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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范文1
3、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4、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
5、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范文2
四种交易方式的优缺点对比分析
我国羊毛市场交易的四种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本文选取10个指标,涉及交易规模、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收方式、资金占用、盈利情况、价格风险、交易成本、信息传递及信用保证等多个方面,对各种交易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一)交易规模、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和交收方式选定交易规模、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及交收方式四个指标旨在从交易的基本要素方面对各种交易方式进行分析,以上四个指标是决定当前我国羊毛交易存在形式的基本原因。商贩收购方式是“一对一”的交易,对交易规模和交易时间没有任何限制,商贩直接到牧民的家里收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工牧直交通过交易市场或协议交易,对单个牧民的交易规模没有限制,双方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易即可,一般是钱货两讫。拍卖交易通常限定拍卖时间、起拍数量和拍卖地点,以批量交易为主,起拍数量较大。远期电子交易的交易规模是合约规定最小数量的整数倍,只能在远期电子交易市场通过电子订单买卖,在指定的交收库交货。对于牧民来说,商贩收购方式简单、灵活自由,省时省力,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出售或者不出售产品,成交后即可直接拿到货款,在四个指标中最具优势,这也是当前商贩收购方式在我国广大羊毛产区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工牧直交对四个指标的限制也较为灵活,但从协议或者成交条件看,企业对牧民在种羊选择和生产管理等方面限制较多。拍卖交易起拍数量大,单户牧民无法直接参与拍卖,由于拍卖交易还需要履行质检、送样参展等一系列拍卖程序,在拍卖结束后才能取得相应货款,对牧民来说灵活性较差。远期电子交易对四个指标均有限制,灵活性相对最差,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该交易方式打破了时间和地点限制,将分散的市场融为一体,可以在现在或未来、当地或外地设交收库,仅通过买卖远期电子合约就能实现交易。在这一点上其灵活性又是其他交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二)资金占用情况在商贩收购交易、工牧直交以及拍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全款全货,不能进行预付保证金等信用交易,采购企业资金占用较多(从牧民角度看,可全额收款是优点)。相比之下,远期电子交易市场实行“以小搏大”的保证金制度,20%的保证金交易放大了羊毛交易规模,相当于无息贷款。对于采购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来说,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成本进行较大规模的现货交易;对于供货方来说,可以将货物存储于指定仓库,领取现货仓单,该仓单既可以在市场内自由转让、买卖,也可进行实物交收,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由于远期电子交易既可以通过实物交收也可以通过网上对冲平仓实现交易,一旦交易商想结束交易,可以直接在电子交易市场做相反的操作对冲平仓来完成交易,释放交易款项,资金周转快。所以,在资金占用指标上,远期电子交易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三)盈利情况通过对以上四种交易方式的盈利对比分析可知,工牧直交和远期电子交易在盈利指标方面更具优势。工牧直交是供需双方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易,大大缩短了流通环节,价格让利全部转移至交易双方,能够实现优质优价和工牧双方的互利共赢,牧民的参与积极性较高。远期电子交易市场可以进行双向交易,即卖出远期合约或者买入远期合约,如果价格下降,卖出远期合约可以获利;反之,如果价格上涨,建立买入远期合约的头寸则可以获利。不过,如果双向操作不是基于现货交易,就有投机之嫌,投机则存在一定的风险。拍卖交易可以实现优质优价,也有利于缩短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但拍卖需要一定的过程,还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而牧民通常更希望尽快拿到现钱,故参与积极性较工牧直交低。在商贩收购方式中,牧民只有在羊毛价格上涨时才能盈利,如果羊毛价格下跌,牧民只能被动承担损失。(四)价格风险在商贩收购方式中,生产者无法转移产品价格下跌带来的市场风险,牧民只能被动承受价格下跌带来的利润损失。生产者在工牧直交和拍卖交易中面临的价格风险相对较小,风险一旦发生,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也无处转移,只能被动承受。只有远期电子交易可以规避现货价格下跌的风险。比如,如果预期未来半年羊毛价格下跌,那么可按当前价格在电子交易市场建立一个半年后卖出一定数量羊毛的远期合约,如果半年后现货市场羊毛价格下跌,可以以建仓时较高的价格卖出羊毛实物,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在电子市场撮合交易中买入该合约对冲平仓,锁定半年前的销售利润。(五)交易成本在商贩收购交易方式下,市场存在众多大小不等的中间贸易商,流通损耗不断增加,同时各个贸易商还要参与产品利润分配,且分配的比例要远大于一般生产者———牧民。流通环节越多,交易时间越长,损耗就越高,成本也就越高。这样一来,交易成本大幅增加,对羊毛产业各环节的经营者,尤其是广大牧民来说都降低了交易收益。拍卖交易和远期电子交易能够快速实现批量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拍卖交易需要一定的拍卖费用,远期电子交易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二级市场交易费用。所以,从交易成本指标看,只有工牧直交是供需双方真正的面对面的交易,交易成本最低,交易效率最高。(六)信息传递在商贩收购方式下,由于中间环节较多,生产者收集市场信息比较困难,渠道闭塞,造成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工牧直交是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因此基本不存在信息传递偏误的问题。拍卖交易的最大特点是交易过程公开,“一分价钱一分货”。按净毛率报价,有利于杜绝弄虚作假,且整个拍卖过程有工商、税务、公证等部门监督,信息公开透明,成交双方都可受益。远期电子交易形成的行情信息具有及时、准确、公开和权威的特点。远期电子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媒体上公开,均可以实时查询,非常透明,对羊毛现货的生产和加工双方有重大的参考价值。(七)信用保证远期电子交易因全国范围的远程电子交易优势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严格的惩罚措施,在交易范围内突破空间限制,保证了高履约率和社会信誉,在四种交易方式中优势突显,但针对牧民的可操作性不大。商贩上门收购方式信誉度最差,如果羊毛价格较高,商贩可能到产区抢购羊毛,但是如果行情不好,就没有商贩上门收购,甚至出现“有价无市”或者“无价无市”的局面。拍卖交易受拍卖制度和拍卖流程的限制,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但履约性高,信誉保证一般不存在问题。工牧直交在产区发展比较迅速,由于操作可行,执行起来便捷,加上政府因势利导,其影响力甚至超过拍卖方式,由于工牧直交以长期合作为基础,买卖双方的信誉度都很高。
主要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目前,我国羊毛交易市场正处于由低级向高级、从混乱向规范转变的过渡时期,以分散化的商贩收购方式为主,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发展无序化,导致流通体系的混乱和低效率。为加快我国羊毛的产业化进程,密切上下游之间的协作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必须推动交易市场由低级向高级、由混乱向规范转变,而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交易方式的改进和完善来实现。工牧直交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羊毛产业的生产和加工优势,是适应我国当前羊毛产业发展实际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新生交易方式,出现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拍卖交易是借鉴国际先进羊毛产业经验而引入的交易方式,有利于引导羊毛产业的优质优价,促进我国羊毛市场与国际接轨,发展时间较长但发展缓慢;远期电子现货交易是仿效其他大宗商品成熟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现代化交易平台,以实物交易为目的限制投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参与范围。与商贩收购方式相比,这三种交易方式均代表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更高一级形态。从长远看,工牧直交将逐渐取代产区的商贩收购模式,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合作社,将分散化的生产个体组织起来集中与加工企业交易。工牧直交有助于引导规范生产和科学分级,最终为拍卖交易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全国乃至世界羊毛市场的联动交易。远期电子交易作为传统现货交易的必要补充,最终发展方向是扩大交易规模和市场容量,进行期货交易,积极为现货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场所。(二)对策建议1.积极发展科学的养殖业,着力提高参与市场交易的羊毛质量质量保证是进入流通交易的必要前提,拍卖交易、远期电子现货交易均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有一定的规定,工牧直交也选定在优质产区推行。所以,为推动国产羊毛采用先进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首先要提高羊毛的生产质量。从目前我国养殖业的生产情况看,第一,要培养牧民科学的养殖观念,坚持分群饲养、分级剪毛、分级销售;第二,逐步转变千家万户的分散饲养经营方式,积极鼓励牧民向标准化养殖方向发展,提高羊养殖环节的科技含量;第三,建立健全畜种监测管理体系,杜绝不合格种羊流入市场,全力遏制种羊品种退化的现象;第四,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科技服务体系,加强科技培训力度,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采用授课、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以现代化的养殖技术为重点,加快牧民养殖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科学的养殖新技术。2.完善售前检验制,促进羊毛交易优质优价和健康发展推行羊毛公证检验是羊毛流通市场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进入交易市场羊毛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售前检验制度,积极推广公检制度和净毛计价,第一,要规范国产羊毛客观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使其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羊毛的真实品质,维护其权威性,以保障牧民、贸易商和加工企业的利益;第二,完善羊毛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羊毛检验流程中的质量控制,在检验流程中使用条形码,同时增加样品平行试验次数,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此外,要强化对样品的质量控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第三,认真学习国际上各种先进的毛条加工和测试技术,努力提高羊毛的净毛率和净毛量,建立羊毛统一分级、整理、打包、检验的现代羊毛管理制度等。3.鼓励羊毛生产者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建设,扩大参与羊毛市场交易的规模和程度羊毛生产者协会是牧民进入拍卖市场销售羊毛的基础,通过协会的形式有利于将分散的羊毛生产者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分散饲养,规模经营,把羊毛数量优势转变为质量优势和经济优势,提升羊毛参与市场交易的竞争力。鼓励协会和合作社建设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通过政策引导和贷款优惠等扶持政策,帮助产区建立适合各地发展的羊毛生产者协会或合作社,指导金融机构对其进行信贷倾斜,主动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增加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等;第二,建立由当地种羊场或规模养殖户牵头成立的羊养殖协会或合作社,由其统一规定社员的生产设施及投入状况,指导社员科学饲养与管理,并统一组织销售,提高集体议价能力,保证养殖收益;第三,对现有养羊合作社加强管理,指导其建章立制,规范经营,健全组织结构,密切利益联盟,提高合作与抗风险能力。4.支持产区增建羊毛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羊毛流通秩序建立规范、权威、相对集中的羊毛销售流通体制,有利于以质量效益为纽带,使羊毛生产者、经营者、毛纺加工企业协调一致,共同推动我国羊毛业的发展。第一,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研究制定适应中国特点的《羊毛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全国毛纺中心地区或重点产毛区增建国家级高起点的羊毛市场,并通过法规政策等加以支持;第二,加强对羊毛流通领域的管理整顿,重点对国家已的法规政策加强执法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与规定的要加强处罚;第三,加强宣传与引导,对首先进入规范市场交易的羊毛生产者或经营者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并健全完善羊毛交易条款、管理办法、市场准入条件等各项制度。5.增加信贷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积极发展工牧直交目前,我国羊毛产业的生产和加工业分离现象明显,毛纺加工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接近消费市场和出口港口,而羊毛产区主要集中在内陆地区,客观上增加了工牧直交的难度。但随着市场的开放和融通,不少毛纺加工企业选择在西部建厂,与牧民签订购销合同或直接建立生产基地等,无形中增加了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范文3
(这里可以加些东西,比如说,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等等。)
一、国际贸易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二、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 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 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有形货物贸易指有形的、实物形态的、可以看见的货物的贸易。为便于统计和国与国之间进行协调,1974年联合国秘书处修订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现行实施的是1974年修订本。在该版本中,把国际贸易货物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 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
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亦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International Trade by Region),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区域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计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既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总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范文4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1]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现象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交易的空间扩大。传统的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但网络面向全球,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使异地交易与同城交易、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差无几。
(二)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它可分为三大类: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四)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五)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电子商务的迅捷、高效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四、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规模小,贸易份额小,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单独建帐核算,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连接均须通过ISP的中介,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注释
[1]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http//.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税务,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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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范文5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的商业经济管理模式和方法造成极大的冲击,它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促进经济腾飞的同时,也给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一系列税收新问题引起各国政府和各大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纷纷采取措施以应对电子商务提出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上述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方面几乎是一个空白,在税制设计上还没有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很难确定电子贸易中各种交易的性质,同时,由于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相对不高,也难以掌握这种贸易活动的发展态势,因而进行税收征管具有较大困难。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极为速度,电子商务已给税务部门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已势在必行。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等问题及后果影响如何,这已经成为广大从事电子商务或者准备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家们共同关心的问题。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
从企业到企业的电子商务(B to B)到企业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 to C)、消费者到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 to C);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商店、电子贸易、电子金融、电子营销到电子化的服务、电子广告;从网上直销、集团竞价、网上拍卖到网上服务;从汽车、计算机到软件、CD,电子商务涵盖了许多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与交易产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传统交易方式中所没有的,如网上的集团竞价等。对待这些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与交易产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自然成为首先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美国在其《互联网免税法案》及相关的国际协议中,一直在倡导不对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其中当然美国有其作为电子商务的推动者及最大受益者的特殊考虑。但是实际中如果对电子商务中的某些交易行为征收新的税种,有时很难明确地将电子形式的交易与实体的交易截然分开,就很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或发生对电子商务的歧视性待遇的问题。而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及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的税种,已是国际社会及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虽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似乎已成为许多国家或组织的观点或倾向,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极大的包容量和不断发展的形式与内容,以及不征收新税可能带来的偷税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会计学理论认为,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取决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产生了新的征税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等。在没有产生新的征税客体的情况下,交易方式的改变及产品形式的改变一般不应产生新的税收。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没有出现新的征税客体,因此无需征收新税。例如,一个通过网上购物系统即能够营业的商场,可以像普通商场一样,根据其营业额、利润等进行征税,无须考虑它采用的是不是通过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的营业方式。
第二类是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提供信息的商家通过把信息在自己服务器上等待消费者来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虽然这类信息商品的买卖是通过无形的方式,但伴随着信息商品的流转,同时也有现金的流转。这类活动的征税,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没有出现新的客体,也不需要另征新税。
需要强调的是,不征新税不等于免税。对前两种电子商务这种不征新税的作法不应该被有些人理解为把传统的贸易方式搬到网上就可以免税,因为如果这样,不仅有悖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我们所提出的相关税制应当不影响纳税人自由选择商务种类的原则。
按照上面的分类,第三类是数字化信息产品(digitized information)。比如,通过因特网付费下载非实物性质的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royalty)、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从计算机软件业兴起后就一直在讨论之中,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电子商务中真正能带来税收客体改变的就在于一些新的数字化产品或新的特定服务的电子商务,即这些产品服务在其他形式的贸易中是不存在的。专业普遍认为,目前对于这种电子商务中新的数字产品或服务方式不宜征新税,但这只是对电子商务这种崭新且具潜力的贸易形式的政策优惠。而政策就应是有阶段性的,并且是有政策取向的。这种政策优惠的阶段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来确定,不排除将来存在变动的可能。
是否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
早在WTO98年的部长会议及OECD98年的部长会议上,都曾倡导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当然,这里的电子商务,还只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即数字化产品的电子商务,而不包含实物的转移。所以,这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倡导显然有三个基础:其一,旨在通过这一优惠措施极力推进电子商务这种新兴商业模式的推广与应用;其二,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其实即便是不这样做,我们也很难从税收的角度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实行有力的控制;其三,我们所说的数字产品,其中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占很大一部分,而对于这一部分产品,根据WTO组织协议中的ITA协议,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对其的零关税。而在我国,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及如何征收,还需要许多理论及实践中的探讨。
关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问题,也受到许多国家与组织的关注。如果各国都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美国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发展中国家多数不愿意对电子商务免税。他们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商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跨发展中国家较为幼稚的同类产业,关税堤防会不攻自破。但反过来看,如果我们要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那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这种从产品到运输交易都虚拟化的贸易形式如何征税的问题,并且这里还涉及许多跨国交易,税收实现也是很困难的。
所以,对于是否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问题,虽然免征关税对发达国家更为有利,但是我们感到免征关税已经是大势所趋。因为一方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这种代表未来的产业似乎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与迫切愿望,而另一方面,逐步降低直至消除关税壁垒正是WTO的主要原则之一,何况又是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既发展国际化又富含IT技术的产业。所以我们大胆预测电子商务将会免征关税。
免征关税对相关产业的影响
如果我们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那么这样一来对我国税收和相关产业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确实值得我们仔细研究与测算。这里的相关产业,目前主要指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出版和一些信息服务业等,当然,随着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可数字倾向的产品与服务的范围,肯定还会扩大。但仅就这几个产业而言,音像制品行业与出版行业受到的冲击和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对软件行业的冲击相对比较小。这是因为软件行业的开发、生产、销售许可使用等环节已是国际化程度很高的产业,网上有许多的自由软件、FREE软件,共享软件,大的软件厂家在国内也基本都有基地,还有,许多跨国公司内部的软件使用许可也很难进行严格的控制,所以软件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软件行业的影响一般不会很大。但同时,电子商务零关税对软件业、音像制品业及出版业中的盗版现象肯定会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
这些将来可能出现的影响,都是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
目前,政府要做什么
立法部门需要突破传统的征管模式,从税收政策、法规和征管制度上加强研究,尽快制订出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一方面利用各种优惠政策来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对电子商务进行政策规范和法律约束。各级税务部门应迅速适应这种新形势,改变传统的征管观念,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在技术操作上也要加强与因特网的主管及有关部门的合作,以便能够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用现代化的税收和稽查技术手段,强化对电子商务中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
目前,企业要做什么
目前,各国正在纷纷通过制定各种税收优惠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可以看出,合理利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政策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因此,对电子商务的每一交易行为,都必须充分考虑不同法律环境下对该行为的认定。可以考虑企业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基本概念的法律含义,对纳税主体的认定和转换进行策划,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不同税收原则和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以较低的税收成本积极开拓电子商务;
2、从目前情况和发展趋势看,电子商务的税收在一定时间内有别于传统的税收制度,因此,对于传统型与电子商务型相结合的企业、准备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必须考虑改变和转换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特别包括电子商务在整个企业中的比例,以及国家对不同的商务类型所采取的不同税收政策。基于此,税收方案还必须有专业人士对方案合法性予以审核,以充分保证这种方案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的可行性;
3、鉴于电子商务中的无形交易与有形交易尚密不可分,而政府对两者交易的税收可能持有不同态度,因此,企业必须审慎地考查对企业之间的无形交易(如软件、信息服务)与有形交易进行合法转化的可行性,分析由此对交易产生的影响,如电子化形式的合同和各种票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将来可能的诉讼证据等;
4、企业需要准确界定企业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此内容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税收以及如何享受出口商品或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出口退税)等;
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范文6
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物流贸易;应用
一、网络信息技术在物流贸易中的应用
物流贸易并不是简单的过程,而是一个非常具有连续性的贸易活动,它包括对于物流采购、运输、仓储和销售等多方面的管理,网络信息技术正是在这连续性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应用。
1.应用于物流贸易中的销售以及采购环节
就目前大多数情况来说,网络信息技术在物流贸易中的销售以及采购环节的应用一般有以下几点:
(1)电子商务技术。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技术,目前受到许多用户的热捧。具体是指在互联网开放情况下,用户通过使用服务器以及浏览器来进行网上交易。一般来说,物流企业主要是通过专门的电子商务企业或者自己所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来搜索市场上的供给需求信息,并且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完成交易。当物流企业要进行采购或者销售的行为时,物流企业通过点子商务技术能够轻松的获取市场的信息,并且还能够在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帮助开拓企业的市场,如此一来也使得电子商务逐渐受到了企业和用户的青睐,从而取代其他的交易方式成为主流的交易方式。
(2)电子订货系统(简称EOS)。EOS是指各个企业之间在在线连接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或者终端设备来进行订货或者交换订货信息的系统。一般而言,EOS包括该企业内部之间的点子订货系统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电子订货系统。EOS首先应该先统一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的资料交换标准,以便双方之间更加方便的传送交易资料。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
主要是用于企业内部的定单、发票以及物流信息等作业文件的传递,对于EOS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通常与交易相关的各方都需要使用统一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电子数据交换的系统之上,订货作业是在有网络的情况下借助电子数据的方式来完成的,如此一来使得交易的时间大大的缩短了,并且交易指令能够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发出,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的便捷的,也让企业的运作效率更高,大大的节约了企业的管理所需费用。
(3)销售时点系统(简称POS)是指在企业在销售自身货品的时候,先通过自动读取设备来知道目前货品的销售情况,之后可以利用网络信息传递系统来将当前的货品销售情况发送相关的企业部门,相关部门通过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和统计,能够全面的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来及时调整战略和做出相应的措施,由此一来可以让经营系统更加的有效率。销售时点系统最先在零售行业被使用,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一致的好评,如今销售时点系统逐渐的被运用到其他的各行各业当中去了,并且与此同时销售时点系统的服务应用范围也不在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使用,而是运用在了整个供应链上。
2.应用于物流贸易中的运输管理环节
就目前大多数情况来说,网络信息技术在物流贸易中的运输管理环节的应用一般有以下几点:
(1)地理信息系统(简称为GIS)。GIS是一个占有重要地位的空间信息系统。它同时融合了信息科学、地理学以及计算机等多方面的学科,它在地理数据功能方面表现显著,能够在运输路线以及运输方式上面给出最合理的方案,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帮助是非常大的。运用了地理信息系统以后,能够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帮助企业进行物流分析,使得物流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高效。
(2)卫星定位系统(简称GPS)。卫星定位系统能够在全球的范围内进行定位和导航,在物流贸易中能够实时对运输货车的数量、重量以及位置等信息进行获取,让企业的管理能够不出门也能够轻松对运输货车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卫星定位系统具备了探测地面实时情况的功能,通过这一功能能够帮之企业实时的来调动地面上的目标。在物流贸易的过程非常的复杂和连续,包括运输货物、仓储货物、装卸货物以及传递货物等多个环节,原本很复杂的控制过程由于使用了卫星定位系统以后变得更加的便捷。企业的管理者通过GPS的导航功能、车辆跟踪功能以及信息查询等功能能够直接对贸易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高效化的利用系统代替了原本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工作,从而增加了物流企业的利润。
(3)应用于物流贸易中的仓储管理环节
在物流贸易中的仓储管理环节中,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射频识别库存跟踪系统(简称RFID库存跟踪系统),射频识别库存跟踪系统主要是运用在托盘、包装箱以及元器件等方面,在这些物品对象上贴上射频识别库存跟踪系统的标签,这些元器件的规格以及序列号就会被自动的存贮下来和进行传递。射频识别标签能够在物品周围十英尺的空间内进行信息的传递,直接把信息传递在十英尺内的射频读卡机上,从而使得工作人员不需要在逐一的对着每一个元器件进行扫描,如此一来,不会出现工作人员遗漏扫描的事情发生,也大量的节省了劳力成本,使得物流企业更加具有竞争力。
二、结束语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已经在我国的物流贸易中取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不容忽视的是,在应用的过程中仍然还有许多的问题尚未解决,我们应当继续推动网络信息技术在物流贸易中的使用,同时不断的完善网络信息技术,使得物流贸易行业能够健康、快速的发展。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网络信息技术要乐于学习和反思,共同打造一个更加高效、优质的信息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