束手段,以监管惩戒机制取代市场惩戒机制,从而降低社会的风险意识与风险预期。其次,还表现在许多国家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上。在我国,政府信用成为金融机构的强大后盾,政府的救助措施一方面增强了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却滋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不注重谨慎经营,一味依赖政府的“救场”。在是否给予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救助和市场退出方面,金融机构(常常是规模大、社会深远的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构成了一个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金融机构很清楚,监管当局的“不给予救助”只会是“不可置信的威胁”,因为一旦金融机构倒闭,社会将承担巨大代价。因此,按照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原理,金融机构必然选择从事高风险业务,一旦陷入支付危机,监管当局充当最终贷款人给予流动性支持或允许其采取增资扩股的措施使其免于倒闭。另外,公众也认为监管当局会对各种金融资产提供保护,从而在选择金融机构时不考虑其风险状况,使得一些资信差的金融机构也会获得存款,这无疑违背了监管初衷,并导致了金融机构和公众高风险资产的增加,危及整个金融系统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
(一)金融监管的成本
1.费用类成本
这是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形成本,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与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这类成本能以货币计量,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成本。它包括拯救有问题金融机构所付费用、监管人员的工资、培训费、资料费、车船费、差旅费、电脑购置和保养费、监管信息化化费用以及信息宣传费等。这些费用往往由监管当局或被监管的金融组织来负担。
2.损失类成本
这是当金融监管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自动配置作用,限制了充分竞争或抑制了金融创新,影响到市场激励机制时,导致有关经济行为主体改变其行为方式所造成的间接效率损失,严重时可能会带来整个行业效益下降,甚至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下降。
3.腐败寻租类成本
监管容易导致腐败寻租行为。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管制下,金融企业获得利益并不都是通过增加业务数量和降低成本的方式,还有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分配性努力而获益,即把财力、人力用于争取当局的种种优惠政策上。例如,通过影响当局设立限制别人与自己竞争的规则就是获得利益的途径之一。这个对于某些利益集团和当局较有利可图,但对整个社会福利而言,却是一种损失。
4.监管失灵类成本
金融监管的必要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必然有效。监管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金融监管当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也会存在监管失灵。这类由监管作用的局限性带来的成本包括:由于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足造成决策失误,资源浪费;由于决策层次繁多带来的协调的成本;由于金融监管者在时间、阅历、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有限性而可能引起监管决策不完全正确带来的损失;以及由于决策者自身的利益约束,出现决策偏离正确决策方向等。
(二)金融监管的收益
1.效率型收益
金融监管作为纠正金融市场失灵的手段,主要通过监管当局制定的一系列“游戏”规则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避免市场自发作用造成的资源浪费。(1)金融垄断形成后,垄断者可以借助垄断地位在金融交易中提出歧视价格和其他不公平条件,这时金融垄断就会影响金融效率,此时,政府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就可能阻止这种损害金融效率的行为,促进整体金融效率的提高;(2)金融交易中存在的正、负外部性,可能损害金融交易参加者的利益和降低金融运行的效率,“搭便车”问题会挫伤交易者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通过提供存款保险制度、制定相应规则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可以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效率;(3)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率、高风险的行业,公众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这就出现了信息在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导致存款者无法辩清哪家银行更安全和更有效率,金融监管是弥补金融机构财务信息公开不足的有效手段。这时,金融监管当局可通过信誉评级等向社会公众披露这类信息,以便于存款者把稳健银行和风险银行区分开,促进银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2.安全型收益
金融监管通过规范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设置金融市场准人的最低标准、风险监管和金融救助等措施保证金融机构的质量,增加社会公众的信心,消减可能引起金融动荡的因素,从而保证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挤提存款的蔓延,形成一个稳健的银行体系。同时,金融监管也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保护了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
(三)影响金融监管成本收益的因素
1.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
金融监管机构模式本身并不保证监管能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达到其目标,但若组织架构设计得当,无疑可起到疏导和催化的作用。一般说来,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分工合作、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的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是在分业监管背景下将银行监管机构设立在央行内;模式二是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指设立于中央银行以外,直属国务院管辖,同时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系。
就成本分析而言,不同的组织架构意味着不同的监管成本。由于监管呈现出规模效益(economy of scale)和范畴效益(economy of scope),所以监管者数目愈小 (甚至只有一个)优点便愈多,这样的监管机构费用类成本和监管协调成本就较低;在第一个模式的框架下,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分设监管机构,导致机构众多,人员冗杂,监管效率不高。而在第二个模式的框架下,统一原来规模不大的功能监管人,各功能监管人加强协调共享信息,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又会提高监管效率。例如,英国合并后的金融监管局(FSA)监管范围比被兼并的9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略广,但按真实价值,FSA在 1999—2000年度的预算成本就低于合并前各监管机构成本之和。但是,另一方面,第二个模式又难免出现监管目标交叉、模糊,混淆不同行业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文化差异以及可能会增加道德风险,从而加大效率损失类和寻租类成本。
从监管收益方面分析,将银行监管的职能置于中央银行之下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获得较大的安全收益;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的综合监管模式通常设立统一监管机构。因为能尽可能地消除监管死角,分享监管信息,鼓励金融创新,所以有较大的效率收益。但应该注意的是,监管模式的收益大小是与经济金融体制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占主导的经济体系中监管模式一有较大收益,而在混业经营情况下,监管模式二有较好的效率收益。
2.金融监管目标的选择
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虽然,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均衡,但是在某一时期,监管当局必然要考虑是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还是以鼓励金融机构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活力为重心。两种不同的监管价值取向必定影响监管的成本收益。
若选择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那么有可能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增加对有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的费用支出,从而增加了监管费用类成本;严厉的金融监管还不利于竞争,从而削弱了金融效率。一般而言,监管越是严格,监管成本就会上升,随着监管程度的加大,收益开始下降,收益与成本差也逐渐缩小;当监管过于严厉时,监管成本会等于收益,更严格的监管会使监管成本大于收益。
若监管当局选择以金融效率作为监管重心,一般会适当放松监管严格程度以促进竞争,鼓励创新,从而监管成本会下降,效率收益也会有一定提高,但可能会以牺牲安全收益为代价。因为金融机构的风险在追求创新和刺激效应中积聚,银行的信用危机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体经济的稳定。
3.监管者的激励机制
金融监管者的激励问题有时会关系到整个监管政策的成败。按照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监管当局是由一些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政府部门,其行为目标并不是或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他们会使自己的行为遵循某种组织程序和规则,并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评估其行为的绩效,这些特点使监管当局具有了某种类似于私人组织的内在目标,可称之为内部性。当监管人员的个人目标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时,或者由于不恰当的激励机制使监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懈怠工作,缺乏积极沟通信息的动力时,监管成本肯定会上升,而收益会明显下降。一个好的激励机制,不仅包括经济激励,还应包括对事业满足感、认同感这些目标价值的肯定,好的激励机制会使监管政策执行成本最低,决策时滞缩短、决策信息更完备、协调更容易、失误更少,监管的成效会更大。所以,一套完善的监督监管者的激励机制是有效金融监管的根本保障之一。
4.金融市场及其参与者的行为特征
金融监管本身的特点就是限制金融机构的行为,从市场准人到业务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一直到最终的退出。若被监管者行为规范,自觉遵循监管的条例细则,则可以使监管规则自我实施,而非由监管者强迫;如此一来就可达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若被监管者处处逃避监管,经营行为不规范则会加大监管政策执行的难度,提高成本,成效也不会理想。
当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时,由于金融交易结构更加复杂,使金融活动的透明度降低,监管当局从外部监管角度收集信息的成本和难度都会加大;另一方面,在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大,金融体系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大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对消费者造成福利损失,此时,监管当局为消除潜在利益冲突的成本也会增大。
三、构建效率和稳定性兼顾的监管平台
(一)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成为整合金融监管效率的必然选择
随着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特别是金融集团接二连三的出现,传统的监管安排难免陷入捉襟见肘的境地,监管效率无从谈起。为此,当前最急迫的任务就是做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于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下,协调工作的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如果风险因素可以在整个金融业自由流动,而不同监管部门在目标、监管要求和手段等方面又各不相同的话,就更难及时达成有效的协调。从总体上把握的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就是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
金融监管体制一体化发端于北欧国家,最初是把银行、证券及保险监管职能合并在一家机构中,北欧国家在整合的监管机构下运转了较长的。实践证明,它们不仅提高了效率,又实现了规模效益。随后,建立一家超级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形成“牵头监管者”则是北欧国家监管体制“一体化”思路的延伸。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是闻风而动。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统一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还规定英格兰银行此后只在总体上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负责。日本、美国也正在积极筹备建立这样一家超级监管机构,统一对“全能化”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超级监管机构的优势主要在于:(1)管制机构的减少使得一些稀缺的资源可以被共享,这有可能降低制度成本,带来一定程度的规模,同时也有可能带来范围经济,即因同时管制不同职能领域而收到制度成本降低之利;(2)可以更好地与金融集团企业相抗衡,更有效地、全方位地监控业务多样化了的金融机构;(3)单一监管机构原则上可以避免政出多门所导致的政策不一致、相互重叠或出现管制缺口,容易确定和分清管制的责任,避免相互推诿的发生;(4)可以缓解管制人才匮乏的,使有限的人才资源得到集中和有效的利用。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监管一直被当作是优先目标,且由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为强化银行监管付出了巨大代价。,还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资金过多流向证券和房地产部门而助长投机、导致经济秩序紊乱。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和商业银行的运作规范化,以及金融业内各行业间将相互开放、相互进入的金融格局,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创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具体做法是: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全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活动,协调金融监管与外部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提高监管能力,实现协同效果和规模效益。在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立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保险监管局、信托监管局,将原分业金融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归并和组合,由相应的监管局取代,分别负责相应行业金融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监管委下的监管局还要在全国范围内按金融区域设立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金融业的全面监管,对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所花费的资金均来自被监管的机构,这种非政府性的资金安排,使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相对独立性。
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削弱中央银行的权力,监管机构的整合过程是与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两项职能分离过程相伴随的,这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中央银行的权威性。问题在于,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剥离出去要做好危机管理的安排。英国模式对我们有价值,它采取了较为正式的,即建立在财政部、中央银行和统一监管机构三方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
根据2003年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维持分业监管体制,组建了银监局,同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一体化监管。采取这一渐进式改革的模式可以保持现有制度的连续性,降低体制转换成本,也可为实行统一监管所需基础建设争取时间。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为中央银行、各监管机构派出的代表,成员将定期召开会议,以协调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在以下方面所做的努力:(1)及早发现国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掌握引发系统风险的成因,并通过有效的监管降低风险;(2)建立更有效的程序,保障监管规则的执行与发展,有效地识别、弥补不同金融部门监管标准之间的差距;(3)确保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各监管部门之间能进行持续的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在达到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程序来监测和促进金融体系提高效率和稳定性的目标时,就可认定其完成了历史使命。
(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减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扩充监管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措施有:
——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从金融机构内部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非现场监管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可靠,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度和财务报表的可信度。
——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建立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其按照现行法规的要求,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披露经营的真实信息。这样就把金融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利用市场法则迫使金融机构增强自身运作的稳健性,而且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另外,还要进行制度改革,统一会计处理,加强会计对金融业的监督功能。
——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实现监管手段的市场化。例如,可以引入在国际上早已成为惯例的金融机构信用评审分级办法,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这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适应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需要的资信评估机构,同时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划分信用等级,使监管当局在原有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引入信用等级这一形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干扰。
——推行风险预防的质量型全面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管的与形式,要由单一的、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监管向以风险预防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型全面监管转变,完善金融监管的内容,同时改革过去简单、滞后的检查方法,实现监管形式的多样化。
(三)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
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已有的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然后是抓紧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人、退出规则,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及时出台金融规范。
信用观念的弱化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金融问题的主要根源,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其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司法部门片面考虑和保护地方利益,默许企业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致使金融部门巨额债权被悬空,同时也掩盖了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金融配置背离偿还性原则,就是从根本上违背金融运行,必然造成金融环境的恶化。强调金融市场有效性原则并据以进行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从根本上增强信用偿还性原则的约束力,相对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则是基本保证。
由于我国没有独立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司法体系,对各种逃废行为只能愤而视之,以银行为例,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对于银行的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不仅人为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