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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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2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

7、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3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割裂为若干阶段,且各个阶段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互相链接,一般企业在申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往往难以理清头绪,有时经常会漏报一些手续,拿不到关键性的审批文件,导致建设项目的进度受到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论述,暂不讨论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般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报建阶段、施工准备及实体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运营调试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实体施工前的建设程序,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1.1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为项目前期的关键节点,是各项目启动的“路条”。主要需要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报发改委审批的立项报告又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但其办理立项手续时又需要《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前的前置报告,目前各个省市的实施进度不一致)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其中建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时《水土保持方案》又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报告,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作为附件进行申报。

图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涉及到的报告

除了以上立项前必须前置的报告外,在特殊条件下还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立项后,对于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可见其他报告即使不作为立项所必需报告,但也必须尽早完成,以免后期发现后只能停工后补手续,从而耽误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还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但其并不是立项前置条件。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先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文要求,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涉及到该区域,则在项目动工前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已经完成文勘报告,在项目建设时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断裂带上地区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会涉及到的报告

1.2取得土地阶段

我们先从企业最常见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来分析。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公开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挂牌的同时会附带地块《规划条件》,此《规划条件》是作为地块后期建设规模、内容的依据,十分重要。在企业取得土地时会即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此证之前,需要先到项目所在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此项经常有建设单位漏报,延误了后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款缴纳凭证、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等。至此建设单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图 3企业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图

1.3设计报批阶段

设计其实一直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在项目最开始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设计首先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接。此时,建设单位只是对项目有个初步构想,而且并未实际取得土地。这时和政府对接主要是关心政府对项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方案进行修改。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及项目用地后,设计单位就要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此时方案设计要配合立项阶段的各个报告报审,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简称《方案复函》)的申报工作。《方案复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园林审查意见复函》,该意见是确定项目绿地率的依据文件。同时向人防部门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审查人防施工图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等一系列审查。根据笔者的实际办理经验,人防一系列报审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确定方案基础上先期咨询、先行办理。等前置手续完成后第一时间即可形成人防意见,这样可以节约办理此步骤的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至此人防审查结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程序

北京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已于2014年已经全部下放到区一级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此环节类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与消防部门对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续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

1.4施工准备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除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前述审批手续外,还需要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原件,以便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还需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时需要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审查合格则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4

关键词:工程档案;特殊载体

1 前言

目前,工程建设单位比较注重纸质档案的收集,大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收集得比较齐全,整理得也比较规范。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工程建设管理手段的改进,工程建设档案大家庭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成员,主要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与实物档案。这些档案以各自特殊的形式,从特定角度记录工程建设实况,有着与众不同的利用价值。可惜的是,对这些特殊载体的档案,人们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形成与积累没有制度保障,已经自发形成的也大都没有接收进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在大力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的今天,我们应当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2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这些文件运行所需的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应用软件。

计算机与网络在建设领域的推广、普及,使得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种类与数量越来越多。就一般建筑安装工程来说,建设单位应当收集的电子文件主要有:

a.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及批复、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申请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城镇国有土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建设履约保证书、建筑拆迁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震调查、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等,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放线验线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等。

b.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建筑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CAD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扩初设计、投资概算及专家评审意见、防火审核意见书、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审核意见书等。

c.工程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现场布置、机械设备、材料计划、技术交底、开工报告、施工日记、监理日记、分部分项施工及验收记录、例会(会议)记录、重大设备及材料订购合同、材质报告、实验资料、工期进度、形象进度报告、晴雨表等。

e.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概况表、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资料、环保检测资料、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验收结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f.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消防、电照、电梯、燃气、装饰装修等各专业竣工图。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上述电子文件有的是本单位形成的,有的是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收集来的,有的是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对其它单位提交与批复的文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索取相应的电子文件,实在无法收集电子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这些纸质文件进行扫描,以保证电子档案的成套性与系统性。

为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齐全,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要纳入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的范围。各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纸质竣工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电子档案。而且移交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在内容上及相关说明上保持一致,并相互标识。建设单位对工程电子档案应制作4套,其中本单位保存两套,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两套。在本单位与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电子档案,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查阅利用。特殊需要的,应多制作一二套,实行异地保存。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应当明确本单位工程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设计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成果时,均需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施工组织与实施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目前应归档的主要有:

a.工程施工总体设计与年度计划;

b.月度形象进度安排;

c.工程实际进度描述与工程量统计;

d.工程质量检测与分析报告等。

施工单位保护好这些电子文件,对于保证施工连续性,总结施工管理经验,提高工作效率,考核各部门业绩都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要进行监督指导,要将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列入有关部门与人员的岗位职责。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要认真进行鉴定、验收,重点考查以下方面:

a.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b.电子档案载体是否适宜永久或长期保存,是否有病毒;

c.相应的软件是否齐备,借助这些软件能否准确读出电子文件。

3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现在要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形成照片档案,有的项目还要求形成录像档案,这些项目主要有:7层以上建筑、总建筑面积1万m2以上的项目、3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重点人防设施、城市主干道、多孔100m或单孔40m以上桥梁、水利防洪设施等。

照相与录像主要是用来记录工程形象面貌和一些特殊场景与活动。前些年声像设备价格昂贵、技术不易掌握,人们感到为工程拍摄照片与录像很不方便。近年来,数码摄像技术日趋成熟,它操作简便、成像快速、成本低廉,而且照片与录像资料易于保存,使得建设工程拍照与摄像不再成为难题。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与面貌的形象记录,必须紧紧跟踪工程进展,在不同阶段及时做好形成与积累工作。

a.开工前需要拍摄的声像资料有:原址重要建筑物、植被、自然村落、厂区、街区及周边状况原貌;原址及附近纪念碑、塔、亭等文物及古建筑;拆迁实况。

b.基础工程要形成的声像资料有: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岩样分析过程;特殊施工的技术工艺现场;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过程。

c.主体工程要形成的声像资料有:主体设计模型;钢筋结构、管线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砌体、砼灌注、屋面施工;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过程: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的工艺现场;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质量事故及处理。

d.其它重要情况有: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图;开工、竣工仪式;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工程竣工后的整体外观与立面。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工程、砼灌注、屋面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竣工后新貌为必须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都要收集归档。

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要求:总的说来,移

交归档的声像档案资料,要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设情况,必备内容应当齐全;整理符合有关规范。

具体说来,照片档案归档的数量视工程项目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其质量要求主要有:

a.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b.照片应一律洗印成5时至7时的彩色照片。底片也要――并归档,要求底版无磨损、无污染;

c.数码照片应当尽量使用不低于400万像素的数码相机拍摄。

照片档案的整理:每张照片都要标注说明,而且说明的内容要准确无误。照片说明的内容有7项:即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其中题名应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影像中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参见号是指与本张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文字说明应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或仅对题名未及内容作出补充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亦可在此栏表述,例如不是本单位拍摄的,应注明照片版权、来源等。

现在的数码照片,可以在计算机上进行修改。但作为档案保存的数码照片,原则上不要对照片本身进行处理,照片上的原数据,不仅是拍摄时间与光线条件的记录,还可以起到原始凭证作用。

建设工程录像资料片长一般要求不少于30分钟,并要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具体要求:

a.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使用DV摄像机或比DV摄像机拍摄效果更好的机器拍摄;

b.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c.录像带应当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现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重视摄影、录像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城建档案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督促和指导声像档案的形成和收集工作。建设、施工单位人力、技术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工程摄影与录像。

对照片与录像资料的整理与保护,是一种新技术,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分类。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较多的,可自成一类,其下分设录音、照片、录像等属类;二是选择存储载体。照片与录像资料占据空间大,要求有大容量的存贮介质与数字压缩技术,要选择优质光盘存储声像资料。档案室在收集这些数据资料的同时,一定要收集相关的程序文件,以保证对声音、图像的还原,满足各方面利用的需要。

4 建设工程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是一个泛指概念,它主要区别于纸质档案、磁性载体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这一名词的提出,可以唤起各单位重视这类档案的收集。当前许多单位实物档案散存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往墙上一挂,有的往橱柜或抽屉里一塞,时间一长,便虫蛀或发霉;到打扫卫生时,索性当垃圾扔掉。这种人为的损失和破坏,严重影响和危害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工程建设中要收集的实物档案,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a.地质科研中采集的实物样品。

b.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模型。

c.建设工程所获荣誉奖励,如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荣誉证书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实物档案,还应归人纸质档案的范畴。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

1. 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近年来呈现频发现象,虽然国家自上海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后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下称《技术规范》),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但多数施工现场并没有严格执行该安全技术规范,普遍存在灭火器的配置仅仅按照经验随意设置的现象。继上海静安区“11.15”施工现场特大火灾事故,2012年10月10日清晨,陕西周至县境内某项目部12间三层活动板房着火,造成12人不幸遇难。据国内、外有关火灾统计资料表明,约有60%~80%的建筑初起火灾,都是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或消防部队到达之前,使用灭火器完成灭火任务的,因此,我们要强调火灾事故初期防范。如何具体结合施工现场各类场所的使用性质和安全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是十分重要的。在此,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几个关键环节做以浅析。

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关键环节

2.1 正确选择设计参考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下称《设计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灭火器配置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这一特殊场所的灭火器配备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在《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就考虑到这一盲区,并通过充分调查和论证分析,辨识出了应该配置灭火器的区域及场所,规定了灭火器在各类场所配置的最低标准以及最大保护距离。

2.2 正确辨识需配灭火器的区域及场所

《技术规范》第5.2.1条已列举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应配置灭火器的场所,不仅解决了我们需要在哪些区域或场所考虑配置灭火器的问题,同时也明确了灭火器配置要结合施工现场各工序的消防工作特点和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规划及用途来进行。所以,我们在配置设计时仅需对应场所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分类罗列即可。

2.3合理选用修正系数

《设计规范》第7.3.1条规定了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方法(即 Q=K(S/U)),其中从修正系数K值取值的变化可以看出,在已设置消火栓和(或)灭火系统的室内场合,国家规范允许按照不同情况和不同比例减配灭火器。但我们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内设置消火栓和(或)灭火系统的极少,仅在我们租用的当地办公楼内才有设置,现场不要为节约投入、减少开支而擅自利用该系数进行减配设计,一定要结合临时消防水系统的设计情况而定。

2.4 正确划分计算单元及设置单元

《设计规范》第7.2.1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的划分进行规定,而在《技术规范》第3节“总平面布局”以及第4节“建筑防火”中,从施工现场实际出发,在严格规定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的层数、整层面积以及单个房间面积的同时,也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布局提出明确的防火分区要求,这样依据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布置就很不难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

2.5 综合考虑灭火器的设置点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根据不同的配置场所按照《技术规范》表5.2.2-2“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所示选择,设计计算时要注意设置单元内任何一个可能着火点(尤其是最不利点即距离灭火器设置点最远点),均应至少得到1具灭火器的保护。现场我们会遇到两种情况:一是灭火器设置室内(如技术室、会议室等大空间房间),直接以灭火器拟设置点为圆心,以灭火器为最大保护距离为半径,保证室内各点均覆盖到;二是灭火器设置在室外(如同一楼层几个相同类型的房间组合为一个设置单元),应满足距每个房间最近的灭火器拟设置点至房间门口中心距离加上门口中心至房间内最远点的直线距离(不考虑室内设施的障碍)之和不大于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设置点位置应明显、醒目,同时能够使人们便于取用灭火器。

2.6 合理选用灭火器类型

选用灭火器的类型时,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灭火器的灭火剂要求与火灾类型相匹配;二是同一配置场所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必须相容;三是要特别注意灭火器内填充的灭火剂对于环境的影响。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现场的多数场所既可能发生固体火灾,也可能发生液体或气体火灾,且常伴有电气火灾,应选用能扑灭多类型火灾的灭火器,市场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是最佳的选择,这样也便于现场的集中采购和维护。

2.7正确理解并运用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灭A、B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是有级别之分的(灭C、E类火无级别划分),它是综合考虑其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通过对标准试验模型的灭火试验测定的,与灭火剂类型及额定充装量的大小有直接关系,一般数字表示级别大小。以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为例:对应充装量为2kg、代号为MF/ABC2,其灭火级别为1A、21B;对应充装量为6kg、代号为MF/ABC6,其灭火级别为3A、89B;

《设计规范》第7.3.4条规定,每个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计算方法(即Qe = Q/N );《技术规范》表5.2.2-1“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中,规定了不同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根据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除以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得到,且满足不小于2具。若选择规格较小的灭火器,就会造成其灭火级别小于《技术规范》的最小灭火级别的灭火器而违反规定;而如果选择了规格较大的灭火器,虽然计算出的灭火器数量较少,而根据最大保护距离及每个设置点不少两具的要求,则尚需增加符合要求的灭火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8 做好灭火器配置的图示

灭火器配置图示是设计成果的体现,也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基础资料,对现场初始配置和日常检查维护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场实践中,我们往往忽视这项工作。图示可以利用施工组织总设计平面(局部的可以放大),利用《设计规范》附录2中的图例将每个设置点均标示出来,并将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等信息也标记。例如,在某点应配置2具3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则在需设置灭火器的部位绘出图示符号,并在引出线上标注: MF/ABC3X2,上述标记中的MF/ABC表示此配置点配置的是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3X2表示该点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重量为2kg,其数量为2具。

3.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设计是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前期策划的关键一项,它可以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无计划采购、随意配置等行为,也为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提供合理的依据。但进行了灭火器配置以及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等也只是一个开端,在日常工作中还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进行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消防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检查,对现场的灭火器要积极维护、定期更换药品,确保灭火器能够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起到扑灭火灾,杜绝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