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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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治理

全球贸易治理范文1

2008年以后,全球经济形成了“三驾马车”的市场格局,即美国市场、欧洲市场、中国市场。这三大市场经济总量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比重超过60% ,对全球经济走势起到决定性作用。2015年全球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32 480亿美元,其中,中国为39 569亿美元,占比11.90%;美国为38 128. 6亿美元,占比11.47%;欧盟27国为35 295亿欧元(约38 824. 5亿美元),占比11.68%0 2015年全球商业服务(不包括政府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93 657. 1亿美元,其中,美国为11 591. 71亿美元,占比12. 38%;欧盟为37 151. 76亿美元,占比39. 67% ;中国为7518. 06亿美元,占比8. 03 %。从全球区域经济影响力来看,虽然日本、韩国、东盟、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部分拉美与非洲国家的经济活跃或者衰退,都会在国际市场形成一定的波澜,但不可能是颠覆性的,未来全球经济的实际走势依然取决于三大经济体的态势。

未来世界经济大格局会相对稳定,美国、欧盟、中国“三驾马车”的市场格局将维持相当长一段时期,但彼此相互关联机制会发生一定变化。美国经济依然处于定海神针地位,总体趋势是稳定上行并会继续巩固高端服务业(金融、会计、评估、咨询、教育等)、高端技术行业(IT、航空、军工、尖端材料等)、全球金融中心和消费中心地位。强势美元和金融监管话语权将成为重要政策选项,财政政策也会继续发挥更积极作用,并由此对世界经济、国际市场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经济虽然面临一系列脱欧的不确定性,但不会是颠覆性的风险,在趋势向稳的大背景下,将会继续保持高端消费品制造优势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优势,仍然是中高端消费品和大宗商品集散地;贸易保护主义会有所抬头,但欧洲经济已经离不开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更不可能离开美国市场;可以预期欧盟经济改革的重点将是着力解决“集中的货币政策与分散的财政政策”的协调问题。中国经济地位仍有上升空间,但增长动力将由外转内、由投资拉动转向消费驱动,产出结构也将由中低端转向中高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形成错位竟争;由于转型升级将持续5至10年,仍然是全球大宗商品最主要的需求方。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经济增速将会保持在6%-8%区间内横向运行,总体上货币政策将处于守成状态,财政政策将继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维系“三驾马车”格局,以协商合作共赢代替市场分割、对抗甚至相互制裁,无论是对于中国最终跻身高收人国家行列,还是借助国际合作、尽可能延长国际和平发展周期,都是至关重要的。三大市场主体的相关国家怎样处理好小摩擦以避免大对抗,增加沟通合作,事关未来世界经济大局,考验着政治家的智慧。

全球贸易治理范文2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因此,全球要面对以 工业 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要特征的第一代环境问题和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第二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复杂的局面。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是治理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早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不过,如何有效协调各国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系以实现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控制和治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却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和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开放 经济 条件下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分析了国际贸易机制对一国环境及全球环境的不同影响,通过对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模型分析了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存在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冲突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现实状况以及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的基础上,对于如何调整我国外贸政策以及相关国内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得出结论,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全球环境区别于一国环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利己选择的结果,行业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存在领域的差异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成本;内部化

序言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俣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 发展 模式所带来的恶果,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环保浪潮,环境问题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视野。为有效控制、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第二代环境问题,两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全球环境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环境压力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粗放式经济增长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硕士 论文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使环境问题产生了一定差异。各国环境禀赋状况及环境问题的差异,导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国际贸易下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注重一国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差异、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注意吸收国际经济学、新公共 金融 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的演化、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国际实践、国际贸易与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差异的相互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第一章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成本等与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节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前提,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商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剖析。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环境公共产品性质导致环境产权难以清晰界定,从而产生环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稀缺程度,环境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而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第二节分别分析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与全球环境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总体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仍然可能导致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产品性质是全球性环境问题与一国国内环境问题的根本区别,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产权难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体空位的情况下,各国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己行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 历史 责任和现实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环境问题解决的难度。环境成本内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达成共识,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三条思路。最后,本章分别对这三种解决思路及其国际实践进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过一个模型分析了国际贸易下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发现出口行业和进口竞争行业的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对于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国际贸易机制对他国产生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各国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以及各国商品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国情进行选择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各国在贸易领域产生冲突。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冲突,对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关系、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章对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政策及相关国内政策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分析我国环境问题及环境成本内部化现状的基础上,在全球环境成本内部化成为趋势的背景下,应积极 发展 以环境标准为支撑的绿色贸易战略,并对相关国内政策进行调整,以实现 经济 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全球贸易治理范文3

关键词:国际法;公共健康;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8-02

1 传统的国际法治理公共健康实践概述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 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 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 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第二,二者的运行方式有区别。根据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国家制定规则约束政府行为。GPGH则不仅允许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也允许非政府行为体参与治理活动。公私合作模式就是这种运行方式的代表。

GPGH模式并未否认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中的国家利益理念,而是拓展了后者的国家利益的实质内容。前者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利益理念,更反映了公共健康威胁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联合起来抗御这种威胁的理念。于是,国家利益关系就有两种关系,即独立国家之间的平行利益关系和有非政府行为体及国际组织参加的垂直方向治理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 1998),pp.289-299.

全球贸易治理范文4

一、开创对外开放新布局

一是支持沿海地区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发挥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对外开放门户作用,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的经济区,完善对外开放区域布局。

二是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建设贸易强国。促进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提高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比重。

三是扩大经济金融开放领域,放宽准入限制,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完善跨境投资布局。鼓励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和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融资。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

二、建设对外开放新体制

一是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以及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质量,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建立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促进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个人境外投资,健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

三是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以及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和交易人民币债券。

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一是以经济和人文合作为主线,将中国与不同国家的发展规划合理对接,建设一个更大范围的国际经贸合作框架,推动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秩序向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一带一路双边合作机制和多边合作机制,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框架方案,推动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对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基础、各类基金引导、企业和机构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模式。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和金融组织机构合作,积极推进亚投行、金砖银行建设,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

四、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一是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全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框架。

二是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逐步构筑高标准的自由贸易网络,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加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日韩等谈判,推动亚太自贸区和中国-欧盟自贸区的相关工作。

全球贸易治理范文5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 政治商业周期 动态博弈 国际治理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8)02-0033-40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之间及跨国经济体系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与贸易摩擦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经济现象,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意识与政策措施在一些国家及跨国经济体系中时有发生,贸易保护甚至成为某些国家与某些政治经济利益集团参与国际事务谈判的重要筹码与工具。由发达国家与经济体推动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意识与政策措施,不仅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与国际自由贸易机制,长期而言,对发达国家与发达经济体也会带来损害。探讨贸易保护主义、政治商业周期跨国传播与国际治理机制构建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以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相互作用为背景构建静态与动态博弈模型,分析贸易保护主义、政治商业周期跨国传播与国际治理机制构建问题。

贸易政策作为政府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既是一国国内各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相互博弈的结果,又涉及到国际社会中的不同国家与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内生解释。已有相关研究文献发表。[1] [2] [3]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的贸易冲突与贸易摩擦日益增加,贸易保护主义也日益成为决策层和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领域和争论的焦点。已有学者对西方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进行了评析。[4] 现有的贸易保护主义文献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贸易保护主义产生与演变的内生解释文献仍然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二是从政治商业周期、国际治理角度探讨贸易保护主义全球蔓延与扩散的研究文献仍然较为缺乏。本文试图在此方面弥补现有文献的某些不足。

二、贸易保护主义与政治商业周期:一国内部动态博弈模型

全球贸易治理范文6

    1 国际贸易的法治

    在历史条件与社会条件不断的变化中,法治也被丰富了其含义与原则性,在法治以正义、秩序、和平的权力制衡中,其良法之治,以及对权力和法治的公开化程序的确定性等方面,均有符合于法治的含义与原则问题。法治的原则已成为在历史的进程中的根基,因此,在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进程中,法治的秩序也成为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也自然成为了理性的诉求结果。在国际贸易的活动中,规定了其法治,而国际贸易法已经成为了在全球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法治部分。它的历史不仅悠久,并且为世界经济贸易在全球化的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取得了尚未有的动力。在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中,其本质就要为解决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因其增加成本的问题,维护各国间的贸易安全,实现降低资本的资源配置。而当前的国际贸易法治,它主要包含了几个方面的问题:国际运输货物的问题、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问题以及国际货物的买卖问题等因素,都是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贸易。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所制定的反垄断法,它所指的就是在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方面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问题,通过协商安排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再通过不正当的经济地位优势,来控制和排挤其他人的正常经济运作活动,然后在流通和生产的领域中限制和扰乱正当竞争的行为。当前,在国际贸易的市场竞争中,其秩序混乱的主要因素就是严重的垄断问题,国际贸易间的不正当垄断行为,它不仅扰乱了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同时也扰乱了国际贸易间的秩序。在国际贸易的多边法治中,它主要包含了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公法与私法,但是,国际贸易的条约与惯例是最为重要的。在国际贸易的经济条约中也充分概括了其贸易买卖问题、贸易的技术问题、贸易的管理问题以及国际贸易的支付问题等等,都在国际贸易的领域之内。在全球化的经济发展进程中,这对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创造出了一定的机会,更加体现在外贸中间,在国际的投资带动资本的流动,但是,在这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少的缺陷,在金融市场的开放中,也增加了一定的隐形风险因素,在把知识产权的资产领域进入这个市场当中,给发达国家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给发展中的国家却形成了一种的负荷。所以,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统一平等,是适用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国际经济间的贸易法治秩序

    法治的基石就是权利。在法治关系的内容里,权利和义务是基本,其法治的结构基点与核心力量就是权利。从法的本质出发,在法治的秩序中,权利创造出了义务,但又牵动于义务,限定于义务,所以没有权利就不会产生相对的义务。所以法治的的出发点就是权利,权利的本位就是法治,在国际贸易中,从法治形式特征观察,它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义务来保护和规范权利的,所以法的基石就是权利。在法治过程中,只有权利才能反映其主体性,也更能真实的反映出价值的属性。国际贸易的法治是为了维护其各国间的平等往来,所以在法治的构建中,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正当合理,享受其共同的利益,其法治的权利能效是为了保障各国的自由贸易、自由组织以及自主决定的条件。但是,所指的权利功能是在法治的角度阐述的,因为它是法治的基础,在其他的一般原则当中,也适用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往来,但在主体方面是有一定的差异性。在WTO的贸易往来中,一般是各国的政府或是企业,而政府成员则是权利的统一体,所以,在它们之间只能形成权利的关系。在受到国际贸易的法治制约时,这种权利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制约,所以法治秩序的根本目的是有助于保护贸易的往来,其主要表现在:

    (1)要加强国际贸易程序决策的透明度。在国际贸易经济制定的规则中,这是经济全球经济化的时代要求,在这其中国际贸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角色。在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制定中,它是由多边贸易的会谈建立的,只有通过在全世界国家的贸易领域里同等权利的参与其中,各国可以发表其看法,从而才能保证法治秩序的合理有效性。

    (2)在国际贸易的法治中,要逐步的加强完善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以及待遇。加强对已有的待遇优惠方面的有关规定,其实施的情况要进行检查,把有关的条款内容精细明确化,加强力度,把贸易间待遇落在点上。

    (3)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要平衡的维持好各国间的利益,提倡公平、平等。所谓公平不仅是在形式上的平等机会,而且在全球经济化发展中,要促进全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在发展进程中,不能抛弃发展中的国家,在公平的分配进程之外,所以,对于国际贸易法治构成的作用要充分的认识,在建立多边贸易的体制中,首先要构建国际经济的法治秩序,促使经济全球化的共同发展。

    所以,在国际贸易的秩序中,其主要的追求和保障就是贸易的有序往来,而在WTO中,它所建立的宗旨就是在正常的法治秩序中,以一个完整、开放、持久以及健全的多边贸易管理体系,从而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程。

    3 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进程

    (1)在国际贸易法治有效规范的治理中,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的规范为全球的发展治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原则。如果没有形成国际贸易法治规范则国际的贸易合作往来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乃至无力的进行。所以,在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构建中,这给全世界的贸易交往提供了透明度和确定性,在各种行为的主体之间透视出了可靠的预期,通过国际贸易的法治从而得到了有效的引导作用。用构建的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提供出一个规范的领域平台,改善其行为主体的主观认识,从而提高了合作的态度。因此,在国际贸易的法治秩序中,加强规范了在国际社会领域中的责任感,以及归属感。

    (2)在全世界的治理实践中,它是有利于形成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有效规范。在国际贸易的法治形成规范中,它是在全世界领域的各个国家中理性的选择以及互相博弈的结果中产生的,也是在有效的运行主体接受的范围内。在伴随全世界的实践治理展开,很多行为的主体在全世界的不同领域中经过了多次反复的运行,从而开成了这种惯例,同时,在实践的惯例中也就形成了相关的国际贸易法治的秩序规范。在世界各个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方面,都是根据自身的建议来提供对国际贸易法治秩序,并且,在世界的背景治理下,在国际权威组织的强加下,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必将起到相关的作用。在全世界的治理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以确立共同认可的目标以及合作的方式,进行管理。所以,对于国际贸易的法治构建,是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达成了共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