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秩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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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1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 冲突规范 内国法 外国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80-02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市场来发展本国经济,其经济发展的着眼点必然在世界市场,必然在对外贸易。而在长期的对外经济事务交往中,国际组织、国家和法人之间逐步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内容,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通用习惯和一般做法,我们即称之为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和适用性分析

国际贸易惯例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时间,对于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100多年间,其主要特征有以下方面:

1.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当事人的反复贸易实践自发形成的。偶然的贸易实践不可能构成惯例,必须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多次、重复、并且验证合理的贸易实践才可能形成惯例。

2.国际贸易惯例是明确和固定的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在形成过程中,已经抛却了内容模糊的部分,不再是过分空泛和凭空想象。现行的主要条例和规则都已经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解释和定义。

3.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性和跨国性。国际贸易惯例调整的是整个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关系,跨越了国界,而且其内容是为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相关方所普遍认同和采用的。

但国际贸易惯例毕竟不是法律规范,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或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惯常做法,或是由国际民间商业团体将商业习惯整理、编纂而成的规范文件,因此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约定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合同当事人起约束作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00)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约束。”由此可见,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选择某一国际贸易惯例后,该国际贸易惯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便直接对双方当事人起约束作用。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定约束力一经双方当事人选择成为合同具体条款的组成部分时,就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与法律的强制力直接结合起来。

因此,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经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后,就会无条件地对其产生约束力。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还要受到种种限制,此处我们就对限制因素之一的公共秩序保留来进行分析。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征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法院地国的道德传统、社会秩序和根本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只要有冲突规范,该制度就会存在。其次,在国际私法中,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识别为程序问题,或者是通过识别制度来适用内国法。这样在一旦适用外国法发生危害内国利益的情况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由于公共秩序的含义不明确,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法官而言,可以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方便地决定外国法的适用是否违背了国内的公共秩序。

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赋予了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排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因时因地的主观判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将难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但是与此同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通常也会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法官会借助这一工具任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妨碍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安全,并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公共秩序保留是否可排除国际贸易惯例适用

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特性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价值功能出发,笔者认为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排除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1.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来看。国际贸易惯例不是针对某个国家产生的,而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性说明,它反映的是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而不是一国的利益,它不是仅仅有利于某个国家而不利于另一个国家,它的实施不具有“个性”。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一般不存在违反公共秩序的问题。

2.从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来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自愿作出的一致选择,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未违背本国强行法的规定,这种选择是允许的。即使双方约定存在一定偏差,体现了不太合理的国际贸易惯例,也可通过不予采用或在适用中加以变更的做法予以摒弃,而不需动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另一种是当一国国内法和一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时,是否适用的决定权在法院。法院不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并不违法,因此不必动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来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如果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则未免有退回到封建“属地主义”之嫌,并且与现代民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现代国际私法以平等互利、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等原则为宗旨,而适用公共秩序,必须以此为出发点。

4.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已经逐步认识到国际私法应该更加注重公平合理,注重民商事法律关系稳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开始受到严格限制,被谨慎使用。国际社会是一个以互利和公益为基础的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即使仅为本国利益着想,也不愿将此行为放纵至为所欲为的地步。现在,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加以限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要求。目前,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凡以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要在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以此来减少国际贸易实施过程中法律方面的阻碍,以进一步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但我们必须看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经济贸易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贸易实践中矛盾调和的产物,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倾向,有些条款如果使用可能会损害当事人国家的权益。实际上,西方国家也从未放弃公共秩序保留的权利。所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来排斥那些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也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笔者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应排斥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但在以下情况应提出例外:(1)违反根据国际条约应该承担的义务或国际上公认的一些原则如公平、正义;(2)外国的立法属于歧视性的条款;(3)与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强制性义务,如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度,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等;(4)违反法院地国禁止性的规定如涉及国家和安全的事项。

归根结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国际贸易领域制度的不断健全,任何国家在公共秩序方面的立法,既不能忽视本国国情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动辄以公共秩序保留为借口来否定既存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要从“优位”观念向追求“平位协调”转化,顺应国际社会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改革的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单文华.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J].国际法学,1997(3):54-55

2.曲波.国际贸易惯例与公共秩序保留[J].国际商务研究,2003(5):59-60

3.刘洪波.论国际贸易惯例效力[J].河南社会科学,2009(9):85-86

4.金振豹.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87-88

5.洪亦卿.国际贸易惯例适用中应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我国相关规定之应然剖析[J].法律・社会,2005(8):65-66

6.刘涛.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研究两个问题的探讨――浅析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J].时代金融,2008(4):151――153

7.王传丽,史晓丽.国际贸易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2

论文摘要:高职高专培养的人才能否满足企业需求,应该如何做好专业建设,这一直是困扰高等职业院校的一个课题,本文主要是根据企业对外贸人才的需求,对高职院校在专业建设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企业对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情况

(一)人才需求量分析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江浙地区进出口贸易发展势头强劲,有很好的港口优势,据资料显示在2009年,浙江省的进出口总额为1877.3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8.5%,同时该地区的私营企业数量多,出口比重不断上升,比如在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有9333家,外贸出口占整个市场成交额的1/3。在这种发展势头下,江浙以及长江三角洲地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外贸人才的需求量也巨大。

(二)岗位需求情况

企业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岗位需求是我们确定专业方向的重要依据。调查资料显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提供的外贸工作岗位主要是出口营销、单证处理、报关、报检四项工作,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24%,36%,22%,18%。企业对外贸人才的新需求首先表现在不仅要能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一定年限的实务操作经验,同时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通过调查,企业对跟单员、报关员、报检员都要求持有国家通用的资格证上岗工作。

(三)企业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新的要求

第一,企业选用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时,不仅仅注重学历,更注重其实践操作技能和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是否了解。出于与海外客户沟通联络的需要,这些人员须具备一定外语水平,外贸业务员、跟单员等直接与国外客户打交道的人员更要能够熟练运用英语。

第二,灵敏把握市场信息以及沟通协调的能力。外贸业务涉及海关、物流等方方面面,且每个国家的市场需求千差万别,外贸企业必须灵敏捕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信息,同时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第三,较强的营销能力。企业对外贸人员的要求仅仅能说英语,能翻译文件,是远远不够的,现在企业的要求包括了多方面,比如沟通、开拓、商务谈判、把握商机等能力,有的企业还希望你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

第四,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调查中,企业都谈到了毕业生的职业道德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遇到过毕业生离职带走客户资源、泄露企业机密的情况,使他们对这方面特别看重。

二、关于国际贸易专业建设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企业对外贸人才需求的调研结果,笔者确立了高职高专国贸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外贸业务能力强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根据这一培养目标笔者进行了职业岗位能力分析,分析得出国贸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核心能力和核心课程,如图1所示。

笔者认为在制定培养目标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

随着现代社会分工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教育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企业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资格证(能力)、学历外,更加关注的是人的职业道德。笔者认为,毕业生的职业道德水平不仅会影响其本人找工作的难易,更主要的是会影响一个地方的所有企业家对学校、乃至对一个地区的人才的看法,从而对学校乃至整个地区今后学生的就业带来深刻的影响容。

(二)加强学生专业“考证”指导

从本次调研中我们一方面进一步了解到,随着江浙外贸量的增长,对持证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等的需求极大。目前,只要具备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等职业资格,找一份专业对口的工作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这些岗位都是需要持有国家通用的资格证才能上岗工作,“考证”基本是成为了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毕业生进人国贸行业的“敲门砖”。另一方面,由于跟单员现在还没要求持证上岗,在职跟单员的素质普遍偏低,预计在今后几年内,能取得跟单员证的毕业生的求职前景会比较好,而外贸业务员一直是外贸企业人才需求的重点,获此资格证书也会为毕业生就业打开方便之门。鉴于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生考证几乎成为对口上岗的前提,而其可供选择考取的资格证较多,学生不可能每一个证都报考,而每一个证所对应的岗位有一定区别,如何组织学生有选择的报考显得极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学生考证的指导工作。

(三)强化学生英语听说能力

各企业对国际贸易人才的英语水平要求普遍提高,但各类型企业对学生英语能力的要求不一。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看重学生的英语过级情况,而中小型企业则普遍对学生英语过级情况不予关注,而特别关注学生的商务英语听说能力,要求能直接与外商进行简单的贸易磋商并签订合同。基于我院国贸专业学生主要在中小企业就业与我院国贸专业毕业生英语听说(特别是口语)能力低下的现实,特建议在以后的教学计划别加强学生商务英语听说能力(特别是商务英语口语)的教学,提高学生进行外贸磋商的能力。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要处理好加强英语听说与学生考取专业任职资格证之间的关系,以“考证”为重点。

(四)由学校就业处统一协调,搭建毕业生就业平台

就业处作为人才需求调研人员,实际肩负两大任务:了解企业对高职商务人才的需求数量并尽量与企业合作,为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了解企业对商务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为调整教学计划提供参考。

各地人才市场一般都有其本地过去数年对各类人才的引进数据,他们也从频繁举行的人才交流会中获得了有关企业对商务类人才的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只要由高校出面,各地人才中心都愿意免费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也非常愿意与各高校进行进一步的合作。基于作为调整专业与专业教学计划所需的资料往往要求尽量全面,也基于我校毕业生去向较为分散,我们需要的是与我校毕业生相对集中的各省市及我们准备开发的各省市的高职商务类人才的需求情况。而若由各系部独立行动,往往会各自为政,一方面带来费用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无法完成全面收集的艰巨任务,再次,还基于人才中心一般只与学校(不是系部)签订协议的考虑,特建议由学校就业处统一协调,加强与各地人才中心的联系,搭建毕业生就业平台,为我院毕业生就业及调整专业设置及专业教学计划服务。

三、国贸专业教学改革建议

(一)教学方法改革

建议改变过去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采用学生参与式、互动式、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学期小论文等等方式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中,教师设计项目,由学生分组讨论并且派代表上讲台演讲,效果非常好。学生花费大量精力研究项目,动用文字、图片、视频及编辑、自己制作动画和录像片等等来完成演讲,达到了学习知识和锻炼实践或创新能力的目的。

(二)教学内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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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人才需求 人才培养

一、行业(产业)从业人员的需求现状

1.人才需求量分析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2010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势头强劲,优势很大。同时,随着国家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外贸企业数量增多,出口比重不断上升。在这种发展势头下,我国经济以最快的速度增长,因此,外贸人才的需求量巨大。

2.岗位需求情况

调查资料显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提供的外贸工作岗位主要是出口营销、单证处理、报关、报检等4项工作,它们所占外贸工作岗位比例分别为24%、36%、22%、18%。企业对外贸人才的新需求首先表现在不仅要能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一定年限的实务操作经验,同时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通过调查,企业对跟单员、报关员、单证员、报检员都要求持有国家通用的资格证上岗工作。

3.企业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新的要求

(1)企业选用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时,不仅仅注重学历,更注重其实践操作技能和经验,以及对所在行业是否了解。出于与海外客户沟通联络的需要,这些人员须具备一定外语水平,外贸业务员、跟单员等直接与国外客户打交道的人员更要能够熟练运用英语。

(2)灵敏把握市场信息以及沟通协调的能力。外贸业务涉及海关、物流等方方面面,且每个国家的市场需求千差万别,外贸企业必须灵敏捕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信息,同时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3)较强的营销能力。企业对外贸人员的要求仅仅能说英语,能翻译文件,是远远不够的,现在企业的要求包括了多方面,比如沟通、市场的开拓、商务谈判、把握商机等能力,有的企业还希望你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这就需要我们国贸专业的人才应该注重国际营销经验的积累,使得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角逐中,在国际推广方面运用各种营销渠道、专业手段来吸引国际买家的眼球。

(4)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调查中,企业都谈到了毕业生的职业道德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遇到过毕业生离职带走客户资源、泄露企业机密的情况,或者是以公司作为跳板,经常跳槽等这些不忠诚的行为,使他们对这方面特别看重。

二、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措施

1.以企业用人标准为载体,培养学生职业能力

(1)参照企业用人标准制定《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标准》

明确任务和要求,深入开展以诚信和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使企业的规章制度成为学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2)融入企业文化

①加强校企合作与交流,利用校企双重文化的熏陶,达到思想道德教育与职业素质教育的合一。

②每年邀请企业专家进行企业文化讲座,组织学生参观企业,使学生充分了解现代企业员工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质,并在活动中渗透“先做人,后做事”、“诚信立身,勤奋立业”等文化理念,帮助学生牢固树立“道德立身、诚信为本”的理念,重点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和一丝不苟精神,重点培养学生的团体合作意识、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3)加强职业心理素质的培养

①利用学校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教育专干;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问卷调查,随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并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心理危机防范意识。

②以满足企业需要的职业心理素质为标准,重视加强职业心理特别是订单培养学生心理的研究,举办职业心理辅导培训;利用板报、宣传栏和校园网络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优化学生心理素质。

(4)职业协作能力的培养

现代企业特别看重员工的协作精神,必须通过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来培养学生的职业协作能力。

①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学生会的作用,正确引导他们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如各种体育比赛、技能大比武等,要求人人参加,能上阵的奋力拼搏,其他同学呐喊助威,借此增强团队意识;

②在学习中,各个班级组织“一帮一”团队,先进帮后进,后进赶先进,形成浓厚的团队氛围;

③定期组织学生参观联合办学企业,亲身感受企业工作氛围,充分体会协作的重要性;

④充分利用校内实验实训机会在专业学习中培养学生的协作能力;

⑤最大限度利用顶岗实习机会,与联合办学企业配合锻炼学生的协作能力。

2.“工作过程化”课程体系建设

(1)根据业务流程确定课程,实施模块化教学

(2)以“学生为中心”改革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①实施“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方法,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专业课程特点,采用理论实训一体、现场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方法。

②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利用多媒体进行授课。逐步使课程教学资料视频化、网络化,如将课程教材、讲义、教师教案、习题、实验实训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网络课件等放在校园网上,方便学生在网络中自主学习,使优质资源得到共享。

③将职业道德与企业文化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将吃苦耐劳服从意识、团队意识、诚信意识和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与实训实习结合起来进行教学。

④充分挖掘学生的长处,在岗位模块教学中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实施因材施教。

⑤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协作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使本专业的毕业生能做、能说、能写、敬业、能创新。

参考文献:

[1]王涛生.高等职业院校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与创新[J].教育与职业,2004(31).

[2]李玉.论国际贸易专业实验和实践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J].商业经济,2009(04).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4

探讨国际经济秩序的目的是通过一个合理、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使世界各国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对话、交流,缩小各国的经济差距,实现共同繁荣。但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下,这一目标并没有真正实现。国际贸易是影响国际经济秩序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国际贸易的视角来审视当今国际经济秩序及其未来的发展。贸易条件是国际贸易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影响各国贸易利益及世界贸易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从贸易条件视角看国际经济秩序有利于更深刻地认识和分析现今的国际经济秩序。

“贸易条件的概念可理解为一揽子商品和另一揽子商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比率。”多年来,贸易条件的概念已发生很大变化,其最常用和最基本的含义包括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价格贸易条件是贸易条件的最基本概念,是指出口平均价格指数与进口平均价格指数的比值;收入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出口数量指数;要素贸易条件可分为单要素贸易条件和双要素贸易条件,单要素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本国出口部门的生产率指数,双要素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本国出口部门生产率指数和本国进口产品在贸易对象国的生产率指数的比值。贸易条件的基本经济含义在于衡量一国在出口基础上的进口能力。价格贸易条件衡量的是平均每单位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进口能力,收入贸易条件衡量的是总出口意义上的进口能力,而要素贸易条件衡量的是一国的长期进口能力。贸易条件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指数,影响一国的短期和长期利益,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国际经济秩序的最重要特征则在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的位置如何变动。因此,贸易条件通过贸易利益和经济增长影响着一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位置。

二、贸易条件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

(一)贸易条件深刻地反映了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对抗性

贸易条件不仅反映了一国的进口能力,更反映了不同国家在贸易利益分割上的份额问题。无论是从传统的比较优势原理出发,还是从现代国际贸易理论出发,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各国总是能获得贸易利益,但从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份额却不一定相等。在两国开展贸易的条件下,一国的出口正好等于另一国的进口,一国出口价格指数的提高意味着另一国进口价格指数的提高,在该国进口价格和另一国出口价格不变的条件下,该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意味着另一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恶化。一个国家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使其在贸易利益分割中所占的份额不断增大,另一国所占的份额必然减少。要素贸易条件同样能反映出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抗性。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利益分配也验证了以上规律。以价格贸易条件为例,多数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表明,发展中国家的价格贸易条件从长期看是不断恶化的,发达国家的价格贸易条件是不断改善的。《国际贸易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表明,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其价格贸易条件处于总体恶化的趋势。《世界统计年鉴》最新的数据也进一步证明了这种趋势的延续(见表1)。这说明,两大集团在贸易条件和贸易利益上的对抗性非常突出。

实际上,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对抗性,任意的两个贸易国之间都存在这种贸易利益的对抗性。因为在总体贸易利益既定的条件下,无论多少国家参与国际贸易,一国的贸易利益份额增加,必然意味着其他国家贸易利益份额的减少。当总体贸易利益变动时,这种份额分割问题仍在。徐建斌和尹翔硕的理论模型也证明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导向贸易战略存在着“合成谬误”效应,即当个别发展中国家利用传统比较优势发挥专业分工优势时,可获得较多的贸易利益,但当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时,各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贸易利益就越来越少,进而使其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作用受到限制。

(二)贸易条件影响一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

当世界贸易的规模有限时,贸易条件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明显。因为此时的贸易条件变动所引起的贸易利益变动反映到GDP中只是很小的份额: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的进展,各国的贸易额都在迅速增加,对国际贸易的依赖也越来越重,贸易条件变动引起的贸易利益变动在GDP中的比重也随之增加,贸易条件开始成为影响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也必然影响着一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位置。

由表2和表3可清楚地看到,由于贸易条件变动而引发的贸易利益变动占GDP的比例已相当高,特别是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泰国三国,2005年由于贸易条件恶化(相比于2000年),损失的贸易利益分别达到38.5%、55.7%和60.7%。由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长期恶化,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损失越来越大,这一方面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短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还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从国际总贸易利益中获取的份额越来越少,从而影响着其长期的经济利益。

从世界经济格局的角度看,由于贸易条件的作用,现今的贸易条件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改变,世界各国的经济差距只能是越拉越大,从而加速国家之间的贫富分化。处于世界经济格局中位置越高的国家,其贸易条件和贸易份额越容易处于有利位置,进而通过国际贸易推动其经济发展;处于世界经济格局中位置越低的国家,贸易条件越难改善,其获得的贸易利益份额越变越小。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5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治理;保护主义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6-0009-08

收稿日期:2012-06-30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后期项目“国际经济法治”(11JHQ015)

作者简介:何志鹏,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美国的次贷危机,不仅触发了全球的金融风暴,引起了世界范围的经济动荡,而且导致了很多国家的社会问题甚至政治变乱。当然,最核心的影响领域还是在经济贸易方面。贸易、投资与金融虽然由不同的体系所规制,但是世界经济各领域之间的敏感度日益提高,贸易、投资和金融的相互影响就形成了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格局。因而,由金融风暴引发的贸易政策变化是相当显著的现象。准确判断、正确对待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体制,并认真思考国际贸易体制应当如何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且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金融危机初起后的保护主义浪潮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各国纷纷采取限制自由贸易的保护主义措施。根据GTA的统计,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全球新增692项贸易限制措施;2009年开始,更是每季度新增100余项,与金融危机影响加剧之前的每季度50项形成鲜明对比。2009年,世界商品总出口下降12%,商品总生产下降2.5%,全球GDP下降1.5%,其中美国进口就下降了16%。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报告认为贸易缩减主要是因为需求减少而非贸易限制的影响,但包括欧盟在内的经济体还是认为保护主义起着主要作用。由此,21世纪之初的国际贸易图景上就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现象:曾经在20世纪末弥漫于世界的自由主义情绪退缩为保护主义盛行的状态;多边贸易体制目标宏伟的贸易谈判长期没有实质进展,单边保护措施日益增加;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更积极采取措施,促动人民币升值。当前,危机虽有所缓解,贸易保护措施却没有明显回落,保护主义仍然是当今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

这些国家的行为可以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予以解释。现实主义认为,在一个总体上无政府的社会之中,每一个单一的、理性的国家都追求自己的相对收益最大化,以此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存续。因而,国家之间会为了权力而斗争。在经济局势出现危机之后,各国都感觉到其自身的存续与安全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此设法寻求自保。在寻求自保的过程中,其目标并非绝对收益,而是相对收益。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考虑在贸易中是否能够得到好处、能否遭到损失,而是考虑如何比其他国家得到更多的好处、遭受更小的损失。为此,最值得选择的不仅是各家自扫门前雪,而且是损人利己、以邻为壑。因而,这些国家开始采取保护主义的措施,力争在贸易关系的博弈中得到更好的利益,让其他国家去承受损失。通过这种方式,国家会获得安全感。重商主义和保护主义都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对于代表国家利益的实力、财富的重视促成了其政策的自我中心特征。现实主义理论并不是一个让人充满希望的理论,它认为自利的国家之间不会有长期、稳定、可靠的合作,而只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打击共同的敌人而形成短暂的联盟。它看不到国际格局进步的迹象,充满了悲观情绪。但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现实”。它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决策者思考问题所遵循的基本思路,体现了国家在世界上的生存逻辑。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格局特别是国家单边的保护主义,生动地表现了此种自利追求的现实性。如果大国在经济关系中利用不对称的相互依赖结构中的优势地位,利用小国的敏感性和脆弱性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则是在经济上的强权政治。

保护主义措施在短期、局部是可能有好处的,所以很多国家乐于采用。但是,从长远和整体的向度观察,就肯定是有害的。因为这种经济民族主义的表现会使国家之间呈现更多的对立和斗争,最后导致无人获利的结果。因而,各国在金融危机时期的保护主义举措只应当被视为在经济局势发生突变之后的一个应激反应。金融风暴引致危机的状态是一种短暂的非常状态,有关经济体在其中的决策与行动类似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necessity)”措施,是在危机情况下依本能而采取的手段,其本身未必是正当合理的,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灾难。此种选择未必是最优选择,它具有长期的负效应,因此必须予以限制。

二、回归自由:国际贸易治理的近期目标

后危机时代是一个自由贸易被遏制、自由贸易的价值被忽视的时代,面临着很多现实和潜在问题。贸易保护措施不应当也不可能长期有效,在这种短期的危机状态渡过以后,国际经济体制还应当呈现出一种开放的、自由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需要深刻认识现实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未来,发展更可取的国际机制。当前,国际贸易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恢复自由开放的世界秩序。

尽管在当今的国际经济学的学术谱系中,有诸多反对自由贸易、进行保护主义的理由,例如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贸易所依赖的“生产者剩余”由于国内市场失灵可能并不是成本与收益的正确衡量,但人们公认的理论仍是:自由贸易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率,而且会形成规模经济,促进企业的学习与革新,避免了限制自由贸易的代价以及保护政策的成本。也就是说,无论对于出口国还是进口国而言,促进贸易的总收益都是大于总损失的。自由贸易所带来的选择多样化、管理学习和竞争是保护主义所难以替代的。因而,自由贸易是总体效率最高的选择,在危机产生的慌乱平息以后,首先要考虑的是:为了平复危机所带来的创伤,弥补危机造成的损失,必须恢复和推进自由贸易体制。

从实践的发展中,我们同样可以得到印证:首先,近代以来,经济繁荣、民生幸福的区域都是对外贸易相对发达的区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顺畅的时候,经济的总体趋势也发展良好;而对外贸易的受阻则直接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各国的经济发展数据表明,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存在着长期协整关系,进出口贸易与GDP正相关。其次,近百年来,各个国家出于理性的选择,都纷纷加人贸易自由的行列,签订双边、区域、全球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来构建一个自由的世界市场。由此表明,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利益被各国所认同和追求。

因此,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应着眼于构建和强化多边的自由贸易框架,而不能任由保护主义泛滥。世界各国必须倡导重视和尊重多边贸易体系所确立的规则,在规则之内行事,保障国家之间合作的成果。从现实的安排上,应当进一步讨论强化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规则层面对国家的行为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在规则的事实环节加强监督。

三、迈向发展:国际贸易治理的中长期目标

“贸易与发展”是国际贸易体制关注了很久的问题。这里的发展,主要是指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共享经济贸易的惠宜。一个自由贸易的体制可能是总体效率最优的体制,但不一定是道德至善的体制,这是因为总体效率最优的观念只注重物质的层面而没有注重国际贸易秩序的伦理层面。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的伦理层面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进行考量:

第一,国际贸易应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最终目标。中世纪以后,哲学家对人与世界的关系进行反思,认为人具有核心的地位。文艺复兴时期,彼特拉克(PetTarch)高举人本主义的旗帜,并被后世的哲学家康德所传承。人本主义将人类思想与行为的目的放到了人自身。马克思在他所处的时代就已经指出:人的尊严、自由、发展和解放是最高的目标。虽然现代环境伦理提出在人之外的动物和无生命体也应当作为关怀的对象甚至价值的主体,但这些观点都不意味着人的主体资格、人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丧失。动物解放、荒野伦理归根结底都是人类对于自身的命运、审美的关怀而赋予人类之外的各种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识的是:经济行为的目标并不在于效益自身,而在于为人所利用。密尔的观点仍然值得重申:社会功利是每个人自由的叠加,而绝非对立。包括贸易法律制度在内的国际经济体系,既不应当是“物文主义”的,也不应当是“国本主义”的,贸易必须是人本主义的,必须着眼于人的福利的增加。阿马蒂亚·森从伦理的角度所解释的经济行为的目标值得我们认真对待:以自由看待发展,也就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这与马克思将哲学的目标看成是人的发展和全面解放是一样的。自亚当·斯密的时代,经济行为就不是为了经济本身,而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也就是说,自由贸易的目标是国家的发展,而国家与社会的富强和发展,其终极目标仍然是人的自由、解放、发展。

第二,在绝大多数时候,自由贸易是正义的,但存在例外。自由贸易所追求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优于人为干预缩小收益的保护主义。但仍需审视:贸易所创造的收益在人群中是如何分配的?如果采取的是赢家通吃、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分配模式,则其正义性就是负值。只有在同等的情形下同等的分配,并且考虑给处于劣势的人或群体以更多的机会和收益,才是更符合现代主流正义观的分配模式,才符合我们前面阐述的人本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国际贸易的参与者有更加细致的观察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状况,在自由贸易的前提下区别对待。

第三,在一个存在强弱大小差异、存在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能力差异的国际体系里,赋予弱小经济体以更多的机会,不仅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而且也符合当代世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更优待遇的“积极保护”(positive protection)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促进发展能力的提升。考虑到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贫弱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大国的殖民入侵或掠夺有关,且由此形成了依附关系以及一个不平等世界体系⑤,采用“不平等但公平”或者“不自由但公平”的贸易措施(如关税优惠、技术与资金援助)是正义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必然要求。

在这方面,实际上已经有大量的国际法规范提出了治理的未来构想,只不过这些规范尚处于软法阶段,但由于大国处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愿承认这些符合“善治”的规范的约束力。在金融危机出现后,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其既有的法律规范,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对本国产业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利用金融体系的特征,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进一步的剥夺。而且,对于原有的赋予发展中国家的、促进其发展能力的特殊差别待遇也通过修改法律逐渐缩小。这些行为虽然在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和政策体制中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符合国际贸易关系的伦理指向。目前的WTO规则虽然有很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例外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面。有的学者认为,WTO作为一个促进贸易自由的机构,不应当考虑太多的发展问题。发展问题应当有专门的发展机构予以处理,其中包括UNDP、UNCTAD等等。从职能分工的角度讲,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是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之间的关系值得重新考量。二者不仅相互独立、相互补充,还相互配合、彼此合作,存在着相互嵌人的可能。正如国际经济法专家克莱西所指出的:国际经济法具有福利的维度,而国际发展法就是这样一个维度。国际社会对于减少或消灭贫穷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都一样应当予以重视。由此,发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目标,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关怀。在国际贸易恢复通畅自由的市场之后,就需要将以往促进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规范更进一步强化,促进世界的公平、持续发展。

四、构建法治:体现国际贸易自由与发展的治理手段

就国际贸易秩序而言,无论是恢复自由还是促进发展,最有效的治理手段都是法治。法治意味着行为体在规范之下,依循规范而行动。作为一个目标,法治是一个类似于物理学中“理想状态”的几乎无法达到的结果;而作为过程,它是一个不断迈向良法善治的进程。国际法治不仅要求设立一套良好的规范,更要求这些规范是以正当的程序确立起来的,能够被妥善地遵守,为国际组织所有效地实施、严格地监督;在行为体违背了规范、侵犯了其他行为体的权利之时,存在着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解决。在这方面,国际关系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该理论主张:在无政府的世界格局之中,国家并非一定注意相对收益,而是可以珍视绝对收益;国家之间并非总是此消彼长甚至你死我活的对立、对抗关系,而可能是共同促进、互利互补的关系。国家之间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就需要稳定的合作;为了促进此种合作,就应当建立制度,以保证合作的条件受到遵循。国际贸易恰恰是国际合作和建立制度的最好例证。诸国出于利己的初衷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不仅没有使自己更加得利,反而是彼此都卷入贸易战的漩涡之中,这正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安全困境”在贸易方面的具体反映,也为世界历史所反复证明。关税大战不仅造成各国经济受到更大的损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变乱甚至全球战争。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国家之间必须放弃自立的态度,投入合作。制度化的合作是避免世界因为危机而陷于混乱的最主要途径。20世纪中叶以后,国际经济领域没有出现大的灾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了一系列合作制度的结果,是人类智慧和理性传承与积累的结果。国际制度作为公共物品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约束了国家自利行为的限度。

20世纪以来,世界治理模式的进步就是不断迈向法治理想与目标的制度发展与制度建设进步,推动或促进国际贸易治理法治化进程更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例如,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典范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普遍最惠国待遇、关税许诺及限制和禁止非关税壁垒来保障一个较为顺畅的自由贸易制度,并通过提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监督各成员的行为,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自由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规则,特别是其较为有效的运作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所积累的一系列虽然在文本上并未被承认,但在实践中被关注和履行的“判例法”,为国际贸易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国际贸易合作铺就了良好的轨道。可以说,人们把世界贸易组织看做是全球治理的一个典范,就是因为其初步实现了法治的标准。正是有了一套明晰的原则和规则,一次次的金融风暴、经济危机才没有导致关税或贸易大战,没有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与此相对,全球治理体制对于金融的干预和规制十分欠缺。其结果就是市场自律,由此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极度不稳定的可能。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银行灾难,就是这种放任的结果。

法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能够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未来的国际贸易秩序,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特别注重程序层面的改进和革新。当然,还必须注意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仅针对贸易问题建构法治是不会有很大效果的。因为贸易与金融、投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济问题又与环境问题、人权问题甚至军事安全问题在很多层面上复杂地相互交织。因而,只有多个领域协同进化,全方位地构建法治,才有可能逐渐减少大国实施保护主义、遏制自由、阻碍发展的现象,才有可能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纷争,形成和谐共进的经济秩序,甚至通过金融监管的全球法治化来减少金融危机发生的几率。

国际贸易法治的彼岸远景目标以大国经济强权的现实为起点。在现存的国际格局中,很多法律还是存在于政治的夹缝之中,通过政治力量寻求伦理的目标。所以,一蹴而就或者短时间完成的设想都是过于天真的。“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真正公平的游戏规则,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可谓任重道远。”但是,有规则比没有规则要进步,规则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自我发展、完善、强化,形成日益明晰的法治状态。在现实的情况下,首先可能做的是以大国制衡大国,使既有的规则真正发挥作用;进而使小国团结起来,平衡大国,形成一种结构,推进国际贸易的民主化发展,并建立新的有益的规范。由此逐渐将大国纳入到法治的格局之中,最终将遵循贸易法律演化成各国的信念,成为国际社会的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贸易法治。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6

关键词 世界 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

作者简介:许国强,沧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从事国际经济法专业教学和开放教育学员管理工作。

我们认识的经济危机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危机,而是全球经济的急剧变革。这种急剧的变革,带来了世界经济秩序的新变化。现在世界上有三个主要的学术观点:单级世界理论,多层次模式理论和超多强理论,第三种观点获得大家认同是最多的。当前美国仍然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军事和软实力,使其他国家都难以接近他现在的实力。同时,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仍然主导着整个世界经济,这是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代表新兴经济体迅速发展的中国,对世界经济影响是巨大的。

一、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

(一)世界贸易体系的逐步演变

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复苏乏力,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力量正在逐步成长,持续在全球范围内的这种经济变化是经济变革的表现之一。一些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复苏,缓解了长期以来的经济乏力,但仍有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降到了最低点。可是自60年代以来,20世纪的亚洲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这种经济发展重新分配了世界经济实力的格局,并开始在世界经济展现出显著的影响。现在最显著的经济变化表现是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倾斜于亚洲。例如,2001年推出的“多哈回合”,它的发展主题旨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更多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行业,这一严峻的现实表明:战后世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秩序领导地位已经继续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如果现在经济发展的一些变化趋势能够继续,亚洲将在未来可以与欧洲,北美的经济竞争中占据优势。特别是中国,印度,越南等国家,由于吸引大量外资,从而使这些国家的能够迅速融入世界市场。

(二) 在国际货币和金融法秩序上的逐步演变

战后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依据相应的协议条款制定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狭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目的和本质是让美元取代英镑成为具有和黄金地位平等的国际货币,然而,广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没有因此被拖垮,甚至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系中,美国作为唯一具有否决权的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因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任何重大的决定作出前必须是得票率超过85%,而美国仍然是唯一有超过15%的投票权的成员国。在这个意义上,战后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没有因为美元让位给了“纸黄金”与数个通用国际货币相结合的现行体制而发生根本变化。美元的贬值,日元相对下降,马克,法郎,英镑等老牌国际货币相对衰落,近年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投票权有所增加的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人民币国际化正在不断演变。

二、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加强

自上个世纪以来,国际条约就一直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来源。建立了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这使得国际经济法律的过程包括国际商法的统一,明显加快。在国际商法中建立了更加统一的法律规范,统一的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调整下已经在过去这些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商会在近10年一直主持着商业惯例是推动国际商法统一的主要动力。虽然不同的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商业看来不可以说是强制性的,但国际商业惯例直接反映了实际需求,反映了未来国际商业交易的发展方向,它在实践中具有深远意义。成熟的国际商业惯例,以吸收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上升为法律,以推动国际商业法的统一。

(二)多边贸易显著,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多边贸易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传统,不同层次的生活,不同的政治环境下的许多多边贸易国家引起了贸易摩擦。例如,在欧洲和美国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影响,这些国家可以进行低成本生产,而发达国家已经渐渐失去在过去生产领域中强有力的霸主地位。这种变化的结果,使得西方国家将永远不会再自己去定制一套经济运行和竞争的规则。

(三)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趋势

国际贸易的逐渐扩大,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一个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互利双赢的,各国经济关系形式正逐步形成。在这种密切的联系,单点的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法律调整和规范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国际合作与相互协调。通常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的变化,会使和它有主要贸易往来的国家也受到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的经济。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实质上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统一,是国际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四)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的同时,国家实现和发展战略选择总体对外开放经济,同时加强内部市场化的改革, 国内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而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特别是成为国家经济的起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WTO,欧盟和其他国际公约组织越来越大,加入的国家也越来越多,每个缔约方和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内法律对相关合同或协议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国际经济法规会越来越多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适用性。

(五)最优惠国待遇体系正在发生变异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也帮助所有WTO成员国,这项基本制度体现了非歧视原则。根据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制度,WTO成员并不在WTO体制下和区域贸易协定的WTO体制下成员之间相互给予优惠;然而,由于WTO成员绝大多数也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下的成员,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并在世贸组织内的快速增长,使各成员国在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相关优势待遇的比例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宽,换句话说,最优惠国待遇不是普遍的WTO体系,其成员待遇也因为其不同的地区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或贸易协议的成员是不一样的。事实证明,作为WTO非歧视原则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制度正在经历一场变革。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跟随国际趋势,更多地使用法律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作用,多边贸易的执行机构日益完善,约束力和强制性逐渐增加,国际贸易争端主要是依据国际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对于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不理想,不但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也落后于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加强我国对WTO争端的法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努力研析 WTO各项规则和制度,合理有效地利用WTO豁免、免责条款或例外条款,尽可能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主要集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实体规则的分析研究,充分研究和利用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其他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行业知识,提升整体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观察和学习其他成员对WTO规则的理解和学习,通过机制解决实际贸易争端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和有效地利用保障体系,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加强和维护国家主权。

(二)建立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处于被动局面,必须加快相应的立法步伐。经济发展中修改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律法规,对目前的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努力加强精通国际法和国际谈判的相关人力资源的建设和培养,对现有情况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抱着更新观念,解放思想的积极态度去研究对经济生活中的保护功能的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创新具有指导以后经济发展的立法,以适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的政治文化生活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传统观念,为将来的新挑战和新发展机遇做基础。更重要的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份子,应该积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合作,应在制定和完善的国际规则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使在国际争端中更加公平合理,并与第三世界国家建立经济互利,真正合理的,公平的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为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民族长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提炼中国经验,积极倡导和参与创制新的理念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