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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法权益法范文1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概述
成本法是指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一种方法。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形成了控制,或不存在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第3号对成本法的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当被投资公司分派股利时,不再区分投资前实现的利润和投资后实现的利润,进行账务处理,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或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公司均不需做账。
权益法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的一种进行后续计量方法。在会计准则第2号中对权益法的处理进行了解释,即:当被投资公司分派股利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时,应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当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权益变动时,应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按照由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的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公司要作的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当子公司本年分配现金股利时,调整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对于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的非当年的净利润,投资公司要作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盈余公积一年初。对于投资后被投资公司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投资公司要作调整分录为借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盈余公积一年初.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合并分录中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的处理分歧
按会计准则,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形成控制时,应该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前面所述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差异,母公司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时,既有本年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现金股利,也有投资后非本年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现金股利。很多参考书上直接按上述原理进行调整,我们称之为方法1,即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子公司本年实现的经调整的净利润一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未分配利润一年初[(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1一盈余公积提取比例)1,盈余公积一年初『(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盈余公积提取比例】,资本公积【投资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持股比例1。以上分录中方括号的内容表示该科目的取值原则。对于方法1的这个分录,部分参考书或教材直接将盈余公积剔除,我们称之为方法2,它将贷方的未分配利润一年初和盈余公积一年初进行合并,只用一个科目“未分配利润一年初”,取值为(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比较方法1与方法2,很明显,两种方法中科目“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的金额不一致,“盈余公积一年初”的金额不一致。
三、合并调整分录的进一步探讨
会计成本法权益法范文2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增资;成本法;权益法
[中图分类号] F275.15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概述
近期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年报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对因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造成上市公司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进而使原子公司变为联营公司的交易处理原则不统一,由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中并未对这种交易的处理原则做出规定,未规范该类交易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该类交易在个别报表中会计处理方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财政部会计司在最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以下简称:《正式稿》)根据意见反馈对上述交易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交易会计处理原则差异和各自的特点,并说明如何根据已生效的《正式稿》对该类交易进行计量。具体案例如下:
2015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当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由一项固定资产导致,该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无残值。
2015年年末,B公司股本500万元,全年实现盈利3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上升100万元,无其他导致B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元。
2016年1月1日,C公司以3000万元取得公司750万股新发行股票,增资后B公司股本为1250万元,其中:A公司500万股,持股比例为40%;C公司750万股,持股比例为60%。交易完成后A公司不再对B公司实施控制,但仍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A公司和B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可以发现,针对该类交易财政部会计司使用了不同的处理思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
贷:盈余公积29
未分配利润261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
上述调整后,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1390×0.6=834,差额=3000×0.4-1390×0.6=36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6
贷:投资收益366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90+366=1756;影响当期利润366元、其他综合收益100、盈余公积29、未分配利润261。
根据《正式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1000×0.6=600,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
贷:投资收益60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40%)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0.4=116
贷:盈余公积29×0.4=11.6
未分配利润261×0.4=104.4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600+116+40=1756;影响当期损益600、盈余公积11.6、其他综合收益40、未分配利润104.4。
三、差异及分析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针对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的价值相同,差异体现在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从本质而言,《正式稿》采用了模拟处置法,在个别报表中,对应股权比例的下降部分视为对享有的新增投资者投入净资产的对价,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使用权益法进行了处理。两种不同的处理思路,导致了对投资收益的计算不同。
在《正式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模式理解:2016年1月1日,A公司首先以3000万元向B公司增资,增值后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然后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C公司处置60%的股权。在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处置前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000+3000=4000,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4000×0.6=2400,处置部分收到对价为3000万,故投资收益=3000-2400=600。
《讨论意见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类似于合并报表中使用的模拟权益法:2016年1月1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在增资后,B公司新增净资产归属A公司部分=3000×0.4=1200,权益法下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1200万元,同时A公司付出对价价值为1390×0.6=834,上述差额=366,计入当期损益。
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价值的计量,但对损益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正式稿》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于控制情形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所以使用模拟权益法与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后续计量的原则不符;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但仍可以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情况下处理原则,《正式稿》采用了与发生处置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结论
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对投资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正式稿》中采用的模拟处置法更为合理,且可以实现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趋同和等效。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R].201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R].2015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2014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R].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