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目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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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目的

科学立法的目的范文1

[关键词]CDIO教育理念项目教学法英美文学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9-0135-03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已成为教育界和学术界的研究热点。[1]全国各高等院校也在积极地对传统英语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努力提升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迫切希望能尽快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适应社会和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21世纪社会对英语人才的需求已不是在英语语法、读写译等专业知识技能上具有优势的传统的研究型人才,而是更需要具备良好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和相关行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团队协作能力、具有开放式思维与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2]

英美文学课是我国高校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其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阅读、欣赏、理解英语文学原著的能力,掌握文学批评的基本知识和方法。虽然各高校英美文学课的授课方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采用主要讲授文学史、文学选读或文学史与文学选读相结合这三种模式。而传统的英美文学教学是一种单向输出的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为中心,采取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课堂上教师肩负所有解释的责任,介绍文学理论、作者生平、作品背景、作品主题等等,学习者只是被动的接受者,从而导致了文学教与学的相互脱节、文学教学与语言实践的相互脱节、文学理论研究与英语教学实践的相互脱节。这种相对陈旧的文学教学模式有碍于引导学习者的发散性、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创新精神。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尝试把CDIO工程教育理念应用到英美文学课的教学当中,通过项目教学法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合作精神。

二、CDIO工程教育理念和项目教学法

CDIO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瑞典皇家工学院、瑞典查尔摩斯工业大学和瑞典林雪平大学于2004 年共同创立的工程教育改革模式,是近年来国际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CDIO 是Conceive(构思),Design(设计),Implement(实现)和Operate(运作)4 个英文单词的缩写,以“构思―设计―实施―运作”全过程为载体来培养学生的工程能力。它是“做中学”和“基于项目教育和学习”( Project - based education and learning) 的集中概括和抽象表达。[3]这个教育模式旨在让学生以主动的、实践的、课程之间具有有机联系的方式学习和获取工程能力,包括个人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终身学习能力、交流和团队工作能力等。迄今已有几十所世界著名大学加入了CDIO 国际组织,汕头大学是中国高校第一个加入该组织的成员,此后,我国陆续有一批高校根据自身不同的特点、各专业不同的需求进行CDIO 本土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非常卓著的成果。将CDIO 运用到大学英语教学中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

项目教学法( Project Teaching Approach)是基于CDIO 教育理念下的一种现代教学方法,它是“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其核心是“通过做来学习( 1earning by doing) ”,采用项目( project) 的形式,通过团队协作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4]它以成果为成绩,旨在把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学习者的学习目的和需求达到和谐统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潜能,培养学生的语言综合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项目教学法一直广泛应用于西方国家大中小学各个科目的教学,在西方国家,项目教学法同样应用于外语教学。[5]由此可见,把基于CDIO理念的项目教学法使用于大学英语教育中是可行的,也是对传统教学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

三、项目教学法在英美文学课上的具体实施

大学教育中任何一门专业课的教学都应遵循以学生为中心和实践为重点的教学思想,英美文学课也不例外。教师在新的教学模式下也应该完成传统角色的转换,从单纯的知识传递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结合英美文学课的特点,项目教学法实施过程如下:

(一)构思与设计阶段

1. 制订项目任务

英美文学课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概括为文学理论知识和作家作品两大类,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学习情况,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方法等理论知识还是由教师讲解比较好,可以把作家作品这一类知识作为项目任务分给学生,通过“做中学”的方式去完成。根据不同的文体形式可以把作品分为诗歌类、小说类和戏剧类。教师在新学期开始前要确定本学期要完成哪些代表作家的介绍、作品介绍及作品赏析,制订出具体的项目任务,同时安排好上课的进度,制订出详细的教学进度表。

以英国文学课程为例,分别选取山西农业大学文理学院英语专业2009级、2010级2011级的学生为实验班,在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始实施项目教学法。每班学生人数在40人左右,该校使用的教材为罗经国主编的《新编英国文学选读》(上下册),大三年级第一个学期授课,课时为64学时。教师在开学前根据英国文学课的内容、作品的不同体裁等制订出的项目任务如下:

作家介绍: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对20个作家的了解及介绍。

诗歌欣赏:精选出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8首诗作为诗歌赏析内容。

小说鉴赏:完成9部经典小说的鉴赏任务。

戏剧表演:了解并欣赏2部戏剧作品后,进行戏剧改编并上演。

2.项目分组

由于CDIO 教学模式是基于项目基础上的、合作的、协商的一种模式,其目的是让每个学生参与项目进程中,成为项目顺利完成的一个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养每个成员的责任感和合作精神。因此,要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发挥表现的机会,大家互帮互助。而分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教学的成效,首先教师要向学生讲明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要求以及评价方式,让学生在思想上足够重视,领到项目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准备,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这也是对项目组成员责任心的一种培养;在接下来的分组工作中,要注意不同水平、不同性格的学生的有效分配,还要考虑到成员之间在课下紧密接触的便利性等。项目任务分组及要求如下:

①每位作家介绍由两位同学共同协商完成,要求结合课本及网络资料知识,制作PPT展示。

②每首诗歌鉴赏任务要求一位同学完成,要求完成诗歌讲解的同时配以诗歌朗诵,可以采用视频或音频的方式。

③小说讲解要求三位同学配合完成,一位同学介绍小说情节,一位同学分析作品主题、人物性格、写作特色等,要求通过板书或者PPT展示;最后一位同学完成作品精彩片段的讲解与赏析,可以通过多媒体,把文字和视频结合起来。最后大家提问讨论,三位同学负责解答。

④戏剧改编表演要求整个班分为两个大组,每个大组完成一部,戏剧改编工作要求2个同学完成,戏剧表演要求10个左右的学生分担角色,其余同学负责舞台设计、道具设计等,在学期末向全校师生展示,以此展现外语系学生的风采。

每个同学清楚任务要求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取任务,教师根据情况做调整。这些任务是有交叉的,也就是每个同学领到的任务不止一项,但是完成的时间不同,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一个统筹安排,协调矛盾的作用。

3. 项目实施运作阶段

分配好任务的同时,教师要强调成果展示的具体时间,要让负责每个项目的成员做到心中有数,不能耽误课程进程,要有责任感。在项目成员准备项目完成的过程中,项目成员之间要互相讨论沟通,共同设计、共同完成对项目的最好展示,培养合作交流的精神。在此期间,也可以和教师及时交流,互相提取建议,实现师生合作和生生合作。在项目展示前,要提前一周告知老师如何安排项目展示,包括哪些内容,采取哪些方式,以此避免不合理的安排。教师主要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在内容不会出现错误的前提下,尊重项目成员的设计构思,使其按照他们的思路顺利展示,展示完之后可以采用讨论、提问、教师纠正或补充、总结的方式最终完成项目内容,真正实现“做中学”。各个项目按照学期初的教学计划进行,整个课堂如上演的一幕幕精彩剧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生扮演主角,教师饰演配角,共同完成所有项目内容。

4. 项目评价及考核

为了全方位综合检测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在考核方式上也引入了CDIO项目考核的概念,改变了以往的“一张卷子见分晓”的片面考核模式,重视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和课堂上的表现,淡化期末考试对总体学习成绩的影响。在英美文学这门课的考核中,项目成绩占总成绩的50%。具体的项目评价分为三种方式,项目负责人自评、不同项目互评和教师对项目的整体评价及对个体评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准备过程中、任务展现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打分评价;不同项目之间的互评从大家对项目展示的内容、展示的形式的接受程度进行打分评价;教师根据各个项目组对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对每个成员的表现具体打分。

科学立法的目的范文2

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而实现的法的基本价值和发的使命。环境法的目的对于引导人类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学者们对环境法的目的有所争论,其主要的学说有目的一元论、目的二元论、三层次立法目的观和目的多元论。目的一元论是在环境遭受破坏,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此时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已经收到环境污染的威胁,故而目的一元论提出保护人类健康是环境法唯一且最终目的。由此可见,目的一元论主要强调的是环境法的社会职能,其所追求的是人类健康,自然和谐等非经济性环境利益。同时,目的一元论是站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本质上强调以自然为中心,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其却起到了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日本就是个典型的例子,1970年日本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二次论”改为了“一次论”,众所周知,日本曾经是“环境公害国”,而如今变成了环境优美、污染较少、资源利用率较高的国家,成功地完成了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实现了循环经济的目标。目的二元论在承认了环境与发展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基础上提出的,其核心观点为环境法应以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较一元论而言,二元论主要强调了环境法的社会保护职能和经济职能,其主要追求的是人类的健康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它批判地吸收了“环境优先论”和“经济优先论”的合理部分,在表面上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兼顾自然和人类的和谐关系,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人类是趋利避害的,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的时候,人类往往会选择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这样在本质上目的二次论是站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不可取的。三层次立法观是由王小钢老师提出,他把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分为了三个不同的层次,首先,环境法的终极立法目的是维护地球生态利益,促进地球生物圈和谐;其次,环境法的中层立法目的是维护和增进人类共同环境利益,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最后,其直接立法目的为保护环境。由此可见三层次立法观崇尚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兼顾环境和人类的共同利益,但是环境法的目的分为终极立法目的、中层立法目的以及直接立法目的。在实际操作中,环境法的目的以哪一个为准,在很大程度上受人为的控制,这难免会使人们选择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这样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目的多元论是在对“立法目的二元论”进行反思后重构的,其主要的观点为环境立法应保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目的多元论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我国的环境法立法目的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意见并不统一,其中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同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而吕忠梅教授的观点强调环境法的主要价值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陈泉生教授批评指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只注重当代人的利益,忽视了后代人的利益,故而提出环境立法目的应该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保我国当代人与后代人能够过上健康富足的生活。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主流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的,同时也强调了保护人类利益的目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该规定主要包括三项任务:(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的目的二元论,其目的的实质并不在于保护环境,而是保护人的权益。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果断地牺牲环境保护,正如,小汽车会造成空气污染和资源浪费,但是为了GDP的增长和扩大内需,政府不仅没有对其购买加以限制,反而提倡提前消费,鼓励大家按揭购车。这都充分地说明了我们国家的环境法目的本质上是为经济发展寻找借口,美化其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除此之外,从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看,立法者仅仅看到了我国环境的经济价值,忽略了环境的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这从根本上,忽略了环境的本质意义。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立法中,其目的主要强调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忽视了资源自身的环境功能。综上所述,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忽视了人类在地球上与其他自然生物一样,是平等的主体,缺乏对自然的尊重和敬畏,这在本质上是不可取的。同时,人类追逐利益的脚步太快,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而我们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道路,是不长久的。

三、国外环境法立法目的

韩国于1990年在《环境政策基本法》中对立法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提出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要共同努力保护环境,环境保持较利用环境优先。除此之外,还考虑了后代人享受环境恩惠的权利。日本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防治公害法律法规的总称,在日本,环境法也被称为公害法。正如上文所述,日本于1970年就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改为了“一次论”,开始了循环经济之路,可见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根据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可知,日本在可持续额发展的同时强调环境保全并倡导每个人都公平地分担环境保全的职责,,可见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同时,环境保全要以充实的科学知识为依据,用科学的手段实现社会经济等活动对环境的损害最小化。同时,德国于1993年在《环境法典》(总则草案)的目的中明确规定了法律的保护目标,其主要有两点,一是提高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是促进其他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强调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发展。综上所述,韩国、日本以及德国在环境法中都提出了环境保护对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韩国主要强调了环境保护优先,保障代际公平;日本则注重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公民保护环境的职责;而德国主要侧重于提高环境资源的效率,这与日本使用科学的手段利用环境有相同之处。

四、针对我国环境法立法的意见

科学立法的目的范文3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于2016年9月14日正式《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之著作权指令提案》(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以下简称“欧盟新策”),主要以条款形式就欧盟范围内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维护以及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提出宗旨性建议。其中,科研领域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简称TDM)作为3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条款之一,获得了详细的梳理及广泛的认可。 

目前,理论界对文本与数据挖掘已有一定程度的梳理,部分国家就该议题已形成立法或司法层面的认可,国际图书馆界也已提出相应的立场声明。然而,理论界尚未就欧盟新策中文本与数据挖掘所持态度及其详细条款展开解读。欧盟新策提出文本与数据挖掘的议题背景及驱动力是什么?欧盟新策对于该议题的考虑视角及相应提出的方案又包括哪些?欧盟新策最终采纳哪一种方案规范欧盟领域内的文本与数据挖掘?欧盟新策确定的文本与数据挖掘战略对于我国图书馆建设有什么启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梳理。 

2欧盟提出文本与数据挖掘议题的原因 

2.1背景 

近年来,文本与数据挖掘在欧盟领域内的研究成逐年缓慢增长趋势。自2010年至2014年,世界范围内文本与数据挖掘研究数量以逐年10%的速度递增,欧盟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研究数量也在以相似的比例逐年上升。同时,欧盟成员国占全球范围内文本与数据挖掘研究的比例约为28.2%。实践中,文本与数据挖掘各方相关权利人普遍认为,文本与数据挖掘仍是一种新兴的技术,尤其对于非商业部门(如高校研究机构及公共图书馆等)来说,这种新兴技术存在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换言之,研究人员及图书馆员虽然意识到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潜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多重原因,这种新兴技术的潜力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发挥。有调查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研究人員所占比例为24%,而在欧盟成员国仅有不足20%的研究人员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 

2.2驱动力 

欧盟委员会基于下列3项具体事实及原因的考虑,最终决定将文本与数据挖掘纳入欧盟新策的讨论议题中。 

首先,文本与数据挖掘在欧盟领域内存在较为明显的法律不确定性。文本与数据挖掘涉及大量作品的复制(如下载),而复制权作为著作权财产权中的重要权利,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尽管在欧盟层面已经存在一定数量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文本与数据挖掘中。法律不确定性是文本与数据挖掘在欧盟发展缓慢的主要根源之一。 

其次,许可模式的多样化特征致使文本与数据挖掘产生不合理的交易成本。目前,高校研究机构(通常为其下属的图书馆)及公共图书馆在订阅期刊时存在众多许可模式。有部分模式允许文本与数据挖掘,有部分模式仍然禁止文本与数据挖掘,也有部分模式对此未表明态度。作为2013年“欧洲许可对话”(Licenses for Europe)的重要成果,科技医药出版商(scientific,Technical and Medical Publishers,简称STM Publisher)逐渐开始将基于非商业目的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纳入学术机构订阅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开发共同的基础设施以促进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开展。然而,高校研究机构及公共图书馆等并不完全认可这一进展。相反的,他们认为唯有通过立法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他们指出,事实上,不同出版商就文本与数据挖掘所制定的许可条款及政策千差万别,这对于科学研究中需要对大规模文本与数据进行挖掘的科研人员存在着明显的阻力,图书馆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高校研究机构及公共图书馆等在原有订阅许可的基础上需要通过进一步协商来明确在何种程度上被允许使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或者需要单独就文本与数据挖掘许可进行协商来明确科研人员的相应权利,这将大大增加高校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本以及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成本。例如,英国通过立法颁布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条款之前,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简称UCL)每年要花费高达50万英镑用于获取不同程度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许可。 

再次,欧盟单一市场规则碎片化现象不利于保障实现《欧盟条约》(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建立及协调欧盟内部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这一宗旨。如果欧盟不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提出总体协调政策,各成员国将采纳适合于自身国情的法律及政策,从而导致欧盟范围内形成该领域规则碎片化的后果,这与欧盟协调单一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宗旨明显是冲突的。自英国颁布文本与数据挖掘条款后,其他成员国也相继提出相关立法及政策,而成员国未经欧盟协调各自形成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立法与政策显然具有较大的差别。 

3欧盟新策考虑文本与数据挖掘的视角及方案比较

    3.1考虑视角 

欧盟委员会基于如下4个视角就文本与数据挖掘展开详细梳理及考量:①法律效力;②经济效益;③相关权利人利益;④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 

就法律效力而言,欧盟委员会希望通过指令在欧盟层面提出宗旨性建议,加强及协调欧盟成员国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立法修订,改善目前因立法空白或立法不一导致的法律不确定性。就经济效益而言,欧盟委员会认识到欧盟内部市场多样化许可模式产生了高额交易成本,非常不利于欧盟科研及经济的整体增长。由此,欧盟委员会希望通过指令协调的方式普遍认可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法合理性,大幅降低许可交易成本,积极将这一新型研究方式广泛嵌入至各个研究领域,从而助力欧盟整体创新性研究,促进欧盟经济的有效增长。就相关权利人利益而言,欧盟委员会希望从法理角度论证各方权利人在文本与数据挖掘中的利益分配及平衡问题,从而进一步排除文本与数据挖掘可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的疑虑。就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而言,欧盟委员会希望就文本与数据挖掘对欧盟整体社会或者民众基本权利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宏观判断及论证。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的考虑旨在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及实现。 

3.2可行性方案比较论证 

欧盟委员会就文本与数据挖掘提出如下4项可行性方案,并分别从法律效力、经济效益、相关权利人利益以及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4个视角就4项方案展开多重比较论证,最终达成最佳可行性政策方案。 

3.2.1方案一:非欧盟立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协调机制 

方案一提出,文本与数据挖掘应当通过培养行业的自律机制进行协调,无需改变欧盟现有立法框架。具体而言,欧盟委员会鼓励相关权利人(主要指出版商和研究人员)共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实践谈判中,研究人员通常不会单独与出版商进行协商,而是由其所在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与出版商展开协商。出于自身研究及服务所需,公共图书馆在实践中也会就该问题与出版商展开协商。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一方式不仅有助于表达各方权利人自身的观点,尤其是研究人员的切身需求和出版商的技术保护需求,而且不会对研究人员造成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负担。基于该方案,出版商承诺允许出于科研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并且逐一修改现行许可条款。欧盟委员会就出版商上述承诺的实施进行监管。如果该方案无法使欧盟市场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得到实质性改进,欧盟委员会将考虑采用立法修改的方式予以协调。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基于现有立法框架,相关权利人很难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有效达成自律机制,由此不能从实质上提高文本与数据挖掘在欧盟领域的法律确定性。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出版商与研究人员协商后如达成一致意见,会就现有许可协议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进而产生一定的合理起草业务费用。从相关权利人利益角度分析,出版商认为,该方案有效延续了“欧洲许可对话”,是一项较为平衡的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解决欧盟领域内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现有问题。然而,研究人员则认为,不通过立法改革将无法有效解决文本与数据挖掘问题。事实上,该方案是否对权利人产生影响取决于双方是否能够最终达成协商。从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角度分析,尽管该方案对于著作权没有影响,且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艺术和科学权利的自由表达,但其实质上不能有效解決欧盟目前在文本与数据挖掘中存在的不确定现状,仍然阻碍欧盟总体科研的有效发展。 

3.2.2方案二:通过欧盟立法修订允许基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 

方案二提出,欧盟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允许基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将其视为合理使用。依据方案二,任何合法获取订阅作品或公共领域作品的用户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只要用户出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即可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用于文本与数据挖掘研究中。实践中,许可市场常常通过合同来规避合理使用例外条款。为确保用户利益,欧盟通过立法明确任何规避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条款。同时,为确保出版商利益,欧盟将通过立法鼓励相关权利人进行协商,就作品的安全问题达成最佳实践方案。当然,出版商不能基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这一合理使用获得额外的补偿,因为其在订阅许可中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如果该方案通过,目前欧盟范围内现有例外的有效性及执行不会受到影响。 

从立法效力角度分析,方案二大力提升了基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法律确定性,但并未改善基于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法律确定性。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出版商依据该方案调整现有许可条款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相关权利人利益角度分析,研究人员所在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以及公共图书馆无需与出版商就文本与数据挖掘进行单独协商达成许可事宜,大量减少了由此产生的许可费用。然而,对于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开展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研究,因其具有商业本质,方案二并不能提升相应的法律确定性。对于出版商而言,他们认为该方案将引发大量的不合理使用和著作权侵权问题,由此对许可市场产生较大不良影响,使其丧失大量商机。从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角度分析,方案二不仅能够提升欧盟科研领域的全球竞争力,而且能够加强艺术和科学权利的自由表达。尽管方案二可能会对作品的财产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但这一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3.2.3方案三:通过欧盟立法修订允许公共利益研究机构基于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 

方案三提出,欧盟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允许公共利益研究机构(Public Interest Research Organization)基于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该方案仅允许公共利益研究机构(不包括商业性机构)成为受益人,主要包括以非营利科研目的或者公共利益使命为主要宗旨的研究机构(如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公共图书馆等。区别于方案二,方案三在受益人范围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及限定,但是在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目的上却变得更为宽泛了。换言之,只要是公共利益研究机构,不论出于何种科学研究目的,都应当有权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方案三有利于基于社会与资本合作形成的研究项目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而这些项目常常具有商业产出。与方案二相似,欧盟承诺就许可合同规避法律例外以及出版商数据安全问题建立立法机制展开有效监管。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方案三极大程度地提升了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法律确定性。不论出于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还是出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公共利益研究机构所开展的文本与数据挖掘都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依托该例外得到支持。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出版商依据该方案调整现有许可条款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费用仍然可以控制在有限范围内。从相关权利人利益角度分析,方案三不仅将受益人进一步明确为公共利益研究机构,而且允许这类机构基于任何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非常有利于提升该类机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的法律确定性。事实上,研究人员甚至提出,由于公共利益研究机构在实践中较难界定,立法应当将受益人扩大至任何合法获得作品及数据的用户。对于出版商而言,方案三将对出版许可市场产生较为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遭到出版商的极力反对。同时,出版商强调,如果采用方案三,在受益人范围上做出上述限定是非常必要的。從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角度分析,方案三与方案二相似,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对作品的财产权产生不良影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欧盟的科研竞争力,同时可以加强艺术和科学权利的自由表达。 

3.2.4方案四:通过欧盟立法修订允许任何合法获取作品的用户基于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 

方案四提出,欧盟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任何合法获取作品的用户基于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依据该方案,任何合法获取作品的用户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换言之,不论是公共利益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还是营利性机构的研究人员都可以就合法获取的作品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且无需表明科学研究的性质。与上述3种方案相比较,方案四最大程度地认可了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法律确定性。方案四既没有将例外限定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如方案二),也没有将例外的受益人限定于公共利益研究机构(如方案三)。与方案二相似,欧盟同样明确就许可合同规避法律例外以及出版商数据安全问题建立立法机制展开有效监管。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方案四对所有合法获取作品的用户就文本与数据挖掘提供最大程度的法律确定性。不论是出于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还是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合法获取作品的用户均可以依据该方案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出版商需要与商业用户就文本与数据挖掘许可进行重新协调、修改现有许可框架,无疑将产生一笔较大的费用。从相关权利人利益角度分析,方案四能够大力提升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法律确定性,研究人员出于任何目的均可就合法获取的作品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研究。然而,出版商(尤其是科技医药出版商)极力反对方案四的实施,因为方案四将致使其失去一个非常可观的市场,尤其在生命科学和医药行业,预计到2019年欧盟领域内该市场的商业价值高达5600万欧元。两个主要的科技医药出版商目前在欧盟领域内与生命科学领域公司拥有302项文本与挖掘许可。从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角度分析,方案四与方案二以及方案三相似,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对作品的财产权产生不良影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欧盟的科研竞争力,也可以加强艺术和科学权利的自由表达。 

3.2.5 4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论证 

笔者从法律效力、经济效益、相关权利人利益以及社会或基本权利影响4个视角对上述4项可行性方案展开比较性论证(见表1)。 

笔者通过对表1的比较性梳理及综合考量可知,欧盟委员会认为,方案三可以作为最为可行的方案支撑欧盟领域的文本与数据挖掘。该方案不仅能够大力提升文本与数据挖掘在欧盟领域内的法律确定性,为公共利益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文本与数据挖掘支撑,而且不会因为修订现有商业许可条款产生高额费用。由于公共利益研究机构较难界定,欧盟新策最终将受益人表述为“研究机构”,而“研究机构”的具体界定将留给成员国最终确定。此外,尽管方案三对于著作权财产权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但其能够大力提升欧盟科研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艺术科学权利的自由表达。方案三在确保法律确定性的前提下,有效考虑交易成本,充分衡量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综合提升了欧盟整体竞争力,高度符合欧盟建立的宗旨,因而最终被采纳至欧盟新策中。 

在方案三的基础上,欧盟新策在其第3款提出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条款,具体如下: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成员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允许研究机构为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所需的各种复制及数据提取活动;任何通过合同条款阻止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无效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就文本与数据挖掘所需数据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及完整性;此外,该条款建议成员国通过鼓励著作权人与研究机构协商的方式达成双方认可的最佳实践方法。 

4欧盟新策对我国图书馆建设的启示 

4.1欧盟新策对我国图书馆的借鉴意义 

欧盟认可公共利益研究机构大力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的立法新策对于我国图书馆积极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意义深远。 

首先,图书馆是各类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知识提供中心,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又是国家教育科研发展的重要引擎,由此,图书馆的有效建设对于我国教育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尽管图书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文本与数据挖掘在教育科研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直接立法及司法支撑,图书馆界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所开展的实践良莠不齐,较为被动。目前,我国一些图书馆基于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已经开始着手个性化服务建设。然而,由于缺乏直接明确的政策指引,图书馆在该领域的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数据库许可谈判,且在数据库许可订购中不专门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进行协商。 

再次,欧盟新策以指令提案形式出现,对欧盟成员国提供原则性立法建议,其在保障该领域欧盟战略宗旨一致的基础上允许成员国在各自立法修订中展开进一步梳理及延伸。这一原则性政策指引从形式、内容上均对于我国建立图书馆文本与数据挖掘政策联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欧盟新策在指引成员国立法修订的同时,对于欧盟领域内的出版商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我国图书馆每年与欧洲出版商签订大量数据库许可协议,其中包括文本与数据挖掘相关事宜的协商。欧盟新策的提出对于我国图书馆与欧盟出版商以及其他国内外出版商协商文本与数据挖掘事宜具有积极的促进及引证作用。

    4.2欧盟新策对于我国图书馆建设的具体启示 

欧盟新策对于我国图书馆建设的具体启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归纳。 

第一,在态度上,图书馆应当积极主动,正确认识自身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法理合理性,广泛引证国外立法、司法以及同行就此表明的态度,将文本与数据挖掘作为“互联网+”环境中自身工作的重心之一。实践中,图书馆与国内外出版商签订数据库许可协议时常常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没有真正意识到文本与数据挖掘这种新兴技术在教育科研领域中的发展潜力,由此并未主动就该领域的合理使用与数据库商进行协商。这一现状必须得到有效改善。主动加强同行交流,共享国外先进战略,积极将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提上自身建设议程是图书馆界应当立即采取的行动。 

第二,在政策上,图书馆应当加速建立联盟,主动表明自身在文本与数据挖掘方面的主导地位。由于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需要较长周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支撑图书馆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实践工作。因此,图书馆应当积极学习国外立法及司法以及同行就文本与数据挖掘提出的先进例证,结合目前实践需求,达成图书馆文本与数据挖掘政策联盟,提出倡议,扩大影响。 

第三,在实践上,图书馆应当有理有节地将文本与数据挖掘嵌入至自身工作中,在有效向科研人员提供科研支撑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开展多元化服务建设。具体而言,图书馆的实践工作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开展: 

其一,图书馆应当在与国内外出版商进行数据库许可谈判的实践中,主动与对方就文本与数据挖掘进行协商,引证国外先进立法及司法支撑,表明立场,最大程度地为科研人员争取相应权利。 

其二,在科研人员需要通过文本与数据挖掘开展科研工作时,图书馆应当采取主动协助态度,就该类科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告知科研人员目前国内外立法及司法支撑,正确引导、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其三,在自身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实践工作中,图书馆应该互相交流、合作,在政策联盟的基础上建立实践联盟,加强数据利用及建设,全面开展、丰富基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目的的个性化服务,将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有效应用至检索查新、参考咨询等相关实践工作中。此外,鉴于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及不足,图书馆可以适度加强商业性合作。欧盟新策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研究可以作为图书馆认真考虑的发展方向,用以加强自身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综合能力。事实上,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早有与商业机构建立横向合作的实践基础,图书馆可以大胆引证欧盟新策认可公共利益研究机构基于商业性科学研究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先进做法,积极效仿,夯实自身业务,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教育科研事业提供支撑。 

科学立法的目的范文4

大家上午好!我是法工委法规一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我叫曾蔚。很荣幸,在这个演讲台上与大家一起分享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体会,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锻炼和提高的机会。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地方立法应该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实质上是方法论的问题,就是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实践,指导发展。党的*作出了一项重大战略部署,那就是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贵州而言,这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要抓好、用好这次机遇,真正解决,影响和制约贵州发展的战略性和紧迫性的突出问题,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

在地方立法中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如何通过立法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我想,这是当前每一名立法工作者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下面就这一主题谈几点自己的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批评指正。

第一、地方立法要体现发展、引导发展和保障发展。

就全国而言,贵州是唯一还没有进入小康社会的省份,发展,对于贵州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欠发达、欠开发是当前贵州的基本省情,这就决定了,我们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所有的中心工作是,而且也只能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群众财富增加了,财政收入提高了,改革发展中的很多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地法立法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护航者和领航员,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线,发挥保障作用和引导作用。

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闯出一条欠发达、欠开发地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功之路,建设富裕、文明、多彩的贵州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而保障作用和引导作用,能不能发挥,以及发挥的好坏,完全取决于我们,能否创新立法工作思路,能否破除制约和影响地方立法的体制机制障碍,能否完善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能否始终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能否用科学发展观推动立法,能否用发展的眼光对待立法。

第二、地方立法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更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完善的。

地方立法必须牢牢把握好,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问题,将以人为本作为地方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使地方立法工作真正体现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解放人和发展人,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环境。

在立法理念上,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尊重和发展人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立法选题上,要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

在立法程序上,要更加注重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立法、为地方立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第三、地方立法要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从我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现象时有发生,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有待加强。

通过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方面的立法,用法律手段引导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加快推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是当前贵州地方立法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突出的重大课题。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还应当体现在,既要加快经济立法又要注重社会立法,通过立法,推动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通过立法,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共同进步,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第四、地方立法要充分体现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主要是从法的调整对象层面来讲,地方立法要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要协调好规范事项所涉及到的各种关系,既要看到立法的必要性,又要看到法规的可行性、操作性;

既要注重对需要调整事项当前状况的规范,又要考虑到该事项发展的趋势;

总之,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继续发扬创新精神,努力使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我将继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时刻怀有“本领恐慌”的危机感,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并将学习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使命、一种责任和一种长期的追求。

看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身为一个中国人,我感到很自豪。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全国相比,贵州发展仍有一定差距,作为一名贵州人,我感觉到了,肩上承重的担子和责任感。

不管怎么说,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确立,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贵州之幸,更是我们青年一代的幸运。不管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有多少,不管需要付出多少人的心血和汗水,我都将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贵州发展,贵州青年责无旁贷。

科学立法的目的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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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科技自由和经济利益为核心价值的现代科技立法,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为人类社会文明带来了生态环境危机和道德危机的双重挑战, “生态中心主义”在批判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和科技中立主义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为现代科技立法导入生态价值取向提供了哲学基础。

〔关键词〕 科技立法;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价值;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4-0045-06

〔作者简介〕蔡 琳,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马治国,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西安 710049。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出现为科技立法生态价值提供哲学基础

人类社会秉承的价值伦理观承载着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希望。在生产能力落后的古代社会时期,人对自然的依附关系塑造了古代人群朴素的自然伦理观,主要体现为以祭天制度为表征的对“天”的敬畏。随着工具劳动的发展,人对自然认知能力和利用能力不断增强,自然伦理观逐渐被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所取代。亚里士多德是这种伦理观的典型代表,他指出:“大自然是为了人类的目的而创造的,植物的存在是为了给动物提供食物,动物的存在是为了给人类提供食物。” 〔1〕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这一时代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哲学基础,以人类为核心价值的法律分析方法,强调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划分,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社会分离、对立起来。这一时期的法便具了有明显的“反自然”属性,将理性的存在作为人类内在价值的伦理基础。因此,其他生物由于理性的缺乏便不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内在价值,只有存在的外在目的,即为了人类的生存目的而存在,不能成为人类伦理道德所规范的对象,更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人对自然社会并不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于是,自然社会便当然地成为人类技术实施的对象。康德提出的著名论断“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便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在法律价值领域的集中体现。

近代科技革命使得科学技术成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和推动力量,人类对自然的掠夺能力骤然攀升。伴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用以规制人类科技行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当每一次科技战胜自然的胜利驱使人们弹冠相庆的时候,立法也随之而不断扩大法律客体的范围,从有体物扩展到无体物,从单一物扩展到种类物。人类对海洋的征服和新大陆的发现,促使占有以国际公认的制度化形式出现,先占和转移成为人类社会为自然社会定纷止争的直接方式。

科技服务人类这一社会主体征服客体(即自然社会)的过程,是从人类以科技手段对自然的掠夺开始的。在这个时代,以科技理性为标准的法和道德伦理共同体范围却日益趋微,科技自由和科技发展成为技术时代科技行为立法的核心价值。恩格斯评价这一现象:“我们不能过分的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2〕这种“出乎预料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为两个结果:第一,由于不具备科技认知,动物被视为机械的存在物,人类完全忽视动物自身的感知能力,大规模的为了工业制成品、生活奢侈品、生活娱乐而进行的动物屠杀,以及为了生物医学或者生化武器而进行的动物活体实验,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应然行为。第二,掌握科技文明和伦理道德标准的人类群体更加坚信:不具备科技认知的人群,应当被视同为没有人类理性或者落后文明的标志,而等同于自然社会的其他生物,并被排除在伦理道德共同体和法律主体的范围之外。于是,在科技贡献力导致的资本主义高度物质文明勃然兴起之际,紧随左右的却并非科技制度的文明和道德伦理价值的文明,而是更加剧烈的贩奴运动、种族屠杀、人体实验和对劳动力非人性化的压榨。

科学立法的目的范文6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

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