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会计审计要求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会计审计要求范文1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会计审计要求范文2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有限独立;冲突;沟通
一、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冲突的起源
绝大部分社会审计业务是基于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产生的。审计的该委托授权属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该向被审计单位汇报审计程序的计划及实施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并且不能损害被审计单位的合法利益。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信任,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然而与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具有法定性的,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责和作用。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业。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以会计准则等标准判断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是否合法和公允,不能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更不能对被审计单位惟命是从。由此产生社会审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审计冲突。
审计冲突主要体现在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两个方面。审计程序方面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被审计单位限制注册会计师实施某些审计程序。例如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又如被审计单位不愿意提供会议记录,不愿意让注册会计师参与年终盘点,以影响正常经营为由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实物(存货、固定资产)检查程序。由于审计意见直接影响审计报告的作用,其冲突更加激烈。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准则发表了适当的审计意见却导致审计报告无法被审计报告使用者接受的,被审计单位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是违约的。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审计冲突有所认识,但是均只是片面地强调注册会计师要保持独立,并对如何保持和提高独立性进行了不懈的研究。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改革委托模式来提高审计独立性,例如在中国证监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统一管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或者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的联合机构――上市公司审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委托人。笔者认为将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分开,审计冲突问题仍然是存在的。仅仅强调独立性,缺乏对审计冲突及其解决机制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不但难以解释审计冲突,而且难以建立应对冲突、解决矛盾的有效规则,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实践中注册会计师解决与被审计单位冲突的两种模式分析
只要有审计制度的存在,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实践中注册会计师解决与被审计单位冲突的模式有两种:“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或“保持绝对独立”。
(一)注册会计师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及其利弊
从法律关系上看,被审计单位是委托人,注册会计师是受托人,两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被审计单位的视角看,委托审计是花钱购买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权指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和出具审计报告。按照这一思维方式,被审计单位是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主体,注册会计师是其协助者(虽然是专家,但还是协助者),不得违背被审计单位的意志而独立行为。在实务中,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注册会计师执行某些审计程序(例如函证、盘点等)、拒绝披露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不能自作主张继续实施这些程序、披露这些问题,否则就是损害被审计单位(委托人)的利益,构成违约。
在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的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担任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顾问”,为其如何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提供建议(目标是引导财务信息使用者作出对被审计单位最有利的决策)。然而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的意志是严重违法的、会对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应该劝说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但是为了维护信任关系,除非被审计单位同意,注册会计师不能对外披露这些违法问题。此时注册会计师为了避免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应该选择拒绝出具审计报告,解除业务约定退出审计。
注册会计师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第一是有利于维护与被审计单位的和谐关系,与中国国情相适应。注册会计师没有固定的业务来源,获取审计业务主要途径是亲戚、朋友、同学、老师或学生等社会关系。被审计单位总希望通过社会关系找一个能够在审计中给予“关照”、“帮忙”的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披露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重大错报的注册会计师,会被指责为“不顾情义”、“出卖朋友”,背上“畜生”骂名。第二是注册会计师维持生存的需要。在当前审计市场中,注册会计师是弱势群体,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迎合被审计单位的意志。
注册会计师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虽然密切了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但是忽视了审计社会价值。注册会计师可能沦落为被审计单位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成为仅仅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商人”。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只顾及自身利益,会殃及职业本身、导致审计公信力荡然无存;另外一方面让社会公众更加不信赖会计信息,转而从其他途径(例如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实际上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合法利益(即需要提供更加多的材料证明自己的资金实力)。
(二)注册会计师保持绝对独立及其利弊
保持绝对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志独立决定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等。审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公益性”职责,使得注册会计师具有独立地位。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是为被审计单位服务,而且是代表国家在工作,因此在审计工作中不能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指示,更加不能唯被审计单位“马首是瞻”,而必须在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框架内进行工作,承担客观、公正的义务。
保持绝对独立,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社会公众前面展示其客观、公正的形象,提高审计报告公信力。正是独立性将注册会计师审计从(没有独立性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中分离出来。强调独立性,并不排斥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职能,从根本上说注册会计师是在为被审计单位服务(即提高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是在维护被审计单位的根本利益。
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审计活动,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可以从中立的立场看问题,做到更加客观冷静,防止偏见。同时在更高的层面维护了被审计单位的利益,还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正是坚持了独立性,才能维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尊严、荣誉和声誉。
注册会计师保持绝对独立,被审计单位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被忽视(例如被审计单位阻挠对某些账户余额的函证程序,是怕被询证者将询证函当作诉讼证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忠诚义务(例如保密义务)降低,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特性显得淡化。对被审计单位意志的忽视,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沟通动力、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不充分。完全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意愿实施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独立性得以强调,但是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信任关系被破坏,出现两者之间的关系疏离、紧张乃至发生信任危机(即使注册会计师可以保持绝对独立,但是委托审计和解除审计委托这一点上,被审计单位是有意志自由并有最终决定权的),审计工作因难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理解和支持而无法顺利地完成(例如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必须由被审计单位盖章,注册会计师实物盘点必须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才能实施)。注册会计师如果披露所发现的被审计财务信息重大错报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使用审计报告的,就会破坏社会关系,失去业务来源。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限独立:解决审计冲突的基本原则
(一)两种冲突解决模式的相通性
无论是“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还是“保持绝对独立”,注册会计师都有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利益的职责,只是前者仅强调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属性,后者同时强调服务于被审计单位和服务于公共利益。强调独立性,是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听命于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而不是否定其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利益的职责。在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的模式下,也不是绝对的排除审计独立性,如果被审计单位严重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应该拒绝出具审计报告,解除业务约定退出审计。注册会计师迎合被审计单位意志是有边界的,在维护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同时,还承担着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诚实的义务,任何时候都必须谨慎执业,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在两种冲突解决模式下,注册会计师都具有独立性,只是独立的程度不同而已。
(二)从绝对独立到有限独立的转型
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经济尚未十分规范,审计市场对虚假审计报告的需求强烈,强调审计独立性是很必要的,但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绝对独立是不现实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依靠提供服务获取审计费用而生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必定偏向被审计单位。为了给予注册会计师必要的生存空间,应该承认审计中的偏向性,容忍一定限度的不独立性;应该正视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的现实,以“保持绝对独立”模式为参照样本,吸收其优点、克服其缺点,探索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冲突解决模式,实现从绝对独立到有限独立的转型。在该冲突解决模式下,强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通过沟通,让被审计单位理解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审计活动,让被审计单位理解注册会计师需要兼顾公共利益而不能过分偏向被审计单位,以此尽力维持双方的信任关系,避免和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
“有限独立”充分认识到审计的协议性。审计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基础是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虽然应该保持独立性,但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信任关系,也为了保障审计程序不受阻扰的顺利实施,注册会计师应该尽量尊重被审计单位意志。
“有限独立”强调审计的有用性。被审计单位委托审计,要么是基于法律强行规定、要么是基于银行等债权人的要求,均不是主动的、自发的。委托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份可以对外提供的“审计报告”资料。审计报告能否被使用者所接受,是被审计单位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有效性、审计报告有用性的唯一标准。实务中审计报告使用者一般只接受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愿接受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加排斥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应该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说服被审计单位纠正错报,而不能以“独立性”为由强行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被审计单位拒绝纠正或者无法纠正错报的,注册会计师应该说服被审计单位同意其在审计报告上披露该错报,而不能不经必要的沟通就直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其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该在说明理由、取得被审计单位谅解的基础上解除业务委托,退出审计。
【主要参考文献】
[1]汪俊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关系的重构――加强审计独立性的路径[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1):49-51.
[2] 蒋尧明,谢周勇.上市公司审计代位委托: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途径[J].财会通讯:学术,2008(5):59-61.
[3] 何婷婷,蒋品洪,韩伟.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中的关系因素[J].商业会计,2009(9):31-32.
[4] 蒋品洪.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研究:反思与突破[J].财会月刊,2010(25):40-42.
[5] 蒋品洪.虚假审计报告的外部动力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12):52-56.
[6] 骆竹梅,蒋品洪.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客观公正[J].商业会计,2009(24):20-21.
会计审计要求范文3
[论文摘要]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那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断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前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即将面临国门的全面敞开,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方兴未艾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备受重视并被广泛应用。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日渐提高,其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在认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清
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这使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即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说,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表述审计结论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报告文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应只限于检查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而会计报表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最终责任应由管理当局而非注册会计师承担。由此可见,审计责任是有别于会计责任的,不能将两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正确区分两者,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判断标准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的应用,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起诉的事件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这两种: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两种责任的类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只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就会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这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责任。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至于重大错误与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关键要看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如果注册会计师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表2中所述的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常也会将错报、漏报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风险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特别是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管理当局往往会指责审计失败,而起诉注册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其次是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混淆了。所以,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要无辜地替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被起诉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
三、注册会计币如何规避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其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起诉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最后,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可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会计审计要求范文4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审计影响措施
电子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即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的实现使会计信息处理快捷、准确,极大地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降低了工作量。随着信息系统和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审计工作由手工处理发展到计算机处理,带来了审计工作空前的效率化和便捷性,产生了积极的意义,但也显现出了一些不适应性有待于我们去认真分析和研究,找到途径加以改善。
一、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带来了会计行业日新月异的变化,也产生了普遍的、积极的影响和意义,提高了会计核算质量,降低了财务人员劳动量,使会计信息的传输及时有效,大大增强了有用性。我们对会计电算化的实现带来的实际意义作简要介绍:
1.计算机的高精度、准确性和逻辑性强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数据准确性。记账过程由计算机完成,减少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提高了会计核算的质量。
2.计算机处理数据,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使财务人员从繁杂的数据抄写和计算中解脱出来,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节约了社会资源。
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实现了企业在内部与外部市场之间的数据共享,使信息快速传递,极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增强了信息处理的深度,并且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及时地获取信息提供了可能,这也便增强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二、会计电算化带领会计核算和审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领域,首先我们需要对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做一些了解,比较其与传统会计方式的不同,对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进行分析:
1.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数据是无纸化的形式存储,不再象手工会计阶段记录在帐簿中,而是与其他电子数据一样,具有存储方便、修改与删除不留痕迹的特点。但这也同时给会计数据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带来了威胁,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寻找根源。
2.传统的手工会计方式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职能分割、人员分工形成内部控制体系,与通过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相互牵制制度结合来确保信息的正确性。会计电算化由于数据处理的集中和连贯性,必须设立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凭证、账簿、报表等一系列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电算化会计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追求数据处理的集中化和自动化:手工会计岗位分工核算的各个工作,在电算化会计中都由会计信息系统集中处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系统的复杂性越高,数据的处理就越集中;人工操作和干预减少,会计系统自动进行控制处理,
4.对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有更高的要求:仅具备会计单方面知识的会计人员已很难胜任信息化的会计工作。会计电算化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
三、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和发展,也对会计审计产生了较大影响,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在传统的会计审计中,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都可通过书面记录加以审计。审计人员利用这些资料从原始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凭证、账簿追踪到会计报表,通过可见的审计线索检查证、账、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等。但在电算化会计中,计算机的使用改变了会计记录的存储与处理,处理过程都在机内文件间进行,审计人员难以像在手工操作环境下那样对经济业务进行追踪审查。传统的手工审计方法和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已不相适应。
2.会计核算软件系统程序设计是否符合会计法律、规范要求,所以审计的范围也应扩大到对会计软件的设计等范围,但这项工作复杂,且受审计人员综合能力的限制而难以进行控制。这也对我国相关的约束制度和监督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3.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审计的手段也要求与电算化相适应,进行计算机审计来进行应对。同时也要求完善新的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来进行科学化、效率化的审计。
4.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和程序的确定,审计技术、方法的采用,都必须由审计人员操作和指挥。审计人员要具有丰富的财务、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四、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在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分析形势,采取新的措施来保证审计质量:
1.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对电算化会计进行立法和规范,进行强制化要求和约束,使有法可依,并加大行政部门执法力度。如采取对电算化软件的开发及二次修改实行备案审查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2.要求企业做好内部电算化会计行为的管理和控制
(1)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尤其会计部门的组织结构。经营负责人、主管人员、财会人员和有关监督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追究到位,制定合理的会计监督制度并执行到位。
(2)要保护资产安全性。资产安全性会计控制包括资产控制和业务执行控制。资产控制:实物、现金、票据、债权等,包括实物控制和会计记录的控制,可参考手工会计对各会计岗位行为的规定执行安全保护;企业经济业务的执行都要有一套审批制度来进行控制。
(3)保护会计资料和数据。严格保管会计档案;数据修改应设立权限,敏感数据的修改权应集中在会计主管或企业决策者手中;调用会计数据或调读有关程序及说明,应该有一定限制措施;系统维护与数据录入人员相分离,核对与录入人员相分离等。
(4)企业内部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设立内部会计审计部门,定期进行会计审计,经常检查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工作情况,审计人员应参与和了解会计软件的开发工作。
会计审计要求范文5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独特的经济单元,在当前的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据统计,我国行政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980年的0.496上升到1996年的0.878,年均上升4.5%。行政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80年的5.43%上升到1996年的13.11%。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地方政府。在从1980年到1997年的18年中,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所占的平均比重不足45%,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均达55%以上。因此,如何监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与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职业化之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咨参考的经验。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介绍美国政府会计从一般原则到公认原则的转变过程、美国政府审计基本框架的形成过程和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执业认证制度。
一、美国政府会计的发展
在美国,政府会计分为州与地方政府会计、联邦政府会计。相应地,各自的会计准则也分别由不同的团体来制订。
最初负责制订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原则的是政府财务官员协会(GFOA,1985年由市政府财务官员协会改名)及其下属的政府会计委员会。该组织于1951年和1968年分别制定了《市政府会计与审计》(MAA)和《政府会计、审计与财务报告》(GAAFR),这两份文件初步形成了政府会计原则的基本框架。1979年政府财务官员协会为了改进和明确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原则以及在其文件中体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指南的精神,于是成立了一个新委员会—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NCGA),专门负责重新表述以前颁布的GAAFR。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NCGA第1号《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原则》,并随后颁布新的GAAFR。虽然,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为建立政府会计原则作出了大量的努力,并且其颁布的原则也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视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家庭的成员。但是,其公认性还是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批评全美会计委员会的人士指出,GAAP的制定机构应与执行准则的人员保持独立。实际上就是说,需要一个与政府财务官员协会相独立的机构来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此外,他们还认为其他执行政府会计与报告准则的组织也应参与到准则的制定中来。鉴于州与地方政府组织与盈利组织的差异较大,有关人士建议在财务会计基金会(FAF)下成立一个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相平行的组织来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财务会计基金会于1984年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专门为州与地方政府组织建立会计与报告准则。其运作结构与FASB相类似,也配备一个顾问委员会(GASAC)及技术工作组(TSTF)。(GASB)成立后,首先于1984年颁布GASB第1号公告《NCGA公告及AICPA行业指南的权威地位》,承认全美会计委员会(NCGA)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文件为公认会计原则的一部分。然后,于1985年将整理好的以前相关组织的文献装订成册,作为《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汇编》出版,并承诺每两年修订一次。
与此同时,AICPA也认可了GASB的相关文件,并于1991年在其审计准则公告第69号《关于在提供审计报告时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和公允表述的含义》中为政府会计的GAAP划分了五个层次:第一层,GASB公告与解释;第二层,GASB技术公告;第三层,GASB紧急问题研究组的一致意见与AICPA实务公告;第四层,GASB的问题与解答及被州与地方政府广泛认可的相关的会计实务;第五层,其他相关会计文献。
至此,GASB在建立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准则方面确立了自己的权威地位,其制定的准则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关于联邦政府会计准则主要是由联邦顾问委员会(FASAB)制定。起初,进展并不是很顺利。但是,随着1996年《联邦管理改进法案》(S1130)的签署,局面由所改观。1996年《法案》要求联邦机构按FASAB制定的联邦统一会计准则执行和维护财务管理制度。这实际上意味着FASAB的准则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
二、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
(一)《1984年单一审计法》的颁布
1984年,在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中发生了一件可作为里程碑的事件,那就是《单一审计法》的颁布。在该法案颁布之前,局面较为混乱,表现为:每个联邦机构制定各自的审计指南与报告格式,并自行决定审计方式。随着联邦机构的增多,一些接受拨款的单位将有两个或三个机构同时进行审计。而另外一些单位由于拨款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因而无需审计。针对这种情况,1984年国会颁布《单一审计法》,其目的是:
(1)改进州与地方对联邦财务拨款项目的财务管理;
(2)为审计联邦财务拨款制定统一要求;
(3)提高审计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果;
(4)从最实用的角度,确保联邦部门与机构依靠并运用审计。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该法案要求接受联邦拨款的州与地方政府组织必须接受对其援助资金进行审计,并报告拨款条款的遵守情况以及联邦财务拨款的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状况。援助资金通常由执行通用财务报表审计的人员来完成。但是,最终由具有审查权的联邦审计机构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审计过程及审计质量的监督机构可由预算管理局(OMB)指定,也可以将向被审计单位拨款最多的联邦机构作为监督机构。
随着单一审计法的颁布与实施,重复与缺少审计的现象消失了,这为以后政府审计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二)审计总局(GAO)与AICPA的合作
1、AICPA改进政府审计质量的努力1986年美国审计总局随机抽取了120份由注册会计师(CPA)执业的联邦财务拨款审计,并进行了复核。结果发现,没有遵守公认政府会计准则(GAGAS)的占34%,其中有超过半数的严重违反准则。审计总局认为,这些审计没有就联邦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守法规而提供足够的保证。于是,审计总局于同年3月,了一份题为《CPA审计质量:许多政府审计不遵守职业准则》的研究报告。在报告中,审计总局建议会计职业界改进政府会计与审计教育状况,以及提高CPA执行政府审计的质量。
作为对审计总局的反应,AICPA于1987年5月了《关于政府部门审计质量的紧急任务报告》。TFR提出了5大类共25个建议,通称5“E”。即:
(1)教育——对从事政府审计的人员进行法定训练,应遵循的审计准则;
(2)业务约定——改进约定程序,以保证有资格的审计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将所有单一审计要求进行合并;
(3)评价——对从事政府审计的人员进行肯定性复核;
(4)执行——改进执行程序,由政府有关人士参照AICPA与州会计师委员会已宣布的准则执行审计;
(5)信息交流——职业界应与政府内部审计讨论会以及其他相关团体进行交流。
AICPA与审计总局的合作改进了政府会计、审计的工作质量,并且使CPA更清醒地意识到他们在这一特殊领域的职业责任。
2、审计总局修订黄皮书受《单一审计法》、AICPA的公认审计准则与紧急任务报告的影响,审计总局于1988年7月就1984年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GAS,又称黄皮书)作了重新修订。与以前相比,这次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第一,对从事联邦财务审计的人员规定了新的要求:
(1)进行专门的后续教育;
(2)对他们的审计工作提交外部复核。这与AICPA的紧急任务报告第1号与第19号建议是一致的。第二,对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三,黄皮书同时也给政府部门签订审计服务提供了指南。
(三)审计总局与探索委员会(COSO)的合作
1、COSO的贡献COSO于1992年发行了《内部控制——整体性框架》,即所谓的三类控制:经营控制、财务控制、遵循控制;五个要素:监控、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风险评估、控制环境。这份报告一直被多方人士奉为内部控制方面的权威文献。然而,审计总局认为这份报告在两个方面存在缺陷:
(1)没有要求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
(2)在控制类型中缺少确保资产安全方面的控制。因此,这份报告不适用于公共部门。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并于1994年7月将新的内部控制类型——“防止未经授权获得、使用或处置资产的内部控制”作为一个附录加在COSO的报告中。
2、黄皮书的再次修订本在COSO启发下,审计总局于同年修订了黄皮书《政府审计准则》,这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外勤与报告准则两个方面。
外勤准则在考虑AICPA的审计公告第55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应予考虑的内部控制结构》外,还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补充:
(1)跟踪已知的重大发现以及从前任审计处得知的重要情况。
(2)设计审大不遵循合同或授权协定的审计程序。
(3)在工作底稿中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能够发现支持重要结论和判断的证据。
在报告准则方面除了体现AICPA有关文件的内容外,还强调审计人员应与审计委员会及其他负责人士的沟通。
(三)其他贡献
1、AICPA发行技术公报1986年AICPA发行了修订后的《州与地方政府单位审计》,为从事政府部门审计的CPA提供了现行会计与审计指南。鉴于政府单位间援助对一个单位财务报表的重要影响,该委员会又于1989年了审计准则公告第63号《遵循审计》,这实际上是“紧急问题报告”TFR第6号建议的直接成果。该准则主要应用于对各级政府财务援助进行审计的项目,也可以用于按《1984年单一审计法》进行联邦财务援助审计的项目。同时,该委员会还解释了公认审计准则与以审计总局《政府审计准则》为基础的公认政府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此外,AICPA还建立了一个技术信息部,专门负责解决与政府会计、审计有关的问题。
2、《1996年单一审计法》与预算总局(OMB)的联合行动《1996年单一审计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通过关注风险最大的项目来改进对联邦拨款的监督。为了执行该法,预算总局也于1997年重新修订了A—133号文件《州与地方政府及非盈利组织审计》。这样一来,减轻了小单位的审计负担,同时也为政府审计从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四)预算总局(OMB)与审计总局联手——联邦政府审计的新起点
在美国,尽管州与地方政府审计进行得轰轰烈烈,介联邦政府审计却开展较为迟缓。然而,1997年出现了转机。该年财政部、预算总局按《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编制年度联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总局进行了审计,并于1998年月月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总局认为联邦政府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基本的帐面记录与凭证不完整、内部控制薄弱。因此,无法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发表意见。虽然,在审中发现了许多问题,但是,这在美国历史上毕竟是一个创举,联邦政府首次也象私营企业和州、地方政府一样依法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这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视为美国联邦政府审计步入规范的一个起点。
美国审计总局对其黄皮书几经易稿,实际上,本身就是一部美国政府审计史。虽然,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黄皮书肯定要求修改。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审计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即以单一审计法为准绳、以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为基本依据、以AICPA等相关组织为补充和促动力的三维框架。
三、执业认证制度的探索
鉴于政府会计与审计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一些组织一直在考虑为从事政府会计与审计的人员实行认证计划。政府会计与审计认让计划主要是通过证书的形式,承认拥有并愿意展示其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人士。
(一)AICPA的努力
1、AICPA与认可的个人财务专家(APFS)于1987年AICPA开始实行个人财务专家(APFS)认证计划。由于AICPA长期以来奉行的政策是反对建立专门认证制度,因此设立从而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全国性计划。APFA专门为CPA设立。获得该证书的CPA必须满足六项要求:
(1)通过认证考试;
(2)近3年内从事个人财务计划至少达250小时;
(3)有六份客户及其他专业人士的推荐材料;
(4)达到年度后续教育要求;
(5)完成一份职业惯例问卷;
(6)必须是执业的CPA及AICPA的会员。
2、政府审计专家认证制度(AGAS)随着APFS认证经验的积累,AICPA又决定在政府审计方面设立政府审计认证制度,并且打算将卡罗拉多州的AGAS计划兼并,从而成立全国性的AGAS认证制度。AICPA的AGAS考试与卡罗拉多州的内容相似,各部分的比重如下:
(1)政府部门的公认会计原则(即GASB的公告与解释)35%;
(2)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审计总局的政府审计准则(黄皮书)25%;
(3)财务报告与披露要求15%;
(4)审计报告10%;
(5)1996年单一审计法与预算总局的要求10%;
(6)法令、规章的遵守性测试5%。
3、政府会计和审计教育认证(GAACEA)这是由AICPA发展的又一个计划。GAACEA专门为在政府部门至少有两年审计经验的CPA设置,取得CAACEA表明完成了四门政府审计与会计课程,这些课程相当于64小时的后续职业教育。
(二)政府会计师协会的努力
AICPA的AGAS与GAACEA无疑对审计政府部门的CPA是有益的。但是,这些计划不适用于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工作的非CPA。因此,就需要一个为没有持CPA证书但在政府工作的会计与审计人员设立注册计划。实际上,为政府会计师认证及注册与全美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以及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计划模式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注册政府会计师(CGA)是满足政府会计与审计师的需要而已。
早在1962年政府会计师协会就开始讨论设立注册政府会计师(CGA)。但是,由于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政府会计与审计方面建立注册计划流产。1981年政府会计师协会又一度发起,但由于只有部分成员感兴趣,因而作罢。1989年政府会计师协会与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始讨论创建CGA计划。并初步达到共识,CGA的人士应先通过CIA考试,然后再完成其他有关政府方面的特殊要求。但是他们遇到的麻烦是:(1)怎么来安排考试。诚如上文如言,联邦政府会计准则与州及地方政府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那么,在会计部分势必要实行双轨制。一部分为联邦政府会计,另一部分为州与地方政府会计,这就为考试与考生增加了不便。(2)更为糟糕的是缺乏权威支持。除非国会或各州立法部门下令,要求为政府财务报表及单一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人员,必须通过CGA认证。否则,CGA的市场就不会象CPA一样广阔。
四、启示
通过对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近20年发展历程的综述,我们发现有三点值得我国借鉴:首先,亟待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会计、审计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在政府会计方面虽然颁布了一个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几个相关会计制度,在审计方面颁布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但是,一个规范的政府会计、审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政府会计、审计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为此,应加快《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具体准则的制定步伐,加快国家审计具体准则的出台。
会计审计要求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独立审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是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一切注册会计师法规制度的“母法”。因此,《注册会计师法》是制定所有独立审计规范的依据。
中国独立审计规范体系
中国独立审计规范体系由独立审计技术规范、独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审计质量控制规范、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规范构成,四种规范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独立审计技术规范
独立审计技术规范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行为,由独立审计准则、其他鉴证准则、其他非鉴证服务准则构成。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也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从权威性而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属法定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遵循,《执业规范指南》不具强制性。其他鉴证准则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审阅、商定程序业务所进行的规范。其他非鉴证服务准则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业务、务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进行的规范。
独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独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由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各项职业道要素的具体规范,旨在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独立审计质量控制规范
独立审计质量控制规范主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行为,由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是质量控制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基本规范和要求。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具体规范和具体要求。
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规范
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规范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活动,旨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它由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是后续教育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形式与内容、组织与实施、检查与考核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设计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规范,旨在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独立审计规范体系“金字塔”结构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将中国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列,如图所示,以帮助读者理解。
随着中国审计业务不断地多样化、复杂化,我国的独立审计规范体系也存在不断完善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政府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调整,以应对新形式,解决新问题。