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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体系范文1
【关键词】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建设;必要性;内容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得以不断深入,这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性,则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进行探索,这不仅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对于农村经济工作的开展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1.需要进一步对现行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进行完善
当前我国各项会计工作都需要遵循《会计法》,在《会计法》指导下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可以说《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开展的母法。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以公有制为主导地位,而《会计法》在制定过程中不能对各种性质的经济组织都进行面面俱到的进行规定,其主要是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作为约束对象,对其他经济组织只是进行了必要的兼顾。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具有特殊性,所以在《会计法》中对其涉及的较少。这就导致在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中很难有效的对《会计法》进行参照。目前国家虽然颁布了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但在制定中并没有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会计控制和农村财务会计监督有所规定,从而导致财务会计制度上的盲区。尽管当前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都得以进一步加强,但在具体实施中还欠缺规范性和系统性。所以需要加快推动农村财力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设,更好的推动农村的经济的健康发展。
2.需要加快对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进行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加快了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进程,而且农村村集体的收支格局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需要进一步对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体系及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制定科学合理的村级财务内控制度,确保建立新型的农经监管体系,以便于更好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
二、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内容
1.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监督主体
在相关会计工作规范中对于会计监督有明确的规定,其指出在单位经济活动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来进行会计监督,村集体组织同样受此规范的约束,但其自身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村集体不属于国家基层政权,所以只进行村会计和出纳的设置,而不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由村会计人员对村内部实施会计监督职责。
其次,目前我国村集体实行村民自治,更重视基层民主的发展,作为村委会其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单具有依法办理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有条件的村可以在村民会计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委员会的设置,通过审计监督委员会来对村财务和村干部进行监督权的行使。作为审计监督委员会其所拥有的权利是村民会议赋予的,所以其需要对村民会议进行责任,将其工作情况向村民会议进行报告。
最后,对村集体会计进行监督还可以由财政、农经、税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来进行。另外,还可以将审计经济业务的职责委托给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监督。
无论是村会计人员、审计监督委员会、实施国家监督的相关部门,还是注册会计师都是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监督主体,而且各自所进行的监督都相辅相成。群众监督是与以上四个监督主体的监督相脱离的,其属于第三者的监督,具有更多的优势。
2.监督依据
在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监督主体进行监督过程中都需要有必要的依据。通常情况下监督依据大致有以下几种,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地方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村集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村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这就需要国家在进行各种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时,需要充分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进行充分的考虑,这样才能在各项统一制度中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融入其中,在各项规定中都能够有所涉及。但作为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设,则需要在确保会计监督有章可循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制度来进行村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出,确保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更加规范和系统。
3.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监督内容
在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内部会计监督工作中,需要严格依照相关会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监督、会计账薄监督、实物款项监督、,财务报告人监督,财务收支监督,同时还需要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作为审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上述监督内容的同时还需要对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农民负担、土地流转及群众关心的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事项进行有效的监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要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对其如实进行提供相关账册及凭证、报表及资料,不能对其进行隐匿和谎报。对于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做好配合默契工作,确保其所出具的会计报告具有有效性和真实性。
三、结束语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广大村民切身利益,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会计监督是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村集体经济会计监督工作,就必须加强农村经管队伍的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监督制度,健全民主理财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推行问责制度。
参考文献: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2
关键词:兰州市;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
一、兰州市构建节水型社会的背景
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够推动城市空间的扩张、人口规模聚集和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反过来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兰州市面临着水资源供给短缺和工业发展需求的负反馈环中:兰州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720立方,仅占全国水平的33%,突破了国际重度缺水警戒线;然而,在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需要充足的水资源作为支撑。
在节约用水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将兰州打造成国家节水型城市无疑是在水资源硬约束下谋求经济持续发展的最佳藕合点和最优路径,将有利于解决高效城市水安全问题、全面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充分改善城市水生态,也有利于促进兰州新型城镇化进程、构建西部生态文明建设。
二、节水制度的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们对节水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节水型社会研究:陈莹、赵勇[1]等(2002)通过建立“综合目标分层次评价模型”对节水型社会发展水平进行了评价量化综合评价,结果表明2000年节水型社会发展水平指数为10.2%,且各区域之间存在差异,节水型社会需要进一步发展。褚俊英,王浩[2]等,总结了我国节水型社会的基本经验,提炼了节水型社会中的基本问题,并指明了未来节水型社会的方向。其他学者结合不同节水试点区,对节水型社会进行了实践的研究,如:姜蓓蕾,徐澎波(2012)[3]等。
2.节水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李有生[4](2004),研究认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在政府调控的基础上要坚持产权明细的准市场制度是关键所在,要依据资源总经济价值理论和社会成本定价法来合理地确定水价。
3.水权、水市场研究:郑航[5](2011)总结了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和规律,并在流域范围内提出了初始水权分配的要素和框架,并在石羊河流域做了实证研究,将其对水权制度的设计推广至干旱半干旱流域。胡洁,徐中民(2013)等[6],以张掖市的水权制度为基础,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了现行水权制度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应当完善地下水的管理、实行成本水价和公开水价信息的政策建议。
4.水资源定价研究:陈丽,司训练[7](2007)从理论的角度对水价的制定进行了研究,通过国内外水价制定的过程,认为水价理论是按照定价理论、定价模型、水价格理论和水价格弹性四条主线依次发展的。刘世庆、许英明[8](2012)研究表明,城市水价从过去立足于社会福利的“水费”正逐步向立足于市场供需的“水价”转变,水价对于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需要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价格的形成基础。
5.国内外节水制度的比较研究:严冬、王修贵[9](2004)研究表明,借鉴国外的经验发现:对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制度的关键,推广节水技术则是一种辅助措施。江平[10](2006)总结了以色列、美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的先进的节水经验,因地制宜地提出了适合我国西部农村的农业发展道路,对创建西部区域特色的节水农业有重大意义。
三、兰州市节水制度不足之处
目前兰州市实行的节水制度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省部级法律法规、地方层面的法规和一些政策性文件。在制度层面上,兰州市现行的节水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依然有一些疏漏和不足。通过对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和国电兰州热电厂等重点用水企业的调查发现,兰州市节水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1)阶梯水价的实施。兰石化在发展过程中,对本企业的节水设备和节水技术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投入,实现了水的梯级利用,排水做绿化和循环水串级使用,节水效果较为显著。 因此,在一定层面上,大型化工企业虽然是化工企业,但是其节水的潜力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挖掘出来,如果实施阶梯水价,那么企业会陷入“高投入――高水价”的低效率陷阱,则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抑制企业的积极性。而对于一些低效率的小企业来说,对用水总量的控制可能更为有效。
(2)水的计量问题。国电兰州热电厂使用的水价为0.08元/吨,用水量为3200吨/时,总的用水量包括一次水的使用量和生活消防水的使用量。2013年,开始在入口对污水收取12元的排污费。这种入口计量收取排污费的做法是不严谨的,在实际操作中,作为供给自来水的民渠管道从自来水厂到目标企业是有损失的,但是因为入口计量的标准使得这部分计量损失由企业来承担。企业和自来水厂之间因为管道维护的问题而存在矛盾,因此在制定用水计量的过程中应该将计量过程中的损失考虑在内。
四、兰州市节约用水制度的对策建议
(1)编制城市综合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思路和重点,应该本着“规划先行”的原则,兰州市应当将节水规划作为未来城市节水的“科学指南”和构建节水型城市的“行动纲领”,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用水方式为突破口,以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支撑,三位一体地探索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方案。同时,批判地借鉴一些其他地区的节水规划,如日本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美国和以色列的经验也表明,一个完善的城市节水规划能有效地提高一个地区的节水水平。
(2)完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2002年的新《水法》明确提出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2006年,又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的管理条例》中的取水许可就是国家实行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的一个具体的实践。作为一种对水资源的动态管理方式。受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总量控制法缺乏科学性;受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定额管理易造成水资源的非生产性配置,使二者无法协调。因此,在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过程中应该通过水资源总量编制和定额的编制技术来达到二者的统一。
(3)完善用水计量制度
用水计量制度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计量收费制度的基础。正确的计量用水量是节水的第一步,在具体的实践中,不仅要对用户的用水量进行计量,而且应该按照计量的用水量进行不同梯次的收费,这有利于节省用水的开支。根据不同的用水量用户采用不同的计量收费制度,在定额内采取平价制度,当超出定额用水量时,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企业与自来水厂之间存在用水计量范围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对管道损失计量做出明确的规定,不断完善用水计量制度。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水资源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是否完善关系着一个地区供水的稳定程度,因此需要尽快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水突发事故的准备。另外,还需完善水质监测制度,构建信息共享机制,需要尽快地完善水资源质量监测制度,引入诸如非政府组织、科研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定期对水质量进行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公之于众,让公众积极地参与到监督的行列中来,实现信息的透明化,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共建绿色健康的节水型社会。(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陈莹,赵勇等.节水型社会评价研究[J].资源科学,2004,26(6):83-88.
[2]褚俊英,王浩等.我国节水型建设的主要经验、问题和发展方向[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1:11-16.
[3]姜蓓蕾,徐澎波等,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效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12:59-65.
[4]李有生.农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经济分析[D].南京农业大学,2004,04.
[5]郑航.初始水权分配及其调度实现[D],清华大学,2011,05.
[6]胡洁,徐中民等.张掖市水权问题初探[J].人民黄河,2013,35(3):36-38.
[7]陈丽,司训练.水资源定价理论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02:72-76.
[8]刘世庆,许英明.我国城市水价机制与改革路径研究综述[J].经济学动态,2012,01:91-95.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3
取得的成绩
一、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农业技术进步。
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否则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就不能被广大群众所掌握,就不能得到很好地转化。现阶段农业先进县并不是缺少技术、缺少科技成果,而是有技术,缺乏推广途径和手段,技术干部大都停留在上面,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我们致力于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把科技成果送到千家万户和各个生产环节,使科技成果的研制者川播者、接受者能够融为一体,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二、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经营信心。
从***农业发展实践看,科技在农业增产增收中所起作用表现得越来越大。据18个科技推广较好的村调查,每工日的纯收入由过去的**元提高到现在的**元,务农的纯收入能高于从事二、三产业的收入,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的矛盾,稳定农户科学种田、科学经营的积极性。
三、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规模经营。
为改革传统农业提供示范。在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不变的条件下,把科技网络向村、组、户延伸,这是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提出的要求。我们以科技服务为桥梁,把以“户为基础”的生产单位同社会化生产联系起来,大面积推广科研试验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实行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既改革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又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存在的问题:
一、体系紊乱,机构配置倒置。
主要是“两个不顺”:一是体制设置没有理顺。县一级成立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目前无法协调四站(粮油站、经作站、土肥站、植保站)、一所(农科所)、一校(农校)之间的关系。教育、科研、推广、生产体系之间各网一面,缺乏配套性协作。二是人员配置没有理顺。全县县乡两级共有各类农业科技人员***人,其中县一级农技人员占***,乡镇一级占**%。村没有配备农技员,技术推广工作则由村级班子负责传递。这种倒宝塔型人员配置结构,既与农技推广相脱节,又与网络延伸相抵触。这“两个不顺”使科技传递出现“断层”,网络分布出现“断面”,专业指导出现“断线”等服务滞后现象。
二、运转不调,措施配套脱节。
一是少数地方搞农技推广,各自为阵,单项技术之间缺乏有机结合。有的科研人员热衷于室内研究,不愿从事大田试验。科研成果被闲置的情况也很突出。二是技术与投入脱节。近几年农技部门经费不足的困难比较突出,有的正常农技活动也被压缩。
三、服务不周,层次囿于表面。
一是服务项目缺乏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系列化服务;二是服务质最缺乏高效、低耗、优质的规范化服务;三是服务方式缺乏技农贸一体化的多样化服务;四是服务体系缺乏技术、资金、物资三配套的标准化服务。这种低层次的服务,往往形成星与点之间的辐射盲区,放弃了内围死角;少数农技推广单位甚至把主要力量放在不是搞技术推广,而是搞经营上,即使搞了些科技推广项目,也是高价收费,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给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带来了一定消极作用。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作出以下构思。
一、协调分配,提高服务执行力。
第一,调整县级,重点是“减肥”。理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站、所、校之间的关系,使挂帅的有实权,充分发挥其指挥协同职能;对功能相同,职能相近的重叠机构,可以作适当调整和合并,把富余的科技人员下派到乡镇去;采取“三不变”轮换制的办法,鼓励科技人员下基层搞示范、搞承包,对出类拔萃的农技人员可直接分配到乡镇担任农技推广的领导工作。第二,充实乡一级,重点是补齐。乡镇农技服务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技术人员的配备原则上要保持在50%以上,在科技力量调配上要注意向边远地区倾斜;农技服务内容可由生产过程中的服务逐步向产前、产后全过程方面发展。不能一步到位的可分阶段按规划实施。经济实力不足的,宜走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不宜向农民摊派抽薪。第三,强化村一级,重点是完善。组织上要健全村农技综合服务队,配齐农技员,也可根据本村特点,配置畜技员、鱼技员等。为减轻群众负担,有技术的村干部可以交叉任职。在技术指导上以面对面、手把手的辅导为主,也可用示范户的办法,一户带十户,十户带全村。
二、优化结构,增加科技转化率。
县一级农业职能机构有数十个,若加上乡(镇)一级,机构更多,如何搞好各部门分工,很值得研究。有计划地分解,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防止无效劳动,很有必要。笔者设想科研机构的主战场,就在引进科研成果、试验科研成果、比较科研成果等方面做文章,研究课题可分解到人,完成时间也可一并落实。农技工作部门则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上。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抓住能启动全县农业生产大踏步发展的带有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重点突破、推广;也可选择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效益高,并与现有重大科技成果相结合的项目进行推广,促进科技推广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三、提高素质,改进科技指导路。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构建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74-02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对于优化科学发展信用环境、夯实市场经济运行基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规模越大,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越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关系的单一性,使各个社会主体间的经济交往形式非常简单,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有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交换关系日趋复杂,以信用为基础的规范和制度日益成为维系各个市场主体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急剧增长。市场经济,信用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
其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开放格局中,信用环境对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有利位置,必须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无论是从横向还是从纵向相比,都与国际标准存在巨大差距,必须加快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入世后各领域的逐步放开,使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更大、领域更广,与国外企业之间的信用交往将日趋频繁。如果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就有可能降低整个行业、整个国家的信誉指数,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如果缺失诚信、不讲信用,对商业欺诈、侵权盗版、窃取商业机密等种种失信问题听之任之,还会影响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牵制社会发展步伐。
第三,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经济细胞和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重要条件。“市有信则立,无信则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新体制框架虽已确立并开始发挥作用,但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市场规范不完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之间控制失衡、市场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局限等因素,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而且严重扭曲了社会信用关系,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局面,必须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治本之策。
一言以蔽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无论是有效维护经济活动正常秩序,优化我国的投资和贸易坏境,还是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维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集聚相关要素,发挥其最大效用,是决定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鉴于此,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特性与市场经济共性相结合、内部思想整合和外部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从道德、产权、法律等几个关键维度入手,引导并推动它们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实现。
首先,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精神支撑。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能通过人们的自律,对经济、社会行为产生一定的柔性约束。一般来说,当前企业和个人诚信的缺失和信用的沉降根源于行为主体道德认知的歪曲和诚信意识的淡漠。解决这些问题要看现象抓本质,从引领正确道德风尚入手。由于道德教化是基于真、善、美等伦理价值层面上的人性状态的理性改造工作,因此,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大格局中,丝毫不能离开对行为审美情趣、意志品质和行为倾向的道德规范和塑造。换言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工程,道德信用理应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础。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支撑,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5
1.自学考试制度的开放性使之成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有效制度
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任何具有学习要求与愿望的人,任何时候均有不断学习接受教育的机会。自学考试制度的开放性成为了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最有效的制度,体现了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理念。
2.自学考试制度的灵活性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了有效途径
自学考试制度学习形式十分灵活,参加者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时间决定在读时间,可自由选择学历层次和专业,同时在学习过程中还可转换专业与提升层次;也可以兼修几个专业;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在各专业间可以通用;课程设置可根据时展不断调整;自学考试制度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教育,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使学习者受到教育,获得学习机会。自学考试制度的灵活性已成为推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实现学习型社会的有效途径。
3.自学考试制度的整合性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搭建了平台
自学考试制度从管理体系上建立了国家各级教育行政考试机构,整合了社会教育资源,其中社会助学己经成为自学考试制度整合教育资源的最为显著的特点。全国有上千所普通高校和民办高校开展了助学工作,也开通运行了全国自学考试答疑网络,整合了各种多媒体课件、专家讲座等教育学习资源,更方便学习者以自己喜欢的方式选择课程,其科学性、趣味性为学习者提供了生动活泼、自主学习的机会。同时,自学考试制度正在尝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资格证书转换,从而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为终身教育开放、整合国际教育资源。自学考试制度现在试行的不同专业间相同课程学分互认,以及未来其他教育形式的学分互换与认证,可以逐步打破现有各种教育形式的封闭局面,使教育逐步适应社会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需要,成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实现学习型社会的有效平台。
二、新形势下发展自学考试制度,推动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构建的对策
1.明确自学考试制度的发展目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走向大众化,高等教育必将更加开放,层次和形式更加多样化,学习方式更加灵活,与国际的联系更加紧密,教学手段更加现代化,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将得到极大的发展。从各种高等教育形式的发展情况看,普通高校大规模扩招已经告一段落,转而加强内涵建设,因此必须通过发展其他高等教育形式来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型人才的需求。
在坚持把发展作为自学考试主旋律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考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自学考试的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规模与结构的关系,积极探索自学考试制度、政策、体制、机制及管理模式的创新,不断完善自学考试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管理队伍、教师队伍、科研队伍的建设,强化这三支队伍的责任意识、发展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增强理论思维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
2.加大应用型教育和继续教育力度,实现办学途径多样化
中国的高等教育要逐渐向应用型教育转变,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实现全民终身教育,就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继续教育的力度,以使社会从业人员有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并根据自己的岗位需求接受培训。这就意味着社会发展要求办学途径多样化,除了学历教育之外,还要根据社会职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技能培训教育,以实现学校教育的多种功能、多种模式。
3.高校参与创建学习型社区,以利于学习型社会建设
社会监督体系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督
1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逐渐完成从依赖于政府的附属单位向市场主体的重大转变,而政府也逐渐从过去的工程建设投资者、实施者、具体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监督者、宏观管理者。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代表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够深入细致、与政府监督联系不紧密等一些问题;政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能有所转变后,相关监督管理职能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责任、地位以及与社会监督之间的联系等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监督内容、性质、职责、方式等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探讨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2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区别
当前,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光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难以对其它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而项目法人往往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因其在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它参建单位也很难对项目法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光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量和社会参与力量,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管,并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责任,提高其违规成本,促使参建单位自觉控制好施工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所不同,应区别加以使用。
2.1监督内容有所差别
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对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监督检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社会监督不仅可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利用其广泛的群众基础,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此,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对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绝对的主导作用。只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社会监督,并对其不良行为作好记录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2.2行使权力的性质不同
政府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需求,政府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实体和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种质量行为,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依据相关法律成立的法人机构,它属于一种智力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于社会和企业的经济实体或中介组织,一般受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在不超越约定的范畴内,行使政府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能。这种监督属于社会服务范畴,具有咨询的性质,社会监督单位与委托方是建立在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委托协作关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立。
社会监督更为庞大、参与度更高的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力。水利工程建设大部分由政府投资,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没有理由不关注、不监督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工程推进中的保证作用,人民群众通过所掌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来判断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参建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等,然后将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得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各种传媒将问题向公众公布,从而利用社会舆论促使责任单位尽快将问题妥善解决。
2.3工作侧重点不同
政府监督的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层面。政府监督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规则的主体构架就是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一系列法规、标准、规程的颁布,就是要尽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运作及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从而实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社会监督更注重发挥细节、具体、微观质量监督方面的优势,大多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来促使工程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因素很多,在施工、材料、设计、管理等等方面稍不注意就容易引发质量问题,这些细节、具体、微观性的质量问题要靠具有一定水利工程建设知识的人员及时发现后加以解决,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一般较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利用社会群众的人数优势和技术水平的广度,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
2.4采取的监督方式不同
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所采用的监督方式也有所不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较少,但一般来说监督设备较为精良,监督经验丰富,受监工程数量又比较多,因此,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因投资额大、建设工期长、社会影响广泛,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以加强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
社会监督主体在监督人数、水平、时间、方位、设备等等各方面因条件有异,其监督方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常规检查、抽查、巡回监督等一些方式外,甚至还可以采取跟踪检查、旁站监督、抽样检验、明查暗访、举报等等其它的一些形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督,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
3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关联
首先,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合格,能正常发挥投资效益。
其次,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均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的两个不同层次。尽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工作存在部分重叠的现象,但如上所述,二者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当前,在我国法制尚未健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的大背景下,要严格控制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如果忽视了政府监督或社会监督中的任何一方,势必造成监督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再次,由于监督权限方面的差异,在质量监督管理上,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社会监督行为受政府监督管理,要依靠政府监督部门来达到监督效果,这是因为社会监督主体没有强制性的执法权,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将问题反映到政府监督部门,通过政府监督部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如果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社会监督,单单靠政府监督机构的那么几个人的随机抽查工作,将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管到位,也难以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作出准确的评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反过来,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工作(包括政府的质量监督工作)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政府监督应侧重宏观管理
当前,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较少,却往往承担着大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这样就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有所偏重,应重点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督的宏观管理,尽快完善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职责、监督权限。
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政府可以在社会监督的协同帮助下完成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监督。政府要着重加强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政府监督要将水利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还要将影响范围大、投资额高、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作为监督重点,这类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4.2正确看待政府监督的责任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由政府监督机构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核定,客观上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定权交到了政府监督机构手中,而一旦质量评定有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定要承担责任,使得政府监督机构变相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反而多了一道挡箭牌,很有可能减轻所负担的直接责任。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是政府授权的,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造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与现行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之间的矛盾。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抽查、巡查或抽检,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既然相关法律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建造出质量合格的工程。工程质量合不合格,建设单位全过程参与,理所当然最有发言权。所以,有必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工作,避免发生政府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问题。
4.3尽快完善共同监督机制
目前,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往往只是依赖于政府监督机构。而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数量和范围不足,其检查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实际质量状况。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政府与社会共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让关乎国计民生的水利工程建设受到更为严格、细致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首先,应鼓励社会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者进行一定的物资奖励。目前,这种监督举报制度在我国局部地区已经得以试验性地颁布实施。
其次,还应该完善社会监督机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当前我国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只有政府成立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多属于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还缺乏其它的监督机构与之互补、竞争。如果政府监督机构的业务水平不高,或监督手段单一,或执法不严,造成监督不到位,都有可能使得豆腐渣工程蒙蔽过关。要打破这种带有垄断性质的监督方式,形成更具活力的监督市场,就应该鼓励社会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市场竞争,提高监督水平。当然,这种监督市场应有别于监理市场,需作进一步研究。
再次,必须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程序,特别是社会监督的监督程序。监督程序要规范化、操作性强,才能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