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风险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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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风险点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1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股权质押整体风险可控,通信、传媒、军工和计算机等行业质押风险较大。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押方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方融入资金,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率是指股权质押融资资金和质押股权市值的比值,是质押融资时质押资产的折价率。

警戒线和平仓线的算法基于如下比例:(初始交易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的孳息-部分解除质押的证券市值)/(融资额+利息+其他费用)。一般来说,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和140%(或者150%和130%)。

截至2017年5月12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股权质押市值为5.4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0.7%。其中,流通股质押规模为3.25万亿元,限售股质押规模为2.17万亿元。从板块分布来看,主板2.76万亿元,中小板1.80万亿元,创业板0.86万亿元。

从行业分布上看,医药、地产、化工、传媒和机械设备等行业股权质押市值较大,当前市值分别为0.57万亿元、0.45万亿元、0.43万亿元、0.32万亿元、0.30万亿元,占行业市值比重分别为17.6%、19.9%、13.4%、18.1%、11.8%。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其中,质押比例在0-10%的公司最多,公司数量达1653家,占比为52%。

从沪深两市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数据来看,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截至5月12日,平均质押率为42.7%。其中流通股质押率(45.1%)比限售股质押率(40.3%)要高5个百分点左右。

动态来看,2015年股灾之后,股票质押的质押率大幅下降,2015年9月平均质押率为30.2%,处于历史低点。2015年年底股市大涨,伴随着质押率的上升。2016年年初股市大跌,也同时伴随着质押率下降。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

我们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明细数据(以公告为准)为基础,统计了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的股权质押市值(以质押日当时价格计算)。截至2017年5月12日,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当时市值有5.29万亿元。如果按照40%的质押率来估算,通过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共融出了2.12万亿元。

股权质押方主要有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和一般公司等机构,其中证券公司是主要的股权质押方,按质押日市值计算,股权质押市值的50%以上都以C券公司作为质押方。具体来说,证券公司为2.72万亿元、银行为0.99万亿元、一般公司为0.91万亿元、信托公司为0.66万亿元。

近期市场调整促使股权质押风险加大,但只要质押股票指数不出现快速大幅下挫,股权质押风险就整体可控。

截至2017年5月12日,未解押的股权质押中的股票市值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相比于股权质押起始日,我们估算,目前股权质押整体市值下跌幅度为6.2%,离警戒线和平仓线有一定距离。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2

股权质押融资在当前的市场上,渐渐成为掘金资金的一门好生意。尽管眼下信托频频曝出兑付风险事件,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托融资却不曾止步。

质押下的非理性

“2012年实体经济恶化,不少上市地产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很多大股东选择了抵押手中的公司股权进行融资。”北京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董秘表示,房地产企业在信托融资时,以土地抵押的房地产信托成本要高一些,并且受到一定的限制。房地产企业更偏向用上市公司股权来质押,这样融资速度更快,而且成本也会低一些。

新时代证券公司分析师王翀炜向本刊记者介绍:“2012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总额近万亿元,由于A股上市公司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因此股权质押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融资手段。中小企业公司往往更倾向于股权质押,银行贷款的审批流程相对复杂,且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审查较为严格,即使中小企业能够拿到贷款,一方面可能已经过了资金紧张时期,另一方面可能贷款额度相对较小,因此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已成为中小企业目前主流的融资手段之一。信托的成本是融资总额的12%~15%,私募等其他融资成本更高,大概在25%左右。

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较深,低于警戒线,质押股权的公司就需要不断追加质押股份或资金,满足合同约定,在资金非常紧缺和激进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本刊获悉,超日太阳大股东倪开禄正是因此陷入“跑路门”。2011、2012年,倪开禄父女进行了17次股东股权质押,6次解除股权质押,2次解除股权质押并同时宣布再质押。就在倪氏父女将自身股权抵押殆尽后,2012年12月20日,超日太阳开始停牌,坊间传出倪开禄已经“跑路”的消息。

此后超日太阳方面澄清倪开禄此行实际上是去海外收账。回来后的倪开禄坦诚的对媒体讲道:“不是我想全部抵押的。以前只抵押了60%。因为股价跌下来,就一直补仓,我也不知道市场这么差。”

2011-2012年由于不断触底A股使很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遭到了腰斩,很多大股东不得不多次追加质押股或资金。有数字显示,2012年,A股市场中,有668家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共计1815次,较上年同期上涨37%。其中,668家上市公司中,股权被质押10次以上的16家,其中最多为新湖中宝,共有32次,共计被质押29.42亿股;其次是上海莱士,共26次质押公告,涉及股权数量达1.37亿股。阳光城、超日太阳、桑德环境分别被质押20次、18次及16次,质押股数分别为3.2亿股、2.28亿股和1.36亿股。

此外,15家公司被质押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0%,其中,中茵股份被质押2.4亿股,占总股本的74.33%,其次是万泽股份和海润光伏,分别被质押3.5亿股和6.97亿股,各占总股本的71.33%和67.25%。房地产上市公司是质押的常客,质押笔数为233次,

从行业来看,股权被质押次数最多的是房地产上市公司,不到一年就出现了233笔股权质押情况,占质押总数近13%;其次是医药制药业,股权被质押132次;排在第三位的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被质押107次。

银行信托竟成“大股东”?

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到银行、信托公司等,都参与了大股东的质押融资大戏。由于交易结构相对简单,风险比较明确等因素,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也是他们比较青睐的信托品种。然而,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可能会发现信托公司出人意料地成为了它们的大股东。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2年上市公司半年报显示,共有37家信托公司现身122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其中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山东信托、重庆信托持股最多,37家信托公司中,同时参股控股5家及以上上市公司的信托公司有9家。

2011年5月25日首发上市的银禧科技,其第5大股东——东莞市联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当年便将持有的全部750万股分3次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不过,王翀炜告诉记者,如果出质人资金链断裂,不论是无股追加股权质押,还是被金融机构强制平仓,不意味银行或信托公司将成为公司大股东。首先金融机构只是出借资金的金融机构,他们无意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并对公司生产经营做出决策。其次,一旦所接收的质押股权跌至平仓线,金融机构未防范资产减值风险,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抛售变现,这样上市公司股权将面临分散化。

当前,部分公司的股权质押风险日益凸显,据悉,倪氏父女抵押融资所选择的信托公司,涉及国元信托、联华信托(后改名兴业信托)、中融信托、厦门国际信托、五矿信托、山东国托、苏州信托等。目前除兴业信托外,其余公司无法全身而退。信托公司确实如坐针毡。

不过,随着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产品风险的暴露,信托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也愈发谨慎。一位信托界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ST股和某些创业板公司很难融到资金,给个3-4折很正常。”目前信托产品对于股权质押率的要求是主板5折以下、中小板4折以下、创业板3折以下,并要求有相应的资金和股权补仓。在新的信托产品中,甚至出现了2折左右的质押率。据悉,质押率是指融资额度和相应股权市值的比值。

有券商这样表示,“这些原始股东持有股票的成本可能1块钱都没有,有的是成本甚至负的。对他们来说,真缺钱的时候,3折、4折套现不稀奇,卖了就卖了。像浙江世宝,港股价格是2.66港元,A股是17.12元,A股就是打个3折,还有5块多。如果大股东急需用钱的话,就是打三折也赚啊。”

大股东的资本游戏

行话很地剑指资本市场深浑之水,而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大额资金人士则开始自己操刀进入这一市场。独立投资机构负责人老陈去年从大额投资中抽离来到这一市场。

“我们主要做主板的流通股股权质押项目,一般都是一年期,质押率不超过4.5折,同时设置股票市值下跌到本项目投资金额1.5倍的警戒线,1.4倍时强制平仓线,基本是零风险,一年期收益一般在11个点左右”老陈说,“因为使用了会员自己公司的信托通道,一般0.5%就能搞定,而一般信托要收取1到2个点。银行那边收取的渠道认购费,一般都是2个点左右。不仅给会员省下了一大笔钱,更重要的是自带信托自己做尽职调查,对项目的风险能更好控制。很多会员都在主动咨询我们近期会有什么新产品。”

老陈说,做流通股股权技术含量不高,现在大家抢得很火爆,最近很多信托公司因此出事。目前正在考虑进入票据承兑市场,虽然操作更复杂了点,但竞争没那么激烈。

频繁质押融资的背后,往往是大股东对资金的渴望。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3

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被越来越普遍的用来融资,我国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出去,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缩水、现金流趋紧的情况下,大股东若将股权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但是,大股东的股权质押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指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所以股权质押的实质是股东(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的拥有者)将股权及相关的经济权利作为质押物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贷款,如果到期后股东无力归还,该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将归债权人所有。因为股权具有价值,兼具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它才能被用来担保,成为质押关系中适合的标的物,股权价值的大小最终决定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由于股权质押后仅仅是限制了这部分股权的自由转让,并不视为出售,所以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其他相关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减少。大股东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受到影响,其大股东地位也并未发生变化。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

1、资金需求

(l)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开辟融资渠道。第一,股权质押简单快捷。股权价值的评估一般以股票市场价值为准,不像动产、不动产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相对简单,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容易操作,较之不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的手续更简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转让的限制使其无法通过出售股票取得资金。第三,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相对比较严格。中小企业资产较少、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将会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机会。

(2)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增加企业的融资额度。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其产权比率一般为1.2,也就是说如果以公司的资产抵押或是质押,其获得的最高借款不超过净资产的2.2倍,再打个7折,大股东可获得约1.5倍净资产的贷款,而按股价计算的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

2、维持或增加控制权

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维持或增加其对公司控制权是由股权质押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后,出质股东仍然保留持股公司的控制权。面对好的赚钱机会,投资者都会义无反顾参与其中,大股东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现,以获得发展所需资金。但如果该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获得投资资金而处置该股票就不亚于割肉了。若大股东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充裕现金,还可以降低因公司股权减少导致丧失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风险。有些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可能会面临着恶性收购的情况,为增加控制权,大股东必须取得资金进入股市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将增持股份抛出偿还贷款,大股东就可以在不动用自有资金、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化威胁于无形。

3、风险转移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题而相互担保或是进行关联担保,形成的关联就是担保链和互保网,它在我国广泛存在。一旦担保链或互保网上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带来该网上其他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倒塌。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可以减少或有负债,从而降低担保链和互保网引发的风险。

股权质押赋予股东一个选择权:还款赎回股权,或不还款将股权变相转让给受质人,而最终选择取决于这两个选项给大股东带来的收益对比。当公司股价上升时,股权价值大于借款,大股东选择还款取得股权是理性的;当公司股价下降时,大股东是否还款则要看股价下跌程度,一旦跌破借款金额,大股东就会放弃股权。这意味着大股东一方面将控制权保留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却将与股权相关联的风险悉数转移给受质人。

4、利益侵占

大股东在股价高位将股权进行质押,不仅可以套现获得现金,还可以不丧失控制权,致使现金权和控制权分离。大股东以承担持股比例部分的损失换来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这大大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大股东掏空成本几乎为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已经贬值股权,将其转让给债权人。这会加深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进一步降低掏空成本,从而加剧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四、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后果

1、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可能蕴含着掏空行为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将股权套现获得现金,还能够保留控制权,即股东可得到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而仅仅承担现金流权部分的成本。这就是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它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股权,将已经贬值的股权转让给债权银行,此时会加剧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掏空成本将进一步降低,几乎为零,从而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股权质押使得大股东在不增加掏空成本的同时提高掏空收益,给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2、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着公司价值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内部管理者的行为能传递出公司状况的信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目标公司内部人员能获得的目标公司信息往往比外部投资者多,所以是否值得投资要将二者结合判断。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成员,大股东得到的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信息比外部投资者更完整。如果大股东连续且大量质押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表示大股东对企业前景不看好,在变相套现或者是把融得资金转移投资方向。因此,投资者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中接收到的是消极信号,企业未来的发展与获利能力不好。由于大股东股权质押这一行为的信号传递效应,必然使得投资者丧失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引发资本市场上的纷纷抛售,造成公司股价的不稳定甚至是严重下跌,损害公司价值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价在公告大股东股权质押后的连续几日内,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

大股东取得质押贷款后必须有效运作,提高经营效率,解决财务危机,否则公司就会在未来的资金周转和营运发展上出现问题,造成违约,导致公司股权被冻结、拍卖,引起控制权的转移。大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处于主导地位,大股东地位稳定是上市公司战略稳定、经营有序的基本保证。大股东的变更不可避免地带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企业文化和主营业务更改,影响公司战略、经营策略、管理策划等方面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公司经营不连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动荡,降低公司整体业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控制权的非正常变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大伤害,其负面影响要远远高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4

[摘 要] 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出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文章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视角,探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R产权融资的模式,并具体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模式的实施应用,以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条有效的思路。

[关键词] 知识产权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债务融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52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10- 04

1 引 言

随着中小企业的规模不断增加,其对融资的需求也是愈加强烈,然而资金缺乏和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是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瓶颈”。一方面,各大商业银行由于对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信任并且缺乏必要的抵押担保物而不愿意放贷给中小企业,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由于自身的积累不足、生产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相对低下导致自身的信用水平相对较低。因而,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效果不论从方式上还是融资量上都远没有达到企业需求的目标,在融资方式上仍然以内部融资为主,外部融资相对不足。虽然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推进相关政策环境的逐步改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急需的资金压力,但是也伴随着一定的隐患,容易引发银行的呆账坏账。

知识产权融资是指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物,向金融机构或股权投资者申请获得贷款或投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而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010年8月,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指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扩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再次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的环境。为切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确定了三批共16个城市或地区知识产权局为知识产权融资试点单位。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还处于初创时期,但是可以看出来,我国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和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知识产权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由于其融资门槛与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学者针对知识产权融资问题也展开了研究。国外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Nimimai,2011;Chiu,2007)和知识产权证券化(Nisar,2011)两个方面。国内学者中,苑泽明和姚王信(2010,2012)从知识产权融资的需求与供应、价值评估和担保问题等多个角度对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和机制展开了研究。而针对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问题,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鲍新中(2016)基于银行视角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体系,并进行了实证研究。夏阳和顾新(2012)研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投融资时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企业融资的类别看,企业融资总体上分为两类,即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本文从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个方面分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种类及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2 知识产权债务融资模式

2.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

知识产权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般分为专利质押贷款、商标质押贷款和版权质押贷款三类。

当前,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北京模式、浦东模式、武汉模式。其中北京模式是一种“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版权担保”的模式,可以概括为直接质押贷款模式;浦东模式是一种“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可以概括为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浦东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一种混合模式。 其中有别于浦东模式的是,武汉的间接贷款模式,是“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浦东模式是由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以政府科技专项基金做担保,而武汉模式则引入了专业的担保公司即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主体。

以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例,浙江省杭州市在“平台+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杭州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杭州银行、中国银行滨江支行、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战略协议,共同推动该模式。同时,浙江省还开始启动商标专用权直接质押贷款。

浙江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只要向银行提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在经过商标专用权评估、银行核审、银企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取得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可获得银行贷款。

江苏省也开创了国内首笔无资产抵押、无第三方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将企业拥有的5项软件产品著作权作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200万元的贷款。

这些业务的开展均为其他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2 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以此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兴起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类别,也是知识产权融资的新型方式。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融资者、投资人和发展都带来新的机遇。对融资者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大特点,是其能够在取得融资的同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主性。在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现有回报或将来的提成,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在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仍可保有并且管理知识产权。这种特点对创新型企业别具意义,因其在取得资金融通的同时,发起人还能对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改良或应用,持续提升其价值。此外,证券化融资还可以提供融资者较高的融资杠杆,取得相对便宜的资金。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较佳的流动性。而其风险与报酬在股票和债券之间,因此可作为丰富资产组合的良好投资标的。而证券化所产生的破产隔离效果,可以使投资人直接投资看好的技术或著作,而不必过于担心发起人的经营状况。

对于宏观经济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存在,可使不同风险偏好者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提升整体经济的效用水平。从经济学分工理论的视角来看,创新型企业可以将风险资产透过证券化转移出去,更专注于知识创新与管理的工作;而专业投资人则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所承接到的风险。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 500万美元。Bowie 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取得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

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中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中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3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

与传统行业中的设备融资租赁具有类似性,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获得知识产权的除所有权外的全部权利,包括各类使用权和排他的诉讼权。租赁期满,若知识产权尚未超出其有效期,根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确定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在中国大陆区域属于尚未开拓的全新融资方式。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目前,国外的融资租赁模式有两种: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风险租赁。

3 知识产权股权融资模式

3.1 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模式

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模式即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股权融资信号来融资,知识产权资产的存在能给风险投资者一个价值信号,在这个信号中管理能力与技术能力、操作的自由程度、排除竞争对手的能力、很好的利润前景都将成为吸引力强度的影响因素。投资人根据信号质量决定投资与否,成为知识产权股权融资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模式如图1所示。

3.2 知识产权技术入股模式

技术入股是指拥有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公司的一种方式,使得拥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也指企业股东或者法人将自主拥有的专有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转让到企业,从而增加其持有的股权。

知识产权作为股权融资模式如图2所示。

4 结 论

本文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视角分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模式。知识产权债务融资分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三种模式,知识产权股权融资可以分为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模式和知识产权技术入股模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实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意识逐步增强,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融资活动必将被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者所接受,也将为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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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7-02-07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5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增信 担保机构 风险缓释工具

增信是对金融产品的原始信用进行辨析、分离、重组和提升的过程。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增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券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从而降低债券持有人承担的违约风险和损失,提高债券信用等级,吸引市场投资者,降低债券融资成本。

2012年6月8日,国内第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2苏镀膜债”诞生;2013年1月25日,国内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12冠耀集”成功发行,两个项目均采取了增信措施。笔者直接参与了这两个项目,并在工作实务中发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增信过程中尚面临较多困惑。

已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

截至今年2月底,沪深交易所已累计接受246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除极个别情况外,绝大部分项目都提供了增信措施,增信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保证(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抵押(土地、房产抵押)、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债转股条款设计等诸多形式。既有单独使用,也有结合使用,如自有资产抵押增信与第三方担保增信结合使用,含权条款与第三方保证担保结合运用等。从债券投资市场反响来看,以优质资产抵(质)押、资信评级良好的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是目前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资管产品以及基金专户最为认可的增信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优质资产抵(质)押标的物在他项权证办理时往往会受到限制,第三方保证方式更为普遍。如“12苏镀膜债”和“12冠耀集”,分别由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全额担保。据初步估算,大约9成的私募债券采用了第三方担保形式进行信用增进,其中70%的第三方担保由经过公开市场评级的大型企业提供,30%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中面临的困惑

截至今年2月底,笔者已接触逾120多家拟发行私募债券的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发行意愿较为强烈,企业自身的综合资质也较好,但大部分因欠缺增信措施而被排除在私募债券大门之外。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担保机构不给力

专业担保机构是担保信用市场的主体,是解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问题的首选对象。但根据实践经验,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方面存在几大困境:一是拟发债企业缺乏反担保措施。目前国内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时,一般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如提供土地、房产、股票债券等资产或权益作为反担保,但一般能顺利满足反担保要求的企业往往会从银行渠道获得资金;二是专业担保公司收费过高,令融资成本大幅上升。担保费率一般为年化1.5%至4%不等(民营担保公司一般收费较高),加上目前债项评级AA级私募债约9.0%的发行利率,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往往会突破12%,优质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接受如此高的成本;三是担保公司自身规模较小,担保能力不足。以浙江某市为例,该地区最大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仅为8000万元,而单笔债券担保规模上限为注册资本的30%,即2400万元,担保能力较弱,市场认可度较低,增信作用不明显。

(二)抵质押标的物评估与监管能力不足

通过抵押自有房产、土地,或质押所拥有公司股权等方式,中小企业可实现私募债券增信。但市场对私募债券抵质押标的物的评估尚未形成可行的统一标准体系,如对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各类资产或权利的抵质押比率,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与债券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等。

私募债券一般以托管银行或承销券商作为抵质押物的监管机构。而证券公司内部尚未设立专门的资产评估及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也没有相关的专业评估人员及监管人员,其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及监管能力较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明显不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建议专业担保公司先行判断标的物价值,出具担保函,将标的物抵质押给专业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措施。

(三)市场缺乏风险缓释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在于其信用违约风险。2010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正式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引入中国市场。随后,陆续出现了针对银行贷款和银行间市场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有效转移和分散了信用风险。但是目前国内针对私募债券的风险缓释工具市场仍是空白,随着私募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这一空白有望得到填补。

传统增信方式的选择分析

传统增信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方式。发行主体可根据自身资产构成、外部渠道支持力度、融资成本要求、时间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一)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需要担保方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担保方主要包括拟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及专业担保公司。在选择非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时,一般优先选择已发行过企业债券、已有主体评级、自身净资产规模较大的关联公司或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在选择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时,一般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较大(2亿元以上)、信用评级较高(AA-(含)以上)、累计担保金额较小。

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越高,增信效果越佳;担保覆盖率越高,增信效果越佳。目前,交易所允许采用部分担保的方式进行增信,一般要求担保金额达到发行规模的30%(含)以上。市场上也出现控股股东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但此种增信方式增信力度相对较弱,一般需与其他增信措施配合使用。

(二)抵押增信

私募债券抵押物一般为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如2012年7月25日成功发行的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就采用了土地抵押担保方式,发行额度5000万元,土地评估价值8000万元。

就抵押物担保额而言,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一般要求有一定的折价,但各家券商对折价比例要求不尽相同,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对抵押物价值难以形成一致的判断,一般要求对发行人主体和债项进行评级。采用超额抵押方式的,抵押物价值达到担保额度2倍(含)以上时,市场认可度较高,可显著降低发行成本。

(三)质押增信

私募债券质押物一般为出质人所有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股票、商业银行股权、不动产收费权等。如针对部分行业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为稳定、质量较高、期限低于债券存续期的特点,可采用应收账款滚动报备、优先受偿的方式提供增信;对于拥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优质股权的发行人,可选择将该部分股份质押增信;以上市公司股份、不动产收费权等权利质押的,必须到相关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手续。

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方式的相关建议

(一)探索增信方式的多元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债券增信的手段多样,以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担保、债券保险、债券信托、信用准备金等最为常见。而国内市场比较主流的增信方式仍是传统的第三方担保以及抵质押担保,也出现了转股条款及部分担保条款的尝试,但应用数量很少,且市场认可度不高。建议在未来债券市场发展中探索新的增信方式,例如债券保险、信用准备金以及含权条款、部分比例担保等。

(二)适当采用劣后担保方式

劣后担保是相对于优先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它在担保债券的实现顺位中具有劣后性,不排在第一顺位。针对反担保措施不足的私募债拟发行企业,可以设置优先担保和劣后担保双层分级方式。若发生违约,充抵反担保的资产或权利优先偿还给提供优先担保的担保公司,余额部分再偿还给劣后担保的担保公司。此种设计提供给优先担保公司以优先权,相应的,优先担保公司承担较劣后担保公司更低的风险,收取较低的担保费用;而劣后担保公司由于承担较高的风险,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用。此种双层设计,可更好地解决反担保措施不足时中小企业的增信问题,也能为担保公司提供更加多元多层级的选择,实现更优化的市场匹配。

(三)运用风险缓释工具及债券产品分级设计

目前国内仍缺乏风险缓释工具在私募债市场应用的实践。笔者认为,可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实现私募债风险的定价、对冲与转移。私募债整体信用风险较高,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差异较大。针对投资者不同等级的风险偏好,券商在设计私募债券产品时可进行优先、中间、劣后等诸多层级设计:优先级产品违约风险最低,获得固定的较低回报;中间层承担中等风险,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劣后层承担垫底的违约风险,投资收益率较高。通过分层设计满足不同等级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扩大投资者范围。

(四)建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征信系统,形成诚信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