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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报告范文1
一、对于超标准收费的问题,一是静脉输液费我们严格按物价标准进行了更改,已无超标准现象,二是手术费和麻醉费超标准收费,我们对相关科室进行了通报批评,按物价收费标准进行了系统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病例书写不规范,我们邀请了市医院专家进行了培训和指导,病例书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三、一次性耗材加价率高的情况,检查发现后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整,严格按要求执行。
医院检查报告范文2
近年来,随着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频繁爆发,使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建立无疑成为了各级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关注的焦点。为了全面了解我县当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状况,为下一步基层防疫体系改革提供基本资料,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我县组织25个乡镇技术干部对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了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辖有15个乡,10镇,共403个行政村,3194个村民小组,105422户。总人口487048人,其中,农业人口455857。
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现状
1、学历情况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共有403人,其中初中以上学历的有184人,占总人数的93.05%(其中,初中学历的有257人,占总人数的63.77%;高中学历的有62人,占总人数的15.38%;中专以上学历的有56人,占总人数的13.09%;)。初中以下28人,占总人数的6.94%。
2、年龄结构在40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中,61岁以上的有10名,占2.48%;51-60岁的有80名,占19.85%;41-50岁的有150名,占37.22%;31-40岁的有142名,占35.24%;18岁-30的有21名,占5.21%。
3、专业结构在这40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中,兽医专业的有13人,占总人数的3.23%。在余下390名非兽医专业的防疫员中,受到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培训的并取得兽医资格的有144人,其余246人均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学徒。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职责
1、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
我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原则上是按照行政村的个数来设置的。即,全县共有25个乡镇,403个行政村,按一村一名防疫员的标准,全县应该有40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目前尚有13个村没有防疫员,而部分村兽医员相对超标。为了解决防疫人才需求的矛盾,我县当前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制和人员调配制。即,一名防疫员负责一片区或一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按40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和403个行政村来计算,平均达到一村一名动物防疫员。
2、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
(1)根据上级布置的动物防疫任务,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集中免疫,常年补免,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保障免疫密度达到100%。同时,对其他动物疫病进行防疫。
(2)及时上报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动物疫情。
(3)承担该片区的动物防疫诊疗工作。收费方式为服务性收费。
(4)按期统计上报畜牧生产情况,特别是规模养殖户的情况。
(5)负责责任区域内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3、村级防疫员承担非本职工作情况
村级动物防疫员除必须履行的上述职责外,还承担着发展本地畜牧养殖业的重担。他们在遵纪守法的原则范围内,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以科技为支撑,以诚信为基础,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科技脱贫致富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1、村级防疫员的管理办法
我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来制定实施的。其主体部分有四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必备条件;三是职责及任务;四是奖惩办法。目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办法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2、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情况
处于我县财政困难实际情况,我县403个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均由县级财政全额拨款每人每月工资30元。工资发放和管理方式均由各乡镇财政所统一负责。20xx年有200名村级动物防疫员,获得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10元,工资每月达140元/人。其余20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每人每月仍是30元。
五、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村级动物防疫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的学徒,大多数防疫员知识陈旧,缺乏系统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手段。有时还会因为运用了错误的传统经验而耽误了动物的最佳治疗时间,而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老化
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老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繁重、待遇低下。村级动物防疫员除了每年要完成春秋两防的全部任务外,还兼顾疫情上报、畜牧生产的统计等多种报表。而待遇仍然是每人每月30元人民币。年轻防疫员为了养家糊口,有部分人自愿辞去防疫员的职务外出打工,这是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老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医院检查报告范文3
1、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宝安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准逮捕29件32人,不批准逮捕8件12人,占受理总数的22。其中二年2件4人,占当年受理数的20;二一年3件3人,占当年现数的27,二二年2件2人,占当年受理数的18,二三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数的20。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行医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势,明显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6。
2、办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宝安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案件29件32人,依法27件30人,不2件2人,不诉率达6。
此外,在此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虽没有出现无罪判决,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的判决认定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较多,此类案件有9件,占此类案件的33。
3、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主要原因
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批准逮捕或不的有件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10;〈2〉“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批准逮捕或者不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50。〈3〉在存在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伤亡后果与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4件6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40%。
二、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争论的主要问题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理解不一,争议较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
虽然《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主要有:
一是何为医生执业资格?
有人认为,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就是医师资格,具有医师资格的人行医不应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执业医师》第8条,第13条和第14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当然具有医师资格,但取得了医师资格的人不一定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只意味着取得了医师资格,满足了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之一。所以,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两者的统一,只要缺少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证书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异地执业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医执业资格的人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可能性呢?在实践中不乏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体医生超出执业注册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此类人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呢?我们认为此类人亦同样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注册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更变执业地点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对于超出执业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未重新注册的,应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三是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呢?
《执业医师法》第13条,而第14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意味着这些机构中的医师便具有个体执业资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执业医师法》第19条就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这些机构的医生未经批准从事个体行医的行为与这些机构无关,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特征是该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定罪。但法律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成为一直捆扰司法人员的实际问题,也是的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最主要原因。在宝安区检察院从是二年至今所办理的非法行医不捕、不诉案件中,因“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有5件,占全部不捕、不诉案件的50%。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起刑标准难以把握,一方面公安机关未能主动、有效地对没有导致就诊人伤、残、亡,但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员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导致对非法行医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就医人员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认定行为人行医行为与就医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难以按“情节严重”这一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确定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非法行医罪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节,但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要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呢?这是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非法行医的伤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医疗行为并导致 就诊人死亡的,就要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就诊人自身的身体原因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导致伤亡发生,不作为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只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这种观点的理论支持是认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间接故意,即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甚至死亡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有“客观归罪”之嫌。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就诊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都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体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至于行为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所以,我们认为只有对重伤、死亡后果持过失罪过形式,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因果关系,才能作为结果情节处罚。
〈四〉、如何规范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
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 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司法鉴定显得相当重要,是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目前对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鉴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行其道、各自为阵的状态。
其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定鉴定机构。目前,侦查机关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时,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作鉴定,有的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作鉴定,还有的既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又有法医中心的鉴定。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鉴定委员会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换言之,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处理医疗事故或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依据,无可争议地具有法律地位。但是,非法行医者未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行为人的主体,其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由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非法行医的结论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或者委托、就交付的事物进行研究认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但对非法行医罪的鉴定是否具有权威性,其法律地位也同样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办理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存在两个部门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究竟适用哪个部门的鉴定意见就显得无所适从。
其二是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目前针对人身伤害案件,有《人身重伤鉴定标准》和,《人身轻伤标准》;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亡案件,有《道德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针对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见,同样是人身伤、残、亡,发生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伤残的评定标准,这些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其标准的宽严程度各异。在现有的一系列有关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中,对于非法行医至伤残亡进行司法鉴定时按何种标准作为依据,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由受委托的鉴定部门根据自己的相关行业确定参照标准来作出鉴定意见。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参照标准的合法性受到怀疑,其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疑问。
其三鉴定意见的内容不统一。鉴定中心与鉴定委员会由于各自参照的标准、工作方式等存在差异,因而各自出具的鉴定意见的侧重点也是有所不同。鉴定中心的意见着重伤亡原因,而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则着重认清责任。即使同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其内容要求和文书格式也有千差万别。例如对徐忠祥、李继容非法行医的鉴定意见,宝安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徐忠祥、李继容替产妇农海蓬所作的医疗措施与诱发产妇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窒息死亡存在直接关系。而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却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关系未作判断,其结论是:死者农海蓬系羊水栓塞及大出血致死。对于类似的情况,法院如何来信证据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
三、完善非法行医罪的一些建议
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理解不一、难以操作的问题,改变对非法行医犯罪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是当务之急。我们建议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
明确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行医行为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症两者的统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则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之一,或者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均未取得。对于超出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辖区进行行医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二是明确情节严重标准
目前理论探讨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行医时间较长的(例如可确定为三个月以上);(2)非法行医获取利益较多的(例如可确定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3)经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从事非法行医活动;(4)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5)使用假药、劣药索骗患者的;(6)行医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但达到严重伤残标准的;(7)造成患者严重伤残或者死亡,但行医行为不是伤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只是辅助因素或者诱发原因,或者属于延误病情、加速病变的。
三是明确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应明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非法行医直接造成就诊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到达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一级乙等至二级丁等(即伤残一级至五级)或者参与程度达到了75以上;或者在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各项原因中,非法行医的参与程度达到50—74。
明确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指非法行医是导致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参与程度达到75以上,作为主要原因的。
四是明确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
医院检查报告范文4
(一)基础环境和条件恶劣。一是地理劣势。山区群众常说看到屋,走得哭,真实地反映了山区沟渠纵横、山高坡陡的地理特征,这一特征使农业生产生活异常困难。二是土壤贫瘠。土壤肥力差、保水能力弱,不少地方仍沿袭刀耕火种,产出效益低。三是自然灾害频繁。山洪、干旱、风雹、地质滑坡等自然灾害年年发生,仅丫口组目前就有15户农户居住在滑坡危险地带,而农民抗御灾害能力较差。四是人居分散。山区大部分人口多为散居,密集度不高。据实地调查,村的人口密度仅为168人∕平方公里,很显然,村新农村建设的聚集动力非常弱。
(二)社会服务体系不到位。一是基础建设落后。由于多年来投入不足,导致贫困山区基础设施十分落后,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年久失修问题比较严重,普遍存在吃水难、上学难、行路难等问题。二是社会保障不完善。村卫生室形同虚设。山区群众无钱治病,大多数农民生了病也是硬撑,小病酿成大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突出。据实地调查,村农村妇女只有15%的人生了大病才去医院就医。同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养儿防老仍然是村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家庭成为重要支撑。三是文化生活匮乏。由于缺书少电,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情况较为普遍。早上听鸡叫,白天听鸟叫,晚上听狗叫是村现状的真实写照。由于文化生活的匮乏,使封建迷信、赌博等乘虚而入,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山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四是城乡人民权利不平等。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为了阻止农民进城找工作,实行了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使农村人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民在教育、就业、卫生、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受到与城市人不平等的待遇。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并没有真正解决,现在农民进城打工还是受到同工不同酬的歧视,甚至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同时又造成了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村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一)抓组织,发挥党员干部作用。贫困山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要建设一个富有战斗力的村级班子,一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干部队伍。一是要建好村支部。建设战斗力强的村支部,带领贫困山区农民艰苦创业,建设新农村。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三培养,把优秀村民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和村级后备干部,解决接班人问题。二是完善干部激励机制。健全村干部工资保障机制和增长机制,完善村干部正常离职后一次补发补贴机制,积极探索村干部职业化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新途径,使村干部在政治上有盼头,工资上有保障,正常离职后有依靠,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
(二)抓规划,引导科学有序发展。贫困山区的现状决定了新农村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因此,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从制定规划着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循序渐进。一是科学制定区域规划。对地理特征基本相同,经济发展基本一致的贫困山区制定统一的区域发展规划,对发展定位、村庄布局、基础设施、主导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战略研究,突破自然村界限,科学编制村庄建设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规划。二是统筹制定村域建设规划。突出山区特色,找准每个村的优势和劣势,合理确定村庄规模,统筹规划产业方向,村庄布局、服务设施和住宅布点,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三是妥善把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要突出农民的主导地位,认真听取农民建议;要体现和谐性和包容性,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顺从山地势,做到基本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追求人与自然和谐;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要合理确立示范点,并实行动态管理;要选好切入点和突破口,量力而行,首先从农民最关心、最容易见成效的事情抓起,如实施安全民居建设、人畜分居和安全饮水建设等;要整合资源和项目,将资金集中起来办大事、办好事。
医院检查报告范文5
根据《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我院高度重视,对照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院始终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同志为组长,党支部副书记***同志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习培训,以及督促整改工作的进行以及信息的报送。
二、自查工作情况
1.制定应急预案,提升迎战能力。医院已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充足,一旦发生灾险情,确保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2.健全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医院领导班子带班,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登记、交接班制度。
3.加强宣传和学习。我院邀请**消防的警官到员开展消防知识培训以及演练,提高了全院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
4.认真排查隐患,严防事故发生。领导小组开展全院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院内外安全。通过检查发现医院堡坎及周边不存在发生自然灾害隐患。
5.传染病疫情工作由院领导靠前指挥,专人负责信息收集、监测和报告。严格落实防疫的各项措施,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时间上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应急队伍的专业性欠缺,应急处置能力相对较弱。
2.医院职工整体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欠缺。
四、整改措施
1.应急队伍要加强突发事件演练,积累应急处置经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应急队伍综合素质。
2.加强应急知识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学习讨论有关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医院检查报告范文6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常委会在2012年开展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执法检查、2013年开展跟踪检查的基础上,今年10月再次在全省范围开展了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本次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姒健敏副主任担任检查组组长,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抽查与自查相结合,重点围绕去年跟踪检查后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监管机制建设、技术支撑和能力建设、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置等四个方面内容,跟踪检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审议意见的情况。检查组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分2组赴杭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四个市进行实地抽查,同时布置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自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省食安办、食药局、公安厅等11个部门、4个设区市及所属4个县(市、区)政府的情况汇报,与有关方面代表进行了座谈,采取明查暗访、现场抽检等方式,实地查看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及餐厨废弃物处理各环节近30家单位。11月初召开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专题会议,专门听取各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还利用浙江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广泛征求了意见。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稳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基层监管网络;根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式,通过教育引导、规范整治、严打惩处,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继续稳定向好,落实食品安全审议意见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一是推进机构改革。去年11月1日起,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始正式履行各项新职能。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要求各地整合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组建市场监管局。舟山市作为群岛新区创新模式,率先探索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并于去年底全部到位。目前,除台州市以外10个设区市、82个县(市、区)都出台了“三定”方案。同时,各地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也由商务部门划转农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形成了两段监管为主的模式。二是明确监管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抓好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并出台了《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三是健全基层网络。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目前,全省1347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已全部成立食安委及其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干部,构建覆盖行政村(社区)的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绍兴市等地还明确了对协管员、信息员的补贴标准,以更好地稳定队伍。
(二)创新工作载体,监管能力不断加强。一是在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深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至今年9月,全省90个县(市、区)已全面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并免费对外开放;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创建,并创新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满意度测评方案,杭州、衢州、丽水市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业标准化促进工程。二是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方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与分类机制。制订实施《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并规定了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抽查等具体要求。三是在流通环节监管方面,推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电子监管。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市场禁入和退市监管机制,淘汰一批“低、小、散”的食品作坊,倒逼食品行业转型升级。四是在餐饮服务监管方面,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进特大型、大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阳光厨房”建设,制定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出台《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指导。舟山市作出了餐饮单位禁止向外地游客提供生食海产品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
(三)关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成效明显。一是加大打击力度。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围绕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薄弱领域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次专项行动和整治。从今年3月1日至6月1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严打高压态势。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设,出台《关于建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意见》、《浙江省食品危害认定操作规程(暂行)》,温州、湖州、嘉兴等地公安部门成立了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打击力度。二是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全省中小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定点采购)率达83.9%,A、B等级学校食堂比例达61.5%,品牌超市进校园比例达57.8%。三是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引导实施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强化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管控,在124家单位建立农产品准出管理制度,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奠定了基础。四是加强小餐饮监管。宁波开展“关注身边的小餐饮食品安全”行动,温州市区小餐饮持证率由53.5%提升到96.5%,湖州市试点开展小餐饮整治提升工程,嘉兴市对无证餐饮店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五是认真查处杭州“广琪”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案件,开展食用明胶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开展宣教活动,法制氛围日趋浓厚。对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安全消费,加强行业自律。温州市组建“食品安全监督团”,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目前全省已经广泛开展“我执法,你参与”、“我宣传,你传递”、“你点题,我检测”、“你举报,我查处”活动,深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激发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看,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时采取的措施是有力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成效明显。近年来,我省没有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食品安全状况与人民群众期待仍有不少差距。从检查情况看,有些方面仍然没有得到较好整改,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整合效应尚未充分发挥,监管领域还存在空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后,市、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归市场监管局,监管职能趋于集中,监管盲点逐步消除,但职能整合、业务融合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法“死角”和监管“空隙”依然存在。一是有的部门职能虽然移交而人员和技术力量并未移交,导致相关领域的监管处于空白。杭州市西湖区反映监管职能调整后,农业部门新增加了农产品储运、生猪定点屠宰和私屠滥宰查处等监管职能,但监管和保障力量并未及时到位。二是基层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力量较为薄弱。各地工商部门的基层队伍虽然健全,但与从事食品安全的专业要求相去甚远,承担监管新任务的专业化水平不够。绍兴市反映专业人员占比下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食品药品相关专业的人员只占23.3%。台州全市食品安全专职监管人员不到300人,监管对象却有4.6万余家。三是有的地方存在村级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过低、队伍不稳定、年龄偏大难以掌握新技术等情况,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健全,质量安全还存在隐患。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监管机制尚未很好建立,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重许可,轻监管;重专项整治,轻源头治理;被动应对多,主动监管少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机制、全程追溯体系尚未建立。如食用农产品品种多,农业生产“规模小、分布散、水平低”,在准入机制与追溯体系建设方面进展不快,准入的条件、要求、标准仍不够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旧存在。二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尚待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企业标准备案任务繁重,相关人财物等保障机制尚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标准制定进度以及企业标准备案质量。三是风险监测抽检率偏低,基层风险监测能力薄弱。各设区市风险监测专项经费投入不足,样本量偏少,2014年我省争取平均风险监测样本量仅为1件/千人口,与“十二五”规划中2件/千人口的目标量差距较大。风险评估、交流及预警机制尚不健全。四是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事先防范与发现手段。全省许多地方反映熟食制品的原材料虽有监管但点多量大,难以监管到位,用病死动物加工的行为难以防范;对添加剂的生产与使用的监管目前仅止于台账层面,非法使用添加剂和滥用添加剂监管难度较大。另外,对主动查处的案件宣传也不够,致使群众容易误认为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记者、内部从业人员举报发现的。
(三)基层技术支撑力量薄弱,检验检测能力还有待提升。各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普遍存在经费落实不到位、检验检测设备不足等问题,监管资源有限性和监管对象广泛性的矛盾较为突出。一是检验检测经费不足。随着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示范创建和宣传力度加大,投诉举报数量和处理难度攀升,检验检测经费缺口不断扩大。按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一个品种检测有近300个参数,而我省一般在市级层面检测58个参数,最低费用需1000元,这在县、乡及农贸市场就无法开展。二是检验检测能力薄弱、技术装备落后,存在着“检不了、检不准、检不全”现象。部分地区因为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制度和专业人才,检测设备闲置,连基本的工作需要都满足不了。在水产品检测方面,作为渔业大省,我省水产品安全检测机构只有部级一家、省级3家、市级3家,县级一家也没有。三是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全省市级层面检测资源整合配置基本完成,县区级仅有29个完成或正在组建综合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基层市场监管所及乡镇农产品监管机构快检能力十分欠缺。许多农产品需要委托送检,周期在15至20天,而蔬菜、沼虾等农产品收获期短,批次多,常会出现检测报告出具时,不合格批次农产品已经销售完毕的现象。
(四)重点难点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治理,监管方式还有待改进。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环境下,食品生产经营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相关部门适应市场变化意识不强、手段不够,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置措施有待增加。一是省级层面尚未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虽然部分市县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但餐厨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仍难以落实,尤其是许多乡村“农家乐”的餐厨废弃物处理缺乏监管,大量的废弃物没有及时回收处理,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难保不流向餐桌。二是无证生产经营问题解决难度大。我省外来人口多,城乡二元化结构,无证流动摊贩、无证小餐饮数量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有关部门虽然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效果仍不明显。江山市反映有小作坊200余家,但符合生产经营发证标准的只有1家。三是进口食品市场监管亟待加强。近年来,假冒进口食品、走私食品等问题逐步凸显,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管理手段单一、管理链短、区域性强,检测能力弱,对于违法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食品无法实施有效管理,监管部门难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中央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抓食品安全工作。为了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完善严格的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起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不留“死角、盲区”。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食安委的组织架构及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其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横向、纵向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加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协作机制,对于职责交叉、职能不清的领域,要建立落实重点问题交办制度,切实做到全链式监管和无缝衔接。三要加强培训指导,完善乡镇(街道)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夯实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基层监管基础,切实发挥农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作用,提升基层责任网络监管质量。四要创新监管方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在食品标准制订、科学的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和实施安全可靠的生产加工技术上要加大监测力量,提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力。一要建立严谨的标准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倒逼机制来进一步促进监管工作。二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统筹协调、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在加快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硬整合”的同时,要夯实基层,提升软实力,培养充实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分级检验检测计划和技术手段,增强综合监测能力,要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检测的范围,着力增加检测种类、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批次和频率,为市场准入提供技术保障。三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自身检验检测制度和条件建设,切实把好源头安全关。四要充分发挥监测平台预警作用,充分运用风险监测成果,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全覆盖,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消除隐患转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要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压态势,坚持历年来专项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深挖行业共性问题。一是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开展重点环节整治和整治督办,坚决清理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畅通投诉渠道,确保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三是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启动准备工作,在监管执法中正确应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四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完善案件移送、事先介入、信息互通等制度,不断提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合力和威慑力,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推进社会共治格局。各级政府要多途径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强大的合力。一要开展食品安全标识认证宣传和科普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安全标识的普及,支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规范舆论报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二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要推进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企业信用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坚决曝光危害群众食品安全的典型事件。四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五要发挥消费者协会、各类民间组织及志愿者队伍作用,帮助消费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